附件2:2021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docx
2021 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 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人社)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 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1 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1770 人。 第五条 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包括: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 合作项目的省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西省。 第六条 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 个月。 访问学者:3-12 个月。 博士后:6-24 个月。 第七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 验室等机构。 留学人员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 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 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 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 第十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 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 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符合《2021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196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 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 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 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197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 5 年以上的 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 求。 第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8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 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 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 3 年以内。 第十五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应达到《2021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 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的考试证明,如往年 WSK/TOEFL/IELTS 等考试成绩单复 印件。此类人员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 参加 WSK/TOEFL/IELTS 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 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 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2021 年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5 月 1 日-5 月 15 日(含已获批地 方创新子项目)。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 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 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 综合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并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对申 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 学网 www.csc.edu.com 浏览“受理机构通讯录”查询)。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 5 月 22 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及推荐人员名单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 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 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 条件的可能性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于 2021 年 8 月底前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 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 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 年内不得再申请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 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 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 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 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 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 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 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 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 人员须知》)。 第二十七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 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统筹考虑“选拔、 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 理,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 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 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 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推选单位应于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收集各推选单位情况后 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 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 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 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 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 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在回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国 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地区及本单位派 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 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 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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