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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政规〔2017〕1号(诚信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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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政规〔2017〕1 号 友谊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县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友谊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友谊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11 月 27 日 — 1 —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 规〔2017〕5 号)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双 政规〔2017〕8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 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 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 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 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 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 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 3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 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 理,加快办理进度。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招 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 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 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人社局、卫计局、教 育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驻友谊国土局、 友谊农场房产局)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 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责任单 位:县直有关部门)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 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 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 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 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责任单位:县金融 — 3 — 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 (五)大力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 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 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 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 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 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政府各 部门应将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黑龙江” 网站进行公示,在银企对接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 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精神 文明办、团县委、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民政局、商务局、金 融办)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 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 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工 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 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 —4— 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 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 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 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 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 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 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 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 局、公安局、人社局、农业局、安监局、工信局、法院、地税局、 国税局、驻友谊国土局、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应将 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 格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 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 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 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 — 5 —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 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 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眷 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安监 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法院、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 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 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 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 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 施。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 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 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旅游局、法院、火车站、人民银行 友谊县支行、金融办)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 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 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 —6— 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 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 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 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部门)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社会力量 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 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 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环保 局、公安局)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 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 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县 编办、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 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 7 — 信息在 7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凡涉及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 黑龙江”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 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黑龙 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信 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 忘录,建立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 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制 度、制定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将查询使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 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用信息嵌入 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 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 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作用。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友谊县支 行) (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 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 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 —8— 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 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罴名单”信息 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 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 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 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 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 修复个人信用。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 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 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 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 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 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 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十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 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 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 — 9 — 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 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 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 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 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 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 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 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 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建设。政府各部门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过程中, 重点挖掘整理工商、税务、金融、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证券监管、环境保护以及司法等关系到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的典型案例,定期 报送至县市场监管局,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对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团 县委、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 局、旅游局、安监局、法院、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友谊县 支行、金融办)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县直和在县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 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10 — 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 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 障,确保各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建立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 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 励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 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 措施。 (责任单位:县直及在县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 立相应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 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 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 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县政府。县 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责任 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友谊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11 月 27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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