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中机数控车间电气及办公区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x
招标文件编号:HXZB2023022401 中机数控车间电气及办公区装修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2023 年 03 月 02 日 招标公告 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招标人) 决定将 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一期 厂区改造施工 通过在官网上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中标人,招标有关事宜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 工程建设地点: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创新东路 180 号; 1.2. 工程建设规模:本招标项目包括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电气及办公区装 修工程施工。 二、招标范围 (1) 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 2) 招标类型:施工总承包; ( 3) 招标范围和内容: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海西(福建) 分院有限公司中机数控厂房以下 内容施工及相应材料采购: 建筑专业:一层轴 16 至轴 17 辅房改造,结合建筑施工图、原有现场参考图以及现场勘 察,进行拆墙、砌墙、装修等改造。详见建筑施工图。 电气专业:一号厂房及辅房应急照明、照明、插座、工业风扇及配电、照明配电线槽、 弱电进线线槽、排气扇、空调等配电;二号厂房照明、照明配电线槽、行车配电、一号 厂房工艺配电、行车配电,电缆沟已施工完不在本次范围内。 (其中电缆、电线、灯具、 电缆线槽 (只提供整根线槽不包括支架、弯头、三通等配件) 、配电箱成套主材由甲方 提供,其余辅材由施工承包方提供) 。详见电气、工艺配电施工图。 暖通专业:辅助用房通风及空调预留孔 (空调设备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详见暖通施 工图。 给排水专业:辅助用房给水排水 (设备采购及安装) 。详见给排水施工图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指的范围和编制说明 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 (4) 施工要求: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即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07 日下午 15: 00 (北京时间) 止。 四、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 2023 年 3 月 07 日下午 15:00 (北京时间) 之前提 交到 本公司综合管理部 ,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 2 页 共 123 页 五、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请在 2023 年 3 月 7 日下午 15:00 时前, 以书面、传真及邮件的方式与项目经办人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者视为对本工程所 涉及全部内容无问题,逾期不予答复。 六、参加本项目的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投标人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及以上资质 (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资质证 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中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银行受理 回单) 原件或复印件装订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中。 4、投标人须提供一个近三年 (2020 年 2 月 1 日至今) 竣工验收合格且造价大于 200 万 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应当提供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等证明材料。 说明:类似工程业绩仅指与本次招标范围相符的内容,主要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若合 同、验收报告等文件无法证明类似工程业绩金额是否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符,乙方应提供工程 量清单、预算或结算单等能够证明类似工程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5、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项目经理 1 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专业的二级建造师资质且具 有安全生产 B 证,同时具有中级或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1) 技术负责人 1 名,具有中级或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专业要求为房屋工程相关专业)。 (2) 施工员 2 人,质检员、安全员各 1 人。 说明:上述人员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提供相关的证书复印件及近 6 个月社保 (新入 职的员工不足 6 个月时间的,以入职后缴交的社保证明为准) 、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加盖 公章。 七、投标担保如下: 投标保证金 (伍万元人民币) 采用转账方式提交,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交。 账户名: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 账号:1404041919009233392 投标人应在转帐回单上标注: “投标单位全称及所投标项目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 。 第 3 页 共 123 页 八、凡是未领取书面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有关本招标工程项目 的其他事宜,详招标文件或与招标人联系。 九、项目经办人联系人: 黄铨明 ;电话: 18650936058 。 招标人: 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03 月 02 日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名称 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一期厂区改造施工 2 招标人 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3 建设地点 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创新东路 180 号 4 控制价 无 5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6 工期要求 20 日历天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海西(福建) 分院有限公司中机数控厂房以下内 容施工及相应材料采购: 一层轴 16 至轴 17 辅房改造,结合建筑施工图、原有现场参 考图以及现场勘察,进行拆墙、砌墙、装修等改造。详见建 7 招标范围 筑施工图。 电气专业:一号厂房及辅房应急照明、照明、插座、工业风 扇及配电、照明配电线槽、弱电进线线槽、排气扇、空调等 配电;二号厂房照明、照明配电线槽、行车配电、一号厂房 第 4 页 共 123 页 工艺配电、行车配电,电缆沟已施工完不在本次范围内。 (其 中电缆、 电线、灯具、 电缆线槽 (只提供整根线槽不包括支 架 、弯头、三通等配件) 、配电箱成套主材由甲方提供,其 余辅材由施工承包方提供) 。详见电气、工艺配电施工图。 暖 通专业:辅助用房通风及空调预留孔 (空调设备不在本次 采购范围内) 。详见暖通施工图。 给排水专业:辅助用房给水排水 (设备采购及安装) 。详见 给排水施工图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 所列指的范围和编制说明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 通知等内容; 8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0 招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件壹份 (刻录在光盘上) 11 投标有效期 20 12 现场勘查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时间的现场踏勘活动。投标人如有需要,可与发 包人联系后前往,费用自理。 13 投标答疑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答疑会活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 中若存在疑问,应在 2023 年 3 月 7 日下午 15:00 时之前通过发 送电子扫描件或书面方式送达海西分院综合管理部。 14 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应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下午 15:00 (北京时间) 之前提交 到本公司综合管理部 ,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 15 评标办法 日历天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综合评分法 1、投标保证金金额:伍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形式: (本项目 (标段) 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 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 、②种形式提交;本项目 (标段) 投标截止 16 投标保证金 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 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 ① 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 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 汇 或 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名称)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 第 5 页 共 123 页 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 行 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 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帐户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 帐 1404041919009233392 号: 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办妥银行保函手续 (格式 见投标须知附件) , 保函额度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原件扫描 件应放入投标文件中 。 投标人向商业银行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 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商业银行账户,并应在 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名称) 。 采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采用现金形式: 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 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采用投标保函 (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 形式 :提 交电汇或银 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以及提交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 保函开立人公章 (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 的 到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 函 (采用) 电子保函形式,且应满足《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 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至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 特殊要求 投标人应承担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周边地方关系和其它参建单位、政 府相关部门的各种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签证。 第 6 页 共 123 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招标。 2.定义 2.1 招标人: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 2.2 投标人: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服务提供商。 2.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的各项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2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 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不承担 上述费用,且投标文件不退还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招标公告 (2) 投标须知前附表 ( 3) 投标人须知 (4) 资格后审文件 (5) 评标办法 ( 6) 合 同 (7) 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 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 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 人具有约束力。 7.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 7 页 共 123 页 7.1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 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 变更时间在招标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招标答疑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可 向招标人索取书面答疑文件,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 标人受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 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 将被拒绝。 8.2 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投标文件,每一项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及投标 文件。 9.投标文件语言 9.1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 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将 投标文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0.1 资格后审申请书 (要求详第三章资格后审文件,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技术、商务标投标文件 (格式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报价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 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 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 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 投标人应在截止投标前,从投标人所在地企业基本账户转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 金账户,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同时,为方便和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 人应在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票据上加盖账号章(注明投标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并备注说明“所 投项目的名称”。 第 8 页 共 123 页 12.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2.4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予以原额无 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则投标保证金除须在上述争端最终解决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出具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到 招标人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2.6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结转为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原额无息退还。 12.7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2.7.1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12.7.2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担保的。 12.7.3 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12.7.4 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低价抢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2.7.5 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或伪造材料的。 12.7.6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 12.7.7 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2.7.8 招标文件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3.投标文件的格式、编制、签署 13.1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必须用 A4 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其中资格后审 文件与技术、商务投标文件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 明“正本” 、“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银行受理回单) 原件或复印件 (缴交时应列明投标的工程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印鉴) 装订在 资格后审申请书中。 13.2 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鉴 (公章) 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私章。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必须填写投标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 托书。 13.3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投标人公章。 13.5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并加 第 9 页 共 123 页 盖公章或校正章。 13.6 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3.7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8 投标人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胶装成册、打印页码,并编列投标文件目录、资料清单; 由于装订不规范或编排顺序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漏读,该投标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 承担不利的投标结果。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密封袋上应标明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 投标人名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未密封完整的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14.2 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下午 15:00 之前 (指招标公告中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 如果投标文件由第三方物流或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 14.1 条至第 14.2 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人处,投 标文件如有丢失或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14.4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 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4.5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将被拒收。 14.6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招标人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 15.投标注意事项 15.1 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所有工作,中 标人还应负责与相关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同时在投标总报价中应考虑可能发生 应由投标人承担的各项相关费用。总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15.2 投标报价包含履行投标文件中对服务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15.3 报价时请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16.无效的投标 16.1 未按规定的投标时间投递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和签字; 第 10 页 共 123 页 16.3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缺少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内容 (营业执照、投标保证 金、法人代表授权书、承诺书、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投标报价表等资料必须合法有效并 按规定加盖公章或签字) ; 16.4 在投标文件中同一方案有两个及以上报价,并未明确哪个方案的报价为最终的方案 报价; 16.5 提供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16.6 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7 投标人违反评标纪律,干扰评标小组的评标活动的; 16.8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参与串标的各投标人的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16.9 法律规定为无效投标或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五、招标程序与定标 17.开标 17.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 17.2 由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18.评标 18.1 评标内容和保密 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中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情 况都不得向他人泄露。 18.2 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及其 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或其投标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都将取消投标人 投标资格。 18.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 标文件,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19.评标办法具体内容详第四章评标办法 六、签订合同 20.中标通知 20.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在刊登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 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对中标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3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20.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合同价格、主要合 第 11 页 共 123 页 同条款、技术要求和服务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合同》签订后,《中标通 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1.签订合同 21.1 招标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 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参照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 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 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招 标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 招标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 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1.4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 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1.5 中标人不得将所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21.6 未尽事宜在具体项目的合同中规定。 第 12 页 共 123 页 第三章 资格后审文件 本项目将对所有领取书面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属于本项目投标过 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的具体 要求如下: 22.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要求 22.1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项目提出资格后审申请。未按时参加本项目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视 同放弃本项目投标,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22.2 资格后审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资格后审 申请书”字样;还应清楚地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 22.3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 ( 一式伍份,即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与副本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须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22.4 投标人应将本资格后审合格条件中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与 资格后审申请书一并提交备查。 22.5 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及目录 (具体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23.资格后审合格条件 23.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 (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3.2 投标人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及以上资质 (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资质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3.3 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中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银行受 理回单) 原件或复印件装订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中。 23.4 投标人须提供一个近三年 (2020 年 2 月 1 日至今) 竣工验收合格且造价大于人民币 200 万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应当提供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等证 明材料。 说明:类似工程业绩仅指与本次招标范围相符的内容,主要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若合 同、验收报告等文件无法证明类似工程业绩金额是否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符,乙方应提供工程 量清单、预算或结算单等能够证明类似工程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23.5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1) 项目经理 1 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专业的二级建造师资质且具 有安全生产 B 证,同时具有中级或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第 13 页 共 123 页 (2) 技术负责人 1 名,具有中级或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专业要求为房屋工程相关专业)。 (3) 施工员 2 人,质检员、安全员各 1 人。 说明:上述人员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提供相关的证书复印件及近 6 个月社保 (新入 职的员工不足 6 个月时间的,以入职后缴交的社保证明为准) 、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加盖 公章。 25.资格后审申请书递交地点及时间 25.1 递交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一致。 25.2 递交起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一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后 审申请书,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第四章 评标办法 26.评标定标原则 评标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面政府有关招标投标法规 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 规定只对通过资格及响应性审查的各合格投标人进行评价和比较。 27.评标办法类型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小组进行。 28.评审内容 28.1 符合性评审 (包括资格审查) ; 28.2 投标报价; 28.3 综合评审。 29.评审程序 29.1 评标小组评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包括资格审 查) ,确认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文件进入下一步评审。凡不符合投标资质条件、专业条件要求、报价要求和未实质性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格式进行投标的均为废标,不进入评分程序。 29.2 评标小组评委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报价及技术、商务因素评分。 29.3 汇总评标小组评委各项评分,统计结果。 30.其他方面要求 第 14 页 共 123 页 30.1 本工程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31.评审标准 评分标准的总分为 100 分,其分值由商务部分 (30 分) 、报价分(70 分)组成,评审标准 具体如下: 1、商务部分 (分值 30 分) 序号 类别 满分 评审内容 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得 7 分; 1 企业资质 7分 说明:投标人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 不得分。 投标人近三年来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 以下条款同) 承接过合同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 程施 工业绩且验收合格的,提供一项目业绩的得 3 分,本小 项最高 得 6 分。 投标人应当提供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等证明材料。 2 类似工程 项目业绩 说明:类似工程业绩仅指与本次招标范围相符的内 6分 容,主要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若合同、验收报告等文 件无法证明类似工程业绩金额是否与本次招标内容相 符,乙方应提供工程量清单、预算或结算单等能够证明 类似工程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投标人应自行区分业绩对应的类别并对号入座,但所有业 绩均不重复计算得分。 第 15 页 共 123 页 实得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工程: 工期、质 量承诺及 保证措施 3 ①承诺提供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10 分 ②在发包人要求工期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个日历日扣减 2 分, 至本项得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承诺的保修期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达 30 个月的得 1.5 分,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6 个月加 1.5 分 (如保修期增加的月数 不足 6 个月的不予加分) ,达 48 个月及以上的得 7 分,低于 30 售后服务 情况 4 个月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7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7分 3、报价部分 (分值 70 分) 序号 类别 满分 评审内容 实得分 合格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基准,最低报价得满分。 1 报价分 70 分 价格每高出报价 2 万扣减 1 分。 说明:上述计算结果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三 位“四舍五入”。 32.定标办法 32.1 总得分 32.1.1 各投标人综合得分 = (商务分+报价分) 。 32.1.2 评委评审打分、计分过程中各项分数均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根据各评委的打分结果,在计算投标人商务综合得分时,对评委的商务部分的打分结果 分别汇总,再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因素得分。 32.2 评标小组评委依据综合得分高低顺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评分以综合得分最高者 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并列综合得分最高,则确定价格较低者排名在前;价格报价 第 16 页 共 123 页 仍相同时则采用抽签方式现场确定中标候选人。 32.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招标人可以视情况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 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第 17 页 共 123 页 第五章 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日期: 2023 年 第 18 页 共 126 页 月 日 第一章 协议书 发 包 人(全 称): 承 包 人(全 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双方就 施工 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厂区 2.工程地点:三明市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沙园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海西(福建) 分院有限公司中机数控厂房以下内容施工及相应 材料采购: 建筑专业:一层轴 16 至轴 17 辅房改造,结合建筑施工图、原有现场参考图以及 现场勘察,进行拆墙、砌墙、装修等改造。详见建筑施工图。 电气专业:一号厂房及辅房应急照明、照明、插座、工业风扇及配电、照明配电 线槽、弱电进线线槽、排气扇、空调等配电;二号厂房照明、照明配电线槽、行 车配电、一号厂房工艺配电、行车配电,电缆沟已施工完不在本次范围内。 (其 中电缆、电线、灯具、电缆线槽 (只提供整根线槽不包括支架、弯头、三通等配 件) 、配电箱成套主材由甲方提供,其余辅材由施工承包方提供) 。详见电气、 工艺配电施工图。 暖通专业:辅助用房通风及空调预留孔 (空调设备不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详见 暖通施工图。 给排水专业:辅助用房给水排水 (设备采购及安装) 。详见给排水施工图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指的范围和编制 说明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 7. 施工要求: 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 19 页 共 123 页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 (或甲方代表) 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3 个日历日内进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 竣工日期: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验收备 案手续并完成移交后次日起算 (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 工程总合同工期: 20 个日历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验收规程或规范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合同含税价款为大写金额: 工费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元;暂列金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元。 合同不含税价款为大写金额 ¥ 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 ,小写金额¥ 元,增值税为 元,增值税税率为 9%(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调整政策, 符合政策调整的文件规定的,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调整政策调整 税收) 。 2.合同价款形式: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 (本项目如需要财政审核,合同价、结算价以经 财政审核的审核金额为准) 。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 2)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 (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第 20 页 共 123 页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三明市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沙园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陆 份。 发 包 人: (盖章) 承 包 人: (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地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 21 页 共 123 页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账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 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第 22 页 共 123 页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 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 (或) 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 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 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 (或) 临时工 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 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第 23 页 共 123 页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 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 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 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 第 24 页 共 123 页 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 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 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 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 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 (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第 25 页 共 123 页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 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 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 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 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 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第 26 页 共 123 页 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 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 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 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 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第 27 页 共 123 页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 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 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第 28 页 共 123 页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 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 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 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第 29 页 共 123 页 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第 30 页 共 123 页 (7) 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 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 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 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 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 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 第 31 页 共 123 页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 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 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 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 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 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 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 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 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 (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 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 32 页 共 123 页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 除本项第 (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 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 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 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第 33 页 共 123 页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 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 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 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 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 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 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 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 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 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 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 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 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 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第 34 页 共 123 页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 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 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 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 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 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 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 35 页 共 123 页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 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 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 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 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第 36 页 共 123 页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 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 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 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 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第 37 页 共 123 页 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 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 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 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 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 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 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 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第 38 页 共 123 页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 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 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 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 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 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 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 1) 施工方案; 第 39 页 共 123 页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 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 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 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 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 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 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 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 第 40 页 共 123 页 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 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 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 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 (或) 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或) 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 开工条件的; (3)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 6)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 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 页 共 123 页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 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 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 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 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 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 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 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 第 42 页 共 123 页 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 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 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 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 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 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 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 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 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 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 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 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 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第 43 页 共 123 页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 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 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 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 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 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 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 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 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 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 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 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第 44 页 共 123 页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 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3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 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 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 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 备。 (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 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 定的程序执行: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 第 45 页 共 123 页 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 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 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或) 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 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 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第 46 页 共 123 页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 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 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 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 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 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 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 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 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 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 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 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 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 第 47 页 共 123 页 行变更: (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 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 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 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 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 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 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 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 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 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 第 48 页 共 123 页 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 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 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 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 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 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 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 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3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 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3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 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3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分包 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 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 估价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3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 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第 49 页 共 123 页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 (3)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 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 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 AP = P0 A + B1 收 + B2 收 + B3 收 + … + Bn 收 应当调整。合同 ))| - 1 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第 50 页 共 123 页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1 ; B2 ;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 1 ; Ft2 ;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 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 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 3) 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 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费指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 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 指数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 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第 51 页 共 123 页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 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 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 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 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 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综合价格编制。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发生变化超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 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 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 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 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第 52 页 共 123 页 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 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 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 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 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第 53 页 共 123 页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 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 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 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 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 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的金额; (7)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 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第 54 页 共 123 页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 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 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 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 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 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第 (1) 目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 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 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 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 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 第 55 页 共 123 页 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 力的支付分解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 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 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 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 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 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 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 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 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 56 页 共 123 页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 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 (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 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 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 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 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 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 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第 57 页 共 123 页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 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 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 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 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 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 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 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 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 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 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 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 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 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 58 页 共 123 页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 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 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 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 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 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第 59 页 共 123 页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 除外; (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 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 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 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 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 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 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第 60 页 共 123 页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 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 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 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 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 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 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含延长部分) 最长不能 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 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 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 第 61 页 共 123 页 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 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 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 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 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 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 第 62 页 共 123 页 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 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 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 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 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第 63 页 共 123 页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 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解除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 7)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第 64 页 共 123 页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 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 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约 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 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 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 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 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第 65 页 共 123 页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 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 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 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 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 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第 66 页 共 123 页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 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 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第 67 页 共 123 页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 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 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 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 工期延长天数; 第 68 页 共 123 页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 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 (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 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 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 的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 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第 69 页 共 123 页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 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 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 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 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 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 不影响其效力。 第 70 页 共 123 页 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对有关问 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3.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 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第 71 页 共 123 页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施工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再另行 支付本项费用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79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3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7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 财建〔 2004〕369号) 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 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 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 ;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 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提供拟采用相应 标准 (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 、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 由承 包单位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院协商或征求相关部门确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专用条款 (含数据 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和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序号 4 的内容) ; (3) 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答 第 72 页 共 123 页 疑书) (6)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 (9) 图纸 (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 术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 日内提供图纸; 提供施工图捌套(含制作肆套竣工图所需的图 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原件 (含制作肆套竣工图所需的图纸),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清单的内容对发包人提供的 图纸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一致性的复核,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发包人有权随 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修改图,套数同 上,承包人应予执行。 承包人对本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转借、 出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人,相关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时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 人。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如因此发生侵犯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 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横道图和网 络图) 、资金使用计划、当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及办理开工许可的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过程全部内业资料、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应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交下 月的进度计划表、用款计划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 (含月形象进度、工程结算费 及月工程价款单) 各一式四份 (含电子文档) ,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 25 日,同时报 送监理单位审核。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可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余相关文件承包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天内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交给监理人及发包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不少于 四 书面形式 份 ; 第 73 页 共 123 页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3 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应当在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 7 天内审核确认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 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号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金沙园开发区创新东路413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海西分院综合管理部,钱雯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附件平面图所划的边界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及施工所需场内 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 人不得再行主张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 第 74 页 共 123 页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苏孙思 身份证号: ; 职 ; 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人现场的全权 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但涉及设计变更、工程 量及工程价款变更、工期顺延、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分包商确定、材料选定等可能影 响工程设计、工程结算价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款等事项的,必须按发包人有 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经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确认方发生法 律效力。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文件未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的均为无效,对发包 人不产生约束力,承包人不得以无效的文件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无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 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本项目清表土包含伐树、杂土及杂草清除、 废碴及障碍物的清理、树根清理、植被清理、场地内垃圾外运等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内。 承包人已在投标过程中踏勘现场,其投标报价及投标工期已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承 包人不得以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为由要求更改承包合同价和施工工期。 (2) 将施工所需的水、 电、 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 第 75 页 共 123 页 工现场所需的水、电由发包人于开工日期前不少于 3 天提供,将接口接至场地周边 (距 红线范围 100 米内) 或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位置。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 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 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及施工所需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并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不得再行主张相关费用。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提交承包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签收单。发包人不承担因实际地下管线与发包人提供的地下 管线图纸不一致的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 专业管线单位 (煤气、 自来水、供电、电信、市政等部门) 确认,通知现场实地考察及 进行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立判断和结论,并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 到损坏,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查勘、保护地下管线所发生的有关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该等费用。关于项目现状周边市 政雨、污水管线接入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现场雨、污水的排 放,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不少于 7 天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需资料。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纸后 5 天内承包人进行图纸自审,并提供自审记录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图纸自审记 录后 4 天内组织进行。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 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对提供资料进行核实,提出保护措施方案 报发包人审批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利 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委托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 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 工作;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 包人的进度计划。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第 76 页 共 123 页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 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 要求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 供配合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向发包人移交叁套,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壹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经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一起移交 。 (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1 )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 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5 个日历天内, 承包人须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总体计划,向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等 单位提供该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资金使用计划、主要设备材料进场 计划等 (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 一式四份,经审查后,应根据总承包单位、监理工 程师、发包人的意见对进度计划进行修改, 以达到如期竣工的目的;②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应向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用款计划及当月完成 的工程量统计报表 (含月形象进度、工程结算费及月工程价款单) 各一式四份 (含电子 文档) ,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 25 日;同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如不按时报送,发包 人可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上报表、资料,承包人均应按时提供, 因承包人报送延期造成的工程款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 国家、省、三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 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 (如警卫) 和提供相应 设施 (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 。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 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 费用、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给予赔偿。以 上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需另行支付。 (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第 77 页 共 123 页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 需要办 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 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 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④建筑垃圾处理清运、土头受 纳、环保噪音等有关手续均由承包人办理。⑤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时,由承 包人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整改等相关费用。 上述有关手续办理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包干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建筑垃圾处理清运费、渣 土受纳费、排污及环保噪音费等) ,且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不及时缴纳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责任均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罚款、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若因此对发包人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失,发包人有权评估损失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工程总体 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竣 工通过验收并完成移交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 须对总承包单位及其它单位已施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做好保护,不得任意破坏,发现破 坏须返修完成并按照修复费用加倍处罚。 (7) 施工场地的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的深度要求,将施工场地周围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 措施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已计算出相关费用,自行计入 在了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 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 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三明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避免污染、噪音、及粉尘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 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因承包人违反三明市有关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交接前,承包 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第 78 页 共 123 页 担。 (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 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 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 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②因福建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 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 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 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 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沙石、材料运 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以 及建筑废土的处置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 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⑤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弃料、残方等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 ⑥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各种检测、安装调试费用及管线测量等,承包人在投标时已 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 ⑦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筑渣 土沙石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3]125 号) 规定进行处置和运输,运输 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 ⑧承包人负责及时向三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承建工程 (总承包单位已办理 的除外) 办理项目施工报备、质检委托和开工手续等以确保如期开工。 ⑨承包人投标时须自行踏勘现场,其投标报价及投标工期已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 件。若用地范围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含材料二次搬运、加工) ,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 ( 如 租用场地) ,所需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总报价中,不得以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为由要求更 改合同总价和施工工期。 ⑩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可实施的本工程施工方案。 第 79 页 共 123 页 ⑪承包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工程进度计划、 物料进场计划、现场工作制度、专业交叉施工顺序,同时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公用道路 及楼层施工便道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确保参建各方安全便利。承包人的施工管 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 及时妥当。 ⑪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或设 计错漏等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及深化,且该深化设计必须报原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相 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深化设计所需的设计费用及因深化设计而产生的施工造价 调整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结算时费用不做调整。 ⑪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设备采购前 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必须对已建的土建结构、管线设备等进行测量及定位,发现 现场尺寸与图纸不符合时,应立即通知监理、设计单位、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便洽 商解决问题。因承包人的忽视、失误造成发包人及其他方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 失。 ⑪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在主要 材料用于本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相关的现行规范及规定、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进行材料样品检测,涉及材料检测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费用(含 损耗品) 、检测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及检测费等,其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当承 包人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时,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 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 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⑪本工程主要材料订货前必须先提供样品,样品经监理、发包人及设计单位核对确 认后承包人方可订货进场。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厂家或第三方材料检测报告、 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厂家供货证明 (含材料清单明细) 等满足相关要求的资料, 承包人须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本工程所 用材料必须由原厂加工生产,保证质量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发包人有权视具 体情况派相关人员到工厂进行监督核实,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因此产生的属承包人费用 在其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⑪本工程的全部工作不仅包括施工准备、招标图的复核、深化设计、预埋件的制作 和安装、场内外运输、设备材料安装、检验试验、保护及保修、竣工验收等与之相关的 第 80 页 共 123 页 招标图中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全部内外清洁、提供竣工图 纸和维修保养手册、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 程量清单,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项工程而需执行的可能遗漏的工作。 ⑪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 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工期不予顺延。 ⑪承包人应负责其承包范围项目的档案管理和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并负责将其 承建工程的竣工资料汇总移交总承包单位接收、审查、统一归档,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必 须完整、齐全、真实、有效,提交总承包单位统一编码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 ⑪在实际施工中,承包人应遵守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动态监管管理办法及企业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等相关建设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造 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⑪现场禁止使用任何具有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如有发现,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㉑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期间,需负责与项目相关部门的所 有协调工作,并负责办理与此次施工相关手续,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因 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 ㉒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到货时随机资料应齐全,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保证提供的设备、材料在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 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㉓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对正在制造或制造完毕的产品,选择一定数量,报送具有 CNAS 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抽查测试,以检测产品质量或验证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商试验的真实 性,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抽查测试并必须充分考虑相关的样品费 (含损耗品) 、 检测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和检测费用等,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必须保 证提供原厂、正宗品牌设备材料,不得用假冒及伪劣设备材料替代,如出现产品质量问 题,发包人有权退货让承包人更换直到满足合同要求,并按合同相关约定追究承包人的 违约责任,且任何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㉔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 (含主材、辅材及损耗) 、机械、加工厂 第 81 页 共 123 页 制作、运输、施工技术措施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保险、材料二次或多次搬运或倒运 费、临时办公室多次搬运拆迁费、预留预埋、金刚取孔、预留洞口及沟槽的开洞及修补 费、外线施工时破路及恢复费用、外线施工时破坏绿植及恢复费用、利润、税金、政策 性文件规定的费用、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周边关系协调处理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所有系统工程的设备供应 (含减振降噪) 、工程施工、联动调试及开通、第三方检验检 测、竣工验收、通过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含通过验收合格所需其他的相关费 用) 、竣工资料整理汇总、验收前成品保护、培训、维修保养、保修、以及施工产生的 垃圾、土头清理费等所需的所有工作内容和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 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项工程而需执行的可能遗漏的工作。 ㉕承包人中标后,若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 (含承包人实际 未施工部分) 或减少的,在计算和工程结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已 充分考虑因发包人调整承包范围等原因产生的工程量调整及由此可能造成对承包人潜 在利润等相关费用的影响。 ㉖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均应满足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 注明的产地要求,如后续施工过程中生产厂家工厂产地发生变更,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 家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发包人确认,最终以发包人确认为准。若因生产厂家破产、被兼 并或材料型号更新换代等因素导致招标推荐品牌 (或招标推荐的材料型号) 不再适用于 本项目,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推荐品牌或调整材料型号,承包人对此 不得有异议。 ㉗本项目如需要财政审核,合同价、结算价以经财政审核的审核金额为准。承包人 应无条件配合财政审核及接受财政审核结果。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待定 ; 身份证号: 待定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待定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待定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待定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待定 联系电话: 待定 ; ; 第 82 页 共 123 页 电子信箱: 待定 ; 通信地址: 待定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 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 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18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夜间施工时应保持联系渠道 的畅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 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作好工作安排。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接替人员资历水平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并有权按 照 10000 元/人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担违约金 承包人按照 1000 元/次承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按照 10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按照 承担违约金 10000 。 元/次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工地人员必须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 2 天内进场。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照 5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照 5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 3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 3.5 分包 第 83 页 共 123 页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得分包。一旦发现分包,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施 工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分包的工程款的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 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合同签订日起 至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结转为履约保 证金,待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额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委托监理合同》 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 监理人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 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 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才视为有效。在未加盖发 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的情况下,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得以无效的文件向 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 4.2 监理人员 第 84 页 共 123 页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待定 职 务: 待定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待定 ;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 待定 ; 通信地址:待定;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独 立发表其监理意见以供双方协商参考: (1) 工程进度 ; (2) 现场工程量和费用签证 ; (3) 工程质量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未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 盖章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 部位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 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 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无论 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 第 85 页 共 123 页 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护设施,由于承包 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 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 涉及安全、质量、外观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编制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 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 (包括企业调集待用资金投入) ,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 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3)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 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 注意做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 (4)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 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以及三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 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 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 5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承包人管 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 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5) 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措施不利等原因,发生安全文明事故被公共媒体曝光三 次以内的,处以承包人 5000 元/次的违约金,超过三次的,处以承包人 10000 元/次的 违约金。 (6) 对于工程质量的违约,经过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双方判定,出现轻微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安全问题处以承包人 200~2000 元/次的违约金,出现一般质量缺陷、质量事 故,安全问题处以承包人 2001~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 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 20001~200000 元/次的 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 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被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等 第 86 页 共 123 页 职能部门要求停工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 100000~300000 元/次的 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安全保卫及 对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噪音等管理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附件 2《文明施 工责任书》,同时承包人还应满足以下约定: (1) 采取措施保障所有现场工作人员的 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收到 威胁; (2) 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 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3) 需承包人办理的 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 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的约定执行。 6.3 环境保护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三明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条例》的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2天内,最迟不迟于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监理 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 7 天内审核确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监理 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1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 审核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第 87 页 共 123 页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双方同意,本工程认定工期延误 所造成的工程价款变更的唯一依据为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签证 单》 (具体盖章和签字要件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1.11 条约定) ,若任一方缺失任一 盖章和签字要件,则该份签证单不具约束力,双方同意不得以此份《工程签证单》向对 方主张索赔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②通用条款第 7.5.1 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 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签证确认并经发包 人有权审批人批准及加盖公章后生效,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或者提出后未经发包人 签字盖章 (公章) 确认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若发包人事后根据相关资 料证实承包人顺延申请理由并未实际造成停工情形的,即使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已批准 同意,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予工期顺延;③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 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对于法 定节假日 (如国庆、元旦、中秋、春节) 、文明城市评比期间、高考等可预见的可能对 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予顺延,工期也不因有关部门 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上述原因确实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在 20 日历天内办理签证并就延误的工 期应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工程师提出报告并经发包人确认,逾期不予同意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 工工期延误的,延误在 10 日历天 (含本数) 内的,每拖延 1 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天作为违约金;延误在 10 日历天以上 20 日历天 (含本数) 以内的,每拖延 1 日历 天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天作为违约金;延误在 20 日历天以上的,承包人除按上述约 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第 88 页 共 123 页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7 级以上的地震; (2) 12 级以上台风; (3)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150 毫米以上 (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 (4) 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优先使用地产工业品和名优地产工业品目录 中的产品。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优先使用地产工业品和名优地产工业目录中 的产品。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为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提供主要材料或设备的样品。发包人有权 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样品品质并要求退换不符合要求的样品。经认可的样品将统一提交到 发包人指定专门区域,供发包人在实际施工前再次复核确认,经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进场使用。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恶意多次 提供品质达不到要求的样品,承包人除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第 89 页 共 123 页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或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或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或有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或有关规定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 经发包人批准确定的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签证 ,承包人 应在 20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 , 发 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进行工程量确认 、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 章确认 。如承包人逾期不予以提出或提出后发包人不予以确认的 ,视为该项 目 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及工期调整 。 因变更减少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于发生 时 2 0 天内向 发 包人 提 出并经 发包人 确认 ,否 则视为同意发包人有权依本合同条 款对变更价款进行核减 。 (2) 所有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盖章 、并由发包人审核批准盖公章后方 能 生效 ,且变更须通过发包人指令发出 , 由监理单位总监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 否则,该变更不作为结算依据。 (3) 承包人不得因投标报价偏低或以材料采购有困难等理由提出变更申请,承包 人若需变更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品牌,须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核批 准后方可变更,也不得因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发包人未予采纳而消极怠工,否则发包人 有权视影响质量、进度的情况作出合同价款 3%-5%的违约处罚,造成工期延误或产生质 量问题的与违约条款 16.2 款并罚处理。 (4) 设计变更或联系单确认变更的,应报送由于变更产生的工程造价及工期变化 情况说明,附变更清单、预算、所涉及变更的设计文件清单且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5)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且工期不予顺延。 (6) 施工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应及时通报监理、发包人并提出处理方案报批。 (7)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 90 页 共 123 页 (8) 其它未详部分按相关合同通用条款及补充条款执行。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按 三明有限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0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 告,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 12.1.2 条 的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0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 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 3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 3 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 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工程中标合同价包含的暂列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不计税费) ,且不得优惠。暂列金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中标合同价中以暂列金 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 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 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列金额;(2)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 供材、供设备而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 (3)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 日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列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 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结算时按实抵扣,多还少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1.2 条相关约定 第 91 页 共 123 页 执行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 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中总价合同 的相关条款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工程量清单错、漏累计金额在合同总价 5% (含本数) 以内 的;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动;③因天气、 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④由于周边干扰施工而发生的相关费 用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 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5%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 价 (指发包方编制的工程造价,下同) 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 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 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合同,出现以下情况 第 92 页 共 123 页 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变更造价调整原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代用材 料设备或调整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地、产品型号、品牌应经发包人审查书面批准: 若调整的品牌不在招标推荐品牌中,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照材料设备变更时点两品牌之 间的市场价价差 (不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 进行,变更后高于变更前的部分由承包人承 担,工程造价不予调整;变更后低于变更前的价差部分从原合同中扣减;若调整的品牌 在招标推荐品牌中的 (且不应改变相应品牌的材质及技术标准要求) ,不予调整造价。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材料设备品牌的变更:若变更的品牌在发包人推 荐的品牌列表中,工程造价不予调整;若施工中更改的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 表中,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照材料设备变更时点两品牌之间的市场价价差 (不考虑承包 人投标报价) 进行,且只对价差部分计取税金,其他的不予调整。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 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2) 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投标报 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 10%幅度范围以内 (含 10%) 的, 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 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 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降 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 书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承包人投 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 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幅度范围以外 的,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 减的工程造价;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 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 单价计算所减少的工程造价;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 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 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 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第 93 页 共 123 页 ①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 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 10%幅度范围以内 (含 10%) 的,根据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虽然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 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 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 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③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三明建设工 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三明建设工程信息》 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 审核部门审定。 (4) 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明市建设局发 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在施工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调整政策,符合政策 调整的文件规定的,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调整政策调整税收及合 同含税价款。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无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无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进场施工后第 3 天,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拨付工 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验收前,拨付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60%。②本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当主体工程验收通过 (未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验收问题) 且达到发 包人使用要求后,付至合同价款 (扣除暂列金、合同价款减少部分) 的 90%;③承包人 第 94 页 共 123 页 人员、材料、设备等退场及承包人办理工程移交,同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并报送财政审核,待财政审核出具审核结论书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 发包人除扣留结算总价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性向承包人付清,每次付款前 承包人须先提供至结算总价全额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质量保证 金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后 (保修期按投标文件承诺,最短两年) , 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在扣除相应维保费用和违约金等应扣款项后 14个日历日无息支付。 (2)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及人工价差,经监理单 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且该设计变更、签证及人工价差已经实施完成并且经审核确定的 费用累计超过 20 万元 (包括 20 万元) 的,可在当次进度款中申请支付,每项设计变更 或签证的付款比例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价的 70%,每项人工价差的付款比例为经发包人 审核确认价的 80% ,余款 (扣留 5%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结算审定后连同结算款一并支 付。 (3) 发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先提供合法 有效的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调整政 策,符合政策调整的文件规定的,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调整政策 调整税收及合同含税价款) 给发包人,发包人按合同含税价款进行支付,若承包人未能 提供准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4) 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承包人须按政府相 关部门要求办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 执行。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3 个工作 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 3 个工作 日内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 (3)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第 95 页 共 123 页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最迟于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正式通知 15 日历日 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还应 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 30%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 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 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应计入在合同总价内。工程师未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视为工 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5 日历日内无条件退 出工程现场。若承包人没有按时退场,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天的金额提出索赔要求, 并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8 日历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达到发包人使用要求。 (2) 工程现场整理干净,承包人全部机械设施和施工人员撤离工程现场,工程移 第 96 页 共 123 页 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单位。 (3)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 (含全部的工程量计算书及与现场情况一 致的竣工图等,含电子文件) 。 (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视为完整的资料,任何后补的 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5) 工程已办理完整的全部手续交付发包人,且工程无条件全部移交。 工程结算总造价以发包人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为准。承包人提交 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移交资料目录 2、结算承诺书 3、施工合同文件 (含附件、补充协议等) 、招投标文件 4、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 5、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盘 (计算书电子版文件为 EXCEL 格式) 6、发包人付款明细表、已开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 7、竣工验收记录 (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8、竣工图纸肆套 (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按《技术制图复制 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 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 297mm×210mm) 9、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 (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 件完备) 10、现场签证单 (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11、图纸会审纪要 (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12、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13、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工程洽商记录等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 14、其它有助于结算的资料 上述资料若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结算资料报送,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 效性负责,由于承包人资料报送不全而造成的结算延期、造价错漏计算等后果均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必须在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提供齐全、真实、有效并与发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 资料正式收件后,发包人方可予以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收件时间以发包 人签字、盖章确认为准。 结算资料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 (即正式收件) 后承包人不得再增补资 第 97 页 共 123 页 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的除外) ,承包人单方增补的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由于承包人资料报送不全而造成的结算延期、造价错漏计算等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所有正式设计变更图、技术联系函、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和签证文件均由发包人项目 负责人签名并由发包人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任何未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 由发包人盖公章或项目章的该类文件不能作为签证、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套。 工程竣工结算按中机数控科技 (福建) 有限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没 有异议的,重新编制竣工结算报告递交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有 异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工程结算总造价以财政审核出具的 审核意见书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约定 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 2 )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验收备案手续并完成移交后 次日起算 (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缺陷责任期为贰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双方约定以工程最终结算审核总价款的 5%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 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第 98 页 共 123 页 (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结算总价5%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1、质量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验收备案手续并完 成移交后次日起算 (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保修期为贰年 (保修期按投标文件承 诺,最短两年)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 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 (以包括发包人在内 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 ;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 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时,则 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 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规 定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第 99 页 共 123 页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无 。 (7) 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用工,确保工资足额发放, 如有发生拖欠工资并给发包人经营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 人违约,每发生一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 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应妥善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如发生 劳务工人工资纠纷,承包人应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在发包人已按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若发生工人讨薪事件 (指工人聚集于工地、发包人或发包人关 联企业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或物业等场所,要求支付薪酬等情况) ,则发包人按照《三 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若累计发生三次 以上 (含本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并按安全生 产及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若其因该等问题被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且 拒不整改的,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000 元/次,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 (含本数),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 若承包人未按招标推荐材料品牌进行施工或以伪劣产品充抵,未能按本招标 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合格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 监理及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若发生此类事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 予顺延。 (4) 无论因何等原因,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 停工,承包人每擅自停工一 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 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若累计擅自停工三次以上 (含本数) 或连续擅 第 100 页 共 123 页 自停工十日以上的 (含本数) ,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5) 承包人中标后拒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拒不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取 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若因承包人的如上违约情形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合同于发包人向承包人送达解除通 知时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办理中间结算手续,并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全部予以赔偿。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 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同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 30%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 处罚。以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3)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按照修复费用的 30%计算承包人 违约金; (4) 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 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费用,费用金额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 7 级以 上的地震; (2) 12 级以上台风; (3)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150 毫米以上 (以气象台发布 的公告为准) ; (4) 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 第 101 页 共 123 页 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 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 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 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 10 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 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若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履行的,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不 予确认。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 险,该费用已综合包含于合同价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有关规定的强制险种、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员工的人 身伤害及财产险,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险、劳工险 (包括意外伤害险) 、 第三者责任险及施工设备险、临时工程险等险种,由承包人负责购买,以上费用已综合 包含于合同价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至损失的全部金 额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第 102 页 共 123 页 种方式解决: (1) 向 (2)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送达条款 承包人确认本合同《协议书》尾部的地址、联系电话为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 发包人或公证处、法院、仲裁机构等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即使退件也不例 外) 。若承包人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或公证处、 法院、仲裁机构等向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即使退件也不例外) 。 21.2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 21.2.1 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 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 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 查工作。 21.2.2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项目负 责人和项目管理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 现场项目管理成员不得擅自变更,一旦变更按施工合同中的规定处理。项目管理成员 因刑事犯罪或者违规违法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伤病等身体原 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或者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失效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 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 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含网上变更登记。 21.3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21.3.1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 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21.3.2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4)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5) 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21.3.3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第 103 页 共 123 页 21.3.4 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 (或 预付款) 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 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 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 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21.3.5 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 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 询的说明。 21.3.6 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1.4 施工要求 21.4.1 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 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 核查。 21.4.2 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 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 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 21.4.3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 全面责任。 21.4.4 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 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 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 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21.4.5 出入现场要求 (1)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认为适当时间内持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照 片提交给现场保卫部,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位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 拒绝进入现场。 (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 (4)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卫生 (含厕所、浴间等) 并承担发生费用。 (5)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应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 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 并且当需要时,承包人应使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 第 104 页 共 123 页 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 设备、构配件等。 21.5 施工过程管理 21.5.1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 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 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 工程因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21.5.2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施工现 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更换。相 关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1.5.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 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 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 日发包人将按 1000 元/台从工程 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21.5.4 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 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 1000 元/台 ·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 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21.5.5 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 缺员 3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 3 次书面警告后 5 日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 21.5.6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应已进行现场考察,并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 和加工;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3)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5)建筑废土的处置。 21.5.7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 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 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 第 105 页 共 123 页 任和义务。 21.5.8 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他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 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 场的任何职务。 21.5.9 属承包人违约涉及的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 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21.6 合同变更和解除 21.6.1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 人或现场项目管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 约定的工期延误 30 日历天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 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 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 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 10 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 改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 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21.6.2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 包人有权自行审核或提交给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1.6.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15 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21.6.4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 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1.7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21.7.1 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 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 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3)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 第 106 页 共 123 页 (4) 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7.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 10 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 收,验收通过的,承包人应在验收后 7 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 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 整改报告直至通过验收,竣工日期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最后一次 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21.7.3 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 一天,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21.7.4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历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 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 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每日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 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21.7.5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 资料,严禁“三拖” (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 的鉴定结论书, 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 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 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 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 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1.8 投标书的充分性 21.8.1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 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 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 件中。 21.8.2 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 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已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其财产可能造成 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 (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 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 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 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21.8.3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 第 107 页 共 123 页 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 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 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 的一切开支。 21.9 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 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 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 有权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 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21.10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 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项 目所在地相关管理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中已 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21.11 (1) 合同中涉及的需由发包人审核、批准批复、同意、认可、确认或指令等, 均应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且该书面文件应由发包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或项目章后才生效。 (2) 合同中涉及的需由监理人审核、确认或指令等,均应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作 出,且该书面文件应由监理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项目章后才生效。 (3) 合同中涉及的由承包人发送的通知、报告、建议或提起的各种申请等,承包 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或提起,该书面文件应由承包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项目章后才生效。 ( 4) 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工程量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等对工期、 工程价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变更或其他重大变更的,双方认可的唯一依据为有发包人、 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该《工程签证单》应按约定进行签字盖章, 任一方缺失任一盖章或签字要件的,不能作为签证、结算和付款的依据,此《工程签证 单》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承包人不得以此《工程签证单》向发包人主张索赔或要求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1.12 合同中所述的工程师或发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确认、答复、组织或提出修改 意见等,即视为发包人承认、同意或认可等的“视为条款”对发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第 108 页 共 123 页 上述条款约定事项的确认均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方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发 包人不需对此承担责任。 21.1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交付且承包人将竣工档案及竣工工程材料全部移交 给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后,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 核实,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以及需要承包人补充的 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 60 天内没有确认 或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以及没有提出需要补充结算资料要求的,不能视为对承包人竣工 结算报告的认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 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承包人须积极配合本项目的内、外审工作,并同意以第 三方审核结论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时签订《结算 承诺书》。 21.14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责任,若施工 现场发生非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人员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并 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21.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同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施 工责任书》。 21.16 合同附件包括 (格式、内容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按招标文件相关约定进行签 订) : 21.17 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 ( 一) 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 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 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二)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三) 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 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更换项目负责人还须经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信誉,或者更换 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合同 约定。 21.18 廉洁共保约定 第 109 页 共 123 页 一、发承包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和企业 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十不准”行为准则: 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得在承包人单位兼职,亦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 5、不得向承包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6、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活动的宴请、旅游、健身或娱乐活动; 7、不得在甄选或考核承包人的活动中违反公司有关评定程序的规定,违背诚信与 公正原则; 8、不得泄漏公司机密甚至出卖公司机密获取利益; 9、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刁难承包人,影响正常的合同履行; 10、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之便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赚取 差价谋取利益。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五不准” 行为准则: 1、不得向发包人人员及其亲属赠送或变相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擅自与发包人人员私下进行有损发包人利益的非正常竞争 性商谈或者达成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 3、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健身、 宴请或进入营业性消费娱乐场所; 4、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 等; 5、不得为发包人人员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对违反以上廉洁共保约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发包人 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发包人有责任为承包人举报人保密。 发包人在事实核查后,对违反上述行为准则的发包人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 育、降职降级、调整岗位、扣发效益薪酬、解除劳动关系、责令赔偿损失、党纪政纪处 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约定,发包人有权视 第 110 页 共 123 页 情况单方面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情况严重者,发包人可向相关司法部门举报,请求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第 111 页 共 123 页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后审申请书 招标编号: ( 本) 工程名称: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地 (签字或盖章) 址 : 填报日期: 第 112 页 共 123 页 资格后审申请书 目录 一、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附) 注:上述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内容填写附后。 第 113 页 共 123 页 一、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 经研究并充分理解资格后审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后,我方愿根据该资格后审文件的要求提 交所需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对 的投标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资格审 查。 按资格审查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 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 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 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我方承诺:我方将满足、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我方保证: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一旦我方资格后审合格,我方保证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 投标人: 地 址: (盖单位公章) (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号)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人: 年 月 日 第 114 页 共 123 页 (签字) 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致:有限公司 我方的金额为 拾 万 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以 银行转账 形式与本资格后审申请书同 时递交,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 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凭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 地 。 址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注: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须双面复印) 。 第 115 页 共 123 页 日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本 单位授权; (授权委托人姓名) ,其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本单位的合法授 权代表,授权其在 施工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你们 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 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字) ; 职务: 授权委托人姓名: (签字) ;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注: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须双面复印) ;投标文件由法 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不必填写本授权委托书。 第 116 页 共 123 页 五、《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附) 注: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 117 页 共 123 页 技术、商务标投标文件 ( 本) 工 程 名 称 :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商务标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投 日 标 (签字或盖章) 人: 期 : (印鉴) 年 第 118 页 共 123 页 月 日 技术、商务标投标文件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承诺函 三、投标报价表 四、技术标相关资料 (1)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2) 工期、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3) 售后服务情况 五、商务标相关资料 (1)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3) 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六、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附) 注:1、上述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内容填写附后; 2、商务标及技术标请根据评分项目按顺序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 119 页 共 123 页 一、投标函 致: 1 、 在研究了施工 招标文件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 , 我方愿意按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元人民币) 的投标总价 (含税,税率9%) ,承担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投标人的全部义务。 2 、如果你方接纳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招标范 围内全部工程工作。 3、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我方遵守我方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 4 、 我方同意:在双方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之前,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连同中标 通知书将成为你我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我方理解并同意你方关于对未中标者不进行解释的声明。 6 、我方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图纸、数据等各类信息和资料等负有永久保密义务,绝 不泄露。否则,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负责予以赔偿。 7、如果我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你方有权取消我们的中标资格。 7.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7.2 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 21 条规定签订合同; 7.3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资格; 7.4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5 本招标文件或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8、我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 ,年龄: ,现任职务: , 。 投 标 人: (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地址: 银行开户账号: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年 第 120 页 共 123 页 月 日 二、承诺函 致: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为 施工 的招标公告,被授权代表 (全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 标人 (投标人名称全称) ,宣布同意如下条款: 一、提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及技术、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件壹 份。 二、确认下述条款: 1、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包括修改文件 (如有的话) 以及全部资料。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所签订工程的工作和服务。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符合国家、行业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现行规程规范。 5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以投标文件中本工程人员配备表的人员执行到位。中标 后,视任务的多少,我方将按招标人要求增加人员数量直至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6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项目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 投标有可能被接受,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完全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 任何报价。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修改补正文件、中标通知书和 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8、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评审内容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 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9、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施工内容及服务。 投标人: (印鉴)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第 121 页 共 123 页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报价表 工程名称 施工 工期 ( 日历天) 日历天 保修期 (年) 投标总价 (含税,税率 9%) ,元人民币 说明:1、投标报价包含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本工程所承诺的所有内容。 2、以上投标报价为总价含税包干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费用。 投标人: (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四、商务标相关资料 第 122 页 共 123 页 年 (签字或盖章) 月 日 (1)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投标人自附) (3) 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投标人近三年 (2019年11月1日至今) 来承接过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业绩且验收合格的 (含住宅) : 一 序号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元人民币) 验收备案表时间 1 2 3 投标人近三年 (2019年11月1日至今) 来承接过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业绩且验收合格的 (含住宅) : 二 序号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元人民币) 1 2 3 注:上述业绩需提供的资料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原件备查。 第 123 页 共 123 页 验收备案表时间 五、技术标相关资料 (1)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a.项目经理情况 (相关证书) b.技术负责人情况 (相关证书) c.其他人员配备情况 本工程其他人员配备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从事本专业 现任职务及 工作年限 职称 1 2 3 4 5 …… 注:上述人员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提供相关的证书复印件及近 6 个月社保 (新 第 124 页 共 123 页 入职的员工不足 6 个月时间的, 以入职后缴交的社保证明为准) 、劳动合同等证明材 料 并加盖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体现评审内容,导致评委无法判断的,则不 予认定。 (2) 工期、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注:投标人自行编写本项目: ① 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② 重点、难 点的分析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3) 售后服务情况 保修期: 年。 …… 注:投标人自行编写并加盖公章。 六、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附) 注:上述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内容填写附后。 第 125 页 共 1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