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附件 3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 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 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 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 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 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 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 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 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 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 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 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应当以“一 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 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 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 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 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 相同。 第十三条 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 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 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 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 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 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 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 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 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 期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 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询价出 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和配合。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 构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 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 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 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 相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 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 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期权合约 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 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 和每次最小下单数量、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期权合约挂牌和摘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 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 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 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 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 约; (三)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牌。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 标的物、 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 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 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 约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 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 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 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 行权申请,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 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 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 权配对。 第三十二条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 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 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 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 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 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 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 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四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 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 持仓。 第三十五条 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 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 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期权买方也可以取消自动申请行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 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 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 不足的,买方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十 五条第(一)、(二)项但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 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应当代其向交易所 提交放弃行权申请。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 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 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 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 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 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 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 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 (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 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增加或减少会 员相应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确定。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 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 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 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三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 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 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 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 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 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 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 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 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 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二)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 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 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 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 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 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 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 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 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 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 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 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 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 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 量。 第五十二条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 约限仓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 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 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 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期权合约的持仓 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 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套 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 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 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 条件、应提供材料等,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和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 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五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己执行,会员 应督导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 客户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 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对未 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 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 前,禁止该明细账户的开仓交易。 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 其强行平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一)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 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 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行确定,只要强 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 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该 会员在 13:00 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依据,计算会员或其受 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的交易保证金,该会员或其受托结 算的明细账户的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 行强行平仓,前项所述的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该账户结算 准备金仍小于零的,交易所对会员的其他明细账户或者受托 结算明细账户对应的持仓按照前项原则执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 = 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交易 保证金/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交易保证金总额 ×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的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 额×平仓比例。 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的总体确定原则为先非组合 持仓、后组合持仓。其中: (1)平非组合持仓时,按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选择 强行平仓合约。 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货持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 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 行平仓合约。 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权持仓时,按先期权卖持仓、后期权 买持仓,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 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2)平组合持仓时,按组合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选择 强行平仓合约。 若多个账户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 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账户。 2.属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 若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 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 再依次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 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 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 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二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 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 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3.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 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境外特殊参 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况, 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五十八条 期权合约强行平仓买(卖)委托价格为当 日涨(跌)停板价,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九条 期权合约强行平仓的通知、执行及确认程 序,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致使强行平仓无法在 当日全部完成或者延迟完成情况处理等规定与期货有关规 定相同。 第六十条 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及处理程序,按照《大连 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 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六十二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 情形、方式等,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 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 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 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 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 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 用途。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 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 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六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 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 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 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 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 价和前结算价。 第六十七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 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 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 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活跃月份前 20 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 参与者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 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 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八条 每周期权交易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 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周开盘价、 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末收盘 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成交量、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 (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九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 价、最低价、月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 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 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七十条 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 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七十一条 期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传播、使用及监督 管理等规定,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 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 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