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 2011 年 11 月 9 日第 34 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 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 (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 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 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 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职 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 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告; 2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 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 明。 第三章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 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 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 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 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 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 3 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 5 年, 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 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 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 众的意见和要求; 4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 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 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组织规则 有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 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 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 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出席。 5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 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 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 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 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 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 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 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6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 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 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 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 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 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7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 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 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5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 例》同时废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