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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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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学院办公室汇编 —1— 目 录 党政管理 ...................................................1 广州美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1 广州美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7 广州美术学院内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11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19 中共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23 广州美术学院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8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9 组织工作 ..................................................34 广州美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34 广州美术学院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8 广州美术学院干部任用前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 ......................39 广州美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40 广州美术学院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53 纪监审工作 ................................................56 广州美术学院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56 广州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57 中共广州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62 广州美术学院聘请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63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65 广州美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69 广州美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75 广州美术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79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84 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88 广州美术学院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91 —I— 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审计办法 ............................95 广州美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97 人事工作 .................................................102 广州美术学院企业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02 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103 广州美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105 广州美术学院党政管理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107 广州美术学院工勤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109 广州美术学院评聘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110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 ...............................112 转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14 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 .................................117 转发《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 号文的 通知》 ...........................................................123 广州美术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125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128 广州美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135 广州美术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137 广州美术学院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140 广州美术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暂行办法 .........142 广州美术学院非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试行方案 ...................143 广州美术学院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暂行办 法 ...............................................................145 广州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151 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试行办法 ...........................203 广州美术学院公开招聘试行办法 .....................................213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试行办法 .................................216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222 广州美术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试行办法 .............231 广州美术学院新增青年教师兼任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 ...................240 —II— 本科教学工作 .............................................241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学时量、标准班人数、教师教学工作量等相关规定(试行)241 广州美术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243 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 (试行) ..................................246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248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49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意见 .................................251 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 .............................................252 广州美术学院监考工作守则 .........................................254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256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260 广州美术学院院系领导定期听查课规定 ...............................265 广州美术学院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67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274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管理条例 .................................275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加强 “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暂行办法 ................276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多媒体课室及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278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教材管理办法(试行) .........................279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材评选奖励办法 .................................281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停课、调课、代课的规定 ...........................283 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 .......................................285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89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293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编写要求 .......................294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证、一卡通、校徽管理规定 .........................296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97 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试行) ...................298 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301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课程教学文本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303 广州美术学校毕业作品收藏规定 .....................................304 —III—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毕业展览工作规范(试行) .........................304 广州美术学院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305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实施办法 .................309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311 广州美术学院使用模特管理条例 .....................................313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314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学团队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316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318 广州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322 广州美术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324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327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330 广州美术学院“质量工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34 科研工作 .................................................336 关于规范和理顺科研经费分配体系的意见(试行) .....................336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学术行为准则(试行) .............................337 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340 广州美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48 广州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51 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54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55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357 广州美术学院创作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361 广州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作奖评审及奖励办法 .................................................................365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368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370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372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375 研究生教学工作 ...........................................378 —IV—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暂行管理规定 .........................378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380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原则 ...............................382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383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分流试行办法 ...................388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90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实施办法 .......................395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397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398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403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条例 ...............................404 广州美术学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406 广州美术学院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 .........410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412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办法 ...............414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原则 ...............................415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场规则 ...............................417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守则 ...............................418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暂行办法 ...........................419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425 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427 广州美术学院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暂行规定错 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条例 .......................429 学生、共青团工作 .........................................432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432 关于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434 广州美术学院共青团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436 广州美术学院“先进学生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办法(试行) .....439 共青团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职责范围 .................................440 —V—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 .........................442 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章程(试行) .................................444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工作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448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449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451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454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457 广州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464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稿) ...................467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稿) .................470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条例 ...................................474 广州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 ...................479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482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487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495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499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504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试行) ...........................506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职责 ...............................510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511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条例 ...................................513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就业工作规程 .............................519 广州美术学院奖助学金经费管理与使用规定 ...........................527 外事工作 .................................................528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工资计算和发放办法 .................528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出访的规定 ...................................530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533 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我院任教的规定 .............................536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规定 ...........538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外国和港澳台人士来我院访问及参观的若干规定 .......542 —VI—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交往的规定 .......................543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的补充规定 .......................545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546 广州美术学院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补充规定 .........................548 关于国(境)外文教专家来我院任教的补充规定 .......................551 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 ...................................553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561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及管理规定 ...............562 广州美术学院短期外专聘请及管理办法 ...............................566 广州美术学院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567 广州美术学院港澳台交换生管理办法 .................................569 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575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581 广州美术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82 留学生楼管理条例 .................................................583 留学生楼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584 广州美术学院“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585 财务工作 .................................................589 广州美术学院库存现金稽核制度 .....................................589 广州美术学院支票和印鉴章管理制度 .................................590 广州美术学院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591 广州美术学院银行存款对帐制度 .....................................593 广州美术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594 对执行《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学历生学费分配方案的通知》后若干财务 问题的决定 ......................................................596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办公室工作安全制度 ...............................598 广州美术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599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607 广州美术学院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办法 ...........................615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规定 ...............................619 广州美术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620 —VII— 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621 资产设备管理 .............................................627 广州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627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630 广州美术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634 广州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635 广州美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637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管理规定 .............................638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641 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47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655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659 广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场地(设计综合大楼)管理暂行办法 ...............660 广州美术学院藏品管理办法 .........................................663 广州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667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681 后勤管理工作 .............................................684 广州美术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684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住房租用管理办法(暂行) ....................685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中央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687 广州美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689 广州美术学院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管理办法 ...........................691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693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698 保卫工作 .................................................712 广州美术学院综合教学楼消防设备管理措施 ...........................712 广州美术学院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713 广州美术学院停车场管理方案 .......................................720 广州美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条例 .................................722 广州美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725 广州美术学院消防管理工作条例 .....................................727 —VIII— 党政管理 党政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2008 年 11 月 15 日颁发) (广美字[2008]4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 利,规范校务公开工作,依据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 我院 2001 年颁发的《广州美术学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广美办字[2001]7 号)及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务,是指学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 关信息。 第三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设定 的应当公开的学院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广州美术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会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办公室、工会、纪监 审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 公室。成立由纪监审办公室、组织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 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由组织部、人事 处负责); (二)学院职能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教师、学生与学院职能部 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学院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由教务处、学生处、研 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附中、保卫处负责); (四)学院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由招生办、研究生处、继续 教育学院、附中、教务处负责); (五)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 收费机关等(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 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继 续教育学院、附中、组织部、团委负责);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 等(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附中负责);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由学生处、研 究生处负责)。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附中、保卫 处负责)。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 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由招生办、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附中、计划财务处负责);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由设备处、纪监审办公 室、校产后勤处负责);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由人事处负责);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由纪监审负责)。 第八条 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 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 作项目等(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二)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三)学院的年度工作要点及执行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 况(由纪监审、组织部负责); (六)学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由学院办公室、 纪监审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宣传部负责); —2— 党政管理 (七)双代会(教代会、工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由工会负责); (八)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及招聘人 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由人事处 负责); (九)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 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十)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 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由人事处负责);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 教务处负责); (十二)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十三)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 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由校产后勤处、设备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由校产后勤处负责);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由资产公司、纪监审办公室、校产后勤处负 责);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 情况(由科研处负责);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由教务处负责);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 中标结果等(由校产后勤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 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由设备处、校产后勤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由学院办 公室负责)。 第三章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依据本办法公开的校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院报、广播台等媒体院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双代会、院情报告会、学期工作会,根据需要召开一些专门会议;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 —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普发性文件在校园网“学院公文”栏公开,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 施的校务,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责任部门应当主动采 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 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的具体分工, 各司其职,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院长(或 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 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院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工作监 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校务,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 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 当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 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 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 党政管理 第十条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 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 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双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监 督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各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 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本校校务公 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会、教代会、工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 果反馈给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责 任 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办法的校务公开职责或在校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依据本办法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要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 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务公开纳入学院及各职能部门的目标管理。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年 —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终工作总结对各职能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美术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8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广州美术学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实施 意见》(广美办字[2001]7 号)同时废止。 —6— 党政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08] 50 号 2008 年 11 月 17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 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本院教职工、学生及与学院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 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党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并由学院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 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关心群众疾苦, 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 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 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 部门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师生员工和校外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学院提出建议和批评,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学院、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教育事业 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七条 信访人对学院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各级党政领导及其职 能部门提出: (一) 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 对学院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 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 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 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可直接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向学院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安排在每周的校党政领导接待日进行。 —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九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教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 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院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 场,不得损坏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 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可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 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来访人应服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可通过 其他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群众的来 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部门归口处理。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学院各级部门应及时妥 善处理,合理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努力减少重复信访,杜绝集体上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 在基层,解决在学院范围内。 第十四条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以及学院教职工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学院纪 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其他信访案件可直接由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 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学院各职能部门通报信息, 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 对涉及校区或几个部门、系的问题,由学院办与有关部门、系协商处理,不得推 诿扯皮;难度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学院主管领导出面协调处理;超越学院职权范围, 难以处理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同时做好情绪激烈的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各部门不得给信访 者出具越级上访的证明和介绍信。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批转、催办、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 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信访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填写《来信来访处 理单》(见附表),然后根据反映内容批转到有关领导或部门、系处理,重要问题呈送院领导 阅批后转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接到学院转去的信访件或处理单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 学院办公室。 —8— 党政管理 第二十条 信访的回复方式有选择采用:① 给来信人回信;② 对来访者回访;③ 通过电 话向来信、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④ 在院长接待日向信访者反馈情况;⑤ 通过校园设立的校 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的院长信箱,公布反馈情况。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 20 日内办理完毕, 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 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 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及时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经复查, 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如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 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 新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院把信访工作列为考核各部门、系全面工作 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卓 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来信来访处理单》 —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来信来访处理单 姓名 来访来信 单位 通讯地址 受理单位 及接访人 信 访 内 容 简 摘 处 理 结 果 处理时间 —10— 联系电话 党政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内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美 [2013] 第一条 46 号 2013 年 7 月 15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内部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学校内部公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 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 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第七条 公文种类 我校党政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 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 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 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三章 第八条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 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 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我校公文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 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 的发文字号。格式为:广美 A[ B ] C 号,其中,A 为公文所属部门代字,B 为年份,C 为序号。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 统称。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件说明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标识。 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八)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的日期。 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一)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 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附注。 (十二)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 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五)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 第四章 —12— 行文规则 党政管理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 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 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主动与相关部 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以文件形式行文(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一般性通知除外),也不得使用印有职能部门机关标志的红色公文首页。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请示公文,必须先送交学校办公室,由 学校办公室登记并转呈学校领导阅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学校报送请示公文,同一公文不宜同时报送 多位领导。请示公文须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综合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起草,其他业务文件由各部门、各单位承 办。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 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 一致。 (七)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部门负责人对草拟好的公文要认真审稿,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 责。视情况需要请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稿。 (五)公文起草后,拟稿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核稿并签名。行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 必须履行会签手续。 (六)发文应填写学校公文办理呈批笺,对所列内容要按要求填写。 —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呈校领导批示前,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 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 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经学校领导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 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登记后,拟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 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 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 确主办部门。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 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送学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学校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 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做好催办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 期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部门,普通公文一般要在收到公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重大决策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事项,一般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 予答复。紧急公文要当日受理,当日送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 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14— 党政管理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 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 输。 第二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 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公文管理 学校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 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 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学校批 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领导批准。绝 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学校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 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 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 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 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 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八条 上级来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美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广美字 [2002]1 号)停止执行。 —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发文办理流程 办文部门拟稿 填写公文办理呈批笺 有关部门会签 办文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 校办受理 校办负责人核稿 以学校名义发文呈 校领导审定、签发 以校办名义发文呈 校办主任审定、签发 审定、签发 编学校文号 编部门文号 编校办文号 复核(电子文档) 印制 加盖公章、装订 文件上报或分发 原稿及正文归档 注:向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须在落款之后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 —16— 党政管理 校内请示、报告办理流程 办文部门拟稿 办文部门负责人核稿、用印 有关部门会签 校办登记、编号 分管副主任审核、拟办 校领导批示 校办备案、回复 原件送办文部门阅处 校办定期跟踪及时 向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办文部门将文件归档 —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上级及校外来文办理流程 上级及校外来文 保密室收文 分类登记、编号 填写文件阅办单 分管副主任拟办 校领导阅批 保密室转送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阅处 校办定期跟踪 及时向校领导反馈办理情 保密室存档 况 —18— 党政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广美 [2013] 47 号 2013 年 7 月 15 日颁发) 根据粤办发[2007]21 号文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一条 行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形式。为提高会议效率,结合我 校实际,有些需要常委会研究的行政工作,有时采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形式。 第二条 行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行政和党委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工 会专职副主席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事项时列席会议。 第三条 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 施、工作部署。 2.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3.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4.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 估。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6.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7.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学生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处分。 8.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新增项目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 引资建设项目。 9.党委提出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 项)。 第四条 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院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 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新增项目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 引资建设项目。 5.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8.党委认为应先由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 事项。 —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五条 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校长、党委书记商定随 时召开。行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校办要提前收集议题。一是对校领导批示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的文件进行整理, 二是向各位校领导征询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如有提请学校会议研究的事项, 应事先向分管校领导作出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准备不足的议题不上会。 校办汇总议题并根据校领导意见确定列席人员名单,提交书记、校长审定。会议不临时动议。 第七条 凡需要提交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预定方案。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原 则上应有详细预算方案等内容。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有关部门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 行性研究,并征求和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达成共识。 第八条 议题确定后,校办要提前将议题通知每位校领导。拟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 方案,除需要保密的材料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校办公室,由校办呈送校长、书记预先 审阅。涉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材料,至少提前两天交办公室送达与会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 凡涉及一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并提前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提 出书面倾向性意见;凡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 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校办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会议材料分发工作。会议记录 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全过程进行详细、如实的记录,并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 上,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 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对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声明保 留意见或向党委、上级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 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 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校办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起草《会议纪要》,由校长、书记签发后,印发给 每位校领导,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要 及时汇集存档。建立会议纪要目录,以便查阅;建立借阅制度,以便做好会议资料的借阅。《会 议纪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示后,可印发至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会议应明确主办部门或牵头及协办部门,明确办理时 限。会后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审批的《会议纪要》,起草《督办通知书》,及时通知承办部门 需要落实的事项、办理时限、相关要求及信息反馈的时间和途径。 —20— 党政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将贯 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校办。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可向学校及时反映,但不 能拖延不办。办公室按照督办工作相关规定做好督办工作,定期向学校领导反映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制度》(广美字 [2001]10 号)同时停止执行。 行政办公会议流程图 行政办公会议 校办督办 学校办公室 通知出席及列席人员 会议材料提前送交领导审阅 党 政 领 导 提 出 议 题 学校办公室 汇总议题(材料) 书 记 和 校 长 审 定 议 题 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部门负责人做好汇报准备 注:1、拟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的材料外,须于会前两天汇总到学校 办公室,由院办呈送书记和院长预先审阅。涉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材料,至少提前 两天交办公室呈送校领导和相关人员审阅。 2、凡涉及一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并提前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提 出书面倾向性意见;凡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职责范围的, 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行 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原则上应有详细预算方案等内容。 —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学校会议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反馈表 会 议 纪 要 文 号 : [ 2 0 1 3 ] 会议名称 议 号 2 0 1 3 ×××××关 键 词 : ××× ××××会议 时间 题 列席人 负责单位 员 会 议 内 容 摘 要 督办 落 实 情 况 备注 —22— 书面督办 广美督办[ ] 号 其他 月 日 党政管理 中共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美党 [2013] 26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3 年 10 月 29 日颁发)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集体研究决定学校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包括党委全委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简称常委会)。 全委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和全委会议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议事范围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六)审议并表决学校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 (七)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 实的决定。 (二)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 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四)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 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 —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相应的决策。 (五)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六)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 决定预算外 1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七)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 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八)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 的奖惩事项。 (九)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一)为提高会议效率,有些需要常委讨论的行政工作,可采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方式。 第三章 第七条 议事规则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常委会议题由常委或有关部门 提出,经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确定。党委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 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拟提交全委会和常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 前两天报送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 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根据议题需要可 召开书记会进行沟通。 第十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和学校办 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 围由书记会副书记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 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 席方可举行。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和学校办主任、纪委副书记 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 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 —24— 党政管理 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 审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 见,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党委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 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以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 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 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按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个表决;表决后,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 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印发 会议纪要。学校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必要时将党委会议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执行与监督 对于因故缺席党委会议的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委员或学校办主任通 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承办人和部 门,分别由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 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 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办公室负责协助分 管校领导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 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 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 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 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 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 —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 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 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 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 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事项,应根据《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 (高校)的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律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 他亲属的问题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与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委 员,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委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 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 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办公 室及时将全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共广州美术学院委员 会工作规则》(广美党[2004]13号)停止执行。 —26— 党政管理 党委(常委)会议流程图 党委(常委)会议 学校办公室 通知出席及列席人员 会议材料提前送交书记审阅 党 委 书 提 记 出 或 议 副 题 书 记 学校办公室 汇总议题(材料) 党 委 书 记 审 定 议 题 有关部门准备 相关上会材料 注:1、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须于会前两天汇总到学校办公室(需要保密的除外),由办公室呈 送书记预先审阅。涉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材料,至少提前两天交办公室呈送校领导 审阅。 2、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并提前协商,相关 职能部门要提出书面倾向性意见。 3、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原则上应有详细预算方案等内容。 —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广美党 [2013] 34 号 2013 年 11 月 26 日颁发) 密码电报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本着有 利保密,便利工作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密码电报的收取 1.密码电报须由学院办公室专职或指定的机要保密员签收领取。 2.收取密码电报必须专人专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经交换站、地方邮局寄送,取送 电报中途不得到公共场所停留或办理其他事项。 二、密码电报的阅办 1.密码电报应及时阅办,阅办范围应按照密码电报发布层次严格控制阅办范围。 2.阅办密码电报应在办公室进行。阅办中确需摘抄电报要点和一些数字时,应摘抄在保密 工作本上,并注意保管,用完后交机要保密室统一登记销毁。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抄存密码电 报。 3.拟复密码电报须“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普通电话中谈论 密码电报内容。 4.密码电报未经发电单位和省委机要局同意,不得自行复印。确因承办工作需要复印密码 电报时,经请示发文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机要保密室负责统一复印。复印的密码电 报要加盖保密委公章,并按密码电报管理规定严格登记、签收、清退和保管。 5.机密级、秘密级中共中央发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电和国务院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确需复制的,应从严控制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6.密码电报需刊登于内部刊物、公开发布或以文件形式转发时须经发电单位领导批准。同 时,必须隐去电报格式,不得出现“密码电报”或“密传”字样。 三、密码电报的保管、归档、销毁 1.阅办、存储、打印、复制、传输密码电报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和网络,必须 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电磁泄射,严禁连接非涉密网络。 2.建立密码电报登记本,详细记录密码电报标题、密级、发文范围、收入文时间、编号等 信息。 3.密码电报的保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的保险柜中。 4.密码电报内容的解密按相同密级文件要求执行,标注解密时间的按标注时间执行。 —28— 党政管理 5.密码电报原则上由机要保密室立卷归档。归档的密码电报要建立目录,编号要与登记本 相对应。不需立卷归档的密码电报应定期开列清单,经机要负责人核准后由两名密码电报管理 人员负责监销,严格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四、密码电报的人员管理 1.明确专职密码电报管理人员负责签收、保管密码电报。密码电报管理人员须是政治可靠、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的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凡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应经省 委机要局备案,并经过培训后,方可接触密码电报的管理工作。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调动时, 报省委机要局备案,并对密码电报进行认真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2.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谈话密码电报内容; (2)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密码电报; (3)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前往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4)不得将密码电报作为出差、会议报到的凭证。 3.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密码电报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所经管的密码电报要定期 核查,及时收存。发现丢失密码电报和失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学院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检查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要定期向 省委机要局报告密码电报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 规定,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泄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保 密部门和密码部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 (广美党 [2013] 35 号 2013 年 12 月 2 日颁发)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 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根 —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会、常委会、行政(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 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2、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包括基本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 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3、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 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关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 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 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6、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7、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 人选的确定。 9、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10、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 11、学校银行贷款、对外投资以及国内外重要合作事项的审批;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 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12、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15、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主要包括: 1、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向上 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30— 党政管理 2、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 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2、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国家和省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立项。 3、国(境)内外科研或艺术文化交流与重要合作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5、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主要包括: 1、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预算内单笔经费调整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预算外 在学校机动费项目单笔申请经费在 10 万元及以上,以及超出学校机动费范围、需要学校调整预 算的事项,须报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2、年度预算安排的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 万元以 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报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策前,需事先经过学校财经工作议事机构——财 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听取审议意见。 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一)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行政(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 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党委会议规则》和《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三)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 收各方面合理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 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 意见和建议。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 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 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学校党委书 —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 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 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 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 列席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行政(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 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六)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 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有争议且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 楚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 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 并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八)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党委书记、校 长特别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集体决 策机构作出的决定。 (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当 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 书记、校长汇报。 (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 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六)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 范围公开。 (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 容,并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的要求,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32— 党政管理 制度的情况。 四、责任追究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 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组织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广美党字 [2009] 27 号 第一条 2009 年 10 月 23 日颁发)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 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 号) 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教辅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副处级及 以上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以及教学部门和科研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 的情况; (七)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 情况;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 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 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34—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工作 负责受理: (一) 属于校管的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 属于省管的党员领导干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转交。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汇总后,报学院党委和纪委。 学院党委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省委组织部、省纪 委及省教育纪工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 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 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 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 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发生的个人 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本办法 的贯彻执行。组织、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 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增强自律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按时、如实报告个人重要 事项。如有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及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组织和纪检部 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1: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单位、工作部门和职务(职称)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 情况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 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 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 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 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 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 项 报告人 签名 填报日期 受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填写“无”。 —36— 年 月 日 组织工作 附件 2: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签名,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 时间、有效期限等。 4.“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 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 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 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6.“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 等。 7.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填写“无”。 —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美党字 [2009] 29 号 第一条 2009 年 10 月 27 日颁发)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组织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信 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提高我校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整体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 用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及时交流 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纪监审办公室、人 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教代会)。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中段。根据党委指示或工作需要, 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一)交流我校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交流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沟通近期群众对干部的信访举报及初步调查核实情况; (四)交流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政策和我校党政重要决策决议、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研究拟订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向党委提出建议;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的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议召开前,党委组织部要与纪监审办公室交换意见,拟订联席会议主要议程,并 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会议召开时,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归档存查; (三)会议召开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会议主要情况,听取下一步相关 工作的指示; (四)对会议反映出来的问题,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与纪监审办公室要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总结反馈; (五)联席会议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可视具体情况以会议或纪要形式向基层党组织 通报。 —38— 组织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要树立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观念,从严格管理 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把及时发现问题与全面评价干部结合起来,把批评帮助与表彰先进结合 起来,把加强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努力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 性创造性。 第九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透露联席会议交流和 沟通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干部任用前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 (广美党字 [2009] 29 号 第一条 2009 年 10 月 27 日颁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和《中共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党委管理范围内的干部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 干部。 第三条 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党委组织部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前,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 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第四条 纪委收到组织部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三天内向组织部门书面反馈考察 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 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有 关情况。 (二) 拟提拔任用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 拟提拔任用干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奖惩情况。 (四) 拟提拔任用干部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情况。 (五) 其它需要通报、介绍的情况。 第五条 纪委根据拟提拔任用干部名单,对照征求意见的内容,逐个形成书面材料,经纪 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加盖纪委印章,送交组织部。 —3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六条 对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拟提拔的干部,在纪委尚 未调查核实前,应暂缓考虑提拔,待问题查清后由纪委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再予研 究。 第七条 因故未能及时听取纪委意见的,组织部门应将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暂缓提交党委讨 论决定。 第八条 组织部门和纪委在拟选拔任用的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交党 委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意见,便于党委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组织部门和纪委应分别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承办具体事宜。特殊 情况由组织部门和纪委领导沟通处理。 第十条 凡参与征求意见和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征求意见中涉 及到的人和事,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凡因未听取纪委意见或未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 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美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广美党字 [2010] 1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0 年 5 月 31 日颁发)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 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广州美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重新修定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实行选任制、聘任制和委任制等三种形式。对于非选任制的职 位,由党委决定选拔任用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科研和教辅单位选拔任用干部。 党(总)支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在换届选举时,依照各自章程产生。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重点引进人才需要安排行政职务的,应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研究提出, 报党委讨论决定。属提拔任用的,依照干部有关程序进行。 —40— 组织工作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注意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 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教学、科研和教辅单 位,其党政专职管理岗位职数要从严设置。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中层领导职务的“双肩挑”干部,要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行 政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在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发生冲突时,以管理工作为重。 第八条 党政管理部门的处级干部,以及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的正副职,本文 统称中层领导干部。 第九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的职责,负责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十条 选拔任用条件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 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 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做出实绩; (三)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 和专业知识; (五) 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 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正确处理学校、部 门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 —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 新提拔 任用 的 中层 干部 , 一般应 具有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 以上。 (二) 担任中层领导正职干部,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原则上要具有在下一级 两个及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正职的选拔,原则上参照以 上条件,或聘任高级专业职务 3 年以上。 (三) 研究生处、科研处和教务处的处长,原则上应具有美术或设计学科专业背景和教学科 研经历,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职称,并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能力(其下一级行政任职经 历可适当放宽);教辅单位的中层领导正职干部,原则上应具有专业背景和教学科研经历,具有 高级职称,并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能力;人事处处长一般要有美术或设计学科专业背景和 教学科研经历,并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能力。 (四) 担任中层领导副职干部,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或聘任中级专业职务 5 年 以上,或聘任高级专业职务 2 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能力。 (五) 党委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 3 年以上党龄。 (六) 换届调整时,新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年龄要求能任满一届。 (七) 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上岗前,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 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担任科级职务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把学校和本部门党政的决策和决 定与岗位业务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 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 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五)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搞好工作,当好领 导的参谋与助手,维护本部门的团结与稳定。 第十三条 担任科级职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人员,硕士毕业生工作 2 年以上,本科毕业生工作 4 年以上,大专 毕业生工作 6 年以上,中专毕业生工作 8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具备晋升为副科级的资格。 (二) 由副科提任正科,应当在副科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42— 组织工作 (三) 干部提拔任用前,一般应经过党校培训。如有特殊情况未经培训的,应在提拔任用后 一年内接受培训。 第十四条 政治辅导员,根据其学历、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 可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行政级别资格条件。 (一)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者,满 3 年后可 定为副科级;满 5 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满 8 年后,业绩突出,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 发的荣誉称号,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定为副处级。 (二)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者,满 2 年后 可定为副科级;满 4 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满 7 年后,业绩突出,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颁发的荣誉称号,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定为副处级。 (三)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者,满 1 年后 可定为副科级;满 3 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满 6 年后,业绩突出,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颁发的荣誉称号,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定为副处级。 (四) 辅导员试用期计入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 (五) 辅导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后连续工作 3 年,业绩突出,具备高级专业职务,或曾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定为正处级。 (六) 为鼓励干部轮岗交流,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只设一个正处级辅导员岗位。 第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可依照 程序破格提拔,但要从严掌握;越级提拔干部必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要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校级后备干部应从中层领导干部中产生,在 全校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由党委会讨论确定人选;中层领导后备干部则应从科级 干部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中产生,在各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由党委会讨论确 定人选。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应注重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合理配备形成梯队,并注意 从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和女性干部中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 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二) 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的; (三) 在重大事件面前表现不好的,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 重损失的; (四) 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党委讨论决定和履行任职手续等程序。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不涉及提拔任用的,由党委会议直接酝酿讨论决定。 选任制。选任制是指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职人选的任用方式。按照党章、团 章和工会章程规定,纪委专职副书记、党(总)支部书记、团委正副书记、工会专职副主席等职 位,先由民主推荐或组织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等程序确定候选人,再依法 定程序由党员大会、团代会、职代会进行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党委会讨论确定任免。须报上 级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任制。委任制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党委会推荐和提名干部人选,作 为考察对象或任职人选的任用方式。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聘任制在校内主要是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以及对部分专业性较 强的岗位干部选拔的任用方式。通常做法是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约定选拔程序确定聘 任人选,并以签订聘期岗位责任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 聘任期等。 第二十四条 党政干部如在上述各种形式的选拔中未能任用,其校内待遇按新安排的岗位 而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 发布公告。制定方案,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和基本程序等。 (二) 民主推荐。包括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并可在规定时 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 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四) 述职测评。竞岗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作自荐报告(述职述廉,必要时可增加笔试环节), 同时接受民主测评。 (五) 组织考察。 (六) 党委讨论决定。 (七) 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一) 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干部;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必须严 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 —44—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党 组织工作 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换届,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定向推荐或资格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 拟任职位推荐。 第二十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建议,报请 党委负责人确定。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要以能够代表本单位多数人 的意愿为标准,既注重广泛性、又注重代表性。 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方式及参加人员如下: (一) 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其会议投票推荐在本部门全体员工、 相关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中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在相关部门负责人,本部门科级职务(中 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中进行。 (二) 教学、科研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其会议投票推荐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中进行, 必要时增加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会议投票推荐作参考;个别谈话推荐 在相关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单位高级职称、科级以上干部和博士人员、教研室主任中进行。 (三)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个别调整推荐参照以上方式进行。 (四) 民主推荐过程中,要注重征求所在单位的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和党代会代表、教(工) 代会代表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 填写推荐(测评)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 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委在听取民主推荐情况汇报和征求相关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 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 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 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三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作 为考察对象。 第三十四条 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方式酌情开展。 第五章 考察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 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结 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考察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公 示通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七) 党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七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为: (一) 人员少于 30 人的单位。一般包括: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 与工作联系密切相关单 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 人员多于 30 人的单位。一般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党(总)支部委员,高级专 业职务教师和其他教师代表,科级以上干部,与工作联系密切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 所在单位的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和校党代会、教(工)代会代表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人 士。 第三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勤、能、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提出拟任意见。 第三十九条 考察组由两名及其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 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 第四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参照以上办法酌情开展。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酝酿和讨论决定 干部选拔任用的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决定呈报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 酿。酝酿主要在党委成员中进行,特别应当征求分管校领导对拟任人选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 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前,要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意 见(特殊情况可及时听取口头意见)。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长、财务 处长、监察处长、审计处长在任免前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46—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保证与 组织工作 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 (二) 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 进行表决,以党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需 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任职手续 实行干部任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正式上岗前,由党 委安排集体谈话,或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科级干部任职前谈话,委托组织部门会同单位负责 人进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于提拔任用、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 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 去试任职务。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的,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干部职务任免以党委名义在校内发文通知。发文前,中层干部任免决定由党 委指定专人到所在单位宣布;科级干部任免决定委托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干部任职起始时间,以党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其任 职时间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 交流 回避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学校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的岗位职务类别,设置相应的任职期限如下: (一) 中层领导干部每届任期 4 年,如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满 3 年算作 1 届。 (二) 党政管理部门处级干部,在同一领导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 2 届,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 处级职务不超过 14 年。 (三) 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 2 届,在同一 部门连续任职中层领导岗位不超过 16 年。 (四) 教学单位、科研和教辅单位党务领导干部的任期,参照党政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的规定 执行。 (五) 工会、团委干部任期按有关章程执行。 (六)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以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限为标志,副职干部跟随正职干部 —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整体换届。 (七) 教学单位、科研和教辅单位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要求 任满一届。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 据。经考核认定后,续任的干部要重新履行任职手续;离任的干部要按规定履行离任审计和交 接手续。 第五十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 干部轮岗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的对象包括:需要通过交流提高 工作水平的干部;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因特殊原因需要回避原工作岗位的干部。 (二) 加强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对于各级后备 干部,从培养锻炼的目的出发,可在任满 2 届之前进行轮岗交流。如因工作特殊需暂缓交流的, 由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两方面。 (一)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 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 财务等工作。 (二) 选拔任用工作回避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 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免职 辞职 降职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 干部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 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 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决议,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六) 干部任职不服从调配的,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五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免职后,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并按新岗位的职责要 求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向党委或上级 —48— 组织工作 领导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所任职务。自愿辞职,个 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 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 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五)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 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查的;有其他特殊原 因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 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 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拔任用。 第五十七条 科级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参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培养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根据学校干部培养和管理要求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重点建立 健全以下七项制度:干部培训制,任职年龄制,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诫勉谈话与函询制度,述 职述廉制,干部问责制,离任审计与交接制度。 第五十九条 干部培训制 (一) 提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 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 成培训。 (二) 建立中层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中层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 (三) 以党校为培训平台,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进行业务进修培训,重点加强各级后备干部的 培训学习,促进后备干部队伍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 选送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参加上级部门或兄弟院校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五) 鼓励中青年干部在职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建立和完善 针对性培养计划,定期安排美术专业学历干部研修管理学和教育学研究生骨干课程,或非美术 专业学历干部研修美学和美术史论研究生骨干课程。 (六) 结合培训计划,设立干部培训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六十条 任职年龄制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实行任职年龄制主要是指: (一) 干部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 (二) 在换届过程中,除个别学科专业带头人因工作特殊需要外,男性年满 58 周岁,女性 年满 53 周岁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再提名担任领导职务;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干部,男性年 满 58 周岁,女性年满 53 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原级别待遇不变。 (三) “双肩挑”干部任期届满不再从事管理工作的,不保留原行政级别,可根据任职年限 酌情申请 3 至 6 个月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保留原有待遇。干部任职满一届可申请 3 个月,任 职满二届可申请 6 个月;学术假期间不安排上课任务,可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学习进修或科研创 作。学术假可在免职后两年之内安排,由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四) 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属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双肩挑”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 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但要从严掌握。 第六十一条 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坚持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建立有机联系、相互配套并有效运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加 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 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部门有计划地对干部实施试用期满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届中 和届末考核,组织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测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要将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具体的考核办法另文 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诫勉谈话与函询制度 (一) 针对实际工作和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 面的问题,根据党委要求,纪委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 函询。中层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校领导进行;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组织部门会同 (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二)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纪委或者组织部门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 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 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 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 —50— 组织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述职述廉制 党委负责全校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党(总)支部负责开展本单位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规定执行。 (一)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 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各部门可以从实际 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三) 在述职述廉前,领导干部本人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党(总) 支部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经分类整理后如实向班子成员反馈。 (四) 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 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 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及时汇报党委处置。 第六十四条 干部问责制 为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执行力,实行中层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 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 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 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 在工作业务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 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学校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 第六十五条 离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制度 (一) 离任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免职、辞职、调动、退休或提 拔任用时,按规定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该工作由组织部门主持,纪监审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审计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干 —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部审计档案。审计对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如发现问题,必须待查处明确后方可 离任。 (二) 离任工作交接。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 降职、辞职、免职等事项前,应在离任 7 日内办理行政及人事工作事务、资产、财务等离任交 接手续。主要内容包括:离任人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表》,接任人核对移交内容,在监督交 接工作部门见证下,三方确认无误后均签字认可。 离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纪律。离任人应向纪监审部门和接交人如实提供有关资产、数据,介 绍有关情况,以利于审计和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对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不如实反映实际问题, 对审计和交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部门和接任人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反映。组织部门在核 实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或党委进 行处理。 第十一章 纪律监督 第六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 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五)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 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六)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 报复。 第六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组织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防止用人上 的失察失误。 第六十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 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52— 附 则 组织工作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美党字[2003]6 号文件《广州美术学院干部选 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废止。 广州美术学院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广美党 [2013] 25 号 2013 年 10 月 29 日颁发)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年底,根据上级党 组织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 定期召开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 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充分发扬民主,认 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重大原则集体讨论;是否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 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努力完成任务。 3.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4.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5.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由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三个阶段组成。 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征求并反馈意见、组织学习、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 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归档等主要环节。 第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民主生活会前,通过采取“群 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 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 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学校党委要按照 —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召开日期,要提前 15 天向上级党组 织(省委教育工委及省委组织部)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2.多渠道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时向基层 单位通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以召开座谈会形式听取和收集党内外群众意见,归纳整理 后“原汁原味”地向校领导班子反馈。 3.组织好会前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好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学习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时间一般安排 3 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天。 4.撰写发言提纲,进行深刻自我剖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 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 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分别同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 其工作成绩予以肯定,同时着重指出存在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 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坦诚相见,交流思想,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加 强团结。 第七条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1.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提出 的意见,进行深刻的检查和认真的自我批评。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由集体或主要负责同志 认真检查、作出说明或结论;属于成员个人的问题,由本人作出回答。该说明情况的要把情况 说清楚,是缺点、错误的要做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 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民主生活会中,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地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 2.开展批评要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不扣帽子,维护团结。通过批评,达到统一思想、互 相监督、共同提高和增进团结的目的。对班子成员及群众提的意见,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 加勉”的态度。 3.民主生活会尽量安排在领导成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召开。若确有困难,因故缺席人员的发 言提纲可由有关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由主持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 告缺席成员。 第八条 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需 要上级帮助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应按干部管 理权限,及时提交有关部门查处。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要及时向基层组织通报。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后 20 天内,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将民主生活会的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情况、 会议原始记录、党政负责人发言稿、会后综合报告和整改措施等材料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省 委教育工委及省委组织部)。 —54— 组织工作 第十条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前向上级报告,并在会上进行说明 和总结。 第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列席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和组织部负责。会议要做好记录并归档存查。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此制度执行。 —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广美纪字 [1999] 2 号 1999 年 3 月 18 日颁发)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有效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了能及时澄清问题,教育和保护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对 有一般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及中共广东省纪委粤纪发 [1998] 26 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一、谈话提醒适用范围 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属下列范围之一者,应采用谈话提醒形式进行教育,督其自警、自律和 限期改正。 1、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或上级转来的信访件,反映该干部的问题是属于廉政自 律方面的,问题比较单一的,是非界限清楚的轻微违纪行为。 2、由于干部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所致,已对部门、单位工作有不良影响,教职工群众意见 较大的问题。 3、存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个人决策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规定,职工群体反应强烈 的事。 二、谈话提醒的组织实施办法 1、对信访反映的当事人是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学院领导负责或委托组织、纪检监察 部门的领导负责;对信访反映的当事人是科级干部,原则上由组织部领导负责或委托有关系、 处、室部门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学院纪委办、监察处从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上级转来信访件反映问题中进行筛选 摘报,对符合谈话提醒的对象经有关领导审阅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谈话提醒通知书》并送 —56— 纪监审工作 达被谈话人。 3、谈话提醒制度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对当事人谈话时,应向 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空性负责。 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失实的,可作了结;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促其纠正。 4、谈话提醒教育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名。填写《领导干部谈话情况处 理表》交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签阅后,连同信访件一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5、参与谈话提醒的人员,必须坚持保护举报人的原则,不得向被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姓名 和有关情况。 6、谈话提醒过程中,如发现该领导干部行为已构成违纪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 有关规定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三、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 199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美党字 [2003] 2 号 2003 年 2 月 28 日颁发)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 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 执行。 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 支持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院、系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和精神文 明建设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成立广州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 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由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监审等部门参加的办公室,纪委书 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四、学院党委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要 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 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 的自觉性。 (二)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 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 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 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 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 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六) 重视学院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审计人员,支持纪 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 (七) 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 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五、学院党委书记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 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 按照责任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 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 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 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 —58— 纪监审工作 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 范表率作用。 (四) 党委书记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院 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 (五) 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 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 督促整改。 (六) 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主持行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 议,拟定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 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七) 院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 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考试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 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应积极主动协助书记履行职责;并根据分工,对各自分管单位、 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应积极主动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对 分管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 政建设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 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 (二)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 划,检查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 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 督促查办。 (四) 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 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 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 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 定的行为。 七、设计分院、继续教育分院、各系、岭南画派纪念馆、附中及各处(室)党政一把手对 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与 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管辖范 —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围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报学院纪委办公室协助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制度。 (一) 积极协助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组织部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二) 学院党委负责对本院直属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工作。 (三) 考核工作要与班子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考核相结合, 要把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 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 (四)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档案。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卷 宗>的通知》(粤纪发[1999]32 号)精神,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的结果及有关的 重要资料归档,并按责任的权限妥善保管。学院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案送广东省高校党风廉政建 设领导小组管理,学院在职处级干部的考核档案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检查制度。 (一) 学院党委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省委教育工委作书面报告, 同时抄报省教育纪工委。 (二) 学院领导干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三) 对学院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要作出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 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同时抄报省教育纪工委。学院内各单位发生严重 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也要作出深刻检查,报学院党委。 (四) 学院党委、纪委每年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 况进行巡视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对学院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 (一)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集体责任和个人 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二) 实行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 关程序的规定进行。 (三) 组织处理,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委教育工委协助。对 学院处级干部的组织处理,由学院党委负责。 (四) 纪律处分,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或任免机关负责,省委 教育纪工委协助。对学院处级干部的纪律处分,由学院党委负责,学院纪委协助,并报省教育 纪工委审批。 —60— 纪监审工作 (五) 对学院党政一把手的批评教育,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对学院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批 评教育,由省委教育工委和学院党政一把手共同进行。对处级干部的批评教育由学院党政主管 领导负责。 十一、院、系、部门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范围 和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 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以及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 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违反有关 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采购招标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 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 告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 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和 骗取名利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 监察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 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七) 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 免职;包庇、纵容,或者说情干扰查处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后,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中共广州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美纪 [2012] 3 号 2012 年 6 月 15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中共广州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纪委会”)会议事程序,促进纪委会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会一般每年举行 2 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 集并主持。纪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需要表决的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纪委书记请 假。 第三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和日期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 纪委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纪委办公室应在纪委会召开前,进行充 分调查研究,形成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纪委委员 提议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报送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初步安排意见,报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 与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与工作措施。 (二)研究落实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和学校党委的会议、文件精神,做出工作部署。 (三)审定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四)研究全校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 违纪问题发生、查处违纪案件等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意 见和建议。 (五)审议向上级纪委、学校党委和党代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或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纪检监 察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提请上级纪委、学校党委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纪委 自身建设的问题。 (六)听取重要案件汇报,分析研究案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纪处分 的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审理案件,对违纪人员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 处理的建议;听取处分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讨论对违反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七)讨论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讨论对基层党组织某些重要问题的监督决定。 —62— 纪监审工作 (八)讨论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以及纪委书记和副书记认为需要提 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实行纪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先由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后,纪委书记再做发言。纪委委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 真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纪委会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 不参与表决。在审议党纪处理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慎重对待。 第六条 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 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 时限要求,应当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表决方式可采取口 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 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纪委书记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 表决。 第七条 凡属应由纪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人无权自作主张;对纪委会的集体决定,纪 委委员应坚决执行。对纪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纪委会作 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纪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纪委会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重大问题应形成决议或会议纪 要经纪委书记审签后下发。会议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纪委委员报 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家属,本人应回避。与会人员必须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本规则经学校纪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美术学院聘请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广美字 [2012] 50 号 第一条 2012 年 6 月 25 日颁发)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扩大和完善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 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工作 中的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 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学校各单位(部门)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并征得被聘人 —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员同意,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议、决定,向特邀监察员颁发《广州美术学院特邀监察员聘请 书》。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关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热 心行政监察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原则性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善于联系群众,社会工作经验较丰富;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社会调查活动。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聘任的其他人员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反腐败、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 门反映;转递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调查及学校某些重大案件的讨论; (四)参与讨论、研究学校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建设; (五)每学期书面或口头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一次本人开展监督工作情况; (六)完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了解所转递的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材料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讲政治、讲正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特邀监察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管理。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学习;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征求收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取得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64— 纪监审工作 (四)做好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 3 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连续 聘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在参与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的工作时,所在工作部 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特邀监察员予以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人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广美 [2013] 50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 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公司、医务所、幼儿 园、岭南画派纪念馆和附属中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上级部门审计机构或学校委托审计的 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 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国家、 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审计处审计资源不足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 行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审计意见书, 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 —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和加强财政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 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计财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 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4.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5.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附属 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是否实行统一 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 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物价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 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 乱收费违规问题。 3.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审计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等的补助支出是 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超计划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 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审计处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2.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 物等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 学校和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及时足额 提取或拨付到位。 2.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 用,其管理使用效益如何。 —66— 纪监审工作 3.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各单位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 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 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劵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 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 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 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 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 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 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 法,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 否合规合法。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是否按规定先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 等问题。 7.对呆帐、坏帐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该单位是否做到了按规定期限清理和按规定程序报 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 别管理,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 款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 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 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在限期内提供与审 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流程图 —68—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流程图 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和 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意见 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报送 审计部门 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 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 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 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 施及其整改效果 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 发出审计通知书 就有关问题与被审计单 位交换意见,整理、归 纳、汇总、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 意见进行研究和复核,完 善审计报告之后,出具正 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 或审计决定 召开进场会,要求被审 计单位提交账册、电子 数据等资料 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报交审计部门负 责人审核 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 管领导,主送被审计单位 及抄送有关部门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组接收资料,按审计 或学校的委托和安排 方案实施审计 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查看、收集资料,进 行审计取证;编写、整理审 调查被审计单位有关情 况,确定审计重点,编 制审计实施方案 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 归档 —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广美 [2013] 51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 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教育系统建 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和《广东省高教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我校范围内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消防、通讯和校园网络等工程项目。2 万元以下 的项目,实行送审备案制,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并对该审核结果负责,必要时审计处可抽查 审计;2 万元(含)以上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预、结算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后 应收齐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来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 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 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是我校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 责对校内所有工程的日常管理。学校因工程建设需要而聘请的监理公司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工 程项目完工后监理公司按程序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监理报告进行审核确 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对该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审计业务事 项由审计处组织完成。 在校内审计力量不足和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结算审计时,可采取内部审计与 聘用有关专业人员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相 结合的办法,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提出,经校领导批准,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如需 招标的需按招标程序来实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 —70— 纪监审工作 设项目工程成本。 第六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内部 审计资源状况,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针对重要环节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 阶段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 列入学校审计计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 (二) 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 运动场地、消防、通讯及网络工程,园林绿化,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和咨询等工程服务项目。 预(结)算金额为 2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分审核、复核、审定三级 审核制;后勤管理处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 备案项目进行复核抽查,如发现有不当可对后勤处的审核结果进行变更。 预(结)算金额起点为 2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的预、结算初审工作, 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后收齐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 (三) 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 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程审计项目。 第八条 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 初步设计方案概算编制是否合理,方案论证是否科学。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 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预算金额进行,有无施工 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二) 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项目申请报告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 超计划、超规模、超标准设计问题。 (三) 工程招投标、发包是否遵循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规范,是否符合 学校制定的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是否严谨、公平、公正,招标条款是否有 利于选出最合适的中标单位,是否有利于中标后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 以总价包干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达到施工图纸清晰、工程量计算准确等基本 要求,所编制的控制价能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情况。 (五) 预算报价或最高限价(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规范,造价是否合理,编制的办法、 选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最高限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六) 工程承包、监理、设计等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工 —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程款支付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第九条 施工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预算项目及标准执行,有无私自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项目 设计标准的行为。 (二) 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定额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的编 制办法,是否经过审批程序。 (三) 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 题。 (六) 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有效。 (七) 设计变更及施工签证的依据是否充分,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审批手续是否 齐全;材料、设备采购与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材料变更的询价、定价程序的合法性、规范 性。 (八)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质保金严格把关。 (九) 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性能、参数、单价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按设计 要求采购;对于招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货比三家的询价方式 进行采购确认;对技术含量高、投资金额较大的主材、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组织招标。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 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理,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结算编制的办法、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 充定额是否有依据。 (三) 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五) 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是否确认已 没有漏项工程。 (六) 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监理单 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七)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八)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72— 纪监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资料、概算、预算、招标文件、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 所有项目资料均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才能报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 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0 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需要委托外审的,回复意见时间可 适当延长。 (二)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由后勤 管理处收集资料初审后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0 个工作日)进行 审核并签署意见。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和最高限价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初审意 见,审计处审核后返回后勤管理处。 (三) 合同书(协议书)的审计: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后,签订合同之前及时 收集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0 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合同稿和预算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对于总价包干合同的预算须经单位盖章确 认。审计处审核后,有关资料返回后勤管理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递交全面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勤管理处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60 个工作日内(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进行 初审(工程监理、咨询合同中有要求必须由监理或咨询单位审核结算的,由监理或咨询单位进 行一审后并经后勤管理处复核确认)。 (二) 后勤管理处将已初审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审核(二审再审)或由审计处 委托外审,一般在 60 个工作日内(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审核工作。如遇特殊 情况或资料欠缺需要延后的,应向后勤管理处作出具体解释。 (三) 凡需送省财厅审核的工程结算,由审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送省财政厅进行结 算终审,结果须由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公司(有委托的)、审计处共同确认审核结果。 (四) 凡需送省财厅审核的工程结算,在结算资料送达省财政厅前,必须由审计处确认或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五)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最终审定之后,全部结算资料由后勤管理处安排专人整理并按学校 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二) 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三) 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四)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施工技术交底资料、招标答疑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工程进度表、隐蔽工程有效文件及其它有关施工记录。 —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五) 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参数、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 (六) 竣工图纸(已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专用章的蓝图)。 (七)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资料。 (八) 工程结算书、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九) 国家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省、市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 有关取费文件等。 (十) 施工单位提交没有漏项工程的书面承诺函。 (十一) 工程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项目漏项、变更等原因累计增加投资超过原合同总价款的 10%以 内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标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的项目用中标价结 算;无需招投标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或套用相应施工期间定额及文件执行;定额及文件没有的, 须由施工方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和后勤管理处作出初审后,送审计部门根据市场询价后结果确 认造价,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美术学院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办法》(1998 年 4 月 1 日)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流程图 —74—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流程图 预(结)算送审金额二万元以下的项目,工 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 工程管理 需要可进行复核抽审 部门将初 审后的预 预(结)算送审金额二万元(含)以上的项 (结)算 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对初审结果 资料报送 负责;确认初审结果后收集齐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处 审计处审计 审计人员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并登记 审计处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内审项目 外审项目,向主管 领导请示 审计处组织内审人 员实施审计 签订合同,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资料整理 归档 提出审计意见,与 施工方对数、交换 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与施工方对数、交 换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处长审核后加 审计处长审核后,建设方、施 盖部门公章,审计报 工方、中介机构及审计处签署 告和送审资料一并 意见并加盖公章;审计报告及 退回工程管理部门 送审资料退回工程管理部门 门 属财厅拔款的工程项目,还需 提交财厅终审 —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广美 [2013] 52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广 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对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执 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提高学校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 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四条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 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审计,就是审查学校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批复是否合 理、调整是否合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 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就是审查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主要内容包 括: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 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 问题; —76— 纪监审工作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就是审查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有效。主要 内容包括: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 上级支出是否按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 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 时清查,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 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专项支出(包括上级部门所列专项、本校预算专项)是否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执行,是否按预算编制及批复口径使用资金,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第八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审计,就是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的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确 认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相比有无赤字或结余,以及具体原因; 结余反映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是否合规;上年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 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二)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管理、增收节支,这些措施是否合法、 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 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五)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财务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九条 决算审计是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和事业发展计划完 成情况进行审查。 (一)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三)决算报表反映的学校财务状况包括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是否真实、合法、合 规、完整; —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决算报表反映的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五)决算报表指标分析包括经费自给率、收入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完成率、人员支出 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 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及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每年年初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当年的预算执行 与决算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 第十一条 审计处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可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 入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年中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下年 初对本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 审计处应在下年初对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计时,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 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报送全面、真实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预算编制与管理制度; (二)年度预算及批复文件;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等; (五)被审年度的预算收支报告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 (六)被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有无重大违规事项等进行承诺,并签署审计承诺书。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的特定事项视具体情况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 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程序按照本校制度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按规定公布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对审计中提出的 问题,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审计 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财务预决算审计流程图 —78— 附 则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预决算审计流程图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 组,确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接收资料,按审计 方案实施审计 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向计划财务处征求意 见 计划财务处将审计意见 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报送审计部门 审计组查看、收集资料, 进行审计取证;编写、整 理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 记录 计划财务处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 馈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 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 进行后续审计,检查经费 管理部门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 施及其整改效果 就有关问题与计划财务 处交换意见,整理、归纳、 汇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和工作记录 对计划财务处的书面反馈 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完善 审计报告,必要时召开审计 业务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报审计部门负责人 审核 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学校有 关领导,主送计划财务处 确定审计重点范围,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 向计划财务处发出审计 通知书 要求计划财务处指定联 系人,并准备提供账本、 电子数据等审计资料 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 归档 —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广美 [2013] 53 号 第一章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学校对党政领导 干部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党 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被审计对象范围包括: 1、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主管或分管财经、物资工作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2、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和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由学校领导决定或组织部门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和单位负责人;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委托审计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人员在 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任职岗位前在 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指部门(单位)负责人干部在任 职期内对所在单位分管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任期 届中、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2.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干部在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 3.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离退休、辞职、退职、免职,撤职等原因 在离开现任职岗位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二、三条所列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 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限。 第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本规定第六条第 3 款所列原因在离开现任职岗位前应当对其任 职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80— 纪监审工作 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其调动和离任手续。 第九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 职期间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进一步加强单位的 财经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 效益,并为学校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察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并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 反制度的情况; 2.审查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审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 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4.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审查各项收入是否统 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5.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审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 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6.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审查 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7.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审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 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8.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审查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 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9.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10.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审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 完成与上缴; 11.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审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 廉洁等问题; 12.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它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 手续的情况。 —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是: 1.学校建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人事、纪检、 监察、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商讨及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 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相关事宜,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执行操作中的有关安排和意见; 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情况。 2.组织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事项,报经学校党委 批准后下达审计委托书,具体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将其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中。特殊情况下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组织部确定并报党委批准后,交由审计处安排审 计。 3.校内处级以下干部,以及参照中层管理的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请,交由联 席会议商讨确认后,由组织部报党委同意后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一般应在当年十二月上旬 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审计计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l、2 款中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报相关部门与 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处下一个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 组织部门一般应在拟被审计人任职期满或离任前三个月或六个月前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 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并要求被审对象提供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 收集意见。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 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发出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内 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和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 料: 1.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述职提纲附后); 2.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3.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 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帐簿、凭单、报表、财务 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 资料等; 4.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5.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82— 纪监审工作 6.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7.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8.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认 真实施审计,审计组在通过核查会计帐目、凭证、帐表、实物资产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 取证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 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书面报审计组或审计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处负 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 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问题以及应负 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等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意 见书等应主送委托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按规定 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提出,由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 专项审计处理。对应由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由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 进行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 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校内 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如有特殊情况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办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 —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 接受学校党委或组织部 审计组接收资料,按审计 委托 方案实施审计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 组,确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查看、收集资料, 进行审计取证;编写、整 理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 记录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 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 则视为无异议 就有关问题与被审计单 位交换意见,整理、归纳、 汇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和工作记录 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 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完 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 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 计决定 调查被审计单位有关情 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 发出审计通知书,召开进 场会 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联 系人,并准备提供审计所 需资料 —84— 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和 相关人员征求意见 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报审计部门负责人 审核 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学校有 关领导,主送组织部门和 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意见和 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报送 审计部门 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 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 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整改效 果 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归 档 对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需 要依法处理的,应当向本部 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移 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 理的建议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广美 [2013] 54 号 第一章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评价我校科研经费收支的合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提高科研经费 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国家、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 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 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 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对我校各类科研经 费的使用、管理等相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的一般方式由学校审计处执行,也可视情况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 构审计。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和配合科研经费审计的实施。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执行实施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聘请社会中介 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负责监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 项目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征求科研处部门意见及相关院系意见。审计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 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和完善审计报告,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一般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外审。审计处依 据审计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审计人员,组织实施具体的审计项目。 第八条 被审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科研项目执行的法规依据、立项 的可行性分析、合同、经费往来的凭据、决算报表、财务记录、结题验收报告、绩效评估以及 —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被审计项目的陈述报告等有关资料,送达审计处。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依据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对经费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 有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向相关的单位和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进一步核实。 第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 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对不足之处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或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被审计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 审计处、计财处审阅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计财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经费的划拨是否按照科研相关规定 的要求执行。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过程是否严格、有效;校内的科研经 费使用和管理规范是否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审查项目的管理费、人员经费、 业务费等支出是否超出规定比例或合理水平;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 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科研项目结题不结 账等问题;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款的使用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等规定;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是否安全完整, 其使用效率和效果如何。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 假;账务收支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合同的起草、签 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的情况如何;合同执行完毕,进行科研结题是 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八)学校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是否明确、 合理;有无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 (九)科研项目有无进行事前的可行性分析和事后结题的绩效分析;已有的分析报告是否 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有无夸大、虚报、捏造事实等问题的存在。 (十)除了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是否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86— 纪监审工作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 需由课题负责人、资产设备处、所在学院负责 人签字盖章 ) ;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计财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 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 明;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和个人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 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审计流程图 —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审计流程图 审计组接收资料,按审计 方案实施审计 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向科研经费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 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将审 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落 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审计组查看、收集资料, 进行审计取证;编写、整 理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 记录 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 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 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 进行后续审计,检查科研 经费管理部门对审计中 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 正措施及其整改效果 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发 出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计 划财务处 就有关问题与科研经费 管理部门交换意见,整理、 归纳、汇总、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对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的书 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 实,完善审计报告,出具正 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 审计决定 要求科研经费管理部门 指定联系人,并准备提供 审计所需资料,如部门项 目帐和科研经费管理办 法等 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报审计部门负责人 审核 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 管领导,主送科研经费管理 部门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 组,确定审计组长 确定审计重点范围,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 —88— 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 归档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广美 [2013] 55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各 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东 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 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审计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采购、药品采购、租赁合同; (三)合作办学、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资金借贷等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涉及经济活动的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 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广州 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计金额具体审计方式。 (一)经济合同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 后,直接送学校办公室盖“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并对其结果负责,必要时审计处可复核 抽查审计。 (二)合同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先初审后送计财处审核和审计处审计, 具体参照《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审计处出具终审意见。 (三)重大经济合同在签订前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方式,一般采取事前审计的方式。经济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 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九条 签约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单位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经济业务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订立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订立的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具体约定。 第十条 签约中需审计的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 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十一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 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合同金额 5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承办部门出具设备验收 合格表并报资产设备处审核;合同金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校 内招投标小组来完成验收工作,并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表;否则,计财处可拒绝办理付款。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条款的具体参数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 见。 第十三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我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 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处应及时进行审计,一般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金额较大、 情况复杂的合同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对重大或者特殊的经济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审计处派员提前介入, 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否则,审计处可拒绝对合同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 前,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已经签订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我校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 章”,才能办理帐务付款或结算手续。否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主要 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流程图 —90—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流程图 否 业务经办部门将初审后 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处 业务经办部门补齐资料后 再送审 审计人员检查送审资料 是否齐全 审计人员签收审计资料 审计人员审核合同相关条 款,提出合同修改意见, 并出具审计报告 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 归档(审计处) 审计处长审核后加盖部门 公章,审计报告及送审资 料一并退回业务经办部门 是 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本部 门本项目资料的归档 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 具体履行 业务经办部门凭审计报告 对合同进行修正,出具正 式合同文本,报学校主管 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签 约手续 —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广美 [2013] 56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我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组织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我校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处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专项工程款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六)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教育收费情况; (八)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有无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上级主管机关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以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调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 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审计调查组。审计调查组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调查项目的确定: (一)上级内审机构统一组织或交办; (二)本单位领导交办; (三)审计处自定,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其他需要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 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向被调查单位提前 3 个工作日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 知书。 —92— 纪监审工作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 中明确审计调查事项。 第八条 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 签署书面承诺书。审计人员应将其签署的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 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 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 据,又要有典型事例。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 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调查 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委托的部门。审计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 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领 导。 审计处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实 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专项审计调查流程图 —94—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专项审计调查流程图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 安排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 组,确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接收资料,按审计 方案实施审计 审计组查看、收集资料, 进行审计取证;编写、整 理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 记录 确定审计调查重点,编制 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 调查通知书,并抄送计划 财务处 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联 系人,并提供审计调查所 需资料,如部门项目帐和 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就有关问题与被审计单 位交换意见,整理、归纳、 汇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和工作记录 编制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征求意见稿),报审计 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审核的专项审计调查报 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 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专 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 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 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 议 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 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完善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出具正 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 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意见 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报送审计部门 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 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 其整改效果 建立和整理审计资料并 归档 正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 送学校有关领导,主送被 审计单位和抄送相关部门 —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审计办法 (广美 [2013] 57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 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且在一定 数量金额之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各类教学设备器材、体育用品、行政办公设备、图书、教材、 药品及医疗器械、消防器材、出版印刷、计算机应用软件、工程材料、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按照《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 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美字[2006]35 号)执行。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下的 物资设备采购,属于政府协议采购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在政府采购平台上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 平台上的物资设备,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应做到货比三家或以询价方式,由使用单位组成 2 人以上采购小组,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及学校的 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对校内物资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倡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 事”。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相 关程序的要求执行,切实做到满足学校的采购要求,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物资设备采购前期工作的审计: 1.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资金是否列入单位的预算。 2.审查采购依据、预算价格的合理性。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应送审计处 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3.审查采购方式是否恰当。 4.审查急需购买物资所需的资金和特殊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 5.审计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96— 纪监审工作 (二) 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规合理。 2.审查招标程序的执行是否合规。 3.审查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评标的要求及评标标准是否合理、合规。 4.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审查标底是否恰当、合法。 6.审查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投标要求。 (三)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过程的审计: 1.监督招标参与部门和人员是否合规。 2.核实评标人的身份和资格。 3.监督开标过程的操作是否合规。 4.监督评标原则是否合法、公正。 5.监督定标方法是否合理、合法。 6.审查评标结果的文书是否完备。 (四) 物资设备采购的合同审计 1.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相符。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其内容主要涉及:供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等;采购的标 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 法等。 3.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人员应依据采购项目的进展需要, 督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是否有舞弊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 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工作的审计 1.监督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齐全、合规,验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执行。 2.审查货运单、发票和采购合同、采购计划的对应情况。 3.审查采购合同数量的变更是否经过批准。 4.审查物资采购不符合同要求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5.审查货物合格的检验证明是否真实;验收物资的入库有无存在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不 合格物资入库等违规问题。 6.审查验收文书是否齐全、合规,查实计财处是否据此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物资采购票据及付款执行的审计 1.按照采购过程发生的先后顺序,审查物资采购的票据是否齐全。 2.审查相关票据中载明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品种、规格、产地、型号等是否真实, —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单位。 4.审查实付货款是否超出规定的额度,质保金是否已经事先预留。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处理。如遇到有使用单位 采购物资设备事前未经审计处审核,事后送审的,审计处有权对采购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行 为,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审计流程图 广州美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广美纪 [2013] 4 号 2013 年 9 月 24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 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二)按照党章、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98— 纪监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走访等方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 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访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依靠学校党委、行政处理问题,加强与职能部门密切协调合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检举、控告、申诉; (二)向学校领导提供信息和处理建议; (三)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各教学单位、行政教辅部门及全校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三)对所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应予受理的信访事由。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信访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1.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 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 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定期接收信访工作电子邮箱邮件,并原文打印。 (二)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倾听; 2.认真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可与来访 记录一并装订; 3.恰当处置。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 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讲清原因。 (三)办理电话、短信信访的基本要求 1.耐心接听信访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 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2.信访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 —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报告;对其他信访事项可在电话中告知信访人向相关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纪 检监察部门提出; 3.信访短信应原文抄录,并记录发收双方电话号码及时间。 上述有关信访材料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要求予以登记,填写《来信、来电、来访处理表》后, 送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 第八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一)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四)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查办 对学校任命的处级干部,二级院系、行政教辅部门科级干部的检举、控告,由学校纪委、监 察处直接调查和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配合; (二)转交承办 对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由校纪委、监察处转交党总支(直属支部)、或行政教辅部门调查 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可采取检查、督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 时得到处理; 第十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学校纪检部门受理。 行政部门及其他人员对所受的政纪处分不服的,由学校监察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信访件,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统筹协调, 相关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配合。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转交承办的信访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转出。对一般问题的 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 当延长时间。 学校各党总支和行政教辅部门对学校纪委、监察处转送、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 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 纪委、监察处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 访件。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 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 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党总支和行政教辅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 —100— 纪监审工作 回复等。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单位(部门);对校级党员干部、 厅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件,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属于揭发、检举、控告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对实名举报者要予以 保密。 第十七条 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委、监察 处领导同意,暂存一年。 第十八条 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 理呈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信访反映党政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一般问题,属于领导干部的,可以通过诫 勉谈话、函询的方式办理;属于一般干部的,通过信访谈话或《信访通知书》方式办理。 信访谈话,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 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 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信访通知书,由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 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第二十条 信访件的答复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 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信访件处理的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 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 第二十一条 重复信访件是指同一信访举报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同一问题。 重复件要分别编号登记并注明,一并处理。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来信来 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1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102— 纪监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审计流程图 物资设备使用部门提 出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资产设备处审核 立项 预算金额 5 万元 以下 主管部门负责人 或主管领导批准 预算金额 5 万元 以上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 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 围内的物资设备 预算送审计处审 核 政府采购目录和 平台内询价 货比三家或询价 资产设备处组织 招投标工作 审计处审核 2 万 元以上预算 审计处审核 2 万 元以上预算 审计监督物资设 备采购招投标过 程 组织采购,报资产设 备处备案 组织 2 人以上进 行采购,报资产 设备处备案 审计审核物资设 备采购合同 审计参与物资设 备验收入库 资产设备处、使用 单位共同参与物资 设备验收入库 审计资料整理归 档 —1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人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企业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广美字 [1992] 10 号 1992 年 8 月 28 日颁发) 根据我院科技开发的需要,为弥补行政事业编制的不足,经广东省高教局核准,决定增设企 业编制。为加强对企业编制的管理,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企业编制的性质及使用范围 企业编制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的国家干部占用企业编制在企业工作期间,可保留 其全民所有制身份。 企业编制仅限于用在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固定资产 30 万元以上),有长期稳定的营业 额、经济效益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校及系办企业(公司)中。 经济来源不很稳定,收入波动较大的企业(公司),应使用临时工,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企业 编制。 二、申请使用企业编制的程序 1、吸收企业编制人员,必须由系、处一级向学院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需附上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3) 编制人员的个人材料。 2、每申请使用一名编制,用人企业必须向学院交纳企业编制基金,以支付该名人员的工资、 福利、医疗、保险等费用。 每名编制应交纳基金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交纳时间为每年的六月。1992 年每名编制应 交纳的基金数额为六千元(年终结算,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企业编制基金,由学院财务科代收代管,单独设立帐目。 3、企业编制的招用,由人事处报院长审批。 三、用工规定 —104— 人事工作 1、经院长批准招用的企业编制人员,必须按广东省劳动局的有关用工规定执行,必须与系 (处)及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暂使用广东省劳动局及广东省人事局制发的合同书),合同期为一 至三年,可以续订。 2、企业人员的工资,可参照企业的工资标准确定,由人事处会同该企业核定后,通知财务 科造册发放。 3、企业人员不享受分配学院公有住房的待遇,但可参加学院的全集资建房。 4、为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犯,除在经济管理上严格区分企、事业编制外,每年由审计科对 使用了企业编制的企业(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凡经审查,其收入不足以支付企业编制基 金的,应取消其企业编制。 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广美人字 [1994] 24 号 1994 年 11 月 12 日颁发) 为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就有关贯彻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在近期将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有关规定传达至本部门的教职工。着 重传达的文件为《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实行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 二、请继续协助我处敦促尚未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小一寸照片的教职工,在近期内将身份 证复印件及照片交至我处。 三、全院在职教职工(含企业编制人员),从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具 体扣缴办法见附件。 附件:关于扣缴个人养老保险的通知 —10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关于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就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问 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院事业及企业编制在职工作人员,从 1994 年 8 月 1 日开始,均须按月缴纳社会养 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专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财务科在发放每月工资时代为扣缴。1994 年 8 月至 11 月的缴费额在 1994 年 12 月一并扣缴。从 1994 年 12 月起,每月的养老保险费随当 月工资扣缴。 二、个人缴费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 2%计缴(工资收入核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由人 事处核定,核定后的缴费额一年不变。今后的缴费比例,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个人 养老专户的需要,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资收入指固定工资、活工资及省政府规定发给的各项补贴、津贴、奖金之和,即工资单中 固定工资、活工资、职务津贴、粮肉补贴、地区补贴、生活补贴、奖励工资、岗位奖金各项金额 之和。 三、有下列状况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 2、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 3、请病假一年以上的职工,其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假期内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进入地方单位工作的,从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 数按核定后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5、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见习、试用期间,其缴费基数均按其见习期、试用期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6、因停薪留职和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停发工资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7、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期执行的人员,在受 处分、处罚期间均可按本人月工资收入(临时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四、1994 年底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个人不需缴费。 五、已经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离退休待遇仍按现行规定计发,不作变动。 六、过去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今后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仍暂按原办法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工作人员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的保险基金连同利息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或一次性支取; 工作人员出境定居或死亡时,个人养老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发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调动单位时,个人养老基金随本人转移。 —106— 人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广美人字 [1995] 17 号 1995 年 6 月 1 日颁发)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搞好评聘分开的资格评审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美术专业教师中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由院长任主任委 员,设副主任委员 2 至 3 名。中评委委员均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二条 中评委以下设一个学科评审组和若干个专业评议组。学科评审组成员应由具有副高 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组成员应主要由具有副高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副高以上资 格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条 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专业评议组成员)应由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 高的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评审条件、评审办法要向群众公开。中评委对被评审 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成果业绩应广泛地听取意见,根据教师资格评审条例和 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秉公办事,公正评审。 第五条 召开评审(评议)会议时,出席会议的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专业评议组成 员)人数必须在该委员会(评审组、评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评审结 果方为有效。中评委(评审组、评议组)进行民主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经全 体委员(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方能有效。 评审未获通过的,当年不进行复评。 第六条 学科评审组(专业评议组)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 的,才提交中评委评审。 第七条 中评委(学科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的专业资格条件时, 该评委本人应回避。 第八条 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专业评议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 情况。评审结果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公布前,不得告诉被评审人。违反纪律者,应根据所造 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取消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专业评议组成员)资格。中评 委委员(学科评审组、专业评议组成员)没有向本部门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第九条 学院中评委负责审定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负责向广东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委会推荐教授(研究员)和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人选;负责向广东省高校其他专业的 评委会推荐我院其他专业的中级以上资格人选。 —1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条 学院学科评审组负责向学院中评委推荐副高以上资格人选;各系专业评议组负责向 中评委推荐中级资格人选。 第十一条 中评委下设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 1、受理审核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 2、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第二章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为: 1、各部门根据学院下达的岗位职数,公布本部门的设岗情况,各岗位的职责要求、工作任 务和聘任条件。 2、个人向所在部门的专业评议组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3、获专业评议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的,方可交中评委评审。 4、获中评委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的美术专业中级资格人选,报广东省高校 评审办公室核审后,发给资格证;美术专业副高以上资格人选及其他专业资格人选报广东省高校 评审办公室交各有关评委会评审。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关于政治思想的考核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队伍,以利于培养社会 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评审工作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的 原则。 第十四条 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必备的政治思想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贯彻 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分配,能履行同职务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能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熟悉和掌握教学、科研规律,教书育人;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评审: 1、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无明显悔改表现;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慌报或剽窃成果;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 教师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工作方面的基本要求是,任现职阶段须完成学校 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良。 —108— 人事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考核工作依据《广州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管理条例》进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关于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的评审 由学院派往国内高校或科研单位作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含公派出国人员的外 语培训)的教师,能按期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须提供书面材料),可视为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 量;在评审工作开展时仍在院外学习的,达到晋升职务基本条件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评审。 第十九条 由国家或学院公派出国作访问学者或进修、合作科研等期限在一年内(含学院同 意的延期时间)的专业人员,在出国前或出国期间已达到晋升职务基本条件的,可以参加评审。 超期未归的,不能参加评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归国后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关于非教师职务人员转评(聘)教师职务 由省外或省内高教系统以外单位调入我校任教的,原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评审符合相应的教师资格,方可聘任中级以 上教师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院内其他岗位转任教师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方 可参加各级教师资格的评审。 第七章 关于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广州美术学院党政管理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广美人字 [1995] 16 号 1995 年 6 月 9 日颁发) 为给奖惩、升降管理人员提供依据、激发管理人员转变工作作风,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促 进管理队伍优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我院在职的各职能部门的党政管理人员和各系(含成教部、附中)、室的党政管理人员均 属考核范围;双肩挑人员同时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以参加干部考核为主。 —1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是否 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主动热心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三) 是否努力学习业务,学习管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熟悉高等教育的 基本规律,了解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并能在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 (四) 是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学年工作任务。 三、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 加考核人数的 15%以内,副处级以上领导与其他管理干部分开计算名额。 (二) 考核标准 1、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可 评为优秀。 2、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都能达到任职要求,能够完成或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者, 可评为称职。 3、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但在德、能、勤、绩某些方面有明显不足者,可评为基本称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不称职: (1) 受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2) 工作严重失职或在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者; (3) 严重违反校规或财经纪律者; (4) 拒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工作调动者; (5) 工作态度很差,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采取领导负责,自下而上,分级考核的办法。 (一) 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 (二) 个人总结本年度工作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实绩 的材料。 (三) 在基层单位进行述职交流,并按考核表有关的内容进行互评。 (四) 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的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查情况,参考互评结果, 评定考核等次,并将结果报人事处核定;部门党政副职(副处级)领导的考核,由主管院领导和 所在部门正职领导根据平时考查情况,参考互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党委审批;部门 —110— 人事工作 党政正职(处级)领导的考核,由人事处和组织部根据平时考查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参考互评 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党委审批。 五、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的考核工作,由部门 党政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广州美术学院工勤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广美人字 [1995] 21 号 1995 年 6 月 10 日颁发) 为加强工人队伍的管理与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把考核作为评 奖和晋级的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我院在职工人(不含临工)均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考核围绕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 “德”为考核的首要项目,“能”与“勤”是考核的基 础内容, “绩”是考核的落足点。 (一) 思想品德的考核 1、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爱护公共财物,责任感强。 2、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具有社会主义公共道德。 3、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文明生产、安全操作,主动热心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职工服务。 (二)现岗位工作能力的考核 1、熟悉本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业务技术和生产技能。 2、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三) 考勤 1、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 2、工作中是否有创造性劳动,包括有否发送劳动条件、节能、技术新和合理化建议等。 三、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1、考核等次 —1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考核分为;优秀、职称、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 的 15%以内。 2、考核的标准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表现出色,成绩突出,有创造性劳动者,可评为优秀;达到任职要 求,比较地履行岗位职责者,可评为称职;基本上能履行岗位职责,某些方面有明显不足、但尚 未造成损失者,为基本称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工作损 失或受党政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为不称职。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考核的组织领导、办法、程序均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评聘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广美人字 [1996] 9 号 1996 年 6 月 1 日颁发)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按照中共中央 《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发[1987]18 号) 文的精神,高等院校面向学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应列入教师编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对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聘任教师职务,是为了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 立和发展,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正规化,使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知识水 平,从而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院思想政治思想教育的水 平,努力为国家培养大批有觉悟、有理想的社会主义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评聘范围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教 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现任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含以下人员: 1、各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2、学院团委、学生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 —112— 人事工作 3、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第二章 第三条 任职资格条件 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资格条件按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取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资格,不是思想 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修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 6 门主要课程或 4 门主要的研究生课程,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亦必须至少修完 4 门主要的研究生课程才能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三章 第五条 岗位职责 助教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能履行以下 岗位职责: 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个别学生的思想咨询和指导,学生行为规范的指导和管 理、教育工作;能承担思想教育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能参加、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 学生社团的活动;能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的工作。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 课时数计) ,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第六条 讲师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能履行以下 岗位职责: 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学生思想教育过程,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特点。具 有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善于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能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思想教 育课程的讲授工作;能独立地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参加编写 有关的讲义、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讲课的 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第七条 副教授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系统而坚 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能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能主持或组织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掌握学生的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 方法;担任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讲授工作,并能开设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专题讲座和报告, 能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 专题讲座等。 第八条 教授 除必须具备《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高的 —1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能履行以下岗位 职责: 能领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显著 成绩;系统讲授过二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公开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 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 专题讲座等。 第四章 第九条 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的资格评审,申报程序和其他教师一样,评审程序为:助教 资格由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讲师以上资格由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广东省高教局组 建的评委会评审。 第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职务的聘任,由德育教研室提出意见,报学院聘任委员会审 批。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 (广美字 [1997] 7 号 第一条 1997 年 6 月 23 日修订)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是我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 革的具体措施,也是保障各系、处等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各单位在行使用人权的同时,必须认真 负起教育培养的责任。 第三条 实行待聘办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为依据,对工作 上有失误的教职工必须分清责任,不能简单以待聘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待聘,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学院主动解除与工作人员之间 的聘任关系。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或劝说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列为待聘 人员。 一、本人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不愿意应聘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的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之 —114— 人事工作 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损害单位的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工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学院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未被聘用的。 符合辞退条件、开除条件的,分别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 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的奖惩暂行 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职工在下列情况下,所在部门不得列为待聘人员: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绝症、精神病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八条 确定工作人员待聘,须经所属系、处、室或附属中专一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提出 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书面意见与当事人见面后报学院人事处。人事处按管理范围与 有关部门研究核准。待聘理由不充分或手续不完备的,人事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人事正式通知为待聘人员后,可自行到校内外联系工作单位,学院 一般不负责联系。 第十条 待聘期限为六个月。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到 学院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待聘期满,仍未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学院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一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改发待聘人员工资,即待聘期的头三个月,发给本人基本 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 ,从第四个月第六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70%。待聘期间一律不发给 奖励工资、奖励金和岗位津贴,但仍享受省规定的水电、房租等补贴和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可由学院或其他部门安排临时工作。安排了临时工作的, 可补足工资差额,并发给奖励金和岗位津贴,但待聘人员身份不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待聘人员。各部门在正式接收待聘 人员前,允许试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补足工资差额,发给奖励工资、奖励金 和岗位津贴。试用期满双方同意,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待聘人员从正式调入接收部门的当月起, 取消待聘身份。试用期间所在部门不满意的,仍回学院待聘。 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仍占原部门编制。 —1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五条 待聘人员若被外单位接收或被辞退,其住房按《广州美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条例》 和《广州美术学院集资建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已向本人出售住房的,按市房改办的有关 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院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广州美术学院 待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转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美人字 [1999] 46 号 1999 年 7 月 2 日颁发)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 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人厅[1997]6 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 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8]34 号) 。为了使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制度化,全面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其具备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科学知识,增强教书 育人的技能,明确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更好地适应新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做 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合格教师,结合我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前培训对象与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施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包括从事科研、实验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政管理工作的 人员)一律要参加岗前培训,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 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二、岗前培训内容 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 形式执行,部学时不低于 110 学时。 1、主要课程(培训班必开课程) (1)高等教育学; (2)高等教育心理学; (3)高等教育法规; (4)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 2、安排若干专题报告或讲座 安排与培训内容有关且有助于学员拓宽思路,增长知识的专题 —116— 人事工作 讲座和报告(中西方高等教育比较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高校教 师的教学工作规范等)。 3、组织教学观摩 聘请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课堂示范教学,组织学员观摩学 习。 4、课堂教学实践(对专任教师要求) 由学员所在高校院、系(教研室)安排实施。要求学 员于岗前培训班结束之后的两周内,在工作单位就自己从事的教学工作写出一个合格的教案;根 据教 案讲授一次(1~2 节)成功的试讲课。 5、普通话水平测试。 三、岗前培训形式 从 1999 年起,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必须在省高教厅指定的岗前培训中心集中脱产学习。 培训时间在每年 8 月至 9 月间,为期一个月。各岗前培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 1-2 期培训 班,必要时在 2 月至 3 月间再举办一期。各高校要提前做好计划和安排,确保当年新补充到校的 教师按时参加培训。各高校务于每年 6 月底前将《广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 (见附件三) 分别报送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和省高教厅人事处,同时抄报相关的岗前培训中心。 四、岗前培训的规范化要求 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要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要具体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容、统 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考试。 1、培训内容 要求各岗前培训中心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课程,保证足够的授课时数,确保教学 质量。 2、培训教材 统一采用教育部人事司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四本教材(原有同类教材可供学员学习时参考)。各岗前培训中心 所需的教材每年应有计划及时与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订购。 3、教学大纲 参照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产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 导纲要》)执行,主讲教师应根据《指导纲要》组织教学和指导学员的复习。在教学形式上采取 课堂系统讲授与分组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4、考试命题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指导纲要》统一命题,在培训班举行考试之前寄往 各培训点。 五、岗前培训的考核与结业 岗前培训的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兼顾学习作业和课堂教学实践等方面。学员学习结束,必 须参加四门主要课程考试,考试形式采取闭卷考试,教务及阅卷工作由各岗前培训中心负责;学 员的课程教学实践由所在单位于岗前培训班结束后的两周内安排实施,拟定教案和试讲课由教研 —1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室主任写出评价意见。各岗前培训中心和学所在单位应及时分别将学员考试成绩单和《广东省高 校教师岗前培训学员课堂教学实践评价意见表》(见附件二)报送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考试成 绩和课堂教学实践均达到合格者方准予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将准予结业学员登记造册,用六位数字(前两位为年份,后四位为学 员序号)统一编号,并按名册填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与名册编号一致)。经省高教厅 审核批准,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及时将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成绩单和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 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寄发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将证书发给合格者本人,成绩 单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转正定职和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备 条件。 六、岗前培训的学费 参照省物价局规定对同类培训班的收费标准,教师参加培训按 300 元/人标准收取学费,教 材资料费及住宿费另收,学员培训经费由所在学校解决,伙食费自理。 七、岗前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1、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省高教厅统一领导和部署,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具体组织 实施。 2、各岗前培训中心所在学校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人事处具体做好教师岗 前培训的实施,包括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具体要 求是: (1)每期培训班应指定一名得力干部或教师担任班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要制定周密的教学计划,选聘能真正胜任岗前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任课; (3)建立必要的考勤制度,加强教学管理; (4)严格把好考试关,确保教学质量。省高教厅人事处会同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将不定期 对各岗前培训中心的教学工作和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问题。 3、岗前培训四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选聘工作责任感强,熟悉教材内容,教学经验丰富,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中《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的教师应具备 教育学或心理学专业讲师以上资格。各岗前培训中心的四门主要课程的任课教师可在本校教师中 聘任,也可在其它高校聘任。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将在部分高校选聘一批岗前培训兼职教师,对 各岗前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以确保各岗前培训中心对教师的需要。 八、根据“相对集中,就近培训,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设立 广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中心,各高校可就近选择岗前培训中心安排教师参加岗前培训。 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中心分布是: 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华南师范大学) —118— 人事工作 广州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中心(人事处) 湛江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中心(人事处) 韩山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中心(人事处) 各高校应重视抓好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教育部“先培训,后上岗”的文件精神, 认真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合理安排好新教师的工作与学习。在新教师报到时,检查并督促他们按 时参加培训,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和交 流培训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培养和造就面向二十一跨世纪的高素质的高校师 资队伍作出贡献。 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2] 28 号 2002 年 12 月 27 日颁发)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用工制度,加强对合同工人(旧称临时工)队伍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对合同工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本文所指合同工人,是指不纳入学院正式编制,由学院内各部门聘用,不论使用何 种经费列支工资,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工人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本院离退休教职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使用合同工人,应按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部门领导原则上不应 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本部门担任合同工人。 第二章 第三条 用工管理 组织人事处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合同工人用工的总体管理。 各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合同工人的分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是合同工人管 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合同工人指标;审核合同工人 的上岗资格;向省、市、区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学院合同工人用工计划;办理用工年审,签订 劳动合同,代收代缴合同工人用工调配等费用;制定、调整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协助调解 —1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劳动纠纷。 第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选招合同工人,将拟 招用人员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具体安排合同工人的工作;负责对合同工人进行思想教育、岗 位培训、工作考核、法纪和劳动安全教育等日常性管理工作;核查合同工人的计划生育情况;按 时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合同工人人员增减情况;通知合同工人及时办理用工相关证件的年审、换领 并收集相关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三章 第六条 招用、流动 招用合同工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 的原则,严格控制招用外省劳动力。财会岗位或涉及钱款管理的岗位应招用广州市区户口人员; 保安员应从复员军人中招聘。 补招必须遵循“走一补一”的原则;工作量减少或岗位撤消的,应裁减人员;新增招聘的, 必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用。 第七条 应聘到学院各部门从事合同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需提供广州市医疗部门或卫生部门的体检合格或身体健康的证明文件。 3、年龄在 16 周岁(有毒、高温、高空等高强度工作必须年满 18 周岁)至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正常情况下男性 60 周岁、女性 50 周岁)内。 属于首次招用的人员,是农业人口人员的,男性一般不得超过 35 周岁、女性不超过 30 周岁; 是城镇人口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45 周岁。 4、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明。 5、属广州市区户籍的人员,应持有《失业证》 ;非广州市区户籍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 地劳动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6、应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7、非广州市区户籍人员,首次应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应聘财会、贵重设备管理岗位需有 1 名具有广州市区户口和固定职业的人员提供担保, 出具担保书。 9、技术工种岗位的合同工人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必须从取得了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考核后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机动车辆驾驶、电工、焊工等国家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工种的岗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 岗证;属新生劳动力的,必须接受过职业培训或相关教育,取得相应就业资格。 10、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证书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应聘人员需提 供认证文件。一经发现使用假证书文件资料即予以辞退。 第八条 —120— 应聘人员用工材料不齐备,用人部门不得录用,不可招用与原工作单位尚未解除劳 人事工作 动关系的人员,否则,产生劳动争议、经济技术纠纷及由此引致的一切问题,由用工部门自行负 责解决。 第九条 合同工人聘用前,用人部门应将第七条所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本 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3 张交组织人事处并登记人员信息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方可聘用。非广州 市区户籍人员,聘用后应立即办理暂住证。 第四章 第十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合同工人必须办理劳动用工申 报审批,并在招用 30 天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试用期一般为 1—3 个 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进行考察的阶段,一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不相符或 劳动者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纳入学院合同工人用工计划,由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合同工人,其合同管理工作 由组织人事处执行办理。由部门支付经费招用合同工人,必须在招用前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用工手 续,部门应将所需证件材料送组织人事处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签订《代 办合同工人劳动用工手续协议书》,予以代办劳动用工的各种手续;否则,视为非法用工。用人 部门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用工部门负责解决, 学院不承担责任,组织人事处不参与调解,后果严重的,将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统一版本。如需另行制定劳动合同 文本,应先将合同书样本报送广东省、广州市劳动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后方可使用。 劳动合同需经广东省、广州市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鉴证手续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办理。 院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实体,自行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用人部门或合同工人个人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除符合合同免责条款 外,需负赔偿责任。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用工部门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助或经 济补偿。因合同工人个人要求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用工部门不予补助或补 偿。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工资福利 纳入学院合同工人用工计划管理的合同工人,由学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除工资 包干使用部门外,一般执行组织人事处报请学院批准的统一工资标准。各部门自行聘用和支付工 资的合同工人,由用人部门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广州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合同工人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技术岗位津贴、奖金、福利性补贴、特殊 岗位津贴等构成。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标准以我院正式工人中的普通工同期 基本工资平均增资幅度确定。 —1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六条 合同工人工资以日计算(工资承包使用的部门以岗位工资计算)。学院行政经费 支付工资的合同工人,所在单位应于每月底将其当月工作缺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审 核后制作合同工人工资表,财务办公室按工资表在下月 5 日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 合同工人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累计 40 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 的,每天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十八条 合同工人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休假。 根据学院工作特点,可在寒暑假期安排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但是否安排寒暑假,由用工 部门确定。寒暑假假期天数为:①来院工作满半年以上至一年的,安排暑假一周、寒假一周;② 来院工作一年以上至两年的,安排暑假两周、寒假一周;③来院工作两年以上至四年的,安排暑 假三周、寒假一周;④来院工作四年以上的,安排暑假四周、寒假一周。 合同工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与学院在编教职工相同。 上述假期均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假期的,经用工部门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十九条 合同工人医疗费一般采取定额包干(工资包干部门包干费内已含医疗费),发给 个人掌握使用,每月随工资发放。在国家实行医疗社会保险化之后,按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在合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各 险种的投保,保险费由用工部门及劳动者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用工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 拒绝为劳动者投保;劳动者个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部门不得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由学院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除外)报组织人事处办理了用工审批手续后,自行支付 工资招用的合同工人,其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可由组织人事处代办,经费由用工部门和劳动者按规 定比例金额交到财务办公室,由学院财务划转社保机构。用工部门隐瞒用工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全部责任,并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人因工负伤,用工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之内以最快方式报组织 人事处,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 48 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隐瞒事故不报产生的后 果将由部门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人女工生育子女,须在产后 45 天内将本人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准生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住院证明或病假证明送组织人事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过期不报送造成社保 机构拒付的,责任自负,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考核奖惩 合同工人每学年必须与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一同参照正式教职工同等人员标 准进行考核,。用工部门应组织对合同工人的考核,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处。使用合同工人在 10 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合同工人独立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 15%以内。 年度考核优秀的合同工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 —122— 人事工作 本合格者,将不再续签新一期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人因违纪犯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者,劳动合同即时终止,并从此不得 在我院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内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其合同工人使用管理办法由单位按国 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修订,本办法条款有与国家规定不 符的,即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附件:代办合同工人劳动用工手续协议书 附件: 代办合同工人劳动用工手续协议书 甲方:广州美术学院组织人事处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用工部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乙方以部门经费招用丙方签订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投保等问题,三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签约各方需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遵守《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之规 定。 二、甲方在审核劳动用工手续符合规定后,同意为乙方代办丙方的劳动用工审批、劳动年审、 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投保等用工手续。 三、乙方在招聘人员时应按《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对应聘人 —1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员的考查考核,向甲方提出代办申请,提供相关的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招用, 否则甲方不予代办。 四、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在应聘时,应按《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 行办法》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 五、甲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各项审批事宜,所需费用由 乙方和丙方按规定应承担部分及时交缴至学院财务办。逾期不缴,甲方可中止代办,由此产生的 后果,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甲方作为学院合同工人管理的归口部门,受学院委托,指导乙方办理招、用工,为乙方 代办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乙方作为实际的招用工单位,必须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和义务;乙方与丙方如出现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参与调 解,但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七、丙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标准由乙丙双方商定。丙方工资由乙方按月支付,并报甲方备 案。丙方工资调整,乙方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负担丙方的薪酬、工伤医疗、福利 待遇等方面经费的支出。 八、乙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前 30 天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劳动争 议和费用,由乙丙方按所负责任承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向丙方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 的,经费由乙方负担。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签约各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丙方(签名): —124—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工作 转发《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 [2003]178 号文的通知》 (广美人字 [2004] 16 号 2004 年 4 月 22 日颁发) 各部门: 现把广东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 [2003]178 号文的通知》全文转发如下,请组织本部门教师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如有问题,请及 时与学院组织人事处联系。 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 [2003]178 号文的通知 (粤人发 [2004] 108 号 2004 年 4 月 15 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从 2004 年起,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 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 号),并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 执行: 一、评审范围 (一)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其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取得资 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师,凡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签有聘约,并工作 1 年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 在外省取得的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 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四)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要求的教师,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 —1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离、 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现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申 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 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受聘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申报评 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教师一视同仁。 二、学历与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粤人发[2003]178 号文执行: (一)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 历(学位) 、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 3 年调整为 2 年以上;或 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 限由 3 年调整为 2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 4 年调整为 3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 5 年调整为 4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专业 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 5 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者,或取得助 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 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 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三)从 2006 年起,城镇(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学教师首次聘任中学高级教师 职务、小学教师首次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126— 人事工作 三、外语条件 对有外语条件要求的系列,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按粤人发[2003]178 号文规定执行: 1、艺术和体育专业的人员,1959 年(含 1959 年,下同)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 仅作参考;1960 年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40 分以上,当年有效。 2、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 1959 年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40 分以上, 当年有效。 3、非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1955 年以前出生或 1977 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 校学习且毕业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56 年至 1959 年出生的人员,或在县级以下基 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40 分以上,当年有效。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四、特殊人员评审 (一) 对下列人员申报评审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3]178 号文规定执行: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特殊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有关申报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二)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就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 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条件限制。 五、其他 (一)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研究和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照本文执行。 (二)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5] 7 号 2005 年 3 月 4 日颁发)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教 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文所指非事业编制,是指不纳入学院财政核拨编制及自筹事业编制管理,不转入 人事档案关系和户籍,由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自主公开向社会招聘,按聘用劳动合约 管理的人员编制。 第二条 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对学院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的总体管理,各部门主持工作的领 导是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二、聘用条件 第四条 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位工作需要招聘。由学院行政经费列支薪酬 聘用的,必须有核定下达的非事业人员编制。部门经费聘用,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招聘、管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 2、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有所要求对应的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及相关学历。 3、身体健康。 4、提供符合招聘规定所需的个人证明文件,如户籍身份、就业状况、人事档案关系状况、 计划生育、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必要时需提供认证文件。一经发现使用 假证书文件资料即以辞退。 三、聘用程序 第六条 聘用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聘用非 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计划,提出用人数量、拟安排岗位、专业学历等要求,人事处汇总计划报 学院领导审批。各部门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进人。 2、人事处根据学院确认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按照 差额形式确定面试人员。 3、进行面试考核,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学院领导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4、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为 1 至 3 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 3 个月。 四、受聘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有权辞聘;因本人原因的, 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承担违约责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128— 合同期满,学院或受聘人不再续签,合同终止,聘用关系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提前 人事工作 解除合同,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除符合合同免责条款外,需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受聘人有接受培训教育的权利。参加业务培训需由本部门或学院相关部门批准,部 门和学院视具体情况支付一定比例培训费用,参加学历教育或与岗位工作业务无关的培训,费用 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受聘职务的要求和受聘岗位的职责,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单位的安 排,完成规定的任务,并接受考核。 2、努力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护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占用本 职工作时间和使用学校物质、技术、资料谋取个人私利。 五、工资福利 第十一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享受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基本工资和岗位生活补 贴津贴,并根据国家和学院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按国家工时制度及部门岗位工作安排进行工作,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即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休假。根据学院工作特点,可在寒暑假期安排休假(不 含国家法定节日),但是否安排寒暑假,由用人部门确定。寒暑假假期天数为:①来院工作满半 年以上至一年的,安排暑假一周、寒假一周;②来院工作一年以上至两年的,安排暑假两周、寒 假一周;③来院工作两年以上至四年的,安排暑假三周、寒假一周;④来院工作四年以上的,安 排暑假四周、寒假一周。 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与学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相同。 上述假期均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假期的,经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学院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逐月发放,在学 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学院和受聘人员按 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六、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与学院事业编制人员一同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 续聘、解聘以及奖励、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按学院规定。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当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参加基本 工资的晋升调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当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可参加 工资晋升及停发下一年度月奖励性工资,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1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业务和工作业绩优秀拔尖并在学院工作满一定的时间后,根据工作需要 和编制情况并符合上级调配规定条件的,可转为学院事业编制。比例暂定不超过全部受聘人员的 10%。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返聘的离退休教职工、合同工、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依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广美人字 [2005] 30 号 2005 年 6 月 30 日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明确劳动纪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以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及各 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教职工的各类假 期及工资待遇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凡在职或返聘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 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利用寒暑假因私出境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二章 第一条 病 假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工作,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 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第二条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病假两个月内,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 给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 工资的 90%。 —130— 人事工作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 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全额发给。 (五)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六)教职工长期患病,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和院内津贴 停发。 第三条 教职工休病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第四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的规定》(国发[1981]52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 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18 号)。 第三章 第五条 事 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 提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 7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有特殊原因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处理。 (二)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 30 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 30 天的,超过天数的 基本工资按 80%计发;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 60%计发;超过 90 天的,超过天数 的基本工资停发。 (三)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的,当月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含奖励工资、岗位 奖金、行政节支奖,下同)、岗位生活补贴停发;累计超过 20 天的,院内津贴停发。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五)教师和护士一年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发当年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为累计计 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 第七条 凡归侨、侨眷及港澳台眷属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的,均按因私 事出境办理。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境应安排在寒暑假,并须在假期结束前按时返回。超出寒暑假 的时间按事假对待。去港澳台的,假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含寒 暑假时间在内);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 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职教职工因 私出境未经批准超过假期六个月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假期六个月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或定居国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 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如果出境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 向学院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才能发给离休、退休费 —1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 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职工休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第九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2]12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 号);国务 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 规定》 ([83]侨政会字第 007 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 ([92]侨内会字第 020 号)。 第四章 第十条 探亲假 探亲假指的是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 的(双方居住地相距 80 公里以上,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 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 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岳父母、公婆。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探望在国内的配偶、父母的,可享受如下假期: 一、在职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或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含港、澳、台)探亲的假期待遇如下: 一、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 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二、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 一次的,给假 70 天;两年一次的,给假 45 天;一年一次的,给假 20 天。 三、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四、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 40 天。 六、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 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第十三条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 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132— 人事工作 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得到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 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配偶坚持要出国探亲,经配偶所在单位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超过寒暑假天数的可请事假给予补足。出 境探亲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津贴 照发。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规定假期的,即不再享受相应的探亲 假期待遇,但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 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 配偶的待遇。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 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 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七条 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 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九条 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3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 号);财 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 113 号)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劳险司函[1989]1 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 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 号);《广东省 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 [1996]19 号);国务院侨办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 第 011 号);国务院侨办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 侨政会字第 007 号);国务院侨办等《关于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 关待遇的通知》([92]侨政会字第 020 号);国务院侨办《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 弟姐妹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83]侨政字第 214 号);原国家教委《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 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88]教外综字 003 号)。 第五章 婚 假 —1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一条 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申请休结婚假。 第二十二条 婚假时间为 5 天。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 10 天。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婚假期间,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照发。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婚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 19 号);《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丧 假 丧假是指工作人员中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 5 天。工作 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领导批准,也可给予 5 天的丧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休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休丧假期间,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津贴、院内津贴照发。 第三十条 教职工丧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 19 号) 。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各类假期。 一、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 二、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 30 天。 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晚育者,可增加产假 15 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 四、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 10 天看护假。在孩子 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六、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 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七、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照发。 八、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 第三十二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定期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至婴儿一周岁。 —134— 人事工作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 75%发给,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在调 资升级时可参照出勤处理,哺乳假期间停发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岗位生活补贴和院内津贴。 若哺乳假期间正值寒暑假,不能顺延。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休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 府[1989]16 号)、《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休假问题的复函》(粤劳护函[1989]645 号);《广东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 [1996]18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 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 19 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事厅、劳动厅、 计生委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 号) ;广东 省教育厅《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高教人[1993]102 号)。 第八章 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院批准,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 内,工资、工资类奖金和津贴、院内津贴照发。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请假、销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 位。 第三十七条 凡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 领导签批方可准假。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表由审批部门妥善保 管备查,作为计发工资、奖金、院内津贴的依据。 一、请病假、工伤假须提供学院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在外地期间请 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请产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请计 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手术证明;请哺乳假须详细说明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以及休哺乳假 将对本人工作造成的影响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 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十九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事假 1、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请事假,报人事处转主管院领导审批。 2、其他教职工请事假,1 天以内的由科(教研室)负责人审批;2 天至 6 天的由所在部门审 批;7 天至 14 天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 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提出 —1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并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院计生部门审 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出国(出境)探亲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和保卫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 准。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旷 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经劝说无效的。 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四十一条 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个月内旷工 1 天,扣发当月院内津贴 200 元。 二、一个月内旷工 2 天,当月院内津贴停发。 三、一个月内旷工 3 天,当月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停发。 三、一个月内旷工 5 天,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岗位生活补贴、院内津贴停发。 四、连续旷工 15 天或在半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的,作除名处理。 第十一章 考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登记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任教师在不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的情况下, 应与所在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每星期至少一次向所在部门考勤登记员通报去向。 第四十四条 考勤登记员在每月月初统计本部门教职工上月的出勤情况,填写《广州美术学 院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见附件) ,由考勤登记员和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印章,并公开张贴 在本部门办公室。在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上月请假、旷工等缺勤情况书面报人事 处。 第四十五条 对连续旷工 3 天以上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告知人事处,所在部门不及时 报告,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规定处理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考勤登记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事处按各系报送的缺勤情况,对照前面各款按章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今后国家或广东省的相关政策有变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广东省的规 定执行。 —136— 人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广美字 [2005] 52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为了加强对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使他们尽快适应并胜任教学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教学 水平和学术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经学院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制是指通过适当的方式、选派具备一定条件和资历的教师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过好 “教学关” ,使他们在一定期限内适应并基本胜任教学工作的制度 35 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对象: (1) 未具备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的; (2) 虽具备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但在高等学校教师岗位上工作未满三年的; (3) 各教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导师制培养过程提高教学水平的。 二、学院人事处负责管理全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工作的行政领导负 责本单位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三、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学期为见习阶段,第二学 期为试讲阶段。凡纳入导师制培养范围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培养期限内均不担任课程的主讲教 师,必须先担任助教工作,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担任主讲教师,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青年教师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熟悉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2、原则上是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所从事的专业与培养对象拟任教的专业对 口。 3、近 5 年至少主讲过两门以上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工作量饱满,愿意承担学院下 达的教学任务和相关工作。 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五、培养期内导师与培养对象的职责 1、导师的职责: (1) 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播科学的教育思想。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 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品格; (2)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至少一门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正确把握教学的 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 通过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指导青年教师编写教案等形式,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本专业正 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把握教学环节,并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 —1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 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学习并遵守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5) 与所在教学部门协商,拟定指导计划,明确培养对象拟任教课程,指定参考书,制定并 落实培养对象的听课计划;检查青年教师备课、授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指导设计等教学环 节。 试讲阶段应安排青年教师讲课,导师听课次数每学期不少于 2 次。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 做好记录,课后了解学生对培养对象课堂教学的反映,并把相关意见向培养对象反馈。帮助青年 教师完成培养期结束前的公开试讲; (6) 对指导对象进行阶段性全面考核。每学期填写至少 2 份《导师制考核表》,学期末写出 导师工作总结。经所在教学部门审核后转学院人事处备案。 2、培养对象的职责: (1)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以教师工作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忠于 教育事业,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2) 在培养期限内,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熟悉本专业教学的基本内容、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掌握本专业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认真学习学院关于教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在见习阶段,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导师或本专业其他老教师讲课,每 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 20 学时;辅助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及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导师的科 研工作。每学期应至少完成一份专题作业或一篇教学研究或学术方面论文,交导师评价并签署意 见; (4) 在试讲阶段,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承担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必须按要求认真备课, 书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并做到课前与导师沟通试讲内容、要点及主要方法,课后征求导 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5) 每学期末要写出培养效果总结,经所在教学部门审核后交人事处备案。 六、考核办法 1、各教学部门负责考核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执行“导师制协议书”的进程和效果,并书面报 人事处备案; 2、青年教师通过导师制培养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能独立讲授一门以上专业课(公共基础课教师能开出一门以上公共基础课) ; (3) 能够较好地把握各个教学环节,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 (4) 试讲阶段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中等以上,没有教学事故; (5) 积极从事课程教学研究,能完成并公开发表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教学研究方面的专题论 文; —138— 人事工作 (6) 只具备助教任职资格的青年教师,在导师制培养期间,应基本达到本专业讲师任职资格 条件的要求。 青年教师如达不到上述要求,须责令其再次接受导师制培养或调整岗位直至解聘。 3、在导师制培养周期结束前,即每年的 5~6 月间各教学部门须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公开试讲, 应把试讲的时间、地点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并在学院布告栏公布;导师应到场并进行 总结性发言。 七、导师的聘期和待遇 导师聘期一般为两年,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期。为保证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在一个培养周 期内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为 2 人,最多不超过 3 人。 每年的 7 月份,学院根据导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以每名培养对象每年 3000 元的金额向相关 的教学单位(系、部或二级学院)划拨培养津贴,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导师的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核 发。 八、导师制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由于导师制的培养对象主要为来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因此每年的 6 月 15 日前各教学部 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第四条的条件拟定导师名单,确定导师与青年教师的选配方案,报人 事处审核备案。 2、签订“导师制协议书”。 受聘的导师与被培养对象必须与所在教学部门签订“导师制协议书”,协议一式 4 份,导师、 培养对象、教学部门各执 1 份,人事处备案 1 份。 3、一般情况下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为培养期的见习阶段,第二学期为培养期的试讲阶段,每 学期末相关部门、导师及培养对象应写出总结报告,报学院人事处。 4、每年的 5~6 月份为考核、总结阶段,各相关教学部门应组织培养对象公开试讲,部门领 导、导师、专家到场,对培养对象在导师制培养阶段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写出总结报告,导 师应做现场总结发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5] 54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为适应我院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 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13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总 第一条 则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被我院教学、科研单位聘请, 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且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便于管理,根据其来源等情况的 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外聘兼职教师,指从国内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在职人员中 聘请的,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外聘专职教师,指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3、外国、港澳台教师,主要是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 聘请外国、港澳台教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 各部门应从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聘用紧缺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 业的教师,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聘用。 聘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于每年 的 10 月 30 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外聘教师计划,拟聘外国、港澳 台教师的应同时抄报学院外事处。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占本部门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四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1、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丰富的教学 经验,在教学、科研、创作方面有良好业绩。 2、应具备相应专业讲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聘请外籍学者或留学回国人员为外 聘教师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拟任教的学科专业对口,并且是我院当前重点发展的学科与 专业。 4、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合同,按要求来我院授课、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5、来我院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外聘教师,还应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要求并经学 院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 聘用审批程序与权限 1、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 各教学部门可在外聘教师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择优选聘教师在我院兼 职从事教学工作,并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聘任报告,应包括聘任目的、拟任教课程,拟聘人员工作和学习简历、思想品德鉴定意见、 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意见等内容(下同); ①《广州美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一式 2 份); —140— 人事工作 ①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教 育机构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 2、外聘专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 各教学部门聘请教师专职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应报学院聘任委员会审议。须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① 聘任报告; ②《广州美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 ; ③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个人代 表性作品和论文等。在国外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历、学位 认证。 第六条 外聘专职教师和外国、港澳台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学年聘 任。聘期内实行合同管理。 外聘专职教师合同由学院人事处拟定统一格式,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教师本人签订;外国、港 澳台教师的合同由外事处负责拟定。 第七条 聘请外聘教师的部门应明确其教学任务和职责要求,负责落实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 工作,并积极配合学院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聘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与效果进行考 核。 第八条 外聘专职教师和外国、港澳台教师的聘书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编号发放。 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已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的外聘教师,原则上聘任同级专业 技术职务;未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只能聘任初级或中级职务。符合评审范 围和任职条件的外聘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外聘兼职教师,按课时计酬。参照同等职务的院内在职教师的课酬标准和发放途径 计发报酬。我院不负责外聘兼职教师的住房、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外聘专职教师,纳入我院合同聘用人员管理体系,参照《广州美术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 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管理,以《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节聘用单位与外聘专职教师之间的劳 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 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学院外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确 定。 其 他 —1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一条 所在部门应会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考核评估,加强对外聘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对长期在我院工作、业绩突出的外聘教师给予 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5] 55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规范离退休教师延聘、返聘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经 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家退 (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 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 60 周岁退(离)休。 针对我院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延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教授、研究员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 学、科研人员;返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 研人员。 学院人事处在每年的 1 月份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各有关部门,各部门在收到 通知的同时即应考虑有关人员的延聘、返聘问题。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即延聘 (一) 延长退(离)休年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教授、研究员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 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 4、本单位编制允许,延聘的高级专家占用本单位的编制; 5、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 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最高年限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 70 周岁。首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 3 年,如需继续延长必须再次报批。 —142— 人事工作 (三) 延长退(离)休年龄报批程序 由所在部门或本人在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在其达到退 (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1、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 3 份,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 交学院人事处。 2、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委员会) 、党委讨论同意后,由人事处报省教育厅审批。 3、省教育厅同意并批复后,由学院人事处正式通知专家本人。 4、首次延聘期满后需继续延聘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四) 经规定程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不再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领导工 作,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五) 经规定程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享受与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相同的工资、 福利待遇。 二、高级专家办理退(离)休手续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情况,返聘从事 教学、科研工作 (一)返聘的高级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已承担重要工作(如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等),以及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特殊 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仍需要一段 时间完成交接工作的。 4、本人自愿。 (二)返聘高级专家的聘期和最高期限 聘期一般为一年,为便于安排教学工作,从当年的 9 月到次年的 8 月。退(离)休后首次返 聘的聘期可适当延长,以便与学年相一致。 返聘的高级专家一般年满 70 周岁不再返聘。 (三)返聘高级专家由所在教学、科研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所在部门在接到学院人事处的 《各部门到达退休年龄人员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返聘,并书面报学院人事处;返聘期满准备继 续返聘高级专家的,在每年的 7 月 10 日前把下一学年的返聘名单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并由学院 人事处发给返聘通知书。 (四)返聘高级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返聘的高级专家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下月开始领取退(离)休费,享受(退)离休 人员的福利待遇;不再占用所在部门的编制。 2、由返聘部门发放课酬或校内津贴。 3、认真完成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赴境外探亲、旅游或占用工作时间外出的应 —1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办理请假报批手续,担负指导研究生工作的高级专家还应报学院研究生部审批,以维持正常的教 学秩序。 三、各相关部门应在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延聘、返聘的高级专家,并在教学、 科研工作上提供支持和协助 四、本暂行办法的文件依据:国发[1978]104 号、国发[1983]141 号文、国发[1983]142 号、粤府办[1990]56 号、人退发[1990]5 号、粤组通[1999]47 号 五、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6] 2 号 2006 年 2 月 22 日颁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和我 院的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 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 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 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包括试讲和面试两个部分,总成绩分别为100分。试讲成绩和面 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合格线(合格线为60分)。测评时间为20-30分钟,其中试讲时间为 15-20分钟,面试时间为5-10分钟。测评的地点和时间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定。试 讲内容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自选。 三、测评标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制定我院的测评标准(见附件)。 四、学院在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成立造型艺术、设计艺术和史论与文化基础三个教育 教学能力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分别对不同专业类别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试讲评 价。每个测评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均应具备本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具体步骤: 1、申请人自行选定试讲课程的具体内容,讲授时间约为15-20分钟,填写《申请认定 —144— 人事工作 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登记表》,编写教案,交人事处转测评小组审阅; 2、人事处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商安排测评的时间和地点,集中组织试讲。 测评小组 根据测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填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 评登记表》,作为学院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非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试行方案 (广美字 [2007] 2 号 第一章 2007 年 3 月 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学校办学规 模与办学经费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高等学校特点,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 适当向技术含量高、责任较重、工作时间较长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 构造适当的工资档次落差,建立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非固定编制人员工资制度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固定编制员工。 第七条 工资模式 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院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1. 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 定。 2.岗位工资 —1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2)岗位工资分为五级9档的等级序列(见《非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分别适用于高、中、初级员工。 3.院龄工资 (1)按员工为学校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学校工作; (2)院龄工资根据本单位院龄长短,每满一年加发10元; 4. 奖金(效益工资) (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2)绩效考评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5. 津贴补贴 包括有大学城综合补贴、通讯补贴、工种(技术)津贴等。 (1)大学城综合补贴 (2)通讯补贴。使用学校集群网小灵通的享受月租补贴 。 (3)工种(技术)津贴 6. 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新录用员工,执行试用期或见习期工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见习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根据聘用的岗位和档次,核定工资。 第八条 关于岗位工资 1. 岗位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 (1)岗位工资标准由学校领导批准; (2)根据学校办学与经费状况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2. 员工岗位工资核定 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档次,核定岗位工资,初次确定岗位的执行同级岗位的下限1档, 经1年考核合格,再调整档次。 3.员工岗位工资变更 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下一个月起调整。 第九条 关于奖金 1.奖金的核定程序 (1)每学年末进行年度考核,各部门提供本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根 据聘用制人员工作绩效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奖金的发放; (2)人事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根据学校 经费情况,确定每位员工奖金的发放金额。一般情况下,全年奖金金额不低于员工一个月 的基本工资; —146— 人事工作 (3)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处造册发放。 2.奖金的发放,依据上一学年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条 关于院龄工资 1. 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院龄,不计发当年院龄工资。 2. 试用期不计院龄工资,院龄计算从最后一次进入本院工作起计算。 3. 院龄工资在每年的9月份调整。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各类假期工资的发放按《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 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执行。 3. 工资构成中工种(技术)津贴中已考虑到不同岗位工作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再 发放加班补贴,由部门安排补休。确需发放加班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 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学校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 本专业(工种)工作年限达到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 技工,岗位工资可向上浮动1-2档。 6. 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可向上浮 动1档岗位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十三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学校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工资已含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制度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每月按规 定从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骨干教师 选拔与培养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8] 45 号 2008 年 11 月 4 日颁发) 为了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学术梯队建设,进一步稳定和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 体素质和学术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总体目标 在我院重点发展的学科或专业领域分期分批、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培养具有开 拓性和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有一定研究成就和良好发展 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自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胸怀宽广, 团结协作,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业务素 质和专业发展潜力,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业绩成果突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参展 (或被采用)的艺术作品,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的数量与质量, 以及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级别、项目数量等均处于本学科(专业)同等职务教师的 前列。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基本达到“四会”。 5、身心健康,年富力强,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二)具体要求 1、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⑴ 应具备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教授年龄不超过48周 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3周岁。 ⑵ 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应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独立系统地讲授两门 以上本科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并获得学生与同行的好评。 ⑶ 具有坚实而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 和发展趋势,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对本学科领域内1-2个研究方向有深入研究, 在国内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⑷ 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和梯队建设有综合构想,能对学 科(专业)建设起领导或指导作用。 ⑸ 是本学科(专业)方向的教学、科研骨干。 ⑹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过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科研成果突出。近5年来 科研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①至②一项,且③至⑤一项: ① 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科研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2 —148— 人事工作 篇以上; ② 公开出版有创新价值的理论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7万字(折算文字内容)以上; ③ 作品获全国美术作品展三等以上奖项(或全国一级协会展、省级美术作品展二等以 上奖项); ④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或省级 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直接指导的学生作品获省部级以上作品展三等奖; ⑤ 美术史论专业的学科(学术)后备人选应主持或主要参与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项以上;设计艺术学专业的学科(学术)后备人选应主要参与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科研开 发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中青年骨干教师 ⑴ 应具备硕士学位和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原则上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3周岁,讲师年龄 不超过38周岁。 ⑵ 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本科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并 获得学生的好评。 ⑶ 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对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深 入的了解,研究方向明确,对本学科某一专业方向有较深入研究。 ⑷ 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在本学科(专业)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⑸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主持过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近5年来科研学术成果突 出,具备下列条件中①至②一项,且③至⑤一项: ① 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科研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1 篇以上; ② 公开出版有创新价值的理论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折算文字内容)以上; ③ 作品获全国一级协会展、省部级美术作品展奖项; ④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或省级 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直接指导的学生作品获省级以上作品展三等奖; ⑤ 美术史论专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应主持院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参与省 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设计艺术学专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参与横向科研课 题(科研开发项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选拔办法 1、选拔原则。以“坚持标准,择优选拔”为原则确定培养对象,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学 院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为目的。 2、选拔人数。在坚持选拔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培养周期内以二级学科为单位选 拔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2名,中青年骨干教师3-5名,条件不成熟的专业可以暂 —1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时空缺。 3、选拔程序 ⑴ 候选人推荐 培养对象人选采取部门推荐、学术委员联名推荐以及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① 部门推荐。以院(系、部)为基本单位选拔推荐,院(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和 高级专家共5-7人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向学院人事处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② 专家提名。3名以上学术委员可联名推荐1名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候选人。 ③ 个人自荐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教师,可填报相关表格,提交材料,向所在部门或学术委员会 进行自我推荐。 ⑵ 材料初审 学院人事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⑶ 每位候选人应接受3名以上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 ⑷ 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择优选拔。 ⑸ 审定 学院领导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 4、补充说明 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的国家级和省级培养对象自然当选为我院中青年学科(学 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校级培养对象根据具体情况推荐为我院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 后备人选或骨干教师人选。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具体办 法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执行。 四、培养措施 (一)分期分类动态培养,实行合同管理 每五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学院与培养对象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培养对象个人的学术 背景与专长等实际情况,商定培养期内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签署培养 目标责任书。 培养满两年后进行期中考核,对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进行培养,对期中考核不合格者 一年后再考核,如考核仍不合格,则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培养期届满,原则上不再列入下 —150— 人事工作 一批同档次的培养计划。 (二)设立中青年教师培养基金 学院根据培养计划作出每年的预算,由学院统一划拨和使用。各二级学院(系、部)也应 拨出专款与之配套。主要用于改善培养对象的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学术活动经费, 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者予以奖励。中青年教师培养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1、生活津贴。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人选、中青年骨干教师在培养期内享受 生活津贴,并随每月工资发放,生活津贴标准另行制定。 2、科研启动费。培养对象科研经费主要通过申请科研课题立项解决,学院在各级、各 类纵向研究项目和院级研究项目申请和立项过程中,优先考虑对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资助。 获得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本人排名前2名的,可根据需要申请科研启动费,以 补充科研经费的不足。 科研启动费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设置独立账目以便核算,当年余额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⑴ 参加本专业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交通费、会务费、资料费以及赴境外进修、 讲学期间的生活津贴等。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按差旅费标准核报,国外学术交流活动期间的 生活津贴标准参照国家短期出国人员或留学人员标准制定。申请人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审 核批准后在限额范围内凭有效单据报销。 ⑵ 购置开展科研工作必须的电脑、数码相机等设备。所购设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采 购与管理范围,由乙方使用并负责维护和保管。 ⑶ 其他购买书籍等研究资料、复印费等小额开支,由乙方在科研启动费限额内自主开 支。 ⑷ 科研、学术活动必须的其他开支。 3、培养对象学术成果奖励。按照《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广州美术学 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范围和标准核发奖金。 4、培养对象属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其生活津贴、科研启动费根据引进协议约定执 行。 (三)享受学术假 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五年培养期内可 安排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学术假。申请人应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学术假期间的研究 计划,销假时应提供能证明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的业绩成果材料,未能如期完成计划的,酌 情扣发学术假期间的生活津贴。 (四)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指导工作 —1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采取导师制的方式,指定专人指导重点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开展科研活动等,充分发 挥知名专家、学者的作用。 (五)学院为培养对象在使用图书资料、工作室、举办个人作品展览、出版高水平学 术著作等方面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五、培养对象的职责和考核办法 (一)培养对象应履行的职责 1、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本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每学年须主讲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专 业课1门以上,教授、副教授应同时独立招收并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教学评价结果良 好以上。 2、协助现有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制定本学科(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经 学术委员会核准后,报学院相关部门备案。积极申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 目、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等项目立项,原有的项目资格能顺利通 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本人主讲的课程应积极申报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3、主持省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并努力争取重大科研项目立项。 4、造型艺术或设计艺术学专业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至少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2 篇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的论文,其中1篇要求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出版有 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教科书,本人负责撰写10万字(折算文字内容)以上。同时至少有2 件高水平的艺术、设计作品(独立完成或主持)参加重大艺术作品展或被社会采用,并在 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美术史论专业的培养对象应发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教科书,本人负责撰写15万字(折算 文字内容)以上。 5、须向学术委员会(或其日常工作部门)提交累计不少于10000字的有一定理论价值 的学术研究信息报告,介绍国内外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 6、每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在校内举行至少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会,所在部门领导、 导师、专家代表应到场出席并提出评价意见,学术报告的水平与效果将作为考核培养对象 的依据之一。 7、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还须承担本专业领域1至2名青年骨干教师的具体指导 和培养工作,每年度应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并确保落实。 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的要求,可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及培 养对象的学术水平进行修订。 (二)考核的实施 —152— 人事工作 1、由学院与培养对象根据考核标准签订相应的培养目标责任书,作为明确各方权力与 义务的依据; 2、培养期内组织期中、期末考核各一次,期中考核在培养期第二年结束时进行,期末 考核在培养期结束时进行,均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其程序如下: ⑴ 培养对象本人填写考核表,必须逐条对照培养目标责任书和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 自我总结和评定,与培养期内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一同提交; ⑵ 培养对象业绩成果公示; ⑶ 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业绩进行评价,必要时可组织 公开答辩;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并向培养对象本人反馈。 ⑷ 按规定计发奖金,并登记到培养对象个人学术档案。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试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11] 88 号 2011 年 12 月 30 日颁发)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 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指导思想 岗位管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要有利于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 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学校的整体改革与发展,为实现“建设国内一 流、海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高水平教学、创作、研究实力的美术院校”的办学目标服务。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科学合理,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办学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 设,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级各 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 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坚持“人才强校”的办学思想,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 —1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用人 质量与用人效益。 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等因素,实行分类 指导,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向优秀 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的 引进、培养、使用过程中的评价、考核、激励与保障机制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促进各部门 人力资源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 第三条 目标与任务 实施岗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因事 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 转换,建立完善的人员聘用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与创造性,增加学校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岗位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及相应的岗位条件,使 我校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经过考核评议进入对应的岗位,完成新旧制度的转轨。 积极推进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 理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完善,构建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框架。 第四条 政策依据 (一)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 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 ; (三)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59 号); (四)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粤人发[2008]275 号); (五)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粤人社发[2010]105 号) ; (六)《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 [2010]256 号); (七)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学校在册的固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其他在岗、在聘完全人事代理人员、非固定 编制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与聘用 管理。校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154— 岗位类别及岗位总量 人事工作 第六条 岗位总量 (一)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综合确定。 (二)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编、在岗、在聘教职工人数为基 数。 第七条 岗位类别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 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 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图书资料、信息技术、档案、会计、 审计、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翻译、新闻、出版、文博等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提供相应 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制度。 (三)管理岗位指在学校、院系以及其他的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岗位类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教辅部门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教学部门的党总支书 记一般设为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教学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并可根据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等级。 (二)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根 据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后,可以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在管理、 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简称“双肩挑”: 1、“双肩挑”仅限学校领导岗位或党政群管理部门领导岗位; 2、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 3、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4、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量。 我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双肩挑”岗位数量,并加强对“双肩挑” 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必须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职数, 并完成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工作目标和职责。 第九条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1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经核准,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 80%,其中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占岗位总量 的 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 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逐步减少工勤 技能岗位的比例。 各附属单位(附属中专、岭南画派纪念馆)的岗位类别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控制数,由 各附属单位核定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章 第十条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级至十三级,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 例为 15%:30%:40%:15%。正高级设置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 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办法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的岗位,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 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 3:4:3;初 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5:5。 (四)学校教师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可设至二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可设至四 级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比例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比例。 (五)学校在首次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 于今后选拔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一般设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 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岗位。 (二)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 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干 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确定,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一)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高级技 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 级,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数合计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 5%,且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核准确定。 (二)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学校严格控制技术工 —156— 人事工作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级和二级岗位合计数、技术工三级岗位数、技术工四级岗位数、 技术工五级和普通工岗位合计数之间的比例控制标准为 5:40:25:30。 第十三条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调控 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本办法 实施后,人员结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多退少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 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员队 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或突击聘用职务。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设置 为推进学校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 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首次岗位聘用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与心理条件。 (五)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或以上。 第十六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详见各类岗 位聘用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工作业绩等实际情况对各级各类岗位任职 条件进行调整。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任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各类岗位聘用 工作委员会商议后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与组织领导 领导与决策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 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对学校岗位设 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实施细则。 (三)负责聘用结果的审核确定。 —1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九条 办公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聘用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人事 处,人事处工作人员及学院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教务处、科研创作处、研究生 处负责人为该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十条 聘用工作委员会 (一)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遴选教师高级(3-7 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审议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所)遴选 的教师中、初级(8-12 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二级岗位由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遴选非教师高级(4-7 级)、中级(8-10 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审议各单位遴选的非 教师初级(11-13 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遴选聘任到高级(3-7 级)、中级(8-10 级)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审议各单位遴选 的聘任到初级(11-12 级)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 (四)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负责按人事管理权限遴选各级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上述四个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学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一条 基层部门工作机构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所)、教辅部门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 称工作小组)。学校机关党政管理部门成立 1 个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遴选本部门教师岗位中、初级(8-12 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初级(11-13 级),专职辅导员岗位初级(11-12 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 5 级和普通工岗位)人选。 (四)负责推荐本部门教师岗位高级(3-7 级)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4-10 级) , 专职辅导员岗位高、中级(3-10 级),管理岗位(7-10 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 2-4 级)人 选。 教学部门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授代表组成, 非教学单位的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科级干部代表、中级以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教代会 代表组成。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158—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程序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包括以下程序: 人事工作 (一)发文公布。学校公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及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并 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组织实施。学校向各部门布置岗位和人员聘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向本部门教职工布 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三)应聘申报。教职工向相关部门或聘用工作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双肩挑”岗位 人员向相关教学、科研或教辅部门提出应聘申请,相关部门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四)审核推荐。各部门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将申请人材料在本部门以适当方式公 示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评议,按照比例控制标准、学校下达岗位数、聘用条件提出推荐 人选名单(专任教师岗位 3-7 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4-10 级、管理岗 7-10 级、工勤技能岗 2-4 级)和拟聘人选名单(专任教师岗位 8-12 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1-13 级、工勤技能岗 5 级 和普通工)。工作小组评议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人数不得少于 5 人。评议拟聘人选时, 赞成票超过全体工作小组二分之一(含)的,方为通过;评议推荐人选时,把符合岗位聘用基本 条件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如实上报学校。 (五)部门公示。各部门对推荐人选和拟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六)学校复核。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聘用办公室,聘用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 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聘人员提交相应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 (七)学校审议。各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审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 开会议。对于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级别发生变化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 成票达到与会员二分之一(含)的,方为通过。 (八)确定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核准,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九)学校公示。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 人申诉,必要时按程序进行复议。 (十)岗位聘用。公布聘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结果上报。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类别 聘用合同按期限设四种类别:长期聘用合同,固定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 项目合同。 (一)长期聘用合同的聘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二)固定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一至四年。 (三)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在一年以下,一个月以上。 (四)项目合同以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 长期聘用 学校逐步探索长期聘用制度,首聘时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军转安置等政策性接收人员 —1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今后重要岗位或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或长期在本校工作、工作表现良好 的也可逐步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固定期聘用 首次岗位聘用一般签订固定期聘用合同。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 期一般为四年,教师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聘用期限至本人达到 退休年龄时为止。符合延聘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延退。 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积极探索“有期限合同聘用制”,具体做法如下: (一)首次聘用时,已受聘助教 3 年以上的专任教师、辅导员,或已受聘讲师 15 年以上的 专任教师,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聘用一个聘期,该聘期结束时仍未晋升者给予仅 一次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未能晋升者,除下列人员外,不再续聘教师、辅导员岗位,符合其 它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竞聘其他岗位,否则将予以待聘、解聘处理。 1、在本校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 2、在本校及国有单位工作满 25 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 (二)细则实施后,聘用专任教师、辅导员在助教岗位累计达到 3 年未能晋升讲师,或受聘 讲师岗位累计达到 15 年未能晋升副教授、又未能取得长期聘用资格者,给予仅一次一年过渡期, 过渡期满仍未能晋升的,一般不再续聘教师、辅导员岗位,符合其它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竞聘其他 岗位,否则将予以待聘、解聘处理。 第二十六条 短期聘用和项目合同聘用 (一)短期聘用和项目合同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占所 在部门编制及岗位数。 (二)短期聘用人员一般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原则上短期聘用人员和项目合同聘用人员合计不超过本部门岗位数的 25%。 (四)短期聘用和项目合同聘用由用人部门申请,人事部门审核,校长批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聘用管理与考核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签约者不聘用。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的岗位,职责要 求,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 任、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 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期。 —160—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在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 人事工作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 的终止时间不变。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 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学校可低聘或调整岗位, 且 1-4 年内不得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者,不得聘用到本人专业对应的、我 校可自主聘用的最高等级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校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履约期间在校外兼职须向所在部门备案;全职聘用 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在校内外兼职,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并报学校 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新进人员(应届毕业生或调入人员)的聘期合同包含试用期(见习期)。新参 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 1 年,其中博士毕业研究生为 6 个月;调入人员可约定 3 个月试用 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 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2、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 作任务。考核年度内获厅局级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3、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 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 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 15%, 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或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 25%以内。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分开计算。 (二)特殊人员的年度考核 1、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 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 核;但其中因工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 —1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为合格等次;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 ,由其现部门进行 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 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 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6、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 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 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 绩显著。除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一般聘期考核 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2、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是: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 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聘期考核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3、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4、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5、聘期内曾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内曾受 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岗 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确定续聘、高聘、低聘及解聘等,并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长期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长期聘用人员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考核和每三年或四年 1 次定期考核。 (二)长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或定期考核合格以上,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或申请应聘更高 级岗位。 (三)长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或定期考核基本合格,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一年内不得应聘 —162— 人事工作 更高级岗位。 (四)长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仅限一次的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 核仍不合格,予以调整岗位,与学校签订新岗位聘用合同,待遇随岗而定,两年内不得应聘更高 级岗位。不接受岗位调整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固定期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固定期聘用人员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固定期聘用人员考核合格可在原岗位继续履聘或申请续聘,或申请应聘更高级岗位。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期限合同聘用制”情况除外。 (三)固定期聘用人员考核基本合格,给予仅限一次的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未能合 格的,予以调整岗位,与学校签订新岗位聘用合同,待遇随岗而定,三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 不接受岗位调整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固定期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人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人员,固定期聘用期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可在原岗 位继续履聘,两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人员,固定期聘用期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给予仅限一 次的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未能合格的,予以低聘,与学校签订新岗位聘用合同,待遇随 岗而定,两年内不得应聘更高级岗位。不接受岗位调整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短期聘用或项目合同聘用人员由相关单位检查履约情况,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确定岗位等级的见习期(试用期)聘用人员,见习期(试用期)满并经考核 合格,应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并签订学校统一聘期时限的岗位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 聘用合同,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同时是重点引进人才、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等,或 处于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间的,应优先履行资助、培养协议书约定的任务。 第九章 职务晋升和聘期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进行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晋升。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与现从事专业相对应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按相当职务的最 低等级岗位聘用,即教授四级、副教授三级、讲师三级、助教二级。在没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 格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遇此类情况的, 参照处理。 本规定实施前已在岗且具备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者可对应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申请应聘。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时聘用至管理岗位,不参加专 —1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业技术岗位分级管理,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 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员职级工资的,应统一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和考核。首 次聘用时,可根据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申请竞聘相应系列专业 技术岗位并兑现工资待遇;也可继续执行原职员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高于原 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除岗位发生变化外,不再晋升管 理岗位职员职级。 第四十六条 首次聘用时,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若符合相应岗位 聘用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可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申请兑现 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 2006 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后到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之前,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实行普惠政策,按其当时所聘专业技术职 务高定一级岗位工资计发退休费,该类人员仍按当时普惠的岗位等级计发退休费。个别有突出贡 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高定岗位等级的,先由学校根据规定条件和个人业绩做好筛选,按 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根据新定的岗位等级,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下月起重新 计发退休费。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工作纪律与监督机制 学校成立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成员主要由纪 委办(监察处)、工会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该小组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聘用工作的投诉和申诉并按规定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 导小组审议。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在拟聘人选公示期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的人选建议提出投诉或申诉。 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 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内容经查实属于有意 诬告的,应对投诉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充分听 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 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五十二条 参与岗位聘用工作的所有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应公布或反馈的内容 外,会议讨论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对拟聘人选的评价讨论必须保密,任何成员均不得向当事人 或其他人通报会议讨论过程,需要作出解释的由学校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164— 人事工作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聘余人员管理 属于以下情况者,不得聘用到相应岗位: 1、不符合该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 2、末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岗位或不承担工作任务超过半年的; 3、准假出国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4、经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不得申请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固定编制在职人员,因未达到聘用条件未聘用上岗的为聘余人员,聘余人 员纳入学校待聘人员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上岗的人员,可以办理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 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手续。 第十二章 第五十六条 附 则 关于“双肩挑”岗位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并严格控制。经核准,我校“双肩挑”包括: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聘用专任教师担任校级领导或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 事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学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任期内纳入职员聘用管理, 同时接受专业技术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双重考核与管理,其岗位工资可选择就高不就低,执行职 员工资的须占职员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占专任教师岗位职数,且在一个聘期(考核期) 内不得更改。 (二)图书馆、美术馆、学报编辑部、教育和信息技术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辅部门 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部门人数较多、行政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可列 入“双肩挑”岗位管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到上述岗位的,任期内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执 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须按相关领导干部岗位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其 岗位工资可选择就高不就低,执行职员工资的须占职员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占专任教 师岗位职数,且在一个聘期(考核期)内不得更改。 (三)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受聘上述“双肩挑”岗位的,仍占用原二级单位专任教师岗位和 编制,依托原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接受原二级单位对其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考核。其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可适当减免,但直接面向本科学生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类型 同级别岗位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职务、等级岗位任职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聘用时 间为准。首次聘用时可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开始计算,并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任现职以来离岗(公派除外)、病假 6 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脱产进修的按协议书 —1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约定执行;任现职以来当年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不计算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不重复扣减。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涉及的教学业绩条件、科研创作成果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 得的、并以广州美术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首次聘用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取得的业绩,原则上只能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条件。首聘聘期起始时间以上级部 门批复时间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的具体问题由学校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 交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本方案及实施细则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五个附件: 附件 1:广州美术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2:广州美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3:广州美术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4:广州美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5:广州美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 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岗位设置 设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根据学科的水平、层次并结合教师 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确定教师岗位设置标准、岗位职责和岗位等级条件。 (二)工作业绩和资历贡献相结合。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强化业绩导向, 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资历和历史贡献,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166— 人事工作 (三)重点支持和统筹兼顾相结合。通过科学设岗,扶持重点学科,促进特色、新兴和交叉 学科建设,推动优势学科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其他学科协调发展。 第二条 聘用范围 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部分,承担了教学、创作、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高校最根 本的工作任务。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研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 术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含创作)为主型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 管理见《广州美术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学校在册(在编、在岗、在聘)从事教学、科研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均列入专任教 师聘用范围。 第三条 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 (一)经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教师岗位数不少于全校岗位总量的 65%,首次聘用时,教师岗 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册的固定编制教师人数为基数。 (二)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为 15:30:40:15。 (三)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正高级岗位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1:3:6;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 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5:5。 根据“平稳过渡、顺利入轨”的原则,在首次聘用工作过程中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现有专 任教师队伍的情况,在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核算专任教师五至十二级岗位控制数,各单位在 岗位控制数范围内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聘用或推荐人选。今后将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 作等实际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并按聘期下达。四级和四级以上岗位数由学校统一控制,不划分 到各部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职责是指教师在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专业工作任务、责任和义务,是考核受聘 人员的依据。不能履行相应教师岗位职责者不能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四条 教师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荣誉,勇 于创新,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任务。 第五条 教授二级岗位(教师二级岗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扶持)学科的建设,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完成各项学科建设任务,保持与扩大本学科的优势地位。在省部级以上重要教学、科研基地、重 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室(中心)、创新团队和申办博士点的建设、运行中发挥核 心作用。 (二)负责学科团队建设,领导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指导并组织青年骨干教师开展 —1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科研创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较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创建国家级科技 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 (三)讲授本学科(专业)2 门以上本科课程,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不少于 96 计划 学时,科研为主的教授不少于 48 计划学时(周学时以 16 学时计,每学年 36 周,下同);培养高 水平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良好;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高水平学术讲座。 (四)组织力量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或艺术项目,带领团队开展原创性、 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五)发表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论著,或入选国内外公认的权威艺术作品展 并取得突破性、创新性的成果。 (六)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策划工作及 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教授三级岗位(教师三级岗位)主要职责 (一)协助制定本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学科建设任务,保持与扩大 本学科的优势地位。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基地、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室 (中心) 、创新团队和申办博士点的建设、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积极做好学术梯队和教学团队建设,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规划工作,指导青 年教师开展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科研创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较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创建 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 (三)讲授本学科(专业)2 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 1 门应为必修课。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 堂教学不少于 96 计划学时,科研为主的教授不少于 48 计划学时;培养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青 年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好。开设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讲座。 (四)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教改项目等。 (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有较高创新价值的论著, 或入选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艺术展览并取得优异成果。 (六)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策划工作及 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教授四级岗位(教师四级岗位)主要职责 (一)积极参与所在学科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在本学科规划、建设、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省部级以上重要教学、科研基地(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室(中心、团队等) 或所在博士(硕士)点的建设、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 (三)讲授本学科(专业)2 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 1 门应为必修课。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 堂教学不少于 96 计划学时,科研为主的教授不少于 48 计划学时;培养高水平研究生,较好地完 —168— 人事工作 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四)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 (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或入选公认的国际性、全国 性重要艺术展览。 (六)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策划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为社 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副教授一级(教师五级岗位)岗位职责 (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二)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 (三)讲授本学科(专业)2 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 1 门应为必修课。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 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不少于 128 计划学时;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 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四)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主持或主要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 (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有创新价值的论著,或在 公认的全国性重要艺术展览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六)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策划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组织 指导学生参与艺术、科技竞赛活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副教授二级(教师六级岗位)岗位职责 (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二)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 (三)讲授本学科(专业)2 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 1 门应为必修课。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 堂教学不少于 128 计划学时;指导本科生,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 作量,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四)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 (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有创新价值的论著,或在 公认的全国性重要艺术展览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六)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策划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组织 指导学生参与艺术、科技竞赛活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副教授三级(教师七级岗位)岗位职责 (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二)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 (三)讲授本学科(专业)2 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 1 门应为必修课。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 堂教学不少于 128 计划学时;指导本科生,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 —1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效果良好以上。 (四)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 (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有创新价值的论著,或在 公认的全国性重要艺术展览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六)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策划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组织 指导学生参与艺术、科技竞赛活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讲师(教师八至十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团队工作: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及学术研究、学术交 流活动。 (二)教学任务:独立讲授本学科 2 门以上本科基础课程,每年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不少 320 计划学时;承担实践课教学、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协助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 生;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三)科研任务:完成聘用岗位所规定的科研、教学改革课题立项研究、论文发表、参编教 材出版、艺术作品创作及参展、横向项目立项研究等科研、创作任务,取得一定学术成果。 (四)其他任务:协助所在部门教研室或工作室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组织指导 学生参与艺术、科技竞赛活动等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助教(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团队工作: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二)教学任务:在教授、副教授指导下讲授 1 门本科课程,协助教授、副教授承担课程辅 导、答疑、课堂讨论、艺术实践、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 果良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三)科研任务: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完成一定的创作、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创作和 科研水平。 (四)其他任务:协助所在部门做好教学管理事务工作,担任班主任等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 工作。 教师八至十二级岗位即讲师、助教各级岗位职责,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及本 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学校备案后列入岗位聘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恪 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爱护学 生;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0— 人事工作 (三)服从工作安排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教学行为规 范,教学效果良好。 (四)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十四条 教授二级(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校按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竞聘教师通过评议予以推 荐,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评审核定。 (一)受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就和声望的资深教授, 符合《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 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2 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 15 年以上,担 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二)已受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和贡 献,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也可由本人申请,经 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推荐申报教授二级岗 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受聘教授二级岗位;若审批未获通过,聘 为教授三级岗位。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研究,提出以下参考条件,供个人申报及学术 委员会评议时参考: —1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任教授职务满 12 年,且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两项(要求跨两类); 2、任教授职务满 8 年,且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三项(要求跨三类)。 第十五条 教授三级(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要求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 艺术创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较高成就和较大贡献,为本学科某一专业方向的学术带 头人。 受聘教授三级岗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教授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经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由于上级批准名额 有限而未获通过者,学校可直接聘用教授三级岗位; 2、首次聘用时在教授岗位任职满 8 年且具备表二所列的条件之一项;或在教授岗位任职满 6 年且具备表二所列的条件之二项(要求跨两类)。或在教授岗位任职满 4 年且具备表二所列的条 件之三项(要求跨三类) ; 3、首次聘用后,教授四级岗位晋升三级岗位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教授四级(教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教授岗位任职或取得教授任职资格,且近五年考核均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次。 (二)首次聘用后,副教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教授任职资格,在教授 四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教授四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受聘教授四级岗位的,原聘用合 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七条 副教授一级(教师五级)岗位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15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时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12 年并具备表三所列条件之一;在副教授岗位任职 满 9 年并具备表三所列条件之二(须跨两类);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7 年并具备表三所列条件之 三(须跨三类)。 (三)具备教授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为教授的,可直接聘用副教授一级岗位。 (四)首次聘用后,副教授二级岗位晋升一级岗位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副教授二级(教师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12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时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9 年,并具备表三所列条件之一;或在副教授岗位任 职满 6 年,并具备表三所列条件之二(须跨两类);或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3 年,并具备表三所 列条件之三(须跨三类) 。 —172— 人事工作 (三)首次聘用后,副教授三级岗位晋升二级岗位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副教授三级(教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或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直接竞聘副教授三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后,讲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在副 教授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副教授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副教授三级岗位的,原聘 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二十条 讲师一级(教师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12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 以上等次,可竞聘讲师一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8 年并具备表四所列条件之一;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6 年 并具备表四条件之二(须跨两类);博士后出站的教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竞聘讲师一级 岗位。 (三)具备副教授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为副教授的,可聘用讲师一级岗位。 (四)首次聘用后,讲师二级岗位晋升一级岗位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讲师二级(教师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 6 年,或任职满 3 年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首次聘用后,讲师三级岗位晋升二级岗位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讲师三级(教师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讲师岗位任职或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参加学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等次,可直接竞聘讲师三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后,助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在讲师 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讲师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讲师三级岗位的,原聘用合同的 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助教一级(教师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初级职务满 2 年,且年度(聘期)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聘用助教一级岗位。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毕业研究生担任教师工作,见习、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聘用助教一级 岗位。 第二十四条 助教二级(教师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担任教师工作,见习、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聘用助教二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 新到校人员聘用教师岗位 (一)调入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术水平和能力,由调入部门根据岗位空缺 情况提出岗位聘用建议,按岗位分级管理权限报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审议或核准,聘用到相应的岗 —1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位。 1、从高等院校调入、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教师,可参考原单位聘用情况 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2、从其他单位调入、具备非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所聘用岗位层次不得高于 其任职资格等级,并执行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人员可约定见习期(考察期)或试用期,签定见习期(考察期) 、试用期合同。 一般见习期(考察期)或试用期为一年,见习期(考察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确定相应岗位 等级并签订学校统一聘用期限的岗位聘用合同。见习期(考察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 终止聘用合同,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试用期满,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可聘用在讲 师一级岗位; (2)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考察期)工资;考察期 满后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获得讲师资格后,可聘用在讲 师二级岗位; (3)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并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聘用在 助教一级岗位。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 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校根据校内外同行专家的学术评价,经教师 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评议,报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其聘用等级。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对申报高级岗位 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讨论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请学校领导小组商定。 (二)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负责提出高级岗位推荐 人选,中级、初级岗位拟聘人选;处理本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1、对本部门申报副教授三级或以上岗位申请人进行评议,向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推荐。出现申报人数多于岗位控制数时,可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并提供票决结果供 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参考。 2、对本部门申报讲师一级或以下岗位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拟聘人选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 员会核准后聘用。出现申报人数多于岗位控制数时,可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同意票 过半数者可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 —174— 人事工作 (二)应聘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申请人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部门工作小组根据岗位控制数和申报条件提出高级(3-7 级)岗位推荐人选,中、初 级(8-12 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分别对以上人选进行公示。 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由学术委员会评议产生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五)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聘用办公室。 (六)学校聘用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七)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遴选教师高级(3-7 级)岗位人员,审核各部门上报的 中、初级(8-12 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拟聘人选名单。 (八)报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九)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十)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聘用与考核 教师岗位聘用以 3-4 年为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 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 第二十九条 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到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 为止。 第三十条 聘期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只能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 位,即教授聘用教师四级岗位、副教授聘用教师七级岗位、讲师聘用教师十级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按相当职务的最 低等级岗位聘用,即教授四级、副教授三级、讲师三级、初级二级。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岗且具备 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者可对应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申请应聘。 第三十二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 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岗位变动与岗位晋升 聘期内岗位发生变动的,经聘用单位提出并报学校批准,可调整聘用岗位并变更岗位聘用合 同及岗位任务书的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及岗位任务书的截止时间不变。 第三十四条 教师聘任上岗后,原则上应经过一个完整的聘期并且完成聘期岗位任务,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应聘与前一聘期相同层次的高一级岗位(如:教授四级岗位申请教授三级岗 位);聘期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岗位(如副教授三级岗位直接申 报教授任职资格或岗位) ,可申请转岗分流,按有关规定退休、辞职或解聘。 —1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附 则 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直属系(部)主任(副主任)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和管理。其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可适当减免,但直接面向本科学生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 少于同类型同级别岗位的 1/3。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专任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学术影响” 、“教学条件” 、“科研条件” 具体内容的增减、变更,由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专家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职务、等级岗位任职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首次聘用时可 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开始计算,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教学业绩条件、科研创作成果条件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并 以广州美术学院为第一或唯一署名。首次聘用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之后取得的业绩,原则上只能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学术影响及荣誉称号、科研创作成果参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执行,出现争议的,由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首次聘用时,长期或近三年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给予一次仅一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仍未完成教学任务的,过渡期结束后应转聘非教师岗位直至待聘、解聘。 —176— 人事工作 表一: 分 类 学 术 影 响 及 荣 誉 称 号 教 学 业 绩 条 件 序 号 选项条件(各栏中“、”后表示“或者”) 1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 2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劳动模范(教育系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教育系统)、全国师德标兵、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全国先进工作者(教育系统) 3 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 4 教育部学部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全 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5 国家一级学会、国家一级学术团体主要负责人 6 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7 教育部创新团队第一负责人 8 担任博士生导师 9 其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学术影响的项目 10 国家级教学成果优秀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11 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12 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3 国家级特色专业第一负责人 14 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15 国家级重点教材编著个人排名前 2 名、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编著者 16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17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第一负责人 18 国家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负责人 19 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第一指导教师 20 其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教学成果 21 科 研 创 作 成 果 条 件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参考条件 22 23 24 25 26 国家级、全国一级学会美术创作、艺术设计展览二等以上奖项,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详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国家级奖项的界定) 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美术创作、艺术设计展览二等以上奖项,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详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国家级奖项的界定)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 1 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 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 以上获得者(前三名)、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 人 其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科研创作成果 —1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表二: 分类 学 术 影 响 及 荣 誉 称 号 教 学 业 绩 条 件 序号 选项条件(各栏中“、”后表示“或者”) 1 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 2 全省优秀教师、全省模范教师、全省劳动模范(教育系统)、全省五一劳动奖章 获得者(教育系统)、全省师德标兵、全省师德先进个人、全省先进工作者(教 育系统) 3 省级教学名师 4 国家二级学会、国家二级学术团体负责人 5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6 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以上、“十百千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 7 表一中的同类条件,以及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学术影响的项目 8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 2 名 9 省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10 省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1 省级特色专业第一负责人 12 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 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13 省级重点教材编著个人排名前 2 名、省级规划教材第一编著者 14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15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第一负责人 16 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负责人 17 表一中的同类条件,以及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教学成果 18 19 科 研 创 作 成 果 条 件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参考条件 省部级重大、重点艺术与设计展览获奖(详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省级奖项 的界定) 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美术创作、艺术设计展览获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详见 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的界定) 20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21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22 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前三名 23 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立项研究课题第一负责人 24 25 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研究课题 2 项、省教育厅重点科研立项课题 2 项,第一负责 人 在本学科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论文 5 篇 以上(刊物名称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26 撰写并出版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著作(15 万字以上)第一作者 3 部以上 27 表一中的同类条件,以及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科研创作成果 —178— 人事工作 表三: 分类 荣 誉 称 号 教 学 业 绩 条 件 科 研 成 果 条 件 序号 申报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参考条件 选项条件(各栏中“、”后表示“或者” 1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师德标兵 2 广东省“千百十工程”校级以上、“十百千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对象 3 表一、表二中的同类条件,或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学术影响 的项目 4 参与省级重点教材、规划教材编著并完成 2 万字以上编写任务 5 编著高校专业教材并出版(独立、第一编者或完成 2 万字以上编写任务)并被相 关学校或专业采用,效果良好。 6 国家教学研究项目主研人员个人排名前 6 名、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主研人员个人排 名前 4 名 7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 4 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8 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个人排名第 4 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 2 名 9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或责任教师 10 直接指导学生参加重要艺术、设计作品展览,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详见学 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省级奖项的界定) 11 表一、表二中的同类条件,或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教学成果 12 重大、重点艺术与设计展览获奖(详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省级奖项的界定) 13 省级科研立项研究课题 1 项、省教育厅重点科研立项课题 1 项前 2 名 14 校级科研立项研究课题 2 项,第一负责人 15 在本学科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 上(刊物名称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16 撰写并出版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著作(15 万字以上)第一作者 1 部以上,或排 名前三 2 部以上 17 任现职期间,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第一负责人)到校科研经费年均 50 万元以上, 且项目完成情况良好,符合《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18 表一、表二中的同类条件,或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科研创作 成果 —1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表四: 分类 荣 誉 称 号 教 学 业 绩 条 件 科 研 成 果 条 件 序号 申报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岗位参考条件 选项条件(各栏中“、”后表示“或者”) 1 校级教书育人优秀教师等“三育人”先进个人称号 2 校级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骨干教师 3 表一、表二、表三中的同类条件,或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学 术影响的项目 4 编著高校专业教材并出版(独立、第一编者或完成 2 万字以上编写任务),并被相 关学校或专业采用,效果良好。 5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骨干教师 6 参与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个人排名前 4 名 7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个人排名前 4 名 8 校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 9 直接指导学生参加重要艺术、设计作品展览,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详见学校 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省级奖项的界定) 10 表一、表二、表三中的同类条件,或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教 学成果 11 重大、重点艺术与设计展览获奖(详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对省级奖项的界定) 12 省厅局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 1 项前 2 名 13 校级科研立项研究课题 2 项,第一负责人 14 在本学科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刊物名称见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15 撰写并出版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著作(15 万字以上)排名前 3 名 16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第一负责人)到校科研经费年均 20 万元以上,且项目完成情 况良好,符合《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17 表一、表二、表三中的同类条件,或其它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级别的科 研创作成果 —180— 人事工作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岗位设置 设置原则 (一)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 构比例,促进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岗位协调发展。 (二)服务教学,提高质量。以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为基础,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自我发 展和自我约束,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二条 聘用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以外的其他实验、 图书资料、信息技术、档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翻译、新闻、出版、文博等为 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岗位均纳入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范围。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双肩挑”岗位任职的,在受聘期间 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考核,任期内可继续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 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和条件,其工资待遇可按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员系列执行, 原则上在一个聘用周期内不变动工资系列。 (三)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 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 (一)经上级部门核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为全校岗位总量的 15%,首次聘用时,非教 师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册固定编制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数为基数。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为 8%、22%、 40%、30%。 (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正高级岗位设置到四级岗位;副高级 岗位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是 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是 5:5。 (四)根据“平稳过渡、顺利入轨”的原则,在首次聘用工作过程中根据现有非教师专业技 —1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术人员队伍的情况,在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核算岗位控制数,各部门在岗位控制数范围内按 本细则相关规定聘用或推荐应聘人选。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并按聘期下达岗位 控制数。 第二章 第四条 岗位职责 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 发挥表率作用。 (二)把握国内外本专业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主持本专业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业务研究 课题或组织调研工作,在本学科(行业)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四)对本部门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指导和培养其他技术人员,更好地完成岗位工作。 第五条 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 发挥骨干作用。 (二)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三)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根据工作需要 积极参与业务研究课题和调研工作,在本学科(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调研报告和技术指导文件。 (四)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第六条 初级岗位 (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技术问题。 (2)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制定,报聘用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岗 位所需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专业和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或执业资格考试的,须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按相关 —182— 人事工作 规定和程序申报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四)服从工作安排,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并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正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并受聘正高级职务。 (二)首次聘用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在正高四级岗 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在聘期中竞聘正高四级岗位。聘期中竞聘至正高四级岗位的,原聘用合同的 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条 副高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副高岗位任职满 15 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高一 级岗位。 (二)在副高岗位任职满 12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 (三)在副高岗位任职满 9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二。 (四)具备正高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正高岗位的,可直接聘用副高一级岗位。 第十一条 副高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副高岗位任职满 9 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高二级 岗位。 (二)在副高岗位任职满 6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 (三)在副高岗位任职满 3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二。 表一: 申报副高一级、副高二级岗位参考条件 序号 选 项 条 件 1 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1 次 2 撰写并出版专业著作(5 万字以上)1 部以上 3 在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 1 篇 4 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个人排名前 3 位) 5 6 主持省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个人排名前 3 位) ,或作为主持人创建具有国内 先进水平的实验室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 其他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选项的成果 第十二条 副高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副高岗位任职,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竞聘副 高三级岗位。 —1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首次聘用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副高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的,在副高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副高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副高三级 岗位,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 用合同进行。 第十三条 中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中级岗位任职满 15 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竞聘中级一 级岗位。博士后出站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称职,可竞聘中级一级岗位。 (二)在中级岗位任职满 12 年,并具备表二所列条件之一。 (三)在中级岗位任职满 8 年,并具备表二条件之二。博士后出站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称 职,可直接聘用中级一级岗位。 (四)具备副高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副高岗位的,可直接聘用中级一级岗位。 表二: 申报中级一级岗位参考条件 序号 选 项 条 件 1 获省厅局级及以上奖励 1 次 2 撰写并出版专业著作(5 万字以上)1 部以上 3 在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4 参与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个人排名前 3 位) 5 6 参与省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1 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创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的实验室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 表一中所有条件,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选项的成果 第十四条 中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中级岗位任职满 4 年。 (二)在中级岗位任职满 3 年,并具有硕士学位。 (三)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中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中级岗位任职,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直接竞聘中级三级岗 位。 (二)首次聘用后,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中级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中级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中 级三级岗位,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 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184— 人事工作 第十六条 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初级职务任职满 2 年,可申报初级一级岗位。 (二)初级职务任职未满 2 年,可申报初级二级岗位。 (三)任员级职务的,可申报十三级岗位。 (四)初级一级、二级和十三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新到校人员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一)调入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术水平和能力,由调入部门根据岗位空缺 情况提出岗位聘用建议,按岗位分级管理权限报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审议或核准,聘用到相应的岗 位。 (二)新参加工作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 可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聘用在中级三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的聘用在初级一级 岗位。博士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可聘用在中级二级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的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聘用在初级二级岗 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非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对 申报高级、中级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处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 他重大问题。 (二)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提出高级、 中级岗位推荐人选,初级岗位拟聘人选;处理本单位非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 (二)应聘者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申请人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部门工作小组根据岗位控制数和申报条件提出高级(4-7 级)、中级(8-10 级)岗位 推荐人选,初级(11-13 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对以上人选进行公示。 (五)各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学校聘用办公室。 (六)学校聘用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七)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遴选高级(4-7 级)、中级(8-10 级)非教 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初级(11-13 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拟聘人选。 (八)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九)公示聘用人员名单。 —1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十)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聘用与考核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以 3-4 年为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 用合同者外,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到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 为止。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只能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 岗位,即正高级聘用正高四级岗位、副高级聘用副高三级岗位、中级聘用中级三级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按相当职务的最 低等级岗位聘用,即副高三级、中级三级、助理二级。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岗且具备相应层次专业 技术资格者可对应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申请应聘。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 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学校严格控制各部门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数、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 结构不合理的,根据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调整”的原则,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设置总量 和结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岗位任职条件具体内容的增减、变更,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研究,提请学校领导小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务、等级岗位任职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首次聘用时可 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开始计算,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业绩条件、科研成果条件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并以广州美 术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首次聘用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取得 的业绩,只能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聘用条件参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出现争议的,由非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186— 人事工作 附件 3: 广州美术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广州美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 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岗位设置 岗位数量 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生师比 1∶250 的标准设置,首次岗位聘用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 数为 20 个。 第二条 聘用范围 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工作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的岗位。 首次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本人自愿和相应条件确定了职员职级的,可纳入职员聘用, 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其他专职辅导员均纳入教师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岗位结构与比例 (一)岗位结构。高级岗位占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 25%左右,中级岗位占 60%左右,初 级岗位占 15%左右。 (二)岗位等级比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职辅导员最高岗位设置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 级。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4:6;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一级、二级、三 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2:4:4;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3∶4∶3;思 想政治教育助教一级、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 5∶5。岗位数量由学校领导小组在岗位控制数额内, 根据实际情况下达。 第二章 第四条 岗位职责 高级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表率 和引导作用。 (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参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课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 (三)定期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坚持继承与创新 —1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动承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 组织本单位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绩效评价,指导中级、初级辅导员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思 想政治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个环节的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 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 理;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学风建设;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活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党团组织建设、学风建设、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及学生服务等学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详见《广 州美术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分析》)。 (五)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等相关课程(以下统称思想 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工作,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 第五条 中级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表率 和引导作用。 (二)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研究,了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前沿和热点问 题,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研究 中发挥骨干作用,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 (三)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坚持继承与创新 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动承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 组织本单位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绩效评价,指导初级辅导员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思想政治 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四)积极做好本单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个环节的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 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 理;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学风建设;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活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党团组织建设、学风建设、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及学生服务等学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详见《广 州美术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分析》)。 (五)受聘中级岗位的专职辅导员须在大学城学生宿舍留宿值班,每周不少于三晚。 (六)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等相关课程(以下统称思想 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工作,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 第六条 初级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表率 和引导作用。 —188— 人事工作 (二)积极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研究,关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前沿和热点问 题,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 题,撰写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积极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坚持继承与创新 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 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认真落实本单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个环节的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 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 理;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 风建设;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活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 组织建设、学风建设、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及学生服务等学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详见《广州美 术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分析》 )。 (五)受聘初级岗位的专职辅导员须在大学城学生宿舍留宿值班。 (六)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等相关课程(以下统称思想 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工作,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 第三章 第七条 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恪 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爱护学 生;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服从工作安排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履行岗位职责,教学行为规 范,教学效果良好。 (四)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级。 (五)中共党员。 第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或所创造的工作先进经 验或典型案例被国家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 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三)在教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8 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1 条;在教授(思想政 治教育)四级岗位任职满 6 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学术论 —1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文 5 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 10 万字 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含有经费的教研项目);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 项目 2 项(含有经费的教研项目);或获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研究项目总经费达 4 万元或横向研究 项目总经费达 6 万元; 3、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岗位任职或取得该专业教授任职资格,参加学校年 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可直接聘用教授四级岗位。 首次聘用后,工作资历、能力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达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教授任职资格,在教授四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 教授四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教授四级岗位的,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 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二)近 5 年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教学效果 良好,无教学事故。 第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或所创造的工作先进经 验或典型案例被国家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 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15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级,可直接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 2、在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12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或在副教授(思 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9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二;或在副教授岗位(思想政治教育)任职 满 7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三。 3、具备教授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为教授的,可直接聘用副教授一级岗位。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近 5 年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计划学时,教学效果良 好,无教学事故。 (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12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级,可直接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 —190— 人事工作 2、在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9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在副教授岗位 任职满 6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二;或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 3 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三。 表一: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参考条件 内 序号 容 1 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或所创造的工作先进经验 或典型案例被国家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2 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 刊上;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 读交流论文 3 篇以上。 3 主持校级以上研究项目 1 项;或获研究项目总经费达 1 万元;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 研究项目一项。 4 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 故。 (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首次聘用时已在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岗位任职,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 级,可直接聘用副教授三级岗位。 2、首次聘用后,工作资历、能力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达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任职资 格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在副教 授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副教授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副教授三级岗位的,原聘用 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 故。 (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讲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12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次,可直接竞聘讲师一级岗位。 2、在讲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8 年并具备表二所列条件之一;或在讲师(思想政 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6 年并具备表二所列条件之二。博士后出站的教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1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可直接聘用讲师一级岗位。 3、具备副教授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为副教授的,可直接聘用讲师一级岗位。 表二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一级岗位参考条件 序号 内 容 1 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 获校级以上综合性奖励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 故。 (二)在讲师(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6 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等级的。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 故。 (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首次聘用时已在思想政治教育讲师岗位任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等级的,可直接聘用讲师三级岗位。 2、首次聘用后,工作资历、能力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达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讲师任职资格 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讲师任职资格的,在讲师三级 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讲师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讲师三级岗位的,原聘用合同的终止 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助教(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任职满 2 年者。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通过岗前培训,经批准可聘用助教职务。 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应在毕业后来校工作三年内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 研究生课程进修并结业,方可聘用助教职务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人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1 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用到思想政 治教育助教二级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到思想政治教育助教 一级岗位。 —192— 人事工作 第十八条 由其他岗位类别转入、调入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本人任 职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其原工作岗位级别、工作经历和学历可作为新聘岗位的参考条件,如本 人申报或晋升申报高一级岗位需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至少 1 年。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工作,对 申报高级、中级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处理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高级、 中级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初级岗位人员;处理本单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 题。 第二十条 聘用程序 (一)学校公布拟聘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应聘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三)所在部门工作小组公示申请人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各部门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高级、中级岗位推荐人选;确定初级岗位 拟聘人选。 (五)各部门工作小组将申报高级、中级岗位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学校聘用办公室复核。 (六)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遴选高级(3-7 级)、中级(8-10 级)专职辅导 员,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初级(11-12 级)拟聘人选。评议结果和审核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评议确 认。 (六)学校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聘用人选。 (七)公示聘用结果。 (八)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聘用与考核 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以 3-4 年为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者外,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 第二十二条 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到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 为止。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只能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 岗位,即正高级聘用正高四级岗位、副高级聘用副高三级岗位、中级聘用中级三级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按相当职务的最 低等级岗位聘用,即副高三级、中级三级、助理二级。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岗且具备相应等级专业 —1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技术资格者可对应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申请应聘。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 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通过岗前培训,经批准可 聘用助教职务,协助主讲教师担任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势与政策课和就业指导课等德育课的教学 任务。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应在毕业后来校工作三年内完成思想政治教育 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并结业,方可聘用助教职务或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科研条件的说明按《广州美术学院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执行。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以来取得的、并以广州美术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 其中论文、著作应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计划学时数的计算以教务处、 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部门的记录为依据。 附件 4: 广州美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我校管理岗 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岗位设置 设置原则 (一)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管理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聘用范围 (一)管理岗位即职员岗位是指为保障学校高效运转,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部、所、中心)以及其他的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学校在册(在编、 —194— 人事工作 在岗、在聘)的固定编制、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职员聘用范围。 (二)专职辅导员原则上纳入教师岗位聘用,并可根据其自愿和条件确定相应职员职级,纳 入职员聘用与管理。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均纳入职员聘用与管理范围。 (三)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级领导或教务管理、科研管理、 学科建设、学生(含研究生)管理、人事管理、财务、审计、外事和继续教育等部门处级领导干 部的,任期内纳入职员聘用管理,同时须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对上述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 占相应的岗位职数,且原则上在一个聘用周期内不调整工资系列。 (四)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报编辑部、美术馆、 图书馆、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等教辅部门负责人,或聘用专任教师担任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 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按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任务、 聘期目标进行考核。 (五)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五 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第三条 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 (一)全校管理岗位总数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 20%。 (二)学校职员分为八个职级。其中三、四级为校级领导岗位,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 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现有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 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 第四条 职员岗位设置 (一)学校根据各单位职员编制数、工作性质、任务量及难易程度进行岗位设置。详见《广 州美术学院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分析及定岗方案》 。 (二)严格控制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三、四级职员岗位数,且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三)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各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一般设置 1 个五级或六级职员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1 个六级职员岗位;机关部(处)一般设置 0-1 个五级职员岗位,0-2 个六级职员岗位。对于管理跨度大、工作任务重的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 当增设 1 个六级职员岗位,但应从严掌握,且不得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 (四)各二级单位设岗上限为学校核定下达的职员编制数。各级职员按规定数量和工作需要 设岗。在学校核定职员岗位数后,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使用。在高一级岗位职员空缺情况 下,其职数可转换为低一级职员岗位职数。 (五)增加职员编制数和岗位数须由用人部门提出详细的工作分析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学校 聘用办公室审核提交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五条 校级领导岗位 校级领导岗位职责根据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级职员岗位 (一)机关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在学校党委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制定部门 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力量落实计划和定期进行检查。 负责本部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认真抓好落实。 组织、安排本部门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与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人 力资源的调配,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部门内人员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 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组织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履行本部门的 工作职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主持召开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各项工 作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承担本部门财务、资产管理、安全、消防、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责任。 协调本部门与校内其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为营造优美和谐的校 园文化氛围而努力。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院校、相关单位的联系,为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社会声誉与地位作出应有贡献。 关心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提高本部门凝聚力,形成积极 向上、团结协作的精神风貌。 (二)机关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部门副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协助部门负责人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并具体分管、或负责某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任务。 (三)二级学院(直属系、部)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 二级学院院长、直属系(部)主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经学校授权全面主持本单位 工作。负责本部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师资培养、实验室建设等各项工作。 与学院党总支书记(或直属系、部党支部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部门的 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 领导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 质。领导学科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 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和科技合作。做好教研、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领导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 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 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196— 人事工作 与党总支书记(或直属系、部党支部书记)积极配合,落实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支 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主持制定部门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秩序,承担本单位职责范 围内责任事故的领导责任。 (四)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副院长、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配合二级学院院长、直属系(部)主任的工作,并具体分管、或负责某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任 务。 (五)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党总支书记是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直属系(部)党支部的领导和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与院长(主任)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与院长(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 持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负责抓好部门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 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 自身建设,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部门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 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主任)做好德育工作。 与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部门后 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本部门党务干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 理工作。对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 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 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主任)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 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部门领 导干部的廉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 务开展工作。 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责任事故的领导责任。 (六)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总支副书记、直属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协助书记做好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管本部门学生工作。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 —1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门学生工作实际,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学生辅导员的管理、 培训、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学生的党建工作、评先树优、奖励和惩处工作。组织协调学生学费 收缴、减免、学生贷款及学籍注册工作。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 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安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 况,制定和提出工作意见。 第七条 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和高级职员的指导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本部门重要规章 制度、工作计划,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公文等文稿;主持院(部、处)级以下基层单位 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八条 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 详见《广州美术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分析》。 第三章 第十条 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熟悉有关管理工作的管理规程。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七)上一聘期考核或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十一条 学历条件 (一)管理岗位各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情况可作为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初聘职员职级的参考条件: 1、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获学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试用期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聘为九级职 员;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见习期、试用期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聘 为九级职员; 3、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见习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 聘为七级职员。 第十二条 —198— 资历条件 人事工作 (一)三级(正厅级)、五级(正处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副厅级)、六级(副处级) 职员岗位上工作 2 年以上。 (二)四级(副厅级)、六级(副处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正处级)、七级(正科级) 职员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三)七级(正科级)、八级(副科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副科级) 、九级(科员) 职员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四)八级(副科级)职员及以上级别职员的选拔任用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任职条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级职员任职条件 五级、六级职员应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 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 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在公开刊 物上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或出版过相关论著,或主持完成过校级及以上立项研 究课题;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本单位关键岗位上能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中、初级 职员工作的能力;新聘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中级职员任职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常见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 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管理 工作方面的论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是本部门的骨干力量;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 能力;新聘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初级职员任职条件 九级职员应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 法,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具 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起草一般性的公文、文稿;新聘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或 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其他人员初聘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一)由专业技术系列转入、调入管理岗位的人员,应纳入职员聘用管理,并根据所聘单位 职员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聘用相应职级的职员岗位。其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任职年 限可作为应聘职员最高职级的参考条件,对应关系如下: 原受聘高级专业职务满 3 年者,可申请竞聘五级职员(正处级)岗位; 原受聘高级专业职务满 2 年,或中级专业职务满 5 年者,可申请竞聘六级职员(副处级)岗 —1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位; 原聘中级专业职务满 2 年者,可申请竞聘七级职员(正科级)岗位; 原聘中级专业职务未满 2 年者,可申请竞聘八级职员(副科级)岗位; 原聘助理级专业职务者,可申请竞聘九级职员(科员)岗位; 原聘员级专业职务者,可申请竞聘十级职员(办事员)岗位。 (二)未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学历和工作年限可作为应聘职员岗位的参考条件。国家另 有规定的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三)首次聘用时在管理岗位工作、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的人员,首次聘用后仍在管理岗 位的,应调整岗位系列,纳入职员聘用管理。为平稳过渡,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保留原 专业技术系列工资待遇,但只能确定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级,今后不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 分级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四)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按有关 规定和程序经考核批准,可竞聘职员岗位。 (五)管理岗位的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确定职员职级。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处理管 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拟定岗位 说明书,负责推荐科级或科级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处理本部门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办公室初步核定全校管理岗位数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并公布。 (二)各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工作小组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明确本部门管理岗位 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拟定岗位说明书,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公布管理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四)应聘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三、四级职员 (厅级)的聘用由上级部门负责;五级、六级职员(处级)直接向学校聘用办公室提出申请;七 级(正科级)或以下职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公示三个工作日。 (五)学校聘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提交学校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 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拟聘人选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学校领导小组核准聘用人员名单。 (七)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按程序进行复议。 (八)公布聘用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200— 人事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聘用与考核 聘用原则 (一)职员聘用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聘约管理的原则。 (二)聘用职员,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和比例限额内,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 责、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三)职员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择优晋升。学校在各级职员岗位限额内,根据职员考核 情况,在达到各级职员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为高一级职员。 (四)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用为高一级职员。 第二十一条 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则上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用为相应职员职级,今后职员 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一)担任厅级正职(正校级)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职员。 (二)担任厅级副职(副校级)对应管理岗位四级职员。 (三)担任处级正职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职员。 (四)担任处级副职对应管理岗位六级职员。 (五)担任科级正职(包括执行正科级工资待遇、主任科员)对应管理岗位七级职员。 (六)担任科级副职(包括执行副科级工资待遇、副主任科员)对应管理岗位八级职员。 (七)已聘在科员岗位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八)已聘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十级职员。 第二十二条 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为促进校 内人员流动,应优先聘用校内符合条件人员。 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一般以四年为一个聘用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者外,其他人员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聘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聘期至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为止。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 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在上级部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受聘为职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学校不予聘用。其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 —2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5: 广州美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 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岗位设置 聘用范围 工勤技能岗位是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需要所设置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保 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中级工、初级工 5 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校目 前设二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以及普通工岗位。 第三条 总量与结构比例 上级部门核准我校工勤技能岗位共 17 个,其中二级岗位 1 个、三级岗位 7 个,占技工岗位 数量约 50%;技工四级岗位 4 个。约占技工岗位数量的 25%;技工五级岗位 5 个,约占技工岗位 数量的 30%。 第二章 第四条 岗位职责 技师(技术工二级) 、高级工(技术工三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 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注重学习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 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三)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 表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 第五条 中级工(技术工四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 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积极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积极参与学校相关技术革新和技术攻 关。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202— 人事工作 (三)解决本工种常见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表 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 第六条 初级工(技术工五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并 取得一定成绩。 (二)积极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积极参与学校相关技术革新。 (三)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表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 第七条 普通工岗位基本职责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并 取得一定成绩。 (二)加强业务学习,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独立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具体职责 工勤技能各类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任务要求详 细制定,作为竞聘上岗、人员聘用、考核奖惩、聘后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第九条 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关技术等级资格,并与申报应聘的岗位工种一致。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行业准入资格、专业水平和实践技能。 第十条 技师(技术工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 20 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二)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同等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少数技能水平较高,男性年 龄在 50 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 45 周岁以上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师资格证书,且取得的技师资 格工种与申报岗位一致。 (四)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一条 高级工(技术工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 20 年或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 15 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二)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资格证书,且取得的高 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三)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2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较突出。 第十二条 中级工(技术工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 10 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二)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工资格证书,且取得的中 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三)能够熟练进行技能操作,并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一般技术问题。 (四)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责任事故,有一定工作成果。 第十三条 初级工(技术工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试用期满。 (二)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工资格证书,且取得的初级 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三)能独立进行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操作。 (四)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投诉事件。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处理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各部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四级或以上 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部门初级岗位人员;处理本部门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申报人员材料,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比例控制标准和聘用条件推荐中级工以上(技工 2-4 级)岗位人选,确定初级工、普通工岗位拟聘人选,并分别对以上人选进行公示。 (五)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办公室。 (六)学校聘用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七)学校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遴选高、中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审核各部 门上报的初级技工岗位、普通工岗位拟聘人选名单。 (八)报学校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审核、评审议,确定聘用人选。 (九)公示聘用人员名单。 (十)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204— 人事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聘用与考核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以 3-4 年为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 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七条 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到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为 止。 第十八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 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时,按现聘工人技术等级或普通工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 位,不进行岗位等级晋升。 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试行办法 (广美 [2014] 4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颁发)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我校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和社会服务水平,实现把我校 建设成为多学科综合协调发展,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艺术类大学的办学目标, 特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副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 研创作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人事处为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 二、聘任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著名专家学者、中青年教学骨干。 (一)著名专家学者 —20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及相当资格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有重 大影响,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 (二)中青年教学骨干 A 类: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重要学术成果的知 名专家学者,可聘任到正高级岗位。 B 类: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的专家 学者,可聘任到副高级岗位。 (三)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最高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到 50 周岁。 3.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具有活跃的研究思想和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可承担国 家科研项目,可以胜任硕士生导师以上工作。 5.学校学科发展急需,学术成果特别突出的拔尖人才,可以不唯学历、不唯职称,聘任到相 应岗位。 四、工作条件和待遇 (一)条件及待遇 高层次人才对象 著名专家学者 住房补贴 过渡期租房 科研启动费 100 万元 在两年过渡期内提供专 家公寓一套或两年内 2500 元/月的租房补贴 50 万元 中青年教学 A类 40-60 万元 骨干 B类 10-4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注:科研启动费额度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及项目申报情况下拨;入选上级部门各类人才项目的 还可享受相应资助。 (二)聘用方式 1.调入人员:人事关系调入我校;享受与校内同类岗位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医疗、退 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合同聘任制: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实行年薪制,具体标准根据校内同类岗位人员报学校 审批确定;医疗、退休按社会保险政策或协议执行。 (三)配偶及子女安排 引进对象的配偶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人事调配政策的,学校协助落实工作;符合户口随迁的配 —206— 人事工作 偶和子女可办理户口迁入广州市。 五、聘任程序 (一) 用人部门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及用人部门通过各种有效途 径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公布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应聘者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填写 《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并附个人基本情况和业绩情况的材料。 (二)用人部门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学术水平、成果的初步审查。 (三)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审查。 (四)学校审批确定。 (五)调入我校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聘用。 六、工作考核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二)用人部门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对受聘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受聘高层次人才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拨付科研经费、核发岗位津贴和续聘的依据。对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学校有权停止提 供相应的待遇,并追回发放的资助,直至解聘。 (四)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分别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档案,学校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教学 部门管理考核的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 《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广美字[2004]4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候选人推荐表》 —2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候选人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学 科 候选人 姓 名 候选人 国 籍 现工作 单 位 填 表 日 期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处制 填 表 说 明 1.推荐单位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试行办法》,由推荐单位专家组对拟引 进人才进行考察和界定。候选人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候选人推荐表》的表格项目 内容认真填写,其中个人学习及工作经历的时间要连贯填写。内容较多的栏目可加附页,填写内 容必须真实可靠。 2.推荐单位对拟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任职情况、职称职务、获奖成果、论文论著等,应 认真进行审核。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凡是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学位认证(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 3.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 (1)《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候选人推荐表》一式 1 份; (2)《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候选人推荐表》电子版 1 份。 (3)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任职情况等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奖成果、论文论著等业绩成果 材料 1 套,按顺序装订; (4)候选人代表性业绩成果原件 1 套,一般是 1 篇论文、1 件作品或者是 2 篇论文。请在 下方填写候选人代表作名称。 —208— 人事工作 代表作 1 代表作 2 4.学校根据推荐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审查。 一、候选人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国籍(地区) 民族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毕业学校、专 业及时间 户籍 所在地 相 片 职称/ 职务 原工作单位 应聘部门及 岗位 聘用方式 □调入 □合同聘用 学习及工作经历(从大学起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起止年月 主 要 学 习 、 工 学习或工作单位 任职情况 作 经 历 及 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变动情况 任 职 情 况 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资格时间 聘任时间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档案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家 配偶 (国籍) 庭 情况 学历 学位 情 况 子女 子女 情况 姓名 无 出生 年月 身体状况 所学专业及毕业 学校 无 出生 年月 是否同调 工作或学习单 位及职务 性 别 单位 性质 工作或学习单 位及职务 —2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候选人的业绩成果情况 书 名 作者 名次 出版 年月 题 目 作者 名次 发表 年月 作 品 作者 名次 参展 年月 项目名称 本人 排名 项目 来源 完成 字数 出版社 书号 2.1 公开 出版 著作 刊物名称 刊号 刊物主办 单位 2.2 公开 发表 论文 2.3 展览名称 展览主办单位 作品 参加 重要 展览 情况 2.4 承担 科研 项目 —210— 到位经费 项目 进展 下达时间 下达单位 人事工作 获奖项目 授奖 名次 获奖 时间 获奖名称和等级 授奖部门 2.5 获奖 情况 2.6 荣誉 称号 及 学术 团体 任职 情况 何时在何单位 担任博士生导师 2.7 教学 毕业人数: 指导博士生 毕业人数: 指导硕士生 在读人数: 与 课程名称 人才 在读人数: 授课对象 课时数 培养 情况 授课情况 2.8 其他 业绩 成果 情况 —2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工作思路、预期目标 (本栏由候选人填写,主要填写聘期内的教学工作计划和科研工作计划,聘期结束时的预期成果, 以及聘期内的科研配套经费预算等。) 本人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 本人签字: 年 —212— 月 日 人事工作 四、用人部门意见 4.1 用人部门对拟引进人才的考察报告、引进后的工作计划 (包括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及学术水平成果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学科建设的作用、工作职责、各阶 段的工作目标等) 4.2 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的工作条件及待遇意见 引进类型:□著名专家学者 □中青年教学骨干 A 类 条件及待遇:住房补贴 万;科研启动费 聘用方式:□调入 □中青年教学骨干 B 类 万 □合同聘任 配偶及子女安排: 单位领导签章: 年 月 —213— 日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五、专家组审查意见 (含对申报人所属学科现有队伍结构及科研条件的分析,候选人所提预期目标可行性论证,以及明 确候选人层次和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类型:□著名专家学者 □中青年教学骨干 A 类 条件及待遇:住房补贴 万;科研启动费 聘用方式:□调入 □中青年教学骨干 B 类 万 □合同聘任 配偶及子女安排: 专家人数 到会人数 表 决 结 果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六、学校意见 签章: 年 —214— 月 日 人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公开招聘试行办法 (广美 [2014] 5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颁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工作,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队伍,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 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招聘范围 (一)补充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 法》实行公开招聘: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 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二)公开招聘人员可分为四大类: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三、招聘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学历资历条件 1.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资格; 2.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 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 (四)年龄条件 1.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的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 博士学位的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相关专业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 士学位的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2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管理人员、教辅人员: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派任的干部外,一般要求 35 周岁以下;个别 特殊工种或有专业技术要求的教辅岗位年龄可放宽至 45 周岁。 3.辅导员:一般要求 30 周岁以下。 (五)学历学缘结构条件 应优先录用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应优先录用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有一级非本校毕业的优 秀外校毕业生,应优先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师。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组织机构 1.各教学部门成立招聘考核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业的带头人和骨干人员 组成,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职务,负责本部门补充教学科研人员的考察与选拔工作。 2.学校成立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小组、管理人员考核小组、教辅人员考核小组、辅导员考核 小组负责相关岗位人员的考察与选拔工作。 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处、教务 处、科研创作处、研究生处、纪检、用人部门等负责人和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 管理人员考核小组由分管用人部门的学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用人部门等负责人 组成。 教辅人员考核小组由分管用人部门的学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用人部门等负责人 和相关专业带头人或骨干人员组成。 辅导员考核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纪检、学生处、用人部门等 负责人组成。 3.考核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应多于 7 人。 五、招聘程序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核、择优 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一)信息发布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补充人员程序确定每年度的补充人员计划,人 事处制定招聘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上级主管 部门和学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方案。 (二)报名 应聘人员报名应聘;报名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材料中有虚假成分,一经核实, 取消聘用资格。 (三)资格初审 —216— 人事工作 资格初审由各二级学院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按照招聘对象、条件和具体岗位要求进行,应聘 辅导员的由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每个岗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应有差额人选。 (四)考核 1.初试+试讲+复试(教学科研人员) (1)初试:当该岗位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与招聘人数超过 5:1 时,用人单位组织初试。初试 可采取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初试成绩采取百分制,75 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聘 用。在成绩合格者中,每个招聘岗位根据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按 1:3 比例确定试讲人员名单。 (2)试讲:由用人单位组织,试讲成绩采取百分制,75 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在成绩合格者中,每个招聘岗位根据试讲成绩从高到低按 1:2 比例确定复试人员名单。 (3)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成绩采取百分制,75 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最 终成绩=试讲×50%+复试×50%,每个招聘岗位根据最终成绩从高到低按 1:1 比例确定拟聘人选。 2.笔试+面试+岗位技能考核(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 (1)笔试: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笔试设定合格线,在合格者中,每个岗位根据笔 试成绩从高到低按不少于 1:8 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2)岗位技能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岗位技能考核采取百分制,75 分以上为合格,不合 格者不予聘用。在成绩合格者中,每个招聘岗位根据岗位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按 1:4 比例确 定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由学校组织,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75 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最 终成绩=笔试×30%+岗位技能考核×30%+面试×40%,每个招聘岗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 1:1 比 例确定拟聘人选。 3.因工作需要,可对考核形式进行调整,考核形式调整须经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 拟聘人选经学校审议通过的确定为拟聘人员。 (六)考察 学校考察组对拟聘人员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以及 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考 察的,可按最终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七)体检 拟聘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体检。体检不合 格的不予聘用。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可按最终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八)公示 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聘用。 六、相关待遇 —2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获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 12 个月,社会人员试用期一般为 3 个月,试用期(见习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 (见习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进行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1.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 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2.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严格纪律,聘用单位负责人或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 肃处理: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其他严 重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4.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 作弊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原所在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受聘 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八、附则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广州美术学院新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美字〔2006〕32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试行办法 (广美 [2014] 6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颁发)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高素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 队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原则 (一)高层次人才优先的原则。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重点从校外引进学校发展急需 —218— 人事工作 的,对学科建设、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 (二)教学优先的原则。我校教职工队伍的人员补充,以教学优先为原则。 (三)符合编制、校内调剂原则。在各单位核定编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须有编制空额,方 能申请补充人员,对缺编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首先从校内调剂,从校外调入人员要从严掌握。 (四)依法管理的原则。所有引进人员均纳入岗位聘用管理范畴,按聘用协议执行。 二、补充人员程序 (一)补充人员类别 学校补充的人员包括:一是补充高层次人才;二是补充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统称为固 定编制人员;三是补充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统称为非固定编制人员。 (二)补充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工作,身心健康。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补充高层次人才的须符合《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试行办法》的条件;补充 其他固定编制人员的须符合《广州美术学院公开招聘试行办法》的条件;补充非固定编制人员的 须符合学校非固定编制人员相关管理办法。 (三)补充人员程序 l.各用人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本部门编制情况、队伍结构及工作岗位的需求实际, 制定未来三年补充人员规划,并报人事处备案。 2.根据本部门规划,各用人部门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补充人员计划, 并提出详细的岗位需求数量、岗位职责及聘任条件。 3.学校对人事调配进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人事处对各部门补充人员计划审核、汇总后 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商议、审批,并正式反馈给各部门。 4.根据学校审定的补充人员计划,属于补充高层次人才的按《广州美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 才工作试行办法》执行;属于补充事业编制人员的按《广州美术学院公开招聘试行办法》执行; 属于补充非固定编制人员的按学校非固定编制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固定编制人员的调配 (一)调入 调入人员是指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从校外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国家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派遣回国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选留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经确定的拟调入人员,人事处办理报批手续: 1.由人事处向其所在单位发商调函(与应届毕业生签署三方协议),并索取档案、现实表现材 —2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料、计生材料等。 2.人事处核实档案无误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3.上级部门批复后,向所在单位发正式调函,办理调入手续。 4.申请调入人员携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住房公积金转移 单等到我校办理调入手续.应届毕业生携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接收手续。 (二)校内调动 1.部门内部调动 (1)各部门可以在不改变人员岗位类别的前提下,自行调整部门内部人员,调整后报人事 处备案。 (2)改变人员岗位类别的,需报人事处报批。 2.校内跨部门调动 (1)申请调动人员在不改变人员岗位类别的前提下,向所在部门提交请调报告。 (2)申请调动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和接收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3.转岗 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辅、辅导员等岗位之间的人 事调动。转岗必须有相应的编制,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条件,其中由其他岗位转到教学科研岗 位的应不低于当年教学科研人员的招聘条件。 (1)申请转岗人员向所在部门提交请调报告。 (2)申请转岗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和转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学校组织申请转岗人员进行转入岗位的考核。 (4)公示。 (5)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4.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三)借调 1.校内人员原则上不予借调,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需经学校批准。 2.在不影响被借调人员所在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借调单位开具借调函,须本人自愿并 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借调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4.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并追 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四)调出 —220— 人事工作 1.教职工凡要求调出学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交调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报人事处。 2.校内审批: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以下干部调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副高级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干部调出,经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3.接到拟调单位调令后办理离校手续。在办理调动时,应做好工作交接.与各有关单位结清 住房、住房公积金、图书、财务、医疗等手续。人事处负责开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办 理个人档案转移等正式调出手续。 4.属于因照顾调出人员而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也应同时调出。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或辞退、解聘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广美人〔1996〕5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三年)补充人员规划情况表 2.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情况表 —2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表 1: 年 ~ 年(三年)补充人员规划情况表 部门(公章) 年计划补充情况 岗位 实有 类别 人数 合计 高层次 人才 固定 编制 人员 非固定编制 合计 人员 年计划补充情况 高层次 人才 固定 编制 人员 管理 岗位 教师 岗位 其他 专业 技术 岗位 工勤 技能 岗位 部门负责人签字: —222— 上报日期: 非固定编制 合计 人员 年计划补充情况 高层次 人才 固定编 非固定编制 制人员 人员 预计 减员 人数 人事工作 附表 2: 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情况表 部门: (公章) 序 号 岗位类别 人员类别 补充人数 岗位职责 聘 任 条 件 备注 注:1、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2、人员类别指高层次人才、固定编制人员、非固定编制人员。 部门负责人签字: 上报日期: —2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广美 [2014] 7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颁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管理,鼓励教职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 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 进修方式和范围: (一)国内进修 1.通过学历教育或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同层次的专业学位。 2. 到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大学,师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事专题研究的访学。 3. 因专项业务或岗位需要,由组织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而参加的短期业务 培训。 4.博士后研究。 (二)出国(境)进修 1.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学校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 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 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安排教职工进修的原则: (一)按需派遣,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 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教 职工进修。 (二)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青年 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 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三)学以致用。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 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教职工进修的形式应以国内在职、业余为主,以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为主。 根据设岗原则和岗位性质,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的进修形式应以业余为主,学校不批准此类 人员进行脱产进修(学校派出的除外)。如本人坚持脱产进修,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224— 人事工作 (五)教职工进修所产生的费用,实行学校资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六)教职工在职脱产进修期间,仍计算在其所在单位编制之内。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必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在本 校连续工作满 1 年方可申请报考,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 2 年方可申请报考。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须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职务,申请人员 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 2 年方可申请报考。 (四) “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 (四)再次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的,距上一次派出回校报到时间间隔未满 3 年的; (五)近 3 年来有 1 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程序: (一)凡申请进修人员,于拟申请进修前一年的 11 月 31 日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 写《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下称简称《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集体讨论研究,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各单位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含进修 人员名单) 。 (三)《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属专任教师岗位的交教务处,属专职科研 人员的交科研创作处,属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交学生处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属党政管理人员、教 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 算等情况以按以下审批权限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 1.专任教师岗位申请人: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及以内), 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以上),人事处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后 报校长审批。 2.非专任教师岗位申请人: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由组织部、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书记、校长 —2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审批。 (五)获学校批准进修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 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参加 3 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者可酌情免签协议)。 (六)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 15 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办理离校会知 等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 (八)国(境)内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学籍档案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经人事处验收存档;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 证书者,需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存档。 (九)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 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进修时间在 1 年及以上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 3 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进修时间在 1 年以内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延长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期限。 延长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 1 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攻读博士学位者如确有特殊 需要可申请 2 次,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的,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进修期间不再 享受工作量减免。 第七条 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可以提出减少教学工作量的申请,但须经所 在教学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进修期间至少需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 1/3。进 修期间,因减少教学工作量导致不满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不扣除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考核 时,不影响其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在职不脱产进修的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不减免工作量。 (二)国(境)内在职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除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修形式外,进修期间,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 资。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各单位一般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如确 因所在单位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者,转为在职不脱产进修方式,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款处理。 (三)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出国(境)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修期间保留 公职,计算工龄;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 (四)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保留公职,不计算工龄,停发国 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为鼓励和支持自费出国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期回校工作,自费出国(境)获得博士学位者 按期回校报到并按本规定约定服务期限继续服务的,学校一次性给予国外进修期间国家财政统发 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奖励标准的最大额度为进修开始后前 3 年被停发的基本工资。 —226— 人事工作 (六)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进修计划者,工资、福利等按教育部、省 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进修费用的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 经批准进修,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符合资助规定的教职工,进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毕(结) 业后,凭毕(结)业证书及学费正式报销凭据,经人事处验证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一)各单位派出的短期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派遣的参加 1 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进修者,学校资助培训学费、 教材费和差旅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三)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凭有效结业证书,并完成相应的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费用资助: 1.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 2/4,部门承担 1/4,个人承担 1/4。对取得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 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或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资格、上级部门给予资助的人 员,个人承担的 1/4 学费由学校承担。 2.访问进修单位非本市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3.访问进修单位非本市的,住宿费在 6000 元/年的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不足一年 的按月核算,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四)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1.境内外学历学位进修,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 2/4,部 门承担 1/4,个人承担 1/4。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 4.5 万元;取 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 9 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2.境内外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书,但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 担 2/8,部门承担 1/8,个人承担 5/8,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 4.5 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3.对不用缴纳学费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 次性发放科研启动费 3 万元。 4.已获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项目资助攻读学历、学位的,不重复资助。 5.获得和本人原有学历学位一致的学历学位层次进修,不享受进修费用资助。 6.境内学历学位进修单位非本市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 校承担;境外学历学位进修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广州至国内出发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 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7.每位教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五)博士后研究费用资助: 1.对不用缴纳学费到境内外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待出站且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发 放科研启动费 2 万元。 2.博士后研究单位为境内非本市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 —2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校承担;博士后研究单位为境外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广州至国内出发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用,所 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3.已获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项目资助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不重复资助。 (六)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国际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办理签证的差旅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双程路费一次。 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若需在国内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的支出按国家公派出国进修的有关规 定和协议办理。没有规定的,培训学费由学校承担 2/4,部门承担 1/4,个人承担 1/4,其他费 用自理。 (七)学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国际差旅费的报销按签定的有关规定 办理。 (八)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经费自负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校不负担其所需费用。其费 用承担比例由申请进修人员与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十)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 续)的; 2.培训进修的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不对口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毕业的; 4.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5.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第九条 教职工进修后的服务期 (一)进修时间在 3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为 2 年。 (二)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为 5 年。 (三)进修时间超过三年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 1 年的方法计算。 (四)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研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照与国家留 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五)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而获准进修人员,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来校工作未满的服务 期累加计算。 (六)凡进修后在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本人申请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偿还如下费用: 1.退还脱产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全部工资、津补贴、奖金; 2.按照服务时间折算退还进修资助费用:((应服务年限-为学校实际服务年限)÷应服务 年限)×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用; —228— 人事工作 3.按照服务时间折算,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3 万元/年。 (七)脱产进修到期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回校工作者,3 个月以内(包括 3 个月)未返 校者,作停薪留职处理;超过 3 个月未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出国进修人员的配偶如在我校工作的,若要申请出国探亲,按照《广州美术学院教 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培训,由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我院教师、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业 务进修及学费报销的暂行规定》(广美人字〔1995〕33 号)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 法》(广美字〔1997〕9 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生同等学历申请博 士、硕士学位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广美人字〔1998〕43 号)同时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 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可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单位)学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 2.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2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1: (单位) 部门负责人: 序号 进修方式 ~ 学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 部门印章: 学习形式 进修学校 进修专业 选派对象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1.进修方式包括:国内学历学位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国家公派国外访问学者、单位公派国外 访问学者、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等。 2.是否脱产包括:在职不脱产、在职脱产。 3.非专任教师岗位选派对象,需在备注栏注明“不占用工作时间”或者“占用部分工作时间”。 —230— 本科教学工作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所在 部门 到校时间 专业职称/ 职务 行政 职务 岗 位 (时间请填写至月份;学历请注明毕业学校、专业、毕(肄)业情况及办学形式) 个人 简历 (含学 习、 工作 经历) (包括学习的内容、目的、作用、所需费用,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等) 本 人 申 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进修院校及专业 进修 方式 □国内学历学位进修 □国内访问学者 □国家公派国外访问学者 □单位公派国外访问学者 □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 □其他: 学习 □在职不脱产 (□占用部分工作时间 形式 □在职脱产(脱产起止时间: □不占用工作时间) ) —2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工作情况、业务水平及科研能力的综合评价,是否同意 报考,进修期间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等)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能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人事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学校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注:本表与申请进修的招生简章一并上报。 —232—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试行 办法 (广美 [2014] 8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颁发) 为加强我校与校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 工作,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知名人士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3.名誉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年。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任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 列条件: 1.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教授、研究员,国内外知名企业家、 学者型政府官员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独特深厚造诣的人士等;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强研究能力; 3. 客座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校聘任的担任相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其聘任对象应具备 以下条件: 1.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强研究能力; 3. 兼职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二、聘任对象的工作任务 (一)名誉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给予指导; —2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3.积极推动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客座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议、给予指导; 2.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讲学、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3.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4.积极推动我校与国内外各有关高校、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三)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1.参加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并给予建议、进行指导; 2.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或开设一系列与专业相关的讲座、辅导报告; 3.协助我校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4.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作贡献; 5.与我校合作培养研究生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 6. 每年须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并以“广州美术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7.聘期内每年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三、聘任程序 (一)酝酿人选。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慎重决定聘任对象。聘任对象需经校内两位 同行专家(本专业领域教授)推荐,并经二级单位酝酿形成推荐意见。 (二)提出申请。各二级单位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提供聘任对象的 身份、学历、职务、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信、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委托人填写《广州美术学院聘任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 (三)职能部门审核。聘任国外及港澳台学者,应报国际交流处审核。 (四)学校审批 1.聘任名誉教授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审批。授予境外政界要人、知名人士、 高级公务员等名誉教授称号的,还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聘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五)聘书制作。学校同意聘用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六)聘任仪式。由聘任单位负责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 兼职教授一般还应与聘任部门签订聘任协议,具体约定聘期、任务、报酬等事宜。 四、聘期 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 3 年;兼职教授聘期一 —234— 本科教学工作 般为 2 年;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五、聘任对象待遇 1.受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来校进行指导或开设讲座,可按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支付酬金 及差旅费,费用由聘任单位自行解决; 2.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学校岗位津贴,由聘任单位支付,津贴标准参照校内同类人 员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及支付形式可在聘任协议中规定;由学校提出聘任的兼职教授,可由 学校从专项基金中支持部分经费。 六、管理 1.名誉教授由学校负责管理;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由聘任单位负责管理。聘任单位在客座 教授、兼职教授聘期结束前须对受聘者进行考核,以书面形式对其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作 出的贡献进行总结,提出是否继聘的意见,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各二级单位聘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总数不能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 15%。 3.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 (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2)损害学校利益的,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事情的; (3)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4.根据协同创新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各系列职称职务的客座人员,如客座研究员、客座副 教授、客座讲师、特聘管理人员等。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广州美术学院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广美字 [2005] 53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聘任名誉、客座、兼职教教授审批表 —2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聘任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 聘任单位 聘任人选 填表时间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处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第 3 至 7 页由聘任单位组织填写。 2、请用 A4 纸双面打印。 3、聘任办法见《广州美术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试行)》。 4、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 3 年;兼职教授聘期 一般为 2 年。 5、报送本表时一并附上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聘任部门聘任报告; (2)聘任人选身份、学历、职务、代表性学术成果等。 —236— 本科教学工作 聘任人选基本信息 姓 名 出生年月 英文名/姓名拼音 国 籍 工作单位 职 称 学历/学位 专业 毕业学校 性别 联系电话 E-mail 聘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拟 聘 □ 名誉教授 □ 客座教授 □ 兼职教授 学习 工作 简历 主要 社会 兼职 —2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聘任人选代表性学术成果 聘任人选的学术地位 —238— 本科教学工作 聘任期间工作计划 聘任单位推荐意见 聘任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239— 日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国际交流处意见 (聘任国外及港澳台学者,各单位应报国际交流处审核)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聘任名誉教授,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 学校聘任意见 (人事处)盖章 —240— 本科教学工作 续 聘 意 见 部门继聘意见: 学校继聘意见: (人事处)盖章 部门继聘意见: 学校继聘意见: (人事处)盖章 部门继聘意见: 学校继聘意见: (人事处)盖章 部门继聘意见: 学校继聘意见: (人事处)盖章 部门继聘意见: 学校继聘意见: (人事处)盖章 —2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新增青年教师兼任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 (广美 [2014] 9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颁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美术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加 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新增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青年教师熟悉教学专业 要求,增强教学管理和服务意识,锻炼沟通和协调能力,培养团结协作精神,提高青年教师的 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把我校建设成为多学科综合协调发展,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 的高水平艺术类大学,经研究决定,实行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新招聘的青年教师(不含高层次引进人才),或部门认为需要通过兼任秘书工作培养锻炼的 其他青年教师。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1.人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所在部门负责安排新增青年教师兼任秘书工作并报人事处备案。 2.新增青年教师兼任秘书的时间要求至少一年,原则上新入校的当年开始。因特殊情况不 能在入校当年兼任秘书工作的,须由所在部门报学校批准,并在第二年安排兼任秘书工作。 3.新增青年教师安排到所在部门兼任教学科研秘书,或学校安排到行政教辅部门兼任管理 秘书。 4.兼任秘书工作作为青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晋升、考核的必备条件。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42— 本科教学工作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学时量、标准班人数、教师教学工作量 等相关规定(试行) (广美字 [2001] 11 号 2001 年 3 月 28 日颁发) 一、普通教育本科生学时量 课 内 学 时 学科类 四年总学时 课内总学时 专业课学时 3869 教育类 公共课/史论课学时 (996 +140)= 1106 2763 3763 美术类 5376 设计类 3589 第一学年 569 第二、三学年 763 第四学年 668 (860 + 140)= 1000 (686 + 140)= 826 说明:140 为军训学时 本科专业课教学计划必须控制在 2763 学时以内制定。 第一学年专业课共 569 学时。教学周 32 周(其中校外专业实习 3 周),每天下午 1:00~ 5:00 上专业课计算 4 学时,星期二下午不排课,每周 16 学时;校外专业实习每天计算 7 学时, 每周 35 学时。 第二、第三学年专业课每年共 763 学时。教学周 36 周(其中校外专业实习 5 周),每天上 午 8:00~12:00 上专业课计算 4 学时,每周 20 学时;校外专业实习每天计算 7 学时,每周 35 学时。 第四学年专业课共 668 学时。教学周 35 周,每天上午 8:00~12:00 上专业课计算 4 学时, 每周 20 学时。 入学教育、军训 4 周,每天计算 7 学时,共计算 140 学时。 公众假期(元旦 1 天、劳动节 3 天、国庆节 3 天、校运会 1 天)的学时数不在统计之列。 —2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学时量 成人本专科教育二年制脱产班及三年制业余班的教学计划总学时量(含专业课和公共课) 控制在 1500 学时以内。 三、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1、基本教学工作量: 教师类别 年基本教学工作周数(周) 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学时) 授 14 280 副教授 16 320 讲 师 18 360 助 教 20 400 教 2、教学标准班人数、教学自然班人数增减与工作量增减的计算方法: 专业课程教师的课酬标准按每班 25 人计算,实际班额不足或超过 25 人,课酬标准由各系 自行调节。 政治、史论课程教学标准班以 50 人/班计算,每超过 1 人,补 1/50 学时;每减少 1 人, 减 1/50 学时,依此类推。 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教学标准班以 30 人/班计算,每超过 1 人,补 1/30 学时;每减 少 1 人,减 1/30 学时,依此类推。 外语课每自然班原则上不能超过 60 人。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标准班以 30 人/班计算,每超过 1 人,补 1/30 学时;每减少 1 人, 减 1/30 学时,依此类推。 3、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工作量: 教师带学生校外专业实习教学等,每个标准班按每天 7 学时、每周 35 学时计算工作量,工 作总量按教学自然班学生人数与相应的系数计算。 4、指导毕业班毕业创作、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 毕业班毕业创作、设计、论文教学共安排 8 周,计算 160 学时。 5、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 研究生人数(人) 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时/年) 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学时/年) 1人 100 100 学时/年 2人 70 170 学时/年 3人 60 230 学时/年 4人 50 280 学时/年 5人 40 320 学时/年 6 人及以上 30 350 学时/年+ —244— 本科教学工作 每位研究生导师带研究生一般不能超过 4 人,第 6 人及以后每增加 1 人计算 30 学时。指导 研究生毕业创作、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已计算在年教学工作量之中。 四、其他规定 1、“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分院院长、学院直属系主任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规定教学时数的½;分院副院长、 学院直属系副主任、分院下属各系(教研室)主任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规定教学时数⅔; 学院公共课教研室正、副主任、分院下属各系(教研室)副主任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规 定教学时数的 ¾ ;有职称的学院领导及处级干部兼课不少于规定教学时数的 ¼ ;兼任德育教 师的党务政工干部,按省职改办字(1994)35 号文规定,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30 学时。 2、受聘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若无正常理由不能完成规定的年基本教学 工作量,将直接影响其年终考核、年度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 3、教师课时津贴是根据教师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而发放的课酬。教师课时津贴包括了教 师购买教学参考资料、备课材料的费用以及教师批改作业和考试考查评卷登分的工作补贴等。 4、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工作量的主要部分。教师工作量除教学工作量外,还包括科研创作、 教材编写、教学实习、教学法研究、业务进修、师资培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学行政管理、 招生以及经过系和教研室同意列入工作计划的有关任务等。 广州美术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广美教研字 [2001] 3 号 2001 年 4 月 4 日颁发) 专业实习是专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院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专业实 习教学质量,推进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专业实习教学必须按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我院专业实习教学 时间安排如下:一年级下学期第一周至第三周;二年级下学期第四周至第八周;三年级下学期 第十周至第十四周。毕业班不统一安排专业实习教学时间,由各系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考虑 安排。 第二条 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原则上应安排在已与我院签订协议的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进 行。已与我院签订协议的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有:海南省博鳌镇政府、顺德市杏坛镇文化馆、 新会睦州、乐昌市政府、南海西樵山、汕头澄海市西蒲管理区、饶平县渔村镇政府、肇庆市鼎 湖山旅行社、深圳宝安金泽轩艺术馆、中山市横澜镇文化教育办公室、广州平城广告有限公司、 —2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东美术馆、广州市 106 中学、广州市晓园中学等。 今后,学院将根据实际需要与情况变化对实习基地进行调整。 如系认为有必要安排到学院教学实习基地以外的地点考察实习,必须事先报告教务处。教 务处和系必须与当地的兄弟院校、美术单位取得横向联系,求得对方的协助和指导。 第三条 使用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的申请办法:各系于上学期结束前将本年度的学生专 业实习教学计划安排报教务科,由教务科与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协商,根据“未用过或近年 少用者优先使用”的原则,确定本年度各系使用专业实习教学基地的计划。使用校外专业实习 教学基地可免收或少收住宿、水电等费用,需收费的基地,费用标准由教务科与基地协调并在 系上报计划时通知各系,费用由带队教师收齐后交教务科或直接交基地有关部门。基地尽可能 为专业实习的师生提供教学、交通、生活等方便。 第四条 专业实习教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教学或分散教学,原则上低年级学生实行集中 教学,由指导教师带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专业实习;高年级学生可实行集中教学或分散教学, 分散教学以学生个体或组合的形式进行。对于分散专业实习,学生出发前由指导教师布置专业 实习教学任务(实习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回校时间,学生自行选择专业实习的地 点进行。实习结束后,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的情况,并按要求缴交作业。指导教师对学生 实习的作业进行检查、评分,做好总结向系汇报,并参加全院性汇报展览。 第五条 系领导要高度重视专业实习教学工作。不允许非教学或管理人员随队参加专业实 习。实习前根据教学大纲下达有关要求,实习期间作阶段性检查,实习结束后听取汇报,检查 作业并进行总结。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纳入教师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与聘任之中。 第六条 参加校外专业实习的师生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尊重当地的民俗、风俗和生 活习惯,主动与当地干部群众搞好关系,积极向人民群众学习、向社会学习、向生活学习。 第七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切实做好实习前的有关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整个实习过 程的各项教学活动。 2、与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单位)联系,落实好生活、交通、教学的安排。与当地政府 或文化教育部门、兄弟院校取得联系,必要时可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支持和保护。 3、关心学生思想状况、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定期向系及实习 基地(单位)汇报。 4、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 全体实习学生树立安全防范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学生发 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5、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离队不知去向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 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院和家长,务求查明下落,取得联系。 6、指导教师有权对各种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取消课程成绩学分,有权对突 发事件进行果断处理,有权向系和学院建议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专业实习教学结束后,做好对学生的考勤统计、成绩评定工作,写好工作总结,书面向 系汇报。 —246— 本科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专业实习学生应遵守的纪律: 1、“专业实习”是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按时按质按量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 务。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要向系主任请假,报教务处批准,并安排以后重修。 2、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 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坚持集体活动,外出活动一般不少于三人。 3、遵守国家法令、大学生守则及学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 惯及有关地域政策。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院与师生的声誉。 4、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不得擅自爬山、游泳,不得涉足娱乐场所;晚上归队后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外出,如有急 事必须外出者,需经指导教师批准并在同学的陪伴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归队。 第九条 对擅自离队个体活动、逾期不回校且未说明原因的学生,学院可张榜公布,作自 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专业实习教学期间,教师、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所造成的后 果,学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在专业实习教学期间正常的教学、生活中,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 生的意外事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发前,各系要为校外专业实习教学的师生办理人身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教学结束后,各系应组织展览、观摩等活动,表彰先进,找出不足,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组织全院性的专业实习教学展览、观摩等活动,对本年度的专业实习教学 工作进行总结,促进各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 (试行) (广美字 [2002] 1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2 年 6 月 27 日颁发)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相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二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申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 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具有相应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规定,申请相应的 学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指导 教师代表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系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应从 学术水平较高、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一定成果 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迸选,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 席若干名,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本院学位的相关事宜。 在五常情况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一月和六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 名单。其他事务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或直接由主席、副主席审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l、通过学士学位获得着名单。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6、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8、组织博士点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248—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本科教学工作 1、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 大纲。 2、审批论文评阅人名单,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3、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核通过。 4、审查新上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审定当年登录招生简章的导师名单。 6、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 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 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并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 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若认为达到相应学位的标准,可作出授予相应学 位的建议,报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需要修改后才能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 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三章 第八条 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对于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达到下述水平,符合有关 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以下水平, 符合有关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设计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备担任高等院 校教学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第十条 附 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广美办 [2002] 15 号 2002 年 9 月 5 日颁发)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学分制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 次。补考不及格,必修课程、限制选修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 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使学分制本科学生不及格课程补考及重(改)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不及格课程除属于以下情况者,均可参加补考: 1、公共体育课不及格; 2、专业主干课程不及格; 3、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课程。 二、公共文化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学生必须按照统一的时间安 排,依时参加补考。擅自缺考者,必须重修。专业课程的补考工作,由相关的教学单位组织进 行。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需要重(改)修课程的本科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即到教务科领 取“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重(改)修课程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到财务科交清重(改)修学 费,然后由教务科统一安排重(改)修。 四、重(改)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且需按学分缴交学费。每学分交费标准 见学院有关通知。 五、用非正常上课时间重(改)修课程,授课时间可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重(改) 修课程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随其他年级上课,跟班参加考试考核,以取得学分 。 六、考核办法:原则上跟其他年级正常教学班参加考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考试 考核。 七、军训课程属必修课程,本科毕业生可于四年级第一学期随当年度新生重修,或待结业 后跟下一年度新生重修,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八、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50—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广美字 [2003] 6 号 2003 年 4 月 28 日颁发) 为了加强我院的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 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 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教学成果包括下列项目: 1、在整体优化专业教学计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2、在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试题库 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3、在改革教学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4、在教书育人、管教管学、从严治学、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5、在加强实践教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取 得的突出成果。 6、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在全面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7、在加强教学管理,治理整顿教学环境,树立良好教风、学风,严格把好质量关,以及推 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8、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 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9、我院教师主编的各种高质量的、影响面大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 10、其它突出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二条 凡我院正式在编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教学成果奖,重 点奖励本科教育第一线教师所取得的突出教学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 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 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 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 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2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完成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 表。 2、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院的正式在编人员,而离退休人员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凡按集体申报的成果,每项成果的完成者不得超过 5 人。 3、必须是成果完成者近 4 年内所取得的成果,并经过二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表明该成果 的确具有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 4、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 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得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院将推荐参 加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按下列规定给予奖 励: 1、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学院发给该项目的奖金等额于国家发的奖金。 2、凡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学院发给该项目的奖金等额于省部发的奖金。 3、凡获得院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学院发给该项目资金二万元;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的,学院发给该项目奖金一万元;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学院发给该项目奖金伍千元。 4、上述各项奖项,其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分得的奖金不应少于该项目奖金总额的 60%。 5、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在技术职务评聘中,应给予重点考虑,或折算为相 应等级的科研论文参加评聘,具体办法由学院职称评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或多项均可):①反映成果的论 文(已公开发表的请注明);②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 料;③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试验报告及鉴定书。 第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组,主要采用分项打分法对被评项目做出评价,最后由评委会审定批准。学院教学成 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各院系、室等单位成立评选小组,负责申报、推荐工作。也可设立系级教学成果 奖,由各单位参照以上各条款做出规定,报学院备案。 第十条 第十一条 —25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本科教学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意见 (广美教字 [2003] 18 号 2003 年 11 月 6 日颁发)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日常教学的监控,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 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所有的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进行测评 1、原则:课程结束后,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测评,由各教学单位和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 进行评分。在总分数构成中,学生评价占 60%,各教学单位评价占 40%。教务处制定《广州美 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和教学单位用表),作为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标准。 2、分工:专业课程(包括各教学单位开设的选修课程)测评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其他 课程(包括公共文化课程)测评由教务科组织进行。 3、程序:在学期结束前,按照分工,由组织单位向学生发放《广州美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 质量评价表》。学生当场填写完毕后交回。专业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其 他课程由教务科负责。各组织单位必须在三天内统计完分数,并把结果和所有《评价表》同时 交教务科。教务处将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后,在下学期开学初公布结果。 4、结果:结果将提交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评优的重要依据。 学院将逐步推行教师末位淘汰制,对师德、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比较差的教师采取 适当的措施。 二、加强本科课程教学的规范建设 1、所有本科课程的开设,均以学院批准颁发的《本科教学计划》为依据。2002、2003 级 本科学生的课程开设必须是《本科教学计划》明确开列的,不在目录上的课程(除选修课程) 不得向本科学生开出。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和实际,确需调整课程的,必须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所有的本科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和教案。各教学单位要以人才培养规格为依据,尽快制 定本科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案。自 2003~2004 学年下学期开始,没有教学大纲和教案的本科课 程不得开设。教案必须于上课前在教室或者其他明显的地方张贴。 三、本意见自 2003~2004 学年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 (广美字 [2004] 10 号 2004 年 6 月 21 日颁发)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诚实守信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为维护考 试的公平和公正,建设诚实守信的学风、校风,特对考场纪律做出规定如下: 一、考场规则 1、学生要按照编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所在系(分院)请假, 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 2、考生应于开考前 10 分钟进入指定试室,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凡闭卷考试,除规定可以 携带的书写工具外,其他物品(包括书籍和纸张)一律不得带入座位。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 到者不准参加考试。 3、无论闭卷开卷考试,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考生对考卷如有不明白之处,可 以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与其他同学议论题目,不准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目或给予提示。 4、考试时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中途离场。提前交卷 的考生必须尽快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和在周围高声喧哗,以免妨碍他人考试。 二、违纪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经监考老师纠正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1)不按考场规定座位就坐者; (2)闭卷考试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手机等带入座位者;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窥看他人试卷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6)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2、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准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违反以下四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2)窥看他人试卷、草稿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窥看提供方便者; (4)用动作示意和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违反以下八条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54— 本科教学工作 (1)桌子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放有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翻看与 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 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者(不论看与否); (4)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者(不论是否抄用); (5)用各种方式传接答卷、草稿或纸条的行为双方; (6)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 手机、BP 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 (7)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其他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者。 3、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分程序 1、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由监考人员将违纪行为如实记录在案;考试作弊的考生,由监考 人员将作弊行为如实记录在案,并当场公布学生名单,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记 录情况交教务处。 (2)由教务处核实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事实,并向学生所属系(分院)和学生工作处通报 情况和提出处分建议。 (3)由系(分院)对考试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写出自我检查书,并根据教务处 的建议和学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 (4)由学生工作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理和对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在审理完毕后五个工 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报院长审批后,以学院名义下发。 (5)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分院)通知本人,并将处理决 定一份交本人签收。 2、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向学院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3、学院监察处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后,应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学生当事人提出要 求,可召开由监考老师,学生所在系(分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取学生的当面申诉。监察处应于接到学生申诉后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结论,报学院领导班子集 体讨论审批。 四、附则 本纪律适用于我院各类学生参加的所有考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2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负责解释。 —256—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监考工作守则 (广美字 [2004] 11 号 2004 年 7 月 1 日颁发) 为了严格执行《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维护良好的考场秩序,促进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做 好监考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守则。 一、凡文化课程统考和学院期末文化考试,任课教师必须参加监考。原则上应该安排本院 教师、干部担任监考人员。在经学院办公室统筹组织还缺乏人手时,方能安排其他人员监考。 二、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提前到达试室。凡英语考试,须两名监考人员同 时到教务科领取试题。 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的手机应关闭。严禁在试室内打电话。 四、每一考场,确定一名主监考老师。由他负责在开考前宣读考场指令或者考试纪律,并 对本考场的秩序负主要责任。 五、在考试时: 1、如果两人监考,主监考老师在前,另一人在后巡看; 2、如果三人监考,主监考老师在前,另两人在后巡看; 3、如果四人监考,主监考老师和一人在前,另两人在后巡看。 六、在开考后,30 分钟内进考场的学生,应该有一名监考老师跟随学生到座位,并要求学 生把考试不得携带的东西交出。开考 30 分钟后,监考人员不得给任何考生进场。 七、考试期间学生不得上厕所。如果有学生确因身体不适要上厕所,主监考老师有权同意 并安排监考人员陪同,但不能让考生两人同时离开试室。 八、在不允许考生上厕所的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也不得上厕所。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 在考场内看书报、打瞌睡和抽烟。 九、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经监考人员纠正后无效的,监考人员须把情况记录在考场登记表上,并注明时间。学生该科考 试成绩以零分计。 1、闭卷考试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手机等带入座位者。 2、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窥看他人试卷者。 3、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5、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十、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监考人员将作弊行为如实记录在案,注明 —2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时间,并当场公布学生名单,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要求学生签名。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记录情况交 教务处。如果学生拒绝签名,监考人员在考场登记表上注明“学生拒绝签名”,由在场不少于两 名监考人员签名证实。 1、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2、窥看他人试卷、草稿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窥看提供方便者。 4、用动作示意和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5、 桌子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放有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翻看与否)。 6、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 与否)。 7、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者(不论看与否)。 8、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者(不论是否抄用)。 9、用各种方式传接答卷、草稿或纸条的行为双方。 10、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 手机、BP 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 11、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2、其他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 十一、学院组织由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的考试督查组,负责处理考试期 间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如果监考人员认为本考场较多学生有作弊嫌疑,不易控制,应该及时报告教务处, 并通知督查组到现场处理。 十三、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广州美术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的项目,在考试完毕后交 回教务处。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监考人员,教务处将提出表扬;对不认真负责的或者出现学生作 弊情况比较严重的监考人员,教务处将提出批评。 十四、本守则适用于我院组织的各类考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58—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广美字 [2005] 1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5 月 13 日颁发) 总 则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增强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的工作责任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我院教学和教育质量,促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要树立起教书育人的思想,各级管理人员、工 作人员要为培养人才积极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按照教学规律及管理规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教学 工作的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必须重视教学和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 理水平。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管理 教学计划的制订 教学计划体现了国家对培养专门人才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 依据。各专业每一个年级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在该年 级新生入学前制订好。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就总学时、周学时、公共课 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安排、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再由各专业所在系的系主任 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各专业教学计划须经学院审定之后方可付诸实施。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 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 教学大纲的编写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 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凡 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能反映课程开设目的,反映课程基本要求, 突出重点、难点,反映学科新成果,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体现教学改革精神。有关的系应组 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制订出教学大纲。教学 大纲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更改,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批准。 —2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六条 教材的编选 教材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是教学的主要媒 体。编选教材应注意教学的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 可靠,坚持打好基础、精选内容,利于教学,逐步更新的原则。各系要订出各个时期教材建设 的规划,加强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正确处理自编和选用教材 的关系,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和统一规划组织编审的教材。但也要注意发 挥我院学科优势,组织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 第七条 主讲教师的确定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 室或系同意,其工作任务应由主讲教师确定。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在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各系 55 岁以 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要讲授一门以上的本科课程,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 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 的工作程序,已在学院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学生和同行教师评估认 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 1/2 以上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聘助教,经 系主任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是必须在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进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 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课前经指导教 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 数的 1/3,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八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 1.编写出教学大纲; 2.编、选好适用的教材或讲课提纲; 3.确定主讲教师;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只有经系主任审定确实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课程方可开课。 第三章 第九条 教学过程的管理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能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科学合理地安 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和讲课提纲。 第十条 课堂教学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程讲授要符合教 学大纲要求,贯彻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 —260— 本科教学工作 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深度、进度适宜,详略得当,注重更新知识。 课堂讲授提倡用启发式与探究式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 创新能力。教师应熟练使用各种现代教学设备,努力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和可接受性。 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齐、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概念表达准确,条理清楚; 按时上下课;做好学生考勤登记,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 病或因事请假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向系主任 提出调课或停课的申请。调课或停课在四节以下(含四节)的由系主任审批,超过四节的应报 教务处核准。 第十二条 教学实践是理论学习与生产实际相联系、培养学生能力(动手能力、独立工作 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观察能力、创新能力等)和了解国情、向社会学习增长才干的重要教学 环节。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 学(如下乡写生、专题考察),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 应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 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安全保障、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 施。凡全院性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全院性的实施方案由系负责制订,并在教学活动开始前三周报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 施。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和毕业创作、设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全过程的深化 和检验,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系应挑选 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并具有计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和毕 业创作、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 毕业创作、设计及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做到与文化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又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兼顾学生专业基础的实际能力, 以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研究目的、态度、方法及参阅 文献、拟定提纲、论文撰写及毕业创作、设计均应给予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 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毕业 论文及毕业创作、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写出评语,提出评分意见,报教研室审核。评定成 绩要严格掌握标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的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目标的要求和 教学客观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 目的。 —2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五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和 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员,对教学工作考评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 地论定是非优劣。 1、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工作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本室教师互相听课,了解任课教师教学 情况,并于各课程结束之前,组织听课教师和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 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重要依据,存入教师本人档案。 2、各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期中教学工作检查,期末和年终考核,总结检查教学情况、经验 和问题。 3、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经 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情地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方面做 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教研室推荐,系、院有关部门评定,分别授予系级或院级教学成果奖。 教学改革中的优秀成果可申报院级、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的,均按《广州美术学院教学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在招生工作中,把好入学质量关。新生入学后,要从 严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服务人民、勤奋学 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学院要按有关规定抓好综合测评、优秀学生评选以及其 它奖惩工作。 第十九条 全院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 思想。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取师生意见,想教学之所需,急教学之所急,一切从方便教 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学院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 语言教学设施等,不得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门窗等有关部门应利 用寒暑假进行全面检修,在学期中途如有损坏,应即报即修,至迟应在填写维修单后一周内检 修好,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其他如研究生、继续教育的教学 工作也可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 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62—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5] 18 号 2005 年 5 月 13 日颁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教学事 故的发生,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规范教育,要认真学习教育教 学管理知识,增强教学意识,树立爱业、敬业、勤业的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学 院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以预防为主,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 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党和国家及学院有关法规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事故包括课堂教学、实践与论文、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 对待教学事故的态度六大方面。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各级教学单位管理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报告。事 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在三天内向事故发生人所属部门报告。若教学单位管理责任人隐瞒 事实真相或不及时报告,经教学主管部门查出者,将从重处罚。学院鼓励学生投诉教学中发生 的各种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事故报告人按一事故一表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 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的教学管理部门,事故登记及处理表必须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 部门或集体代替。重大教学事故登记及处理表应附上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 材料,发生事故所属部门应迅速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补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八条 对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 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各二级院系的领导受理,核实后四日内报教务处(本科生)、研究 生处(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二级院系 的领导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受理,核实后一周内报主管院领导认定。事 故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2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在对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影响程度进行等级认定后,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是: 根据发生教学事故的不同程度以及教学事故发生的频率,除了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思想教育、 通报批评,还将作如下处罚。 1、对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对一学期内出现二次 一般教学事故者,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并记录在案,并扣发半年的课酬金或校内奖金。一学期 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对一学期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行政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录在案,取消教学 或管理资格 1 年。取消教学或管理资格期间,不得参加学院职称评定、行政职务以及工资晋升; 不得领取课酬金或校内奖金。 3、对一学期内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行政上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录在案,还 将取消教学或管理资格 2 年。取消教学或管理资格期间,不得参加学院职称评定、行政职务以 及工资晋升;不得领取课酬金或校内奖金。 4、外聘教师在一学期内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在该学期末扣该教师一学期 课酬金总额的 10%作为处罚金,以后不再聘用。 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涉及本科生教学的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牵头受理,涉及研究生教学的责任事故由 研究生处牵头受理,涉及成人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教学的责任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受理。 受理部门承担处理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小组”。教师及管理人员如认为教学事故的处理不 当或不公平时,可依据正式的书面处分通知,向“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小组”提出申诉。“教学事 故仲裁复核小组”在接到申诉书后二周内,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诉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范围 2、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小组名单 3、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 —264— 本科教学工作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范围 序 号 事 故 内 容 类别 1、课堂教学 1 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 育人基本宗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重大 2 上课时间因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 重大 3 教师未填报停/调课申请表、事前未经系与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 重大 4 5 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已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 学秩序 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严重概念失误,未及时纠正失误,对学生课程学习造成重 大影响 一般 一般 6 授课不按教学大纲进行,随意减少学时、随意大幅度更改教学内容 一般 7 未经主管系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 一般 8 教师无故旷课 重大 9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超过 5 分钟 一般 10 对学生歧视、挖苦、污辱、体罚 一般 2、实践与论文 11 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批改作业,严重影 响课程教学质量 一般 12 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因失误或擅离实习场所而造成人员受伤 重大 13 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论文未予以指导和评定成绩 一般 14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创作、设计作品及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重大 3、考试与成绩 15 教师(非正常教学因素作用下)或管理工作人员利用参加试卷有关工作将考题泄露 或出售考题 重大 16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 17 丢失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 18 管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试室,或印错、发错试卷,而影响正常 考试达 10 分钟以上 一般 19 主、监考教师缺席 重大 20 主、监考教师迟到 一般 21 主、监考教师对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 重大 22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更改提高学生考试成绩 重大 —2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序 号 事 23 所报成绩有成批性严重失误而且没有按学院审核程序及时办理更正 重大 24 课程结束或考试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的试卷、成绩并报送教学管理部门 一般 25 教师考试评分后 1 年内无法提供考生试卷供复查 一般 故 内 容 类别 4、教学管理 26 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计划,影响学院教学任务落实 一般 27 未经系与学院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导致教学质量低劣,在学 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重大 28 未能按规定时间排好课程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一般 29 30 擅自变更教学任务(课表)规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造成教学活动冲突或教室(教 学场地)冲突,遗漏教学任务,并未能在 10 分钟内妥善解决的,造成较大面积的教 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停课通知等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教师手中而造成 的停课、停考或教室(教学场地)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一般 重大 31 管理部门有关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及档案 重大 32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对学生学 籍处理错误 重大 33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或不该发的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重大 34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重大 35 休学、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处理有误、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 36 对上级单位的有关指导文件未能及时上传下达而贻误时机、影响工作 一般 5、教学保障 37 38 39 40 41 在上课期间,校内无故或事先未通知而突然停电、停水,未能及时抢修,影响了正 常的教学工作(市政突发原因除外) 故障报修后未能及时修理课室、实验室的照明、通风设施、电教设备等而影响教学 工作 上课时间值班人员迟到超过 5 分钟才打开教室或设备 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未及时购置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而影响 了教学工作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上课教室等教学设施,擅自挪作他用, 而影响教学工作秩序的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6、对待教学事故的态度 42 对发生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或者 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的 重大 43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 重大 44 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 犯国家法律的 重大 —266— 本科教学工作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小组名单 主 任:黎 明 副主任:黄启明 成 员:许怀升 赵 姬德顺 秘 健 张治安 区础坚 李全民 李公明 童慧明 陈小清 李伟铭 钟蔚帆 谭凯军 吴正斌 吴卫光 陈振国 书:何红娇 附件 3: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所属部门 事故名称 发生时间 教 学 事 故 情 况 简 述 所 属 部 门 核 查 处 理 意 见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签 日 主 管 院 长 意 见 名: 年 签 日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名: 年 月 月 签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名: 注:“教学事故情况简述”由事故责任人填写。 —2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院系领导定期听查课规定 (广美字 [2005] 19 号 2005 年 5 月 13 日颁发) 建立院系领导听查课制度,是切实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措施。 为此,我院做出如下规定: 一、听课人 1、全体学院领导。 2、各二级院系领导、教学部的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 3、教务处领导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院办、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等行政部门的 主要领导。 4、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 二、听课对象 包括全院的公共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听课或检查课堂辅导的重点是新 开课的教师、反映较好和反映较差的教师及课程。各二级院系领导、教学部的负责人及教研室 主任主要听本单位的相关课程,其他人员听课或查课不受院(系)限制。 三、听课要求及意见反馈 1、以上人员每学期听课或查课要求在 5 次以上(含 5 次),每学期开学教务科将《广州美 术学院听查课记录表》分发给听课人。 2、听课或查课前可到教务科查阅各教学单位的课表,听课或查课时,听课人应佩戴听课证, 任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听课和查课工作。 3、听课或查课时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从课前准备、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 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七个方面加以考察分析,着重考察教师本堂课授课要点、难点、 中心思想等方面的把握能力以及与学生互动交流的课堂应变能力,专业课程着重考察教师在单 元课程开头理论讲述和课程结束作业讲评,并认真做好记录。 4、每次听课或查课后,要在《广州美术学院听查课记录表》中写出意见并交教务科,由教 务科统计具体听课次数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 5、全院的听课或查课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并将意见反馈各二级院系、教学部或教研室,同时 在教务处《教学情况通报》中及时反应。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听查课记录表 —268— 本科教学工作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听查课记录表 听 查 课 时 间 听 查 课 人 听查课课程名称 任 课 老 师 听查课评价意见(从课前准备、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书育 人七个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备注:听课的对象是理论课(如口头授课),查课的对象是专业技能辅导课。 —2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美字 [2005] 23 号 2005 年 6 月 2 日颁发) 为了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学生报到注册的管理工作 1、凡本院学生均应在每学期开学时,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各教学单位必须见到学生本人后才可以认可其报到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学生委托他人来办理报 到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学院不承认其学籍。 2、学生报到日期,以放假前学院统一安排的日期为准。如在规定日期不返校报到者,且未 经事先请假并经批准,一律按每天旷课 7 学时计算,并须写出书面检查,学院将对其进行全院 通报批评。 3、学生报到注册时,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一名领导负责此事。各系应在规定的注册时间结 束的当天内,把统计数据报教务处。 二、加强师生的考勤工作 1、专业课、文化课任课教师每天上课前要到办公室签到,并切实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应 严格按照迟到、旷课、请假三类,认真登记学生的考勤情况。 2、教学单位值班领导要掌握上课教师出勤情况,巡查教师和学生的上课情况,填写《教学 工作日志》。 3、每周周末,各教学单位要把师生考勤情况汇总,经领导签名后,于下周一下午送教务处 教务科。 4、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无故旷课,应视其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学生无故旷课,应写书面检查并切实加强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 告处分;旷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 50 学时(含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旷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重修。 (2)无故旷课,或对学生考勤工作不负责的教师,应做出书面检查,学院将对其进行全院 通报批评。 (3)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到各教学单位检查师生考勤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值班 领导到位情况、教师到位情况、学生到位情况。对执行情况好的教学单位,学院将予以表扬。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教学单位,学院将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到注册手 —270— 本科教学工作 续超过 10%的教学单位,该教学单位的领导要做出检查)。 三、完善调整课程的管理工作 1、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2、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请假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 明情况,向教学单位值班领导提出调课或停课的申请。 3、调课或停课在四节以下(含四节)的由系主任审批,超过四节的应报教务处审批。 四、建立教学单位领导轮值制度 1、各教学单位要建立领导轮值制度。每学期开学时,各教学单位要把本学期的轮值领导和 轮值时段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学院领导和分送各主要职能部门。 2、轮值领导要掌握师生出勤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当日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在轮值期间,所在教学单位发生以下行为的,学院将对该单位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学生旷课人数达到本教学单位总人数 5%;有 10%教师上课迟到;有教师旷课;有擅自调 课行为。 对于工作不到位,甚至玩忽职守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学院将追 究其责任。 五、建立学生轮值制度 1、专业教室的室内卫生由各班级学生负责打扫,清洁工具由有关教学单位提供。 2、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教务处制定的《学生轮值表》的格式,安排学生进行轮值。《学生轮 值表》应张贴在教室醒目位置。 3、学生轮值,一要清洁教室卫生,二要协助教师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广州美术学院教师签到表 2、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单位领导轮值表 3、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轮值表 4、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工作日志 5、广州美术学院考勤上报表 —2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签到表 (20 系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轮值领导: —272— 年~20 星期: 课 程 班 级 年度 学期) 日期: 签到时间 第 签 到 周 备 注 本科教学工作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单位领导轮值表 (20 系别: 周 数 年~20 年度 学期) 填报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日期: 备 注 第一周 第二周 第三周 第四周 第五周 第六周 第七周 第八周 第九周 第十周 第十一周 第十二周 第十三周 第十四周 第十五周 第十六周 第十七周 第十八周 第十九周 第二十周 —2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3: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轮值表 (20 系别: 星 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274— 年~20 年度 学期) 日期: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第 周 备 注 本科教学工作 附件 4: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工作日志 (20 系别: 日 期 年~20 年度 学期) 日期: 工 作 内 容 第 完 成 情 况 周 备 注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责任人: —2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5: 广州美术学院考勤上报表 系别: 年 班 级 级 一 年 级 二 年 级 三 年 级 四 年 级 总计 —276— 年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月 日 第 星期四 周 星期五 迟 旷 请 迟 旷 请 迟 旷 请 迟 旷 请 迟 旷 请 到 课 假 到 课 假 到 课 假 到 课 假 到 课 假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广美字 [2005] 26 号 2005 年 6 月 13 日颁发) 为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 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教育部 1998 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精神,学校成 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发挥教学主管领导和专家在教育教学决策、 咨询、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确保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与组织 1、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协助教务处 对全院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本科教学管理的最高组织,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成员 若干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3、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 4 年。在任期内,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范围与职责 1、负责对全院有关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办学思路等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和审议。 2、对各系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制定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3、对重点课程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的评估方案和实施办法 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4、对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以及教学成果的推广、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等进行论 证和监督。 5、对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及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1、与学院有关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文件(或讨论稿)应发给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2、与学院有关的教学方面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或列席。 3、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无特殊情况,成员不得缺席。 4、凡因公因私外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成员,应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请假,外出超过 一年以上而无法履行其职责的,委员会应对该成员进行调整。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2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主 任:黎 明 副主任:黄启明 成 秘 员:赵 健 张治安 区础坚 李全民 李公明 童慧明 陈振国 姬德顺 陈小清 李伟铭 钟蔚帆 谭凯军 吴正斌 吴卫光 书:何红娇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管理条例 (广美字 [2005] 47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教学实习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创新与创业意识, 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我院一 贯重视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目前已经形成相对完备的教学实习基地体系。 为了加强我院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各类实习教学工作和实习场所的建 设和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1、教学基地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遴选和确定,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单位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可能,向学院教务处推荐教学 实习基地。 3、根据推荐,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联系或者考察,如候选地点能满足教学需要, 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有明确稳定的合作对象,即可列入候选名单。 4、教务处就有关合作条件与合作对象商定后拟出协议报学院领导批准。 5、使用校外教学基地实习的申请办法:各教学单位按照学院教学的安排,于上学期结束前 将本学期的学生专业实习计划安排报教务处教务科。 6、教务科根据各教学单位的计划与教学实习基地协商,根据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原则,确 定本学期各教学单位使用教学实习基地的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带队教师必须在出发前与合 —278— 本科教学工作 作方进行直接联系,确定有关安排的细节。 7、使用教学实习基地可根据学院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免收或少收住宿、水电等费用,需适当 收费的基地,费用标准由教务科与基地协调后通知有关教学单位,费用由带队教师收齐后直接 交基地合作方,有关教学单位和带队教师须予配合。基地按照协议的规定为专业实习的师生提 供教学、交通、生活、医疗等方便。 8、参加校外专业实习的师生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尊重当地的民俗、风俗和生活习惯, 主动与当地干部群众搞好关系,服从指导教师和当地合作方的管理。 9、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教学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学生有事必须向指 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坚持集体活动,外出活动一般不少于三人。 10、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 生。学生外出写生前有关教学单位须协助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学生不得擅自爬山、游泳,不得 涉足娱乐场所;晚上归队后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外出。 1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加强 “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5] 48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为适应我国加入 WTO 以及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 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学本科教学中使用外语进行教学的要求,学校决定加强“双语”教 学课程建设,制定如下相关办法。 一、“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目标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要求,“双语”教学课程 是指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授课时数达到总课时 50%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我校 “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具体目标是:经过多方努力,逐步建设一批质量高、影响大的“双语” 教学课程,使学生通过“双语”教学课程学习,了解和掌握学科发展最新成果,能够利用母语 和英语(或其他外语)在专业知识领域进行思维、学习、工作和交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要求,我院油画、雕塑、 建筑与环境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新媒介艺术设计、影视艺术、服装艺术设计、装饰艺术 设计、展示艺术设计、摄影与数码艺术、美术学等专业双语授课课程比例(开设双语教学的课 —2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程数占相关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的比例)应达到 10%,其他专业至少应建设 2 门以上(含 2 门) “双语”教学课程。 二、“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要求 1、师资是建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关键。各学院应遴选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博、硕士学位, 有出国学习和进修经历,专业学术水平和外语水平高,热心“双语”教学的教师来担当课程建 设和教学任务。 2、教材在“双语”教学中尤为重要。各主讲教师在选用教材时要注重教材的先进性、学术 性、可接受性,选择最新出版的外语原版教材或影印版进行教学。 3、一般国内高校均设置了 A、B 两类“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标准,采用分层次建设的方 式。鉴于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各“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应达到 B 类标准,并根据现有条件, 尽可能建设一定数量的达到 A 类标准的“双语”教学课程。 A 类“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标准: ① 使用的教材是正式出版的外语原版教材(或影印版); ② 布置的作业全部使用外文; ③ 课程考试中教师命题和学生答题全部使用外文; ④ 课堂教学语言 50%以上使用外文。 B 类“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标准: ① 使用的教材是外语原版教材的影印版; ② 布置的作业 5%使用外文; ③ 课程考试中教师用外文命题的试题及学生用外文答题的比例不少于 50%; ④ 教师的课堂教学语言 50%以上使用外文。 三、“双语”教学课程的工作量计算 各学院(系)负责“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并为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 件和支持。对承担“双语”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学院按照 150%计算其工作量。 在“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 进行检查和评价,评选“双语”教学优秀教师和“双语”教学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80—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多媒体课室及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5] 49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1、大学城校区多媒体课室主要供学院公共课、专业课教学及学术活动使用;实验室主要供 专业教学使用。多媒体课室和实验室的安全、清洁及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2、共享多媒体课室和共享实验室的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设备处负责共享实验室的保障 和协调。二级院系控多媒体课室、试验室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调配使用,学院需要使用时应积极 配合。 3、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院控教室和试验室,物业公司亦无权使用。 各教学单位因教学需要或者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院控教室和试验室,须最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做好计划送教务处,由教务科做计划后交物业公司安排方可使用。学生因活动需要使用多媒 体课室的,应以本教学单位或者学院团委的名义最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做计划送教务处批准。 4、物业公司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多媒体课室及其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并指导任课教师正 确使用多媒体课室设备。首次使用多媒体设备上课的教师必须经过使用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 才能使用多媒体设备上课。 5、物业公司需每天固定时间检查多媒体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遇有损坏,应在通知设备 处安排修理的同时通知教务处。上课时一旦发生设备故障,应马上报教务处,调换教室并马上 通知设备处组织修复,并记录在案,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上课学生应自觉保持课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纸屑、果皮及其他杂 物,不得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张贴。严禁学生在教室内用餐、抽烟、喝酒、吃 零食等。 7、学生不得在课室内外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上课时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多媒体课室开 展文艺、体育活动;上课和自修时间必须关闭自己的通讯工具;未经教师同意或不在规定时间 内,不得随意使用多媒体设备。 8、学生进入实验室上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危险性的 场所,必须遵守有关着装规定和戴防护用品,以保证作业安全。未经指导老师或者教辅人员批 准,或指导老师及教辅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的机械设备,更不允许擅自 操作明令禁止学生操作的机械设备。有违反者,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共享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的设备和工具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的,应由 借用人出具报告,说明借用的原因或者理由,经实验室主持教师批准后,送教务处和设备处会 签方可借出。并且当天借出必须当天归还,贵重物品不得在外过夜。 —2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0、爱护公物,节约用电,教学及学术活动结束后,使用者应及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由物业公司跟进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雷工作。 11、物业公司管理人员须在上课前 20 分钟打开教室门,因教学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的也应 同时打开多媒体设备。正常上课时还没有打开教室门,导致学生在教室外聚集的,以教学事故 处理。(教学单位须临时使用多媒体教室的不在此列) 12、共享多媒体教室、实验室配备有数量众多的贵重设备和用电、用火设备。物业管理公 司应加强对此类场所的巡查和监控,积极防止发生漏电、失火、失窃等事故。如因管理疏忽而 导致此类事故发生,学校方面有权追究渎职责任。 13、所有师生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按章办事,服从管理。凡无理取闹,不听劝阻,阻碍 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甚至以谩骂、报复等方式对待管理人员并经教育不改者,交由学院有关部 门按规定处理。 14、本管理制度由教务处、设备处、校产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教材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5] 50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本载体,教材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 加强普通本科教材的统一管理,确保优质教材的供应,稳定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 制订本办法。 一、教材选用与供应 (一) 教材选用 1、教材选用必须以质量为首要原则,按照国家规划教材、学校规划教材、近 3 年出版的新 教材和其它正式出版教材的顺序进行。若上述教材确实不符合我院实际情况,可采用自编教材 代替。 2、教材选用由课程归口单位负责。专业教材由所属教学单位负责采购,公共文化教材由教 务处教务科负责选用。教材使用单位负责人在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后提出建议,按照教材性质 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或自行采购。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3、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 —282— 本科教学工作 (二) 教材预订 1、预订教材应先行制定预订计划。其主要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教学计划、在 校生人数、学校招生计划。 2、每年教材的集中在四月进行。教务科于每年的四月上旬将新华书店编印的春秋两季《汇 编》、有关资料和教材预订单发至各院(系)。各学院(系)填写完毕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 科。 3、预订新生教材、在校生教材分别按下列不同方式进行: (1) 新生教材实行满额配备,课程归口单位根据当年教学计划和招生人数一次性订足第一 学年的教材。 (2) 在校生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材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按需预订。 (3) 所有公共课教材由开课单位统一预订,预订单上注明教材的名称、版别、版次、编者、 上课的学院(系)、年级和上课时间。 4、教材预订数量原则上为一届学生的使用量。 5、各学院(系)在开学前必须检查教材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教材供应 1、教务科按照各教学单位提供的教材资料对学生的公共教材费用做出预算,新生按入学通 知规定到校财务处一次性缴纳教材预收款,再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凭缴款收据在规定时间内 到教务科领取教材,毕业前凭此收据到教务科办理补退款手续。 2、凡在教务科领取、购买的教材,如有缺页、倒装、破损等问题,无条件予以退换。 3、教材的采购,按照规定交学院有关部门办理。 (四) 对违规预订、采购、使用教材的处罚 1、教务处是学校普通本科教材的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自行组织、销售教 材。对违规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为学生订购教材及学生自行在外购买教材而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 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3、对无故不组织预订、订购教材,以致影响教学工作、造成教学秩序不稳定的单位,学校 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自编教材的管理 1、自编教材系指未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由我院教师自行编撰的讲义、指导书等。自编教材 的编写必须遵循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原则。 2、自编教材质量由编者所在教学单位把关。 三、公用教材的供应管理 —2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公用教材指教师授课用书和教学管理工作所需用书等。教务科负责发放公用教材,领书 人必须签字认可。公用教材的购买经费,由各教研室自行承担。 2、公用教材的使用期为三年,若使用期内教材更换新版,可领用新版教材。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材评选奖励办法 (广美字 [2005] 51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颁发) 为促进我院教材建设,提高教材质量,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教师进行教材改革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表彰在教材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凡经学院批准列入我院教材建设规划,由我院教师主编,经出版社出版并被我院使用两 届以上的教材。 2、我院教师编写,校内组织印刷,并在教学实践中使用过两届以上的教材,包括实验、实 习教材。 3、摘抄、翻译以及补充讲义、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资料等不参加评选。 4、在首次评选时已被评为一等奖,修订后不再连续参加评选。 5、凡首次参加评选未被评上,而后没有修改,或修改后未使用两届以上的教材,不得再次 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1、所编教材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符合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先进性: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基础要求,保证学生获得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 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观念的更新、内容的更新,恰当反映当今科技文化发展的新技术、新成 果。 3、科学性:概念的说明,原理的论证正确无误,数据的引用和现象的叙述都有充分可靠的 依据,能保证基本内容的系统性,根据本门学科的内在联系,使各部分之间紧密配合,前呼后 应,具有与本门学科相适应的科学水平和文化高度,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结合科技文 —284— 本科教学工作 化的发展,更新教材内容,改革教材体系。 4、启发性:教材内容要“少而精”,取材合理,份量适当,主次分明,条理系统,由浅到 深,详略恰当,能举一反三。 5、适用性:适合专业实际和学生实际,基本内容时数分配恰当。文字通顺,条理清楚,图 表清晰,图文并茂,便于自学。 6、经过教学实践,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效果较好,获得师生好评,在 国内同类教材中达到较高的水平。 具备上述条件者,可评为三等奖。 除上述条件外,并能满足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要求者可评为一、二等奖: 1、注意总结本人教学和科研创作成果,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在学科领 域内对传统理论有所发展,全书或某一方面确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之处,形成自己的风格、特色。 2、搜集国内外丰富的科技资料,认真总结提炼,并加以系统化,形成本学科领域较为成熟 的新兴课程教材。 3、与国内或国外同类教材相比,具有先进水平。 4、教学适应性强,在院内稳定使用多年,并被兄弟院校广泛采用的教材。 三、评选办法 1、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评选优秀教材工作每 3~4 年进行一次。 2、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与院内组织印刷的教材分别评选。 3、由编审者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在认真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和充分酝酿、评议的基础上, 填写《教材评价调查表》,然后再根据优秀教材标准进行推荐,填报《优秀教材申请表》,经单 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签字盖章并提出获奖等级,由教务科汇总审核,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 评定。 4、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定各教学单位推荐的教材,评为二、三等奖的优秀教材 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评为一等奖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5、评选优秀教材工作是我校教材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慎重,从严掌握评选标准, 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之风,经调查 核实后,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四、奖励办法 1、评选出的优秀教材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编写者发给优秀教材编写证书和适 当数量的奖金。 2、评选出的优秀教材记入编者技术档案。教材成果与科研成果同样作为晋级和评定职称的 依据之一。 —2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审查书稿认真负责,态度明朗,对提高教材质量有较大贡献,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的主审 人,可评得优秀审稿奖。 4、获奖的优秀教材及优秀编审者,学院在校报、校刊上公布获奖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给 以通报表扬。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停课、调课、代课的规定 (广美字 [2005] 65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颁发)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现就停课、调课、代课的有关问题做如下 规定。 一、停课 1、未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停课。 2、如确需停课,必须严格履行停课手续。无论是全院性停课还是一系、一专业、一班级停 课,均应在停课前 5 天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3、专业课停课在四节以下(含四节)的由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批,超过四节的报教务处 审批;公共文化课停课一律报教务处审批。 4、凡停授的课程必须安排时间补课。 5、未经批准的停课,属重大教学事故。按《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 行)》处理。 二、调课 1、课程表一旦排定,教师必须依照课程表按时授课,原则上不得调课。 2、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专业课须经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任课教师提前 5 天与 系教学秘书联系办理有关事宜。若不影响学时,系教学秘书做记录即可;若影响学时或教学秩 序,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公共课任课教师调课应提前 5 天与教务处联系办理有关事宜。 3、如需变动课程表,须经教务处同意并备案。 4、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属一般教学事故。 按《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86— 本科教学工作 三、代课 1、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人代课,须经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系教学秘书做好记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2、课时量记入代课教师,由代课教师领取相应的课酬。 3、未经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属一般教学事故。按《广州美 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停课、调课、代课申请表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停课、调课、代课申请表 停 课 调 课 课 程 名 称 任 课 教 师 班级人数及 所在院、系 停、调、代课 时间、教室 理 由 补课时间、地点 理 由 补课时间、地点 理 代 由 代课人 课 被代课人 教学单位 审批 意见 教 务 处 备 注 注:课表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代课者需要在 5 天 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2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 (广美字 [2005] 66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与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 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必修课必须修完,不 允许替代。本科必修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80%。 (二) 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指为加深 专业基础以及扩大知识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志趣在本系、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本科 选修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20%。 第二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一般上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以学期(每学期以 18 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 一般课程(含以讲授为主的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的学分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学时 数除以 18,同时考虑该课程在教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后综合确定。 (二) 专业技能训练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同,但其学时数应按百分之七十折算; 即用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 25。 (三)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同,但其学时数 应按百分之五十折算;即用该课称的学时数除以 36。 (四) 集中安排的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课程每周为 1 学分。 (五) 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记 12 学分。(其中毕业论文 4 学分,毕业创作、毕业 设计 8 学分)美术学系毕业论文记 12 学分。 第三条 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对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应妥善安排。四年制本科学生应 修满的学分数为 160 学分左右。 第五条 校际或系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相互承认学分。 第二章 第六条 —288— 学习年限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 本科教学工作 分,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毕业。各系应将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在毕业前一年报教务处。对 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本科生最长可延长四年。 第七条 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 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超过四次。从入学到 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八年。恢复学习后,原来所学的学分继续有效。中断期间,不享受在校生 待遇,不保留住宿。 第三章 第八条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每学期的 17、18 周为办理下学期选课时间。学生可在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 根据《关于加强选修课程建设的决定》,按照教务处公布的《选修课目录》进行选课。选课的具 体程序和要求见教务处颁发的《选课手册》。 第九条 我校逐步试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间的双向选择。专业选修课人数为 15~ 30 人,文化课人数为 25 人以上,低于下限人数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条 学生最后一学期以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为主,由各专业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 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 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 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 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些课程,须交课程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 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能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 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 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 处备案后,可以免修,承认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入学教育、军训、体育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 论文、毕业创作、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适宜上体育课者, 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 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文化、史论、体育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 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在计算一门课的学期总评成绩时,平时成绩占 30%-40%的比例, 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专业课考核主要是各科作业的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公共 —2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课全部用题库进行考试。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及其它有条件的课程应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 组织教师统一命题,统一改卷,有些课程可以实行全校、同类院校或全省统考。要有份量和难 度相当的 A、B 两套试题,经系主任批准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考题,一套为备考 题。 第十六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重修的课程, 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并需交一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已修满学分, 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学生自愿超过规定学分选修者,按照每学分 100 元的标准缴费。 第十八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上课缺课量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 算方法如下: 补考及格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其绩点均为“0”。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 课程给予学分。 第二十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 90—100 分 折合 4.0~5.0 绩点 (二) 80—89 分 折合 3.0~3.9 绩点 (三) 70—79 分 折合 2.0~2.9 绩点 (四) 60—69 分 折合 1.0~1.9 绩点 (五) 59 分以下的绩点为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5 分以上者,为学习 优秀生,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年均学生绩点在 3.5 以上且 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主辅修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 交叉渗透,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度。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毕业时注明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鼓励学 生完成主修专业外,选修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学分数要按照《关 —290— 本科教学工作 于加强选修课程的决定》执行。对于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作为主辅修毕业,所得到的 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总和的二分之一者。 (二) 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 课和选修课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 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未获得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和 选修课的四分之一者。 (四) 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半年平均学分的三分之一者(经补考已及 格的课程的学分可不再计入)。 (五)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超过基本学制四年 者。 (六) 学生因其它的原因需要退学的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 会议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 修课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达到 75 分 以上(含 75 分),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 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 结业证书: (一)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二) 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三) 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第三十一条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免修下列公共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政治经济 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毕业 —2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生就业指导》、军训。增修《中国概况》课程。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但需必修汉语(毕业前 参加中国汉语水平(HSK)考试并获得汉语水平中等证书)或通过本院汉语考试者,方可取得该 课程学分。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用汉语撰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美党字[1995]1 号文印发的《广州美术学院学 分制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广美字 [2005] 68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节 第一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 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 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第五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 —292— 本科教学工作 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因故缺课,时数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即取 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考核分课堂考试和完成作业两种形式进行。 公共文化课以课堂考试为主,专业课以完成作业或作品为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每门课程 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载入成绩册中,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一般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某些课程可在完成该门课的教学时数后进行考试。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 格,可申请重修,也可另选。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 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学校规定。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 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 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推荐,拟转入教 学单位领导同意接收,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 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 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 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2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 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八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 间可以累计休学四年,每次休学时间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休学。学生休学的手续,应在每学 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 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 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 由学校教务部门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第二十一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 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294—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科教学工作 第六节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 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参加补考或者重修合格,学院将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 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 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加强选修课程建设的决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 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美字[1996]2 号文印发的《广州美术学院学生 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5] 69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为加强对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院学生均应在每学期开学时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 手续。各教学单位必须见到学生本人后才可以认可其报到注册行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 学院不承认其学籍,学生不得进入课堂听课,各教学单位不得为其评定成绩。 学生具有以下情节者,各教学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注册: 1、非本人亲自持证办理手续者; 2、不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者; 3、符合《广州美术学院关于欠费本科学生处理办法》中欠交学费规定者(包括仍有欠费记 录的); 4、上学期没有获得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三分之一或者以上者。 第二条 学生在每学期放假前必须查问清楚由学院统一安排通知的下一学期注册日期。学 生未经事先请假并经批准,以任何理由为逾期返校辩解,均属无效。如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 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注册的时间:当日上午 9:00 至下午 4:30。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设法告知学校,返校后办理书面补假手续。办 理补假应有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补假或请假三天内的由系审批,四天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可以申请办理请假或者补假手续的情况只包括以下两种,其他理由一律不接受,作旷课处 理: 1、父母或者家庭出现突发性事件; 2、个人的突发性事件或者健康原因。 由于以上第一种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提供有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和家庭联系电话;由于以 上第二种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提供附有医院证明的请假条和家庭联系电话。学生回校后必须 在三天内按照请假的时间长短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学生注册时,各教学单位须安排一名领导亲自负责此事。并督促管理人员在规定 注册时间结束的当天内把统计数据报教务处。如在规定日期末办以上手续而不返校报到者,须 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 第四条 对注册管理执行情况好的教学单位,学院将予以表扬。对学生注册情况管理混乱, 学生在规定时间不办理注册手续超过 10%的教学单位,该教学单位的领导要向学院做检查。 第五条 学院目前关于注册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美字[1994]7 号文印发的《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报到注 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 —296—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编写要求 (广美字 [2005] 70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颁发) 一、教学计划的编写要求 教学计划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体现了国家对培养专 门人才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学院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科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统 一原则,各院系、各教学单位负责制订或修订,教务处负责调整与平衡。教学计划应体现培养 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政治与艺术、理论与实践、文化课与专业课、必修课与选修课、教 学与实践环节等各方面的关系。一经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教学计划课程及学分。 如确需调整某学期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或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定,应在下达教学任务前由 课程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课程门类的增 减和培养规格的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局部的开课顺序和教学时数的变动, 须经系主任提出,教务处批准。 依据教学计划制定的课程进度表,要按照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负担、教师情况 和教室、设备等条件科学地编排。下学期课程进度表经系主任批准后,于每学期末公布并报教 务处备案。 每学期教学时间为 18 周,课程安排在保证教学内容的前提下要注意学生学习负担,严格控 制总学时和周学时,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定的课外活动时间。 教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题目。例: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本科教学计划 2、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专业方向、英文名称。 3、学制。 4、专业主要发展方向。 5、培养目标和规格,要体现出对思想政治、专业技能、道德品质、文化知识结构、体质、 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要求。 6、课程设置,应包括对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的说明。 7、毕业学分和总学时。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创作。 9、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表。要划分课程性质(必修课、选修课)与课程类别(如专业课、 专业基础课、史论课、政治课、文化体育课等);要体现每门课程的学时数;要体现每学年、每 学期、每周的学时分配。 —2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教学大纲的编写要求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 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是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每门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 没有教学大纲不能上课,教学大纲一般由系或教研室组织编写,经系主任批准或教研室集体讨 论确定。 凡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必须编有教学大纲。除公共和某些基础课程由国家统一颁发教 学大纲外,其他课程在本规范公布之日起一学期内,必须完成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工作, 经系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 行教学准备工作。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克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 节。各院系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 教学形式。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并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检查学生学习 效果。 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内容: 1、题目。例:《色彩》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名称、课程编号、课程安排、课程性质、英文名称。 3、教学目的和任务。 4、教学原则和要求。 5、教学方法。 6、授课年限和学时安排。 7、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 8、课堂作业。 9、教学质量标准。 10、考试安排和评分方法。 11、教学参考。 —298—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证、一卡通、校徽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5] 71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颁发) 学生证、一卡通、校徽是学生个人的在校身份证明,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为了加 强校风校纪建设,现对我院学生证、一卡通、校徽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证、校徽在学生入学报到后,经复查合格,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 发给。本科新生学生证由各学院(系)组织填写,填好后交教务处统一编号,盖章,注册。学 生证、校徽由学生本人亲自签章领取,不得代领。一卡通由计划财务处制作发给学生。 二、学生证、一卡通要编号。号码由年级号(4 位数字)、学校号(1 位数字)、所在学院 (系)代号(2 位数字)、专业号(1 位数字)、培养层次号(1 位数字)及学生注册号(3 位数 字)六个部分共 12 位数字组成。 三、每学期注册时,学生必须亲自将学生证交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后方有效。学 生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和一卡通。 四、外地学生假期回家,凭学生证可享受火车半价优惠。学生证中火车到站必须填写准确, 不得擅自涂改。如有变动,需持父母单位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五、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如遗失不报或转借他人,被他人 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六、学生证、一卡通、校徽如有遗失,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补办申请,并陈述遗失原因。 补办申请交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补办手续, 并交手续费。 七、凡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人的学生证、一卡通或将本人学生证、一卡通、校徽 转借他人使用或私自涂改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学生毕业、退学、转学、休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必须交回学生证、一卡 通,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九、学生应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利用窃得的学生证、一卡通、校徽冒充我校学生。若发现 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2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广美字 [2005] 73 号 2005 年 7 月 19 日颁发) 为了加强对我院教学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经学院党委批准, 成立我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教学督导委员会分学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系(分院)级教学督导小组两级。 2、学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任主任,由学院聘任督导员若干名。 3、按系(分院)建立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系(分院)领导任组长,组成 3~ 5 人的督导小组。 4、学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督导的日常工作。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任务和目标 1、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把教学质量作为督促指导的主要目标,以检查教学过程各个环节是否 符合各级教学文件规定、是否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主要任务。因此,督导工作与教师的 目标是共同加强教学改革力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检查每位教师的教学文件是否规范,要求每位教师的课程教学文献资料留档备查,以便 作为督导工作的依据之一。 3、采取听课、查课方式,了解教学情况,督导员及时反馈信息,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 课程教学质量。 4、了解教师教学态度是否认真;课堂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是否一致;教学方法是否合理、 科学;授课表达是否清楚、标准;教学效果是否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等。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 行综合考核评估。对教师的听查课记录和教学质量考核成绩整理后交学院教务处及人事处。 5、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系(分院)级督导小组对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总结教学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学院级督导委员会汇报本督导小组的教学 督导情况。学院级督导委员会向学院领导班子汇报本学期全院的教学督导情况。 6、学期末召开学院级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系(分院)领导通报督导检查中的成绩和缺点, 并要求系(分院)领导向全体教师或向被督导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学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 根据学院、系(分院)两级的督导情况有权向学院人事处提出教师奖惩建议,所提建议可以作 为教师的期末考核、职称晋升及聘任的依据之一。 三、督导员的职责 —300— 本科教学工作 1、学院、系(分院)两级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或查课要求在 5 次以上(含 5 次)。 2、听课或查课时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从课前准备、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 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七个方面加以考察分析,着重考察教师本堂课授课要点、难点、 中心思想等方面的把握能力以及与学生互动交流的课堂应变能力,专业课程着重考察教师在单 元课程开头理论讲述、授课过程中的辅导与课程结束作业讲评,并认真做好记录。 3、每次听课或查课后,要在《广州美术学院听查课记录表》中写出意见并交教务处。对被 听查课的教师及时当面进行讲评。 4、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系(分院)督导员检查本教学单位本科层次课程教学方案计划的 制定情况。 5、由系(分院)督导员检查教师备课情况(教学大纲、教案、讲义、教具、教学设备的准 备等等)。学院级督导员进行抽查。 6、学院、系(分院)两级督导员抽查学生的课堂笔记或作业情况。 7、由学院督导员检查教务处、系(分院)教学的有关文件,如教学进度表,课程安排情况, 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关教学档案等。 8、学院级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工作例会。 四、督导工作的评估 1、对督导工作进行民主评估,对认真负责、卓有成效的督导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2、督导员的工作量及报酬计算标准另定。 3、对督导工作缺乏热情,不做实事的督导人员及时予以更换。 4、督导员聘期为二年。 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8] 5 号 2008 年 1 月 18 日颁发) 2003 年,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先后开展了国家、广东省精品课程评选工作,对当选的精 品课程给予重点资助,并进行定期检查。2007 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 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 学工作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 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推进国家精 品课程建设,遴选 3000 门左右课程,进行重点改革和建设。” —3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同时避免申报和评选工作的重 复以及称号上的繁杂,学院在原有的重点课程建设暂行条例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广州美术学院 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原有重点课程和已获广东省精品课程称号课程的梳理和认定: 凡已获得“广东省精品课程”或“国家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自动成为当年广州美术学 院精品课程。 90 年代认定的省级重点课程,但未获得“广东省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 需参加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评选。如不申报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则取消原有的“重点课 程”称号;经评审合格的课程,授予“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称号,这批课程应积极申报广 东省、国家级精品课程。 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教学单位可以推荐成绩特别突出的新课程,参加广州美术学院精品 课程评选。 二、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与要求 以创建国家精品课程为目标,根据学院的学科及专业定位与特色,整合各专业主干课程及 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的教学成果,在今后几年中,每年建设 5 门左右校级精品课程,力争经过五 年的努力,建成 20 门左右校级精品课程,5 门左右的课程成为广东省精品课程,1~2 门课程成 为国家精品课程。 按照教育部提出的精品课程建设 “五个一流”(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 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要求与评审标准,积极推进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对精品课程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称号。并从当年 的“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遴选 1-2 门课程,上报参加省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三、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申报和评选方式 1.申报时间:每年 3 月中旬至 4 月底为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的申报和受理时间。3 月中 旬教务处将向全校下发通知。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2.申报条件: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应当在校内外具有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应当在教 学成果、教材建设、教学立项建设、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卓有建树。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 为准。 3.申报步骤: (1)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申报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提出。 (2)申请者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请到教务处网站下载)一份,并附相 关能够证明课程质量的材料(每门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有重点地提供相关材 —302— 本科教学工作 料,如教材、教学大纲、师资队伍状况、课程教学研究和改革情况、教学成果等等),交教务处。 (3)在材料报送学院教务处前,所有申报材料需在本单位公示。 (4)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制作和维护“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网站”,包括精品课程申报过 程中网上材料的制作,当选的院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后期网络维护和内容更新。 4.精品课程的评选:教务处组织各学科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精品课程建议名单。 5.争议期设置与公布:教务处将专家审核通过的精品课程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 结束后,报院长批准并予公布。 四、精品课程的运行管理 1.对国家和广东省精品课程,学院和广东省教育厅已投入比较充足的运行费用,学校将坚 持严格管理的原则,每年一次定期全面检查,包括听课检查、教学文件的检查、学生座谈会调 研、检查网上内容是否及时更新等。 2.凡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学校将比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资助额度,拨付专项“精品课程 建设经费”(每门课程 5 万元),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根据 教育部、教育厅对精品课程的支持经费的使用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3.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五年。五年期间,精品课程负责人需在课程总体 规划、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建设、实验和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进行建 设。 4.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需每年接受学生对课程评估。如若学生评价低于优良水平,学校 将对该课程进行重点检查,并要求精品课程负责人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 5.学校教务处将每年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于在各方面建设成 果显著的课程,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追加拨付课程建设经费;对于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将 取消其精品课程称号,停止拨付课程建设经费。 6.精品课程实行立项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门课 程建设与申报工作的统筹。 7.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评审的主讲教师将 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 用权自然授予学校。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在校园网内免费开放,授课教师 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以往关于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 以本办法为准。 —3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08] 6 号 2008 年 1 月 18 日颁发) 为保证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与合理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方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资助 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 5 万元,按年度拨发,第一年为 1 万元,同时按年度检查后视 建设进展情况给予下一次经费拨发。学校对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者给予配套资助。 二、经费的分配 1.学院管理费用,不超过全部建设费用的 10%,主要用于课程建设的申报、网络维护、评 估等工作,由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开支。 2.所在院系管理费用,不超过全部建设费用的 10%,主要用于课程建设的有关组织、协调 与配套工作,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开支。 3.课题组费用,不超过全部建设费用的 30%,主要包括课题组成员的奖励费用(不超过全 部建设费用的 10%,由课程负责人支配)、课题组成员的研讨考察费用及其他集体项目;课程负 责人费用,不超过全部建设费用的 50%,主要用于课程的理论、实践体系的完善;教材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中青年教师培养);组织有关研讨与考察活动;以及劳务费用等。以上费用由所 在院系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开支。 三、经费使用范围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必须真正用于精品课程建设,其使用范围如下: 1.电子课件、多媒体课件、网上教学资料的制作费等; 2.购置课程建设所必须的图书、资料(需提供资料、书籍名称); 3.课程建设学术会议费用(需提供会议通知); 4.课程网站建设维护费(含劳务费); 5.设备费支出(含软、硬件购置); 6.参评省部级优秀课程所需费用; 7.外出考察费用; 8.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奖励与劳务费用。 9.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非精品课程方面的个人学术著作及学术论文的出版或发 表。 —304— 本科教学工作 四、经费的管理 1.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是精品课程建设发展的重要资金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 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2.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组享有归属于本项目组的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权。项目组编制 课程建设经费预算,经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3.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由课程建设项目组、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精品课程建 设项目的负责人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4.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课程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凡购置用于 精品课程建设的固定资产须按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程序购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物品纳入学 校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对于经费使用不当、课程建设 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课程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经费 资助,并收回所购置固定资产。 5.关于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劳务支出必须列出领用人名单和具体费用,并须由领用人亲自签 名确认。 6.学院、系两级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支出,不得用于补充办公及其他与课程 建设无关的开支。 7.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8.项目到期完成时,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报、评估,项目组向学院提交经费 使用情况报告。 9.学院每年定期对精品课程建设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课程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并积 极配合。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若不能按计划进行,必须向学校申述原因;对无故中断而不能完成 建设计划的课程,学校将取消其建设资格,停拨建设经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0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课程教学文本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8] 9 号 2008 年 1 月 23 日颁发)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本科课程教学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课前、课中、课后,教务处、教学院 系、教师、教学秘书的责任)和本科课程教学文本规范,加强对课程教学文本的使用与管理, 特制定此办法。 本科课程教学文本包括课程教学文案、课程教学笔记本、学生专业课程学习档案三个部分。 第一条 课程教学文案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讲义(统用)、课件(多媒体课件或示范作品 照片)、教材(纸本或电子版本)。课程教学文案由系或教研室交给本单位教学秘书保管。 课程教学文案应在开学前准备好,可供随时查阅。 第二条 专业课程教学笔记本包括授课教师简介、课程安排表、课程(个人)教案、学生 考勤表、成绩考核表、课程教学效果表、课程总结、教学工作日志、课程学生小结(选)。 公共文化课程教学笔记本包括授课教师简介、课程安排表、课程(个人)教案、学生考勤 表、成绩考核表、课程总结、教学工作日志、课程学生小结(选)。 各教学单位应在开学前准备好课程教学笔记本并交给任课教师。 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二周内将教学笔记本交给本单位教学秘书保管,公共文化 课程任课教师需在新学期学生注册日将教学笔记本交本单位教学秘书保管,可供随时查阅。 第三条 学生专业课程学习档案由学生个人所有的专业课程(包括必修、限选、任选三种 形式的专业课)教学效果表按所学课程的先后顺序装订而成。 教学秘书从专业课程(必修和限选)任课教师提交的教学笔记本中,抽出“专业课程教学 效果表”,按照课程的先后顺序装订,形成学生专业课程学习档案。 教学秘书从专业课程(任选)任课教师提交的教学笔记本中,抽出“专业课程教学效果 表”,转交给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秘书整理。 学生专业课程学习档案要求在学期结束前整理好,可供随时查阅。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需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填写好《广州美术学院本科课程教 学文本准备、回收及整理情况统计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将不定期检查各教学单位课程教学文本的准备、回收及整理情况,并及时通 报。 第六条 课程教学文本的完成情况将与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秘书的考核、评优挂钩。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306—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校毕业作品收藏规定 (广美字 [2008] 28 号 2008 年 7 月 18 日颁发) 一、毕业创作的性质 毕业创作是本科教育过程中规定的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有效的学习期间,利用学校资源, 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的。毕业作品属于学校的教学成果,是学生 取得学位资格的凭证之一。 二、关于留校作品 学生的毕业创作完成后,必须首先服从学校的收藏决定。学生在毕业前,在办理离校各相 关手续的同时,自己的毕业创作作品是否留校应该由学校确认,只有经学校确认并办理完相关 的手续后才可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关于留校作品的收藏 学校统一选择和决定当年毕业留校作品的收藏(包括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面),收藏作品的 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收藏单位为广州美术学校美术馆(含大学城美术馆)。校内任 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以及校外机构都应该服从前述的负责单位和负责机构的首选决定,不得在此 之前以各基层单位的名义收藏处理毕业作品。 毕业作品被学校收藏的学生,将获得学校颁发并由院长签章的收藏证书,并在“优秀毕业 生”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创作工本费较高的留校作品,学校将资助复制该作品的部 分费用。学校美术馆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历届毕业留校作品展。 本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毕业展览工作规范(试行) (广美字 [2009] 20 号 第一条 2009 年 5 月 4 日颁发) 为了做好我院本科毕业展览的有关工作,确保展览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院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3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展览于每年五、六月份在大学城美术馆举行。 第三条 教务处作为本科毕业展览的总负责部门,根据学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展览的全程 工作,做好各院(系)教学单位、大学城美术馆、校产处、保卫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之间的 沟通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作为展览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大学城美术馆须根据学院教务处的要求,负责展 览的全程执行工作,包括协助教务处制作展览场地分配工作,组织各院(系)布展、撤展、展 览期间学生作品的看护值班等工作,协助校产处的展馆基建工作及保卫处的安保工作等。 第五条 展览场地的基建工作由学院校产后勤处负责,包括根据展览需要进行的展馆改造, 水、电、空调的协调安排,现场展品布置的安全问题等。如需招投标的交学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展览场地的保安工作,由学院保卫处负责。 第七条 各院(系)单位,须严格服从学院统一安排,按照工作计划,指派专人全程跟进, 组织本单位学生认真做好展览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服从院(系)、美术馆的统一安排, 认真做好本份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处在展览期间积极配合教务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本规范自 2008~2009 学年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教务处。 广州美术学院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10] 4 号 2010 年 1 月 19 日颁发) 为适应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优化教学内容,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学院 决定设立“广州美术学院教材建设基金”,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编写出更多高质量的教材。具 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学院专项拨款; 2.有关企业、团体的资助和海内外校友及国际友人的捐赠。 第二条 管理机构 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资助学院自编教材、协编教材的编写和审定; —308— 本科教学工作 2.资助教师参加省部级规划教材编审会议; 3.部分教材的出版资助; 4.评选、奖励优秀教材所需经费; 5.列入教材研究课题的研究基金。 第四条 申请范围 1.列入国家、省级重点课程、主干课程建设的教材; 2.代表学院学科特色的并能在学科建设中反映能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有关课程的教材; 3.为填补学科空白而开设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课程使用的教材; 4.覆盖面宽,使用量大,教学实践表明确具有高水平的公共基础课教材; 5.凡列入学院教材出版规划的教材。 第五条 申请办法 各单位可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参照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已具有的教材编写及科研能力,提出 本年度出版计划,并在其中确定申请项目。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教材建设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院系论证、审核,应含有以下内容: (1)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实践研究其必要性; (2)有关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本学科专业领先或具特色);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申请者的科研、教学水平;资料、经验的获取程度等)。 3.呈报教务处核准。 第七条 评审时间:每年进行评审一次。二月底前各单位向教务处递交论证材料,三月初 至四月中旬学院组织评审,四月底前教务处研究确定并公布资助项目。 第八条 经费管理 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1.凡经申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所需经费由教务处按单种书进行成本核算,包括:排版、 印、装、纸张、装帧材料、运输、税收、编、校费、稿费等项目; 2.教材出版后的销售收入计入建设基金总账,每年结算一次,并按实公布。 第九条 凡资助项目的教材、专著一般都由教务处联系出版社出版,特殊情况需报经教务 处审批后方可自行处理。 第十条 列入项目的书稿均须在年度内完成,逾期不交者作放弃处理。顺延者须再行申请 (计入第二年指标)。 第十一条 凡申报教材建设基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院级建设项目(如年度科研项目、 教学成果奖励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教材建设基金申请表 书 名 主 编 字 数 教材类别 公共 万字 适用学时 基础 专业基础 是否列入部省级选题 开始编写 时间 填表时间: 年 学时 书稿已 使用届数 专业 选修 参考书 日 (打√) 有何出版社约稿 书稿完成 时间 申请资助 额度 编者简介(学历、学位、职称、主要著述): 教材主要内容、国内同类教材出版情况,本书与之相比有何特色: —310— 月 万 本科教学工作 本校使用计划(必修专业、选修专业、年度、数量): 院系评审意见: 院系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处长签名: 学院评审意见: 主管院长签名: 备注: —3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11] 61 号 2011 年 7 月 25 日颁发)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 尊重学生的爱好与志向,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专业方向)完成学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 二年级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专业方向)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专业方 向)学习。 第二条 原则上,各专业(专业方向)计划接收人数不低于本专业(专业方向)该学年招 生人数的 5%,不高于 10%;计划转出人数不高于本专业(专业方向)该学年招生人数的 10%。 第三条 跨院(系)转专业(专业方向)编入下一年级学习,院(系)内转专业(专业方 向)编入同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程序。 二、转专业(专业方向)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学课程各科成绩没有不及格,必修、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 2.0 或以上; (4)从未转过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专业方向)属特例,通过审查可以转专业(专业方向):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 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长,在拟转入专业领域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免试转专业。 上述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 主管院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专业方向)学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专业方向):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或五年级学生(包括专升本学生); —312— 本科教学工作 (3)已经转过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美术学(美术史)、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书法篆刻)的学生; (6)其他院(系)认为不能转专业(专业方向)的。 美术学(美术史)、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书法篆刻)的学生如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此三个专业(专业方向)不接受其他专业(专业方向)的转入申 请。 第八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安排在每年的 4 月份开始,学校每学年统一 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专业方向)。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4 月上旬,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人数计划。填写教务处制定 的“院(系)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计划表”,同时根据院(系)实际情况,确定对申请 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连同计划表报送学校教务处。 (2)4 月中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的计划与考核方式进行汇总, 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专业方向)的接收计划名额、考核方式和受 理程序。各院(系)应安排时间,由具体负责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3)4 月下旬,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 (专业方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所在院(系),逾期不予受理。 (4)5 月上旬,各院(系)对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转 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专业方向)所在院(系)。 (5)5 月底前,各院(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 并将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名单和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6)6 月中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汇总、公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初步入选名单。 (7)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院(系)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学分绩点审核,将不符合转 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于 7 月中下旬公布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 正式名单。各院(系)教学秘书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 (8)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到教务处、转入院(系)办理学籍变更、注册等事 宜。 (9)各院(系)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 专业(专业方向)手续。 三、转专业(专业方向)的组织管理 —3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专业方向)当学期的期末考试。 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取消转专业(专业方向)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后,可申请将原专业(专业方向)作为辅修专业(专 业方向),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按《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例执 行。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的培养 方案规定的,经转入院(系)确认并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公 共选修课程学分。学生转入新专业(专业方向)后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学分的认定。 第十三条 凡转入新专业(专业方向)学习的学生均必须按新专业(专业方向)的专业培 养方案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和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专 业方向)的要求审核。 第十四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正式名单一经公布,不得再要求退回原专业(专业方向)。 第十五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院(系)指中国画学院、造型艺术学院、建筑与环境艺术设计学院、 工业设计学院、视觉与动漫设计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美术教育学院等 7 个二级学院,如有 调整,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美字 [2012] 26 号 2012 年 5 月 9 日颁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 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 守法,品德良好,本科毕业并且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 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院学士学位按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 —314— 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最高学术机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院教务处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办 事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本科毕业生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分数的审核; 4.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表现,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 名单,经教务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就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经教务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1.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2.会同各教学单位审核本科毕业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确认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 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确保拟授予学位学生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3.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艺术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者; 2.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 2.5 者(即平均分达不到 75 分,不含任 意选修课和体育课); 3.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 75 分者(成绩达到 60 分,但低于 75 分者,准予 毕业但不授予学位,建议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评议;成绩未达到 60 分者,按结业处理,可在 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评议;第二次参加学位评定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4.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5.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3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条 本科结业学生在一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结业生需在结业 后第二年 5 月前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资格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及省 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成绩及格,方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州美术学院使用模特管理条例 (教学设备科 2003 年修订) 为保证我院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对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文 教字(84)第635号、(1996)第9号文件指示精神,制订本条例。 1.教务处教学设备科是我院模特主管部门。凡各教学单位、各专业老师使用我校模特儿进 行教学工作,必须与我院教学设备科联系安排课程。使用模特儿,我院只提供绘画专业的教学、 老师集体进修的使用。 2.使用模特儿必须在学期末结束前,以各系、各专业部门统一填报各班级、专业教师进修 下学期使用模特儿的计划表,并报教学设备科,以便安排专业课需用模特儿的课程。 3.人体作业的使用,必须在三人以上,使用地点必须在学院安排的教室、教师工作室进行 专业绘画,方可安排模特儿工作人员。 4.凡需在上课时布置作业,教师只能留下班级班长协助,安排模特儿工作人员人体造型的 摆布,其他同学在模特儿摆好后方可进入课室。教师集体进修不在此例。 5.关于人体写生教室的管理:人体作业中除任课教师与上课的同学外,严禁外人进入教室; 课外人员办事,应在课间休息时解决;校系领导及兄弟院校领导进行教学检查、参观,应在工 作停止后才进入教室;工作时间非参加任课的教师不宜随意进入。 6.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雇佣我院人体模特,违者与模特均要受到批评和处理。 7.各系、各专业部门加强对师生、创作人员的道德品质教育,对于模特儿工作人员,应该 采取平等态度,尊重他们的劳动和人格。(尤其在上课时禁用数码手机,以防不自觉的人士偷 拍人体模特儿,造成不良风气,影响学院声誉。) 8.不得以任何理由拍摄、翻印模特儿工作人员的裸体照片,为积累教学资料,可翻拍人体 作业,但应妥善保存。由于资料外流而造成不良后果,由作者负责,并上报学院,酌情处理。 —316—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76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 号)文件精神,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 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根据教育部和广州美术学院有 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每次表彰 3~5 名。 第三条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美术学院对“教学名师”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荣 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的评选限于承担我校本科教学基础课(含公共 课、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学任务且受聘教授或副教授的专任教师。 第六条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职务的参评教师须在我校工作 5 年以上(含五年,下同);受聘副教授职务的 须在我校工作 5 年以上,且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3、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近三年来直接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不 少于 64 学时。 4、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在长期的学术研究中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 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国内、省内同领域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 擅长以先进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学生评价优秀。 6、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 1、未达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任何一项的; 2、师德败坏,品性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教学、科研弄虚作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 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教学名师推荐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确定 的候选人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且无异议后,按期将候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汇总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决定获奖人选名 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的获奖人选名单,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获教学名师奖者,学校授予“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和奖金,同时提供一定额度的教学推广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举办全校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 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不定期编纂“教学名师”先进材料,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等 活动,充分发挥教学名师在基础课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四条 荣获广州美术学院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当珍视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范, 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获教学名师称号后,如若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有关学术 道德,将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318—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学团队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77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 见》(教高〔2007〕1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 意见》(教高〔2007〕2 号)文件精神,加强本科教学团队建设,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 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表彰一批在人才 培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梯队建设等成绩突出的教学团队,根据 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广州美术学院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建设期 3 年,每次评选教 学团队 3~5 个。 第三条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学团队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美术学院对“优秀教学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 学团队”荣誉称号。 第二章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评选的范围: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评选限于承担本科基础课程(群)教学、本科 专业主干课程(群)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学团队。 第六条 教学团队设置带头人 1 名,另可设 1-2 名责任教师,以及若干中青年骨干教师, 每个教学团队成员在 8 人左右。 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岗位职责:对团队教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责任教师、中青年骨干 教师完成教学团队的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规划、组织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全面负责与团队课程相关的课程、教材和实践教学建设。优秀教学团 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职称,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为本科生授课,教学效果良好,具有 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3、熟悉所在团队各个教学环节,特别是系列课程的教育改革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材 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4、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一个条件: —3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 各级优秀教学团队; (2) 获国家教学研究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负责人; (3) 国家级教改项目前 4 名或省部级重大教改项目的前 3 名或主持省部级一般教改项目; (4) 省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5) 国家级或省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6) 国家级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优秀教学团队责任教师岗位职责:全面负责课程教学全过程。协助团队带头人组织和协调 本教学团队完成各项任务,安排落实教学日常工作,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确 保课程教学质量。组织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负责对下属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优秀教学团队责任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副高级职称,坚持教学科研相结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 得过成果,教学效果优良; 2、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本课程教育改革的趋势,能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 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思路和目标;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他人,曾指导过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优秀教学团队中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职责及条件: 1、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年龄在 40 岁以下,一般应讲授本科课程三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学术水平,教学效果优良。 3、熟悉设岗课程的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改革意识,能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 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七条 优秀教学团队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要求:以单一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 授不少于 1 名;以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或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 1 名; 以课程群和系列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 2 名,以专业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 授不少于 3 名。教学团队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硕士 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三章 第八条 评选方法和程序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教学团队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 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 各院系组织本单位优秀教学团队的初评、推荐工作,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 料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将符合条件的教学团队名单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由委员 会讨论批准公示名单,若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 —320— 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优秀教学团队”,学校应当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提供一 定额度的教学推广经费。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纂“优秀教学团队”先进材料,邀请优秀教学团队参加青年教 师培训等活动,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十三条 荣获广州美术学院优秀教学团队称号的教师,应当珍视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 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78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促进我校教 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保我校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使立项研究 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美术学院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 目管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项目立项范围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校总体性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 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2. 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进 行的研究与实践; —3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 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 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4. 教学管理类项目: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管 理与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等进行的 研究与实践; 教学改革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特别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 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第四条 项目申报 申请我校教学改革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和教学 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没有从事研究工作能力者不能 申请; 3.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无未结题的教学改革项目。 第五条 我校教学改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请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 立项指南和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送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由 各院系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 2.申请人所在的院(系)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签署推荐意见。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经费资助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核批 准后正式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等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提出评审意见。参 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八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评审意见填写上报 《广州美术学院改革研究 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项目目标不得少于申报表中所列的改革与建设目标。 第九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项目任务书(含经费详细方案)经主管校长批准 后开始正式实施。 —322— 本科教学工作 第五章 第十条 项目经费 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般按启动、中期和结题三个阶段分 3 次划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即 可下达第一期启动经费,数额约为项目总经费 30%。对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 应在项目进行满一年时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由所在院系对项 目进行中期检查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划拨第二期经费,数额约为项目总经费的 40%; 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停拨第二期的经费。经费尾款均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清。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需由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 目资助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专著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打印 鉴定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耗材费等。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 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研究项 目的工作进展实行目标管理,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 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时提交《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 查表》(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院(系)或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 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 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不能按照任务书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 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原定项目研究时限的 1 倍。 第七章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凡接受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 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 —3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采用评审会的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最终 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 完成《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 提交《广州美术学院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 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 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同时提供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3. 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第二十二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整改计划表》,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在延 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三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 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题验收表、成果附件材料等)送交 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 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时,必须 注明项目资助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鉴定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及研究者有责任有义务推广使用教改研究成果。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 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参与教改项目的教师在校内评优、评定职称等诸方面与参与同级别科研项目教 师同等对待。发表的教改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对在教 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324—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79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 高〔2007〕2 号)和《关于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教高司函 〔2008〕208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和加强专业建设,加大对特色专业建设点 的支持与建设力度,使部分专业尽快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专业,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综合实力,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原则,积极开展特色专业建设工 作,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精心打造,建设若干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特色专业,带动我 校专业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 以教育教学改革为核心,以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师资队伍和完备的实验、实践等教 学条件为保障,不断创新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设内容: 1.教学团队建设。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 队。 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 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 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3.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 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促进科研与教学互 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早进课题、 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改革实践教学 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 台建设。 —3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5.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 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一般应具有 4 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有较强的学科支撑,有良好 的专业发展前景、较强综合实力和人才市场需求。在全国同类专业中优势明显、特色突出。 2.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培养目标定位 合理,培养方案合理,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法等具有显著的特色。 3.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有良好的 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有力。 4.专业基础教学设施条件良好,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 与相关行业、企业界建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5.教学改革能在本学科专业领域起到示范作用。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 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 科学性、可操作性。 6.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 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与评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2.院系申请。由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及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认真填报《特色专业建设点 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报教务处。 3.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专业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评选、确定校级特 色专业建设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的周期一般为 3 年。学校按照“质量工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特色 专业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估。 第八条 建立特色专业建设责任制。专业负责人负责对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 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及日常管理等。 专业负责人要切实制定和完善专业建设实施计划,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目标,理清专业建 设思路,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 验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保证按期达到或超过专业建设预 期目标。 —326— 本科教学工作 第九条 特色专业立项建设后学校提供专项经费,分年度划拨。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 特色专业负责人制订使用计划,院系、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实验仪 器设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培训、办公耗材、教学资源制作、成 果鉴定展览、学术交流、资料费、印刷费、调研差旅费等等。 第十条 审批通过立项建设的特色专业,将在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条 件建设、教学和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学校在建设中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建设点停拨经费, 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特色专业建设点资格,该专业 3 年内不得再申报特色专业建 设点。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建设期满,专业负责人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并对专业的建设情况进 行全面总结,向教务处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验收的特色专业建设 点,由学校授予“广州美术学院特色专业” 称号,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点可在一年后再次提出验 收申请,仍未通过的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由于特色专业负责人工作发生较大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院 系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与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8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总 则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 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 推进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3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条 实验区建设旨在鼓励和支持我校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综合改革,在教学理念、 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创新,努力形成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的培养体系,满足国家对社会 紧缺的复合型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学校将以校级实验区建设为抓手,在校内遴选、培育一批优秀实验区,并争取申报 省级和国家级实验区,形成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实验区,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 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作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点的实验区将是全校教学改革成果的孵化区,也是教学信 息化成果推广应用的示范区,将对我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配套改革起示范和推动作用。实验 区允许突破现有制度框架与管理模式,配套特殊政策,确保实验区相对独立运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实验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领域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突破 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2.培养目标明确,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 3.具有两年以上的先期建设基础,进行了较深入的社会调研工作,对本领域人才培养规律 有独特的认识,开展了与实验区相关的教学改革工作。 4.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复合型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有示范带动作用。 5.拥有较为完善的实施保障体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有 相应的项目团队作为支撑。一般具有高级职称,若项目属于跨专业性质,则由其中的主要专业 建设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实验区以某个专业或某类专业为对象,由专业所在系、部进行申报,鼓励开展基于 多个二级教学单位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 第八条 申请项目时需填写《广州美术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一式两 份),各教学单位需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等内容进行初评、 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用材料审查、项目答辩与现场考察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评审通过的实验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教务处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统筹安排实验区项目的设置、提出预算; 2.组织项目评审,汇总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3.督促、指导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验收; —328— 本科教学工作 4.协助进行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与宣传。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出体现先进教育理念、科学培养体系、 特色培养措施的人才培养方案。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创业教育、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和 应用型人才培养等多形式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对接机制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培养工作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对接机 制,使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保持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同步对接,满足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 第十二条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创新。实验区要积极建设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 才培养的平台、模块化课程体系。研究建立教学内容的及时更新机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实践与其它创新建设内容。实验区要积极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 验改革,探索独立开设实验课程及综合性实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实验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启发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 借助多媒体与网络等现代教学手段,创新人才培养,形成一批具有推广意义的改革成果。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师资队伍的数量、 结构、水平能满足创新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管理机制建设。实验区要探索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效果的管理机制建设,体现管 理育人的效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要组建由与人才培养关系密切的骨干教师、管 理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组,制定详细的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确保实验区建设按计划有效 实施,并按照要求提交实验区建设中期报告及期满总结报告,接受学校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为 2 年,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分年度划拨。建设经费实 行专项管理,由实验区负责人制定使用计划,院系、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经费使用 范围:实验仪器设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培训、办公耗材、教学 资源制作、成果鉴定展览、学术交流、资料费、印刷费、调研差旅费等等。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其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对实验区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期满进行评 估验收。检查及验收时,每个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总结报告》。 对检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暂停经费划拨,整改期 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仍不合格者,将撤消立项,并收回未使用经费。 检查及验收主要考察实验区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开展的创新改革,包括第四章所提出的各项 建设内容,强调人才培养效果及标志性成果。 —3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人才培养效果主要是指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实践能力,主要由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科研成果、 就业率、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及社会评价等指标来体现;标志性成果主要是指与实验区人 才培养模式改革相关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成果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或奖励,包括特色 专业建设点、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特色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教学团队、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等。 第二十条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级实验区申报省级、国家级实验区项目。在校级人才 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基础上,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广美 [2013] 81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 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承担本科生的校外实践、实习、见习等合作教学任务; 建立我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政机关、政法机关、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基地 依托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本科生的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育基地应注重与基地依托单位在培养学生、项目合作、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深 度合作,合作方式灵活多样。实践教育基地还应具有一定开放共享性,除了接纳对口院系专业 的学生,还应向全校相关专业学生开放。 第二章 —330— 申报条件 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以立项的形式,本着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建设一个稳定一 个的原则进行,逐步建成一批规范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五条 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1.基地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基地依托单位经营或服务的业务范围须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相关。 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践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 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与技术支持等;有一支业 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践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 3.基地原有合作基础良好,至少已接受了二届学生实践实习任务。专业受益面较广,能接 受一定规模的学生实践实习。 4.基地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5.基地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计划具体可行。 6.基地既能满足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需求,又具备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各院系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初步意见, 填写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教务处。 申报材料包括: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 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 建协议、已有合作基础、以往学生实践情况等)。 第七条 评审。教务处接到申请后,对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论证。 第八条 立项。基地经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建设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 地。 第九条 签订协议。基地立项建设后,由各院系或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 践教育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基地依托、院系保存。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十条 基地建设主体为各院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具体负责基地建设、管理及相关实践 教学活动,项目建设周期为 2 年。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由各院系联合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建设,并由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基地负责 人。双方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强化项目合作、 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合作方式灵活多样。双方的专业教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共同 组成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队伍。 —3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二条 在实践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基地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 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含学历、职称证书等)、教学内容和 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 实践记录、实践鉴定表及实践报告、其他各类成果等。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 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基地立项建设后学校提供专项经费,分年度划拨。建设经费实行专项 管理,由基地负责人制订使用计划,院系、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基地建设费、实践课程建设费、基地成果展示转化推广费、实践师资队伍建设费、实践考察调 研费、学生实践费、实践课程指导费(指导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20%)等。 第十五条 项目检查与验收: 1.项目检查。实行不定期实地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基地档案、经费使用情况、学生 实践记录和实践报告,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验收。项目启动 2 年后,基地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 申请及基地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及其成果资料;资助经费使用报告等。 3.验收程序: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基地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专家组 的提问进行答辩,专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教务处根据专家组的 评审意见,对准予验收的实践基地及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成绩突出、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的单位,提出 整改要求,如在限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将撤销相关基地。对协议到期且建设良好的基地,根 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332—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82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 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 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 新创业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类型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 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 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 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 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 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 践活动。 第二条 项目申报 1.创新训练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各学科各专业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 鼓励一年级学生参与创新训练。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 式联合申报。 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设计学科二、三、四年级本科学生,仅限团队申报(不超过 5 人),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合作研究。 创业实践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设计学科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申报(不超过 5 人), 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合作研究。 以上项目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 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项目申请者需认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书》,自主选题、 自主设计、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执行性, 学生要对研究方案或商业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 完成。 3.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有项目尚未验收或 验收未通过的学生不得申请。 4.项目组自主选定或由学院配备 1~2 名相关学科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其以 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鼓励行业、企 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实行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指 导教师应不少于 2 名。每位校内导师限指导 3 项。 5.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1~2 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创业实践项目 一般不超过 3 年。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项目负责人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 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资产设备处、计划财务处 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 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2.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组成的“训练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评审项目可 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评价项目绩效,组织项目验收。 3.各院系成立院系级“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训练计划”项目组织与实施。 4.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验收,以及为 学生配备导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学分认定、选课、教师工作量认定 等。 学生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研究与实践,协调学 校素质教育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团委参与项目立项申请推荐,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创业计划 大赛,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科研创作处协助做好项目的评审和结题验收工作。 资产设备处负责协调校内设备与实验室,为学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花服务与方便。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小于 1:1 的配套经费支持。 —334— 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请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请由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 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2.项目申请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 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 3.各院系“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拟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上报校级项目,同时 确定院系级项目。学校“训练计划”专家组对推荐的校级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选校级项目, 同时择优推荐省级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进行 校内公示。 (二)项目实施 1.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研究计划开展 研究、创作与实验,并及时进行总结。 2.项目研究中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下阶段工作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等。专家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院系和指导教师,并提出项目研究与开展的改进建议。 (三)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表》, 并以论文形式撰写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选题背景、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创新点、经 费使用情况等,并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实物或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图纸、软件等相 关支撑材料,由“训练计划”专家组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四)项目变更和终止 1.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成员和研究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 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项目执行时间为 1~3 年。凡因实际困难或选题有所改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若为 校级项目,其负责人提前一个月递交延期结题的申请报告并阐明缘由,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若为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其负责人提 前两个月递交延期结题的申请报告并阐明缘由,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与教育部批准。 3.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 报告,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或教育部备案。 4.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由专家组督促改 进;经改进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项目所在院系提出终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报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3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门账户,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 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将给予省级与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配套经费支持。 2.项目经费可在立项后至中期检查前使用总经费的 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使用另外 50%。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所需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调研费、打印复印费、成果展示费、 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交通费等研究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4.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 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政策保障 1.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各院系要积极为项目组免费做好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 服务工作。 2.创新创业项目结题后,项目成员可获创新学分,在校内各类评奖评优时获得相应加分: 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且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获得 5 个创新学分,其他成 员获 4 个创新学分;入选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且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获得 3 个 创新学分,其他成员获 2 个创新学分;入选校级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获得 1 个 创新学分,其他成员获 0.5 个创新学分。 3.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 教师同意后,经院系工作小组和学校专家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4. 创新创业项目结题后,指导教师可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给予指导费,指导同一项目获 多个级别立项,按最高级别计,不累加。 5. 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竞赛活动(一般指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 的活动)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情况,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国家一等奖 3000 元/项、国家二等奖 2500 元/项、国家三等奖 2000 元/项;省级一等奖 2000 元/项、省级 二等奖 1500 元/项、省级三等奖 1000 元/项。同一竞赛项目(作品)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级计 算。 6. 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附则 1.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等,都应标注“广州 美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字样,所需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专利知识产 权归学校所有。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336— 本科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质量工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83 号 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发)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高等学校本科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规定,针对我校“质量工程”项目 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经费范围 本办法所指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包括校内校外各种教学 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 1.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精品开放课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重点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学改革项目、自编教材、教学团队、教学名 师等项目。 2.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条 项目经费划拨 1.校级项目经费原则上分启动费用、中期费用和预留费用三部分,各占 1/3。启动费用在 项目立项后划拨,中期费用在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预留费用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鉴定后划 拨。 2.省级、国家级项目经费需在批准单位将其汇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后方可划拨使用。 3.教务处从省级、国家级项目经费中提取 3%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评审和检查结题验收 等费用。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质量工程”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任何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出范围 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费用、稿件的打印、复印、翻拍、 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2.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采集影像资料 的费用等。 3.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及外聘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调研的差旅费与住宿费等,以及 项目组成员进修、培训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学习费用等。此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 20% 以内。 4.网络建设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建设使用 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等费用。 5.仪器、实验材料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购买实验材料、小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 民币 800 元以下)及计算机耗材等费用。 —3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6.文具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笔、颜料、纸张、装裱等文具所发生的费用。 7.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而召开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结项会等会议费用。 8.成果出版资助费:项目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 的出版补贴或版面费。 9.咨询认证费: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评审验收等所支付的费 用。此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 10%以内。 10.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报酬,以及非项目组成员辅助项目建设研究的劳务支出。 此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 10%以内。 11.招待费(餐费):此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 5%以内。 具体项目的经常使用范围详见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经费下拨后,项目 负责人应尽快制订出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核定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审核项目经费报销 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 2.项目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由项目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3.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禁 止挪作它用或私自转入其它项目。 4.属于集体项目的,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学团队等,经费只能用于集体建设,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经费使用。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或滥用经费者,将冻结经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5.校级项目经费使用与项目进度严重脱节者,学校将停止其经费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 结题,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结项或延期手续的,冻结项目经 费。 6.省级、国家级项目应根据《项目批准书》要求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研究进度和提供 阶段性研究成果,接受项目管理单位检查。如不按立项要求接受项目检查或未通过检查导致项 目经费被冻结,学校将同时冻结对该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条 由“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形成的成果、财产,广州美术学院均拥有共有或独占知 识产权,所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单价在人民币 800 元以上)等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 分,其所有权归属学校,需到资产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由相关工作室、教研室、 实验室集体保管,供师生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已有。 第六条 附则 1.国家级及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遵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使用。在国家及省相关管 理规定未下发之前,其经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338— 科研工作 科研工作 关于规范和理顺科研经费分配体系的意见(试行) (广美字 [2009] 25 号 2009 年 6 月 23 日颁发) 一、分配原则 理顺学院科研经费分配及使用关系,调整并完善科研管理体制,重心下移,简化管理 程序,鼓励和支持科研创作。 二、管理方法 实行分类管理、额度控制与项目管理相结合。 1、科研课题费:指学院用于与国家、省部、校三级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其中,校 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按人数计算的额度经费、行政及管理类研究项目经费、艺术学研究 所项目补助经费。 2、成果奖励费:指用于上述项目获相应或更高级别奖的配套奖励经费。 3、学术活动费:指学校层面举办学术会议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4、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及职能部门必要的管理开支,其中包括:项目审核、评估、 论证、验收等费用。 5、艺术学研究所的开办费用。 以上各类中,第一类的费用为项目管理,其它各类为预算管理。 三、校级课题经费的分配标准 注册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但不包括成教生)按 160 元/生/年,专职教师按 2000 元/师/年的标准计算。 行政及管理类科研项目仍由科研处管理;艺术学研究所的课题经费,在参照前述人均 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数额。 四、校级课题经费额度的管理 —33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按上述师生人数和相应标准计算的经费额度仍实行学校集中管理,不划拨到部门。各 部门须根据自己的额度组织申报课题项目,所有批准立项的经费总额不得超出部门年度额 度。 课题经费额度每年核拨一次,年度内因科研项目申报的原因,包括申报不及时、项目 未通过等原因导致的结余额度将收归学院,不再予以保留。已经正式立项的科研经费不受 跨年度影响。 五、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项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必须在学院预算额度内实施,不得超出预算资金;校级课 题经费的日常管理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项科研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强化落实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制。 六、信息公开 在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确定的科研经费预算总额基础上,计划财务处会同科研处及时做 好年度科研经费的细化和落实工作,在每年上半年将细化结果以及上年度的科研经费使用 情况等内容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学术行为准则(试行) (广美字 [2010] 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0 年 1 月 19 日颁发) 总 则 学术行为准则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广州美术学院教师的学 术诚信意识,保持高度的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 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美术学院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 等,也适用于以广州美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客座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340— 科研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基本学术行为准则 教师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 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行为准则: 1、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 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 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 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 为。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 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 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 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 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第五条 处理机构和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 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 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小组由学院学术委员相关学者组成,组长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 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 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科研处。 第四章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举报。接 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3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 15 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2、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 15 个工作日内, 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共同调查,也 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共同调查。 3、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4、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 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 间。 5、学院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 5 个 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6、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 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7、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 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第八条 处理与申诉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行为准则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 建议。 1、处理方式报告: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 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 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行政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九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 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 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第十一条 —342— 本准则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 则 科研工作 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11] 87 号 2011 年 12 月 29 日颁发) 第 一 条 本 中 心 的 中 文 名 称 是 : 广 东 省 创 意 产 业 研 发 中 心 , 英 文 名 称 是 : Guangdong Creative Industries Research & Developing Center,缩写是:GD-CIRDC 第二条 本中心是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复成立(粤科函规划字〔2009〕1465 号 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广州美术学院管理的研发机构。本中心同时接受省委省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的 指导。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依托广州美术学院师生的艺术与设计创意资源,促进与政 府、企业的广泛合作,努力打造一个以广东省创意产业为研究及服务对象,开展理论与政 策研究、创意研究与项目开发、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 注重艺术与科技的融 合,建设具有学术起点高、视野宽、实力强,并能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创意产业研发平台, 旨在进一步提升广州美术学院的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四条 广州美术学院授权科研创作处负责与中心的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中心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广州美术学院所有(合同上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本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 257 号广州美术学院设计综合大楼。 第七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承担国家有关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委托的创意产 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纵向科研课题,并组织课题的实施与成果评估。 (二)开展面向社会的服务,承担各类横向科研课题并具体参与如下工作: 1、各类创意产业的行业政策、标准的制定; 2、为政府、行业和相关领域提供专业咨询、前景预测、项目评估等服务; 3、组织各研究所承接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研发项目,促进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 场竞争力的提高; 4、为广东相关创意企业、行业提供人才培训。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行业内尤其是广州美术学院师生科研成果的孵化与产业 化推广,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理念产品。 (四)作为广州美术学院教学的主要实践平台,聚集一批高端创意人才,建设创意产 业人才培养高地。 (五)建设交流平台,成为各创意学科、科研院校的联合与集聚平台,创意企业与创 意项目的孵化器,国际和港、澳、台创意产业研究交流与合作中心。 —3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其中一名副主任由科研创作处处长兼 任),财务总监一名,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其他研究人员以学校兼职人员为主。 (二)本中心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中心领导 组成,负责本中心发展战略、重大合作项目的评估、论证或咨询。 第九条 研究所设立条件 本中心制定有“研究所管理条例”(附件 1),各类专业化研究所须具备如下基本条 件: (一)具有明确的学术与专业研究方向定位,并具有不少于一家的企业、科研机构或 政府部门作为合作伙伴,以提供稳定的科研课题项目与经费支持。 (二)能够建构不少于三年的科研合作框架并保证课题与经费的到位。 (三)在学校条件许可下,使用设计综合大楼一个标准空间(详见附件)的工作场地, 并以科研经费支付必要的场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日常办公支出。 (四)具有经本中心任命的所长与稳定的科研人员团队,研究所正职所长必须是广州 美术学院的在职教师。 (五)研究所的初设与退出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报学校党 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条 运作机制 (一)本中心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洽谈产学研合 作项目、各类研发课题等工作,依据中心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附件 2)实施。 (二)本中心为非法人机构,合作项目的签署接受广州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处监管。 (三)本中心所完成的所有科研项目均纳入广州美术学院的科研管理系统,其成果经 科研创作处登记备案可作为策划、参与各类项目的教师科研成果与业绩考核的依据。科研 成果的应用、知识产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 本中心纳入广州美术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在本中心正式运作两年内,在资源分配、 经费预算、等方面给予单列,在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研发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积 极申请纵向和横向研发经费,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逐步过渡到以“中心”养“中 心”。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本中心财务由广州美术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计划财务处为本中心设 立专门经费核算账户并根据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予以监管。 —344— 科研工作 (二)本中心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条例”(附件 3),对项目经费的收支加以规范 管理。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 (一)本中心所有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全部采用聘用制,并以广州美术学院在职教师、 在学研究生为主体,吸纳校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创意优秀人才,按照专兼职相结合、院 内外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配置相对稳定的高层次专兼职研发团队。 (二)本中心聘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优秀设计师担任专家顾问、客座研究员,须 报学校批准。 (三)本中心根据发展需要,搭建以项目为核心的合作平台,邀请国内外相关研究机 构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并吸引访问学者到研发中心所属的研究所参与开发工作。 (四)本中心聘用人员报酬采取“人才租赁”、“劳务派遣”、聘请灵活就业人员等 方式进行,由中心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中支付,和学校不发生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法律保障 (一)本中心遵守宪法、国家各项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规限定的范 畴内从事创意产业的科研开发工作并享有各类权益。 (二)本中心所签署的重大合作项目合同均需咨询广州美术学院的法律顾问,并由学 院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科研业绩和人员贡 献给予适当的奖励。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两年,根据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广州美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广州美术学院院长 批准执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研究所管理条例》 2、《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3、《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财务管理条例》 —3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1: 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研究所管理条例 本条例依据《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主体内容及基本原则制定, 作为本中心所属各类专业研究所创立与管理的准则执行。 第一条 研究所是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与广州美术学院之外不少于一家的政府机 构、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合作创立,拥有稳定的科研课题项目与经费支持,进行有 关创意产业范围内中、长期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孵化与产业化拓展的固定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所属研究所可涉足的创意产业领域有:美术创作产业、建筑与城市规 划产业、设计产业、动漫产业、影视文化产业、广告产业、文化会展产业、出版业等。 第三条 设立研究所必须具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定位,并由研究所的命名中体现出 来。 第四条 设立研究所必须经由各合作方讨论签署不少于三年的科研合作协议,确保课 题与经费到位。 第五条 在学校条件许可下,每个研究所可申请使用广州美术学院设计综合大楼一个 标准空间(实用面积约130 平方米)作为工作场地。 第六条 使用一个标准空间创立的研究所,必须确保年度科研经费不低于 60 万元人 民币,并附加一次性投入对工作空间进行装修(装修须经校产后勤处报批)、购置办公家 具与设备的资金。其中,年度科研经费由合作单位以年度划拨科研经费的方式分两次(6 个月一次)划入广州美术学院银行帐号,用于工作空间的装修与家具购置、设备购置的资 金由合作单位直接支取。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如下之处(以使用一个标准空间、年度科研经费60万计) 1、年度场地使用费:10万元 (优惠期二年),由广州美术学院计划财务处直接扣除。 2、中心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按照广州美术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3、研究所支配经费:为扣除上述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常规办 公支出以及人员经费、调研差旅费、实验经费等科研项目实施的支出。 第八条 研究所设有正职所长一名,由本中心提出人选征求广州美术学院组织部同意 后备案。所长原则上由广州美术学院副教授职称以上的在职教师担任。所长可根据发展需 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一至二名副所长。副所长人选可由合作单位派出,也可在青年教师中 选聘,不受职称、资历限制。所长、副所长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研究所的职务。 第九条 研究所必须建设有稳定的科研人员团队,以在职教师为主组成核心队伍,并 —346— 科研工作 由在读硕士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作为兼职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工作。 第十条 所长、副所长组成管理核心,负责研究所的合作项目洽谈、合同签署、经费 管理、人员组织、项目执行、成果孵化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所长是研究所合作项目合同的签署人与所属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人,按 广州美术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依法管理本所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自行决定所内各 类科研人员的薪酬额度、费用支取等事项,并对经费管理负责。所长可任命一位科研人员 作为兼职“出纳”,处理所内经费的日常收支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的经费实行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本中心框架内为各研究所设立 专门核算帐户。中心办公室主任兼财务总监是中心财务管理的负责人,代表各所协调与学 院计划财务处、科研创作处的财务事项与费用支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所签署科研项目合作合同时,乙方应署名为:广州美术学院广东创意 产业研发中心 XXXX 研究所,并根据与合作方讨论后确定,加盖“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 章”。 第十四条 研究所签署的各类科研项目合作合同,应统一编号存档并呈送一份副本至 本中心及科研创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的科研项目总结与本年度的规划,将 总结与规划文本呈送本中心和广州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处备案。该总结与规划文件以及科研 经费的结算情况将作为评估研究所科研工作实绩和是否继续保留的重要依据。中心将依此 对成就突出的研究所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对科研经费一年内不到位或者没有实质性开展 研发,无研究成果的研究所,按程序评估后将予撤销。 第十六条 研究所应设有专人负责管理所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所有文本、影像与实 物成果,并编制为电子信息数据化档案,尤其应编制出参与科研的科研人员档案。研究所 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部科研项目的电子信息数据档案制作一份副本上交中心备案,并作 为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汇总教职人员科研成果的主要依据与输出源。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经广州美术学院院长批准执行,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 —3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2: 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本条例依据《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章程(试行)》的主体内容及基本原则制定,作 为本中心签署与管理科研项目的准则执行。 第一条 “科研项目(Research projects)”是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拓展产学研合 作的核心内容,也是与广州美术学院已有的“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形成业务类型差 异化、形成“以科研为导向”的主要特色之处。 第二条 本中心所可涉足的创意产业科研项目范畴将包括:美术创作产业、建筑与城 市规划产业、设计产业、动漫产业、影视文化产业、广告产业、文化会展产业、出版业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应以上述创意产业范畴内的中、长期(半年以上)科研课题研究、 成果孵化与产业化拓展为主。短期的、具明显商业化目的的美术创作、设计项目不在本中 心“科研项目”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本中心的科研项目包含两种类型: (一) 纵向科研课题:由本中心统一组织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市政府机构、社会团 体、科研院所下达的有关上述创意产业范围内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成果孵化与人才培 训等课题。 (二) 横向科研课题:与企业合作创立并提供经费支持、对企业中、长期发展具有重 大影响的课题与科研成果产业化孵化项目。 第五条 本中心作为广州美术学院师生面向社会展开产学研活动的主要平台,与学院 科研创作处共同组成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并重点致力于项目洽谈、合作拓展、组织实施、 成果孵化与运营管理等工作,并将本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同步纳入学院的科研项目数据库 统计。 第六条 凡广州美术学院在职教师均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资源,在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创意产业范畴内策划科研项目,与政府机构、企业或社会团体达成具有足够科研经 费支持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合作提案,在本中心立项并签署项目合同,纳入本中心的项 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提案人原则上应为项目主持人与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前期的洽 谈、项目团队的组织、项目实施、成果孵化与结题审核等各环节的专业工作,并负责项目 经费的支付及使用安排。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组建承担并完成该项目的团队。该团队应以在职教师为主,并 —348— 科研工作 由在读硕士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作为兼职科研人员参与项目工作。 第九条 本中心对科研项目实行两级管理: (一)由中心属下的各专业研究所管理该所的科研项目; (二)直接由中心管理的单项科研项目。 第十条 本中心所有经费实行学校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统一管理,为各研究所和单项科研项目设立专门核算帐户。中心办公 室主任兼财务总监是中心财务管理的负责人,代表各所协调与学院计划财务处、科研 创作处的财务事项与费用支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中心对所有科研项目收取5%的管理费,部门比例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责任人,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管理直接扣除各项管理费后本项目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自行决定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的劳 务报酬、费用支取等日常收支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合作合同签署后,项目负责人应呈送一份副本至本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组应设有专人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所有文本、影像与实 物成果,并编制为电子信息数据化档案,尤其应编制出参与科研的科研人员档案,并在项 目结题完成后将该项目的电子信息数据档案制作一份副本上交中心备案,作为向学院科研 管理部门汇总教职人员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经广州美术学院院长批准执行,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 附件3: 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财务管理条例 本条例依据《广东省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章程(试行)》的主体内容及基本原则制定,作 为本中心及所属各专业研究所财务管理的准则执行。 第一条 本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如下五种渠道: (一) 政府与学校的专项财政拨款; (二) 纵向科研课题经费; —3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 横向产学研科研合作项目经费; (四) 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经费; (五) 产业孵化项目收入。 第二条 除上述经费来源渠道(一)、(二)两类是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拨款的文件与 纵向科研课题的申报书批复文件下达外,本中心其他三类经费均需有相应科研项目、科研 合作的合同文本规范确立。 第三条 本中心所有经费的使用均根据国家有关高等院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规 范使用,并遵守如下三条原则: (一)纳入免税范畴的“纵向科研课题”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费用途以及所占开支 的比例; (二)属于有偿科研合作性质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需按规定缴付有关税、费后, 其余额部分作为可支配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三)由本中心及所属研究所发放给科研人员、兼职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岗位补贴 需按法律规定缴付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扣缴。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为各研究所和单项科研项目设立专门核算 帐户。中心办公室主任兼财务总监是中心财务管理的负责人,协调与学院计划财务处、科 研创作处的财务事项与费用支取等工作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五条 本中心所属各研究所长和中心管辖的单项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属经费管理和 使用的责任人,直接管理扣除管理费后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六条 研究所内部须建有本所年度财务收支的明细账,并有专人负责登录,每半年 一次与中心的核算帐户进行核对。 第七条 本中心遵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现金的领取、使用与报销 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经广州美术学院院长批准执行,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 —350— 科研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35 号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 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申请及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研创作处是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服务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 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人员等承担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总体管理和服务。凡 未在科研创作处备案的项目,或科研经费、科研管理经费未经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在 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创作处各施其责, 协同配合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科技厅科研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项目、广州市科技局科研项目以及国家、中央各部门、广东省和广州市其他基金或规 划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议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与受理 1、国家、中央各部门、省市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根据有关文件通知及申请办法办理, 科研创作处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申请人按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招标书)及有关材料,科研创作处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评议论证,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学校领导审批 后上报。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校在编人员或聘用期两年以上的受聘人员(包括我校聘请的外国和港澳台 人员);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学术态度严谨,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学术水 —3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平和科研能力; 3、有多人参与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 过程中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选定课题后,应精心设计、论证。设计和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 现状、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难点、研究方法、学术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共同完成 本项目的合作者信息及研究条件,并实事求是地制定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1.具较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2.研究方法有特色; 3.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和人才培养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4.能为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或咨询建议; 5.立项依据论证充分,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6.申请人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课题组力量雄厚。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科研创作处按照项 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以确保研究任务的按期 完成。 第十一条 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刻组织实施,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项目的 实施与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承担保质、 保量、按期完成项目的责任。承担由于未执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等。 第十二条 科研创作处对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 目检查报告书》,送交科研创作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 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等。 第十三条 不能擅自改变纵向科研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等。 确需改变者,应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交科研创作处审核,报请项目下达部门批 准后,方可另立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课题组成员或按新的内容、时间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对下列项目,项目下达部门可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352— 科研工作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条件和科研能力的 项目;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 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方向的项目; 5.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7.课题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注:被撤销的项目,其经费需如数退回学校。凡不退回者,学校将依照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作为 学校科研经费留用,并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办法按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如项目下达部门 无明确规定,项目经费按《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按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向 科研创作处提交最终成果、中期成果、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文件与资料、经费结算表等全 部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的成果管理按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及《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纵向 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3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36 号 第一章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指的是经学校科研创作处申报立项批准的所有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 目包括规划项目与委托项目。规划项目由科研创作处每年定期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委托项目由 科研创作处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定期提出,以委托研究方式单独立项。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创作处各施其 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议和审批 第四条 申报与受理日期 每年 4 月份,科研创作处受理校级科研项目规划项目的申报,委托项目则根据需要不定期 组织。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校在编人员或聘用期两年以上的受聘人员(包括我校聘请的外国和港澳台 人员);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学术态度严谨,学风端正,有一定的学术水 平和科研能力; 3.有多人参与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 过程中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有未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者原则上不接受新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选定课题后,应精心设计、论证。设计和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 现状、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难点、研究方法、学术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共同完成 本项目的合作者信息及研究条件,并实事求是地制定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七条 规划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和办法 1.规划项目每年度向全校公开发布,由各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规划项目,先由申请人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经所在部门同 意并签署意见后呈报科研创作处,科研创作处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后,再报学术委员 —354— 科研工作 会和学校领导审批立项,并确定资助金额。 第八条 规划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1.具较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2.研究方法有特色; 3.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和人才培养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4.能为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或咨询建议; 5.立项依据论证充分,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6.申请人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课题组力量雄厚; 7.选题要围绕学科建设的难点与重点开展,尽可能吸收研究生参加; 8.对重点项目将择优予以立项和资助。 第九条 委托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和办法 1.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制定部分具有重大科研价值和学术意义的项目,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攻关。 2.项目不定期提出,以委托研究方式单独立项,并拨付相应经费予以资助。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科研创作处对项目进行统 一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以确保研究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科研创作处定期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期检查报 告书》报科研创作处。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 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二条 不能擅自改变校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等。 确需改变者,须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报科研创作处批准后, 方可另立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课题组成员或按新的内容、时间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对下列项目,科研创作处可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条件和科研能力的 项目;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 —3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方向的项目; 5.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7.课题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注:被撤销的项目,其经费需如数退回学校。凡不退回者,学校将依照经费管理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校级研究项目的经费开支办法,按《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调动单位等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作 为学校科研经费留用。 第四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创作处提出鉴定和结题申请。结题材料包括 《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文档。 提出鉴定和结题申请的条件: 1.项目的最终成果与原申请书或批准变更的要求一致;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著作类成果已经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 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可免予鉴定,直接申请结题; 著作类成果已完成但未出版, 须申请鉴定。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资助”字 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由科研创作处组织专家对需要鉴定的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参加评审鉴定的专 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评审专家不少于三人, 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成果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成者即为通过。 第十八条 科研创作处对结题材料、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 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九条 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的 5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纵向 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356— 科研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37 号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参照上级科研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国家、省市各部门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科研项 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包括由政府部门(含中央各部门、省市部 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各部门或个人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课题, 包括国际间企业合作项目及与港澳台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科研创作处是学校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服务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 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人员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总体管理。我校人 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须到科研创作处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四条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应将经费划入学校计划财务处账户,实行学校统一管 理。经学校正式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作为个人科研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凡未 在科研创作处备案、项目经费或科研管理费未划入计划财务处账号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 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方的项目委托时,需与委托方签订《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 创作项目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项目负责 人也需与第三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方的项目委托后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 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盖“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盖“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广州美术学 院横向科研创作项目登记表》,列明课题组成员,做好项目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委托方或协作部门转入我校指定的财务账号后,项目负责人凭 学校计划财务处的通知单、《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创作项目合同书》和《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 研创作项目登记表》在科研创作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结项管理 —3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交委托方 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将已签意见的《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研究成果、技术文件 与资料、经费结算表等交科研创作处归档,即可结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横向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38 号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有效、合理地利用科研经费, 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 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研究项目经费、校级研究项目经 费。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力求节约。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 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 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上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和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 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与本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得列入。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 1.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划入学校财务账户后,学院提取 3.5%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 的二级部门提取 1.5%的管理费。所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研究 过程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补偿。在取得横向科研经费过程 中如发生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务支出,则直接列入该项目经费支出。 —358— 科研工作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项目需要等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行掌 握经费开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预算变动,须报科研创作处备案。 3.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重要资产及设备,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 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发放劳务费、加班费等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应依有关法规办理。 第五条 校级项目经费的使用: 1.校级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经核定后分期拨付,第一次拨款为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 45%; 第二次拨款为 30%,项目中期检查后拨付;第三次拨款为 20%,项目完成并经学校验收后拨付。 课题组在资助经费额度内按计划开支,超支不补。 2.校级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 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 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 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 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 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 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加班费和部分餐费)。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为项目资助额 的 5%。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科研创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超出规定使用范围、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课题组或个人,学校将责成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不 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学校将通过计划财务处暂缓拨 —3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款或停止拨款。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支配 资助经费,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 第八条 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经费开支,2 万元以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5 万元开 支由科研创作处处长审批,5 万元以上开支由主管院长审批。横向项目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 人签字即可报销。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由学校科研创作处管理,主要用于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管理业务 (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跟踪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的补偿和 对外联系)等方面。 第十条 各级各类纵向、横向研究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都应在每年年终作结算,并将有关数 据送科研创作处备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做出经费结算报告, 上报科研创作处及下达经费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广美字 [2012] 39 号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及时交流和推广各类科 研成果,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统计年报表》的填报、 科研档案形成以及科研工作量计算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科研创作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科研成果 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章 —360— 成果登记范围 科研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广州美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可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广州美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作为科研成 果登记。 第六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教师撰写并在国内外公开出版 的专著、编著、学术性译著、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校点选注、个人论文集、资料汇编等 各类著作,可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七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教师撰写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表 的论文、研究报告(包括调查、咨询报告)、学术性译文、学术综述、情报资料等,可作为科研 成果登记。 第八条 被著名论文检索系统、《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转载的论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全文发表的论文,作为重要科研成果登记。 注:论文检索系统是指《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 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科学评论索引》 (ISR)、《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和《工程索引》(EI)等七大论文检索系统。 第九条 在学术刊物或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应在 1000 字以上,才予以登记。 第十条 在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在 1000 字上,才予以登记; 在部委级和省(市)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应在 1500 字以上,才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和离退休教师,以下美术、设计作品和 成果可以登记: 1.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个人美术作品、设计作品集;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插图除外); 3.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机构奖励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 4.入选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展览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 5.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 6.被有关部门采用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由应用部门出具采用证明或鉴定意见,并由所 在单位审核后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1.各类自学辅导资料、复习资料、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等; 2.在地(市)级及以下报纸发表的论文; 3.在各级报纸上发表的知识介绍性文章(包括科普性、常识性等文章); 4.在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文章。 第三章 成果登记办法 —3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三条 由我校多人合作的项目、著作、论文、作品只作一次登记。由项目负责人、主编 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排名顺序以项目合同书或出版物的署名顺序为准,并注明各人的承担部 分。为避免重复,其它作者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四条 未设项目负责人、主编或未明确作者顺序的,经合作者协商后登记。一般应由主 要负责人、主要执笔人、统稿者或承担最多字数的人员负责登记,排名顺序以项目合同书或出 版物署名的排序为准,并注明各人承担的部分,其他作者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五条 我校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项目、著作、论文,可在我校登记,但要注明我校 人员的署名排位、所承担部分及合作者的姓名和承担的份量。 第十六条 为了避免重复登记,对于在几种刊物上发表的同一论文,只作一次登记,其它可 在备注栏内作附加说明;对于编入会议论文集或在学术会议上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同一 论文,也只作一次登记,其它可在备注栏内作附加说明。 第十七条 在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排名顺序(包括外单位研究人员)问题上有争议者, 问题未解决前,暂不予登记。 第四章 成果归档 第十八条 需送科研创作处存档的科研成果: 1.列入各级科研规划的项目研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项目 终结报告书、评审鉴定书等材料一式两份送学校科研创作处存档。 2.正式出版的各类学术著作,需送一份到科研创作处存档。 3.被七大“论文检索系统”录入,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在 《中国社会科学》全文发表的论文,需送一式一份到科研创作处存档。 第十九条 需送本部门科研秘书登记存档的科研成果: 1.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研究报告等,应交一份刊物(或论文集、报纸)存档。若送复 印件,应将刊物名称、期数、刊号、目录及全文一并复印; 2.已发表的论文,如果被其它刊物转载,应将该刊存档; 3.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如果被引用,应将引用书刊的名称、刊期、引用次数等 有关材料登记存档; 4.已出版的著作,如果有外界书评,或者被再版、再次印刷,或者被译成他种文字出版, 都应该将有关材料登记存档; 5.不宜公开发表的应用研究成果,如果被有关部门采用,应将应用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及 其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与成果一起存档; 6.科研成果获得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奖励的,应及时将获奖证书(证明)的复印件登记存 档。 —362— 科研工作 第五章 成果统计汇报 第二十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每年 9 月份应将本部门上一学年度发 表的学术论著、鉴定成果、专利成果和获奖成果等登记、整理、统计,并输入《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系级盘)》的“成果库”中,然后拷盘送科研创作处,汇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校级盘)》,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于每年 12 月 25 日将本年度科研成果按《科研成果登记表》 的格式登记、拷盘送科研创作处归档。 第六章 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科研规划的课题研究成果,科研创作处协助项目资助单位、委托单位或 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鉴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荐已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成果评 奖活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按照《广州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评审及奖励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已登记的各类成果每年定期编制《广州美术学院年度科研项目与成果 汇编》,交学校各部门存档,及时交流和推广成果。未办理登记的年度科研成果,将不得参加学 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评审,不享受科研奖励待遇,科研创作处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科研创作处根据每年统计的科研成果,负责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全国普通高等 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统计年报表》的填报任务,向教育部上报我校的科研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将我校科研成果加以推广和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科 研成果登记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3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创作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广美字 [2012] 40 号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争取重 大项目,创造精品力作,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规定,并已办理登记的科研项目及成果, 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返聘教师、离退休教师和受聘两年以上的聘 用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各种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成果,是指已按《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登记的科研成 果,每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 为了保证科研奖励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种奖励由各部门集中申报,并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各项成果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刊物、采用证明等)的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材 料要求真实可靠。奖项的审核工作由科研创作处负责,奖励的最后裁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学术 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科研获奖成果奖励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科研优秀成果奖者,给予奖励。同一作品多次获 奖,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内容如下: 奖 金 获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部)级科研成果奖 3万 2万 1万 0.8 万 省级科研成果奖 1万 0.8 万 0.5 万 0.3 万 市级、厅局级科研成果奖 0.5 万 0.4 万 0.3 万 0.2 万 (元) 等级 奖项级别 —364— 科研工作 获奖级别 国家 (部)级 省级 市级、 厅局级 名 称 主办单位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 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教育部 全国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文化部 其它科研成果奖 中央直属部级单位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 广东省委宣传部 其它科研成果奖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广东省文化厅 其它科研成果奖 省委、省政府直属厅局级单位、 广州市政府 第七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等获得各级美术创作与艺术设计优秀作品及理论奖,按以下标 准给予奖励,奖金的发放最终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作品多次获奖,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奖金 获奖 (元) 奖项类别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秀奖 入选奖 0.5 万 一级 3万 2万 1万 0.8 万 二级 1万 0.8 万 0.5 万 0.3 万 三级 0.5 万 0.4 万 0.3 万 四级 0.3 万 0.2 万 0.1 万 注:1.一级: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门)、中央各部门(如国家文化部、国家建设部等) 组织专家评选并颁发的最高专业学术奖项。如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 的“全国美术作品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 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国际大展。 2.二级:艺术类:由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 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全国一 级协会(学会)颁发的纯学术奖项。如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 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 等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作品。 —3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三级:由一级协会属下分专业艺术委员会颁发的学术奖项。如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 全国性单项美展。 4.四级: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文联、省美协等省级一级协会(学会) 颁发的学术奖项。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广东省美术作品展”或相 同级别的展览等同于三级。 5.当代艺术以及国外奖项,每年由相关院系提供名单及奖励理由,由科研创作处参照以上 标准提出奖励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 6.以上各级别未分等级的奖项按照同一级别的三等奖统计,只分“提名奖”和“优秀奖” 两个等级的,分别按照同一级别的一等奖和二等奖统计。 第三章 科研成果发表与出版成果奖励 第八条 凡标明广州美术学院为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在《中国社会科学》全文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权威检索系统《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 30000 元; 2.被权威检索系统《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ISSHP)、《科学评论索引》(ISR)、《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等收 录的论文每篇奖 10000 元。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 5000 元;被摘要转载的论文,每篇奖 2000 元。 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 3000 元。 4.在当年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或者在当年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论文,每篇奖 3000 元。 5.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 3000 元。 注:以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奖励标准按每篇 5000 字以上(含 5000 字)奖励 3000 元; 每篇 3000 字(含 3000 字)以上 5000 字以下奖励 1500 元;3000 字以下不予奖励;在校刊《美 术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8000 字以上),每篇奖 3000 元。 第九条 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参考书和工具书出版奖励标准(均不含再版)按 40 元/ 千字计算,或正式出版的美术类或设计类个人画册按 40 元/每页计算。已获资助出版的著作均 不再奖励。系数如下: 类别 学术专著 译著、编著 画册 系数 1 0.6 0.5 教 国家级 材 省级 普通 辅导书 1 0.6 0.5 0.2 工具书 注:学术专著是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366— 科研工作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每张光盘奖 1000 元,教材、参考书类电子出版物按 60%计发。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的奖励 1.通过省厅局级以上组织鉴定的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且以我校为第一作 者或第一主要研究单位的科研成果,按下列鉴定结论给予奖励: 国际领先: 每项 10000 元 国际先进水平: 每项 5000 元 国内领先: 每项 3000 元 国内先进水平: 每项 1000 元 2.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转让费或已投产的产品的应得利润,汇至学校计划财务处作学 校科研发展基金的部分,按学校、系所、课题组(4:2:4)比例分成。 3.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 每项 5000 元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 2000 元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 500 元 第四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二条 我校对获得各级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每项奖励 10000 元,负责人为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每项奖励 15000 元。项目按 1:1.2 比例配套经费。 2.获得部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每项奖励 5000 元,负责人为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 项奖励 8000 元。项目按 1:0.8 比例配套经费。 3.获得省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每项奖励 2000 元,负责人为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 项奖励 3000 元。项目按 1:0.5 比例配套经费。 4.获得厅局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每项奖励 1000 元,负责人为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每项奖励 1500 元。项目按 1:0.3 比例配套经费。 5.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按照课题级别给予资助。国家级项目 2 万,部级项目 1.5 万,省 级项目 1 万,厅局级项目 5000 元。 6.横向课题项目,学校将按照进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经费总额的多少及社会影响另行奖励。 7.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分二次下达,第一次与项目立项同时下达,额度为配套经费总额的 60%;第二次是在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下达剩余部分经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说明 第十三条 以上成果如属多人合作的,其奖励标准按以下比例计发: 2 人合作 按 6.5 : 3.5 计发(第一作者占 65%、第二作者占 35%);3 人合作 按 5:3:2 计 —3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发;4 人合作 按 5:3:1:1 计发;5 人以上合作,第一作者占 50%、其余合作者均分 50%;如属 特殊情况,奖金的分配比例由合作者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获得优秀成果奖属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标准按完成单位排序计, 排名第一、二、三、四、五位者分别按以上奖励标准的 1/2、1/3、1/4、1/5、1/6 计发。 第十五条 同一项成果获得几个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其最高级别的奖项发给相应的奖金; 对已获得学校重大成果奖励后该成果又获得更高层次奖励的重大成果,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 成果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被多种刊物刊登、收录、转载的同一论文,只择其所登的最高级别刊物一次计发 奖金。 第十七条 连载论文合一篇论文计发奖金。 第十八条 必须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术风气,当发现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成果上有侵权 行为者,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科研奖励者,由科研创作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 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以上奖金均为税前金额,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并按国家有关法 规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科研 成果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 作奖评审及奖励办法 (广美字 [2012] 41 号 第一章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 优秀成果、对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给予奖励,参照教育部和广东省 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68— 科研工作 第二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包括专著、编著、教材和古籍整理、译著等)和论文两类,各设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视情况而定,特殊情况可增设特等奖;优秀科研工作奖设优秀 科研工作者奖、优秀科研团体奖和优秀科研管理工作奖,有关名额根据每届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上述各项获奖者按等级和种类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作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 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作奖的评审机构,科研创 作处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专著: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有所创见,对学科建设有突出贡献。 2.论文: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学科领域内能正确阐明、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或具有重 要的实践意义。 3.教材:教学内容有所创新,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有重要应用价值。 4.译著: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5.工具书:体例正确,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并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6.古籍整理出版:考证严谨,注释准确,有重要价值。 第六条 优秀科研工作奖的评优标准包括科研项目、科研业绩、学术水平、学术作风、科研 工作量和科研管理水平等方面。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各类研究成果申报的条件限制: 1.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限期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限期止,三年内公开出 版、发表的研究成果; 2.已获得高一级奖励的成果,原则上不再申报; 3.各类成果奖(著作、论文)原则上每类每人只能申报一项; 4.合作研究的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第八条 优秀科研工作奖的奖励统计时限为自上届推荐评奖截止限期至本届推荐评奖截止 限期止。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向科研创作处推荐申 报评奖成果,不受理个人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第五、七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和推荐。科研创作处在 —3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对各部门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 第十条 优秀科研工作奖的评奖,由科研创作处根据统计时限内按《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成果 登记办法》登记,并以编入《广州美术学院年度科研项目与成果汇编》的科研统计情况和各部 门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准,组织专家进行推荐,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作奖获奖成果及名单经学校学术委员 会审定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有关异议事宜由科研创作处受理,由 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类别和等级颁发奖励证书和奖 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 10000 元; 二等奖 5000 元; 三等奖 3000 元。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优秀科研工作奖的人员按类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优秀科研工作者,每位奖金 3000 元; 优秀科研团体,每团体奖金 10000 元; 优秀科研管理工作者,每位奖金 3000 元。 第十四条 获奖纪录,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升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必须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术风气,当发现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成果上有侵权 行为者,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科研奖励者,由科研创作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 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以上奖金均为税前金额,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并按国家有关法 规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科研工作奖评审及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370— 科研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42 号 第一章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根据上级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必须根据我校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进 行。 第三条 支持以学校名义举办高级别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将视会议的规模和影 响给予补贴运作经费。 第四条 凡挂靠我校的省级、国家二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并由我校人员出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学校将根据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级别以及我校人员任职 情况给予补贴年运作经费。 第二章 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主办的经常性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学者、专家来我校讲学或进 行学术交流,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邀请国外(境外)学者、专家来学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须 在举办前提出计划报学校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研创作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 方可举行。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学者、专家来学校讲学或进行学 术交流,须由经办部门提出计划,报科研创作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外(境外)学者、专家来学校讲学 或进行学术交流,须按学校外事工作有关规定,由经办部门提出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 事务办公室、科研创作处审核,并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由学校举办的全校性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者、专家的讲酬金由科研创作处发放; 由各部门举办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者、专家的讲酬金由各部门发放;如属重要的国内、 国际学术会议,有重点学科经费者,由重点学科经费支出;有专项资助经费者,由专项经费支 出。没有以上二项经费者,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第三章 校外学术交流活动 —3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条 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1.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凭活动的邀请函,经所在部门审批后方可参加。 2.参加国内学术活动所需要费用:有专项资助经费者,由专项经费支出;有重点学科经费 者,由重点学科经费支出。没有以上二项经费者,由所在部门补助。 第十一条 国际性学术活动 1.参加在国外(境外)举行的国际活动,凭活动的邀请函,并以书面报告形式由所在部门 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研创作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 方可参加。 2.参加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学术活动,凭活动的邀请函,并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所在部门审 批后方可参加。 3.参加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性学术活动所需费用:有专项资助经费者,由专项经费支出; 有重点学科经费者,由重点学科经费支出。无以上二项经费者,由所在部门补助,或由经办部 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4.我校人员被邀请外出讲学,其旅差费、住宿费用原则上由邀请方承担。 5.凡出国(出境)讲学、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资料 1.凡参加国内、国际学术活动,与会者须在返校二周内向科研创作处和国际交流处或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学术交流汇报(须含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时间、地点;活动简介等)、提交 的学术论文及相关资料。 2.凡属公派参加学术活动人员所取得的学术资料,活动结束后须交所在部门资料室保管, 个人需要,可借阅或复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广美字[2003]1 号文中《广州美术学院学术 交流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372— 科研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43 号 第一章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鼓励学术创新,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的推出,特设立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学校本着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对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 进行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资助条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教材、工具书、 论文集、作品集、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均不在资助之列。 第四条 著作人因学术著作无出版经费或出版经费不足,方可申请出版基金资助;已经出版 的学术著作不予资助。 第五条 申请出版基金的著作人必须是广州美术学院正式在编教研人员;合作撰写的学术著 作,申请人必须是该学术著作的第一作者。 第六条 申请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以打印稿的形式申请资助,字数不得低于 15 万。 第七条 凡获得我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州美术学院学 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资助标准 第八条 出版基金由学校在本年度的科研经费中单独设立,资助总额为 20 万元。出版基金 资助分为 3 个等级。 1.A 级:对我校博、硕士学位点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学术著作,或因国家级 科研项目课题资助金额不足以支付出版费用的学术著作,资助额度为 3 万元。 2.B 级:基础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学术著作,或因省厅级科研项目课题资助金额 不足以支付出版费用的学术著作,资助额度为 2 万元。 3.C 级:其他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编著,或因校级科研项目课题资助金额不足以支付出 版费用的学术著作,资助额度为 1 万。 第四章 申报、评议和审批 第九条 学校科研创作处于每年年底统一布置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 —3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件的著作人可自行申报,并认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报表》。 第十条 申请人将已经完成的著作稿打印书稿一式三份,出版合同或出版社提供的出版计划 证明材料以及《广州美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送交科研创作处。 第十一条 科研创作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者方可提交校学 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建设需要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学术水平认定、评审,并 对拟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等级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科研创作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出版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版基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科研创作处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资助的出版基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汇至学术著作出版单位。任何获准资助 的个人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等形式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 获得出版资助的申请人,学术著作的出版必须在获得批准资助的一年内完成。如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出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出版的学术著作如果与申报资助的书稿不一致,科研创作处可建议撤销出版资助, 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之后,申请人应向科研创作处送交样书 20 本,以便存档和学术交 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374— 科研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2] 44 号 第一章 2012 年 6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及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 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建成高层次的科技研发、孵化、 转化平台,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高层次科 研项目,保证我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多出 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能 第三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科研机构。基本组织形式包括研究所、 研究中心和研究室。 第四条 研究所,一般是校级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学校布置的有关重大科研项 目,以科研促进教学和学科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专业建设 与发展。研究所可独立设置,其人员可采用专职或兼职聘用方式。 第五条 研究中心,是跨行业、校际或校内跨部门的协作型、联合科研开发机构,以承担横 向科研项目为主,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为手段,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 研究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学校影响,增加学校创收;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 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其人员主要采取兼职聘用方式。 第六条 研究室,一般是院(系)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较为单一,依托校内教学单位管理;研 究方向和研究人员较多的研究所内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研究室。其人员主要采用兼职聘用 方式。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条件 第七条 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和较稳定的项目经费来源。 第八条 承担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根据社会需要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 其研究项目必须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突破性和理论价值,在国内外有领先优势,并能体现我校 专业特点,具有明显的理论前景或应用前景。 —3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九条 有年富力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以及一定组织能力的学术带 头人,有一批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科研人员队伍,共同组成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 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教授(研究员)担任,科研人员队伍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 造诣的研究人员不少于 5 人。 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兼 职科研人员队伍一般应具备本学科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申请应由相关教学、科研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 会建议后指定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凡要求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 报送学校科研创作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研究方向、任务和经费来 源、近期科研规划、已有工作基础和现有力量(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等。经学校科研创作 处汇同人事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二级院系层面成 立的科研机构,由所在部门审批,并报学校科研创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应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设主任(所长)、研究人员、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秘 书等岗位。 第十四条 主任(所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所在科研机构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制定科研机构的研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本机构的各项学术活动。 3.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人员、经费、财产等管理工作。 4.有充分的自主权,其科研经费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主分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 限额内对人员进行聘任。 5.主任(所长)岗位属专业技术岗位,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五条 主任(所长)、研究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科研(创作)任务和教学任务(含 面向在校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方向的特点,由相关机构或个人 在提交《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或《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检查(评估)报告书》 时列明,学校科研创作处、人事处初审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别签订《广州美术学 院科研机构目标责任书》和《广州美术学院科研人员聘期责任书》,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由各科研机构邀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具体办法按 —376— 科研工作 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创作处是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建设和管 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 审批科研机构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校级科研机构挂靠科研创作处管理。 院(系)科研机构依托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所在部门可自主审定成立,并报科研创作 处备案。负责人及办公地点由相关院(系)决定,一般不设固定的科研人员与行政人员编制, 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科研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 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 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 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 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 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凡涉及科研机构工作成 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科研机构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具体的年度计划报科研 创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院(系)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相关院(系)划拨。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各项科研任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建立研究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其工作目标包括: 1.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2.争取科研项目立项,筹措研究经费: 要把争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作为重要目标,要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培养人才: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不但有开展科研活动的任务,也承担着培养研究生和开设本科生课程的 任务。 4.完成科研创作成果: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应在申请成立时承诺三到五年内应完成的科研创作成果量,以便作为目 —3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标管理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1 项,或取 得厅局级(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 篇。 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横向科研项目多项,三年内横向项目 到校经费达到 150 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研究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促进 学术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 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及学术规范, 倡导学术创新,包容多样,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目前情况分为三个学科组,分别是美术学学科组、设计 学学科组、艺术学理论学科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 25 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高,学术带头人或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学 —378— 科研工作 风严谨,德才兼备,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发展,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正高职称在 职专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与科研创作处合署 办公,设办公室主任(兼职)一名,秘书(兼职)一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 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 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规划。 3.负责学校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重要事项的学术咨询、评议、 推荐等工作。 4.评价、鉴定、审议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项目与成果及科研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 价值。 5.负责重要人才引进的学术评价评鉴。 6.参与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 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8.承担学校委托审议、评定与咨询的相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换届时,新进委员要有一 定比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 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若需对重大事项审定或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 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 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 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 2 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组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学校学术委员会 —3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 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问题时要坦陈己见,坚持原则,对外严守讨论过程的秘密。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本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问题时,实行回避制。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校及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 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单列。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80— 研究生教学工作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暂行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4] 26 号 2004 年 11 月 16 日颁发)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系指经广东省学位办审核后同意登记备案的,为在职人员进修,提 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为对我院开办的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 量,制定本暂行规程。 一、指导思想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在职人员进修、提高 业务水平开辟渠道。培养部门要注重社会效益,保证教学质量,树立学院的良好办学声誉和形 象。 二、招生对象 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及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2.凡有意举办研究课程进修班的部门,应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按广东省学位办的要求将办 班计划和有关表格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汇总后于 3 月 15 日前报省学位办审批。 3.广东省学位办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对各校办班申请进行审查,只有通过省学位办审查, 同意备案的专业方可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四、学习年限与学习方式 1.学习年限为两年。 2.第一学年脱产在校学习,第二学年回原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 3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共设置 10 门课程,其中包括外语、政治理论,四门专业必修课,四 门专业选修课。 2.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学位课程必须是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所开设的课程,其名称与 教学内容应与培养方案一致。 3.课程进修班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4.课程进修班的专业课要单独编班上课,不能与其他类型的班合并上课。 六、结业 入学手续完备,具有课程进修班学籍的学生,凡如期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及格者,由学院 发给广东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七、管理职责规范 研究生部是我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课程进修班进行统一管理。各培养 部门是课程进修班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为使 课程进修班的运作和管理统一规范,现将研究生部和各分院、系分工负责及其注意事项的具体 内容列举如下: 1.研究生部负责每年审核各专业办班计划,拟定招生简章,报省学位办审批;获准办班的 各专业课程进修班的接受报名及入学资格审查,发入学通知书,学籍管理和结业发证工作;组 织政治和外语公共课的教学和考试。 各培养部门负责申报办班计划;制订教学计划,准备教材,组织专业课的教学和考试;学 习成绩登记及班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符合程序,凡未经省学位办批准同意登记备案,各培养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行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有课程学习及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向省学位办领取“研究生课 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发给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学员,对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员或未完成全 部课程学习者不发给结业证书,只发单科成绩证明。 八、其他 已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学员,如果要申请硕士学位,则按《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 [1998] 54 号文)和国务院学位办、广东省学位办当年的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处理。 九、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后开始试行 382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实施细则 (广美字 [2004] 26 号 第一条 2004 年 11 月 16 日颁发)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 [1998] 54 号文件)及《广 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 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我院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授予毕业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以研 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3.所修研究生课程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向我院研究生部提出申请。 2.研究生部与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培养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申请撰写学位论文,经批准后,在导师指导下开题,并在规定时 间内将开题报告送交研究生部,完成毕业创作或设计、学位论文。 4.申请人须在递交开题报告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向我院研究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2.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 3.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结业证。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四年内有效。 4.提交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和创作、设计成果。 5.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 3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 6.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专家所在单位加印密封)。两位推 荐人须为申请人所申请学位专业的专家;两位推荐人中应有一位是我院相应专业的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研究生部收齐上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资格审查之日为接 受申请日期。并填写《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注册登记表》,有关培养部门应 选派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毕业创作或设计进行指导。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毕业创作或设计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 中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硕士学位论文、毕业创作或设计的学术水平的要求,参照《广州美术 学院学位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由各分院、系通知申请人提供学位论文 3 册,交研 究生部,研究生部按专业分类,进行通讯评阅,通过专家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同一篇硕士学位 论文聘请 3 名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要求和程序按照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毕业创作、设计不合格或论文评阅未通过或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毕 业创作、设计不合格或论文答辩未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后,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 申请毕业创作、设计或申请答辩一次,毕业创作、设计或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 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 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毕业创作、 设计指导及论文评阅与答辩等收取相关费用,这项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或申请人自理。 第十三条 384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原则 (广美字 [2004] 27 号 2004 年 11 月 16 日颁发) 一、命题原则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 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或 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 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 专业考试科目一般应根据我院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 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二、组织工作 各培养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 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保 持相对稳定。 1.初试中统考科目,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日语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 具体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2.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由研究生部、各培养部门命题。 三、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3.试题中应有一部分内容用以测验考生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 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但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 20%。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的满分各为 100 分,专业考试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 150 分。 6.每科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术科考试时间可多于 3 小时,不超过 6 个小时),试题的题量以 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7.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3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8.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 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 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9.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 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10.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1.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 作。 12.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 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 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四、保密和保管工作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院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 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 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广美字 [2006] 13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部门报 到,办理入学的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 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学院对新生进行必要的政治、业务和身体三方面的复查。 在复查中发现政治、品德、业务或身体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调查核实后,经主管院长批 准,取消入学资格,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386 研究生教学工作 在健康复查中,必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对身体 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鉴定,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我院批准,允许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限期离校,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凡属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而病未痊愈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病已治愈者,须于新学年开学前 一个月,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我院审查同意后即可同新生一起按指 定时间报到和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交费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培养部门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不依时返校注册者, 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第四条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取得学籍(即学籍状态为“注册”)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可以以广州美术学院注册 研究生的身份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依赖于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除第 5 和 6 项之外的上述权利;如果学籍处于保留状态,除第 5 和 6 项权利之外,上述权利也同时处于保 留状态,不能享有。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并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即使暂未取得广州美术学院学籍的研究生,也无论研究生是否在校,只要在其利用广州美 术学院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资源)时,都应依法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 3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院、培养部门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 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的事由包括:第一,事假。条件是个 人或者家庭突发事件,时限在 3 到 7 天。第二,病假。要求学院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一个月 以上者要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学习任务的需要。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管理部门不受理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探亲。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章 第九条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因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确 需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部门同意,研究生处 批准后休学。因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 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院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 绝休学,学院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养及治疗。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 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 间的医疗费自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指定医院愈诊证 明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查批准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 休学累计已超过一年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转学和转专业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或改换指导教师。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88 研究生教学工作 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专业、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的,须由所在培养部门 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请院长审批。 对转学的研究生,经转入和转出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三条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经过中期筛选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到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时,仍未能按照学院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 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者; 8.符合本规定中其他退学条件的。 第十四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 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研究生退学后 退回到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院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退学的 学生,由所在培养部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批、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 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培养部门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 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 对品学兼优和某些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学院给予奖励和表扬,方式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3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 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5.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6.违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 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诉,学院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开除学籍者由 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研究 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毕业创作、 毕业设计成绩良好,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能延长。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而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须经导师提出,所在培养 部门同意,学院批准。一般以三个月为限,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或毕 业创作、毕业设计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学满一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 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 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 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390 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定 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条例 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分流试行办法 (广美字 [2006] 14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行奖励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以激励研究生积极向上,勤奋 向学,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我院对在校研究生 建立中期筛选考核制度。 一、中期筛选时间与内容 中期筛选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院、系决定,但不得迟于第四学 期末期。 中期筛选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完成情况,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外语水 平、科研能力等的综合评价。 二、筛选分流的流向及标准 1.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思想品德好,能够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科 研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应终止学习,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⑴ 思想品德较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弛、表现不佳,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已不宜继续培 养为高级专门人才者。 ⑵ 学位课程成绩有两门不及格;或学位课程成绩一门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⑶ 无特殊原因,在第四学期末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者。 ⑷ 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未达到 75 分;或有二分之一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 3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考试成绩在 70 分以下(含 70 分);或在课程学习和文献阅读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差, 明显缺乏自学能力者。 3.在论文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 (1) 在开题报告中,未能说明课题要达到的目标及其应用和理论价值;未能说明本课题国 内外的进展和自己的创新;未做出可行性论证或论证方法错误;或课题的难度水平达不到学位 论文要求,且在开题报告后一个月内,对报告存在的上述问题仍未解决者。 (2) 不能独立完成毕业创作、毕业设计者。 (3) 因自身综合素质较差,难以完成论文写作计划,或不听从导师的正确指导,不能按时 完成学位论文写作者。 三、中期筛选的办法 研究生按政治思想、学风、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自我鉴 定,并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表》,送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个人总结,结合平时对研究生的了解、综合考试成绩以及中期筛选标 准,对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做出政治思想表现、学风和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外语水平、科研能 力等的综合评价的中期筛选提出具体意见,送所在培养部门。 由导师小组对执行培养计划的情况,以及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风、和培养前途等方 面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具体的考核意见,经导师小组组长签名后,送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将拟终止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中期筛选后研究生的安排 1.经批准可以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研究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2.经批准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3.对修完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发给研 究生结业证书。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392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美字 [2006] 15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 《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是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本院按文学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现经国 务院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有:美术学、设计艺术学、艺术学。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的审核与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4.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5.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 大纲; 2.审批论文评阅人名单,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3.审查新上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4.审定当年登录招生简章的导师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学位审核上有争议,可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如确认已达到 学位要求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 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并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3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三章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备科研、创作、设计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论文学术水平和要求 研究课题具有现实意义,立论正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有独到见解和深度,论文符合 规范要求。 评分标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分数。上述各方面较好的为优;略有某 些不足,但基本符合上述要求者为良;水平一般者为及格;无个人见解,论理欠缺或有原则性 错误,达不到上述要求者为不及格。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九条 硕士生毕业创作、设计的学术水平与基本要求 硕士生毕业创作、设计应该具有参加该专业所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美术作品、设计展览 入选水平。 毕业创作要求: 1.毕业创作的主题与作品应具有一定的思想内涵及生活的深度,应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 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毕业创作应体现研究生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运用本专业工具材料的熟练技巧以及具备 各种交叉与边缘学科的广泛修养; 3.创新是艺术创作的生命力,无论在主题、题材的选取、处理,形式、技巧、材质的运用 都应勇于探索敢于革新,对富于独创性的作品应充分给予肯定; 4.在创作中借鉴各种艺术流派的形式、技法是有益的,但是作为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创作应 该是善于吸收、消化并形成自己的艺术语言和特色; 5.应鼓励那些学习、研究、借鉴我国传统艺术并在创作中体现出既有民族气质又富于时代 感的作品。 毕业设计要求: 1.技术上的合理,功能完善; 2.合符人体工程学的要求,使用方便舒适; 3.合符市场销售的消费者或设计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 4.便于机械化或现代化工业手段条件下生产。 第十条 学位课程的学习要求及考试办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 394 研究生教学工作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一门);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门)。 上述课程的要求,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规定审查。成绩优良方为合格,即:各科平均成绩 达 75 分以上(含 75 分),其中主要专业课须达 75 分以上(含 75 分)。在规定需要考试的全部 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该生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上述补考,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本院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但必须在第四学期内完成,成绩合格者, 方能申请进入学位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阶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设计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备担任高等院 校教学工作的初步能力; 5.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与审查程序 在每年的 5 月份,结束了学位课程学习及成绩符合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部门 提出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申请,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广州美术学院学位申请书》。 由导师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考核,审核内容应包括:该生入学以来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 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科研能力、外语程度、学习态度等,并提出可否进入论文阶段或终止学 习的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后采用答辩方式组织学位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开题报告审核, 并提出是否同意选题的考核意见。 成绩评定可由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然后取其平均。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及评阅程序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写作提纲、工作计划,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末,在导师 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初稿。由导师小组召开会议,对论文初稿 进行初评,然后提出修改意见,由研究生对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后定稿付印。论文写作必须符合 我院的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评阅程序 3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负责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填入《广州美术学院导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内。 2.聘请评阅人 在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校内外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共二名。 评阅聘书以学院名义发出,同时附上《广州美术学院论文评阅书》。 3.注意事项 评阅人应在答辩前十五天将学术评语填写在《论文评阅书》内并送交答辩委员会。 评阅人在审查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议: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有否创见;论据是否充足、可靠;是否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向和技能; 其它优缺点。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评阅人的 学术评语是授予学位的重要参考依据,如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不宜举行答辩,此时 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审定,如评语属肯定的方能举行答辩。倘若有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 则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研究生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规则和程序 答辩委员会按专业组成,一般为三、五、七人。如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也 可以不参加),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到六人组成。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 委员会中,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答辩会中的校外专 家应不超过 2 人。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工 作人员一人,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答辩委员会人选,由各导师小组商定后,填写该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一份, 于答辩前一个半月,报研究生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获准后向校外专家发出聘书。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位的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肃认真地 进行工作。 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应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为正式通过。根据投票 结果,答辩委员会应对该生的论文和答辩的学术水平以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书面决议,经 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答辩委员因特殊情况缺席时,应将其评审意见在委员会上宣读;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答辩委 员因故不能到会,答辩会必须改期进行。 答辩委员会投票与开票时,应有监票员两人在场,投票结果须经监票人签名,方为有效。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396 研究生教学工作 各答辩会的时间安排,不得迟于当年的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 答辩程序。答辩预备会在答辩之前举行。由培养部门有关人员和指导教师详细 介绍答辩人的思想情况、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创作(设计)及论文写作评审等,并对论文 进行初步讨论分析,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 答辩会程序 1.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然后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2.主席宣布开会; 3.申请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30 分钟) 4.委员及其他与会者提问,研究生答辩; 5.答辩会休会,在委员的评议会上,宣读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讨论论文答 辩的评价,最后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问题进行投票表决,并根据投票结果作出书面 决议。如答辩未获通过,须按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允许重新答辩的决议; 6.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及是否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的表决结果应严格保密,待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后才公布。 第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研究生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通过考试及 毕业论文答辩后才能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答辩未能通过,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学院发 给结业证书。课程考试不及格、没有进行论文答辩或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学院只 发给肄业证明。 答辩委员会对未获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人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 次,应作出明确的决议。此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如答辩委员 会未作出这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条 答辩会结束后,各系、所、分院应将答辩人的《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导 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审批表》、《论文答辩决议书》、《论文答辩纪 录》、《研究生成绩单》等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存档。没有通过授予学位的人员的上述材料由 培养部门保存(三年后自行处理)。 学位论文研究生处、培养部门资料室、学院图书馆各存一份。并由研究生处按有关规定分 送各有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院学习工作的港、澳、台及外国学生、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长在隆重场合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从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3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06] 16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研 究 生 是 我 院 教 学 科 研 的 重 要 力 量 , 实 施 研 究 生 助 教 、 助 研 、 助 管 ( 以 下 简 称 “三 助” )制度,既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又可以充分挖掘学院的人力资源潜力。为规范此 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承担本人课题之外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 2.实施“三助”制度要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 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 3.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是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者。 4.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一般应为完成基础学习阶段(进入二年级)的研究生,本院 在职研究生不得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特困生。 5.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所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待遇不变。 6.“三助”之间不能兼任。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管理机构设在研究生处。该机构就设岗、招聘、考核、经费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 调。 2.各培养部门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三助”人员的聘用工作。 3.各培养部门按照岗位的要求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三助”研究 生一般不得承担出公差任务,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三、聘用程序 1.应聘“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所在培养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名。 2.用人部门依据学院公布的岗位,本着“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 核,确定聘用人选。 3.受聘研究生需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三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研究生处 和用人部门备案;承担上课任务的研究生,需另交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4.用人部门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一个学期按 5 个月计 算),合同期满可续聘。 5.用人部门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可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研究生要 398 研究生教学工作 求不再承担“三助”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 内提出答复意见。解除聘用合同后,研究生的津贴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用人部门须在与 研究生解除聘用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人事处并办理结算手续。研究生从某岗位 被解聘后,可以继续应聘其它岗位。 四、设岗条件和待遇 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各部门可提前公布需要研究生兼职的项目(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和 要求)。 1.研究生助教 (1) 研究生助教工作包括承担我院本科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教学课件制作、协助 指导毕业创作、设计等教学工作;承担实验室管理、设备维护、实验装置制作、实验指导等实 验工作。 (2) 受聘研究生助教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硕士生可以承担上课任务,但须通过学院试讲 考核,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3) 主讲教师负责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 督指导。 (4) 研究生助教的工作量按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学院、系按不低于学院 的标准配套支付。 2.研究生助研 研究生助研的岗位由培养部门和课题组自行设置,津贴的标准自定。 3.研究生助管 (1) 研究生助管工作是指参加学院党政、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 (2) 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 (3) 助管岗位由各用人部门申请,经学院批准后,面向全院研究生招聘。 (4) 研究生助管需保证每周工作 15~20 小时。考勤由用人部门负责,每月随职工考勤一并 报送。用人部门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其它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3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06] 17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为了推动我院研究生质量工程建设,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在校学 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广州美术学院的研究生助学金适用于广州美术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的非定向研究生, 且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方式为全脱产; 2.没有固定工作及工资收入;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二条 出现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1.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缓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补发; 2.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复学后继续发放; 3.因私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请假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4.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5.新学期未按时报到或上学期间擅自离校,且时间超过一周的研究生,停发当月助学金; 6.长期在校外兼职或打工,形成“固定收入”的研究生,从发现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7.受学院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第三条 非定向研究生的助学金每学年发 12 个月,按照个人曾参加工作的时间确定发放的 数额。具体标准: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 200 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四年以内者,每生 每月 220 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 每月 240 元。 第四条 助学金按月发放。新生入学的第一个月内发放助学金,助学金直接发到学生本人 的银行卡中,若发现因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助学金金额不正确,在一个月内到研究生处核对。 第五条 计财处为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单位,负责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学生,受理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 情况进行处理。已领取的助学金,责令其全额退还。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的生活待遇由原单位或委培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400 第七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广美字 [2006] 18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论文的 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 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 论文撰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 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 超过 250 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三)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科(历 史与理论)研究方向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3 万字,术科(美术与设计)研究方向硕士学位论文 不少于 1.2 万字。学科研究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要求 40 部(篇)以上;术科研究方向 硕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要求 20 部(篇)以上。 (四) 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学位论文中采用的 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 惯用语,应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二、学位论文的形式结构及各部分内容 (一) 学位论文的形式结构 前置部分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主体部分 封 面 扉 页 中英文摘要 目 录 绪 论 正 文 结 论 参考文献 结 构 附录部分 附 录 后 记 4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 学位论文各部分内容 1.前置部分 ① 封面:封面由学位办统一印刷,封面上包括: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密 级(无/秘密/机密/绝密)、UDC(《国际十进分类法》的类号)、编号、广州美术学院硕士学位 论文、论文题目(中英文)、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和专业名称、论文 提交时间、论文答辩时间、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评阅人等 14 项内容。 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应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 25 个字。 ② 扉页:扉页的文字包括:学校代码(10586)、研究生学号、广州美术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中英文)、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和专业名称、论文提交时 间、论文答辩时间、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评阅人等 12 项内容。 ③ 中英文摘要:摘要是学位论文内容概括性的简短陈述。它使读者可不阅读论文全文就能 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的成果和最终结论等, 要注意突出论文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新见解。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 1000 字左右。外文摘要应是 中文摘要的翻译。摘要之后应有 3~5 个关键词,以表明全文主题内容。 ④ 目录:应能清楚表明各章节的层次关系。目录页排版只排到二级标题,即章和节。目录 页的文字、数字应两边对齐。 2.主体部分 ① 绪论(或引言):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 该研究工作在学生研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②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呈现研究工作的分析论证过程。正文的总体要求是:实事求 是、论据充分、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可靠。 ③ 结论:要求明确、精练、完整、准确,阐述论文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在本领域的意义 (应严格区分本人的研究成果与导师或其他人科研成果)。 ④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 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参考文献中。参考文献不编序号,仅按其重要程度或 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 3.后置部分 ① 附录:一般作为学位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主要包括:正文内过于冗长的公式;供读者 阅读方便所需的年表、重复性数据图表;本专业内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 单位缩写、程序全文、插图目录及有关说明等。 ② 附录还应包括作者“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及作品目录”。该目录应按照学术论文及作品发 表的时间顺序排列。包括作者姓名、论文署名的排名、期刊名称、卷册号、页码、出版年月。 ③ 术科(美术与设计)研究方向研究生在附录后须附上“毕业创作(设计)说明”。此处 402 研究生教学工作 粘贴毕业创作(设计)作品(5R 光面相纸彩色照片,不得采用复印件)。如毕业创作(设计) 是系列性作品,则要求将体现作者(设计者)学术水平的主要作品或重要部分作粘贴展示,但 最多不超过 5 页。说明页的前部须附上作品文字说明(约 300 字);图片下方是图题位置。 美术作品的图题编写规定:作品名称、尺寸(cm)、材料、创作年月;设计作品的图题编写 规定:项目名称、图片名(或说明)、材料(或工艺)、创作年月。 ④ 插图及图片说明:论文插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图名在图号之后空一格排 写)。图号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图的图号为“图 1-1”等。图题置于图下;有图注或其他说 明时应置于图题之下。引用图片应注明出处和版权所有者。 ⑤ 后记(包括致谢):主要用于记载作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非学术论证方面的需补充讲述 的内容。其中包括对提供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 三、学位论文编排格式和装订要求 (一) 封面与正文编排格式 1.封面的标题要使用标准宋体 2 号字,加粗。除题目外,学位论文封面其他内容一律用标 准宋体四号字。 2.正文要使用标准宋体小 4 号汉字打印,每页为 28 行×30 个汉字(含标点符号),页码打 印在页面下方中间位置。每章的标题用标准宋体 3 号汉字打印,加粗。注释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放在文字的右上角,释文用 5 号宋体。 3.数字: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 1987 年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 行规定》,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以外,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一概写全数。例:1998 年不能写成 98 年。世纪、年代均以汉字表示。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不能写成 20 世纪 90 年 代。 (二) 引文注释 学位论文的引文出处均采用页下注(脚注)。请遵照以下标注格式。 1. 著作的标注顺序: 责任者/著作名/出版者/出版年/页码。例: 茅盾:《神话研究》,百花文艺出版社,1981 年,第 14 页。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 2 版),人民出版社,1962 年,第 76 页。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年,第 95 页。 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 年,第 21 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 年,第 25 页。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7 年,第 30-35 页。 谢兴尧整理《荣庆日记》,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 年,第 175 页。 2. 文集析出文献的标注顺序: 著者/析出篇名/文集编者/文集题名/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例: 4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杜威· 佛克马:《走向新世界主义》,王宁、薛晓源编《全球化与后殖民批评》,中央编译 出版社,1999 年,第 247-266 页。 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79 年,第 41 页。 李鹏程《序言》,《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2 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第 169、170 页。 3. 古籍一般应标注责任者、书名、卷次或责任者、篇名、部类名、卷次、版本。例: 王夫之:《周易外传》卷 5。 杨 时:《陆少卿墓志铭》,《龟山集》卷 34,《四库全书》本。 如果需要,作者前也可标注朝代名。例: [晋]慧 远:《沙门不敬王者论》,《弘明集》卷 5。 常用古籍可不注编撰者和版本。例: 《孟子·公孙丑上》。 《史记》卷 25《李斯列传》。 4. 期刊析出文献的标注顺序: 著者/篇名/期刊名/年期。例: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中国史研究》1998 年第 3 期。 周荫棠:《为读一部史书运动进一解》,《斯文》第 2 卷第 4 期(1941 年 12 月 1 日)。 5. 报纸析出文献的标注顺序: 著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例: 周扬:《三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人民日报》1979 年 5 月 7 日。 《晨报》1924 年 7 月 2 日。 6. 未刊文献的标注顺序: 文献标题(用双引号)/时间/藏所/编号。例: “ 傅 良 佐 致 国 务 院 电 ”, 1917 年 9 月 15 日 , 中 国 第 二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 北 洋 档 案 1011-5961。 “陈云致王明信”,1937 年 5 月 16 日,莫斯科俄罗斯当代文献保管与研究中心藏, 495/74/290。 陈序经:“文化论丛”手稿,南开大学图书馆藏。 7. 引用外文专著(编著、译著)依次注明:作者/书名(斜体,主体词首位字母大写)/出 版地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G. E. Mingay , A Social History of the English Countryside.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Publish Press, 1990, pp. 92-93. M. Polo ,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William Marsden(trans.). Hertfordshire: Cunberland House, 1997, pp. 55, 88. Michael Kort(ed.) , The Columbia Guide to the Cold War.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404 研究生教学工作 T. H. Aston and C. H. Philipin(eds.) , The Brenner Deb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35. 8. 外文期刊析出文献依次注明作者/文章名(双引号括起)/刊物名(斜体)/卷期号/出版 时间/页码。文集析出文献依次注明:作者/文章名(双引号括起)/编者/文集名(斜体)/出版 地及机构/出版时间/页码。例: Heath B. Chamberlain ,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 (April 1993), pp. 199-215. R. S. Schfield, “The Impact of Scarcity and Plenty on Population Change in England”, in R. I. Rotberg and T. K. Rabb(eds.), Hunger and History: The Impact of Changing Food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Pattern on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p. 79. (三)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及次序与注释基本相同,不注页码。如: 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 年。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金一虹:《非农业过程中的农村妇女》,《社会学研究》1998 年第 5 期。 外文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是姓氏在前,名字在后,不注页码。例: Basar , T. , G.J. Olsder , Dynamic Noncooperative Game Theory. New York: Academic Press,1982. Polo , M. ,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Translated by William Marsden. Hertfordshire: Cunberland House, 1997. Daily , G. , Ehrlich , P. , “Population Extinction and the Biodiversity Crisis”, in Perrings, C., et al(eds.),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5. (四)装订要求 学位论文文稿用 A4 纸(210mm×1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 A4 纸的尺寸,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和保存。 四、学位论文所需册数 各院、系收到当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时,以院、系为单位到研究生处学位办统一 领取学位论文封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在职兼读制硕士研究生)每位领取 25 份,艺 术硕士(MFA)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领取 17 份。 学位论文完稿后,需先行装订 2 册,汇同《硕士学位论文(毕业创作、设计)答辩审批表》 提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做技术处理后送院外二名专家“隐名评审”,待“隐名评审”通过后 40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再全部装订。 按答辩要求修改后的最终定稿印刷 15 本,经导师审阅签名后,在指定的日期前送 3 本到学 院学位办公室存档,2 本送所在院、系资料室,2 本送图书馆(除纸质版外,图书馆还需送电子 版),其余的由研究生与导师商量合理安排使用。如导师认为是优秀论文,有待推荐给全国优秀 硕、博士论文评选的,另送 11 本到学位办代存。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广美字 [2006] 20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 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全面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学位条 例》和学校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 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出题、阅卷或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三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 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四条 承担二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 映学科的最新发展态势和最新成果;所授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力争编出适用的教 材。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大胆探索,积极进行研究生教学改革,努力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开 拓创新能力。 第五条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创作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严格执行考 核制度,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认真审核学位论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位论文 答辩;及时对经中期筛选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406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表现作出实事求是 研究生教学工作 的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 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 研究生培养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遴选通过后才能认可。 第九条 新遴选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 论文基本完成后各一次)向所在培养部门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一个月 内,向所在培养部门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等) 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 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指导研究生工作的 安排,经所在培养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 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对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指导教师,应及时更换,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未招生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三年未获通过者,需重新提出 导师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条例 (广美字 [2006] 21 号 2006 年 6 月 5 日颁发) 为更好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组成和任务 研究生指导小组由组长及若干成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本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发 展作出全面规划,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作出系统安排,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 等方面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组长条件和职责 4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组长协调下开展工作。 组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本专业的研究生导师,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具有正 教授职称,并至少招收过两届研究生; 2.师德优良,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3.至少为研究生开设 2 门以上的学位课程; 4.人际关系好,在本专业师生中受到尊重。 组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制订本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发展规划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2.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并对评分过程中的最终结果拥有决策权; 3.主持研究生招生面试工作,协调安排本专业各研究方向招收研究生人数和具体招生对象; 4.主持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协调安排专业课程任课老师,主持对专业课程进行教学评估; 5.主持研究生中期考核,主持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会议,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6.组织本专业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 7.组织与本专业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活动,协调研究生指导小组内部关系; 8.研究生指导小组组长的任期为 4 年。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条件和职责 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师德优良,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协作精神; 2. 本专业研究生导师,熟悉本专业至少 1 个以上研究方向,并在科研教学取得较突出的 成绩; 3. 为研究生至少开设 1 门以上专业课程; 4. 在本专业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 服从组长的领导,努力完成组长交给的工作任务,协助组长做好本专业的学科建设工 作; 2. 积极参与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学、科研活动,在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 用。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的管理 1. 研究生指导小组组长和成员由各培养部门推荐并报学院领导批准聘任,任职期间若发 现有不胜任本职责者,将予以解聘。 2. 研究生指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培养部门选派 1 名秘书,协助处理本小组的日 常工作; 第五条 408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广美字 [2009] 40 号 2009 年 9 月 21 日颁发) 为规范执行国务院学位办《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06]6 号) 文件精神,保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美术领域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1.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为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高水平的创作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 3.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 二、研究方向 中国画艺术研究、油画艺术研究、版画艺术研究、雕塑艺术研究、书法篆刻艺术研究、色 彩艺术研究、素描艺术研究等。 三、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实践经历;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三年以上艺术 实践经验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创作奖励的同等学力者。 (二)入学考试 采用全国联考和我院单考相结合的办法,着重考核学生的整体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和专业基 础。 四、学习年限与学习方式 脱产学习,学制两年:第一年课程学习,第二年进行毕业创作和论文写作。 五、培养方式 艺术硕士培养采取“进校不离岗”与脱产学习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 技能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教学内容突出专业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 4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理论的培养及艺术素养的提高。实行集中授课与导师负责制相结合,并聘请高水平的校内外专 家配合指导艺术实践。 六、课程设置 在遵循艺术学研究生教育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在培养过程中突 出专业特点,以实践为主并兼顾理论及内在素质的培养;教学采用面授、自学、讨论和实践相 结合的方式。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公共课是提高 学生的审美体验,增强其理解作品、表现作品和把握作品风格的能力;专业课是为学生进入到 各自的专业领域学习而设置的,目的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修养,使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 从实践和理论修养两方面都得到提高;选修课是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空间而设计的,学 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来选修课程,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类型 课程名称/模块 学分 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 2 艺术原理 2 艺术创作方法研究 2 英语 2 公共课 备 注 第一学期完成 专业理论(4) 专业课 16 不少于 4 门课程 8 学习期间,参加全日制研究生的人 文素养选修课程,2 门专业;选修 2 门,共计 4 门课程。 1 不少于 3 周 专业技法与创作(12) 选修课 3-4 门全日制研究生的人 文素养选修课程 社会实践 七、考试要求 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均需按教学要求进行成绩考核。必修课程的考核一律采取 考试方式。选修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艺术实践、专题讨论、文献阅读等必修环节 的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根据平时完成的作业数量和质量进行,由指导教师或 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八、毕业作品与学位论文要求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强调创作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原则上,要求学生在读期间应参加省、 部级以上的展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作品为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作品须具 备较强的专业水平,作品不少于 10 幅,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410 研究生教学工作 学位论文应是对毕业作品创作实践所进行的理论思考的全面阐释,字数要求不低于 5000 字。 论文开题报告、印刷格式及体例要求参见我院的规定。 九、学位授予 通过所有课程考核、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作品规定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广州美 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部分:艺术设计领域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和高水平艺术设计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1.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为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高水平的艺术设计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 3.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 二、研究方向 建筑与环境艺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陶瓷艺术设计)、平面(广告)设计、数码动画设计、 装饰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摄影等。 三、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设计实践经历;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有三年 以上艺术设计实践经验,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设计奖励的同等学力者。 (二)入学考试 采用全国联考和我院单考相结合的办法,着重考核学生的整体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和专业基 础。 四、学习年限与学习方式 脱产学习,学制两年:第一年课程学习,第二年进行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 五、培养方式 艺术硕士培养采取“进校不离岗”与脱产学习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 技能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教学内容突出专业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 4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理论的培养及艺术素养的提高。实行集中授课与导师负责制相结合,并聘请高水平的校内外专 家配合指导艺术实践。 六、课程设置和考试要求 攻读艺术设计学科领域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 33 学分,其 中考试学分不少于 24 学分。 课程类型 课程名称/模块 学分 备 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 2 艺术原理 2 艺术创作方法研究 2 英语 2 专业课 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 16 不少于 4 门课程 选修课 各培养部门自行设置 8 不少于 4 门课程 必修环节 1、毕业设计工作计划、文 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2、中期汇报 公共课 注 第一学期完成 要求在查阅一定数量文献资料的基础 1 上,写出不少于 4000 字的书面报告, 考核成绩包括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成 绩两部分。 七、毕业作品与学位论文要求 (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强调设计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 业作品是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作品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作品数量由培养部门根据不 同研究方向确定,应在毕业前举办毕业作品展览。组织专家组 3-5 人进行评分。成绩按百分制 记分。 (二)学位论文应是对毕业作品设计实践所进行的理论思考的全面阐释,字数要求不低于 5000 字。论文选题报告、印刷格式及体例要求参见我院的规定。 八、学位授予 通过所有课程考核、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作品规定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广州美 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412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试行) (广美字 [2010] 58 号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发) 为规范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稿)》(学 位〔2010〕22 号)文件精神,保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和高水平艺术创作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为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高水平的艺术创作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 3、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 四、培养方式 培养过程突出专业特点,以实践为主,兼顾理论及内在素质的培养。采用课堂授课、技能 技巧的个别课与集体训练及艺术实践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积极创造艺术实践条件,建立多种 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采用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 式,并聘请高水平的艺术家配合指导艺术实践。 五、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课应着重于提高研究生的总体素质,拓 展审美视野,增强理解作品的能力。专业必修课应着重于提高研究生专业技能水平,加深、拓 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艺术修养以及在作品创意表达和风格呈现方面的综合 能力。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一般选修课。选修课程应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给学生提供更多 的选择余地,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空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来选修课程, 4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类型 课程名称/模块 学分 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 2 艺术原理 2 艺术创作方法研究 2 英 语 2 公共课 备 注 课程与实践环节总学分应不少于 50 学分(课程学分计算方式:大 于等于 16 学时为 1 学分),其中 专业必修课 专业课 36 实践类课程应占 60%以上。 专业实践 选修课 选修课 6 六、毕业考核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后,须参加毕业考核。毕业考核包括作品展示和 学位论文答辩。 作品展示水平是毕业考核的主要方面。各学科领域及专业方向须作出具体要求。学生在学 期间,须按各领域方向培养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举行不少于两次的不同内容的专门展示。 学位论文选题应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应是对作品的创作思考和理论阐释。论文须符合《广 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且不少于 5000 字。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作品展示和学位论文。 七、学位授予 通过所有课程考核、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作品规定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广州美 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八、本方案自 2010 级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414 研究生教学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广美字 [2011] 1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1 年 3 月 14 日颁发) 总 则 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 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规范我校师生学术行为,加强学风 建设,防止、抵制各种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现象,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术道德,营造良 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强烈使命感的高素质创新 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美术学院学习、进修的各类学生,也适用于申请广州美术学 院各类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我校学生及申请我校学位人员在从事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实事求是 的原则从事各类学术活动,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1.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创意、构图、数据、 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 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2. 利用广州美术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广州美术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习或者申请广 州美术学院各类学位的人员,其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 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有正规主办单位组织的比赛、展览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 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 4.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 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5.申请学位人员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及进行科研创作/设计时,不得侵占、抄 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构图、创意及其他学术成果。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或隐 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不得购买或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 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创作。发表学术论文或创作作品时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署名,未经 4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标注资助基金项目。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 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 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 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6.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创作/设计作品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不得故 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创作成果,不得伪造或篡改待发表文章录用函。未经导师允许不得擅自 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7.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不得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遵守学术 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的构思、创意、观点、结论、论述等研究成果为自己所有。 3.在科研创作/设计、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其他学术活动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 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创意与文字。 4.未参加实际创作/设计或者学术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 署他人姓名。 5.在各类学术活动中,请他人代写论文或请他人代为创作/设计作品的行为及代他人撰写 论文或者代他人创作/设计作品的行为;在各类考试中作弊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或公开宣布。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第五条 认定及惩处和申诉程序 由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及鉴定有关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 事实。根据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 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相关培养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撤销并追回相关奖项、延缓学 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2.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对已授予学位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对其授予的学位。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16 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小组是学位论文和科研创作/设计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 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小组因管理失职等原因,致使学位授予活 动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诫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 招生直至取消相应资格等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位申请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 收到处分决定书后 15 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 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12] 47 号 2012 年 6 月 25 日颁发)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及学风建设,防止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处决 定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以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监控,引导研究生严谨治学、潜心研究,不断提高研究 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的意见》(学位〔2010〕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引进由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中国学术文 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以总文字重复比为主要检测指标,对学位论文中的抄袭、 伪造及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申请人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与学位论文重合部份不计 入总文字重复比。 第三条 检测对象。我校全部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均列入检测范围。 第四条 检测在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各研究生培养部门将本培养部门硕士学位申请人删去 图片的硕士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除去封面、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附 录、公开发表论文等,使用 word 文档,命名方式为:“学号—姓名.doc”)在每年 4 月 1 日前 将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研究生处邮箱,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检测。 4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五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①学位论文总文字重复比在 10%~30%之间(含 10%),申请人应 对论文进行修改,或由导师和申请人写出书面说明后方可进行送审。②学位论文总文字重复比 在 30%~60%之间(含 30%),申请人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推迟一年重新进行论文复检和答辩申 请,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过复检或专家评审认定仍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员 的学位申请资格。③学位论文总文字重复比在 60%(含 60%)以上者,直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对于虽通过本检测系统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但经专家评审确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 第七条 硕士学位初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复检若发生费用,则由导师和申请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如申请人对系统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由研究生处约请专家鉴定,或采 用其它形式对异议进行裁定,最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予之后,研究生处将对学位论文进行 抽样检测。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学术不端情况,将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分别做出暂 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建议,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办法》(广美字〔2011〕86 号)内容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 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原则 (广美字 [2012] 48 号 2012 年 6 月 25 日颁发) 一、命题原则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 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或 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 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 418 研究生教学工作 专业考试科目一般应根据我校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 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二、组织工作 1.学校按自命题科目组织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 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 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 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 题和审题工作。 2.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信守 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 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 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 刑事责任。 三、具体要求 1.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相近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试题难度要尽量保持一致。 3.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4.自命试题科目,如需使用特殊工具,应在试题中注明。 5.自命题科目试题卷面的满分均为 150 分。 6.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7.初试中每科考试时间一般 3 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 3 小时, 不超过 6 个小时,在考试第三天进行,于 8:30 开考,最迟于 14:30 结束;超过 6 个小时的考试 科目一律在复试中进行。 8.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 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 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 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审核后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须分别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 要文件分别妥善保管。 9.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 4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 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10.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四、保密和保管工作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 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 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场规则 (广美字 [2012] 48 号 2012 年 6 月 25 日颁发)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 证”、“军校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 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 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 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 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 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 员询问。 五、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卷。 六、考生迟到 15 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 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420 研究生教学工作 七、考生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 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 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 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 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 (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守则 (广美字 [2012] 48 号 2012 年 6 月 25 日颁发)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 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按照《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检查、核对考生本人、《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 促考生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 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答卷的事情(吸烟,打瞌睡, 阅读书报,聊天,抄题、做题、念题等)。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 时间。 八、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卷 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4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12] 49 号 2012 年 6 月 25 日颁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是录 取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院招生自主权的逐渐扩大,复试工作在整个研究 生招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各培养部门必须积极探索和完善新的复试形式和办法, 扩大复试比例,加大复试权重,制定和完善复试标准,严格执行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 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原则,根据教育部规定确定 本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培养部门当年招生名额,审批各培养部门上报的调剂、破格复试 名单,统筹协调全校的复试工作。 第四条 各培养部门应成立本部门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专业面试的命题、复试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复 试和阅卷工作。 2.负责审核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3.负责组织对考生的其他情况的审查工作。 4.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破格复试的名单。 5.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各培养部门应在本部门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招生学科专业特点,组织 成立各专业的复试小组。各专业复试小组应由 3 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教师组成, 其中组长 1 人,组员不少于 2 人,另外须配备 1 名记录员。 各专业复试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本专业考 生的综合情况面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考试,以及配合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其他复试 (查)工作。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专业理论考试; 2.外语综合水平测试; 422 研究生教学工作 3.专业面试。 4.体检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第七条 复试工作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内容采取以下不同的形式: 1.专业理论复试一律采取笔试形式。试题由学校组织专家命制,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 2.外语综合水平测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3.专业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专业面试由各招生部 门自行组织。面试开始前应先核查考生的《复试通知书》、《报名登记表》、《准考证》、身份证等 相关材料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面试情况要有记录,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广州美术学 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见表 1),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4.同等学力考加试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的试题命制和考务组织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考 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 3 小时,满分均为 100 分。试题内容应涵盖的报考专业要 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 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5.体检由学校医务所联系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厅、中国残联印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规定执行。 四、复试时间 第八条 硕士生复试时间一般在 4 月中下旬。 五、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九条 调剂复试是指复试考生并非第一志愿考生,因学科专业生源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参加研究生复试。 第十条 破格复试是指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未达到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因特殊原 因破格准予复试。破格复试线下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破格复试主要解决考生某一初试科目的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总分在本专业考生 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少数优秀考生的问题;或解决为国家急需、我院重点扶持但上线人数较 少,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的招生问题。破格复试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 2.破格复试生必须严格掌握破格人数。破格复试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培养部门硕士生招 生的规模的 3%。 3.破格复试的考生只能单破,不能双破或多破,亦即不得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成绩 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且破格科目的单科分数不得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4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4.总分未达到复试标准的考生不得破格复试。 5.拟破格复试线下生的部门,必须首先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破格复试线下生审批表》(表 2),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同意方可破格复试。 六、其他复试(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参加复试考生还应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审查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报名登记表上 的照片一致。 2.对毕业证书的审查,在复试时应对全部拟录取的往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原件进行严格审查。 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录取。 3.对身体状况的审查,应由学院医务所在复试期间统一组织,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4.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各院系所必须认真做 好。复试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处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 审查其政治情况。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 守法等方面。 七、复试成绩及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 1.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 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复试满分为 100 分。凡复试成绩总计低于 60 分,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 一门考试成绩低于 60 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将其专业理论笔试成绩、外语综合水平测试、综合情况面 试成绩三者相加,即为考生的复试成绩。 录取总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初试总成绩×70%﹢复试成绩×5×30%=总成绩,然后按考 试总成绩排列,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广州美术 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暂行办法》(广美字[2006]19 号)停止执行。 424 研究生教学工作 表 1: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 考生姓名 性别 考生编号 出生日期 报考研究 方向 报考专业 初试成绩 政治( 专业课复试成绩:( );外语( )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 2:(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外语综合水平测试: ( ) 报考系 ) 初试总分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 1:( ) 复试成绩:( ) ) 考试总成绩: ( ) 面试内容: 注:(1) 复试成绩=专业理论笔试成绩+综合情况面试成绩+外语口语测试成绩。 (2) 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70%①复试成绩×5×30%。 4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组长: 面 面试情况及评估: 组员: 试 小 组 成 员 记录员: 序号 考 核 项 目 分值 1 掌握专业知识情况 10 面 2 对本学科专业前沿知识、国内外研究动态的了解 10 试 3 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情况 8 成 4 本人的学习、研究计划 8 5 其他特长及专长 2 6 综合印象 2 绩 40 合计 复 实得分 注:复试成绩=(专业理论笔试成绩+综合情况面试成绩+外语综合水平测试) 试 总 复试成绩=( ) 成 绩 院 系 所 复 试 意 见 426 登分员签名: 年 月 日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研究生教学工作 表 2: 广州美术学院破格复试线下生审批表 姓 考生编号 应届( 考生类别 名 )非应应届 ( ) 现学习或工作单位 本科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报考研究方向 报考专业 初试成绩 本专业招生规模 外 语 政 治 人;已复试合格生 业务一 业务二 总 分 人 在本专业中总分排名 导师签字 定向或委培单位 破格复试理由(可另附页):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4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13] 15 号 2013 年 3 月 22 日颁发)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 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文件),结合我 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 高荣誉奖项。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 育厅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第四条 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 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 括研究生处、计财处、纪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研究生培养部门相关负责人、研究生 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部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部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部门主要领导任 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各研究生培养部门相关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未 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第三章 第八条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学术型、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28 研究生教学工作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5. 研究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6. 同等条件下,向非在职人员倾斜。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部门研究生规模、培养质 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交的各项成果须为研究生申请者本人在研究生在读阶 段所取得。每名研究生在读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 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以下研究生不能参加或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研究生;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5.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6.延长学习期间的研究生。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如实填写《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 1000 字的 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部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 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后进行不少于 5 各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校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研究生培养部门上交名单进行 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 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名单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及裁决。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 4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 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 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并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 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美 [2013] 34 号 第一条 2013 年 6 月 19 日颁发)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 例》、《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我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院系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学位 论文。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毕 业创作、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 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 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 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430 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 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 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相关网站 公示一周。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学校给予 纪律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我校在读本科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 校依法查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 在读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 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 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 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 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生培养 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培养部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的资格;并在次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将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学 生所属培养部门的基层学术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各培养部门的基层学术 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 5 人 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 2/3 以上为院系 的基层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若工作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培养部门 基层学术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并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认定结果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 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 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术委员会提 交培养部门学术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当事人复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4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做出处理决定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 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条例 (广美 [2014] 18 号 2014 年 3 月 31 日颁发〕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按需设岗,按岗位要求认真选聘。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与文化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 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校学科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 (三)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坚持严格标准,公正合理。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 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二)近年来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具有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副 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新选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40 周岁以下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已任职三年或以上资 历。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创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 势;有重要的科研创作成果。获副高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以下各项科研创作成果: 1.有公开发表的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论文(艺术学理论学科的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 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3 篇)。 2.有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课题(以科研处审核为准)。 3.有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 432 研究生教学工作 4.没有硕士学位的选聘者必须获省部级以上不少于两项科研成果奖励。 (四)已完整指导过一届学士学位论文,或参加过本科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指导工作,并 协助担任过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授课任务,授课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明 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为了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导师在我校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 培养中的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拔尖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硕士生导师评选条件, 但应从严掌握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被著名论文检索系统收录、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全文发表 1 篇以上论文者(须标明广州美术学院为第一作者所在单位)。 注:论文检索系统是指《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 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科学评论索引》 (ISR)、《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和《工程索引》(EI)等七大论文检索系统。 2.获得以下国家(部)级颁发的科研优秀成果奖者(不含优秀奖及入选),包括国务院主 办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共中央宣传部主办的“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 奖”、教育部主办的“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文化艺术科学 优秀成果奖”、其他中央直属部级单位主办的科研成果奖。 3.获得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门)、中央各部门(如国家文化部、国家建设部等)组织 专家评选并颁发的最高专业学术奖者(不含优秀奖及入选)。如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 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德国红点奖、德国 IF 奖等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国际大展。 4.特别优秀的省级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校重点引进人才,如入选“千百十”省 级培养对象、“广东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 5.目前本学科没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所在部门须递交专门报告); 6.目前已获高级职称但确有必要破格选聘者(所在部门须递交专门报告); 7.正在主持承担以下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8.近三年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在百万元以上(具体以科研创作处提供数据为准)。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步骤 (一)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允许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副教 授和副研究员以上专业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可向学校提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请, 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填写好《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拔尖人才填写《广州 美术学院拔尖人才申报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含介绍个人业绩成果 的 2 分钟多媒体课件)。 4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申报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申报当年 3 月 30 日,其后获得的学历(学位) 及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科研创作成果、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 材料。 (二)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获取两位有 培养硕士研究生经验同行专家的书面评议意见。须初评(材料审查及专家评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初评通过的名单逐个审议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获得出席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赞成票者, 根据学校拟选聘导师计划人数(校外专家、学者及拔尖人才选聘导师计划不计入学校内部拟选聘 导师计划,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商议确定),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进行筛选,以确认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连续 3 年,其名下未招收到学生者,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继续 登录招生。 (五)外单位人员调入我校,其原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需重新确认。 (六)校外专家、学者申报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须由培养部门推荐,按要求提 交相关材料,获两位专家评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登录导师的规定 (一)登录招生简章的导师应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57 周 岁以下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培养部门予以返聘的教授(研究员)可 延至 62 周岁。 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少数超过上述规定年龄仍有必要继续招生者,须由本人同 意,所在部门递交专文报告(写明基本情况及申请特批理由),按上报程序办理。 (二)符合规定(一)并具备招生条件者(条例第二项内容),每年必须经过科研考核(具 体以科研创作处提供数据为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审,才能登录招生简章。 登录 的新增专业方向必须由培养部门论证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凡新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编教师,必须在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 与同专业的一名教授联合招生,共同培养(如本专业无教授,则与资深导师共同培养)。在完成 一届研究生的教学后,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学成果进行考评, 以决定该导师是否具有独立招生的资格。 (四)新增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与同一专业的在编硕士研究生导师联合招生,实行 长期的双导师制。 (五)凡已招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导师职责,直到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 业结束为止。 六、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广州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条例》(广美字〔2012〕13 号)同时废止。 434 学生、共青团工作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广美字 [2005] 57 号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健全和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制 度,增强广大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竞争意识、敬业意识和危机感,强化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 建设,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推动学院育人工作的展开,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1.院学生会干部。 2.院团委委员。 3.各院系学生会干部。 4.各院系团总支委员。 5.各班班委。 6.团支部委员。 7.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 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2.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开拓精神, 主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带领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实践,积极促进同学们自觉成才,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受广 大同学欢迎,有利于同学们成才的活动。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维护学院的稳定。 4.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没有不及格现象。 4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学生干部原则上通过自由竞聘和组织推荐任命两种方式产生。 3.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 4.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 各类学生干部都必须参加院团委、院(系)团总支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班。 第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原则上最多连任二届。 第七条 每学年对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考核一次。由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小 结,填写考核表。主管部门(单位)作出鉴定,报学生处(团委)备案。 第八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内容: 1.工作态度:具备强烈的工作的责任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主动踏实。 2.工作能力:充足认识、理解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总结能力。 3.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学生组织机构所制定的规定,服从学院管理。 4.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现象。 5.工作成绩: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6.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端正,能做到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公道正派、遵 守社会公德;工作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体现集体主义精神。 第九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劝退或撤消干部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的。 2.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4.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停职: 1.学生发生较大违纪行为,学生干部在场未制止,知情不报的。 2.受学院警告纪律处分的。 3.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4.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5.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重的。 6.有补考科目。 7.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退: 1.学生发生重大违纪行为,学生干部在场未制止,知情不报的。 436 学生、共青团工作 2.受学院严重警告处分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4.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工作中徇私舞弊,影响较小的。 6.有补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撤消学生干部职务或除名。凡受到撤消学生 干部职务或除名处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 何理由予以任用。 1.受到学院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影响较大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共青团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广美字 [2005] 58 号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我院学生社团对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扩大知识面,丰富课余生活,适应教育改革和 培养“四有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开展社团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社团 管理,进一步发挥社团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社团的产生。社团组织机构以同学推荐、发起方式产生。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章程,到 院团委登记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和有关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应载明社团名称、宗旨、 活动范围、主要发起人、成员人数、组织机构等事项。 二、社团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社团组织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社团一般设会长(或 理事长)一人,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常务理事(或理事)若干人,各社团组织的 机构人员名单,须报院团委备案。 三、社团负责人(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思想道 德素质,有较好的文化基础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负责人在任期内必须对本会的管理、活动等承 担义务,对其效果承担责任。社团负责人的变更应报团委备案。各社团组织负责人一般作为学 生干部培养使用,接受有关组织的考核,并将工作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四、参加社团的同学,必须向团委社团部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会员资格。 4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五、社团活动范围。社团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校,超出本校范围必须报学院主管领导 同意,才能进行。社团组织的活动,应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知识上的特 长和智力上的优势,达到出人才、出成果、出经验、做贡献的目的。 六、社团会费管理。各社团可根据本社团的具体情况,适当向会员收纳会费。会费的使用 和管理应建立专门制度,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使用情况,支出发票上要有会长和理事的签名。各 社团的财务情况每学期要向社团部汇报一次。 七、社团公章管理。各社团组织的公章,统一由团委负责管理,并建立用公章登记制度。 公章只适用于开展活动的范围,不能用于外事、人事、财务、学历、证明及私人事件。新成立 的社团需要公章要向学院团委申请,不可自行刻制公章。 八、《会员证》只用于证明会员资格和参加活动的范围,不得作其他用途,会员毕业离校后, 会员证只作为留念用,会员自行脱离组织,会员证必须加盖院团委公章,方有效。 九、社团出版刊物的管理。社团新刊物的创办必须到团委进行登记。刊物的主编必须由老 师担任。刊物的内容必须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健康、积极向上的。 十、各社团组织应在院团委、社团部领导下,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学院有关规定, 服从校内外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独立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对于社团组织经常使用的器材、 场地,有关部门可酌情收费。 十一、学院各社团的日常管理,由团委社团部负责。 十二、各社团举办的活动都要提前四个工作日向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十三、社团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团委社团部组织。会长和副会长必须到会。如不能到会, 要事先请假并派理事参加。 十四、各社团举行活动,会长、副会长、理事要积极组织,对学院举办的活动要积极配合。 十五、社团部每年组织一次社团评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警告、暂停活动等处分,甚至责令解散。 (一) 未经批准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 超出批准登记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 (三) 对管理部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 社团负责人财务交待不清,无故缺席社团会议两次以上,不参加一年一度的社团活动。 (五) 与学院的校纪校规不相符的。 十六、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起执行。 438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共青团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5] 59 号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此评选办法依据《团章》、《广州美术学院团委工作条例》、《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 例》等有关条例,结合学院团工作的实际制定。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院注册的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和团支部、院(系)团总支。 二、评选条件 (一) 总支的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带领青年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顾全学院 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2.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能够积极主动地落实 上级党、团组织的各项工作部署。 3.单位内全体团员、团干遵守《团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团员、团干义务。 4.全体团员按时缴纳团费,按时参加年度团籍注册。 5.学生团干部严格遵守《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全部符合任职资格。 6.坚持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采取多种形式,灵活有效地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推 优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 7.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院系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的工作规划,并认真落实。积极推动校园 文化建设、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的开展,并取得显著成绩。 8.各院系能结合本专业特点,开展并形成具有本院(系)团总支特色的活动。 9.在本院系学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组织机构完善,职责明晰。团支部书记工作能力强,团支委热心团的工作,熟悉团的业 务,团结协作。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带领团员开创基层团 工作的新局面。 2.健全组织生活。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 详细制订本学期团支部工作计划; (2) 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 (3) 根据院团委工作安排,按时缴交团费; 43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4)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工作; (5) 团支部每学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团员进行教育评议。 3.各项活动开展好。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内容健康、形式新颖、效果显著的团活动; (2) 组织与业务学习有关的活动。 4.团员模范作用好。团员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 务的方向,在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起到模范作用,带头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 会公德,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优秀团干”的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广州美术学院团委工作条例》,热爱共 青团事业,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能充分领会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在团的基层组织中,作为团的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取得较好成绩。 3.热心为团员服务,工作负责,勇于开拓进取,有效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4.群众基础好,在本单位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在团员青年中有威信。 5.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的前 35%之内,一年级专业必修课 成绩 75 分以上(外语成绩及格以上)的品学兼优者 6.任职时间不少于半年。 (四)“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团章》,热爱共青团,政治思想觉悟高。 2.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如“三下乡”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 3.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团员青年中有威信,能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本学年 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的前 35%之内,一年级专业必修课成绩 75 分以上(外语成绩及格以上) 的品学兼优者。 (五) 优秀团干标兵条件: 必须具备优秀团干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在本班前 20%; 2.有实干精神,在团干部中能起表率作用; 3.工作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 (六) 优秀团员标兵条件: 必须具备优秀团员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成绩显著; 2.学业成绩优秀,学业成绩排名在本班前 20%。 三、评选比例 440 学生、共青团工作 1.“优秀团员”占团员总数的 5%,(以各团支部为单位,下同)。 2.“优秀共青团干部”占支委以上干部总数的 10%。各团总支可以推荐 1~2 名优秀团干 部。 3.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标兵的评选,则先由各团总支在优秀团员(团干)的候选人中, 推荐 1~2 名各方面表现均较为突出的团员(团干)作为优秀标兵团员(团干)的候选人,并报 相关的材料。院团委依据上报的材料及实绩评选出我院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标兵若干名。 4.每个团总支推荐“先进团支部”1~3 个。 5.全院评选“先进团总支”3 个。 四、评选办法 1.总结:各团总支通过组织团员学习文件,对照条件,递交本年度书面总结(包括团总支、 团支部),上报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2.推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由所在支部民主评议,推 荐候选人;先进团支部由所在团总支召开支部书记会民主评议,全委会初审通过并推荐;先进 团总支由院(系)团总支申报,在召开院团委委员(扩大)会议及征求有关单位党组织意见的 基础上评出。 3.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先进团支部经所在团总支初审、 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同意后,填写《优秀团员推荐表》、《优秀团干部推荐表》、《优秀团员标 兵推荐表》、《优秀团干部标兵推荐表》、《先进团支部推荐表》,《先进团总支推荐表》并附上书 面总结及相关材料,报学院团委审批。 4.评选实行公示制度。 五、评选、表彰时间安排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先进团支部”推 荐表及团总支总结于 4 月中旬上报院团委。 2.4 月下旬进行评选及公示。 3.院团委将于 5 月上旬进行表彰。 六、奖励办法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优 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每人 100 元,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每人 200 元,先进团总支颁 发奖牌,并奖励“先进团支部”活动经费 300 元、“先进团总支”活动经费 500 元。 2.先进单位和个人将在院报、院宣传栏、团内刊物公布,并作为团史资料保存,优秀团员、 团干、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3.已申请入党的“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由各团总支向所在党组织推荐作为入党培养对 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在学 年综合测评时按有关规定加分。 4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先进学生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评选 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5] 60 号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团活动的水平,带动社团 的全面繁荣和发展,促进社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院团委定期进行先进学生社团及优秀社 团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以下评选办法。 一、奖项类型及说明 1.“先进社团” 每年度评选一次,颁发给在当年度中成绩显著、广受欢迎的社团。 2.“优秀社团干部” 每年度评选一次,表彰在社团工作中品行端正、成绩突出的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先进学生社团”评选标准 1.模范遵守《广州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及其它有关规定。 2.经常与学院团委社团部交流沟通,主动执行有关注册登记的规定。 3.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财务清楚。 4.学期初有计划,学期中较好地依照计划组织活动,学期末有完整的总结,活动记录详尽、 真实。 5.学年内,未受到社团部任何处分。 6.积极开展校内外活动,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宣传工作及时到位。 7.活动受到广大师生好评,在校内外影响较大。 8.顾问与指导教师积极参与该社团活动,与所指导社团联系紧密。 三、“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标准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3.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 4.与团委工作组联系紧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5.对促进社团负责人交流和培训有突出贡献。 6.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7.没有不及格现象。 442 学生、共青团工作 四、评奖依据 1.各社团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录像带、光盘、照片、报摘等)作为评奖参 考。 2.结合平时活动记录情况(学院团委社团部的记录)。 3.结合广大同学反映和社会反响。 4.召开先进社团评审小组会议进行评选。 五、社团评优的程序如下: 1.根据学院相关评审通知要求,各社团按时递交申报材料。 2.社团部对各社团材料进行审核。 3.社团部主要负责老师和同学进行审核,将符合评优条件的,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4.组织评审小组评审,以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社团评优。 5.公示评优结果。 6.学院团委发文予以表彰。 六、奖励办法 1.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 2.在团建刊物上进行专栏宣传。 3.给予社团专项资金方面的优先支持。 共青团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职责范围 院团委是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职责范围如下: 1.紧紧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做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2.负责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团的宣传工作。 3.负责学生的素质教育、校园文化、学生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 活动的开展。 4. 负责指导院学生会、学生社团、院艺术团等学生组织的工作。 5. 完成院党委和团省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共青团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职责制度 4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团委会: 团委会接受学院党委和团省委的领导,是我院团的最高领导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团中 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 导,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学院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辅助作用 和学院党政领导联系学生、了解基层情况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学院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 校风学风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确定学院团组织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 搞好我院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办公室: 1. 配合团委各部门开展工作,做好大型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 2. 做好文件登记、摘录、清理、归档、保管和立卷工作,印发有关的通知、文件。 3. 做好团委会议的记录。 4. 负责团委办公室用品、资料的领取和购置。 5. 处理团委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组织部: 1. 抓好团的组织建设,搞好团的组织生活。 2. 健全团的制度和工作管理条例,促进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 教育团员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 发展新团员,负责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团员证的注册,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5. 负责团内先进的评选和违纪团员的教育、处分,受理团员的申诉。 6. 负责全院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7. 配合党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8. 了解团总支和基层团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其工作提出建设意见和进行指导。如召开 各团总支组织部长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布置开展各项组织工作。 9.负责团课教育,安排团干培训,抓好各级团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干部工作档案。 10.负责评选、表彰先进团总支、团支部和优秀团干、团员及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的工作。 宣传部: 1.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学院党委、团委的工作重 点,提出宣传工作的意见和计划。 2. 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教育和帮助工作。 3. 及时总结团的活动经验,宣传好人好事,宣传典型,提出思想政治教育意见。 4. 配合团委各部开展工作及活动宣传。 444 学生、共青团工作 5. 抓好团的各级宣传队伍建设,召开团总支宣传部长会议,布置宣传工作任务。 社团部: 1. 负责各社团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新成立社团的审批、活动的审批、经费收支审核等。 2. 策划一年一度的社团文化节。 3. 组织社团招聘活动。 4. 社团档案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 (广美字 [2000] 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0 年 8 月 3 日颁发) 总 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 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大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系、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第三条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 勤工助学的管理组织机构为“广州美术学院勤工助学部”(下称“助学部”)。助学 部在学生工作处,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3.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4.制定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4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院内有关部门在定岗定编工作中,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原来雇请临 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需要聘请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将劳动岗位、工作内容、需求人数、时间安排等情况 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汇总、审核,然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2.思想上进,作风正派,无违纪行为; 3.学业没有困难; 4.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劳动协议。 具备以上同等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优先安排。 (二)特殊困难学生的确定: 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150 元; 2.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证明; 3.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调查(主要是班系意见),在调查基础上建立特殊困难学生档案,并 根据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或学生处勤工助学部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成 后,附一寸照片一张,递交院、系辅导员。由各院、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学习等情况进行 审核后,向学生处勤工助学部推荐。 2.助学部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及申请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全院勤工助学 劳动岗位,学生申请获得批准后凭助学部出具的介绍信及《上岗证》到用人部门报到。 3.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并指导学生上岗。 第四章 第八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 学生应遵循“课余、诚信、合法、安全”的原则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用人部 门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遵守劳动纪律,主动 积极、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用人部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并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 劳动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标准,参照广州市同类工作的酬金标准,结合 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特困生的劳动酬金可作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1.按省的文件规定每年从学费中划拨 10%作为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446 学生、共青团工作 2.通过争取社会捐赠和有偿服务收入等扩大经费来源。 3.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工酬,资助遭遇重 大困难的在校学生,以及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等。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于每月 10-15 日在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部发放。 用人部门应在每月 5 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上个月份的工作量、劳动表现等考核鉴定送助学部。 助学部根据用人部门的劳动考核鉴定等核算学生的工酬,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勤工助学基 金发放。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须递交一篇劳动总结,学院每年对学生勤工助学工 作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怕苦怕累、不负责任或违纪的学生予以批评 教育、扣发酬金、停工检查直至纪律处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好的同学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和从事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学生 在校外勤工助学,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遵纪守法,维护学院声誉,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章程(试行) (广美字 [2004] 23 号 第一条 2004 年 10 月 15 日颁发)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缓解他们学习经费不足的问题,使他们 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他们树立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意识,在国家实行大学生贷学金制度和奖 学金制度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基础上,经学院批准,我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会、 团委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募捐诚信救助金的工作并联合成立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全称为“广州 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 第二条 救助金来源: 1.由全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自愿捐助。 2.向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募捐筹款。 3.采取多渠道筹集。 第三条 诚信救助金的申请条件: 4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必须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3.学习勤奋,各门必修课考试成绩不低于 70 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接受银行助学贷款后尚不能缴清学费者: (1)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难以承担学习费用者。 (2)因发生水灾、火灾、伤亡、恶性疾病及其他意外情况等,致使家庭经济条件恶化,难 以承担学习费用者。 (3)因其他客观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在校期间学习费用者。 第四条 诚信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发放: (1)每年 10 月开始,由学生本人填写《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申请表》,提出个人申请。 (2)各系对本系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报院团委审核,最后由管理小组审批。 (3)审定救助名单在全院公示三天,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若无异议,申请人与管理小组 签订诚信承诺协议书。 (4)救助金首先用于补交学费,划入学生的学费收款帐户。救助金额及救助面根据筹措经 费情况而定。 第五条 诚信救助金的归还 (1)诚信救助金的受益人应力争在毕业之前偿还在校期间申领的诚信救助金,以用于继续 救助在校的特困学生和部分偿还有需要的捐款人。 (2)诚信救助金的受益人在毕业后,若尚未偿还救助金,应每年向管理小组联系一次 , 说明情况,以恪守诚信承诺。 (3)取得诚信救助金后,在毕业前偿还,不计利息。毕业后,对未偿还的金额,按国家贷 学金同等利率计算利息。 (4)捐资人得了重病造成经济困难时,经管理小组审批可根据诚信救助金偿还的比例向捐 款人返还部分捐款,返还比例最高不超过其捐款总额的 50%。 第六条 诚信救助金的管理 (1)“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为我院诚信救助金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 在院团委。主要负责助学金的申请、审批、签约、发放、回收工作。 (2)“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所有进出款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附则 1.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 2.本章程自“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讨论确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申报表》 2.《广州美术学院受救助学生返还诚信救助金承诺书》 448 学生、共青团工作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入学时间 年龄 系别专业 身份证号码 民族 学制 相 片 邮政编码 (小一寸近照)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家 长 情 况 家长 姓名 父 母 家 及 庭 本 经 人 济 申 情 请 况 还 款 时 间 系 级 意 见 管 理 小 组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章 还 款 登 记 栏 4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受救助学生返还诚信救助金承诺书 一、我已认真阅读《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章程》,愿意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接受“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管理、监督,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诚实守 信,不辜负学院的捐资人的关心。 三、在承诺的年限内偿还诚信救助金,以偿还捐资人用于治病和资助贫困的师弟师妹完成 学业,在尚无能力偿还救助金期间,保证每年主动向管理小组联系一次 ,说明情况,在本人联 系电话改变时,及时告知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以恪守诚信承诺。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学院管理小组将通过舆论和法律追讨债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 由拖欠人全部负责。 五、本承诺书一式肆份,“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学院财务办、申请人诚信 档案和申请人本人各存一份。 备注:“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设在广州美术学院团委,联系电话为 39362095。 若联系电话有改变,可直接找学院团委联系。 “广州美术学院诚信救助金”管理小组(签章) 申请人(签名): 年 450 月 日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工作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05] 11 号 第一条 2005 年 4 月 6 日颁发) 为了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为辅导员的工作考核提供依据,促进辅导员队伍建设 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制定《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工作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必须对各学期本人所做的主要工作进行登记,以备检查、考核。登记的内 容主要包括: 1.开展学生工作的计划或设想; 2.完成上级布置的学生工作任务的基本情况; 3.组织或主持召开的学生会议; 4.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知识和技能竞赛、就业指导等方面活动 的基本情况; 5.深入课堂、宿舍的基本情况以及发现和解决的问题; 6.与学生进行谈话的基本情况; 7.组织或举行学生的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的基本情况; 8.学生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9.对院系或学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10.学生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11.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12.本人参加培训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情况。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工作手册》,每学期初发到辅导员手中,由辅导员每 周登记一次,学生工作部(处)随时调阅,每学期结束时回收上交学生工作部(处)存档。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及学期结束后,要分别做好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用 A4 纸打印 后附在《工作手册》后面。 第五条 继续实行学生谈话记录制度。辅导员找学生谈话,必须做好记录和登记,将谈话 对象和名单以及谈话时间、内容记入专用笔记本,以便检查、考核时使用。 第六条 辅导员应将收集到的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辅导员填写《工作手册》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工作手册》列入辅导员个人工作业绩档案材料管理范围,是检查、考核辅导员 的基本形式和基本依据之一,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保管。 第九条 辅导员执行和坚持学生工作登记制度的情况列为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4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广美字 [2005] 1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4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 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广 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 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 心负责管理。我院由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申请条件 本《细则》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我院在读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 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解决在校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 (三)具有我院入学通知书或我院发放的学生证。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学习认真,道德品质良好。 第三章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和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困难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 度申请款额不等的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学院的学费收取标准, 基本生活费贷款不超过本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现暂定为 6000 元/年。 第六条 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学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自贷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六年。 第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 生个人承担。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学生本人可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申请办 理展期,省财政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四章 452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九条 贷款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九、十月)。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年九月份开 学后两周内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人口及经济收 入情况等证明材料(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经所在系(基础部)初审、学院 审核确定后,填写《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学 生证(入学通知书)、广州地区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各一份和有关材料。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批准、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后, 学生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由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学费贷款按年划入学院的学 费收款帐户。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贷款学生可到期或提前一次性偿还贷 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还贷方式由银行和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 学生还贷时间,实行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选择毕业后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偿还 贷款本金,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本息的做法。 贷款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 除继续攻读学位的外由学生全额承担;学生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银行提出 展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全额承担外,贷款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 生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及信用情况将在学生的毕业档案及毕业电子注册证书 上予以反映。如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贷款银行将在学院或社会媒体上公布 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供查询。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 性还清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院或变换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 银行提供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发放 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金额应保持不变。贷款学生如经济收入发生变 化,可申请贷款的中止或增加、减少。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刑事制裁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4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中途退学、转学、被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七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细则》从 2004~2005 学年起实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 还款等办法按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广美字 [2005] 2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6 月 8 日颁发) 总 则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 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 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 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 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 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建立课内与课外、 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 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机构 学院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配备 1~2 名 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五条 454 心理咨询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归属学 学生、共青团工作 生处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六条 心理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 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七条 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 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 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 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 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生工 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 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院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提供 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与各院系的沟通和联系,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咨询 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教育。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条 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由学生处挑选和聘任。兼职人员由学生处、团委干部及各 系辅导员担任。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 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二)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 主要力量,享受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事实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4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定因工 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 目的,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 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 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 谕当事人,并和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的同 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展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和学生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 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 作之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 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 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 康。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456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报刊,橱窗等宣传 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 学生的兴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 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保障条件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院给固定编制,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可以列为 公共选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聘请本学院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课等,都 计入教学工作量。心理咨询中心聘任本院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以在勤工助学经费 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 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六月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广美字 [2005] 2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6 月 24 日颁发) 总 则 为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使用学生档案,使我 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学生和有关管理部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4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院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品德和学习、工作表 现的,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记录。完整的 学生档案包括学生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和大学阶段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 与安全,有利于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学生处建立学生档案室,并指定一名干部作为学生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 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五条 学生档案室的职责: (一) 接收学生档案材料。新生档案由学院招生办收集,并于开学后两个月内,按录取名册 向档案室移交。 (二) 检查学生档案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新生档案,由档案室管理人员列出所缺材料清 单,反馈给招生办,由招生办负责追收。 (三) 收集、整理学生在校期间的归档材料,及时归档。 (四)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 (五) 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六) 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七) 做好学生档案的转递工作,负责档案回执的追回、整理、保管工作,以备查询。毕业 生档案的转递去向,按照就业办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执行。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保管档案的数量、状况交代清楚,并办 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第七条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 高中阶段档案材料。新生入学后移交到学生处的档案为学生高中阶段的档案,应包含 如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表; 3、学籍表或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4、高考成绩单; 5、入党(团)材料; 6.其他已在高中阶段归档的材料。 (二)大学阶段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458 学生、共青团工作 1、学生登记表 、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 2、入团材料; 3、校级以上(含校级)的评优奖励材料; 4、学生受学院处分的决定书; 5、学籍变更的有关通知; 6、学生更改个人信息必须归档的材料; 7、其他有归档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归档材料文字必须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书写。 第九条 归档材料要求用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 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学生档案室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单位,并限期改 正后归档。 第四章 第九条 学生档案的利用 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院系或有关部门查阅或借用学生档案,应经学生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方 可查阅或借用。 (二)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他人的学生档案。 (三)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其直系亲属的学生档案。 (四) 查阅或借用学生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 的,必须经档案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复制。 (五) 查阅学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第五章 第十条 附 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4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0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护师生 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 原则。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者,不得给予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有 下列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或 通报批评。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及时承认错误,主动如实交代问题,态度较好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 3.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5.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1.再次违犯校规校纪或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2.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3.作伪证或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审理工作的; 4.故意拖欠赔款、拖延退赃的; 5.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 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7. 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七条 460 违纪行为和处分细则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 学生、共青团工作 按以下规定处分: 1.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带头罢课或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网络等途径散发反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及所 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 开除学籍处分; 5. 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 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 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6.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等,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财物价值以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 或按价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1.偷盗、骗取、冒领财物价值 499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盗、骗取、冒领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 999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偷盗、骗取、冒领财物价值 1000 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法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作案未遂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4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或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1.故意破坏公物行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破坏公物,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1.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藏匿、携带、传递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者; 4.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 5.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者; 6.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 7.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 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者;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者;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6.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者;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者;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 9.诋毁、损害学校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者;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者; 11.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第十六条 462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学生、共青团工作 1.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在校内公共场所起哄、打砸物品,扰乱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3.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人体模特同意,课堂上擅自拍摄模特裸体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5.不服从教育和管理,对教师或学院其他职工寻衅滋事,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或生活者,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恶意拖欠学杂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交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印章和在综合测评、“评优”、申 请资助或其他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的,按《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旷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旷课时数统计以一学期内累计,一学期统计一次,处分一次。不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 按《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报到注册管理规定》处理。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累计。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和恋爱、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 偷窥异性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或玩弄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与异性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公安部门认定参与“三陪”、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或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以下规定处分: 1.未经批准而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 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经查证后,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并取消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的住宿资格,予以退宿处理; 2.学院明文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禁止在学生宿舍接待异性。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 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学生宿舍打麻将、打牌、下棋、吹奏乐器、高声唱歌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 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多次投诉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 过处分; 4.经常深夜上网、看影碟或者玩游戏,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屡教不改,情节较重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在宿舍区或公共场所哄闹、烧东西、往楼下扔、砸玻璃瓶、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对带头哄闹者,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违反学生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用火不听劝告者,给予警 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或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 分,并须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 7.学生必须按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夜归或夜归喧闹妨碍他人休息者,给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 不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动手打值班人员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 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1.对违纪的学生,由所属院系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调查核实违 纪事实。院系讨论并提出明确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其中,留校察看以下 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学习纪律的,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 导审批。 3.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处调查核实,提出处分意 464 学生、共青团工作 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5.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年级和专业; (2)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学生不服处分的申诉途径及申诉期限; (5)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6)加盖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 6.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 录表。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的,在二人见证的情况下,向其宣读处分决定书; (3)确因学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可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通知学生或 其家长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 7.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因违反政治纪律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1.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在考察期间有真诚悔改和明显进步的,一年期满,留校察看自然解除;经教育不悔改或再次违 纪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的处理或开除学籍。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办 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银行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全校或院系范围内予以公布,并由院系通知 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4.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 学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为:学院办公室主任、监察处负责人、学院教代会负责人、学院团委 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特邀监察员若干人。 4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3.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主管部 门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 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6.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除外)。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解除 学生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取得明显进步,符合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者,可在毕业前一个月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且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在处分决定生效满一年时申 请解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解除的处分属于记过以下的纪律处分,且不是因考试作弊受到的记过处分和因触犯 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的纪律处分; 2.受处分学生对自己原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的表现; 3.学生受处分后至提出解除申请前再没有违纪记录; 4.受处分后学习努力,没有重修或补考的课程; 5.积极参加公益性、义务性活动,在为同学和集体服务方面有良好表现; 6.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 50%以内或学业成绩平均分在 80 分以上。 7.所在班级同学无记名投票结果超过三分之二同意解除。 第三十四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具备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并有以下情形之一 者,可以在处分决定生效满一年时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1.受处分以后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或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的; 2.受处分以后在省级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 3.受处分以后在见义勇为或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中有突出表现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1.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提交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本人对原违纪行为的 466 学生、共青团工作 认识以及受处分以后的现实表现,并填写《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同学评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班召开学生会议,对受处分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就能否 解除纪律处分进行无记名投票; 3.审查。由院系进行初审后送有关职能部门复审; 4.审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5.送达。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审查和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终止解除纪律处分 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 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解释、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美 字[2000] 10 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 励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6] 22 号 2006 年 6 月 8 日颁发)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和提高院系就 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全体师生员工、热心校友关心支持我院毕业生就业工 作,形成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院系领导、专任教师齐抓共管的就业工作模式,促进我院毕业生 充分就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金标准及评选条件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 4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名额:2 个 2.奖金标准: 2000 元(应届毕业生 100 人以下的单位); 3000 元(应届毕业生 100-199 人的单位); 4000 元(应届毕业生 200 人以上的单位)。 3.评选条件: (1)院(分院)系领导班子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政策,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工作成效显著。 (2)至当年 9 月 1 日毕业生完全离校时止,所在院(分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 超过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标准,各专业合计初次就业率排在全校各院(分院)系前列,至 12 月 初,所在院(分院)系各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率均超过 90%。 (3)毕业生对所在院(分院)系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满意,就业工作投诉率为零。 (4)积极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院(分院)系毕业生离校文明、有序,没发生一例 毕业生违纪事件。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达标奖 1.名额:(不限) 2.奖金标准: 1000 元(应届毕业生 100 人以下的单位); 1500 元(应届毕业生 100-199 人的单位); 2000 元(应届毕业生 200 人以上的单位)。 3.评选条件: (1) 院(分院)系领导班子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执行省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 策,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 (2) 至当年 9 月 1 日毕业生完全离校时止,所在院(分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 达到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标准,至 12 月初,所在院(分院)系各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率均超过 80%。 (3)毕业生对所在院(分院)系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较满意。 (4)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院(分院)系毕业生离校文明、有序。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名额:10 名(专职工作人员:5 名,非专职人员:5 名) 2.奖金标准: (1)专职工作人员: 1000 元(负责应届毕业生 100 人以下); 1300 元(负责应届毕业生 100 ~199 人); 468 学生、共青团工作 1500 元(负责应届毕业生 200 人以上)。 (2)非专职人员: 1000 元(推荐 5~9 名应届毕业生成功就业并签约); 1500 元(推荐 10 名以上应届毕业生成功就业并签约)。 3.评选条件: (1)专职工作人员: ① 热爱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贯彻执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有针对性 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思想教育引导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就业工作任务。 ② 工作成绩显著,所在院(分院)系毕业生就业情况优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 80%以 上,总体就业率达到 90%以上,毕业生离校没发生一例违纪事件。 (2)非专职人员: 关心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热心为我院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当年推荐我院 5 名以上应届 毕业生成功就业的教职工和校友。 二、评选办法与工作程序 (四)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在每年院(分院)系就业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按组织领导、 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满意度等内容指标进行评选,由学生处提出初步 名单,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专职工作人员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并附先进事迹材 料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提出初步名单,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非专职人员由其本人向学生 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处汇总审核,提出初步名单,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五)评选工作程序 1.9 月初,各院(分院)系报送毕业生就业工作阶段总结。 2.12 月上旬,各院(分院)系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个人候选人及其先进事迹材料;非专职 人员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处汇总初审。 3.12 月中下旬,学生处结合各院(分院)系的总体就业率及通过随机抽取相关院(分院)系 10% 的毕业生进行满意度调查的结果等情况,对院(分院)系及非专职人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 出初步名单,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附则 1.同一单位不兼获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与达标奖。 2.本试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 2006 年起试行。 4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稿) (广美字 [2007] 2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7 年 9 月 8 日颁发) 总 则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科学、定量、全面 评价学生的一种方法,也是引导学生自律、自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综合 测评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知识、 能力、素质并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学生各种评优奖励的依据,是对毕业生量才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评分结构:综合测评的总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附扣分三部分组成。基 本分满分为 100 分,附加分、附扣分无上限。 第四条 基本分的评分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成绩、文体表现三项,共 100 分。其中品 德表现占 20%,即 20 分;学业成绩占 70%,即 70 分;文体表现占 10%,即 10 分。 第二章 第五条 基本分的评分内容和评定方法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 20 分,先以百分制计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每项基本分:20 分,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 20 分、18 分、16 分、10 分,总得分再乘以 20% 得实际分)。 1.政治思想方面: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思想觉悟高,关心 国家大事,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文艺观,积极要求上 进,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2.品德修养方面: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同学关系好;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 往举止得体;不吸烟、不酗酒,有良好的生活作风;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3.学习态度方面: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端正的学习态度,有良好的学风,热爱所学专业, 学习自觉、刻苦,重视公共文化课学习,积极提高文化修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无旷课、迟到及早退现象。 4.遵纪守法方面: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学 生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违章使用水电,能检举各种违法违章的人和事。 5.集体观念方面: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荣誉, 热心公益;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校、系及班级交给的工作 任务。 470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六条 学业成绩测评(满分 70 分,先以百分制评分,再乘以 70%得实际分)。 计算方法: (1) ∑(课程成绩×学分) 实际分 = --------------------- × 70% ∑学分 (说明:“∑”表示总和) (2) 考试(查)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重修合格一律按 60 分计,重修不合格按原实得 分计。 (3) 考试作弊、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 0 分计。特殊原因经批准缺考者,该课程不计入 学分。 第七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 10 分,先以百分制计分,包括以下二项内容,每项基本分: 50 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 50 分、45 分、40 分,总得分再乘以 10%得实际分)。 1.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和比赛或做好后勤等服务工作。 2.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和比赛,或做好后勤等服务工作;为搞好集体的文娱 活动出谋献策。 第三章 第八条 附加分 思想品德表现方面 1.因好人好事受学院通报表扬或奖励者,加 0.5 分;受县、市、省、全国通报表扬或奖励 者分别加 0.5 分、1 分、1.5 分、3 分。 2. 学生干部一学年内履行职责,称职者可加 0.5~1.5 分,不称职者不加分。兼任多个职 务者,以最高一级加分,不累加。加分标准如下: (1) 院学生会主席、部长、院团委部长、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书记(均包括副职), 按具体工作表现分类为称职、良、优,各加 0.9 分、1.2 分、1.5 分。 (2) 院学生会干事、团委委员;系学生会部长、团总支委及院社团主要负责人,班长(均 包括副职),按具体工作表现分类为称职、良、优,各加 0.7、1 分、1.3 分。 (3) 系学生会、团总支干事;班委、团支委,按具体工作表现分类为称职、良、优,各 加 0.5 分、0.8 分、1.1 分。 (4) 学生干部的考核,采取学院、系共同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即校级学生干部以校 团委的考核为主,综合系的意见作为考核的依据;系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以系的考核意见 为主,综合校团委的意见,作为考核的依据;其他学生干部由系负责考核。 3.省级优秀团员、团干部加 0.5 分;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加 0.1 分。 4.义务献血者加 0.1 分。 5.获宿舍学年卫生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加 0.5 分、0.3 分、0.1 分。 4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九条 学术方面 1.在学院、省、全国级优秀作品展览(限文化部、文化厅、美协、书协、设计协会,不含 教学汇报展和其他团体、单位、个人举办的展览)中有入选作品者,分别加 0.1 分、0.5 分、1 分;凡在上述展览中作品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校级展览分别加 0.5 分、0.3 分、0.2 分、 0.1 分,省级展览分别加 1 分、0.7 分、0.5 分、0.3 分,全国展览分别加 1.5 分、1.2 分、1 分、 0.5 分。同一件(项)作品多处(次)展示或获奖,以最高档次加分,不累计加分。先获低奖后 获高奖,按奖分差额补加分。 2.论文在学报、省和全国专业权威刊物发表或获奖,加分办法同上。 3.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者加 1 分。 第十条 文体表现方面 1.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每次加 0.1 分;获第一、二名者另加 0.3 分,三、四名者另 加 0.2 分,五、六名者另加 0.1 分;球类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 0.3 分,非主力队员另 加 0.1 分。 2.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按校级分数加倍计算。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每人加 0.2 分。 3.田径比赛破校运会、省大运会、全国大运会记录的每次分别加 0.5 分、1.5 分、3 分。 4.参加学院文艺汇演或比赛的,每次加 0.1 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加 0.3 分、0.2 分、0.1 分。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0.15 分、0.1 分、 0.05 分。 5.参加省级文艺汇演或比赛的,按校级分数加倍计算。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附扣分 附扣分项目包括: 1.政治学习、形势教育、组织生活、班会、公益劳动及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等无故缺 席按旷课时数折算扣分;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者,视其情节扣 1-5 分。 2.每旷课一节扣 0.4 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 0.1 分。 3.发生不团结、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 0.5 分;寻衅闹事、酗 酒、打架斗殴,每次扣 0.5 分,情节较重每次扣 1 分。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住宿舍在学校文明卫生评比中评为差等每次每人扣 0.5 分;故意 损坏公物者,视情节和后果扣 0.5-1 分;异性非法同居者,扣 12 分。 5.凡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分别 扣 2 分、4 分、6 分、8 分、12 分。 6.受学院党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 472 学生、共青团工作 籍处分,每次分别扣 1 分、2 分、4 分、6 分、8 分、10 分。 7.属同一次错误受几方面处分的只扣最高一方面的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 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各系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各教研室、系、有关处(科)汇集的学业成绩、考勤、奖 惩记录材料,以及本系学生附加分、附扣分的情况,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2.学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进行自评。 3.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指导下,由班委会进行班级评定。 4.由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会同辅导员、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核定,报系主任最后审批。 5.由各系公布测评结果,学生对测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后的三天内向系提出申诉, 由系视情况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全系学生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附加分、附扣分按各项实得分计算,累计后加入总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 2007~2008 学年开始实施,本院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 条例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稿) (广美字 [2007] 31 号 2007 年 9 月 8 日颁发)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了营造一个文明、良好的环境氛围,维 持公寓良好的秩序,使广大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住宿管理 我院新生入学时,须凭入学通知书和交纳学费、住宿费的收据,到学生公寓物业 管理部门办理住宿手续,同时签订《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并备案,方可取得住宿资格。《协议书》是住宿凭证应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无《协议书》居 住属违章住宿。每学年开学时,各系学生凭交纳学费、住宿费收据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续 4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住手续。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学院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调换床位。 学生公寓床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住宿或改变 学生公寓的用途。 第三条 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对于学生关于调整 床位的安排,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退宿,到校外租房,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 所在院、系(部)及学生处批准,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须凭离校 手续单到学校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必须搬离学生公寓。学生在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 文明离校;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清点物品,保护学院财产安全。 第二章 第六条 秩序管理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每天晚上 11:00 时后,不准在宿舍接待来访,晚上 12:00 前应熄灯就寝;学校明文规定的休息时间不准在宿舍播放音响,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休息。 第七条 在公寓区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2.在墙壁上张贴各种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4.在宿舍内的擅自装修的行为。 5.在宿舍门口摆放鞋子、杂物;挂门帘或在门窗上张贴字画。 第八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自修的场所,应注意保持安静。在公寓内进行各项个人活 动时,应严格控制音量,以免妨碍他人。 第九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盆、摔瓶子等。严禁 在公寓张贴、收藏、阅读、观看淫秽印刷品和非法音像制品。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区内张贴 各种海报和广告。 第十条 不准在房间、走廊进行重器械健身、打球、拍球、踢球、滑旱冰等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严禁留 宿异性和外来人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屡教不改者严肃处理。 第三章 第十三条 474 安全管理 在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必须佩戴工作证。没持工作证者,须履行登记手 学生、共青团工作 续。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四条 严格会客制度,外人来访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有效证件押在值班室;探访 完毕,须在登记本上登记离开公寓时间并取回证件。 第十五条 学生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离开公寓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 第十六条 注意防火。公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鞭炮、烟花、废纸杂 物等;要爱护公寓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准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十七条 严禁攀爬学生公寓区的围栏。 第十八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要立即查问,发现火警、火灾、 刑事、治安等事件时,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发现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武装保卫处人员; 贵重物品和钥匙妥善保管;离开房间应锁上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 在宿舍内堆放易燃的画布、画架和颜料油等。 第二十条 单车必须在单车棚内停放,不得在人行通道、楼梯间、走廊和房间内存放。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进入学生公寓区内。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十三条 禁止带入和使用明火、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等非安全器具及未经批准的功 率超过 800W 的其他电器设备和高音量音响,违者予以没收,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公寓内乱接乱拉走廊和其他房间的电线。所有电源线及接口均由公寓 管理人员按规定安装、设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驳使用公寓区的水电。确因 工作需要者,须预先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每生每月补助 10 度电,5 吨水,一年按 10 个月计算,可跨月累积使用,超 额部分的水电费由学生承担。空调费和热水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公寓卫生管理 学生公寓以房间为单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每天必须将房间打扫整理, 全体宿舍成员每周进行一次室内大扫除。 第二十八条 讲究公共卫生。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废纸、果皮等杂物;严 禁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张贴标语字画。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保持走廊、宿舍内墙壁洁白,不准在墙上乱写乱画。 内务整理及物品摆放应规范、整齐。 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宿管科定期检查评 4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比并公布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宿舍”、“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公物与设施管理 禁止学生私自更换门锁。确实需要更换门锁的,必须由舍长向公寓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寓维修人员负责更换(门锁由宿舍成员提供),并留一 条钥匙在公寓管理部门备用。学生毕业时,由公寓管理人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 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须在办理离校手续 前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或搬离房间时,必须做好房间的卫生工作,由公寓管理人员检 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或入住其他房间。 第三十四条 凡属学生公寓的公物和家具,不准擅自拆除、调换、故意破坏或任意搬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自然损坏的家具和设备,请及时到值班室或物业管理部门登记报修, 以便维修和更换。对人为破坏的,要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通讯和网络管理 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要加以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严禁私自 更改线路或安装并机电话。 1.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2.若电话线路出现故障,请向通讯中心障碍受理台(112)申告; 3.严禁恶意拨打 119、110、120 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将 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管理 1.校园网由学院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公寓的 IP 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 2.学生用户可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 IP 地址,交纳网络使用费即可开通。IP 地址和密码需 妥善管理,若被他人盗用并进行非法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IP 使用人承担。 3.校园网络设备属公共财物,必须认真爱护;对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在缴纳材料成本 费后,由学院信息技术中心统一修复。对于恶意破坏的,除赔偿有关费用外,将予以严肃处理。 4.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5.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6.严禁利用校园网散发内容反动、不健康的文章和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严禁攻击 校园网站和其他网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 利,计算机拥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章 476 附 则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 2007~2008 学年开始实施,本院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者,以 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处。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条例 (广美字 [2008] 30 号 2008 年 7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文艺方针,建设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培养和提高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已正式注册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在校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 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本条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 第五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奖项设置与奖励方式 本科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一) 集体奖项:先进班集体、其他团体奖。 (二) 个人奖项:三好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优秀毕 业生、单项奖(包括学习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毕业创作优秀奖 等)、创新奖、社会捐赠专项奖等。 第七条 评奖比例及奖金标准: (一) 三好学生标兵:全校 10 名,颁发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 元。 (二) 三好学生:分别按 3%、6%、10%的比例颁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4000 元、2000 元、1000 元。 (三) 优秀毕业生: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10%以内;奖金标准:2000 元。 4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 单项奖: 1.毕业创作优秀奖:控制在毕业班学生总数的 15%以内;奖金标准:1000 元。 2.其他单项奖: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 10%以内;奖金标准:500 元。 (五) 先进班集体:控制在学生班级总数的 15%以内;奖金标准:1000 元。 (六) 文体比赛奖: 1.文娱比赛奖金标准: (1)校级大型文艺汇演节目奖金标准:一等奖 1000 元、二等奖 500 元、三等奖 300 元、 单项奖 300 元、最佳组织奖 1000 元。 (2)校级单项文娱比赛奖金标准:一等奖 500 元、二等奖 250 元、三等奖 150 元。 (3)获省级以上文艺汇演或比赛奖金标准: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000 元、三等奖 600 元,优秀奖 500 元。 2.体育比赛奖金标准: (1)获校运会团体奖前三名分别奖励 1000 元、600 元、400 元,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团体 奖励 300 元。获校运会项目(含接力项目)比赛前八名按名次高低分别奖励个人 60 元、50 元、 40 元、30 元、25 元、20 元、15 元、10 元。 (2)获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八名的,按名次高低分别奖励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800 元、1600 元、1400 元、1200 元、1000 元;获集体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团队奖励 1000 元,获个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 200 元。 (3)破校运动纪录者每人次奖励 200 元。 (4)获学院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比赛团体奖前三名分别奖励 800 元、600 元、400 元; 其他球类比赛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奖励 600 元、400 元、300 元;获个人奖前三名分别奖励 60 元、 50 元、40 元。 第八条 创新奖、社会捐赠专项奖与其他奖励 (一)创新奖的设置与奖励方式按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二)社会捐赠专项奖的设置与奖励方式按相应的捐赠专项奖评选办法执行。 (三)凡有其他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 特别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他方式。 第三章 478 评优条件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十条 评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进,品德优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 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文艺思想健康,积极参加社 会实践活动。全学年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必修和限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以上。 (三)身心健康,生活习惯良好;注意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体活动,达到《大学生 体育合格标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十一条 在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 (一)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学校行政、党团组织纪 律处分的。 (二)道德观念淡薄,与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指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学费的;暂无支付 能力但又不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没有筹集经费或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的)。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健康的审美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能起模范带头 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学业成绩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列所在专业年级的前 5%,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三)在艺术创作、学术科研、服务社会、文体活动和品德修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中表现 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 影响的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班前 20%, 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与体育课成绩均不低于 75 分,品学兼优。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在学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或获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三次二 等以上奖学金)的奖励,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均 85 分以上,毕业就业过程中表现 优良的毕业生。 (三)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经学校学术科研部门(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鉴证 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创作(设计)竞赛奖励者优先考虑;有突出事迹,对国家、社会、学 校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 一扶”计划、应届考上研究生的可酌情放宽条件。 4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并且学年综合 测评总分排名在本班前 30%,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 75 分。 (三)应届毕业生毕业创作课程与毕业论文课程的总成绩(总成绩=毕业创作成绩×学分+ 毕业论文×学分)排名在本班前 25%,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毕业作品留校的同 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健康向上,积极向党组织靠近,党员 比例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较高;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团结协作,班团干部作风正派,威信高,以身作则,具 有较强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班集体的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成绩显著; (三)班风积极向上,班集体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 集体,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观念,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 (四)学风浓厚。全班同学在全学年的必修、限选课程考试(考查)中没有不及格现象, 专业必修课优良率 70%以上,一学年中全班同学均没有超过 10 学时的旷课记录;全班同学创新 意识比较强,积极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 获奖人数比较多; (五)全班同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讲卫生,积极搞好宿舍卫生和教室环境清 洁,在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班级中至少有两间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同学自觉锻炼身体, 体育达标率在 95%以上。 第十七条 创新奖、社会捐赠专项奖的评选条件按学校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和相应的捐赠 专项奖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评优奖励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学生评优奖励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学生评优奖励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评优奖励的 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评优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组织、监 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设立学生评优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支部书 记)、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辅导员等。 每班级设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主任或专业教师代表、学 480 学生、共青团工作 生代表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评优奖励程序与办法 评优奖励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院系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并组织评选;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 (三)院系汇总审查并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处评审; (六)全校公示评审结果; (七)学院主管领导签批、行文公布; (八)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颁奖。 第二十一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的评优奖励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一月前完成,按学生综 合素质测评排名及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表现等进行评选。 (二)学生毕业学年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结合毕业 创作、毕业论文及求职就业表现,在当年 6 月上旬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毕业创作优秀奖” 等奖项评选,在毕业典礼上颁奖。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在班级成员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由班委向所在院系递交先进班集体申请审批表及先进 事迹材料; 2.院系初评、择优推荐参加全校的评选,推选先进班集体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学生自然 班数的 15%。 (四)特殊情况的评优奖励依实际情况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学生评优获奖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奖金发放与使用建议 (一)每年度的评选性奖项一般不予兼得,综合型奖项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体系,一学年内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 生标兵、三好学生的,可颁给多项荣誉,但只按所获奖项中的最高金额标准发放奖金。 (二)文艺比赛奖金由学校团委制作奖金签领表报学生处审核后组织发放及报帐手续。 (三)体育比赛奖金由体育教研室制作奖金签领表报学生处审核后组织发放及报帐手续。 (四)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由院系辅导员制作奖金签领表和汇总 表报学生处审核后,院系组织预约请款与发放及报帐手续。 4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五)奖学金的发放要遵守财务管理规范,必须由获奖学生本人在签领表上签名领取。 (六)学校建议获奖学生将奖学金使用于与完成学业有关的开支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 要用奖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而铺张浪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的评优奖励办法由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 定;团内评优奖励办法由学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从 2008~2009 学年起执行,原《广州美术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奖励办法》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0] 4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0 年 7 月 16 日颁发) 总 则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 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关于做好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 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章 工作原则与认定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本人 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校参照教育、财政、社保等部门确定的相关 标准和学校所在地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根据社会经济 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及社会保障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困难程度分为:轻度困难、一般困难和重度困难三档。 第三章 482 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领导 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具 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院系分管学 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为组员,负责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辅 导员任组长,助理班主任、信息员及非贫困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 议小组可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具体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报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占所认定集体学生 总数的 10%左右。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认定集体学生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将名单报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第十条 认定工作程序 每年 6 月,各院系将《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 载)发至每位在校学生(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邮寄)。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 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每年 9 月,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布置年度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工作组组织本院 系评议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在学 生处网页下载)。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州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广 州美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参照学校公布的认定标准,结 合被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 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 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 求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须在适当范围公示通过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认定档次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复核及汇总。如学生对公示的内 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六条 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复核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广州美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州美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及名 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 各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建立的认定档案,每年 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消费与生活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档次、 降低档次及取消资格三种情况,变更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轻度困难、一般困难和重度困难的学生,可分别获得以下资助资格: 1.轻度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交学费等资格; 2.一般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励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交学费等资格; 3.重度困难的学生可获得特困补助、减免学费、励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 助学、缓交学费等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报告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助学工作管理中 心和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 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的学生,应自爱自强,勤俭节约,刻苦求学,回报社会。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1.有明显超过收入水平的高档消费行为的; 2.严重违反法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3.对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经查实属严重不符的; 4.因个人学习不努力,有两门必修或限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第二十一条 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相应资助项目的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州美术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广美字 [2005]第 3 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所发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484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10] 51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0 年 7 月 30 日颁发)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7〕4 号文、粤教贷〔2007〕5 号文及粤教助〔2010〕6 号文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一定风险补偿金, 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组织办理的专门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学费和住宿费等支 付压力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学生是指我校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银行是指 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代理银行是指受贷款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 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为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生处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为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管理 部门,在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我校学生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及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 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资 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助学中心审核、建档; 4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教育; (四)配合助学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 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宣传与教育 宣传教育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学校通过编印、发放宣传教育资料、 举办相关知识讲座等,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申 请规程。 第八条 学校、各院系要在贷款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 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毕业班贷款学生的金融与 信用知识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 第四章 第十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研究生。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五)本人及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不能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 将初审通过名单汇总报助学中心. (三)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 (1)同意学生贷款; (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 486 学生、共青团工作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 并报助学中心审批。 (五)助学中心审批后将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进行复核。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助学中心接到复核结果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 卡。 第十三条 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复核结果,组织贷款学生填写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第十四条 助学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 汇总后上报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款项用于缴纳贷款 学生的学费;若有贷款结余则留作下学年缴纳学费之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 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 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 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含 1 日)。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入伍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参军结束复学后,助学中心 及时把名单报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需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本人存入贷款帐号,由助学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 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第十七条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对于毕业后继续升学深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 30 天向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 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助学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由 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助学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 4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院系和学校职能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 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 况时,院系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 3 天内向助学中心汇报, 助学中心在知会代理银行后 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院系必须在助学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 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第八章 第十九条 贷款的贷后管理 助学中心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 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助学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 及时准确做好贷款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 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 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助学中心。对于有 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 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回收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学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 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密切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提请用人单位督促毕业 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每月 25 日-下月 10 日 之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通过在线服 务系统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 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 10 月 20 日为第一笔贷款的还款日,实行每年一次 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借款毕业生务必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在每年的还款日之前,及时把 488 学生、共青团工作 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预留账户,逐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月份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 告知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助学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院系,相关院系要采取各种方 式联系上违约学生,督促其及时偿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约学生,银行和学校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 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记录进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 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考核与奖惩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助学贷款申办 组织情况、助学贷款学生跟踪管理、诚信与感恩教育、还贷违约情况等,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院系贷后管理责任,助学中心将各院系的还贷违约率与贷款分 配额度适当挂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起施行,适用于按新政策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 学贷款。 4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0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护师生 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 原则。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者,不得给予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有 下列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或 通报批评。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及时承认错误,主动如实交代问题,态度较好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 3.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5.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1.再次违犯校规校纪或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2.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3.作伪证或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审理工作的; 4.故意拖欠赔款、拖延退赃的; 5.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 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7. 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七条 490 违纪行为和处分细则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 学生、共青团工作 按以下规定处分: 1.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带头罢课或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网络等途径散发反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及所 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 开除学籍处分; 5. 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 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 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6.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等,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财物价值以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 或按价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1.偷盗、骗取、冒领财物价值 499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盗、骗取、冒领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 999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偷盗、骗取、冒领财物价值 1000 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法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作案未遂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4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或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1.故意破坏公物行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破坏公物,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1.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藏匿、携带、传递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者; 4.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 5.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者; 6.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 7.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 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者;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者;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6.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者;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者;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 9.诋毁、损害学校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者;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者; 11.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第十六条 492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学生、共青团工作 1.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在校内公共场所起哄、打砸物品,扰乱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3.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人体模特同意,课堂上擅自拍摄模特裸体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5.不服从教育和管理,对教师或学院其他职工寻衅滋事,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或生活者,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恶意拖欠学杂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交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印章和在综合测评、“评优”、申 请资助或其他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的,按《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旷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旷课时数统计以一学期内累计,一学期统计一次,处分一次。不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 按《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报到注册管理规定》处理。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累计。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和恋爱、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 偷窥异性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或玩弄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与异性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公安部门认定参与“三陪”、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或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以下规定处分: 1.未经批准而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 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经查证后,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并取消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的住宿资格,予以退宿处理; 2.学院明文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禁止在学生宿舍接待异性。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 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学生宿舍打麻将、打牌、下棋、吹奏乐器、高声唱歌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 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多次投诉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 过处分; 4.经常深夜上网、看影碟或者玩游戏,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屡教不改,情节较重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在宿舍区或公共场所哄闹、烧东西、往楼下扔、砸玻璃瓶、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对带头哄闹者,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违反学生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用火不听劝告者,给予警 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或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 分,并须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 7.学生必须按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夜归或夜归喧闹妨碍他人休息者,给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 不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动手打值班人员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 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1.对违纪的学生,由所属院系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调查核实违 纪事实。院系讨论并提出明确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其中,留校察看以下 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学习纪律的,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 导审批。 3.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处调查核实,提出处分意 494 学生、共青团工作 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5.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年级和专业; (2)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学生不服处分的申诉途径及申诉期限; (5)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6)加盖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 6.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 录表。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的,在二人见证的情况下,向其宣读处分决定书; (3)确因学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可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通知学生或 其家长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 7.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因违反政治纪律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1.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在考察期间有真诚悔改和明显进步的,一年期满,留校察看自然解除;经教育不悔改或再次违 纪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的处理或开除学籍。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办 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银行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全校或院系范围内予以公布,并由院系通知 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4.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 学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为:学院办公室主任、监察处负责人、学院教代会负责人、学院团委 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特邀监察员若干人。 4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3.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主管部 门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 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6.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除外)。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解除 学生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取得明显进步,符合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者,可在毕业前一个月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且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在处分决定生效满一年时申 请解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解除的处分属于记过以下的纪律处分,且不是因考试作弊受到的记过处分和因触犯 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的纪律处分; 2.受处分学生对自己原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的表现; 3.学生受处分后至提出解除申请前再没有违纪记录; 4.受处分后学习努力,没有重修或补考的课程; 5.积极参加公益性、义务性活动,在为同学和集体服务方面有良好表现; 6.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 50%以内或学业成绩平均分在 80 分以上。 7.所在班级同学无记名投票结果超过三分之二同意解除。 第三十四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具备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并有以下情形之一 者,可以在处分决定生效满一年时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1.受处分以后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或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的; 2.受处分以后在省级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 3.受处分以后在见义勇为或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中有突出表现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1.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提交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本人对原违纪行为的 496 学生、共青团工作 认识以及受处分以后的现实表现,并填写《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同学评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班召开学生会议,对受处分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就能否 解除纪律处分进行无记名投票; 3.审查。由院系进行初审后送有关职能部门复审; 4.审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5.送达。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审查和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终止解除纪律处分 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 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解释、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美 字[2000] 10 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4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1 ]4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1 年 5 月 24 日颁发)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倡导和建立大学生社会信 用体系,促进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信用档案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诚信状况 和操行表现的载体,是高校、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学生进行诚信程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是学生本人社会信用档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信用档案由高校、学生及符合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评估要求的独立第 三方专业资信机构共同负责建立及维护,形成保密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可实时查询、持续维 护、多方联动的电子信用档案,保证学生信用档案的保密性、流通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学生信用档案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各相 关部门和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专职辅导员组成的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 面负责学校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学生处是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生信用档案建设的总体规划及管理。 2.负责各学院专职管理员开展学生信用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并检查学校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学生信用档案各类信息。 4.负责与省教育厅和“中国人才信用网”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工作。 5.负责全校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前期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大学生信用档案指标模块中的具体信息指标,负责提供 建立学生信用档案所需的信用信息,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498 学生、共青团工作 1.教务处:负责提供建档所需的学生学习成绩。 2.保卫处:负责提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名单及相关材料。 3.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欠缴学费名单。 4.校团委:负责提供校级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和参加社会实践记录。 5.教育与信息技术(网络)中心:负责提供校园网络服务。 第七条 各院系在学校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1.负责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的意义和作用。 2.负责组织学生网上签订《大学生诚信承诺书》、激活个人账号、及时核对个人档案空间 中的有关信息,并及时补录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等。 3.专职管理员负责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个人信用信息部分。 第四章 第八条 学生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 学生信用档案的主要构成 (一)学生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是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的郑重承 诺。学生入学时都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践行自己的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二)学生个人填写部分 包括: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培训经历、项目经验、任职记录、实践实习、勤工俭学、工 作履历、证件证书、境内外交流记录;以上学生所填信息应确保真实。 (三)学校填写部分 包括:学习成绩、在校优良记录、在校不良记录、助学贷款记录、毕业评语等。 (四)第三方填写部分 包括:银行信用卡透支记录、电话费用支付记录等。 第九条 学生诚信状况的主要指标 (一)学习诚信:端正态度,严谨求实 不抄袭他人作业;撰写论文不剽窃他人成果;不伪造实验数据;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抵制 各种考场违纪行为;不填报虚假材料、成绩单等。 (二)经济诚信:以信立人,履约践诺 不恶意拖欠学费等费用(恶意拖欠学费指学生家庭具备缴纳学费的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 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不缴纳学杂费);不恶意透支信用卡、电话卡等贷记卡;不偷窃、诈骗他 人财物;不私用他人遗失财物等。 (三)生活诚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不恶意损坏学校及社会公共设施;不恶意拖欠他人及公共财物;不打架、赌博和参与其他 4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名誉及秩序的行为;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不违章用电,不留宿社 会人员、异性和进行其它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四)诚信贷款与受助:自强不息,严于律己 不夸大或编造个人基本信息与家庭受灾情况来申请学校与政府各类资助;对于贫困助学金 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等资助金不进行不当消费。 不编造和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助学贷款;毕业后积极履行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本 息,不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维护个人及学校的信贷信誉。 (五)诚信上网:知行统一,自省自律 不编造、传播攻击性信息、虚假信息、非法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在互联网上诋毁中伤他人、 单位与政府;不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六)诚信就业:自尊自爱,修身明礼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成绩单、获奖证明、学术成果证明和资格证书等,不编造虚假的班 级、社团职务与社会实践经历;慎重签署劳动就业合同,不恶意违约,做诚实守信的毕业生。 第五章 第十条 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学生信用档案从入学之日起建立,到学生毕业离校时结束。新生入学后,由学 校发起,组织学生网上签订《信用档案服务协议》和《大学生诚信承诺书》;学校将学生基本信 息导入管理系统后,学生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本人信用档案信息进行核实,如有异议, 应及时向专职管理员进行提交和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信用档案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学校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工作小组及 各院系管理员共同负责。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学生信用档案信息审定 学校设大学生信用档案各级管理员,负责对学生提交的信用信息申请进行审 核认定操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可对信用档案中的“个人填写部分”进行更新和修改,学生信用档案校 方维护部分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记录、审核和维护。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有异议,可使用中国人才信用网的“档案申 诉”功能向各专职管理员提出申诉申请,各专职管理员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做出修改记录、 撤销记录或驳回申诉申请的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有不诚信行为能知错就改的学生,可根据该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经 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处批准,确定是否修定该生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500 学生信用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独立第三方专业资信机构提供的工作平台 ——中国人才信用网上实现建档、管理、维护等。 第十七条 为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便于维护和管理学生信用档案,学校对学生信用档案 实行分级管理、维护,学校管理级别分为:学校级、院系级二个层级。 第十八条 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用的管理层级和每一个层级的具体管理人员及 人数,当管理人员调离变动时,应及时对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每一层级的管理人员均可对本层级下辖的学生信用档案进行管理和修改,所 有操作均会形成系统日志,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学生信用档案的内容,更不能向无关的人员泄露学生 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评优、入党、资助、就业推荐时,其个人信用档案可作为重要考评 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大学生诚信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做人之本,立德之源。讲究诚信,回归诚信,是当代 大学生对优秀传统的继承与发扬。为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努 力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学习诚信:态度端正,严谨求实 不抄袭他人作业;不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不伪造实验数据;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抵制各种 考场违纪行为。 二、经济诚信:以信立人,履约践诺 不恶意拖欠学杂费等费用;不恶意透支信用卡、电话卡等贷记卡;不偷窃、诈骗他人财物; 不盗用他人手机、互联网等信息获取利益。 三、生活诚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5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不恶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打架、赌博,不参与其他扰乱 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名誉的行为。 四、诚信贷款与受助:自强不息,严于律己 不编造和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助学贷款和各项资助;对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等 资助金不进行不当消费;不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 五、诚信上网:知行统一,自省自律 不通过短信、互联网编造与传播带有迷信、色情、反动内容的各类非法信息;不在互联网 上诋毁谩骂他人与政府;不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 六、诚信就业:自尊自爱,修身明礼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成绩单、获奖证明和资格证书等,不编造虚假的在校任职记录与 社会实践经历;慎重签署劳动就业合同,不恶意违约。 为将自己塑造成诚实守信的大学生,本人将按照以上承诺严格要求自己,自愿接受学校及 各方的管理与监督,同意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管理机构(中国人才信用网)建立大学期间 本人的学生信用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承诺人签名: 学号: 年 月 日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广美字[2011]45 号 第一条 2011 年 5 月 24 日颁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完善我校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强 化国家助学贷款育人功能,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普通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 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502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进工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三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由各院系对 照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统一考核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体制建设、宣传教育、贷款管理、绩效评价和创新研究五个一 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分若干二级指标进行细分考核,满分为 100 分。最后一项为加分项目, 专为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新思维、成效显著而设立,加分上限为 5 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是对上年度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时间一般安 排在每年的 9 月份开展,10 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各院系在每年 9 月上旬提交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自评报告(包括开展国 家助学贷款整体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和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考核表(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 85(含)分以上为优 秀,75(含)~85 分为良好,60(含)~75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 通报和表彰。学校每年将考核情况在全校通报;对考核合格以上的院系给予表彰。 2. 以考促改。对总体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或单项二级指标考核为零分的院系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单项二级指标仍为零分的,或采取公开批评等措施。 第九条 各院系需在本单位公布本考核办法及有关投诉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 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考 核 项 目 1.院(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1 分); 2.院(系)与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承诺书(1 分); 领导重视 3.每学期召开院(系)级专题会议,以文件和会议记录为准(2 (5 分) 分); 4.有效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不存在需要解 决的突出问题(1 分)。 1.院(系)有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辅导员(2 分); 2.负责助学贷款工作的辅导员熟悉学生管理,具备基本金融知识; 人员配备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熟练操作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 (6 分) 贷款信息管理系统(2 分); 体制建设 3.负责年级或专业管理的辅导员协助做好本年级或专业学生贷款 工作,每个班级选一名贷款的学生干部作为联络员(2 分)。 (20 分) 1.结合院(系)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包 括以下内容:院(系)国家助学贷款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实 制度建设 施细则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流程(3 分); (5 分) 2.工作岗位职责明确,按制度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有年 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 分)。 1.院(系)有存放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的专柜和临时存放当年国家 办公条件 助学贷款档案材料的场所(2 分); (4 分) 2.办公设备满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求,配备电脑、电话、上网 设备和打印机等必要设备(2 分)。 1.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了 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及偿还国家助学 政策宣传 贷款的程序及要求(2 分); (4 分) 2.加强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贷款学生正确 认识信用档案建设的意义和作用(2 分)。 宣传教育 1.利用网络、宣传栏、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对获贷学生进行诚 信教育(2 分); (15 分) 诚信、励 2.利用网络、讲座、征文和演讲等形式对获贷学生进行感恩教育 (2 分); 志、感恩 教育 3.利用网络、讲座、征文、演讲和文艺表演等形式对获贷学生进 (7 分) 行励志自强教育(2 分); 4.贷款学生自发组织感恩活动或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公益活动 (1 分)。 504 自评 得分 学校 考查 得分 学生、共青团工作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考 核 项 目 自评 得分 1.加强对院(系)和班级助学贷款经办人员以及贷款学生进行贷 金融知识 款涉及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的普及教育(1 分); 普及与法 2.院(系)和班级助学贷款经办人员熟悉掌握与贷款有关的金融 知识与征信知识(1 分); 制教育 (4 分) 3.贷款学生熟练掌握贷款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信用知识和 支付宝知识,有较强的法制意识与信用意识(2 分); 1.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公开、透明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以及初定名单和困难等级按规定公示(2 分); 资格认定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纸质档案至少保持到该生毕业, (5 分) 电子文档至少保持到该生毕业后 6 年)(2 分); 3.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受助和获奖情况进行动态 管理(1 分)。 对当年贷款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并根据贷款申请材料上交情况形 需求预测 成贷款候选人名单,并及时上报贷款需求额度。 (2 分) 以实际发放贷款与需求预测误差率为标准:小于 3%(含),2 分; 3%(不含)-10%(含),1 分;大于 10%,0 分。 1.及时组织学生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 在系统汇总并提交学生申请(1 分); 贷款管理 2.及时准确上报借款学生名册(1 分); (40 分) 贷款受理 3.借款学生名册上报后,没有无故退贷学生(1 分); (9 分) 4.及时组织学生正确签订借款合同(2 分); 5.及时上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合同》(4 分)。 以上各项内容以时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为评分标准,上报学生 贷款申请材料不及时或贷款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扣 0.5 分。 1.建立贷款催收台账,且连续三年催收(2 分),缺 1 年扣 1 分, 无台账或记录不得分; 贷款催收 2.上一年度本息催收情况,还款率在 100%(5 分),每降 1 个百 (8 分) 分点,扣 1 分; 3.及时回答还款学生的咨询并在全省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中录入提前还款申请(1 分)。 1.本院(系)各学年的贷款、还款和贷款毕业生档案真实完整, 档案管理 管理规范(2 分); (4 分) 2.相关材料备份(1 分); 3.院(系)上交材料备份(1 分)。 专户报告 及逾期收 1.每半年及时准确报送 1 次专户报告(1 分); 缴 月 报 2.每月及时准确报送 1 次逾期收缴月报(1 分)。 (2 分) 505 学校 考查 得分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考 核 项 自评 目 得分 1.组织欠贷毕业生签订还款确认协议会议(5 分)。其中,对还款 流程进行科学、具体的讲解(1 分);欠贷毕业生参与率 95%以 贷款管理 上(2 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参与率 85%以下 0 分);欠贷毕业生《还款确认书》及《诚信承诺书》(在中国人 (40 分) 才信用网激活信用档案个人帐号视为已签订诚信承诺书)收集 率 100%(2 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 0.4 分(收集率 95%以下 贷款毕业 0 分)。 生管理 (10 分) 2.与欠贷毕业生建立 QQ 或飞信、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完整 联系工作记录(2 分)。 3.贷款展期办理(3 分)。其中,及时发布办理贷款展期通知(1 分);及时收齐并上交办理贷款展期申请材料(1 分),材料上 交不及时或不合规,各扣 0.5 分;建立贷款展期学生档案(1 分)。 上一年度院(系)贷款学生占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的比例高于 50%(含)或实现了“应贷尽贷”的政策目标(2 分); 助困比例 上一年度院(系)贷款学生占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2 分) 的比例在 10%(含)-50%或存在符合条件但院(系)不给予贷款 学生(1 分);上一年度院(系)贷款学生占本院(系)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低于 10%不得分。 绩效评 1.金额违约率(V)(计算方式见备注)≤2%(20 分); 价 (25 分) 风险控制 2.2%< 金额违约率(V)<风险补偿金比率(s),得分=[(S-V)/ (20 分) (S-2%)]×20 分; 3.金额违约率(V)≥风险补偿金比率(s),不得分。 1.建立公开评定机制,接受社会、家长及学生监督和评价(1 社会评价 分); (3 分) 2.院(系)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社会、家长及学生反映 良好,无相关投诉(2 分)。 创新研究(5 分) 1.院(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有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方法创 新等做法,对建立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明显成效(2 分); 2.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与学生育人功能有机结合,以贷育人,成 效显著(2 分); 3.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理论研究,实现理论研究与实际工 作相结合,获校级以上奖项(1 分)。 备注:金额违约率(V)(%)= 本金违约金额(   506 A ) 利息违约金额( 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 B ) ×100% 总金额( I )   学校 考查 得分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11] 46 号 2011 年 5 月 24 日颁发)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 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和《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试行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金标准及评选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达标单位 1.奖励名额:(不限) 2.奖金标准: 3000 元(当年贷款学生 100 人以上的单位); 2000 元(当年贷款学生 100 人以下的单位)。 3.评选条件 (1)达标单位在各院系中评选; (2)院系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合格等级以上; (3)院系贷款毕业生年度违约率(考核截止时间以省教育厅规定为准)低于全省高校平均 水平;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单位 1.奖励名额:2 个 2.奖金标准: 5000 元(当年贷款学生 100 人以上的单位) 3000 元(当年贷款学生 100 人以下的单位) 3.评选条件 (1)先进单位在各院系中评选; (2)院系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级; (3)院系贷款毕业生年度违约率(考核截止时间以省教育厅规定为准)低于全省高校平均 水平; (4)院系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级,并在全校考核成绩排名前列。 (三)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个人 1.奖励名额:5 个 5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奖金标准: 2000 元(负责贷款学生 100 人以上); 1500 元(负责贷款学生 100 人以下)。 3.评选条件: (1)先进个人在全校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人员中评选; (2)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任劳任怨,出色完成学校和院系布置的各项工作 任务;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扎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各项工作; (4)通过多种方式对贷款学生进行金融、征信和支付宝以及办事程序等业务知识的宣传、 讲解; (5)及时组织贷款学生填写贷款信息数据和签订贷款合同,信息数据出现错误的人数占本 单位贷款人数比例不高于 2%,已签订、作废和空白合同回收率 100%; (6)及时准确与贷款毕业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和诚信承诺书(在中国人才信用网激活信用档 案个人帐号视为已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率 100%; (7)及时准确报送专户报告和逾期收缴月报,报送率 100%; (8)在贷款学生中积极开展自强、诚信、感恩和法制教育,有创新做法,教育成效显著; (9)与欠贷毕业生保持密切联系,并建立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做好欠贷毕业生到期本息的 催缴工作; (10)所在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年度考核中获良好以上等级。 二、评选奖励办法与工作程序 1.每年 9 月中旬,各院系、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 实际,形成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及先进个人推荐表,报送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2.学生处组织人员对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初评(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由广 东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根据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平时记录、查阅相关文件和实地考察等形成 初评结果和拟奖励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3.学校领导审批后对达标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3-5 个工作日。 4.每年 10 月,学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达标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三、附则 1.同一单位不兼获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奖。 2.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金从返拨的风险补偿金或学校助学基金中开支。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508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试行) (广美党字 [2010] 30 号 2010 年 6 月 30 日颁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 24 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 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 导员队伍建设,树立榜样,推广典型,激励先进,促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制定本 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全校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含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 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辅导员总数的 15%。 二、评选条件和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爱岗 敬业,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学生,深入细致了解学生的思想、 学习和生活,能努力拓展多种教育与活动形式,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经所带班级学生民主测评,称职率在 85%以上; 3.认真做好学生成长的引导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活动,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和个性发展意识,有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扎实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公寓、活动场所及课室,所带班级在党 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公寓文化建设、毕业生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 著,所带班级学生违纪率、考试作弊率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无重大违纪事件和重大事故发生; 5.注重学生工作理论研究,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教育管 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上一年度在正式出版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调研报告; 6.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两年及以上。 三、组织领导 成立辅导员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 学生工作部、宣传部、人事处、研究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设辅导员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四、评选程序 5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每年 6 月,各院系在对辅导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公开组织初评、 择优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所在院系辅导员人数的 15%,辅导员人数较少的院系可推荐 1 名), 并将《广州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等推荐材料送学生工作部。 2.学校辅导员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候选人所在院系对其事迹进行介绍,学校辅导 员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党委审批、发文表彰,颁发“广州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证书 并给予物质奖励。评优结果记入辅导员人事和业务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等的依据材料。 五、有关事项 1.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辅导员标兵”的评选,一般从近 3 年的年度“优秀辅导员”中推 选,评选条件按学校相关规定。 2.“优秀辅导员标兵”的评选纳入年度优秀辅导员评选系统,评选“优秀辅导员标兵”的 年度,“优秀辅导员标兵”和“优秀辅导员”总名额不超过全校辅导员总数的 15%。 六、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解释,自 2010 年 6 月起施行 510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审批表 (20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民族 所在院系 及担任职 务 年度) 出生 年月 学历 学位 (照片) 电话 邮箱 主 要 先 进 事 迹 (可 另 附 页) 在职进修 或攻读学 位情况 5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所带班级 学生的思 想状况、文 化学习情 况、重大比 赛获奖情 况和科研 成果发表 情况 参与课题 研究及发 表科研成 果情况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章) 月 日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盖 年 说明:1、本表统一采用 A4 规格纸张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各存 1 份,1 份存入个人档案。 512 学生、共青团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职责 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是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 者,是我院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 院、系党总支(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政治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政治辅导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必须是中共党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事业心、责任感较强,热爱学生工作,有吃苦 耐劳精神,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 力。 二、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政治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任课条件 的要承担一定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等教学任务。 政治辅导员的具体工作任务: 1.根据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总目标和各个时期工作安排和要求,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民主法 制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等。 2.围绕院系的中心工作,拟订学生管理工作计划,并指导各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制订工 作计划。 3.经常深入学生当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汇报和处理,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4.指导各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开展工作,抓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指导年级、 班级开展各项活动。组织和实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学年考核、帮困助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做好学生的各项评优和助学工作。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文艺活动、勤工助学活动以及 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中,扩大学生知识面,增进学生 身心健康。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院各项重大活动。 5.协助各院、系党总支(党支部)切实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注重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学生党组织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经常对学生进行校风、学风和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 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文明习惯。 5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7.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学生公寓管理与建设工作,对学生行为规范、卫生文明和有关规章制 度遵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做好深入细致的教育工作。配合保卫部门做 好学生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后勤部门做好学生膳食、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8.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各院、系违纪学生的材料及各院、系的处理 意见,及时做好学生的休退学申请手续的上报工作。 9.做好迎新工作,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协助做好学生档案的建立和整理工作;做好学生 毕业教育及毕业生鉴定工作,协助指导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的工作。 10.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学生的文娱、体育、社团及第二课堂活动。 1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学年对所负责学生进行思想状况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加强 学生工作理论的学习与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教育与管理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 作水平,每学年至少撰写、提交 1 篇调查报告、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 12.做好学院布置的有关学生的其他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45 号 2013 年 7 月 15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校国家助 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粤教助函[2013]21 号《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 《广州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广东分行”)按核算时点确定到期贷款范围, 对我校本核算年度(指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 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的本息进行分类核算。 第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用于对助学贷款风 险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进行返还;补偿后不足的部分分别由高校、 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按 50 %、40 %和 10 %的比例进行分担。返还(或分担)从国家开发 514 学生、共青团工作 银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开始,每年的 12 月 31 日为结算时点。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 与分担,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如未向广东分行足额划付风险补偿金或分担资金,不给予风险 补偿金返还。 第四条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 ( I ) =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 逾期本息(B) ; A=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l)+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 , B=本次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助学贷款返还或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当 I≥O,则返还高校额度 G1=I ; (二)当 I< O ,则高校分担额度 Gl =I×5O%,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 S1=I×10 % ,广东 分行分担额度 Kl=I×4O%。 (三)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催收,回收资金的最终 清算由省助学中心确定。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管理原则及使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在财务处设立“助贷风险补偿返还”专项,严格按照财政部、省教育厅以及财务有 关制度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每年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 50%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学校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二)用于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社会实践、 业务培训、助学团队建设、工作交流、通讯支出、交通支出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弥补因贷款学生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遭遇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偿还贷 款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四)其它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由学生处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与统筹,由学生处 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广州美术学院财务审批有关制 度要求进行。 5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分行对我校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九条 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返还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则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条例 (201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文艺方针,建设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培养和提高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已正式注册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在校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 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本条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 第五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奖项设置与奖励方式 本科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一) 集体奖项:先进班集体、其他团体奖。 (二)个人奖项:三好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优秀 毕业生、单项奖(包括学习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毕业创作优秀 奖等)、创新奖、社会捐赠专项奖等。 第七条 516 评奖比例及奖金标准: 学生、共青团工作 (一)三好学生标兵:全校 10 名,颁发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 元。 (二)三好学生: 1、比例:按 3%、6%、12%的比例颁发一等、二等、三等奖。 2、奖金标准: 2013 级及以后的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0 元、2500 元、1300 元; 2012 级及以前的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00 元、2000 元、1000 元。 (三)优秀毕业生: 1、比例: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10%以内。 2、奖金标准: 2013 级及以后的学生:2500 元;2012 级及以前的学生:2000 元。 (四)单项奖: 1.毕业创作优秀奖: (1)比例:控制在毕业班学生总数的 15%以内; (2)奖金标准: 2013 级及以后的学生:1300 元;2012 级及以前的学生:1000 元。 2.其他单项奖: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 10%以内;奖金标准:500 元。 (五)先进班集体: 1、比例:控制在学生班级总数的 15%以内。 2、奖金标准: 2013 级及以后的班级:1500 元;2012 级及以前的班级:1000 元。 (六)文体比赛奖: 1.文娱比赛奖金标准: (1)校级大型文艺汇演节目奖金标准:一等奖 1000 元、二等奖 500 元、三等奖 300 元、 单项奖 300 元、最佳组织奖 1000 元。 (2)校级单项文娱比赛奖金标准:一等奖 500 元、二等奖 250 元、三等奖 150 元。 (3)获省级以上文艺汇演或比赛奖金标准: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000 元、三等奖 600 元,优秀奖 500 元。 2.体育比赛奖金标准: (1)获校运会团体奖前三名分别奖励 1000 元、600 元、400 元,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团体 奖励 300 元。获校运会项目(含接力项目)比赛前八名按名次高低分别奖励个人 60 元、50 元、 40 元、30 元、25 元、20 元、15 元、10 元。 (2)破校运动纪录者每人次奖励 200 元。 (3)获学校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比赛团体奖前三名分别奖励 800 元、600 元、400 元; 其他球类比赛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奖励 600 元、400 元、300 元;获个人奖前三名分别奖励 60 元、 5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50 元、40 元。 (4)学校运动会拉拉队前三名奖励标准:第一名 300 元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5)获每年广东省大学生体育比赛单项前八名按名次高低分别奖励 1000 元、900 元、800 元、700 元、600 元、500 元、400 元、300 元;小球、接力项目、全能项目参照单项二倍计算; 大球项目参照单项三倍计算。 (6)获四年一次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八名的,按名次高低分别奖励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800 元、1600 元、1400 元、1200 元、1000 元;三大球参照单项名次得分的五倍 计算;小球、接力项目、全能项目参照单项名次得分的二倍计算;获集体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团 队奖励 1000 元,获个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 200 元。 第八条 创新奖、社会捐赠专项奖与其他奖励 (一)创新奖的设置与奖励方式按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二)社会捐赠专项奖的设置与奖励方式按相应的捐赠专项奖评选办法执行。 (三)凡有其他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 特别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他方式。 第三章 第十条 评优条件 评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进,品德优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 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文艺思想健康,积极参加社 会实践活动。全学年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必修和限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以上。 (三)身心健康,生活习惯良好;注意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体活动,达到《大学生 体育合格标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十一条 在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学校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 (二)道德观念淡薄,与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指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学费的;暂无支付 能力但又不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没有筹集经费或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的)。 第十二条 518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学生、共青团工作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健康的审美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能起模范带头 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学业成绩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列所在专业年级的前 5%,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三)在艺术创作、学术科研、服务社会、文体活动和品德修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中表现 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 影响的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班前 22%, 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体育课成绩不低于 70 分,品学兼优。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在学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或获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三次二 等以上奖学金)的奖励,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均 85 分以上,毕业就业过程中表现 优良的毕业生;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作品被学校收藏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经学校学术科研部门(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鉴证 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创作(设计)竞赛奖励者优先;有突出事迹,对国家、社会、学校作 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 计划、应届考上研究生的可酌情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评优的基本条件; (二)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并且学年综合 测评总分排名在本班前 35%,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 75 分。 (三)应届毕业生毕业创作课程与毕业论文课程的总成绩(总成绩=毕业创作成绩×学分+ 毕业论文成绩×学分)排名在本班前 25%,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毕业创作或毕 业设计作品留校的优先。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健康向上,积极向党组织靠近,党员 比例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较高;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团结协作,班团干部作风正派,威信高,以身作则,具 有较强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班集体的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成绩显著; (三)班风积极向上,班集体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 集体,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观念,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 5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学风浓厚。全班同学在全学年的必修、限选课程考试(考查)中没有不及格现象, 专业必修课优良率 70%以上,一学年中全班同学均没有超过 10 学时的旷课记录;全班同学创新 意识比较强,积极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 获奖人数比较多; (五)全班同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讲卫生,积极搞好宿舍卫生和教室环境清 洁,在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班级中至少有两间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同学自觉锻炼身体, 体育达标率在 95%以上。 第十七条 创新奖、社会捐赠专项奖的评选条件按学校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和相应的捐赠 专项奖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评优奖励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学生评优奖励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学生评优奖励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评优奖励的 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评优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组织、监 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设立学生评优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支部书 记)、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辅导员等。 每班级设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主任或专业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评优奖励程序与办法 评优奖励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由院系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并组织评选;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 (三)院系汇总审查并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处评审; (六)全校公示评审结果; (七)学院主管领导签批、行文公布; (八)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颁奖。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52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共青团工作 (一)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的评优奖励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一月前完成,按学生综 合素质测评排名及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表现等进行评选。 (二)学生毕业学年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结合毕业 创作、毕业论文及求职就业表现,在当年 6 月上旬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毕业创作优秀奖” 等奖项评选,在毕业典礼上颁奖。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在班级成员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由班委向所在院系递交先进班集体申请审批表及先进 事迹材料; 2.院系初评、择优推荐参加全校的评选,推选先进班集体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学生自然 班数的 15%。 (四)特殊情况的评优奖励依实际情况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学生评优获奖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奖金发放与使用建议 (一)每年度的评选性奖项一般不予兼得,综合型奖项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体系,一学年内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 生标兵、三好学生的,可颁给多项荣誉,但只按所获奖项中的最高金额标准发放奖金。 (二)文艺比赛奖金由学校团委制作奖金签领表报学生处审核后组织发放及报帐手续。 (三)体育比赛奖金由体育教研室制作奖金签领表报学生处审核后组织发放及报帐手续。 (四)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由院系辅导员制作奖金签领表和汇总 表报学生处审核后,院系组织预约请款与发放及报帐手续。 (五)奖学金的发放要遵守财务管理规范,必须由获奖学生本人在签领表上签名领取。 (六)学校建议获奖学生将奖学金使用于与完成学业有关的开支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 用奖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而铺张浪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的评优奖励办法由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 定;团内评优奖励办法由学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从 2013~2014 学年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条例为准。 5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就业工作规程 (广美 [2013] 86 号 第一章 2013 年 11 月 7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毕业生就 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健 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 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善待学生的工作理念,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高层次就业,鼓 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扶助经济困难学生就业。 第三条 本规程中学生和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和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班学生。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优化教育,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 原则以及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面向基层,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 荐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机制,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 关政策规定就业,师范生可在教育系统或非教育系统就业。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等诸方面利益,坚持政策 导向和思想教育,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和 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和创业。 第七条 实行毕业生就业率“三个适度挂钩”的运行管理机制。将就业工作与招生规模、专 业设置、增加经费等适度挂钩,对于社会需求量不大,应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连续 2 年低于 60% 的应用型专业,要根据情况作出调整,并严格控制规模或减少招生数量。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目标责任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全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院系党政负责人是本院系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毕业班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全校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院系、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全校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参与 毕业生就业推荐及指导工作,共同为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氛围。 522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院系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院系副院长(副主任)、办公 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普通本科学生职 业发展教育与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就业政策法规,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实施细 则,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向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及工作总结。 3.组织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公共必修课,负责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的教 学管理和调研活动。 4.开展职业素质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举办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讲座,开展职业能力测试、 评价与辅导工作。 5.组织各类校园供需见面会、招聘宣讲会和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招聘单位的信息资 料库和单位资质审查机制。 6.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网站“广美就业在线”的管理与维护。 7.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8.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发展咨询辅导、就业心理辅导。 9.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审核和鉴证。 10.编制并上报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方案,协调组织全校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和就业派遣, 负责毕业生人事档案的整理、迁移手续。。 11.审核、上报并公布各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12.指导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和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 13.指导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14.协同教务处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5. 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为学校教育教学 改革反馈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院系按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完成本院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资源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 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负责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和发放、鉴证毕 业生就业协议书,调查和报送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情况,定期统计上报本院系就业率。 5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做好本院系毕业生职业发展规划辅导、就业指导、思想教育、职业素质教育以及日常管 理工作。 4.建立就业实习基地,组织毕业生到实习基地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就业实习锻炼。 5.开拓就业市场,并做好本院系毕业生情况的宣传和推介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多方收集毕 业生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 向选择活动等。 6.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和毕业生鉴定工作,组织毕业生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组织毕业生党员、团员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受理有需要毕业生的暂缓就业申请,负 责领取和发放本院系的毕业生报到证,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的各项工作。 7.对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按时向学院上交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报告。 8.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及时汇总调查数据和报告;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 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9.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学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多部门的全校性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系,协同学生就业 指导中心组织召开全校性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 2.教务处(含招生办)指导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安排,组织实施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协同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协调毕业班的教学管理与就业工 作,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表,协同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协 同学生处建立和运行招生、培养、就业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反馈联动工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 实行毕业生就业“三个适度挂钩”工作机制。 3.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批复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划拨和预算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就业供需见面会等大型就业相关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毕业生 体检工作。 5.保卫处负责校内大型供需见面活动的安全保卫、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 6.宣传部负责协调就业工作对外宣传事宜。 7.组织部、团委负责毕业班党员、团员档案材料的归档与组织关系迁移手续,团委协同学 生就业指导中心举办学生创业竞赛。 8.美术馆协助接待应邀前来参观毕业生毕业创作展览的用人单位代表。 9.其他部门按职责协助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与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省统一部署,学校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 指导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524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开展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应届毕业生资格 审查、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需求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组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 业生推荐与毕业鉴定、毕业生签约鉴证与就业派遣、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与反馈等。 第十五条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咨询权; (二)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获得公平推荐就业的权利; (四)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五)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指导从一年级开始,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 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七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与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 1.毕业生资格审查与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性环节,毕业生基本信 息的准确将直接影响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各职能部门、院系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严格落实。 2.毕业生资格由院系初审,按规定的信息数据库格式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后报省 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院系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报送休学、退学、结业学生的情况。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主要途径。要加强以学校为主体的就 业市场培育,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充足就业机会。建设好全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艺术类专场 等大型招聘会、每季度(月)美术设计专业人才校园集市、“广美就业在线”网络招聘平台等就 业市场品牌。 2.校园招聘活动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安排,支持和鼓励各院系组织适合本专业学 生需求的有特色的小型供需见面活动,并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推荐与鉴定 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 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 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艺术实践活动、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 个人特长和适合从事的工作等作出组织鉴定。 2.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厅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登记表》是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档案的重要材料,由学校购买并向每位应届毕业生免费 发放一套,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表格。推荐表经院系审核并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后送 学校就业中心盖章确认有效,发放给学生本人作为求职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经班级、院系、学 校三级部门审核并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入学生人事档案。 3.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优先向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实习 5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条件等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4.对经济困难、身体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采取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切实帮助其顺利就 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签约与就业派遣 1.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一 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交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经鉴证的就业协议书作为编制就业派遣方 案的依据。 2.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 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 3.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解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 原则上不批准解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 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必须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 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意见,并提供由原录用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4.除已签订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并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列入就业派遣方案和考取本 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包括出国留学、校外升学、自主创业、暂缓就业、回生源地再 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当年 6 月 10 日前)向院系辅导员提出相应的 申请并进行登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有效手续并对自己的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毕业生就业信 息管理系统默认其就业方向为生源地。 5.出国留学读研的毕业生应按规定上网申报填写出国升学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院系提供录 取通知书和出国签证本人页扫描件,以备省就业主管部门查验。 6.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 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户口迁往地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7.毕业生求职需要婚育证明的,需在毕业前规定时间内到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在学 校的根据学校计生管理部门指引办理)。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等证明,但因结婚、生 育、出国出境等需要开具证明的,毕业生应提前取消暂缓就业,将户口迁出学校,再向落户地 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8.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并在报到期限内到相关单位报到,如在报到期限内遗失 报到证,应及时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学校向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逾期不再受理。 9.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须在《报到证》上注明 “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户籍所在 县区,自谋职业。 10.延长学时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暂不纳入派遣方案,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三个月内,如 落实就业单位或要求回生源地就业需派遣的,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毕业证书和接收证明, 526 学生、共青团工作 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派遣。 11.经毕业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停就业派遣,毕业生需回家休养。一 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12.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暂时寄管在学校 的,应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13.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14.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 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是高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 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1.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贯穿普通本科学生学业全过程,面向本科一至四年级学生开设职 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公共必修课,分学年度安排具体教学内容,课程教学工作由教务处与大学生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教研室共同组织,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教师结合学生专业和职业发展等开 设相关创业和职业发展规划选修课程。 2.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推进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和促进学生自主创业。各职能部门与各院系 要协调配合,依托学科与专业优势,加强与地方和社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通过组织创新创业 项目开发、教学实习、专业实践、课题合作等方式,加强教学实习、就业实习基地的开辟与建 设,使学生通过实习、实践锻炼,增加对社会和用人单位的了解,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创 业能力。 第五章 就业服务与暂缓就业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启蒙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转变就业观念, 增强就业能力为目标,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 员化、专业化、个性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育人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信 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评与个性化生涯发展 5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辅导、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心理辅导、困难生就业扶助、离校手续办理等等。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毕业生暂缓就业制度。在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的派遣时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 年。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托管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团组织关系暂留 在学校,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当年学校通知的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院 审核批准后签订《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暂缓就业期间,如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暂缓期满,仍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其党团组织关系、户口和档案材料将被转回生源所在地, 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六章 就业情况统计与跟踪调查反馈 第二十七条 就业情况统计是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院系要按时做好 每月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以及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等统计情况的报告。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汇总院系情况及时撰写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和年度毕业 生就业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应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跟 踪、核查,并如实、客观报告毕业当年的就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是检验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 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及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毕业 生跟踪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思想品德状况、专业技能情况、专业知识 运用和各方面能力发挥情况、适应工作程度等等。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主要途径和方法: 1.各院系在每年 12 月底之前,利用信函、QQ、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对随机抽选 10%的上 一届毕业生及接收单位跟踪回访。 2.就业指导中心协同团委和院系利用暑假组织在读学生,利用社会实践对往届毕业生在社 会上的情况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 3.建立相对稳定的毕业生质量监测点:由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各院系在调查了解毕业生具 体工作单位的基础上,每个专业选择 2-5 个我校毕业生相对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毕业生质量 评价的基地和基本信息来源,并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变化和工作需要,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由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 送教务处、招生办、各院系,供相关部门、院系调整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作参考。 第七章 就业工作督查与考核 528 学生、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督查与考核及评优奖励工作,对在就业工作中作出显 著成绩的院系或职能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学校就业工作督查与考 核工作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具体督查评估指标体系 和评优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院系开展的就业工作督查评估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院系领导对就业工作重视情况; 2.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教学与督导情况及效果; 3.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的开展情况; 4.就业资料的发放、就业推荐、就业辅导咨询、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招聘活动的组织、毕 业生党团员管理、毕业鉴定和毕业生就业率上报等日常就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5.毕业文明离校工作情况; 6.毕业生就业率; 7.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情况; 8.就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9.就业工作特色与创新经验及理论研究等情况; 10.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情况。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我校就业工作有意见的, 可以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工作纪律,廉洁 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 德,具体做到: 1.认真学习,自觉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寻找就业单位,自荐材料要真实,不得私自涂改 学习成绩单,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和学校,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恪守诚信,不随意 毁约,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 3.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相关实施细则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学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或广东省发布的新政策 和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5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奖助学金经费管理与使用规定 (广美 [2013] 96 号 2013 年 11 月 26 日颁发) 为保证我校奖学、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奖助学金对培养学生的积极作用。根 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对我校学生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以 下规定。 一、奖助学金的筹措 1.按广东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 号)规定按学校事业收入的 5%划拨为奖助学金。 2.争取社会捐赠和有偿服务收入等扩大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 二、奖助学金的使用范围 1、奖助学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 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和创新创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在 校学生。 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困难学生,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酬金,以及设立 校内无息贷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 奖学活动和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用品等开支。 三、奖助学金经费使用的审批 1.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由学生处负责审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支付由学生处协 同计划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处汇总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校内 无息贷款的设立与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奖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对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每学年奖助学金经费使用情况由学生处总结上报学校党委,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 众监督。 五、相关说明 1.奖助学金项目不再作为“学生活动经费”的资金来源渠道。 2.本规定自 2013-2014 学年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广州美术学院奖学金、勤工 助学金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广美字〔2001〕18 号)同时废止。 530 外事工作 外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工资计算和发放办法 (广美字 [2002] 4 号 2002 年 1 月 14 日颁发) 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专发[2000]14 号文《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规 定:外国专家的报酬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聘用单位提 供的住房、公费医疗和上下班交通。 另外,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国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制度(摘 录如下): 第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 3 年以上教学经验 的中学教师,2200 元~3300 元人民币。 第二类: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 5 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 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3300 元~4600 元人民币。 第三类: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 平的专业人员,4600 元~6000 元人民币。 对我国急需而难以聘请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聘用单位可按照外国专家业务水平和工作 任务,结合其职称、学位确定其工资级档。 一、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工资计算方法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学院改进以前的计算和支付办法,新办法是参照本院教师每学时津贴 标准来计算外专、外教的每学期的学时津贴。学院规定是正高职称须完成 280 学时/学年,每 学时津贴 46 元;副高职称须完成 320 学时/学年,每学时津贴 44 元;中级职称须完成 360 学 时/学年,每学时津贴 33 元;初级职称须完成 400 学时/学年,每学时津贴 25 元。经学院研 究,凡聘期为一年以上外国专家和教师的工资,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院基本工资 +(教师学时津贴总和÷聘请月数)= 教师月工资。 (一) 学院和具体聘用单位须先研究确定受聘者在校任教期间,享受何种相应的职称待遇, 套何类工资级档,再参照本院以下三种基本级档的计算方法: 1.凡符合上述第一类条件的外教,按本院中级职称学时津贴(33 元/学时)计算: 5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工作量为 180 学时/ 每学期(9 周 × 20 学时),其月工资最低标准为 2400 元/月。 每 学 期:(9 周 × 20 学时×33 元)÷ 6 月= 990 元/月 学院基本工资: 2400 元―990 元 = 1410 元/月 2.凡符合上述第二类条件的外专,按本院副高职称学时津贴(44 元/学时)计算: 工作量为 160 学时/ 每学期(8 周 × 20 学时),其月工资最低标准为 3300 元/月。 每 学 期:(8 周 × 20 学时×44 元)÷ 6 月 = 1173 元/月 学院基本工资: 3300 元―1173 元 = 2127 元/月 3.凡符合上述第三类条件的外专,按本院正高职称学时津贴(46 元/学时)计算: 工作量为 140 学时/每学期(7 周 × 20 学时),其月工资最低标准为 4600 元/月。 每 学 期:(7 周 × 20 学时×46 元)÷ 6 月 = 1073 元/月 学院基本工资: 4600 元―1073 元 = 3527 元/月 4.聘用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的需要,参照本院各类职称的教师工作量相应确定受 聘外专、外教的工作量,原则上要求受聘外专、外教的教学工作要满工作量。如有特殊情况, 须在上报的聘请计划中写明,另行商定其月工资标准。 5.学院和具体聘用单位可视受聘外专、外教的具体职称和业务水平,或受聘者在本院连续 受聘 3 年以上,在同一级档工资标准范围内向上提高其月工资标准,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二) 各聘用单位可参照本院教师工作量和学时津贴计算办法,计划安排受聘一年以上的长 期外国专家/教师新学年教学工作。在与其签合同前,一定要将其每学须完成工作量、授课时 数、月工资标准(学院基本工资+学时津贴/月)、住房、公费医疗生活待遇等明确告知受聘方,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各聘用单位须将上述各项内容写入聘请计划,上报外事办公室和学院,待 批准后,再与其签定正式合同。 (三) 各聘用单位须按此办法,统计本单位所聘或续聘外国专家、教师授课情况上报教务科, 统计表内容包括:①授课课程名称。②授课学时(授课学时必须与其实际授课学时一致,如中 途需更改,请再报教务科、财务科进行调整)。③按何种职称(正、副高职称,讲师等)计算工 作量。④全学期受聘者应得的教学课时津贴总额。各聘用单位须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后,将统计 表上报教务科审核。 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工资发放方法 每学期初,由教务科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统计表,造表送财务科。财务科每学期一次性 把各聘用单位所聘外专、外教学时津贴总额统拨到学院外专款中,并按月将学院基本工资和学 时津贴(6 月平均津贴)一并发放到外专、外教本人在学院指定银行开设的帐户上。 本办法于 2002 年 2 月开始实施。 532 外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出访的规定 (广美字 [2003] 14 号 2003 年 7 月 8 日颁发)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文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广东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 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的因公出访是指经学院同意,被纳入学院出访计划,或由学院支付经费的我 院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出国,进行各种对外交往活动的行为。 2.院级党政领导的因公出访,必须是与校务工作有关,或与本人专业相符的公务,一般情 况下一年内出访不得超过 2 次(含 2 次),每次不得超过 3 个国家。每次出访任务是 1 个国家或 地区的,在境外停留的天数不得超过 8 天;出访 2 个国家或地区的,合计不得超过 12 天。出访 港澳台不受此限制。 3.一般情况下,几位院级领导不能在同一出访团组或同一时期同时出访。 4.申请因公出访的人员,人事及工资关系必须在本院。一般情况下不能与配偶、儿女同团 组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与配偶同行的,必须在申报时详细写明理由,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如果不再担任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不能办理因公出访。 5.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的因公出访,除短期出国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和个别因参 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而确需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出国外,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出访时 间应尽量利用假期,并应如期返校。 6.出访者必须预留足够申报和签证的时间,提前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对一般出访的审批时 间约为 15 个工作日,签证时间则因不同的出访国别而异。到国外举办展览,因要上报文化部, 需提前 25 个工作日办理。如没有按规定提前申报,学院外事办公室将不予承办。 7.因公出访 3 个月及 3 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须到组织人事处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书。 二、申请因公出访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详细填写的外事活动申请表(该表可向学院外事办公室索取)。内容包括出访任务、 参加出访的理由、出访路线、费用来源、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等。 2.邀请信和中文译件(连原件一式四份)。 3.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4.护照相片若干张。 5.与出访任务有关的项目批件(原件)、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副本。 6.活动计划或展览目录。 5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7.邀请方背景材料。 8.出席国际会议的,须提供国际会议简介及出访者的发言提纲。 9.其它材料。 三、费用 1.自费因公出访申办护照签证的费用有: ⑴ 材料翻译费; ⑵ 对外联系长途电话、传真费; ⑶ 护照、签证表打表费; ⑷ 办证交通费; ⑸ 护照签证费; ⑹ 学院综合管理费。 2.出访费用应根据出访国别的不同,按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出访费用可根据出访性质的不同采用出访者自理、出访者及其所在部门或学院共同支付、 出访者所在部门或学院全额支付三种方式解决。因公临时出访需要使用学院经费的,有关个人 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事先做好经费预算,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使用学院经费的出国团组,必须在回国后 1 个月内向财务办公室报帐。各种报销凭证必须 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金额较大的 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对违反规定和超标的开支不予报销。 四、校内申办程序 1.备齐申请出访所需的材料向学院外事办公室申报。 2.学院外事办公室对有关材料初审,并交学院有关部门签注意见后,报主管外事的院长审 批。 3.由学院外事办公室,上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因公护照的管理 1.出访人员领取护照后,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2.出访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将因公护照交回学院外事办公室,不能私自保管及使 用。 3.学院外事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因公护照,做好领、收登记和保管工作,并定期将过期护照 上缴广东省外事办公室。 4.已获多次往返签证,并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的,经学院外事办公室同意,护照可由持 照人暂保管,但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或被窃。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交回学院外事办公 室保管。 534 外事工作 5.领取护照签证后,因故不能出访者,须及时通知学院外事办公室并交回护照。 6.若护照遗失或被窃,应尽快向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报告,并将遗失经过写成书面报告迅 速交学院外事办公室,以便及时通知发证机关及边防部门。 7.未过期的因公护照,若再使用,须报经广东省外事办公室批准。 8.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与因公出国护照的办法相同。 六、出访纪律 1.出访者必须于出访前,在国内办妥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手续,不得到了国外再办理到 他国(地区)的签证。 2.出访者出发前和回校后均需到学院外事办公室及组织人事处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3.出访前行程要保密。 4.出访到达目的地后,要立即与我国驻当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联系。 5.出访者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及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如遇 特殊情况需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访时间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学院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以外事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算)。 6.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携带三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不 得在国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 7.要掌握国家的基本外交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和有关人员接触。 8.遵守外事纪律,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国家主权的事。 9.注意保管好护照,严防遗失或被窃。 10.出访行程中,不要接受陌生人递交的任何材料及物品。 七、出访者任务完成归国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因公护照到学院外事办公室 及组织人事处办理报到和销假手续,将护照交回学院外事办公室,并领取和认真填写 一式三份的出访总结表。 八、凡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在一至三年 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国申报手续。 九、本规定适用于因公访问港澳台地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办公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学院过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广美字 [2003] 14 号 2003 年 7 月 8 日颁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广东省人民 政府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学者、教师和艺术家(以下简称访问学者) 由我院主请或经其他途径,前来我院讲学、讲座、座谈、合作科研、举办展览和召开国际会议 等学术交流活动(来我院按照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直接授课的不属此类)。 2.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利于我院在教育理念、目标、教学、科研、管理、接纳国际惯例 等方面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著名高等美术、设计院校的现代办学理念, 以及科学治校的长处,以弥补我院的不足。 3.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联系的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均须事先将交流意向报 告学院外事办公室,并初步商定方案。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更不得 擅自以本单位或学院的名义进行任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4.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可分为三类:由学院单独举办;由学院和学院各单位 联合举办;由学院各单位举办。 5.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国家和学院的对外形象,必要时学院外事办公 室派员参加。 6.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我院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保 密意识,注意内外有别。 二、在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访问学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中国态度友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不从事与专家、学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在艺术、设计、或其他学科方面有一定的造诣,交流内容符合我院需要,并且不含有反 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和统一以及色情、暴力等成份。 3.身体健康。 三、来我院学术交流的访问学者的待遇标准及经费来源 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学院批准,可由学院引进智力领 导小组审核其资格,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访问学者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536 外事工作 第一类:在世界美术、设计、艺术史论界或其他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教 授;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项;担任国际专业学术组织或 团体的负责人;来校交流能有利于学院创建新学科、新专业、新课程,促进重点学科、专业和 课程的发展;能协助学院与国际专业学术组织建立友好关系。 此类访问学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由访问学者所在国至我国的捷径往返国际旅费; 2.住宿不低于四星级酒店的豪华套间; 3.讲座、讲课费每小时人民币 500~800 元; 4.学院宴请两次; 5.在广州市内或附近地区参观; 6.其他费用自理。 第二类:在其所在国美术、设计、艺术史论界或其他领域公认的有名学者或艺术家,高等 学府现职教授或专家,正副校长、正副系主任,来校交流能传授高水准的专门知识,带来世界 新的信息和理论,并有助于激发师生的创新精神。此类访问学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由访问学者所在国至我国的捷径往返国际旅费; 2.住宿三至四星级酒店的标准双人间; 3.讲座、讲课费每小时人民币 200~500 元; 4.学院宴请一至两次; 5.在广州市内或附近地区参观; 6.其他费用自理。 第三类:有一定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教师学者及艺术家等。此类访问学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1.住宿学院外国专家宿舍; 2.讲座、讲课费每小时人民币 100~300 元; 3.广州市内参观; 4.其他费用自理。 第四类: 自荐,顺访的访问学者原则上一切费用处理。 交流所需的经费,视情况由承办单位和学院分别或共同承担。学院或承办单位可通过收取 门票和培训费等途径补充交流经费的不足。 四、报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广州美术学院外事活动申请表》。 2.活动日程表。 3.有关境外单位和个人资料(包括护照复印件、简历等)。 4.活动的有关资料。包括讲学和讲座的内容提纲、视听资料(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 5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光碟、电影拷贝等)、展览的展品目录和图片等。 五、申办程序 1.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认真填写由学院外事办公室制 定的《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表》,按时递交给学院外事办公室,以便学院在工作和经费上 作统一安排。对于一些无法预先计划的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参照本条第三款。 2.学院外事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进行预审,并根据经费的情况和实际需要,签署意 见后报学院审批。 3.学院批准后,各有关单位方可进一步与境外有关单位和人士落实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备 齐报批所需的各种材料,于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报学院外事办公室,由学院外事办公室会同有关 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得到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学院外事办公室协同举办单位向有关人员发出邀请函, 协商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时间和经费等问题。直接由院(系、所)发出的邀请函应先交学院 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商请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发出邀请函。 5.举办单位事先须做好各种准备,并且本着一方举办,多方受益的原则,将主要的学术活 动提前通知院内外有关单位。 6.举办单位应根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对活动的内容要认真吸收消化,对 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要及时整理成文,争取在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扩大受益面。对前来交 流的访问学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汇报。 7.活动中涉及翻译、访问学者的接待、食宿安排、外出参观等工作,主办单位可商请学院 外事办公室协助完成。 8.交流期间,学院外事办公室有权对进展情况进行了解与检查。 9.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及时认真总结,必须在 1 周内到学院外事办公室领取并填写 《外事活动总结表》,连同有关的资料一齐交外事办公室。 六、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学院内外以学院或学院有关单位的名义举办涉外学术 交流,学院有权予以停办和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办公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过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38 外事工作 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我院任教的规定 (广美字 [2003] 14 号 2003 年 7 月 8 日颁发) 我院自 1993 年被批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并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以来, 每年都通过了国家的年检。为了使此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外 国专家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是指我院聘请前来按学院教学计划对本院学生进行教学 的外国籍专家和教师。聘请时间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的称长期外专,不满半年的称短期外专。 2.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 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3.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外专的日常行政管理和生活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外专的师德 教育及教学管理。 4.外专的聘请工作由学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决策,具体包括审批聘请外专 的计划和专款数额、根据本院教学需求确定并分配每学年的聘请名额、确定聘请人选、对受聘 外专进行评估等工作。 5.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注意 内外有别,并要注意加强各单位间的分工与合作。 二、受聘外专必须具备的条件 6.对中国持友好态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道德规范和风俗习 惯,不从事与专家、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7.应具有 3-5 年教学和科研经历,长期外专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助理教师以上的职称; 能胜任聘用单位拟定的教学工作,符合学院教学、科研需求。 8.身体健康。 9.所有受聘的外专须与我院签订标准聘用合同。 三、聘请程序 10.聘用单位必须于每年 4 月前物色好拟聘请人选,做好下一学年度聘请外专计划,填写 《预计聘请长、短期外专申报表》,按时交学院外事办公室初审。 11.聘请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一步与拟受聘方联系,落实具体聘请计划。 12.聘请单位在聘用前两个月,向学院外事办公室递交正式的聘请外专请示,内容包括: 53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 聘请目的。 (2) 外专具体受聘时间、授课内容及工作量,拟享受的职称、职务、月工资(货币工资)、 间接工资(住房)及其他生活待遇。 (3) 附上拟受聘人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健康证明、推荐书等个人材 料。 13.学院外事办公室对聘请请示进行初审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协助办理有关聘用 手续 14.受聘外专向学院缴纳 500 美元的信誉保证金(到职后退还本人),并与学院签订一式二 份正式聘用合同,分别交由受聘外专和外事办公室保管。 四、聘请单位对外专的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15.聘请单位负责安排外专的教学工作,并为外专配备一名教学助理,帮助外专熟悉工作 内容、工作环境,制订教学计划,及时向学院反馈外专的工作水平、态度和效果,并注意吸取 其先进技术和教学方法。 16.聘请单位应对教学助理和学生进行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 17.聘用单位须切实按合同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工作量等安排外专的工作。如有更改,应 及时报告学院外事办公室和教务处。 18.聘用单位要注意督促外专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 选用由聘请单位与外专协商决定。应鼓励外专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外专 所推荐的教材,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 属于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方面推荐。 19.聘请单位每学期结束前 2 周,协同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对外专的教学或科研工作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外专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对外专的工作进行调整,以确保聘请效益。 评估结果须交学院外事办公室,并将成为是否续聘外专的重要依据。 20.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外专,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亦可授予先进工作者、 优秀教师等称号。 21.对教学、科研水平达不到预期聘请效益,或不服从学院管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在病假后 30 天仍不能恢复工作的,聘请单位应及时会同学院外事办 公室根据有关条款提前解除其合同,或提前三个月通知其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离职,并报上级主 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任教的外专,应按协议规定办理。 22.聘用单位应积极主动邀请外专在内外有别的原则下,参与学院和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 及其他活动。主动、及时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取长补短,创造和谐的学术氛围。 五、学院外事办公室对外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管理 540 外事工作 23.负责与外专联络,商定并草拟合同,安排聘用双方签署合同。 24.指导拟受聘外专办理到职前的各项手续。 25.负责安排外专抵、离校时的接送,并通知和敦促后勤服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 定为外专提供适当的住宿。后勤服务公司应当在外事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强对外专的生活管理。 26.向外专介绍国情、校情及有关制度。 27.协助外专进行体检,办理《居留证》、《专家证》、《图书阅览证》、《公费医疗证》等证 件及购买有关保险。 28.协同学院财务办公室为外专办理发放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有关手续。具体计算方法参照 学院的有关规定。 29.协助学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对外专的职称进行确认,并协助组织人事处办理聘请和续 聘手续。 30.负责安排外专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及我院组织的名种活动。 六、外专在工作期间出现的其他突发事件,在院领导的指导下,由学院外事办公 室、武装保卫处、聘用单位,协同处理 七、校办企业需聘请外籍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来校工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涉外法规以及上述工作程序和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和进 行管理。 八、港澳台专家、教师的聘请及管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办公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学院过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 规定 (广美字 [2003] 14 号 2003 年 7 月 8 日颁发)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教育和培养工作,依照国家教育部、 外交部和公安部 2001 年 1 月共同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 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5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确认方法及类别 1.凡持外国护照来华学习的外国人士称为“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凡持港澳 《回乡证》和《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学习的港澳台人士称为港澳台学生;持中国护照 在国外定居回国学习的称为“华侨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不称为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招生 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 我院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采取中外学生趋同教育和管理的方式,但要根 据各类学生特点适当照顾。 2.本院的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工作由学院主管外事的院级领导分管,归口行政管理机构是 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学生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 办)。 3.我院可以为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类别为: 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研究学者、高级进修生、普通 进修生、培训生和短期学习班学员。我院接受上述各类学生均为自费生。 二、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入学 4.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和入学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港澳台办、招生办公室、 研究生部和继续教育分院(以下简称继教分院)按学生的类别分工合作,共同管理。任何教学 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招收和录取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 5.我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招生简章与学生手 册,并协助学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招收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 6.学院录取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不受国家计划内招生指标限制。 ● 外国和港澳台侨本科生的招生、考试和录取 7.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港澳台办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发放招生简章、接受报名并审核考 生的报考资格。 8.招生办公室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考试、评分、录取与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9.外国留学生应与国内学生同时参加学院的统一专业招生考试。并须参加全国汉语水平 (SHK) 考试。留学生办公室和招生办公室可根据考生的专业和 SHK 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个 别外国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参加学院统一专业招生考试的,可允许其将申请材料和本人作 品寄到留学生办公室,由留学生办公室请有关教学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入学后须再参加 专业补考和 SHK 考试。不合格者,可作培训生留校学习。 10.港澳台侨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专业招生考试,同时还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以下简称文化联考)。文化联考已达分数线者, 可由学院港澳台办和招生办公室根据其专业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 ● 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和录取 542 外事工作 11.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部共同负责对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入学考试。此外,外国留学生还须参加我国定期 举行的汉语水平 (SHK) 考试;港澳台侨学生则须参加外语考试。 12.学院研究生部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等工作。 ● 外国和港澳台侨进修生和培训生的招生、审查和录取 13.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继教分院共同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侨进修生、培训生短期学员的招 生、审查、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工作。 ● 外国和港澳台侨短期学习班的组织和举办 14.以我院名义举办的各类外国和港澳台侨短期学习班由留学生办公室和继教分院统一组 织和管理,包括对外联系、拟定教学活动计划和收费标准、组织教学工作、签订办班协议书等。 学习证明书由继教分院统一核发。学费分成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5.各教学单位如需承办外国或港澳台侨短期学习班,必须尽早将办班意向(包括办班目 的、学员人数、学习时间、教学内容、学费和经费预算等)报留学生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会 同继教分院等有关部门对办班意向进行审核后,由留学生办公室与对方商定并签订协议书。承 办单位负责安排教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核发学习证明书 等。学费的分成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教学工作 16.学院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各类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要确保教学 质量。 17.各教学单位根据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学习,在中外趋同 教学管理的同时,要注意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语言以及专业水平的差异,加强个别辅导,因 材施教,并结合他们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 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18.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组织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 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19.学院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和留学生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 进行学籍管理。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要按章处理。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被学院勒令退学或被 开除学籍的,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对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院各项 活动的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要表彰和奖励。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和发放办法参照我院《外国和港 澳台学生侨奖学金实施办法》。 20.学院对外国和港澳台侨本科生实行学分制。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获 得规定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具体要求见本院《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试行学分制的 5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补充规定》。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必须符合学院制定的学籍和学位管理条例,方可获得毕业证 和学位证。外国和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生的学习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肄业证、结业证和进修证明等)分别由学院研究生部、教务处和继教分院发放,学院可根据需 要提供证书的英文副本。 21.《中国概况》、《学前教育》和汉语补习课应当作为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 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购买教材、安排教室和发放任课教师课酬。外国留学生可免修外语和政 治理论课,港澳台侨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四、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校内管理 22.学院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 教育和管理。应当教育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注意培养外国留学生对我友好,港澳台侨学生爱我中华的感 情。 23.学院一般不组织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参加政府性的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和港澳台侨 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24.应当允许与鼓励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外国 和港澳台侨学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25.经报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有关团 体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成 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事先报由留学生办公室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26.应当尊重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学院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 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27.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经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学院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 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 行。 28.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 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由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学 生处统一安排。 29.学院内设有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宿舍楼,留学生办公室应当敦促后勤服务公司根据国 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进行住宿等方面的生活管理, 30.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 院批准后,到居住地的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544 外事工作 31.参阅《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港澳台侨学生手册》。 六、附则 3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办公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学院过 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外国和港澳台人士来我院访问及参观的 若干规定 (广美字 [2003] 14 号 2003 年 7 月 8 日颁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接待外国和港澳台人士来校访问及参观的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委、省 政府等印发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人士来校进行访问和参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外事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院的名义接待外国 和港澳台人士来访及参观。如果以个人名义接待外国和港澳台人士来访的,未经许可,不得到 教学、办公区域进行活动。 三、各单位如需邀请或接受外国和港澳台人士来访和参观(不含有学术交流内容),一般情 况下须提前 2 个工作日以上到学院外事办公室领取《外事活动申请表》,详细填写后交学院外事 办公室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四、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的记者及其随行人员如需来校 采访、摄影、录像,须提前三天向学院外事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学院指定的范围内开 展活动。 五、接待工作 1.学院邀请或接受前来参观、访问的来宾,一般由学院外事办公室安排接待工作和参观 访问内容。各有关单位必须给予工作上的协助和支持。 2.由学院各单位邀请或接受来访的来宾,经学院外事办公室同意后,一般由邀请单位按 所报的接待计划自行安排接待。如有需要,学院外事办公室可给予协助。 3.各有关单位接待来访外宾时,应事先了解并尊重对方的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如果涉及 政治敏感问题时,应注意统一对外口径,使其与我国的有关对外政策保持一致。 5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六、接待经费 1.学院主请的来宾,经费一般从学院的经费中支出。 2.学院各单位主请和接待的来宾,其接待费原则上由各接待单位承担。 七、接待礼仪常识 外事办公室备有由省外办制作的《涉外礼宾与礼仪礼节》光盘。各单位如需要,可以借用。 光盘内容包括: 1.外事接待基本程序; 2.招待会和签字仪式的现场礼宾操作; 3.涉外礼仪礼节的注意事项; 4.西餐的进餐礼节。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办公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学院过 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交往的规定 (广美字 [2003] 14 号 2003 年 7 月 8 日颁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相关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交往,现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交往中,必须坚持归口管理、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按照 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牢固树立反渗透意识。 二、未经批准,外国驻华(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馆,如果领区不包括广东省的,其领 事官员不得在粤进行公务活动。作为领区包括广东省的领馆的客人,随同其领事官员活动,须 据广东省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通知,方能给予接待。 三、驻华使领馆因执行正常领事公务,与我院外事部门联系,我们应提供必要协助。领事 官员未经同意,直接进入我院并要求参观,各有关单位应以不便安排为由,予以婉拒。 四、未经省外办批准,各单位、团体不得擅自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安排应驻华使领 馆约请来华的专家、学者到校进行演讲、讲座、座谈等学术交流和各类庆典活动。 五、未经省外办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和接受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到我院讲学、任 教和学习。 546 外事工作 六、我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学生、教师自行组织的活 动,如发现有自行来参加上述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应及时报告学院外事办公室或武装 保卫处。 七、协助驻华使领馆或与使领馆联合建立科研中心、资料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各类专题座谈会、研讨会、演讲会;受驻华使领馆委托,进行调研工作,发表调研成果等,须 通过学院外事办公室征得省外办和省文化厅同意。驻华使领馆举办各种培训活动,我参加人员 均不宜接受其所发的各类证书,如难以当场婉拒,可将证书交由学院外事办公室转送省外办处 理。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驻华使领馆要求以“文化中心”、“文化委员会”等名义开展有 关活动、领馆馆内图书馆向我人员发放借书证、领馆官员私自在我院进行演讲和座谈活动、雇 用我院人员等情况,应立即通过学院外事办公室报告省外办。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国庆节或与中国建交日及其它重要节日,要求到我院举办活动的, 一般应予婉拒。 十、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庆祝其国庆及其他重大节日举办招待会,邀请我院领导或其他人员 出席,或个别邀请我院领导或其他人员参加其私人宴请或一般性交际活动,原则上自行决定是 否参加,事后通过学院外事办公室通报省外办,但不必有请必到或几位领导同时出席。 十一、未经省外办批准,我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驻穗领事馆联合在领馆内或领馆外举 办演出和展览,也不得向其提供展品,更不得为领事馆的文化宣传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我院人员被邀请出席驻华使领馆的各种文化和宣传活动,要提高警惕、保守机密、 注意服装整洁、文明礼貌,不要携带无关人员,不要填写领馆散发的调查表格。 十三、我院人员应邀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华举办的任何国际性会议,应事先向学院外事 办公室报告。凡属通过领馆渠道邀请的出访事项,均属公务性质,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通过 学院外事办公室征求省外办意见。 十四、外国驻华使领馆索取各种资料,凡属已公开发表的,均可提供;尚未公开发表的, 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能提供。 十五、我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索要、借阅、购买影视 片、书报杂志等宣传品,及其他任何物品。如确因工作需要,须通过学院外事办公室报经省外 办审批。 十六、如收到外国驻华使领馆赠送的书刊、视听等各类宣传品,应交由学院外事办公室处 理。所赠资料如不附加任务条件,且不含有反华、反共、“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以及涉及 边界领土争端或宗教、色情内容的,一般可接受,并作为学院藏书和资料的一部分。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办公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学院 过去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的补充规定 (广美字 [2004] 3 号 2004 年 4 月 5 日颁发) 为了改善和提高在我院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根据中专发[2000]14 号文和《广 州美术学院外事工作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外国文教专 家报酬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报酬 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期在半年以上)报酬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是指以货 币形式支付的工资。间接报酬是指由学院提供的住房、公费医疗、假期旅行补贴费、上下班交 通费和经学院批准的高层次外国文教专家的国际旅费等项目。 短期外国文教专家(聘期在一周以上不足一学期,具有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报酬分为 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课酬或讲座费。间接报酬是指由学院提 供的住房、接待、国内交通和经学院批准的高层次外国文教专家的国际旅费等项目。 二、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报酬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1.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确定和调整的原则 聘用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须遵照择优选聘、讲求实效、报酬项目明确的原则。聘请外国 文教专家所支付的费用要明确、合理、适度,有据可依,便于向受聘方说明。外国文教专家所 获报酬应按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任务,结合其职称、学位、工作经历及在校工作年限,在完成学 院规定的教学计划(课时量)的前提下,参照学院指导线的标准进行确定和调整。 2.我院外国文教专家报酬标准指导线为: 直接报酬: 长期:教师 (获学士学位, 工作 2 年以上)人民币 2800-3300 元/月; 助教(硕士学位)、 讲师人民币 3400-4000 元/月;副教授人民币 4600-5000 元/月; 教授人民币 5200-5600 元/月。新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第一年为试教期,月工资只能定到每类月工资的最低线。续聘 的外国文教专家可视其在校连续工作年限和职称晋升情况对其工资额进行调整。 短期:层次较高、聘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课酬可在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 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聘期在一个月以下的,课酬按天计算,具体数额由聘请单位与受聘方商议 确定。 间接报酬: 住房:一般由学院提供外专公寓。教授以上高层次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可住三或四星级宾馆 的标准双人间或豪华双人间。 548 外事工作 公费医疗: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任教期间可享受我院公费医疗待遇。 假期旅行补贴: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每年的假期旅行补贴费为人民币 2200 元。 上下班交通补贴:外国文教专家本人在广州地区有房者,在授课期间,可给予一定数额的 上下班交通补贴,具体金额视其路程远近而定。 国际旅费:聘请副教授职称以上的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需学院支付捷径单程或往返国 际机票的,可在聘请计划中提出,交学院研究决定。 三、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1.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月工资为:①聘用单位支付月平均工资(课酬和其他补贴总额除以 12), 应占其月工资的 50%;②由学院支付的基本月工资,占其月工资的 50% 。每学期初, 聘请单位须将本单位所聘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课酬和其他补贴总额划拨到学院财务办公室,由学 院财务办公室统一将外国文教专家的月工资发到其银行帐号上。 2.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受聘期间,所需课酬、翻译费、考察交通费等一律由聘请单位承担, 按聘请计划中批准的数额直接支付给受聘者或翻译人员。 3.经学院批准提供的受聘外国文教专家的国际机票,由学院统一在国内订购后再寄给受聘 者。机票款与其他费用一并实报实销。 四、制定聘请计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1.各聘请单位在制定聘请计划时,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要本着实事求是、 合理适度的态度,把握课酬、住房、接待、翻译和交通费的标准。 2.聘请港澳台地区的文教专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外事办公室。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05] 6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外国 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奖罚分明,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5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章 第二条 奖学金设置种类 奖学金设置种类分“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 部奖学金”三大类:“优秀本科生奖学金”是为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好 的本科生而设。“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是为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研究成 果的研究生而设。“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参与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的学生而 设。 第三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 3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5%;二等奖 20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0%;三等奖 1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5%。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 40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5%;二等奖 2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0%;三等奖 1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5%。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面为学生干部的 10%。综合测评在本班前 35%,担 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威信。奖学金为 400 元。 第三章 第六条 评比条件 凡我院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1.能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学业成绩根据各系上报的学生综 合测评学业成绩排列顺序,参考学生在其班里的成绩排名,再进行全院综合排名,依次选出占 参评人数的 30%的学生,分获一、二、三等奖学金。 3.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汉语水平(HSK)考试,成绩达初级(A 级)。港澳台学生必须通过 学院英语考试。 4.学习期间不断提高独立思考和创作能力,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者,或本学年参加过学 院组织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作品联展,或举办个人展的学生,可以适当加分。 5.行为文明,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身体健康,注意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积极参加集体 活动。 6.积极参加学院及外事处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配合学院和外事处做好日常工作管理, 参与外事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可以适当加分。 7.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受学院通报批评处理,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 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比。 第四章 第七条 评比办法 每年九月,各系将本系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本科生上学年综合测评学业成 绩依次排列,经院系推荐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报送外事处。外事处将综合各系上报评比材料 550 外事工作 和奖励比例评选出各奖项获奖者,十月份颁奖。毕业班的奖学金评定在六月份进行,在毕业典 礼上颁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处。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材料计入本人档案。 广州美术学院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补充规定 (广美字 [2005] 63 号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落实我院广美字[2003]14 号文件《关于举办涉 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就进出口展览的申报和海关手续办理等方面,作如下补充: 一、进出口展览,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凡申请在境内、境外举办各种文化展览,包括书籍、绘画、书法、文物等展览和文化活 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归口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文化部及有关部门的批文件办理验 放手续。 2.对港澳台地区的进出口展览的报批及海关申报手续,与上述办法相同。 二、出入境展览申报程序 1.各系、学院、附中、美术馆(岭南馆)等部门必须在展览前 2-3 个月提交申请表,以 便外事处有充裕的时间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2.我院出入境举办的各类展览,必须请示主管外事工作院长同意,并向省文化厅或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和复办进口手续。 3.在出口展览的各项工作中,外事处仅负责办理向有关文化部门及展品出口海关申报等手 续。展品的包装、运输及场地等工作由承办展览的部门或个人负责。 4.无需办理报关的涉外展览,申报手续与第 1 条相同。 三、出口展览须事先报送下列材料 1.办展览邀请函原件。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性质、展品数量、展期及负责展品运输 费、保险费、展览的其它费用和随展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等。 2.出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及《广州美术学院涉外展览申请表》,此表在外事处领取。 5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展品目录。注明作品题目、种类、规格、材料、创作年代、如联展应署名作者。 4.装箱清单。注明包装种类、装箱件数、每箱作品的名称、尺寸、数量、重量、价格。于 办理出口手续前送交外事处。 5.必要时签署展览意向书。 四、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申请来我院办展览须事先报送下列材料 1.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在我院申请举办的各类展览,必须报请主管外事工作院长同意,并请 示省文化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展品进口和复办出口手续。 2.联系展览函原件和译文。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性质、展品数量、展期、场地、承 担的费用等。 3.有关展览和作者介绍及《广州美术学院涉外展览申请表》。 4.随展人员情况和来院讲学交流计划。包括讲学的内容、时间、地点及相关资料。 5.外文及中文译文的展品目录,含图片、幻灯片。注明作品名称、种类、规格、材料、作 者、创作年代。 6.承办展览部门请示原件。 7.装箱清单。注明包装种类、装箱件数、每箱作品的名称、尺寸、数量、重量、价格。于 进口前送交外事处。 五、其他 1.出口展品装箱时,须有作者或派出部门的负责人和外事处人员(报关员)在场;如事先 自行装箱后,再请外事处(报关员)协办报关手续,外事处不予受理。 2.为使展品能顺利出入海关,禁止在放展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其它非展览物品。 3.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如随同展品复 运进口,须事先与外事处联系。上述物品应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4.学院组织派出或引进的展览,根据协议须支付的费用,由学院负责;由设计学院、系、 处、附中、美术馆等负责派出或引进的展览,其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等费用由派出或引进单位 负责。 5.申请单位或个人如申请免费使用学院美术馆/纪念馆,则应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或与 学院美术馆/纪念馆协商解决。 6.为使展品复运出口,展品如遇被使用、赠送、出售、和放弃以及展品被转移等情况,必 须事前向外事处申报,外事处将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在我院举办讲座、表演、陈列试验等需运进的样品及有关的布置品、 宣传品等,均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涉外展览申请表 552 外事工作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涉外展览申请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填表时期: 参展国家及地区 展览时间 展览名称 展览场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展 品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尺 码 重 量 学 术 交 流 与 讲 座 内 容 经 费 来 源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外事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主管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5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关于国(境)外文教专家来我院任教的补充规定 (广美字 [2007] 5 号 2007 年 3 月 26 日颁发) 为使我院国(境)外文教专家(简称“外聘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为外聘专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及我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长、短期外聘专家的聘请条件 1.各院、系所聘请的外聘专家应该是教学、科研所急需的,并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很 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帮助我们培养师资队伍和专业人才,解决难题,并开设我们难以开设的课 程,填补我院在某些专业领域中的空白。防止和克服将外聘专家作为“一般教师”补充教师资 源的短缺。 2.根据学院的实际教学情况,凡是国内教师及本校教师能够胜任的课程原则上不予聘请外 聘专家。 二、长、短期外聘专家的聘请程序 1.各院、系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将本单位下一年度长期外聘专家的聘请计划,于 每年四月底之前报送外事处;短期外聘专家的聘请计划,于每年十月底之前报送外事处。 2.聘请计划包括:聘请报告(含聘请目的、任务、工作计划等)、聘请外聘专家申请表(含 课程、课时、教学大纲及内容)、受聘人简历、学历证书和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健康证明书、医 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推荐信等;如果是续聘,各院、系则以书面形式向外事处提出 申请,同时提供学生和系领导对续聘专家的评估与鉴定。 3.各院、系聘请的外聘专家的国际旅费原则上自理,有特殊情况的,须上报学院领导批准 后,可提供捷径的单程或往返普通机票。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向外聘专 家承诺来我院的生活待遇。 4.我院聘请的外聘专家聘期一般为一年,连续聘请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学年聘任,聘期内 实行合同管理。 5.学院层面聘请的外聘专家,由外事处安排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各院、 系应予以协助安排。 6.各院、系聘请来院讲学或讲座的外聘专家均由各系安排接待(讲课的内容、授课日程表 及其他活动安排),外事处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批文下达后,由各院、系寄发邀请函,外事 处负责安排住房。 7.各院、系聘请台湾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外事处提供来访人员 554 外事工作 资料,由外事处上报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批准后才能邀请其来访。 8.经费的分配,如果是计划内的项目,则按照有关规定,学院负责一部分,聘请院、系负 责一部分;非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负,特殊情况可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长、短期外聘专家的教学管理 1.长期外聘专家在到职前应与学院签订正式合同。根据我院院历的时间规定,合同签署日 期以学年为准,每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7 月 31 日。 2.各院、系所聘请的长期外聘专家,根据职称,必须完成如下课时量:正高职称须完成 280 学时/学年;副高职称须完成 320 学时/学年;中级职称须完成 360 学时/学年;初级职称须完成 400 学时/学年。 3.外聘专家在授课之前,应向所在的系递交教学计划,经系审定后,即按照教学大纲、教 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聘的外聘专家有义务接受学校定期对其教学质量的 检查和评估,听取有关系领导、教师及学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学期结束时,应向所在系递交一份教学工作总结。 4.每年 4 月份,各聘请单位协同学院的主管及职能部门对外聘专家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 评估,并结合学生的评价结果向外专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聘请效益。如需续聘,各聘请单 位必须提供上述评估结果。 5.外聘专家不得随意缺课或调课。特殊原因需要调课,应事先征得所在系领导的同意。 外聘专家上课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急事需请事假的,不得超过三天,并须报学校领导批 准。一学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外聘专家请事假经聘方同意后,其工资按日减发。未经同 意擅自外出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如屡劝不改,聘方可解除其聘约。 6.外聘专家因病请假,须凭医生的诊断证明。连续病假在 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连续 病休 30 天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工资按 50%发给,连续病假 60 天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工作 的,则予以解聘。 7.外聘专家上课如需使用教学参考资料、课外阅读材料、教学幻灯片、录音带、录相带和 影片等,使用前应经所在系批准。 8.备课不认真,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违反聘用合同或违法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外聘 专家经劝告仍不改正者,应予以解聘。 9.外聘专家未经聘方许可,不得到院内外的其他单位讲学或兼课。如有需要应事先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擅自到院内外的其他单位讲学或兼课,经劝告不改的,将予 以中止合同,不再聘用。 10.外聘专家在教学活动和与中国师生的交往中,不得传播有损于我国的道德风尚和有害 于青年身心健康的言论或资料;不得散布有损于我国尊严及不利于我国人民团结、友好的言论; 不得在我国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宣传和传教活动。 5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1.外聘专家不得利用教学的机会搜集我国的内部情报;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政治事务; 不得在校园内外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四、长、短期外聘专家的生活待遇及生活管理 1.学院为到校工作的外聘专家免费提供大学城专家公寓一套。外聘专家应在指定的房间住 宿,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住房或擅自留客人住宿。 2.若外聘专家或聘请的院、系要求安排住在大学城以外的宾馆或招待所,住宿费由外聘专 家或聘请的院、系承担;有特殊情况的,须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住宿费由学院承担。 3.外聘专家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并且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量之后,学院给予外聘专家 假期补贴费 2,200 元人民币。 4.外聘专家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参观、游览,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重大的节日活动, 其用车由学院免费提供。其他用车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5.外聘专家公寓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自理。 6.外聘专家的父母或子女来校探亲,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学院外事处,他们在学院逗留期间, 费用自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外事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 室。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学院过去的各类文件中,凡有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 本规定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8] 7 号 2008 年 1 月 21 日颁发) 一、宗旨与目的 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 与接受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 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 556 外事工作 1.外事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3.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4.各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 学。 三、派出交换生 (一)学生选拔 1.各院系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 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按照学生层次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审批。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籍的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 (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家语言)能力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院的各项费用。 4.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外事处,外事处和外语教研室负责组 织英语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将学院领导的批复交给相关院系,同时报送教务处 和研究生处备案。 5.外事处将所需申请材料交给各院系,各院系负责收齐交换学生的申请材料,报至外事处, 由外事处统一邮寄到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相关 院系。 6.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执行。 (二)学籍、学分管理 1.学院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派出之前,学生及其家属必须与学院签订 《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上述《协议书》和《声明》(见附件 2、 3、4)。学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学分互认工作,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出国前,派出交换生应确定在对方院校欲选课程,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 再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 4.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院系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定后方可 5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予以承认。派出交换生出国进修时间记入修业年限。 5.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取得的各科成绩,应由对方院校密封交给学生本人或邮寄至我院 外事处。我院各院系按照学分互认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成绩登记。 (三) 境外管理 1.派出交换生所在的院系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 交换生在国外期间的学习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须在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院外事处和所在 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 3.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 国的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 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 10 日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并将在国外学习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处。 四、接收交换生 1.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 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院系及接受交换生能修读的课程。 2.外事处负责联系国外合作院校,并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和签证材料。 3.各院系负责接收交换生的专业课程的教学和成绩。 4.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办理。 五、有关费用 1.对于国际交换生的学费,学院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2.我校派出去的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 3.派出交换生应支付 500 元人民币用于学院与国外联系及邮寄相关材料的费用。 六、附则 1.我院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558 外事工作 附件 1: 国际交换学生程序 根据我院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就双方的交换学生项目,特制定如下程序: 一、派出交换学生程序 外事处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络,确定派出交换学生的人数、专业和时间,并将 以上内容报学院领导审批。 学院领导批复后,如同意派出交换学生,外事处将批复交给相关院系、教务 处或研究生处。 相关院系、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及专业考核;外事处和外语 教研室负责英语水平测试。 相关院系、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交换生人选,并以书面形式 报至外事处。外事处将名单报学院领导,由学院领导审批。 外事处将审批结果交给相关院系、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相关院系负责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联系,办理派出交换学生的注册、学籍、 成绩、学分等事宜。 派出交换学生返校后,立即到所在院系报到。相关院系、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负责办理学生返校后的学籍、成绩、学分转换等事宜。 5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接收交换学生程序 外事处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络,确定交换学生的人数、专业和时间,并上报学 院领导审批。 学院领导批复后,如同意接收交换学生,外事处将批复交给相关院系、教务 处或研究生处。 外事处根据相关院系提供的课程和指导教师的资料,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络, 并为交换学生寄送接收函和签证材料。 相关院系负责安排交换学生的课程和指导教师,并以书面形式报至教务处或 研究生处、外事处。 交换学生来校后,外事处负责安排住宿等生活管理;相关院系、教务处或研 究生处负责教学。 学习结束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为交换生出具正式的课程成绩、学分证 明。外事处负责将证明翻译成英文。 560 外事工作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广州美术学院 乙方: (姓名) (院系) (学号)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签 署本协议: 一、乙方获得甲方推荐前往 月 日至 交流学习,期限自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自出国(境) 之日起计算)。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学习方面的咨询; 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乙方的材料; 4.指导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做好交 流学习的准备; 3.接收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 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要的所有材料; 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 研究和生活情况。 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 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 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 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当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缴清学杂费和该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交换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 由乙方自主支配。 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 5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由于乙方本人违 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9.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 时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 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 甲方的安排。 11.在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四、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 ]老师为本 交流项目的联系人。 五、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 交流项目的广州美术学院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广 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广州美术学院(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562 期: 外事工作 附件 3: 学 生 声 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立 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本人在此向广州美术学院郑重承诺:在国(境)外 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风俗,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定期与广州美术学院保持联系,并按时 回广州美术学院完成学业。本人向广州美术学院保证: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 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个人行为向广州美术 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亲 属 声 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 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 向广州美术学院保证:本人及[ 产损失,本人及[ ]自行承担[ ]对[ ]与本人为[ ]将 ]关系,本人 ]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 ]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其在国(境) 外期间的个人行为向广州美术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亲属填写顺序为:(1)家长或配偶;(2)成年兄弟姐妹;(3)其他近亲属。 2.请认真阅读本说明,由学生本人及亲属签名,并于 年 月以前交回外事处。 (地址: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 A 栋 517 室,电话:39362069) 5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10] 2 号 2010 年 1 月 19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外国 留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调动留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奖罚分明,学院每学年进行 一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奖学金设置种类 奖学金设置种类分“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 部奖学金”三大类。“优秀本科生奖学金”是为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好的 本科生而设。“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是为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研究成果 的研究生而设。“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参与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的学生而设。 第三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 40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5%;二等奖 2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0%;三等奖 1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5%。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 45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5%;二等奖 30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0%;三等奖 2000 元,占学生总人数的 15%。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面为学生干部的 10%。综合测评在本班前 35%,担 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威信。奖学金为 500 元。 第三章 第六条 评比条件 凡我院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 参加评选。 1.能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学业成绩根据各系上报的学生综 合测评学业成绩排列顺序,参考学生在其班里的成绩排名,再进行全院综合排名,依次选出占 参评人数的 30%的学生,分获一、二、三等奖学金; 3.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汉语水平(HSK)考试,成绩达初级(A 级); 4.学习期间不断提高独立思考和创作能力,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者,或本学年参加过学 院组织的外国留学生作品联展,或举办个人展的学生,可以适当加分; 5.行为文明,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身体健康,注意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积极参加集体 活动; 564 外事工作 6.积极参加学院及外事处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配合学院和外事处做好日常工作管理, 参与外事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可以适当加分; 第七条 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受学院通报批评处理,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一律不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比。 第四章 第八条 评比办法 每年九月,各院系将外国留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学业成绩依次排列,经院系推荐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报送外事处。外事处将综合各院系上报评比材料和奖励比例评选出各奖 项获奖者,十月份颁奖。毕业班的奖学金评定在六月份进行,在毕业典礼上颁奖。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处。原《广州美术学院外国留学生 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广美字〔2005〕62 号)同时废止。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及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10] 7 号 2010 年 3 月 24 日颁发) 按照国家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审 批和管理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出访的规定》(广美字〔2003〕4 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宗旨 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 第二条 归口部门 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广州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5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经校领导研究决定,被纳入我校出访计划,由学校支付全部或部分经费,持因公普通护照 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人员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人事档案在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第五条 审批原则和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 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活动。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不得有请 必到。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取得或购买邀请函。 第六条 学校领导和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一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 2 次或两年内出国 (境)不超过 1 次;分管外事人员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几位校级领导或同一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每次不得超过 3 个国家。 第七条 组团人员要少而精,每次每团组不得超过 6 人,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 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公务 活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在境外停留的时间严格按照一个国家 6 天,两个国家 10 天,三个国家 12 天的规定执行(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八条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 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九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人员,人事及工资关系必须在本校。申请人不能与配 偶、儿女同团组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与配偶同行的,必须在申报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报校领 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离退休人员如果不再担任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不能申请因公临时 出国(境)。 第十条 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持因公普通护照。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 护照执行公务,必须在申报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签证应由本 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持因私护照。出国签证由学生 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确有特殊原因学生需持因公护照出国(境),必须 在申报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70 岁以上人员须 提交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3 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必须报人事处,并签订协议书。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提前三个月申报。如因时间紧急而无法完成报批及办 证工作的,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566 外事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报批程序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 申报表》,同时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邀请信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4 份;邀请方背景材料 1 份; 身份证复印件 4 份;护照相片 6 张(大一寸白底);政审材料[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名、盖 章,并封装于信封内];与出访任务相关的项目批件(原件);出席国际会议的,须提供国际会 议简介及发言提纲 1 份;其它所需材料(按签证或签注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 学校在职厅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书记或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院、系、部、处的正、副职干部及其他报备人员(在职及离退休的 副处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从事财务、保密等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属于报备人 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所在部门的党政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 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所在二级院、系、部、处的党政领 导审核,同意后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经所在二级院、系的党政领导审核,并经研究 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院 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在职教职员工因公赴台湾的审批程序参照《应邀赴台申办程序》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纳入学院经费核算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根 据工作需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事先做好经费预算,并报校领导审批。出访团组或个人必须在 回国后 7 天内向财务处报帐,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 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金额较大的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对违反规定和超标的开 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未做经费预算的计划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经费按“谁出访谁 负责”的原则执行,即校级领导出访由学校经费负担,二级院、系、部、处及个人出访由其所 在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若提供资助标准已 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相应标准的,不得再从校内任何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及 中间航程机票。若城市之间(包括住宿地到机场之间)确需长途搭乘车辆,学校可预支并同意 报销适量交通费,单程一般不超过 50 美元。 第五章 出访纪律 5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 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 经济和科技秘密;不得携带三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凡是教学、 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 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 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 人员,学校在 1 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八条 要掌握国家的基本外交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和有关人员接触。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因公普通护照及通行证管理 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因公普通护照/通行证,做好领、收登 记和保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过期护照/通行证注销。 第三十条 出访人员领取护照/通行证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第三十一条 出访人员返校后 3 天内将《个人出访总结》和护照/通行证交回外事处/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签收保管。 第三十二条 领取护照/通行证后,因故不能出访者,须立即将护照/通行证交回外事处/港 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若护照/通行证遗失或被窃,应尽快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将遗失经过 写成书面报告迅速交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便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出访的规定》(广美 字[2003]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568 本规定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事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短期外专聘请及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1] 13 号 2011 年 3 月 14 日颁发)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短期外专(指由我校聘请的国(境)外专家、学者,聘期为三天以上, 半年以下)的聘请及管理工作,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以下聘请及管理办法。 一、聘请原则 1、为促进我校重点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以及科研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我 校将重点支持和鼓励聘请高层次、资深的短期外专来校讲学。 2、邀请外专来校讲学应参照本原则第一条管理规定,以取长补短,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 研发展为目的,以“精干、必需、高效”为原则。邀请外专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 学历,具有 3 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二、聘请程序 1、每年 11 月,各院、系及科研单位,根据各自教学、科研的需要,拟定短期外专聘请计 划(填写短期外专聘请申请表、教学计划、所需经费、外专中英文简历、护照复印件、最高学 历证书复印件)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将材料汇总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学校主管领 导审批同意的聘请计划,称为“计划内聘请项目”。根据各院系上报的聘请计划,按照学校财 务规定,国际交流处将拟定来年的外专经费预算。 2、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项目称为计划外项目,原则上无经费支持。鉴于短期外专聘请工 作的偶然性和变化性,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确有邀请必要,但未报批的短期外专,聘请单位 可提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当年外事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学校主 管领导审批决定。 3、聘请单位需提前将邀请外专所需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处,包含聘请单位和学校分 别承担的费用明细。 4、学校层面聘请的外专由学校主管领导发邀请函,非学校层面聘请的外专由聘请单位发邀 请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方需持邀请函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访问(F)签证。 5、专家入境后的接待与讲学事宜由聘请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处将予以协调,提供咨询服务。 三、待遇规定 1、邀请外专来校短期讲学,原则上外专在广州的落地费由我校支付,我校不承担国际旅费 及省际交通费。具体则按照学校主管领导的批示执行。 5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在大学城校区讲学的短期外专一般安排入住大学城专家招待所,在昌岗校区讲学的短期 外专可安排入住校外协议定点酒店。凡校长级别或国际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将根据实际情 况安排入住校外酒店。 3、外专讲学期间,学校将安排一次宴请。宴请陪同人数视外专人数而定。对于一些有较高 身份的专家,需校级领导出面宴请的项目,聘请单位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处报告,由国际交流处 协调安排。 四、管理工作 1、聘请单位应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外专的助手,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学习短期外专的技 术和专长,并及时反馈师生对外专在教学上的意见,帮助外专尽快适应教学和研究环境。 2、邀请外专来校讲学应注重实效,讲究效益。聘请单位应妥善安排,周密计划,确保外专 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用于讲学、会谈,进行课题研究等活动。应组织好有关的教师、学生参与 活动,尽量扩大受益面。 3、外专讲学结束后,聘请单位须认真总结,并在一周内将外专讲学总结交国际交流处。国 际交流处将根据聘请单位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学院划拨的经费额度,凭票据办理报销 手续。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1] 57 号 2011 年 6 月 23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推动我校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各教学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对有利于教学与科研发展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二条 为加强对外事经费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外事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节约、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570 外事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外事经费属学校财务预算内拨款。 外事工作 第五条 外事经费使用范围: (一)外专经费:指经学校批准聘请或邀请的国(境)外长、短期教师、专家、学者来我 校承担教学、讲学、举办工作坊等所支付的接待、课酬、工资、假期补贴、交通、住房等相关 费用。 (二)出国经费:指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参加国际研讨会,举办涉外展览,境 外招生,礼品制作等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 (三)接待经费:指经学校批准的接待国(境)外来宾的费用。 (四)留学生经费:指经学校批准的留学生(含学历生与非学历生)招生,邮寄留学生录 取通知书和签证材料,组织留学生活动等费用。 (五)办公经费:指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所支出的日常办公经费。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外事经费,必须是经学校领导批准的计划内项目。对于非计划内的临时性项 目,将由主管校领导酌情在学校机动经费申请解决。 第七条 申请外事经费,必须是服务于我校教学与科研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八条 申请外事经费,必须是聘请我校教学、科研所急需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很 高的专业水平的国(境)外专业领域内知名的专家、学者,能够帮助我校培养师资和专业人才, 解决难题,开设我校难以开设的课程,填补我校在某些专业领域中的空白。 第四章 经费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单位的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及外事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结合学校综 合财力,安排经费额度。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向国际交流处上报下一年外事活动经费预算,国际交流处 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所需经费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向学校申报经费预算。学校 预算下达后,国际交流处将批复意见复印件转交各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对前期获得教学或科研成果的外事活动项目,经学校领导审批,将适当加大对后 期项目的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外事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外事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将活动的书面总结和图片等资料,以及整理粘贴好的 发票,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出国经费”项目由学校领导审批签字,其它外事经费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审批签 字。 5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五条 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凭学校领导批文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港澳台交换生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13] 11 号 2013 年 3 月 16 日颁发) 一、宗旨与目的 1.港澳台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港澳台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 换生与接受交换生两类。 2.通过规范管理、完善政策,大力促进我校港澳台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 1.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港澳台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港澳台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教务工作。 3.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港澳台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教务工作。 4.各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 学、成绩评定。 5.根据我校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规定,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对港澳台交换生趋同管理。 三、派出交换生 (一)学生选拔 1.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2.各院系根据我校每年与港澳台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 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将最终名单按照学生层次分报教务 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3.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572 外事工作 (1)我校在籍的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上学期)年级研究生; (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符合港澳台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4)学习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6)具有在港澳台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应缴给我校的各项费用。 4.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港澳台事务办 公室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将批复交给相关院系、教务处和研究生处。 5.各院系负责收齐交换学生的申请材料,报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 一邮寄到港澳台合作院校申办相关录取资料,收到资料后转交给相关院系,并协助交换生办理 签注手续。 6.我校保留派出交换生的学籍。派出之前,学生及其家属必须与学校签订《赴国(境)外 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见附件 1、2、3)。学生学习期满必须按 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科生课程选读 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专业学分不应少于我校本科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对应学期 的学分。 2.交换生应提前确定在对方院校的欲选课程,原则上应与交换生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 中的课程内容较接近。欲选课程中的专业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须经交换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 公共课程、公共选修课程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3.如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学分未能达到我校本科培养方案中相应学期的学分要 求,该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科培养方案做好学生相应课程的补修安 排,考核及格者可获得相应成绩。 4.若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没有选修公共课程,且我校对应学期开设有公共课程,交换生返 校后根据教务处安排补考。 (三)本科生成绩转换 1.交换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百分制形式记载,我校则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 成绩如实登录。 2.交换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我校则根据下 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E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55 5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交换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的形式记载,我校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交换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记载,我校则分别转换为 “75、55”分。 5.如有其它的积分形式,由教务处与二级院系协商确定。 6.研究生层次交换生的课程选读及成绩转换由各院系和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相 关规定执行。 7.派出交换生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由对方院校密封交给学生本人或邮寄至我校港澳台事 务办公室。 (四) 境外管理 1.派出交换生所在院系应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它方式负责 交换生在港澳台期间的学习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港澳台后,须在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 所在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 3.派出交换生应定期向所属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院 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4.派出交换生应当在学习期满后 10 日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并将学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港 澳台事务办公室。 四、接收交换生 1.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校每年与港澳台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各院系负责审核港澳台 交换生的申请表格、成绩单、作品集、学习计划、家长和派出院校同意函等材料,确定本年度 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院系及接受交换生选修的课 程。 2.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联系对方合作院校,并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 3.各院系负责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与成绩评定,需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盖章后交港 澳台事务办公室。 4.接收院系、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后勤管理处共同负责安排交换生的住宿。 五、有关费用 1.港澳台交换生的学费,学校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2.我校派出的交换生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 3.我校派出交换生应缴纳 500 元人民币用于我校与港澳台院校联系、邮寄材料及办理签注 的费用。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574 外事工作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广州美术学院 乙方:(姓名) (院系) (学号)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港澳台交换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 方签署本协议: 一、乙方获得甲方推荐前往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交流学习,期限自 年 月 个月(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乙方自愿参加本 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学习方面的咨询; 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乙方的材料; 4.指导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做好交 流学习的准备; 3.接收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 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要的所有材料; 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 研究和生活情况; 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机构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 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 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 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当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缴清学杂费和该项目规定的其它费用。 在交换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机构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 由乙方自主支配; 5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 (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机构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由于乙方本人违 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9.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 时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 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 甲方的安排; 11.乙方在交流期满回校 10 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四、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 老师为本 交流项目的联系人。 五、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 交流项目的广州美术学院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上学期)年级研究生。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广 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广州美术学院(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576 期: 外事工作 附件 2: 学 生 声 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 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本人在此向广州美术学院郑重承诺:在国(境) 外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学习机构的规章制 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定期与广州美术学院保持 联系,并按时返回广州美术学院完成学业。本人向广州美术学院保证: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 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个 人行为向广州美术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亲 属 声 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广州美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 将来 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 关系,本人向广州美术学院保证:本人及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本人及 对 自行承担 与本人为 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 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不因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个人行为向广州美术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亲属填写顺序为:(1)家长或配偶;(2)成年兄弟姐妹;(3)其他近亲属。 2.请认真阅读本说明,由学生本人及亲属签名,并于 年 月以前交回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 5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广美 [2013] 41 号 第一章 2013 年 6 月 26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工作,提高会议的质量及效益,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会议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我国)在华举办的会议。主要包括: 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综合性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各类会 议;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第三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要切实贯彻“以我为主、目的明确、统筹协调、从严掌握、厉行 节约、讲求实效”、“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以会养会”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学院(系)举办(主办或承办,下同)国际学术会议,以 提高我校科研、教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扩大我校在国际上的影响。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发 出会议邀请。 第六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应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 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 号)文件限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以盈 利为目的。 第七条 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不超过 3 天,人数不超过 100 人,会议期间不组织观 光旅游等与学术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我校国际学术会议的受理、审核、申报及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 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举办单位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具备举办国际学术 会议的能力。 第十条 举办单位能够邀请一定数量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与会,并能够征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 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具有一定的外事工作经验和会务组织能力,能妥善安排食、宿、交通及 会议场所,保证会务及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有保证。 第三章 578 申报程序 外事工作 第十三条 以我校名义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需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单位必须事先向学校提交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请示并填写《广州美术学 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 外事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审批(涉及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机构及人员,同时报送省台办和省港 澳台办),获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和启动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需要至少提前 8 个月(不含寒暑假)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国际交流 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会议中英文名称和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 2.会议主、承办单位名称; 3.会议举办的必要性; 4.会议的背景、主要议题及内容; 5.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 6.会议经费预算及来源; 7.标准文件打印,要有院系第一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二)其他材料: 1.会议简介; 2.拟参会中(含港澳台)、外嘉宾名单(包括国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护照/港澳 身份证/台胞证号码等),级别较高的外宾(副部长以上官员和国际知名人士)和身份特殊人员 (非建交国家人员和有特殊背景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简历; 3.会议议程和日程; 4.发言者名单及发言题目、提纲; 5.若会议为联合举办,则需提供合办方简介、同意函、过往合作情况简介等材料; 6.若属于周期性会议,需补充过往会议的相关材料。 (三)以上材料均需用中文提供(外宾名字除外)。 第四章 筹备与组织 第十七条 国际学术会议获批准后,举办单位即可启动对外联络、下发会议通知等会议组织 工作,并严格按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设立筹备机构,下设学术组和会务组。 (一)学术组负责与会议有关的学术活动。包括确定会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选; 确定详细会议议题,征集评审论文,编辑出版论文集;制订会议日程、议程;提供国内外与会 学者名单;会议筹备期间的对外联系工作以及会议期间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 5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会务组负责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接待、礼宾、财务、宣传等。 第十九条 会务及注意事项 (一)举办单位应及早召集会议筹备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会 场、会议所需设施以及经费来源等,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二)举办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与会代表送交的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对有政治性错误内容的 论文,应及时要求改正或取消论文在会议上发表和参会资格。 (三)举办单位应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携带秘密 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我方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内容均需 符合可以公开的口径,不得泄露秘密。 (四)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国驻广州使领馆官员及学校领导参加开幕式并讲话,举办单 位应于会议召开前 2 周将会议详细日程及讲稿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五)举办单位应对与会代表的接送、食宿、交通等会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确保与会代 表安全。 (六)会议筹备和组织过程中,重要涉外事宜应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五章 会议总结 第二十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存与会议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所有报批材料、领导或重要来 宾发言稿、会议总结、会议论文集等)、重要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会议结束后 2 周内须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报告 的内容提纲为: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举办单位和学术负责人,与会中(含港澳台)外宾实到 人数及具体名单,收到中、外论文数量; 2.会议学术水平的评价; 3.与会国内外著名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动向; 4.会议反映出来的我国在相关学科领域内的现有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收获和成果以及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5.会议论文集出版情况; 6.会议相关照片; 7.是否有政治敏感问题出现,解决的情况如何。 (三)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上述总结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580 附 则 外事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两岸学术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美术学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与会人员名单(填表示例) 3.发言者名单及发言题目、提纲(填表示例) 5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会议名称(中英文) 会议时间 主、合、协、承办 单位 会议规模 (总人数) 至 年 年 月 月 港澳地区代 表(人) 日 日 会议 地点 台湾地区代 表(人) 外国代表 (人) 会议经费来源 会议主题、议题和 主要内容 举办会议的必要性、 预期达到的目的、 利弊分析。(可另页 打印) 会议工作语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举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日 期: 科研创作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日 期: 计划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日 期: 宣传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日 期: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日 期: 学校领导意见 日 582 期: 外事工作 附件 2: 与会人员名单(填表示例) 编 号 姓 名 性别 国 别 所在单位 职务 护照 /回乡证号/ 台胞证号码 附件 3: 发言者名单及发言题目、提纲(填表示例) 编 号 姓 名 发言题目 提 纲 5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2004 年 10 月 27 日) 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广州市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 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对住在校外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进行生活管理,保障外国和港澳台学 生在校外住宿的基本权益及人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院将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在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内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宿舍、 但宿舍楼不提供夫妻或家庭住房。 (二)因学生个人生活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到校外住宿者,必须先向学院说明理由 ,提出书 面申请,待办理好广州市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及《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 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后,可搬到校外居住。 (三)申请外住的学生须事先通知其家长,请家长致函学院同意其子女住在所选择的校外 居住处,外住期间,其子女个人事务和安全由其本人负责。 (四)办理好外住手续迁居校外的外国学生,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更改本人 《外国人居留证》中的居住地址。 (五)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外申请程序和所需办理手续: 1、学生可到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港澳台 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以便学院能及时与外住学生联系和加强生活管 理。 2、根据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外住房源不同,可分为①住出租屋的学生②住自购房的学生③ 校内借房学生三类。各类学生必须按表中要求,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领 取有关证书。 3、住出租屋学生必须与屋主共同办好以下手续: (1)学生在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表; (2)《广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3)《广州出租房屋治安情况登记表》; (4)学生与屋主共签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4、住自购房的学生必须办好以下手续: (1)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和房产证; (2)购房人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入住户籍手续材料; (3)学生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书; 584 外事工作 (4)学生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5、在校内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屋主购房证明书和房产证; (2)学生与屋主签订借用房屋治安责任书; (3)住学院公房者须出示院后勤部门同意证明。 6、办理好上述相关手续的学生,须将《广州美术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 表》、已办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交到学生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请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在表中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7、住在校外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注意个人 安全,如果违法违章出现的任何问题,由学生个人负责。 广州美术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学生入住时,须支付押金 500 元。在退宿时扣除欠费后归还。 二、学院每月给每位入住学生补贴 30 度电,10 吨水,超过部分费用以及空调费自理。 三、住宿时间为一学年(或一学年以上)的为长期住宿。长期住宿收费标准(人民币/每 人): 15000 元/学年。当学年住宿费须于每学年学生入住前一次性缴清。分期缴费的,按本 规定短期住宿标准收费。 四、住宿时间不满一学年的视为短期住宿。需要短期住宿者,经学院批准后,按以下标准 缴费: 序号 住 宿 时 间 收费标准(人民币∕人) 1 按学期计算 10000 元/学期 2 按 月 计 算 2500 元/月 3 按 天 计 算 100 元/日 五、不再续住的学生须于住宿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放假前办理有关退 宿手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于放假前退宿的,其假期的住宿费另收。未提出书面申请者,视同 续住,两个住宿期间的假期不另收住宿费(短期生除外)。 六、一学年以上的长期住宿生,一次性发给一套专用床上用品,短期生只提供床上用品。 5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七、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宿并获批准的学生按短期住宿收费标准扣除住宿费。因各种原因被 勒令退学或勒令退宿者,所交住宿费不予退还。 八、会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4:30~22:00,星期六至星期日:8:00~23:00。 九、本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留学生楼管理条例 一、留学生楼由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物业服务中心具体 负责执行。入住留学生楼的学生,须经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并按 规定交纳住宿费后,方可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宿手续。 二、学生入住前须确认入住时间,入住后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房间钥匙由学生保管,物业 管理中心保留备用匙。学生退宿时须将钥匙交还物业管理中心。 三、学生应爱护宿舍财物,入宿时须交住宿押金并办理室内设备领用手续。退宿时,室内 设备经管理人员清点无误后,退回押金。宿舍内各种设备、物品不得污染、损坏、迁移、拆装。 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四、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房间要锁好门窗抽屉。贵重物品或大额现金请尽量不 要留在宿舍,建议随身携带或存入银行。因个人不慎造成财物丢失,责任自负。 五、学生在宿舍楼内须保持安静,以免影响他人的作息。不得酗酒、喧哗,不得在楼道吵 闹、嬉戏,不得高声播放声音。为了保持楼道清洁,任何人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或摆放 私人物品,如违规堆放或摆放,管理人员有权清理。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场所的墙壁、公有物 品上随意涂画、张贴和钻孔。不得饲养动物。 六、严禁在留学生楼内从事吸毒、贩毒、赌博、嫖娼和卖淫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 严格处理。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乱丢烟蒂。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楼内 或向窗外燃放烟火。 八、宿舍内严禁明火、蜡烛和使用电炉、煤气炉,不准私接电源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 器。 九、使用公共房间时须讲究卫生,注意安全。发现宿舍内或公共场所有火灾、漏电等隐患, 应速向管理人员报告。因本人原因造成事故,要承担相关责任。 十、入住学生长时间的外出或者因故需在外留宿,应事先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 586 外事工作 十一、严格遵守会客制度。会客时间内客人来访、离开须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严禁留宿 他人。 十二、学生在学期间如果要求退房,须提前一个月向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 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十三、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留学生楼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一、留学生楼由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物业服务中心具体 负责执行。物业管理中心派出管理人员按照《留学生楼管理条例》对留学生楼的日常事务进行 管理。遇到无法处理的事情应及时与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 二、物业管理中心在留学生公寓内设立服务台,并派专门人员 24 小时值班。 三、入住留学生楼的学生,须经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并按规 定交纳住宿费后,物业服务中心方可给予办理入宿手续。 四、学生入宿时,管理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入住手续。退宿时,经管理人员清点室内设备 无误后,方可退回押金。宿舍内各种设备、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须让学生照价赔偿。学生入 住后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房间钥匙由学生保管,物业管理中心保留备用匙。在学生不在场的情 况下,物业管理中心必须在有校方或学生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备用钥匙进入学生房间。 学生退宿时物业管理中心须收回钥匙。 五、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外来人员不允许进入留学生 楼。因管理人员疏忽造成财物丢失,由物业管理中心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员须保持宿舍楼内安静,对影响他人作息的行为须进行制止。 七、管理人员应保持楼道及公用房间的清洁卫生。禁止学生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乱丢杂 物,一经发现,须予以制止并及时清理。 八、对在留学生楼内从事吸毒、贩毒、赌博、嫖娼和卖淫等违反法规活动的学生,须及时 制止并通知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处理。 九、管理人员须禁止学生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和乱丢烟蒂。禁止学生在室内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禁止学生燃放烟火。 5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十、管理人员应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蜡烛和使用电炉、煤气炉,禁止学生私接电 源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十一、宿舍内或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漏电等意外事故,管理人员发现后须立即报警并处理。 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 十二、对于因故需在外留宿的,管理人员应事先登记。发现学生长时间未归时,物业服务 中心应通知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十三、督促学生严格遵守会客制度。在会客时间内,管理人员须对来访人员到访和离开进 行登记。非会客时间管理人员须催促在留学生楼内的外来人员离开。严禁留宿他人。 十四、学生在学期间如果要求提前退房,物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港 澳台事务办公室的批准办理退宿手续。 十五、管理人员须根据各相关的管理规则对公用房间进行管理。 十六、对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应及时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美术学院“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 (广美 [2014] 30 号 第一章 2014 年 6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交流项目)经费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香港与内地高等学 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拨付的、用于支持香港拥有学士以上 (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 12 所高等学校(以下称香港高校)和我校合作,组织香港高校师生来 内地学习、科研、实习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师生是指香港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 3 天(含)以上的学生 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具体包含参加小学期课程(暑假)、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 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 第二章 588 预算管理 外事工作 第四条 交流项目预算是指学校根据项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学校年 度预算。 第五条 交流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项目院系 自筹资金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资助经费支出、补助个人支出等。 第六条 计划申报交流项目的院系,须于每年 11 月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下一年交流项 目经费预算方案。预算申报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交流项目经费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学校 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各院系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 支标准。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交流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十条 交流项目经费收入归口管理部门为校计划财务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设立“香港 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交流项目经费的支出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港澳台事务办公 室根据教育部对各 交流项目的最终经费批复额度,及承办院系递交的经费预算事项表,分批支 付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交流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 (一)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 3 个月(含)到 1 学年(含)的项目; (二)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 3 天到 3 个月以内的项目。 第十三条 交流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补助个人支出。 (一)资助经费支出 1、注册费,是指交流项目师生在我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费用。 2、教学费,是指承办院系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师、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水电费用等 教学所需费用。 3、实验费,是指交流项目实施必须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4、实习费,是指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5、基本教材费,是指承办院系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须的讲义资料或教材的费 用。 6、住宿费,是指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内地本科生或研究生宿舍所需的费用。如需住校 外,由学校根据资助标准及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7、交通补助,是指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到广州的往返车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 1000 元人民币/人,不足 1000 元的据实报销。 5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8、日常管理费,是指承办院系组织文体活动、教学旅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学 校承担。 (二)补助个人支出 9、日常生活费,是指由学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 疗与人身以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属自理范围。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回港的旅 费自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承办院系应在交流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项目实施报告及 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包括预 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决算报告纳入学校部门决算,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五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交流项目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交流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院系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 资产管理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承办院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 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支付。承办院系在有效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 恢复或适当调整支付额,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支付,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院系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机制,院系负责人应当对交流项 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外事、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590 外事工作 附表: 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标准 生均拨款标准 学 生 类 别 资 助 对 象 短期生 本科、硕 硕士 博士 住宿费 日常生活 费 一次 性安 医 疗 费 25000 元/ 年/人 25000 元/ 年/人 25000 元/ 年/人 由学校承担, 按照学校相 关规定申请 人均合计 (人民币) 置费 550 元/天/ 550 元/天/人 士、博士 本科 长期生 教学补贴 日 常 管 理 (含问题活 动、教学旅 行补助) 生 活 费 人 9600 元 / 14400 元/ 49000 元 / 年/人 年/人 10800 元/ 18000 元/ 年/人 年/人 年/人 13200 元/ 21600 元/ 59800 元 / 年/人 年/人 年/人 学生 自理 学生 自理 年/人 53800 元 / 注:1、带队教师经费标准与所带学生标准一致 2、原则上,长期生中,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人员比例为 8:1:1 5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财务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库存现金稽核制度 (1997 年 12 月 25 日) 为加强库存现金管理,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提高库存现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学院财务管 理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人员的确定 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库存现金稽核工作由出纳审核以外的会计人员承担,稽核 人员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 二、稽核内容及办法 1.每月定期审核现金日记帐,内容包括现金日记帐的帐簿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 要求以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是否日清月结,内容是否完整正确等。 2.审核库存现金余额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有无坐支现象。 3.审核现金收款原始凭证,重点审查有无私开发票、收据或个人挪用的现象。 (1) 审查已使用过的收据、发票存根是否连号,末用过的或作废的收据是保留齐全; (2) 将收据、发票存根与现金日记帐记录逐笔核对或抽查,审查收入现金是否全部入帐; (3) 审查收据、发票日期与现金入帐日期是否相符; (4) 审查有无以白条顶库的现象发生。 4.审核现金付款原始凭证。 此项由审核人员负责,有另外制度规定。 5.每月不定期审验库存现金余额。 (1) 审验时,出纳人员暂停现金收付业务,将所有现金锁入保险箱; (2) 出纳人员将未记帐的收付凭证登记入帐,结出现金日记帐余额; (3) 准备好现金清点表; (4) 先由出纳人员点数,稽核人员和科长从旁监点,然后将数字填入清点表。清点过程中 592 资产设备管理 发现的所有物件,均应计数并填入现金清点表; (5) 稽核人员复点; (6) 清点结束,将现金清点表记录的总额与现金日记帐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盘盈、盘亏, 应立即查明原因,一并填入清点表。盘亏的现金如属其他单位寄存,出纳员应提出证明文件; 盘亏短缺的现金,出纳员应说明理由; (7) 清点表应由出纳、稽核人员签名,财务主管签名,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部门负责 人。同时进一步调查了解,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本制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支票和印鉴章管理制度 (1998 年 5 月 1 日) 为了加强对支票和印鉴章的管理,规范支票结算行为,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及规定,结合本 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支票签发 1、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审核员负责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出纳(简称银行出纳员)担任,电 脑审核制单及复核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2、银行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复核的记帐凭证开出。 3、在签发支票前,出纳人员应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数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 得签发远期支票,控制签发限额支票。 4、在签发支票时,应详细列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及签发日期,并按经济业务列明款项用 途及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 不得签发无日期和无收款单位或金额的支票。 5、因支票印章实行出纳、会计分管,出纳人员在开具支票时先填好有关事项,并加盖所管 印章,然后将支票存根附在记帐凭证上,连同支票交由另一指定负责人核对后加盖印章,支票 方为有效。 6、签发现金支票应遵守现金结算管理制度,严禁用现金支票支付现金结算范围外的应付款 项。 二、支票保管 5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银行出纳员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因出纳写错形成的作废支票统一先由出纳员保管,月末 装订、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附在当月记帐凭证后面。 2、退回的作废支票按规定在与之相关业务的记帐凭证里,随单装订入册。 3、设立“支票购入使用登记簿”,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情况。购 买支票,须经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购回的支票,由经办人在登记簿上列明 所购支票数量及号码并签名,交银行出纳员签收。 4、月末,由出纳员在登记簿上填写支票使用情况,连同银行日记帐交登记员核销已用支票。 5、银行出纳审核员负责制定“作废支票登记表”和“支票购入使用登记簿”的具体格式及 内容,并在实践中逐步修订完善。 三、支票印鉴章保管 1、为明确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牵制,支票印鉴章实行出纳、会计管理。 2、财务银行预留印章伍枚,银行出纳人员保管肆枚印章,另一枚由相应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印章应分保险柜存放。 3、财务收款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并按规定使用。负责保管印章的出纳员不得兼管收据、 发票等票据的购销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1998 年 5 月 1 日)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公正高效地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堵塞漏洞,方便广大 教职工办理业务,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帐务处理流程 审核原始凭证—→编制打印记帐凭证—→复核—→出纳—→记帐凭证单机复核—→打印科 目核对表—→与出纳核对—→记帐—→打印现金、银行日记帐—→会计复核整理凭证—→帐务 调整—→月末结帐—→帐页打印—→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二、操作程序 (—) 审核 594 资产设备管理 1.审核人员对经办人递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票据的完整性、报销手续及审批手续齐全性、开支标准、部门项目指标有无余额等。 2.审核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对金额进行汇总。 3.编制打印记帐凭证。 4.根据需要在原始凭证的分别盖上“收讫”、“付讫”、“转帐”“附件”等章,审核人员在 记帐凭证上盖私章,请经办人在有关单据上签名。 5.将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转给复核人员。 (二) 复核 1.复核人员对记帐凭证的各项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包括:摘要、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编码、 往来号、金额等的准确性以及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张数。 2.发现有错,及时通知审核人员修改或退回。 3.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上加盖私章。 4.将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整理好,转给出纳人员。 (三)出纳 1.出纳人员接到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后,对记帐凭证上的现金、银行收付金额、收付方向 进行确认。 2.收现金或支票时,核对会计开具的收款收据,并盖现金或银行收讫章;付现金时查看经 办人是否签名,签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时,请经办人在支票头上签名。 3.更改付款方式,必须通知审核人员修改记帐凭证的会计科目、附件张数等。 4.收付款后,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上加盖私章,所有凭证在日结后交科长汇总。 (四)汇总整理记帐凭证 1.会计结帐人员对当天记帐凭证进行汇总,打印出科目核对表,与出纳对帐。 2.打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3.会计复核人员对出纳审核转来的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复核,重点是复核会计科目、 项目编码的正确性。 4.本岗位会计对有错误的记帐凭证进行帐务调整。 5.在复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上加盖复核人员私章和财务主管私章。 6.按记帐凭证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五)结帐与帐簿管理 1.日记帐日清月结,其余帐月末结帐并于年终汇总结帐。 2.定期打印总帐、明细帐帐页。记帐凭证和账簿专人专室管理。 3.填写帐簿启用表,将帐页分类装订成册。 5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六)报表及分析 1.年末结帐前,需办理及时催款,及时结转,清理暂借款等工作,该调整的帐务及时调整。 2.年末结帐后,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地编制会计决算报表。 3.认真编制报表说明。 4.对财务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按规定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广州美术学院银行存款对帐制度 (1998 年 12 月 25 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财务监督工作,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内部牵制制度,结合本 部门实际,制定银行存款对帐制度。 一、对帐人员的确定 对帐人员应由出纳以外的人员担任。 二、对帐主要内容 1、核对银行存款借方货方的发生额是否正确。 2、核对单位银行日记帐支票号码与银行对帐单支票号码是否一致。 3、核对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三、编制未达帐调节表 1、对帐人员每月编制好银行存款未达帐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 余额核对相符,将未达款项逐笔记录在银行调节表上,并分析未达款项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对不清楚的发生额,一定要及时查明原因,核对清楚。如发现支票已开出 10 天以上, 而银行仍未到达,应及时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或收回支票。如银行对帐单 已有收到款项,而我方未收到时,应通过银行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最终确保银行存款帐簿的每 一笔业务都真实、完整、准确。 3、对帐制表后,对帐人员、出纳、财务主管分别签名或盖上私章,并注明附银行对帐单的 张数。 4、将做好的银行存款未达帐调节表与银行对帐单一起交给稽核人员待复核,稽核人员复核 后,应签名或盖章,并装订保管存档。 596 资产设备管理 四、及时核对好银行余额对帐单,在核对相符后,加盖单位支票章,交回银行; 若不符,则应与开户银行联系,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本制度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998 年 12 月 31 日)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业务,根据《会计法》和《会计电算 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硬件管理 1.会计电算化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登记,专人保管。 2.会计信息系统所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以保证其系统正常运行,保进会 计数据的安全。 3.机房宜安装空调、抽湿等设备,以保证相应的温度、湿度。 4.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设备的洁净,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5.硬件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或定点维修人员负责检修排除,做好维修记录,其他人员不 得擅自拆修。 6.系统的开、关机应由系统管理人员或专人负责,并需严格遵守开、关机顺序。 二、软件管理 1.选择的财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 际工作的需要。 2.财务软件应在软件开发商的协助下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 3.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软件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对程序、数据、编码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 正常工作,并作好维护记录备查;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软件数据进行修改、删除。 4.会计软件运行发生错误,系统管理人员应立即检查处理,如无法处理,需及时与软件开 发商联系,弄清原因,排除故障。 5.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必须事先经处领导批准,在会计主管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软 件。 5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岗位责任制管理 根据会计制度和电算化的要求,设置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实行内部牵制和稽 核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电算会计主管、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数 据审核员等岗位。 1.电算会计主管负责协调和管理整个会计电算化工作。 2.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天负责开机、关机,发生故障及时维修, 保证系统合法、安全、可靠。 3.系统操作人员负责数据输入,所有数据经复核方能登帐;出纳和复核人员不得输入数据。 4.数据复核人员负责凭证数据的审核,包括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 确性;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有关人员更正或补齐,否则不予签章。 5.数据输出和分析,系统操作员应及时打印各种账簿,提供合法、真实的会计信息,并以 此进行分析。 四、操作管理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授权认可后方能上机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用机。 2.操作人员应按密码和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 3.审核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的会计、财经制度,合法编制会计凭证并输入数据;如发 现差错,应按规定修改,不得擅自修改。 4.操作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 据库文件结构。 5.禁止在网络机器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严禁使用外来软盘,以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 6.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程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 7.系统管理员应做好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五、档案管理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 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 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会计电算化的数据,每日坚持磁带机备份,重要的会计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 地点。 4.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 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会计档案要严格保密,按规定保管,不得随便翻阅、打印和复制与自己无关的数据。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598 资产设备管理 对执行《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学历生学费分配方案的 通知》后若干财务问题的决定 (广美财字 [2003] 1 号 2003 年 4 月 28 日颁发) 学院于 2002 年 11 月 6 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学历生分配方案的通知》,为了 进一步具体落实财务实施细则和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分管副院长的主持下,分别召 开了有教务处、校产办、研究生部、公共课教学部、继续教育分院、财务办等负责同志参加的 会议,对有关选修课酬发放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02 年 12 月 26 日在党委会原则 通过,现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选修课酬标准及发放办法 选修课经费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按照“学费跟着学生走”的原则,由教务处按每学年度 各教学单位参加选修课学生人数情况及计算标准划转,然后按各个教学单位接收选修人数,按 同一标准划入相关教学单位。选修课经费含教师课酬及管理费、简单设备费等,占学生平均专 业学时经费的 80%,本年度选修课人均学时经费为 2.6 元。发至教师的课酬,由各单位自定, 但必须高于必修课。 二、研究生公共课课酬标准及发放办法 目前,研究生公共课课酬,按《广州美术学院 2001 年教职工奖酬金分配方案》中教师教学 每学时津贴标准,由学院支付,并且按研究生部制定的公共课课程表据实发放;待研究生班级 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参照本科标准计算课酬总额。 除公共课课酬以外,各系研究生其它培养费用如专业课酬、模特费、答辩费、差旅费等, 均按[2002]23 号文规定,从划拨到系的学费(自费研究生学费 50%,公费研究生人均 3000 元) 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系自行承担。 三、美术研究所研究生的经费问题 美术研究所招收的研究生,目前处于过渡时期,主要培养费用如下: 1.开题报告费、答辩费:1500 元/人/3 年; 2.模特费以每班 5 人计算,所需课时共 20 周,每人平均要 4 周:(20 周×4 学时/天×5 天×17 元)÷5 人=1360 元/3 年; 3.研究生业务考察费:1500 元/生/3 年; 4.导师每年考察差旅费:3 年内累计最高限额为 2000 元,平均每年 667 元。 由此可见,研究生培养成本各明细费用之和取每人每年需 2200 元,三年共需 6600 元,由 5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研究生部统一管理,学院统筹支付。 四、公共课教学部课酬标准及管理办法 公共课教学部(含马列教研室、外语教研室、体育教研室、德育教研室、技法教研室、计算 机中心、健康教育教研室)奖酬金及日常教学维持费,由教务处按 1.62 元/生/学时计算出公 共课教学部的经费总额,由公共教学部进行总调配,原则是 30%作为日常教学维持费(含行政 津贴、节日慰问金);70%作为课酬金,全院师生的体育比赛及体育设施建设与租借泳场费用由 学院经费预算下达,公共课教研室负责人及行政人员的行政津贴等由本部门自行承担(各课程教 学班人数标准是:外语 50 人,计算机 40 人,体育 30 人,政治、史论、德育、健康教育 90 人, 技法大课 90 人,小课写生 30 人)。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入学教育》和《中国概况》课酬由学院支付,按每生每学时 4.86 元/ 人计算。 五、继续教育分院的公共课酬 继续教育分院公共课酬由继续教育分院参照本科生课酬办法提出一个具体支付方案,报学 院批准。 六、继续教育分院有关经费管理的问题 1.继续教育分院两项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15%场地租金和 5%发展基金)。专用基金的使 用应在指定使用范围内,由继续教育分院院长和学院主管财务副院长共同签署。 2.继续教育分院定编人员工资暂定每半年返纳一次。 3.继续教育分院对学院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其他问题 1.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管理问题:①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实行学院、分院、系、部门 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②各教学单位人员经费的发放名目、范围和 标准,要报学院财办备案。 2.各教学单位和行政部门水电费补贴标准控制办法:尽快在各部门安装水电表,在全面测 算的基础上由校产后勤办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个定额标准,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 执行,超出定额部分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3.社会捐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监察厅粤财教[2000]13 号 文的规定:“社会捐赠只能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的开支或自筹基建项目的开支,不得用 于工资、福利等个人部分的开支。”为了使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能符合规范并集中改善全院的教 学环境,此部分经费由学院与接受捐赠的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600 资产设备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办公室工作安全制度 (2004 年 5 月 1 日) 一、各级财务人员都应加强财务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理财观念,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杜绝 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检查监督,科长和值日人员具体负责,其他人 员必须支持配合。 三、各科室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四防”(防破坏、防爆炸、防盗、防火)的宣传、 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 四、出纳员每天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保险柜尽量不存放现金过夜。如确实需要也 应控制在规定限额内,并要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保卫部门。 五、妥善保管学院票据、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必须做到专人专管。 六、办公室禁止存放私人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七、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下班离开时随手关闭一切电器、电源,关好门窗,检查报 警器运行是否正常,科长和值日人员要负责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保 卫部门报告,确保安全。 八、严格执行会计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防毁坏、丢失、泄密, 做好档案柜防火、防潮、防失、防尘、防蛀等工作。 九、外借物品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领用票据按《票据管理办法》 办理;查阅、复印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办理。 十、要保持办公桌面及周围的清洁卫生、妥善存放零食物品,做好防“四害”工作;有事 离开岗位和下班前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和凭证、报告等会计资料,避免遗失。 十一、办公室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交给他人使用,如果遗失,应立即寻找,并及时将具 体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报告。 6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05] 20 号 2005 年 5 月 13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学院 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学院改革与发 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 [2000]14 号)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 工作失误的必要要求和有效途径,是学院搞好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审组 织协调,根据权责结合原则,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 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认识学院事业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要坚持依法治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管理、层层负责,谁主管,谁负 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落实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使各级领导、 各主管财经工作负责人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财政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 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职责对本校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涉及到学院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各个部门, 不同层次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具体管理者主要是指学院院长、主 管财经工作的院领导、各主管院领导以及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 任、校内各机关单位第一责任人、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纪监审负责人及基层财务人员。 第二章 第七条 经济责任内容 院长(主管财经工作院长)在经济活动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 任: 1.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各项工 作的法定权力,统一领导全校财经工作,对学院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2.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组织本校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规划, 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涉及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602 资产设备管理 3.经常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了解学院各级领导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 行责任制的情况,解决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4.负责对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培训,使领导干部具备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 常识;组织学院各级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5.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学院财经规章制度和经 济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学院财经工作 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6.负责依法组织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7.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 措计划。 8.负责审定本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 任。 9.负责审定和签署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审议 10 万元以上的预 算调整方案;审批 10 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对预算外的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合 作、入股、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要组织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交 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负责对通过后的方案签字确认,组织实施,以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10.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督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制度,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院 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严格禁止“小金库“。 12.统一领导全院财经工作的实施,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3.负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机构,要求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4.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 计人员,使之不受到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 计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主管院领导、副院长在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各主管副院长对预算范围内的资金使用负责,在符合国家、学院方针政策和原预算的情 况下,有权安排、审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预算资金。 2.按照职责范围协助院长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 责任制工作。 3.各主管副院长对其管辖范围提出的预算建议数、预算调整数进行审核,签字确认;组织、 监督其主管范围内预算的执行,领导辖下的单位积极完成收入预算,负责监督辖下单位严格按 预算计划控制支出,不得安排无计划、无预算的财务开支和超计划、超预算的财务开支。对其 6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辖下单位预算范围内大额资金使用负责;对当年没有预算的支出项目,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 务院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的提交学院校务会议讨论决定,1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支出必须经 专家论证后,报学院校务会议决定。 4.负责组织辖下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财 经制度。严禁其主管范围内单位私设“小金库”,对发现违规的单位要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5.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领导基建部门做好基建投 资计划的编制和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确保按规范的审批程序拨付工程款。 6.主管校办产业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指导校办产业的经营,明晰学院与校办产业之间的产权 关系。负责组织对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计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载入有 关合同、章程文本内,防止造成资产流失;负责监督校产的经营状况,以求校办产业在盈利的 同时,净资产也能逐年增长,如果遭遇经营风险,要及时采取对策,防止发生非正当原因造成 的资产损失。负责审核本部门管辖下的经营机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计划 财务处处长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包括财务收支 的组织与报批,会计数据信息、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校内的财经政策,拟定适合学院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校内财 务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学院各项财经政策和 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根据学院事业计划的安排,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主管副院长的指导 下,合理编制全校的收支预算,经校务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负责实施并 对预算执行进行实时控制和管理;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主持学 院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4.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学院, 坚决制止“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防止学院财源流失。 5.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实现学院年收入增长目标。 6.严格执行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财经方针 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金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原则,分 级分层次地管理学院各项财务会计事项。 7.严格执行学院预算,控制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 监督和审批,杜绝资金浪费和流失。 8.负责学院会计信息的处理,做好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控 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 604 资产设备管理 和资金使用效益。 9.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主持校内重大财经活动及政策的指定;负责组织审定校内各种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办理申报及执行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校内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使用自制收据或到商店购买三联收据收费,制止各单位的各种乱收 费行为。 10.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合同、担保等的立项,调查论证, 效益考核等工作。 11.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定期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 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12.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全院会计人员的挑选、调配、任免、考核、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 职称评聘等工作。 13.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 和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1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抓好学院各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院财 务核算工作管理,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学院、院系、部处各级主管财务领导和 各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一支笔”的资金审批权限制度。 15.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 整和安全。 16.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 质人员,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组织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行 综合考核,奖优罚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7.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提请学院给予 奖励。 第十条 校产后勤处处长在学院经济工作中须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后勤部分: 1.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领导下,对后勤工作进行统筹策划、指导、协助和监督。负责后勤 范围经济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完善。 2.制定后勤工作计划,拟订各后勤社会化的运作方案,提交校务会讨论后执行,代表学院 与后勤物业公司签定合同,组织对后勤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评估,明晰 产权,保证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合同的实施。了解和协 助解决后勤工作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整改或处理。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含房地产)的管理,组织制定执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严 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 60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校产部分: 1.校产后勤处具体负责为学院组织各种财源,开拓新的收入渠道,审批对外有偿服务项目 和管理校办产业。校产后勤处处长对本机构的职能负全责。 2.代表学院对学院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与监督,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严格按国家有 关财经法律、法规,做好对校产办产业的清理工作,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学院与校办产 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并以此为根据,制定相关管理的章程文本与校办各产业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明确责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严格监督校办产业的经营状况,如果遭遇经营风险,及时向主 管副院长汇报并采取对策,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保值及增值。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 外投资、合作、入股、校产办企业借贷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3.每年负责以书面形式将全校资产经营状况及效益分析向主管副院长汇报。 4.督促全校各创收单位将各项创收收入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 力争学院创收每年有所增长。 5.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直属经营机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经济责任制,增强有关工作人员 在各项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 章制度。 三、基建部分: 1.负责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全过程各环节的经济责任制,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负责按学院发展规划的需要编制基建投资计划。 3.负责各项基建工程开工前报批、报建手续的完整、合法。 4.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加强对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按投资计划进 行施工,严禁超计划的投资项目。工程队领取工程款,须首先由基建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进度 和应付的工程款额度,然后送主管副院长审定签字,确保按合同规定付款。工程投资如有重大 变动,要请示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6.加强投资预算,严格按预算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7.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努力保证工程质量优良。 8.加强基建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及时送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系)、附中、部、处、室及工会正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 责任: 1.按照学院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制建设工 作计划,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 606 资产设备管理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日常财务收支管理经济责任制制度;增强本级领导在各项经济活动 中的经济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3.实行院(系)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开的具体做法是:人员经费分配方案经部门教职工会议通过,报学院人事处备案;部门 收支预算经部门教职工会议通过,报学院计划财务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纳入学院大盘子预 算。 4.督促本单位将所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坚决制止本部门发生“小金库”等 违纪行为。 5.负责审批本级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审核本级各项经费支出,分清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合理安排和使 用资金。 6.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7.负责参与本级对外投资、入股、借贷、担保、改扩建工程、大型仪器购置、招标等重大 经济活动的调查分析。 8.每年负责以书面形式将本级财经工作情况向学院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汇报。 9.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0.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 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奖励。 11.负责审核本级财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 责任: 1.负责协助本单位经济责任人,完成本级财务会计事项,并在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 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下,建立健全本级财务制度的各项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统一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会计总帐、明细帐、日记 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负责本级财务预、决算工作,并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报告上签名盖章,保 证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及时进行会计帐务处理,督促各项收入及时上交学院,严 禁资金不纳入财务帐的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5.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规的 会计事项。 6.负责本级资产的管理,完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本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6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及时核对和清理本级财务会计核算范围内的债权债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建立本级会计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 毁办法的有关规定。 8.保证本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 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负责人在学院财经工作中应做好如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审计科在院长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 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审计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能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促进学院内部财经管理,维 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学院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3.组织制订各项审计工作制度,围绕学院工作中心,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 点,安排实施审计项目,建立和健全内审工作责任制。 4.在学院的领导下,组织对学院和附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基建 5000 元以上的 维修工程项目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 意见与建议。 5.参加学院经济、基建、大型设备采购等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校内重大财经活动及政策 制定。 6.审计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学院各级领导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经济责 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应请学院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未 认真履行职责的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处处长、审计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 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执行学院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责 任。 第十五条 基层财务人员负责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的指导下,建 立健全本单位的种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依法核算并实行监督; 参与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督促本单位及时上缴学院,杜绝“小金库” 行为;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定期与学院国资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帐目,保证帐实相符;负责流动 资金管理,有关印鉴、重要票据实行分人保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帐,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 金;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并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 608 经济责任考核 资产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组织对下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各级财务主管领导经济责任制建设执行情况 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学院纪委、审计在党委领导下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 烈又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经济责任人,由学院纪委监察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后酌情 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问题 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学院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的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本级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 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考核结果,将放进其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学院纪委对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的,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 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附中、部、处室、工会、团委的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 制规定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及追究有关纪律 责任: 1.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存在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 改进,导致所辖单位经济活动混乱的。 2.对单位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法执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法 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对待处理的。 3.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财经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挥霍浪费国家和学院 资财的。 4.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 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 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2.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 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6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4.接到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 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院的收入,私设 “小金库”或挪用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视其责任轻重, 责成其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 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学院党委、行政及组织部、纪委、监察处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各二级学院(系)、附中、部、处、工会、团委等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 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广美字 [2005] 2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6 月 16 日颁发) 总 则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 2001 年修订的《广州美术学院财务管理条例(试 行)》作修改补充,以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 在新形势下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 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 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 610 资产设备管理 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 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院计划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院长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 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我院计划财务处为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 财务工作。校办企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院二级财务机构,各学院、系、 处、室、科为二级经费核算单位,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各二级财务机构和 各二级经费核算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 检查。附中财务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七条 一、二级财务机构及各二级经费核算单位的负责人及其财务人员、经办人员在学 院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编制预算,根据部门的实际需要,自觉执行国 家的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业培训的专职财会人员。院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 任命须经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由学院 财务部门会同办理。 第九条 我院财务处按照一人多岗的办法进行分工,在不违反会计内部监控的情况下,某 些岗位进行轮换,以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计划财务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见《广 州美术学院计划财务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二级经费核算岗位责任制 (一) 二级经费核算单位岗位责任制 学院各院、系、处、室、附中及实行报销管理的部门,应指定部门经费负责人,编制本部 门的经费预算草案,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本部门的预算开支。超出本部门预算的开 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二)二级经费核算岗位责任人 1.各院、系、处、室等二级经费核算单位的正或副职领导为其经费岗位责任人。 2.由经费核算岗位责任人指定经费报销经办人。经办人必须熟悉并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 规,负责请款、登记本岗位经费辅助帐、报帐等具体财务工作。 3.二级经费核算单位实行经费核算岗位责任人“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责任人不能同 时兼任经办人的工作。 (三) 二级经费核算岗位责任 6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统管本部门经费预算收支。 2.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学院各项财 务制度、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3.负责本部门的请款,报帐、记录本部门辅助帐,并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核对。 4.二级经费核算岗位责任人和经办人必须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反财纪法纪的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的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学院实行年度综合财务计划制度。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外,院内所有的收支, 以及所有二级经费核算部门的收支,必须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财务计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 1.计划财务处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上报学院的预算。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当年学院的招生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 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 定后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执行。 2.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以收支项目为内容,编制详细的财务收支计划明细表交学院领导作 为检查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3.以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编制的部门经费收支预算,在学院预算的基础上,按部门经费包 干办法编制教学、设备、基建、行政、学生事务及全院人员经费开支的经费分配方案。本方案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部门经费必须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批。 一级财务机构实行主管财务院长“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①学年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②学 年经费超支扣减下学年经费;③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超预算开支,特殊情况超预算开支金额十 万元以内需得到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十万元以上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④各部门向上 级对口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要报计划财务处会签及备案,上级拨入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 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学院经费预算除按各行政部门、教学单位分配外,还将按工作需要划出若干专项经费,由 业务分管的院领导把握,会同业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使用。这部分经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612 收入管理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 资产设备管理 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 各项收入必须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若需设立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必须填写“收费项目申请”,报经主管院 长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报告教育厅、物价局核准备案后方可收费。各项收费标准应遵守 物价部门或教育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学院及下属各单位无权自行制定对学生的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除教育行政事业收费外的其它立项收费事宜,须经相关部门协商,报学院党政 联席会议审定,按审定的项目与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业务部门的各种经济合同,要经财务处、审计科审查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后方可实施。经审批后的合同需交计划财务处一份以备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院所属机构(公司除外)收入所需的各种收款凭证,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购入 和管理,除持经营执照单位外,所有收入均由计划财务处或计划财务处委托单位开票计收,其 他单位一律不能制票收费:受委托单位所收款项,应如数按期向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定 期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及领取票据手续,期限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视情况核定。违反本规 定者作违纪收入论处。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之间的服务(属非经营性服务)按经费预算规定办理,确实需要收费 的单位要申请立项和制定管理办法,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按批准的管理办法交计划财务处 采用内部转帐办法结帐,以补充部门的公用经费,一律禁止开票收费。 第十九条 学院公司之外的部门开展对外社会服务,按学院批准的对外服务项目和所订立 的有关协议(合同),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款。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上交部门的经费,必须上交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支出由部门负责 人审批纳入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支出手续。各类返纳学院的水电费、折旧费、房租费等, 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各种收入、坐支或私设小金库,收入必需全额上交学院 计划财务处,分别纳入学院财务综合预算,补充教育事业费。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返纳 费、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财政,不准设立“小钱柜”。对不纳入综合财务计划的行为,学院没收 其违法收益的部分,视其情节轻重对违纪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如有 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 支出管理的原则 1.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资金耗费和开支。学院所有部门必须严 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部门经费审核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把关。 6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严格执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领导及全院二级经费核算责任人必须按预算办事。原 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实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 则。独立核算单位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3.学院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 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按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请款项的规定 1.教育事业费用预算安排内的开支,由各单位(院、部、处、室、系、附中)财务负责人 “一支笔”审核,单位请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 在预算范围内办理付款事项;单项请款三千元以上,须经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 2.全院奖酬金发放:教学部门奖酬金分配方案,经本部门教职工会议通过后,报人事部门 备案后执行,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发放;学院行政部门奖酬金由人事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计划, 按学院规定的标准计算造册交计划财务处复核后,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发放。 3.无预算和计划外的开支,经落实经费来源后分轻重缓急,十万元以内需得到主管财务院 长批准,十万元以上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院财务部门才予以办理付款事项。 4.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按国家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采购招标计 划经上级批准后,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经费计划办理付款事项;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大型、贵 重、精密设备,金额在三万(含三万)元以上的要经可行性论证后采取竞投方式并经审计后报主 管财务院长审核批准,计划财务处根据计划办理付款事项。 5.教职工旅差费、调遣费,学院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级别、标准核定款额,办理预支手 续。 第二十四条 报销规定 1.批准的规定:部门预算安排内经费开支,实行程序审批责任制,即谁审批请款则由谁审 批支出报销。 2.审核的规定:各部门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注明用途,学院财 务部门要从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报销,凡属违反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制 度的开支,不予报销;凡属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报销凭证,不准报销;凡属不准确不完整的 报销凭证,予以退回,重新办理。 3.报销标准和范围的规定 (1)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报销,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开 支,—律自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2) 未列入预算计划和未经批准而擅自作主的开支,由当事部门责任人或经办人自负。 (3) 报销期限的规定:会计年度从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止,所有开支均须在年度内办理 支出手续,逾期自负。 第二十五条 614 往来款项的清理 资产设备管理 1.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 2.各种暂付款项要严格审批手续,所借款项扣减部门经费。 3.对于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财务部门要主动做好催款的清理结算工作,原则上前帐不清, 后帐不借,当年结清的办法。 4.对于借支差旅费,科研调研费,实习费的人员,应于返回学院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结清帐务,还清借款。 5.对于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必须在年终以前认真清理做到人欠收回,欠 人归还。 应当转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款项及时转入收支帐户,该上交的上交,该列支的列支, 不能长期挂帐或以领代报。 6.对于催报无效、长期不清的应收款项,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收回,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 准立即从工资中扣除。 对实在无法收回的“呆帐”,要查明原因,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处理。 7.准备调出学院的人员,要在清还借款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管理制度 1.基建工程的立项及概算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工程项目在竣工三个月 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厅审批,学院凭省财厅批复文件办理竣工决算。 3.施工队必须按月向基建部门和财务处报送工程进度表,由基建主管部门向主管院长报告 工程进度情况和应付工程款计划。 4.支付工程款时,必须附工程进度表,由施工监理部门及基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计划 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工程进度和学院的基建预算,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意见后送主管院长审 批;财务处分管基建的财务人员根据主管院长及处长的批示办理付款手续。 5.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增、减工程量而需调整工程预算时,由主管院长审批,并报 上级部门核准,审批结果交基建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执行。 6.计划财务处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达到工程预算总额的 90%时,应停止支付进度款, 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按有关规定结清竣工项目的工程款。 7.凡金额 5 千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须经学院审计科审 计后方可办理开工和结算手续。30 万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则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 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 1.开支范围:为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 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2.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 2%。 6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管理 见《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结余及其分配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除专项资金结余之外,其余的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 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以及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学院的内部管理制度(具 体见广州美术学院会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只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严格控制银行开户数,防止资金过于分散。 第三十八条 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 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见《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无形资产的管理。学院无形资产由校产后勤处办统一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 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的取得与转让均需依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在 学院计划财务处或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帐务事项,具体管理细则由校产后勤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制 定。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 1.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教职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学院 自有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向校外单位的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的投资。 2.对外投资项目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校产管理部门审议,经学院 616 资产设备管理 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立项。 3.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对外投资应按国家有关程序报批,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 案后方可立项。 5.无论以实物、无形资产或货币形式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须按法律程序办理有关公证, 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 6.对外投资项目与对方签订立项(协议)合同应交校产后勤处和计划财务处存档一份以便 监控。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负债管理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必须按时 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和结算应付及暂存款,各种代管款项要分别设帐管理,准确核算 其收支。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必须按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的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书,并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说明和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资产负债变动、 结余及其分配、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结合学院具体情况设定并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 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 学院各级财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 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二级核算部门必须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定期向计划财务处 报送财务报表及简单的财务说明。 第四十七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帐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 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 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 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二)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6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四)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 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附 则 我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的财 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独立核算部门结合本制度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 院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为广美字[2001]4 号文的修订稿,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办法 (2005 年 7 月 30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票据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广 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院行政事业范围(下同)内除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或省高教厅印制的《广东省普 通、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收款收据》外,凡发生对外事业性(非经营)收取款项业务,收款单 位应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税务机关印制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凡涉及征税收费项目,收款单位 应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条 根据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高教厅规定,我院使用的票据种类为两类:一类为 应税服务收入发票;另一类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1)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 据(手写本);(2)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打印本);(3)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 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条 票据的基本联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或交缴 款人联,收执方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为记帐联,为入帐原始凭证。 第五条 凡在票据上盖“广州美术学院财务专用章”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缴交学院财务。 第六条 我院教育收费(款)收据的使用范围是: (—) 学生学费及各类代收费; 618 资产设备管理 (二)校内各部门的经济往来业务; (三)教职工缴交学院及单位各类款项。 第七条 我院非经营性发票的使用范围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使用税务票据的依税务机 关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调整使用范围。 第八条 我院应税服务业发票的使用范围(校办企业除外)主要是学院应税的围墙铺面管理 费等应税服务收入,由财务处专人经管和负责开出。 第九条 我院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向税务机关或者省教育厅申请领购发票、收据,并由专人 经办领购票据事务和保管票据领购薄。 第十条 我院领用票据的方法如下: (—)凡申请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申请票据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核 准后方可领用。 (二)校内领用票据的方式(发票除外),即交旧领新或者验旧领新。 (三)所有领用票据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在财务办办理内部领用手续,财务办设票据领用薄; 领用薄内容包括领用票据单位、单位类型、核准领用票据种类及名称、准领数量、起止号码、 领用人、违章记录。 (四)对使用中的票据,应尽快将已使用完毕的票据到财务办交款及核销,如领用的票据使 用时间较长,应定期办理缴交票款手续。 (五)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第三联(进帐联)外,还需提供票据存根,财务审核人员在审核 无误后,在已使用票据存根联的最后一张背面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财务办票据管理人员凭审核人员的盖章办理票据核准手续。 (七) 领用票据必须按申请用途使用。票款要按规定及时缴交财务处入帐,不准挪用学院资 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 开具票据单位或部门,必须指专人开具,保管发票、设置票据登记薄并定期检查;应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用好、管好票据。 (九) 开具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 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或交缴款人联加盖财务部门的印章。 (十) 开具票据时,由于书写或其他原因“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 得撕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省主管 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一) 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 6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三) 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 涂改票据。 (五) 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六)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七) 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八) 开具票物不符票据。 (九) 开具作废票据。 (十)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 (十一)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十二)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薄。 (十四)其他末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末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应取得而未取得票据。 (二)取得不符台规定的票据。 (三)取得票据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姓名、金额。 (四)自行填开票据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标准票据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 丢失票据。 (二)损(撕)毁票据。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 (四)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五)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 (六)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我院主管部门、财务办处理,处理决 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停止其所在单位的票据开具使用权,收回所有票据。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管理办法》,将由税务或财政、教育厅等主管机关按规定另行处理。 本《办法》之修订稿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计划财务处。 620 第十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票据申领登记表 电脑编号: 申领单位 经办人☆ 申领单位☆ 申领日期☆ 申领事由☆ 申领单位 主管领导 意见☆ 申 领 票 据 成本费用 学费收据 (大) 票据种类(本) 申领☆ 总申领数量 (本)☆ 总核领数量 (本) 核领 专业收据(小) 申领☆ 票 据 起 止 号 核领 备注 申领☆ 核领 申领☆ 核领 No: No: No: No: No: 资金缴交 去 向 核销期限 (财务)核准: (财务)经办人: 说明:1、凡有☆号,请申领单位自行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申领单位,一份存财务部门。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6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7] 15 号 2007 年 5 月 17 日颁发) 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更好地为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促进我院的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学院各方面争取社会捐赠,努力将社会捐赠资金拓展成为我院筹措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 一。同时为了规范接受捐赠的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院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争取社会捐赠和赞助,以支持学院 的发展。同时也要通过共享信息、统一协调,以便于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有关捐赠项 目的争取工作。 二、为了保证法律上的有效性,争取社会捐赠和赞助应当由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确认资金的赠予性质。捐赠活动和协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能有损于学院的利益。 三、凡由学院或学院下属单位取得的捐赠或赞助款,应纳入学院帐户进行管理、核算。个 人不能借用学院或部门名义接受纯属私人利益性质的捐赠和赞助。 四、捐赠和赞助要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捐赠协议中载明所捐赠资金用 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购置设备、基本建设或专项活动的,必须纳入专门的科目或项目 进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捐赠人没有指定款项用途的捐赠款或赞助款,列入学院预算收入并 用作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运行。 五、捐赠或赞助的标的物是固定资产或物资的,必须记入固定资产和相应的资产帐目,纳 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六、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踊跃奉献,支持我院的艺术教育事业,学院可根据具体的捐赠事 项给予相应的馈谢,如冠名权、荣誉称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回赠艺术品、策划个人展览 等等方式,同时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 七、为了鼓励各方面争取捐赠和赞助的积极性,学院允许对于 5 万元以上的非专项捐赠, 按照 5%-10%提取筹资费,具体项目筹资费的比例由学院审批决定。筹资费用于筹资过程中的 有关支出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院级在职领导参与筹资活动的,不领取筹资费用);以实物捐赠 或专项捐赠的可以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其奖励方案参照非专项捐赠的比例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有些捐赠项目协议中要求资金配套的,学院按不高于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具体比例由学院审 批决定。 八、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受赠人的管理要求,收到的捐赠资金可以以留本基金的方式进行 管理。捐赠资金按照留本基金管理期间,本金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基金产生的利息或收益可 以使用发放,也可以转增基金。留本基金也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留本基金到期时或根据捐 赠人、受赠人意见终止时,可转作非留本基金,也可以全部使用或支出。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622 资产设备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广美字 [2011] 50 号 2011 年 5 月 30 日颁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运行程序,学校决定成立“广 州美术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为更好发挥其职能和作用,现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学校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 决策,实施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其他相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研究学校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并拟订具体文件,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讨 论决定。 2.组织拟定并审议学校重要财经管理和分配制度(经费资源分配政策、专项经费管理、科 研经费管理、各类收入分配管理、资产财务核算管理等),重大财经政策和管理制度报学校党政 联席会审议决定。 3.研究审议学校大额贷款、还贷、融资计划和重大对外投资、经济合同、资产处理、资金 调度、信用担保、基建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重大事项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4.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校级财务预算方案、收支计划、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基本建设 投资筹资计划等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决定。审议与各类预算相对 应的财务决算,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报告。 5.组织领导学校财务预算、专项预算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审议新增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审议已有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并指令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7.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对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 10 万元以上财 务预算内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给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其中:单笔经费调整在 20 万元及以上 者,须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决定。 8.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对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确因 特殊情况提出的 5 万元以上的预算外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落实经 费来源或出处。其中:单笔预算外申请经费在 10 万元及以上者,须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政联席 会审核决定。 9.对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6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处理。 10.研究决定学校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的措施,并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具 体实施。 11.负责批准对外披露或发布学校财经信息;负责组织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财经审 计或检查(资产、财务、收费及与财务有关的项目审计或检查等)。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对有争议的问题,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 12.负责处理其它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财经事项。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某些 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议题情况 和紧急程度,也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定 或决议,超过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必 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如实反映与会者所提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不设置单独的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议题收集、会议通知、 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其它日常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第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规则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有与此不符者,以本规 则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广美 [2013] 62 号 第一章 2013 年 7 月 19 日颁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 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公司、中心)以广州美术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货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科技协作、咨 624 资产设备管理 询、生产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 与劳动合同。 第三条 金额 1 万元及以上的上述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 第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签署 第五条 学校经济合同必须以“广州美术学院”名义签署,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 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的名 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学校设制“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其 它印章和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均不能用于签署对外经济合同。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 合同签署的权限 (一)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合同 1.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2.金额在 3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3.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签署,并到学院办 公室盖“广州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4.为便于实际操作,凡列入上述由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权限的 对外经济合同,校长不再单独授权,以本规定确定的权限执行。 (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合同。 凡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新增项目,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待项目批准立项并 落实资金计划后,才能对外洽谈经济合同。签署权限按上述第(一)项执行。 (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的项目合同。 如遇不可抗力紧急情况,进行抢修、抢救而必须立即签订的经济合同,可适当简化手续。 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定,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四) 对外合作办学办班和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报学校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再由校长签署。 第七条 学校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协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 管理处、资产设备处、承办部门等各负其责。 学院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 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 6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合同的管理,负责后勤服务设施出租、物业管理及 其他材料、易耗品采购合同的管理; 资产设备处:负责学校行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实验室设备维护合同的管理,以 及按职能经由学院招投标中心招标采购的其他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 审计处:是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 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九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两份,由学校财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十条 对外经济合同签署的报批程序。 (一)任何部门或单位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必须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招投标或竞争性谈 判等工作,任何个人都无权代表学校单独与外单位洽谈经济合同。 (二)项目承办部门拟定经济合同稿及请示,请示需列明项目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办理 情况、合同标的、金额、经费来源、谈判过程、参与人员及负责人等,经济合同稿以附件形式 附后,先报送学校办公室 (三)根据合同签署权限 1.金额 3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 (1)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办文意见,然后将请示送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审 计处负责对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经济性进行审查,明确签署意见;计划 财务处负责对合同项目的金额是否列入财务预算或是否具有可靠来源(如纵向、横向科研;院 系自筹资金)、合同总金额、付款计划和付款手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等进行审核,并明确签署意 见。 (2)对于重大事项的修改意见,若审计处、财务处认为有必要需再次确认的,项目承办部 门按审计处、财务处的意见修改后,还须送审计处、财务处对修改稿再次确认。若对合同稿有 严重分歧意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可将几方意见一并报送校领导审定。 (3)签署好审核意见的请示退回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提交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对采 购程序、合同内容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综合评价,明确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4)学院办公室将校领导明确签署意见的请示返回项目承办部门。项目承办部门按校领导 签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学院办公室对符合授权签署的合同文本予以盖章确认。 涉及对外办学协议和重大经济合同,签署前由学校办公室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决。 2.金额 3 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签订合同后,到学院办 公室办理盖章并登记确认。 626 资产设备管理 严禁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分拆整体项目。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和监督履行 第十条 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执行和报告 (一)资产设备管理处分别负责设备采购合同以及通过学院招投标中心办理的其他合同(含 政府采购合同)的编号、登记、备案,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询;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合同的管理,负责后勤服务设施出租、物业管理 及其他材料、易耗品采购合同的编号、登记、备案,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询; (三)财务处按规定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并严格按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和合同规定的付款内 容及经核准后的有关实际进度支付款项; (四)审计处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每自然年度末,由学院办公室会同资产设备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 汇总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向校长办公会和校长报告,并按学校有关校务公开的规定,报告有 关内容。有关资料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办单位及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 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 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 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四)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 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 同秘密。 第十六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部门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 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6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四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 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在合同审查中因故 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经济合同管理流程图 628 资产设备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流程 经济事项 是否落实资 金财务预算 否 报批落实资 金 是 落实 金额 3 万元以下的经 济合同 金额 3 万元及以上合 同 学校办公室办文 部门负责人签署 财务处审计处审核 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盖章确认 报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学校办公室盖章 监督执行 合同归档 6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资产设备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05] 44 号 2005 年 7 月 12 日颁发) 为了加强对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固定资产的运作行为,推 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管理到位”的资 产管理运作体系,将帐实相对的日常化工作转变为“动态适时”的资产管理监控体系,将资产 管理中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事中或事前控制。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 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校产后勤处为全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并负 责校办产业中属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校产后勤处分管全院的房屋、土地及教学、科研、 生活所需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设备处分管全院的教学、科研仪器和设备;图书馆分管全院的 图书、期刊;美术馆分管馆藏作品及文献资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财产总账管理由计财处负责,校产后勤处负责对分管部门的相应人员 进行业务指导,并解决其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与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计财处要按 季度检查计财处资产数据与校产后勤处资产管理软件中对应数据的一致性,若有差异要做出余 额调节表,并及时调账。 第四条 学院与各单位负责人签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审考核制度,校产后勤处、 设备处要对分管的固定资产制订考核办法,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在固定资产管理 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 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校产后勤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 处置的,校产后勤处可建议计财处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条 规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工作,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或变相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 630 资产设备管理 固定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 入的资本,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校产后勤处分管:01 类 房屋及构筑物 (包括:①房屋,②室外构筑物[包括土木工程、 电力电话线路、管路]); 02 类 土地及植物; 07 类 卫生医疗器械; 13 类 家具; 14 类 行政办公设备(包括:①安全消防设备[其中包括“保险柜”],②炊事设备,③清洁卫 生设备,③生活用具); 15 类 被服装具(包括:①被褥,②服装,③床上装具,④室内装具 [其中包括黑板、白板、灯具],⑤室外装具[其中包括活动房屋<如运动场的塑料屋>]); 16 类 牲畜。 2.图书馆分管:11 类 图书、图片、报刊合订本等。 3.美术馆分管:10 类 文物及陈列品 4.设备处分管:03 类 仪器仪表; 27 工艺美术机械}; 机械,○ 25 服装加工 19 纺织机械, ○ 04 类 机电设备(包括:○ 05 类 电子设备; 06 类 印刷机械; 08 类 文体设备; 09 类 标本模型; 12 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八条 凡属于学院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1.全校所有土地、房屋及室外建筑物。 2.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3.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4.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不低于 200 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 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大批同类资产是指:家具类、电器类、图书类(含电 子音像出版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别按以下情况计价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 帐。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 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帐。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记帐,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 证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8.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 再进行调整。 6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条 符合条件增添的固定资产,其购置必须按照《关于我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的 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入帐。 第十一条 各会计核算部门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定期与计财处、校产后勤处进行帐 目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数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置(或捐赠的),都必须按规定填制 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帐。财务部门根据校产后勤处签章的 固定资产入库单及购物发票给予报帐(书刊、资料每半年入库一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出租及注销 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租、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 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我院凡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须向校产后勤处申请,由校产后勤处、计财 处、设备处、审计科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2.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处置收益的资产 处置行为。我院少数闲置的或不需要的资产,由校产后勤处、计财处、设备处、审计科以及资 产管理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并到校产后勤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参与 市场出售,出售所得价款全部上交学院计财处。 3.出租。指我院利用闲置的或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 序,又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出租使用权,并收取租金的一种资 产处置。资产出租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房屋、土地、池塘等。固定资产出租需报校产后勤处 审批,租金收入全部上交学院计财处,然后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 4.报废。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使用又无修复价值的,或因严重影响环保 安全、能耗高的设备;不能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或经学院批准需要折迁的建筑物,必须进行产 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各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需到校产后勤处办理报批手续,需报废的固定 资产未经批准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由校产后勤处、计财 处、设备处、审计科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变价收入统一由校产后勤处上 交学院计财处,然后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 5.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固 定资产发生报损行为,要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报校产后勤处审批,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按《广州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 工作。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接受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各单 位应创造条件尽可能用计算机进行帐目管理,妥善地把学院资产管好用好。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为了准确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及其运 作情况,计财处、校产后勤处必要时可以对设立会计核算的部门或单位涉及固定资产的帐务进 632 资产设备管理 行核查。 第十七条 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产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有权 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建议停拨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由学院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1.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变相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的。 3.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不按时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较大流失的。 5.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自动失效。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5] 4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7 月 12 日颁发) 总 则 为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益,充分发挥办公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做好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由学院及 各部门管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 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 作。 第三条 凡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及其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部门主管,各部门做好验收、 保管、保养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仪器设备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款项包括: (1)学院每年教育事业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购置行政办公仪器设备; (2)上级拨给的行政办公仪器设备专款; 63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各部门自筹经费用于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购置款; (4)原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和变价收入。 第二章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行政办公仪器设备采购,由各行政部门按《广州美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 实施办法》提出申请,落实经费来源,校产后勤处负责统计和上报广东省教育管理采购办公室。 第六条 行政办公仪器的设备添置计划每季度二次,各部门根据使用需求以及当年经费等 情况,由各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商定,制定并编写好计划,一式二份。 第七条 编写采购计划,须将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要求填写清楚。 如按计划购置的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因不适用而闲置者,应追究原因。 第三章 第八条 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要力争做到优质低 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 及时提出索赔,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仪器设备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购进的 办公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建立帐卡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专职人员对所 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专职保管人员同意不得办理领用手续,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条 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帐目登记报表制度,帐目要设立分户明细帐、 分类明细帐等。帐目核查每年要全面进行一次,要做到帐物相符。核查情况要集中汇报,报表 要按常规或上级通知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外借外租,须办理借用手续,凡百元以上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千元以上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校内各行政办公部门之间的仪器设备的借调,由校产后勤处、调出部门、调入 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仪器设备使用期满且确已无法使用或维修金额超过设备本身价值者, 视具体情况,进行报废处理。申请报废,必须由所属部门组织人员作出技术鉴定,填写报废报 告单送交校产后勤处,经校产后勤处、设备处、计财处、纪监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设备 报废小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损耗报废审批权限: 易耗品和材料的损耗由部门使用人填写损耗单交给保管员,主管领导检查损耗情况签出处 理意见。低值品由部门使用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产后勤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固定资产由所属行政办公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校产后勤处并经学院设备报废小组审 634 资产设备管理 核后,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凡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到校产后勤处办理销帐手续。报废的物资应集中交校 产后勤处保管,由校产后勤处统一操作,变卖、折旧或作为废品利用处理,纪监审部门对其过 程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拆散、改装仪器设备,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丢 失仪器者需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赔偿办法按《广州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物资管理人员、保管人员、使用部门人员一旦发现办公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校产后勤处、保卫处,由两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调动,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人员、保管人员、部门使用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有关规定若有与此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校产后勤处。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设备维修报废流程 63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设备维修报废流程 1.正常使用 2.申报维修 3.所属单位领导 批准 4.设备维修 5.继续使用 需报废 6.学院组织的专 业技术人员鉴定 7.所属单位领导 批准 8.主管院长批准 报废 9.校产后勤处 备案 10.报废物品由计 财处登记并报废 报废流程说明: 1.原则上每年年末按计财处规定及设备现状作出维修计划预算。 2.及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如发现损坏,及时报相关部门申请维修。 3.修复后继续使用,如该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已大于原设备价值,则报校产后勤处并 经学院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提出报废。 4.原值 1 千元以下设备,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即可报废,原值 1 千元以上须经院领导批 准方可进行报废。 5.报废设备资料交校产后勤处备案。 6.报废物品到校产后勤处及财务部门进行销帐,同时将报废物品交校产后勤处,由校产后 勤处统一处理,报废物品处理后的折价款项由校产后勤处统一交计财处入帐。 636 资产设备管理 广州美术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05] 42 号 2005 年 7 月 12 日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 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 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开展竞争。任何部门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凡符合广东省招标、采购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外,其 余达到下列标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院内公开招标、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 10 万元)。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或特殊工程,可采用由校产后勤处预审并经审计科 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按增减工程量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最终结算以审 计后的工程价下浮 3~5%为准. 第二章 第六条 招标程序 学院成立由监察处、校产后勤处、计财处、设备处、审计科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 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 学院招标投标项目主要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为主,适当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 预算(估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发布,需提前 7 日在 校园网公示。 第八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 4 家。招标前期信息发布、文件制作分别由校 产后勤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采用事先编制标底,参照标底评标的方法,标底的确定由审计部 门负责制作。也可采用合理底价的评标方法,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 推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 63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条 招标结束应由校产后勤处与中标单位分别代表甲乙方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职责、 付款方式、材料品牌等,并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投标、开标及评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参加投标的人员必须出具法人委 托书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向招标 投标工作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报名后,由校产后勤处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不参加者,作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无记名投票确定中标人。如一次推荐中无投标人过半数票,则选 2 家票 数多的再进行一轮投票,以多数票者为中标。 第十八条 每次开标及评标情况应记录备案。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尽心尽责、清正廉洁做好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如 有违规违纪,投标人可向校方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广州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5] 4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5 年 7 月 12 日颁发) 赔偿界限 因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638 资产设备管理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确因工作需要,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致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损坏。 2、由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第三条 赔偿处理办法 单价 500 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部门领导处理 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 20%~100%的赔款。对低值仪器设备中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的物品,属非正常损毁或丢失 的,要按原价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四条 单价 500 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及仪 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 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或修理费的 20%-100%的赔 款。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案,并通知学院有关部门(保卫处、校产后勤处、设备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 报主管院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校产后勤处备案。 第六条 属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设备部件,其赔偿额度应按设备部件的新旧程度合理折算。 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第七条 借到家中使用的微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及外置设备 等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 50%∼ 100%的赔款。 第八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 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合理 计算损失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 赔偿。 第三章 第十条 赔偿手续的办理 赔偿工作要在学院职能部门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 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报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校产后勤处、设备处、计财处负责核实,按规定签署赔 63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偿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计财处凭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 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关规定若与此相抵触,以此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校产后勤处。 广州美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广美字 [2005] 61 号 2005 年 7 月 15 日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 18、19、20 号令以及《广东省政府采购信 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的实施办法: 一、我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集中采 购。 二、各部门在年终做下年经费预算计划时,同时要做好年度采购计划,必须按要求将本部 门下一年各类设备、消耗用品的采购预算及各类装修、修缮工程预算列入本部门预算之中。全 院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由学院计财处汇总编制。 三、各部门在省、院批复的预算内,做好季度采购计划。在三月八日、六月八日、九月八 日、十二月八日前将本季度采购项目报学院相关部门。各部门必须做好采购项目规划,落实经 费来源。季度采购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时,须按原报批 程序执行。原则上全年内同一种物品采购不得超过两次。 四、各部门行政办公设备采购报学院办公室审核,教学设备采购报设备处审核,各类工程 报校产后勤处审核。由校产后勤处汇总编制学院季度采购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于三 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省教育装备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采购(招标)计划经上级批准后,由校产后勤处通知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有关采购手 续。 六、政府采购是我国的一项国策、一项法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并指定专人负责。 七、采购物品相关资料,可登录省政府采购网站(www.gdgpo.gov.cn)查询有关省直单位 640 资产设备管理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物品和品牌名称,每一品牌物品的协议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优惠率等情况。 八、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广美字[2003]10 号文《关于我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 的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5] 75 号 2005 年 7 月 20 日颁发)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根据省政府、省高教厅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 理规定。 2.实验室(工作室)是学校必不可少的教学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础条件之一。它是反映 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重视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3.实验室(工作室)教学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为教 学工作服务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 4.实验室(工作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根据教学任务和专业发 展的需要,努力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确定实验室(工作室)的发展方向、规模、 任务;要不断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充分发挥 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提高投资效益和设备利用率。 5.加强实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人员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实验室(工作 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认真 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6.实验室(工作室)要实行科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本任务 1.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准备实验条件,配合各院系或教 研室制订教学实验计划,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4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对学生认真辅导和严格要求,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 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学风。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 3.实验室(工作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以满足 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4.实验室(工作室)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实验技术情报资料,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 验技术情报资料交流活动。 三、体制与机构 1.学校实验室(工作室)实行两种管理体制:⑴学校层面管理的共享实验室;⑵院系层面 管理的专业实验室。 2.学校由一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室)工作,各院系要有领导班子成员主管实验室 (工作室)工作。 3.学校管理的共享实验室由设备处实施管理,各院系也必须成立实验室(工作室)管理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工作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工作室)的管理、保障和 协调,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工作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应承担的各项教 学任务。 4.学校聘请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主持实验室(工作室) 的业务工作,同时聘请一定数量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担 任实验室(工作室)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实验课程的技术指导。 5.新建专业实验室(工作室)应根据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条件来考虑,一 般先由各院系提出申请,经设备处、校产后勤处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提出意见,由 学校批准,方可建立。实验室(工作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按相同的批准程序进行。 6.实验室(工作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 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 管理办法和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和实施。 7.实验室(工作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 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 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四、管理制度与人员职责 1.实验室(工作室)应制订立以下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及考 核制度;实验室(工作室)学生守则;设备及器材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维 护办法。 642 资产设备管理 2.实验室(工作室)要实行科学管理,注意实验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实验室设备 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处定期组织全校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应进行 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4.实验室(工作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认真搞好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 各项任务。 5.实验室(工作室)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实验室(工作室)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持清洁卫生和工作秩序,防止疾病 传播。 7.实验室(工作室)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安全及环保 1.实验室大型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建设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的规定并通过有 关验收程序。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持相关的操作资格证上岗。 2.实验室(工作室)必须配备劳动护具,任何参与带有伤害性和危险性操作的教师、学生 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劳动护具。违反者视做严重违规处理。 3.实验室应备有防火防盗设施,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允许导致失火、被盗的隐患存在。 须连续、长时间工作的场所或时段,必须有人员值守的安排。 4.实验室必须配置完善的通风除尘和照明设施,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5.实验室的建设要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令,废气、废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 保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6.实验室工作人员如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 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六、附则 1.本规定附件有: ⑴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工作人员管理规定(附件一); ⑵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负责人岗位职责(附件二); ⑶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附件三); ⑷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管理日志(附件四); ⑸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安全防盗工作规定(附件五); ⑹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室)学生守则(附件六); ⑺ 广州美术学院计算机教室管理规定(附件七);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64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广美字 [2005] 76 号 2005 年 7 月 20 日颁发) 一、总则 1.为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效能,提高仪 器设备的使用率,做好实验室(工作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学校和院 系级管理。由设备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分管教学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 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3.凡教学仪器设备及耗材,低值易耗品由学院管理的共享实验室(工作室)和由院系管理 的实验室(工作室)实施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做好验收、使用、保管、保养维修和各项管理工 作,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整可用状态。 4.仪器设备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款项包括: (1) 学校每年教育事业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 (2) 上级拨给的教学仪器设备专款; (3) 各系及分院自筹经费用于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款; (4) 原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和变价收入。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 1.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参照《广州美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2.教学仪器的设备添置计划每年制定一次,学校及各院系根据教学要求以及当年经费安排 情况,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教师和实验室(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研讨和论证,制定好年度 计划,经设备处审核,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 3.批准计划的变更,单位或成批次购置设备价格出现变更,超额千元以上者须经设备处主 管领导同意,超额在万元以上者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制定年度教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时,须将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填写清楚。如按 计划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适用,应追究原因。 5.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最优的性价比,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 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6.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然后到学校设备处报帐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建立帐卡,领取《固定资产报增单》后方能到财务部门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644 资产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按《广州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一) 一般管理规定 1.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专职人员对所有仪器设备负责全部 责任,任何人未经保管人员同意并办理领用手续,不得自行使用。 2.实验室(工作室)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要充分发挥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的效益和效能, 尽一切可能减少设备闲置。明确开发利用,发挥效益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3.对于初次使用实验室(工作室)设备的人员,管理人员应提前向其说明设备使用注意事 项和操作规程并进行使用培训,如使用者因违反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其赔偿或 处罚按照《广州美术学院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相关条例执行。 4.实验室(工作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实验技术指导,要求学生单独操作的仪器设 备应教会学生使用,操作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其使用仪器设备。 5.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帐目登记报表制度,帐目要设立分户明细帐、分类明细 帐等。帐目核查每年要普遍进行一次,要做到帐物相符。报表要按常规或上级的报送要求,及 时准确地填报。 6.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实验室(工作室)管理人员在实验课程开始前 应对仪器全面检查,使用后立即进行擦洗、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7.实验室(工作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应做到 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8.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 更换磨损或失效的零件、电子设备的软件检测以及查、杀病毒等,各实验室(工作室)应根据 各自不同的设备类型,制定相关的保养维护细则。 9.任何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认真查找原因,属于人为事故,特别是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 事故,按照《广州美术学院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相关条例执行。所有仪器设备, 故障发生后均应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设备处审批,落实维修费用后再送修。仪器 设备的维修必须认真作维修记录、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 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 10.仪器设备做到每年清点一次,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要上报设备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以 便做好调剂工作,让教学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作用。 11.校内各教学单位之间的教学仪器设备的借调,由设备处与有关部门商定。 12.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期满且确已无法使用或维修金额超过设备本身价值,视具体情况, 则须报废处理。申请报废,参照本规定第五部分《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64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3.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拆散、改装仪器设备,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坏、丢失仪器者 需进行赔偿,按照《广州美术学院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相关条例执行。 14.实验室(工作室)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相关教学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 大型、贵重仪器和设备管理规定 1.凡我院各单位使用的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与所属关系如 何,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单价不足五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仍按本条例进行 管理: (1) 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整机价格超过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2) 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2.贵重仪器的购置与管理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我院教学、科研及实验室(工作室) 的实际需要或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提倡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和高档 低用。以使贵重仪器设备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首先应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要提交有技术负责人签字 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设备处与校产后勤处、计财处等有关单位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实验 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写出论证报告,并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大型贵重仪器 设备办法采购参照《广州美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4.论证报告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依据,同时也是今后设备管理考核的依据,使用单 位必须按实情认真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论证报告应包括:购置理由(紧迫性、工作量等)、仪器设备的档次、规格、性能技术指标、 配置合理性等方面内容,还要购后运行条件,诸如各类人员配备(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 操作、维护管理人员)、各种辅助设施条件、配套仪器设备、消耗品和零配件及经费来源(包括 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等问题的具体安排。 5.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管理人员不落实、场地无保证的,不予列入购置计划。未经论 证和有关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购置,否则设备处将不予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计财处不予 报帐。 6.订货人员要严格按论证要求进行采购、订货,不得随意改变档次和配套水平。订购合同 签订后,使用单位应按论证报告内容,落实各项接货验收的准备工作。 在设备到货前,有关人员必须精心研究所订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对 其操作规程和各项技术指标的测试检验方法要做到心中有数,以避免到货后匆忙行事的被动局 面。 7.验收工作是保证仪器正常使用和运动的关键,也是对进口设备把好索赔关的重要环节。 大型仪器到货后,要由设备处组织一个由设备处、校产后勤处、计财处、审计、纪检、技术人 646 资产设备管理 员和使用人员等人参加的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还应按有关规定报商检局检 验。 验收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1) 开箱检查:查看包装有无破损、干湿水渍、重新修补等问题,再按订货合同、发票、 装箱单、货物运输通知单等有关单据,必要时可现场拍照、保留资料以利索赔工作。 (2) 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进行。调试后要写出报告,所列数据应准确可靠;发现性能技术指标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 出索赔。若因我方原因而延误验收索赔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仪器设备自到货之日起,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 “仪器设备登记卡”。将论证报告、订货 合同、说明书、技术资料、装箱单、验收记录及验收总结等资料,归为技术档案交学院设备处。 没有建立技术档案的,设备处将不予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计财处不予报帐。 9.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实验室(工作室)实施管理。各使用单位要对每台仪器设备, 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 10.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使用日志》。在保修期内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负荷运行,以便发现仪器潜在的故障及隐患,及时与生产厂家联 系。 11.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工作室),要将使用运行、校验维修、损坏换件以 及报损、报废等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随时汇总给设备处以形成完整的技术档案, 并以此作为对该大型仪器的考核依据。 12.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以及无法修复等原 因而失去使用价值的,均可申请报废。参照本规定第五部分《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执行报 损、报废手续。 13.根据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需要,经学院分管副院长及设备处组织相关研讨论证后, 可以对设备进行调入与调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效益为教学科研服务。调入仪器设备 时,须经过认真调研,了解所调仪器设备的历史和现状以及有关性能参数和效能,做到不盲目 调入。原有仪器设备确属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或技术性能下降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 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调出,同时办理调出手续。凡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一年内,使用单位仍 不能投入使用的,学校设备处有权对设备调出,重新分配至校内其他急需的实验室(工作室)。 14.在仪器设备运行期间,因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各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分析 原因,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广州美术学院仪器损坏丢失赔 偿办法(试行)》的相关条例执行。 (三) 低值耐用品及耗材使用管理规定 1.单价低于 800 元的仪器设备与耐用品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保管员或实验室 教辅人员负责管理。 64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2.低值耐用品要做到账物卡相匹配。设备处定期与实验室管理员核对。新购买低值耐用品 应及时入账。 3.低值用品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 4.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 5.各实验室日常运行所需的文具、清洁用品、设备日常保养维护所需的消耗品,应在每学 期开始编制计划报设备处审批,然后按相关的程序采购。 6.学生进入实验室上课时,场地、实验设备、水、电资源由学校提供。实验过程中产生的 消耗由学校负责。 7.实验课程所需要的制作材料由学生自行准备,部分不易采购的材料可由实验室工作人员 协助采购。 8、实验室课程所需的制作耗材,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向设备处申请实验耗材 周转金提前采购,并在课程开始后将收取回来的耗材资金返还给设备处。 四、设备借出与归还 1.实验课程需要或其它教学、行政单位、外校需借用、租用实验室(工作室)教学用设备, 须办理借用或租用手续填写《实验室(工作室)设备借(租)用表》,单件价值千元(购买价, 下同)以下经实验室主持教师批准;千元以上须经设备处主管领导批准;万元以上要经有关校 领导批准。借用单件价值 300 元以上的设备须缴付押金,设备交还时如无破损,押金足额退还; 如有破损,则在押金中扣除赔偿金。押金及租金标准另行制定。 2.设备借出时,实验室(工作室)管理人员应会同借用人做好对设备外观及使用性能检测, 并以此作为归还设备时的对照参数,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赔偿。 3.设备借用人应爱护设备,严格按程序操作归还设备时应做好清洁工作。 4.贵重器材在借出时,实验室(工作室)管理人员有责任向借用人详细说明设备的使用规 程和要求,借(租)用人应严格按章操作,借(租)用人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贵重器材损坏, 按《广州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试行)》追究赔偿责任,因为管理人员疏忽没有做好 借(租)用前交代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 5.借(租)用设备必须按时归还,逾时归还而没有合理解释的要进行处罚(包括短期取消 借(租)用资格,相对长期取消借(租)用资格,永久取消借(租)用资格等),逾期不还则追 究经济赔偿责任。 五、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 1.设备、器材报废的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1) 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和行政使用价值。 (2) 物资严重损坏,完全丧失修复可能。 648 资产设备管理 (3) 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4) 产品已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再用。 (5) 各方面消耗太大,其费用消耗已超过购置新设备标准。 (6) 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因老化而失去使用价值的电子元器件或其它配件。 2.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 (1) 由设备所在的单位填写报废物资技术鉴定表。 (2) 经设备处汇总后,经由设备处、校产处、计财处、审计科共同派员以及技术管理人员 参加的鉴定小组对所需报废物资逐项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3) 需报废设备单件价格在 2000 元以下的,经鉴定小组认可并在设备处和校产处备案后, 即可执行报废手续;单件价格在 2000 元以上的设备,还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才能执行。单件价 格在五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须报省教育厅基财处审批。 (4) 库存物资的报废可结合每年年终的盘点进行,电子元器件、电脑配件定期清理。 3.帐务与报废物资处理。 (1) 报废物资必须由物资管理员持卡到学院设备处或校产后勤处主管业务部门逐项注销帐 面,销没卡片。未获批准报废物资应检修后继续使用。 (2) 获得报废的物资不得自行处理残体,不准自拆零件,统一由校产后勤处回收。若所在 单位需要留用,需经业务部门批准,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报废物资的变价收入由校产后勤处统一上交学院计财处,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 六、计算机软件购买、使用和保管 1.加强计算机软件管理,杜绝重复购置、闲置,提高软件使用效率,保证软件使用的安全 性、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3.各单位购买或升级软件需要经专家组论证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单价超过 800 元的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4.所购买软件的说明文档应妥善保管,以便在维护和使用时参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 自修改,以确保应用软件的合法性、正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5.各单位对已正常运行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窃、防病毒、防黑客破坏 等工作,以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重要的文档和源盘必须备份存档,同时要加强同软件制造商 的联系,及时对软件进行升级。 6.对于在网络上运行和单机上运行有保密登记要求的应用软件,应严格按照密级限制使用, 严禁任何人越级使用。 7.软件一经购买学院享有其所有权,软件经设备处登记后,软件的源盘(含光盘、磁盘和 磁带)由设备处指定专人保管,如需使用源盘,必须履行相关的借用手续,用完立即归还。对 64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于有版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提供,否则,一切后果由提供者自负。 8.禁止随意使用来历不明的各种软件,以防病毒感染破坏计算机系统,从外获得的软件, 在装机前必须消毒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9.软件的报废: (1) 软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可作报废处理: A)使用年限过长,其功能已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要。 B)使用单位计算机操作系统平台变更,软件无法在新平台上运行,而其它单位也不需要使 用该软件。 C)软件的生产单位不能继续提供该软件的升级,或升级所需费用已接近或超过目前市场上 同类软件的价格。 D) 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或突发事件,令已安装的软件及源盘均遭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 (2) 软件的报废程序按《广州美术学院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执行。 (3) 报废后的软件源盘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并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 (广美字 [2006] 3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06 年 10 月 10 日颁发)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 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和质量,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廉 洁,预防腐败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我院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采购工作,按照学院制定的《广 州美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实施办法》(广美字[2005]61 号)执行,同时,应切实加 强对采购过程的审核、监督。 第三条 650 凡属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广州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组织的 资产设备管理 招标项目,在以书面形式报以上两个采购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抽取专家须由我院监察处派专人 前往;代表我院参与评标专家组的人员由设备处、校产后勤处或采购使用部门委派,并与监察 人员一同参与评标。 第四条 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必须严 格依照本办法进行采购。 第五条 采购使用部门应提前自行做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计划,经校产后勤处、设备处 等采购工作职能部门审核论证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再执行本办法实施采购。 第二章 第六条 建立健全资产采购监督协调工作机构 组建我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并健全和完善其工作规范。由校产后勤处、 设备处、学院办公室、监察处、计财处、审计科等六个相关职能部门及采购使用部门抽调业务 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我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该小 组作为学院内部常设机构,按照法律、政策和招标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维 修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采购工作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发挥审核、监 督、参谋、协调作用。 第七条 遇到技术要求高、质量监控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应适当考虑聘请校内其他部门或 校外的专家加入采购小组,以充实和加强采购管理力量。 第八条 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能 1、审核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需求清单、招标(谈判)文件; 2、审核采购合同条款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本单位采购过程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4、协调、监督本单位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 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明确自行采购范围 凡是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必须 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自行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自行采购的范围 1、院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2、院内大中型房屋维修、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绿化等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 拆旧房); 3、院内医药用品、中成药采购; 4、消防器材、设备; 5、图书采购、教材采购; 65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6、教材出版印刷、学报发行、刊物出版印刷; 7、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购买和编写); 8、各类教学设备器材、体育用品; 9、各类行政办公设备; 10、学生生活、学习用品批量采购; 11、各类基建用工程设备、材料; 12、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 13、各类大型或专用行政、教学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14、学院各类营业性出租项目,包括:饭堂、书店、文具店、理发店、洗衣店、小商品店 等各类对外出租商业网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规范自行采购方式和程序 学院需自行采购的货物、设备、工程、服务,在按规定报经广东省教育装备中 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我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竞争性谈 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三种方式具体确定采购方式。对于技术要求高、质量监控难度大且资 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协调采购工作部门、财务部门、纪监审部门、资产使 用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成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谈判小组成员应了解掌握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委托采购 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谈判小组应由学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选派代 表共同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 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规格、性能、价格、 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 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3、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公布谈判文件,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根据供应商的响 应情况以及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审核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规 定有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4、开展谈判 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评审原则和纪律;谈判小组集中与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 652 资产设备管理 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 但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做出有关承诺;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谈判 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成 交候选人名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 的未成交供应商;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资产采购招投标小 组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 采购工作部门与供应商应当依法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 购。 1、成立谈判小组 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2、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评审原则和纪律;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 具谈判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3、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小组的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 成交通知书;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发 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询价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2、制定询价文件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价格构成、售后服 务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3、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公布询价文件,邀请供应商参与询价;询价小组根据供 应商的响应情况以及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审核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文件 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65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4、询价 主持人宣布评审原则和纪律;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 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单独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 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工作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 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和采购工作机构不得将应当以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这三 种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学院制定的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关于以上三种采购方式的谈判文件编写与审核 1、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维修、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 绿化等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拆旧房),各类基建用工程设备、材料,行政办公设备等,由校 产后勤处组织专人编写谈判文件。 2、各类教学设备器材、体育用品、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组织专人编 写谈判文件。 3、医药用品、图书、教材等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专人编写谈判文件。 4、编写好的谈判文件(标书)送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复核并会签(主要由计财处和审 计科负责),之后再执行学院制定的自行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统一由监察处专人 收集保管,再集中交谈判或询价小组开标。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在采购实施前一个月交由资产采购 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实行信息公告制度 1、凡是由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广州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 采购工作部门应及时将相关采购信息、内容在校园网上进行转登公示,实行招标双公示制。 2、院内自行组织采购的货物、设备、工程、服务、材料等,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谈 判文件(招标文件)需提前 7 日在校园网公示。 3、邀请谈判(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少于 4 家,低于 3 家为废标。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的监督 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及服务项目合同必须先经学院校产后勤处、设 备处、计财处、审计科会签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定,还需将合同副本送计财处、审 654 资产设备管理 计科存档。 第二十一条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需留 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采购工作部门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部门或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特殊情况需 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应将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书面送学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 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需追加与原合同标书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它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以及采购工作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负责监督整个采购过程中遵循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对各个采购 环节提出建议或质疑,监督、协助相关部门不断完善采购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采购工作部门的经济岗位责任制 不论是上级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还是学院自行组织采购的设备、货物 及工程、服务,采购工作部门和使用部门有义务对即将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审 核,并承担相应岗位的经济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若因采购工作相关部门和个人未能认真履行经济监督责任,造成学院严重经 济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经济责任的界定依 照广美字[2005]8 号文《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采购项目的质量监控和验收工作 设备处或校产后勤处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 会同学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设备、工程、服务进行严格的质量监 控和验收把关。 第三十条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聘请监理公 司参加监控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部门需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加强档案管理 对学院组织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职能部门应将采购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五年,或按学院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采购活动过程记录、采购预算、招标(谈判)文件 65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和需求单、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定标准、评估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和投诉处 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我院的采购竞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美术学院昌岗路、大学城两校区所有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 维修工程与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美术学院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怀升 副组长:佃 谨 成 员: 1.学院办公室(1 人) 2.校产后勤处(工程或设备采购各 1 人) 3.设备处(1 人) 4.计财处(1 人) 5.监察处(1 人) 6.审计科(1 人) 7.使用部门(1 人) 资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联系电话:39362019(陈胤雄)。 广东省政府协议采购项目清单 656 台式计算机 笔记本计算机 服务器 投影机 复印纸 电子邮件软件 操作系统 中间件软件 路由器 电视机 速印机 复印机耗材 加密设备 安全软件 办公软件 防火墙软件 交换机 显示终端设备 打印机 打印机耗材 电脑打印纸 磁盘阵列 移动存储盘 系统管理软件 不间断电源 空调器 碎纸机 速印机耗材 复印机 磁带库 数据库 传真机 硬件防火墙 电冰箱 扫描仪 公务用车协议维修 资产设备管理 采 购 流 程 图 校产后勤处(基建、 维修)审核论证 使用部门制定预算 计划 学院办(行政办公 设备)审核论证 设备处(教学设备) 审核论证 学院领导审批 校产、设备等采购 工作部门编写采购 需求单或谈判文件 资产采购招投标工 作小组审核会签 校产、设备等职能 部门上报上级采购 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 学院资产采购招投 标工作小组审核修 改上级采购管理部 门反馈的招标文件 公布谈判文件 评定中标公司 评定中标公司 货物验收付款 签订合同 学院资产采购招投 标工作小组协调自 行采购 学院领导审批 采购工作部门、招 投标小组审核合同 条款 65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广美 [2013] 68 号 2013 年 9 月 18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 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 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 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 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 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 才。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 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 向校内和社会开放。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 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以学校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 658 资产设备管理 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和科学管理、开放共 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资产设备处承办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 的规章制度; 2.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3.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4.设备资产的管理; 5.大型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与管理; 6.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维修。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根据学院(系)实验 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长(系主任) 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原则上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系)任命,报资产设备处审核备案; 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四章 实验室分类和建立原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基础实 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 重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综合实 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 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原则上 1 名(含) 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按照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资产设备处审核, 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学校设立的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 65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 资产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 要求详细说明是否具备条件,资产设备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管理 部门共同审定,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建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 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 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资产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 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资 产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 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统一由资产设备处管理。负责组织专家对学院范围内各单位申 报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论证;负责汇总并编制相应的年度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经学校实验 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实验室开放等运行经费由资产设备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必须经学校批准,建立有关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未 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开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等 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 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 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职 责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660 资产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3.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5.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 7.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 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4.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 改进工作;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八章 安全、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等,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 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 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 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 健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66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广美 [2013] 7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2013 年 9 月 18 日颁发) 总 则 为健全我校实验室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 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 责研究、指导全校实验室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工作职责 研究国内外高校实验室工作发展趋势和我校实验室工作发展现状,总结交流实验 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工作职责包括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 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实验室绩效管理、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 1.负责审议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学校实验室、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 检查与推荐。 3.负责审议学校及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 第五条 负责审议涉及全校性的实验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各学院、有关部门制 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六条 负责审议实验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对各学院、有关部门的实验队伍建设进行指 导。 第七条 负责审议各学院、有关部门的实验室工作绩效,负责实验室评优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审议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并对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第九条 组织形式 委员会一般由以下成员组成:(1)校领导;(2)相关部门负责人;(3)专家代 表。 第十条 室工作经验。 662 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验 资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 11-15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1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 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资产设备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创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人以及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或者中心主任提名的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讨论决定, 学校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 单位可提出增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校同意,增补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工作方式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通过研究、讨论与表决 等方式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委员主 持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对于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是讨论决定与委员本人或亲属有关事宜的,该委 员应自觉回避。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场地(设计综合大楼)管理暂行办法 (广美 [2013] 90 号 第一章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广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属下的设计综合大楼(以下简称“大 楼”),规范和加强大楼的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整合教育、科研和产业资源,加快广州国家 广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进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 文号)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楼是园区项目首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引进相 66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关的单位进驻,为整个广告行业及文化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也是学校通过平台与企业和社 会进行合作、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产出重大设计成果、聚集和培养优秀设计人才、开展学术 交流等的重要基地;是展示学校政产学研用综合实力的窗口、实施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创新人 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大楼运行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科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园区场地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学校关于大楼具体使 用的相关决议,包括引进入园企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好进驻企业、入园企业与学 校签订合同的管理履行等。 第三章 进驻程序 第五条 大楼基本规划:分为教学科研场地和园区建设用场地。具体:一、二楼为园区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用地、三、四、九至十二层为园区进驻企业用地,五至八层为研究生导师工作室 教学科研用地。 教学科研场地分配由研究生处和导师所属院系共同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审批,不属于园区 场地管理范围。 第六条 入园企业进驻程序 1.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建设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入园条件或标准、程序,按规定引进 入园企业。 2.入园企业须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正式进驻;协议应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使用年限、场地面积、租金或管理费标准、日常管理及违约责任等基本事项。 第四章 第七条 整体运行管理 学校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按使用场地的建筑面积(包括合理 的分摊使用面积)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收费用于大楼的设备维护、日常管理以及补充教学 科研事业等。 第八条 学校对进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大楼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进驻企业的考核评估结 果,每五年调整一次(合同另有约定低于五年的除外)。 第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服从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与协议无关的活动,按协 议约定用途使用场地,不得挪作其它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第十条 入园企业不得利用建筑物外立面作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核算运营过程中的水、电等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 及时向学校缴纳。 664 资产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须以不破坏建筑结构和影响主体设备安全为原 则,装修、改造方案必须书面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 施。装修后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租户自主承担。 第十三条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1.大楼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进驻单位需向学校缴纳一定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 理费用仅限于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安保等,不包括运营场地内的区域。 2.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确定,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专门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标准为 基础,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大楼日常使用须严格执行各类安全规范,因入园企业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经济损 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对学校资产、设备设施造成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否则园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者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场地,并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对租用场地及其他公用设施进行改造,否则学校园区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对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及履行责任,合同签订后原件在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复印件送 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园区办公室每年将合同履行情况向管委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66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藏品管理办法 (广美 [2013] 91 号 第一章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总 则 第一条 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 藏品的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保管单位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 (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资产设备处从资产管理角度对学校馆藏作品进行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美术馆应做好藏品学术研究、展示和服务教学等工作。 第四条 藏品应根据学术定位搜集。藏品必须具有学术研究价值。 第五条 对藏品保管是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量设立专 门保管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保管人员负责。 第六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 接收、鉴定 征集藏品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逐件填写 入库凭证或清册,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鉴定,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帐册 需按照年度交资产设备处一份保存。 第八条 登帐 (一)藏品登帐 藏品总登记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填 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艺术作品,应另行建账,妥善保管。管理藏品 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 藏品名称必须按照艺术家或捐赠人提供的名称为依据,不得私自改动;如有藏品名称不确 定,藏品负责人应查阅文献资料确定藏品名称。藏品信息一般有五个组成部分,即:作品名称、 作者、作品尺寸、作品材质和创作年代。 666 资产设备管理 (三)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 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 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标注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五)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六)藏品来源 明确登记藏品的来源,注明“购入”、“拨交”、“交换”、“捐赠”、“旧藏”等,并注明 藏品与原持有者的关系。 (七)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账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 妨碍观瞻、不易摩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 编目 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藏品负责人 员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有关的评定意见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藏品 照片。 第十条 建档 藏品保管部门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并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一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 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藏品的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主管行政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查明 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 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 藏品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三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 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四条 藏品出入库必须办理出库、入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清 点清楚。藏品出库后,督促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 第十五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 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66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六条 每年从学校的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于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收藏 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和人为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七条 学校对藏品进行分级管理,按照一、二、三级划分。具体划分和数量由藏品保管 部门提出方案,会商资产设备处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需要提用藏品出库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按照以下权限执行: 一级藏品需由藏品保管部门提出,征求资产设备处意见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 出库。一级藏品的进出库需由学校监察处和资产设备处派员现场监督。 二级藏品出库,需由藏品保管部门提出,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级藏品经藏品保管部门领导批准,可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 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未用于陈列的藏 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十九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调拨、交换出库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库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 续。 第二十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报资产设备处。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已进库的作品中,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作品中经再次审定,确认不够 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会商资产设备处同 意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分门别类登记处理清单,妥善处理。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 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 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第二十三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 时,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 第二十四条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 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不得 随意采用。 第二十五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随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量记 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 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藏品的修复方案由藏品保管部门提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68 资产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常使用的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 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 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藏品,一级藏品经征求资产设备处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 准,二、三级藏品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藏品损伤事故的; (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 (五)为征集藏品、丰富馆藏作品作出特殊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发现藏品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但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造成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藏品保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66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92 号 第一章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完善招标机制,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以及其他各种购置资产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图书、教材、药品、材 料和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 拆除、修缮、维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咨询、培训、技术、劳务以及其他各类服务等 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 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需在项目预算经费已经批准使用以及相关配套条件落实后方可 实施。使用部门提供的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指标不得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不得指定单一品 牌;原则上须符合确保有三家以上不同品牌的同类货物(工程、服务)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 标。 第六条 采购项目需要论证的,要进行充分论证。论证工作由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协调,会 同使用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 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重点论证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避免倾向性和排他 性并考虑经济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670 资产设备管理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 (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 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工作。该小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组 长,成员包括纪委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设备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审定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讨论、审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本应公开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下文称采购办),设在学校资产设备处。其主要职 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工作; (二)拟定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方案、意见; (三)组织审核投标人资格,确定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采购办人员和有关专家审核采购文件; (五)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六)负责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七)审议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八)负责组织合同履行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编制标底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论证报告和预算额度; (三)确认采购文件并送学校采购办审核; (四)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释疑; (五)组织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六)委派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或实地考察; (七)负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 (八)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以及完成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纪委办、审计处、 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监督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确定; 67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三)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四)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五)监督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按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 购。 (一)凡采购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 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凡采购不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范围内的 项目,必须上报并经学校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再按其所批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详见《广 州美术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谈判、询价、分散采购、协议采购、电子反拍和自行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 投标,并按规定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需要 改用其他方式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里面邀请三家或 以上,并按规定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1.政策允许或经批准;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或以上的供货商 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有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投标但无合 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物资、设备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 下列情形之一: 672 资产设备管理 1.依照法律、法规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采购的物资、设备,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 它合适替代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 供应、更换或扩充,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或以上的供货商提供的物资设备报价、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条件进行比较,或直接到市场了解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条件等情况,经比较 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 度小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范 围外的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次采购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议采购和电子反拍是指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 平台)通过议价或电子反拍竞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行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按相应的程序上报 后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上报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到采购办,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类别、经费预算等要求, 参照《广州美术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公开招标 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节 政府组织的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组织招标采购程序 政府组织的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分散 采购等。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和报批工作。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67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完成项目立项和报批工作。 2.落实项目经费。使用部门向学校经费主管部门落实项目经费来源,项目预算由年度预算 计划安排或使用部门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取得预算审批同意。 3.提供采购资料。在学校批准立项并落实项目经费后,使用部门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并 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 规格、质量要求和项目预算及预算审计报告; (2)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工程量清单和项目预算及预算审计报告。 (二)报送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办将项目采购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 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估算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须报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三)编制招标文件。由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编制招标文件,我校采购办和使用部门确认。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 20 个日历日。 (五)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接收投标文件。若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个的,应 予废标处理。 (八)开标或谈判工作。开标或谈判时,由采购办指派专家会同学校纪委(审计)部门人 员参加评标或谈判工作。 (九)确认中标结果。由使用部门确认中标结果上报采购办,采购办确认中标结果上报招 标采购代理机构。 (十)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等工作。公示期结束后,招标采购代理发中标通知书。 使用部门凭《中标通知书》履行签订合同的程序。合同签订程序参照《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 管理实施办法》,使用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遇到问题可向采购办提交书面说明,采购办负 责各项工作的协调。 (十二)项目验收及资料归档。项目完工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办组织相关 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由使用部门办理资产入帐及办理付款手续。采购办做好资 料归档工作。 674 资产设备管理 第三节 学校组织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同。 (二)编制公开招标文件。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学校采 购办审核。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互联网、信函或其它媒介向社会发布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日历日。 (四)招标文件答疑。使用部门可以根据潜在供应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 书面答疑或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发布 澄清修改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接收投标报名。由采购办审查投资人资格,接收响应文件。 (六)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使用部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组成,成员人数 一般为五人或以上单数,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与供应商 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采购办应在评标前一天内通知评标小组人员。评标小组 成员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评标小组 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标的供应商。 (七)开标评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 有投标人。开标过程应有文字记录,所有到会人员均应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并作为招标 档案留存。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规则在评标时实行实名评审打分的形式,汇总评分后 确定排名顺序,并按规则确定拟中标人。采购办视项目情况需要可对拟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经考察了解,拟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的,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候选人中依次再选, 最后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采购成交公示、签发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 1.成交公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成交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 进行公示(一般在校园网公示四天)。 2.签发成交通知书。公示结束后由采购办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 应当在成交公示发布七个日历日后,与学校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商谈合同签订事宜。若十五个工 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未能与学校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学校有权变更成交结果,取消成交 供应商成交资格。 3.合同签订及验收等工作。采购结束,使用部门凭《成交通知书》履行签订合同的程序 (合同签订程序参照《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采购办监督项目实施。学校与成交 供应商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谈判文件的内容和方案进行调整 67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时,必须上报采购办,由采购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体决议,重要调整必须上报采购工 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项目完工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 方可由使用部门办理资产入帐及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编制公开招标文件。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学校采 购办审核;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互联网、信函或其它媒介向社会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接收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的 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办或者委托其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 的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文件答疑。使用部门可以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 答疑或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 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发布澄清修改 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接收响应文件。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小组。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八)开标评标。同第二十六条第七款。 (九)采购成交公示、签发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同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同第二十五第一款。 (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组织人员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并 报学校采购办审核;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互联网、信函或其它媒介向社会发布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日历日。 (四)谈判文件答疑。使用部门可以根据潜在供应商的要求,对谈判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 书面答疑或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谈判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发布 澄清修改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接收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密封 完好的谈判响应文件。 第一次截止接收谈判响应文件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再次发布采购公 676 资产设备管理 告。 第二次截止接收谈判响应文件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经采购办上 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已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一家或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六)组建谈判小组。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七)谈判评审。 1.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 2.审查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3.与供应商就围绕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 判; 4.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进行最后竞争性报价,一般情 况最终报价不能高于上一次报价,最终报价应现场公布; 5.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审。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提供产品质量、服务均能满 足谈判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供应商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拟成交 供应商,次低价者可作为替补候选供应商,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采购成交公示、签发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同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程序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组织人员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 件并报学校采购办审核; (三)发出谈判邀请书。采购办向唯一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书,提供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四)接收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密封 完好的谈判响应文件。 (五)组建谈判小组。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六)谈判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谈判。经谈判能 达成一致意见,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报采购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经谈判不能达成一致,做谈判失败处理。 (八)采购成交公示、签发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同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编制询价文件。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组织人员编制询价文件并报学校采购办 审核;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互联网、信函或其它媒介向社会发布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日历日。 67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四)询价文件答疑。使用部门可以根据潜在供应商的要求,对谈判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 书面答疑或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谈判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发布 澄清修改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接收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密封 完好的询价响应文件。 (六)组建询价小组。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七)谈判评审。 1、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2、审查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3、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提供产品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谈 判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供应商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拟成交供应 商,次低价者可作为替补候选供应商,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采购成交公示、签发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同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第三十一条 协议采购程序 (一)分类汇总 采购办将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表分类汇总,将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二)报批工作 单次采购金额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审计处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单次采购金 额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先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再报审计处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三)协议订购 采购办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采购。 在平台上的商品行情库中自行挑选协议供货商品,准确填写协议订购单,按照报价最低原则选 择协议供货商,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合同 通过电子平台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如有附加合同,参照《广州美术学院经济 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五)验收和付款。 货物接收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 方可由使用部门办理资产入帐及办理付款手续,采购办做好资料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电子反拍采购程序 (一)分类汇总 将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表分类汇总,将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二)报批工作 678 资产设备管理 单次采购金额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审计处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单次采购金 额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先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再报审计处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三)发布电子反拍公告 由采购办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上发布电子反拍公告。 电子反拍公告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发起反拍的时间应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每个项目的 反拍轮次、每轮设定的时间、每轮间隔时间不少于电子反拍系统默认的时间。 (四)审核电子反拍资格 按照反拍公告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核已报名的供应商。若没有供应商报名,在平台上发布 电子反拍失败公告。 (五)反拍竞价 已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在电子平台上参与反拍竞价。 (六)确定供应商,发布结果公告 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的中标,发布电子反拍结果公示。若没有供应商竞价或者最低供应商 因故无法提供设备和服务,在平台上发布电子反拍失败公告。 (七)签订合同 通过电子平台与最低报价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如有附加合同,参照《广州美术学院经济 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八)验收和付款。 货物接收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 方可由使用部门办理资产入帐及办理付款手续,采购办做好资料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三条 自行采购程序 (一)上报计划 使用部门按照采购计划自行询价后报采购办审批备案,并参照《广州美术学院采购限额标 准及采购方式》报送相关部门执行后续审批手续。 (二)实施采购 使用部门组织两人或以上的采购小组按照相同物品最低报价实施采购。 (三)验收付款 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由使用部门办理资产入帐及办理付款手续,使用部门 做好资料归档和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使用部门、采购办、评标及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67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五)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六)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八)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 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 30 天后交货的; (七)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或整改不达标的; (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售标书的收入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用于支付招标工作活动中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 办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必须预留中标金额 5%作为质量保证 金。 第三十九条 遇到技术要求高、质量监控难度大的招标项目,应适当考虑聘请校外专家参与 项目采购;大型或复杂的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聘请监理公司参加 监控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 需要追加的,追加内容需是招标项目中采购量的增加,而不是新增项目的增加,新增项目需另 外立项,必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追加金额不超过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10%的,须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学校 采购工作办公室备案; 680 资产设备管理 (二)追加金额超过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10%的,必须另行立项,按招投标相关规定重新组 织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提请学校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州美术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美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基建维修工程项 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美字〔2006〕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试行) 附件: 广州美术学院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试行) 学校采购工作均以《广州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据,参照《广东省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范围》,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如下: 一、基本建设类 指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水电设施及管 网工程、拆迁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1、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预算金额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上报广东省 装备采购办公室以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校内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询价后上 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采购。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首先上报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 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并提交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后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工程合同估 算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上报广东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 行采购;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校 内公开招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五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上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按相关 程序办理采购。 68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货物类 省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是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 机、速印机、碎纸机、服务器、显示器(适用于台式计算机)、大屏幕显示屏、扫描仪、传真机、 交换机、路由器、磁盘阵列、磁带库、防火墙(硬件)、不间断电源(UPS)、加密设备、电视机、 电冰箱、空调机、摄像器材(含 DV)、照相器材、办公用纸、打印复印设备耗材(含硒鼓、碳 粉等)、软件(含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备份软件、数据库软件、系统管理软件、中间件软 件、安全软件等)等。 (一)省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目录内货物: 1.一次批量采购货物预算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政府 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一次批量采购货物预算低于五十万元的,在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上采用协议采购、电 子反拍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非省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目录内货物: 1.一次批量采购货物预算二十万(含二十万元)元以上的,上报广东省装备采购办公室组 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一次批量采购货物预算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 校内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3.一次批量采购货物预算两万元(含两万元)至五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货比三家上报学校 审计处审计后自行采购。 4.一次批量采购货物预算两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货比三家后上报学校采购办审批备案 后自行采购。 三、家具类 省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目录内的家具是指教学课桌椅、学生饭堂家具、学生公寓家具、实验 室配套装备等四个品目。 (一)省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品目内家具 1.一次批量采购家具预算金额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 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一次批量采购家具预算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在省教育装备采 购平台采购。 (二)非省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品目内家具 1.一次批量采购家具预算金额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 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一次批量采购家具预算金额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 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682 资产设备管理 3.一次批量采购家具预算金额在两万元(含两万元)至五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货比三家后 上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后自行采购。 4.一次批量采购家具预算金额在两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货比三家后上报学校采购办审 批备案后自行采购。 四、图书、教材类 指教学、科研用图书、教材等。 1.图书、教材类批量购置金额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 政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图书、教材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两万(含两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由采购工作办公室组 织校内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3.图书、教材类批量购置总额在两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货比三家后上报学校采购办审 批备案后自行采购。 五、后勤服务类 指学校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公寓物 资等项目。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政 府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由采购工作办公室 组织校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上报学校后勤管理处 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采购。 六、印刷出版类 1.单次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上报省装备采购办公室以政府公开招 标方式进行采购; 2.单次采购金额在两万元(含两万元)至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在省政府采购电子 平台上采用协议采购、电子反拍的方式进行采购。 3.单次采购金额在两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可在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协议供货印刷企业名 单目录内直接选择印刷出版企业。 七、医疗药品 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从阳光采购网上合理选择两至三家供应商进行采购。 八、项目验收 1.采购项目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到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并由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由归口主管职能部 门保管。 2.采购项目金额在两万元(含两万元)至五万元的,由使用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表送一份至采购办备案,使用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和保管。 3.采购项目金额在两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并做好档案归档和保管。 68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广美 [2013] 93 号 2013 年 11 月 26 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 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广东省省直行政 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粤财资〔2011〕1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配置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学校常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 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强化论证,从严控制, 按程序确定。 第三条 本标准是学校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实施采购的基 本依据。 第四条 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分基本配置、适量配置和限制配置三类: (一)基本配置是指完成工作岗位职责所必须的配置; (二)适量配置是指在经费允许情况下,因实际工作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而予配置; (三)限制配置是指因特殊办公需要且无切实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才予配置。 第五条 有特殊业务的部门或单位,由于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配置某项办公设备及家具的, 由部门或单位填写《广州美术学院配置超标准或属限制配置类别的设备、家具申请表》,经资产 设备处论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限制标准,行政办公设备的最 低使用年限为 6 年,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为 10 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更新;已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一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设备及 家具损坏需赔偿,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资产设备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 意免予赔偿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将视事业发展需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九条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使用其他专项经费购置办公设 备及家具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细则》 2.《广州美术学院配置超标准或属限制配置类别的设备及家具申请表》 684 资产设备管理 附件 1: 广州美术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细则 一、行政办公设备配置细则 设备名称 配置类别 配置标准 价格上限(元) 台式计算机 基本配置 根据办公实际按需配备 5000 元/台 A4 黑白 激光打印机 基本配置 处级干部每人 1 台,科级及以 下干部 2 一 3 人共 1 台 1500 元/台 空调机(单冷) 基本配置 根据房间面积配备单冷空调 按实际确定 笔记本电脑 适量配置 8000 元/台 A3 黑白 激光打印机 适量配置 12000 元/台 复印机 适量配置 15000 元/台 传真、打印 一体机 适量配置 3500 元/台 碎纸机 适量配置 1500 元/台 扫描仪 适量配置 1500 元/台 投影仪 适量配置 10000 元/台 照相机 适量配置 3000 元/台 录音笔 适量配置 1200 元/支 移动硬盘 适量配置 800 元/个 彩色激光打印机 限制配置 摄像机 限制配置 电视机 限制配置 电冰箱 限制配置 冷暖空调 限制配置 Ipad(或平板电脑) 限制配置 上网本 限制配置 68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二、家具配置细则 家具名称 配置类别 办公桌椅 基本配置 文件柜/档案柜 基本配置 会议桌 基本配置 会议椅 基本配置 沙发 基本配置 普通座椅 屏风卡座 电脑桌椅 茶水柜 其它家具 基本配置 适量配置 适量配置 适量配置 限制配置 使用人 处级干部 科级及以下 处级干部 科级及以下 配置标准 价格上限(元) 根据办公用房情况按需 配置 3500 元/套 2500 元/套 1800 元/组(两门) 1500 元/组(两门) 按办公房间面积配备可 移动条形桌进行组合 按实际确定 根据办公用房情况按需 配置 600 元/张 5500 元/套(1 长 2 短 2 茶几) 400 元/张 2500 元/位 1500 元/套 1500 元/张 附件 2: 广州美术学院配置超标准或属限制配置类别的设备及家具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公章): 申请类别 超标准( 家 具( ) ) 年 月 属限制配置类别( 设 备 ( ) ) 日 家具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预算单价(元) 申置数量 总金额(元) 经费来源 (篇幅不足可另附页) 申请理由 资产设备处 审核意见 资产设备处(盖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686 后勤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广美字 [2001] 8 号 2001 年 3 月 2 日颁发)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由学院校产办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学院认定后施行。 一、科学界定,合理规划,资源统筹,整体分离 1、后勤改革必须着眼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战略,立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的发展方向,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对我院后勤的内容、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 2、必须以学院“十五”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整体规划为基础,对我院后勤工作进行合理的, 科学的定量、定位整体规划。 3、在对上述学院后勤结构软、硬二个方面进行科学界定与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必须对学院 后勤专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量化后的后勤专用资产校有产权不变,转入新设的后勤服务公司, 在保值与增值的原则下,由后勤服务公司专用与管理。 4、经科学界定后的我院后勤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成建制地与学院行政管理系统分离 (根据需要,学院行政管理系统留用人员除外),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 务实体(以原综艺公司为依托组建广州美术学院后勤服务公司),由学院新设的“校产后勤管理 办公室”行使对后勤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换机制,分类指导,合理分配,自我发展 1、学院后勤成建制分离后,在运行机制上,必须改行政指令性服务为契约式服务,改行政 拨款为服务收费。学院后勤服务工作将引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逐渐形成市场驱动, 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社会化运行机制。 2、对社会化条件成熟的学院后勤类项,必须按照社会化的原则加以处理;对与学院教学、 科研及师生生活密切相关、涉及教育规律与学院稳定的后勤类项,可由学院后勤服务公司按契 约承办;对社会化条件尚待成熟的后勤类项,可试行行政与后勤实体兼管或暂由行政代管的过 渡期后勤服务管理模式。 68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后勤服务公司按企业运作法则产生的利润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额收入, 在效益统筹的基础下,必须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上缴学 院、企业积累、内部奖酬的分配方案,由学院认定后执行。 4、后勤服务实体在坚持为学院教学、科研、师生服务方向,为学院提供优质低耗后勤服务 的基础上,可拓展服务项目与服务范围,主动适应高校后勤服务实体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取 向,探索后勤企业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的道路。 三、更新观念,执行政策,讲求实效,稳步推进 1、在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更新观念。政府与学院除继续对个别特殊的后勤 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外,对一般必须增添的后勤资源,原则上按社会化的新思路来 投入和经营。 2、对于关系到高等教育工作全局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支持, 这是我院后勤改革成功的保障。有关政策涉及到学院的部分,学院将坚决贯彻执行;涉及到有 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学院将协同后勤服务实体依政策办理。 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从改制入手,在合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遵循市场法则 来处理后勤事务。最终的目的,是突破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减轻高校负担,促进高 等教育的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我院后勤改革的综合效益,应以后勤服务实体整体自负盈 亏为起点;按占用校有资产的情况逐年递增上缴学院费用比例为过渡;最终实现后勤社会化为 目标。按有关文件精神,过渡期为三年。 4、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一个从改制入 手,通过实践,逐渐完善的过程。对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取得的成绩要及时肯定,并给予相应的 鼓励;对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要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应 有的支持与帮助,以使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能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住房租用管理办法(暂行) (广美字 [2004] 24 号 2004 年 11 月 1 日颁发) 一、我院大学城校区于 2004 年 9 月正式启用,为使校区内专家公寓、教师周转公寓、留学 生公寓、学生公寓、招待所等生活配套设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租住大学城校区住房,租期以学年计,每年 7 月 30 日—8 月 30 日办理退租、续租手 续。 688 后勤管理工作 三、凡我院在编教职工,没有参加房改又无租住学院公房,且在大学城校区从事教学、管 理工作者,可申请租住大学城校区公房(含专家公寓、周转公寓、招待所、留学生宿舍)。申请 住房者按批次由学院人事处记分排队,得分高者优先选房。 四、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 2001 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 国房字[2001]174 号)精神,以及室内设施成本折旧原则,我院大学城校区各类房间租金为:① 专家公寓 920 元/月;②教师周转公寓 890 元/月;③招待所 460 元/月;④留学生公寓 380 元/ 月;⑤以上各类房间在租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冷、热、卫生等费用另计。 五、大学城校区招待所全部为单人房间,实行对外营业,租金标准如下: 1、校外人员入住,单间租金为 120 元/日。 2、在职教职工为工作方便,要求入住招待所,按 30 元/日计收租金。 3、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无公务原因入住,按 80 元/日计收租金。 六、根据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教 工委思[2003]8 号)规定,辅导员须入住学生宿舍。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单人间,每月 170 元, 水、电、冷气费用按实际使用的 50%优惠收取。 七、学院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需要在招待所住宿,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可免收住宿费,学院 聘用的临时工人因为上夜班需要在大学城校区住宿,由学院免费提供集体房双人架床。 八、学院引入的物业公司、商业服务网点人员,原则上只能在服务协议规定的用房范围内, 从事协议规定的服务活动,安排值班人员住宿。确有需要的,可提出申请,由学院职能部门根 据“服务必需,数量精简,安排集中,管理严格”的原则进行审批、安排,租金按成本租金+均 摊物业管理费用计,水、电、冷、热、卫生费用另计。 九、租用大学城校区住房者,须由本人入住,不许转租,不许留宿外人。 十、租用住房内不许擅自装修和更改已有设施,属非正常使用而导致设施损毁的,由承租 人负责赔偿。 十一、住房租金按月缴纳,凡逾期一个月以上未缴租金者,其租用住房由学院作清退处理。 至清退之日止所欠房租、水、电、冷、热、卫生等费用由学院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扣缴。 十二、凡经用人部门申报,学院外事部门核准,省教育厅主管理部门备案的在我院工作的 外国文教专家,由学院安排在专家公寓内住宿,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凡学院、系、处对外接待,由学院支付费用的,均由学院办公室安排入住招待所。 十四、对在大学城校区住宿的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发放大学城校区上班交通补贴。 十五、本办法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开始执行。 68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中央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广美字 [2012] 67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颁发) 为创造良好教学、科研、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空调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管理,达到 “正常运行,合理使用,满足需求,节约能源”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一、中央空调开机运行温度与时间 1、原则上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之间(暑假除外)开机运行,试行分类管理: (1)重点保障类:图书馆、美术馆、行政楼、阶梯课室、多媒体课室、食堂、顶层课室 (含天光课室); 温度条件:当天实时气温达 28℃及以上(以行政楼顶楼 703 室为监测地点)启动中央空调 输送冷气。使用时控制室内温度不低于 26℃。 (2)一般保障类:专业课室(非顶层)、工作室、学生宿舍; 温度条件:当天实时气温达 30℃及以上(以行政楼顶楼 703 室、生活区四栋宿舍室内为监 测地点)启动中央空调输送冷气。使用时控制室内温度不低于 26℃。 2、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规范开放时间及管理: (1)行政楼:8:30-16:30; (2)美术馆:9:30-17:30(闭馆时间不开放,按展厅需求开放); (3)图书馆:8:30-20:30(暑假期间用冷需在放假前一周提交假期集中使用区域、时间 的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安排使用); (4)学生宿舍:22:30-6:30,12:30-13:50; (5)食堂:11:45-12:40,17:15-18:15; (6)阶梯课室、多媒体课室、南北阶梯、900 人报告厅: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教务处每周提 供的课室使用表和课程表安排使用中央空调;如课室使用需要临时调整,信息中心多媒体管理 人员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安排调整(电话 39362668); (7)专业课室:教学单位需在每年 4 月底、9 月初把本单位专业课程表(纸质盖公章)交 至到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 D 栋 214,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空调,如期间课程有调整,教学单位 需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课室与时间调整表;如临时使用,需提前一天提交书面申请 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安排使用; (8)工作室:8:30-12:00,按教务处及教学单位提供的课程表安排使用中央空调;如在 课程表之外需使用工作室,由工作室主管部门每年 4 月底、9 月初提交书面申请,附课程表及 工作室房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安排使用; 690 后勤管理工作 (9)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使用部门需提前两天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安排使 用。 3、未达到开放条件及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中央空调不开启。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者, 必须提前两天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使用。 二、管理监管机构与职责 1、后勤管理处是大学城校区中央空调的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开展,其工 作职责如下: (1)对我校大学城校区委托物业公司负责使用、操作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监管,落实相关 设备的维保、升级; (2)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央空调的管理制度; (3)负责就中央空调的相关事项与大学城能源公司等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4)负责用冷数据的汇总,同时负责有关图纸、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办公室地点:D214,联系电话:39362668)受学校的委托根据相关 规定具体负责中央空调的开放操作、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政府部门及学校关于中央空调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2)按合同要求负责中央空调设备的具体操作、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 (3)制订中央空调的操作规程、安全运行等规定,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修保养、运行记 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加强巡查,对中央空调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报告;记录各使用场地 运行情况,及时反馈意见给使用单位及后勤管理处; (5)对各楼体用冷量、负荷进行统计、检查和评估,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和调度; (6)值班中央空调技工每天按照开放时间要准时关闭中央空调主机和水泵。下班(课)及 时关闭每层的送风机、水泵。每晚当班的保安人员在巡查每楼层时,须对每层每房的送风系统 是否关闭进行检查; (7)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或协助中央空调维保合作单位在每年使用中央空调前,安排清洗、 维护中央空调系统,确保中央空调使用正常、节能。 三、中央空调使用要求 1、各使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关闭门、窗,确保中央空调使用效果(禁止开着门、窗使用 中央空调);使用时控制室内温度不低于 26℃。 2、各使用部门及师生应主动配合学校做好中央空调的管理工作,各栋楼南面课室、工作室 在中央空调开放时间严禁室内无人开启温度调节器,下班(课)时一律自觉将温度调节器关闭。 保证无人办公、无人学习的房间不使用中央空调。 69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3、各使用部门及师生应自觉爱护送风设备及中央空调开关,注意保持清洁卫生,保证中央 空调正常运行。中央空调开启时,室内严禁吸烟。人为损坏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旦发现中央空调运行异常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处理。 4、学校将不定期对中央空调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将给予批评 教育;若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提倡“节约能源,爱护公物”的良好风尚,携手共建绿色、环保节约型校园。 广州美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字 [2006] 8 号 2006 年 5 月 10 日颁发) 为加强学院体育场馆的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作用,在服务全院师生员工的同时,适 度实施有偿使用,以便收回部分维修维护费用。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体育场地的使用要为师生员工服务,在保证教学、训练、比赛以及大型活动的基础上, 适度实施有偿使用,以调剂部分场地供需关系并为学院收回部分维修维护费用。 2、体育场馆首先满足学院师生员工使用需求,原则上不对外校外人人员开放。 3、除了学院层面大型活动、体育比赛及院队训练之外,系(院、部)级的学生活动,一般 不安排在体育篮球场地上进行。 二、管理模式及使用方法 1、学院体育场馆的使用由校产后勤处统筹安排,由物业公司直接按合同规定管理。 2、在优先保证体育教学场地使用的前提下,部门使用体育场地应提前提出申请计划,报校 产后勤处审批后安排。 3、实行有偿使用由校产后勤处负责。校产后勤处须提出对各类体育场馆收费管理的具体办 法,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4、体育场馆使用开放时间及收费开放时间,由校产后勤处根据教学时间安排及季节变化作 具体规定。 三、保养和维修 692 后勤管理工作 1、校产后勤处要对各类场馆的使用制定有关制度和工作人员相关职责,以保证各类场馆使 用的规范和安全。 2、体育场馆设施维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正常的损坏损耗由校产后勤处检查后安排维修, 属于使用不当人为损坏损耗,应由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维修责任。 3、对于故意损坏体育场馆设施的人员,除了经济赔偿外,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 政处分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使用收费及管理 1、体育场馆的收费使用,经校产后勤处审批,到指定地点预交租金或购票后,交由物业管 理公司具体安排使用。 2、各类体育场地的收费标准(见附表),经学院审批后试行。 3、体育场馆实行使用收费,一律按学院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在收费中坐收坐支。 五、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产后勤处督促执行并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体育场馆收费标准 项 目 场 次 羽毛球(室内) 日场 夜场 网球场 日场 夜场 乒乓球 停车场夜场 体育馆假日日场 体育馆夜场 游泳池 日场 夜场 冬 泳 足球场 日场大场 (对外) 日场小场 夜场大场 夜场小场 篮球场 室内日场 (对外) 室内夜场 室外日场 室外夜场 室内日场 排球场 (对外) 室内夜场 室外日场 室外夜场 时 间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次/人 每小时/人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两小时 本院师生 20 25 40 5 5 8 8 3 单位:元 校外人员 × × × × × × × × 500 250 600 300 200 250 80 100 200 250 60 80 69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管理办法 (广美字 [2008] 36 号 2008 年 9 月 22 日颁发) 为了完善我院已售住宅楼的使用功能,提高住宅楼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有 关旧住宅楼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已售住宅楼的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住宅小区内楼高七层及以上的已售住宅楼凡具备有关条件的,学院均支持业主集 资安装电梯。学院将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协调住宅楼安装电梯事宜。 二、安装电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书面报学院立项。 1.安装电梯占用的共有部位没有全部分摊出售; 2.安装电梯须占用宅基以外的土地; 3.安装电梯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外立面; 4.安装电梯的本梯间尚有产权属于学校的套房。 三、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应取得梯间相关业主的认可(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梯间三分之 二业主同意,即可安装电梯。),并签订书面协议。业主可采用学院提供的协议书格式(见附件), 也可自行协商约定。协议书中应包括安装电梯费用和运行费用的分摊办法等。产权属于学院的 套房由学院做出安装电梯的意见并出资。 四、安装电梯费用和运行费用全部由业主协议分摊。 五、不强求整幢楼全部梯间安装电梯,条件具备的梯间可先行建设;原则上要求安装电梯 到顶层,没有使用电梯的楼层可不设出入口或将出口门暂时封闭;业主不得借安装电梯之机扩 大套内住房面积。 六、各梯间业主民主推选安装电梯项目负责人(或小组),并报学院校产后勤处备案。学院 工作小组将协助安装电梯项目负责人(或小组)委托具有设计和报建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和项目报建工作。项目负责人(或小组)将负责主持电梯安装项目的论证、报批、建设资金和 运行费用的筹措工作;参与办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事务; 协调业主关于安装电梯和管理电梯的意见;收支和管理业主们缴交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定 期公布安装电梯进度及集资款等费用收支情况。 七、项目负责人(或小组)将梯间业主有关安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和拟建设方案报校产后勤 处,经校产后勤处初步同意后,在本梯间内公示 10 天。如安装电梯涉及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 交通等使用功能和小区景观的,还须同时在毗邻的住宅楼公示 10 天。审理公示后,学院校产后 勤处确定是否报建。 八、建成后的电梯是属于全体出资人公产,必须办理有关的检验合格、使用登记等证书, 并落实维修保养和日常使用的费用。 694 后勤管理工作 九、违反本办法擅自立项或修改建设方案的安装电梯项目,学院将按违章搭建处理。 十、学院工会负责协调业主安装电梯意向及签定协议书等前期工作;校产后勤处负责协助 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的立项管理、设计、报批、建设、验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资金 的监管。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附件: 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美术学院已售住宅楼安装电梯的管理办法》,本梯间全体业 主经过友好协商,就本梯间安装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梯间的业主一致同意在本梯间(广州美术学院 二、业主民主推选出① 共 栋 梯)安装载客电梯一部。 、② 、③ 人为本梯间安装电梯项目负责人、其中 等 为总负责人。 三、电梯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电梯项目的论证、委托设计和报建工作; 2.收支和管理业主们缴交的建设资金和运作费用,定期在梯间公布其使用及结余情况; 3.参与办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事务; 4.协调业主关于安装和管理电梯的意见。 四、电梯项目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资金分摊办法及各户的分摊额 2.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的分摊办法 本梯间各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69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美 [2013] 94 号 2013 年 11 月 26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建筑法规、规范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专项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规划定点,参与前期咨询 (环评、可研、能评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合同谈判、施工管理、竣 工验收,保修期的维修合同管理、保修质量监督、质量保修金的退还审核等工作。 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 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视为新建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由于使用功能的改变而进行的结构性改造的工程; 扩建项目是指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由于使用功能或生产能力的需要而进行的扩大建筑面 积的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 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各种处理的工程。 专项维修项目是指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由于室内外装饰严重破损而进行的整体性维修的 工程。 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局部破损需通过维护、保养、修复、更新等手段进 行局部维修的小型工程,单项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 第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全过程跟踪制等制度, 严格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工程招标工作。后勤管理处、资产设备处等部门参与工程 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制定,以及按规定程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筹措资金,并按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 款。 第五条 学校资产设备处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后勤管理处负责房产证办 理、房产登记、房产使用分配和管理。 696 后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或报审、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财务结算 进行审计,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基建发展规划及中长期投资建设 计划,做好年度基建、维修投资预算,经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报学校领导 批准后,经审计处核定预算后组织实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种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立 项申报及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第八条 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测量、环评、可研、能评、地灾评估等)单 项费用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原则上可以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直接委托或比对询价的 方式交付与信誉高、符合资质的单位承担;单项费用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应实行校 内招标择优确定;单项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装备办公 室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原则上 可以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直接委托或比对询价的方式交付与信誉高、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单项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 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单项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第九条 建筑方案的招标工作按服务类项目执行,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初步设计建筑 方案先报相关部门及学校领导进行评审、批准,然后再按规定报建规委审批。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项目按服务类项目执行,符合要求前提下可优先委托建筑方案中标的设 计单位进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与设计单位进行委托合同的洽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签署设计 委托合同。 第三章 招标阶段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大 型专项维修工程,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装备办公室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或通过广州市建设工 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相关工作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代理招投标工作,工程预算按规定报省财政厅评审中心审 定,招标文件按规定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招标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 单项工程造价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新建、改建、扩 建、装饰装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时,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组织工作,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尤其是其中重要部分(如评标办法等)及合同主要内容应由后勤管理处、学校采购工 作办公室、使用部门讨论、修改确定。 69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评委,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特殊需 要时,可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评标时学校纪委办派人监督。 第十四条 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装备办公室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 或施工招标评标的评委中的业主评委,由项目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他评委按广东 省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时学校纪委办派专人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发放中标通知书;若有异议或投诉,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复议或重新招标,并 将评标结果书面通告后勤管理处。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按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合同谈判, 经审计处审计确定,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与中标单位正式签署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署后,有关招投标的资料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后勤管理处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工程项目 的三大控制(进度、质量、投资)工作和安全、合同、信息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工程监理制。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施工专业 性要求及复杂程度确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实行监 理制。未实行监理制的,由后勤管理处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制订《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并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代表学校负责对项目各主体单位进行 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若无重大设计变更及重大使用功能改变,要求预算不超概算、结算不 超预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审批程序及权限: 工程变更:变更(包括使用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施工 单位提出变更等)增加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项工程合同总价的 10%。以下所指工程变更为在此前 提下的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图纸中若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 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及时完善设计图纸,并提交后 勤管理处审核。 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过程中,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 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698 后勤管理工作 将变更建议提交后勤管理处审核。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在图纸审核和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 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后勤管理处。 使用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 情况,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或申请上报后 勤管理处。 1.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下,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在该工程预算内的, 由后勤管理处核准。 2.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在该工程预算内的, 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而在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超过该工程预算 的: 5 万元(含 5 万元)至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查,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原则上应按投标文件所填报的厂家、型号、品质 进行采购安装;招投标文件未明确的,由施工单位提交样品或样本,其品质、厂家由后勤管理 处、使用部门按规定选定,价格由审计处审计核定。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个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情况, 并通报给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按备案制分三步进行: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内部验收,实行监理管理 的项目需在监理单位复验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报后勤管理处,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项 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组织使用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物业管理公司验收;5 万元以上(含 5 万 元)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管理的项目) 进行预验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使用单位、监理 单位(实行监理管理的项目)、其他相关单位等进行正式验收。验收中的整改项目由后勤管理处 负责监督实施,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单位与学校资产设备处及其它 部门办理项目使用交接手续。 69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五章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根据投资情况,审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按以下流程执行: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后勤管理处初步审核—审计处审计—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 第六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后,工程即进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的管理 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在保修期内后勤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 关条款监督保修。 第七章 经费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备料款及进度款必须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合同支付,由后勤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从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学校 档案管理标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在专项维修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结 算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竣工资料,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700 后勤管理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美 [2013] 95 号 2013 年 11 月 26 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与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法规、采购法规及《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界定: 小型工程项目:5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5万元)。 大中型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根据《广州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校园内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所有工程项目必 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包括各使用单位采用自筹资金建设或维修的项目。 第二章 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条 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项目,先报相关部门审批或确认) 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修缮报告,列出实际需求、经费开支渠道等内容;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 位提交的修缮报告进行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批准实施的项目,采纳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处的意见,由后勤管理处确 定施工方案,直接委托符合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书;项目管理员 在对设计施工图纸和预算书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鉴于建筑设施结构、质量监控、施工管理、保修跟进等需要,原则上,其他使用部门不得 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确有实际工程的需要委托专门施工单位的,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 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批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批准后的工程项 目预算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 目由后勤管理处内部审核,并报学校审计处备案;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 初步审核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同意施工后方能开工,需抢修或急办的项目,在不 违反本细则各条款原则的前提下,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先开工并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 工程承包,一般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的形式。 70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九条 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对材料、施工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后勤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材料、施工质量抽检监督。 第十条 造价控制 (一)工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前约定的施工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改施工内容。 如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施工内容的,由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公共区域即由物业管理公司确认)确认,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 方可实施。后勤管理处未核准的,使用单位签字和施工单位意愿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二)主材价格确定。瓷砖类、地板类、内外墙涂料及其它主材必须由使用单位、后勤管 理处确认后方可购置材料,否则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 (三)工程结算办法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一般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少数情况下可实行 大包干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工程合同的标准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条款”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主要条款应 包括:承包范围、内容和标准,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验收办 法,常用材料使用标准,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技术资料的归档,双方协商事项及违约责任。 (二)合同签订,所有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合同签订由后勤管理处审核负责,包括各使用单 位采用自筹资金建设或维修的项目。 (三)合同签订程序,结合小型维修零散紧促的特点,采取预算审核或审计确定后按批签 订一份合同,其他程序按学校《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程合同,必须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并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和法人代 表或其委托人的签字方能生效。 (五)所有合同均由各主办单位编码登记,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拨款依据。 (六)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后,由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情况变化,需要补充 条款的,由原负责部门按经济合同法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验收结算 (一)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 参与验收,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二)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进行工程结算。不能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要根据小 组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结算。 (三)工程量确认办法。工程量确认工作均由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后签字确认,后勤管理处 负责审核并监督。 (四)工程项目结算由后勤管理处实行内部审核,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小型工程项 702 后勤管理工作 目结算以后勤管理处内部审核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小型 工程项目以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如遇审计业务技能困难,可提 交予审计处复审,并以审计处复审结果为准。工程结算办法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要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如没有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而造成结算不合理超支的,由 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大中型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立项管理 (一)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 据与原因、项目资金估算、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等。 (二)立项申请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计 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人员,如遇有特殊要求、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同时聘请技术专家,根据 立项原则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结果书面报告。 (三)估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后勤管理处 将出具的书面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入项目立项下一程序; 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将出具的书面报告,报经分管校领 导批准,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进入项目立项下一程序。 (四)进入立项下一程序的重大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编制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立项内容为建筑工程、大型维修等项目,必 要时应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图纸等技术参数文件。由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技术 专家(必要时聘请)等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或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立项。 (五)项目立项一经批准,即作为组织实施、审计、经费核算、招标的依据,如有变更, 需按申请程序上报批准。 (六)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立项批复按相关规定实施。 (七)需要上报政府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管理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采取招标或直 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前要求具体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 详细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设备资料等设计要点,签字盖章后交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 批。后勤管理处向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图、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等资料,并签订设计合同书。设计单位只能以后勤管理处提供的设计要求和资料为依据, 不能直接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和变更设计。 (二)单项中型工程设计,一般直接按施工图设计进行。大型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后,进 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个别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型项目,在方案设计选定后,可按 70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 (三)设计文件的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 3.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校园建设原则。 (四)设计(或方案)审批的程序和方法 初步设计(或方案)和概算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对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设 备型号、概算、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核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扩初设计和概算,按照设计合同确定的时间完成 施工图设计。后勤管理处组织进行施工图审查或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设计 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批准生效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如要进行重大修 改(如标准、功能、结构),应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提交修改。 (七)施工图设计交付后,在7天内,后勤管理处组织进行初审验收,对缺图、缺项及未达 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修改,或在施工图会审时解决,均要办理设计变 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单。 (八)工程勘察包括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 各种自然现象,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依据。要选定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勘察工作, 根据学校地质情况复杂的特点,均要求详勘。 第十五条 概算、预算、造价管理 (一)工程设计概算指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 相关的定额、取费标准编制的用以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技术经济文件。 (二)工程预算也称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当地、当 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技术经济文件。 (三)新建工程、重大的维修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限额设计,即:按批准的投 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施工 预算,进而控制工程实际成本,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四)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方案设计单位承担,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 工作,包括委托编制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概算进度控制及阶段审核 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五)工程预算编制由后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具有项目编审资质的造价咨询单 位编写,后勤管理处提供工程预算编制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造 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最终预算金额(招标最高控制价)以学校审计处审计结 果为准。 704 后勤管理工作 (六)工程概、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 建设条件、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资金来源。 2.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 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3.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4.工程概、预算计算书。 (七)工程概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 工程概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 1.概、预算定额的选用。造价编制人员事先与建设单位沟通,以避免造成返工,浪费人力、 物力和时间,力争做到定额项目和实际相符(如实施位置、施工方法、所用机具等) ,不重复计 算、不漏算,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2.掌握工程计算规则及概、预算编制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据设计 图纸资料如何计算工程量。二是按工程定额的内容要求如何正确摘取工程量。两者都是编制概、 预算时必须遵照执行的规则。 3.熟悉设计图纸。编制工程概、预算前全面熟悉设计图纸是造价编制人员一项十分重要的 准备工作。因为设计图纸是计算和摘取编制概、预算文件计价工程量的基本依据。 4.注意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化。应密切注意工程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特别注意水泥、钢材等 主材上涨幅度,在编制概、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涨幅对造价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概、预 算的费用。 (八)工程概预算审核的一般程序 工程概、预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工程造价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审核工程量、审核采用的定额单价、指标是否合适。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施工组 织设计的要求审核工程量;审核采用的定额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内容是否满足施工方法要 求,套用定额不同,单价则不同。 2.审核材料价格。对材料价格、运杂费进行审核,材料价格是否包括运杂费,材料运输方 法、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做到既要满足工程要求,又要努力降低费用。 3.审核其他费用:①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工程性质。②费率计算是否正确。③计算基数是否 符合规定。④价差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九)工程概、预算经后勤管理处初步审核并经审计处审计后作为工程建设投资的技术经 济文件,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投资控制提供依据。工程项目无重大设计变更及重大使用功能改 变,工程预算不超概算,工程概算不超估算。 (十)因工程概、预算编制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概、预算缺乏准确性,导致工程建设 70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委托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追究概预算编制单位的相关责任, 并承担由此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管理 (一)招标范围及限额 招标范围及限额参照《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执行。 (二)招标程序 所有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确定项目招标需求资料交由学校采购 工作办公室,包括立项报告、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项目需求书 等。 (三)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标;通过广东省政府采 购装备办公室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广东省政府采购装备办公室负责执行。 (四)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将中标通知书、评标过程资料复 印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副本)等报送后勤管理处存档。 (五)其余相关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合同管理 (一)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管理。 (二)工程承包,一般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的形式。 (三)工程合同的标准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条款”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主要条款应 包括:承包范围、内容和标准,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验收办 法,常用材料使用标准,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技术资料的归档,双方协商事项及违约责任。 (四)合同签订程序,后勤管理处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协商并审核,经审计处 审计合同后,按《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重大合同条款的谈判,必 须要有学校审计处、纪委办、计划财务处和采购工作办公室的人员参加。 (五)工程合同,必须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并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和法人代 表或其委托人的签字方能生效。 (六)所有合同均由各负责单位编码登记,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拔款依据。 (七)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后,由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情况变化。需要补充 条款者,由原负责部门按经济合同法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是改革建设项目管 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的重大措施。我校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需要对项目的施工阶 段进行监理。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工程监理制。投资额在 10 706 后勤管理工作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施工专业性要求及复杂程度确定是否实 行工程监理制。未实行监理制的,由后勤管理处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二)通过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工程合同,招标或直接委托有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 (三)监理内容: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 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处理质量事 故和竣工报告等。 (四)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后勤管理处将监理内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 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给予合作,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监理工作过失而 造成的重大事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工程项目按照规定,接受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在项目开工前,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签发会 议纪要分发至各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经后勤管理处书面同意后方 可开工。 (八)建立建设方工程代表制,无论大小项目,后勤管理处派出有专业特长的技术人员作 为项目管理员,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行使监督职责。 (九)项目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负责签证隐蔽工程计量、中间验收和质量自检记录、设计 变更通知、材料变更、技术核定等。 (十)项目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管理 (一)工程施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加强施工管理。 (二)房屋建设的施工,必须在履行合同生效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签发开工报告后,方能开工。 (三)开工后,监理单位和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员要抓好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出厂合格证 的验收工作,要特别注意检查落实“三材两强”的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对不 符合标准的材料、成品,不得用于该工程项目。 (五)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代表配合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 规程,搞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按照各项质量评定标准监管,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六)建筑施工,要抓好关键部位的中间验收,即放线定位,基础检验、隐蔽工程(特别 是钢筋的隐蔽工程)验收,以及主体工程验收等,并组织验签。 (七)施工过程中技术核定,应事前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签认,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后勤管理负责人同意签发。 (八)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服从后勤管理处及监理单位统一指挥和安排,搞好文明施工, 70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杜绝污染环境,按照施工范围,建立各自的责任区。 (九)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或人口集散地带施工,要采取封闭式施工,做好安全防 范工作。 (十)工程使用材料的签证 工程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土建用材、成品、半成品,水电安装材料,各类设备)必须 按施工图要求和学校招标发包时事先限定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等级范围(推荐品牌)、施工单 位投标时选定的品牌、厂家,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出厂证明、检验结果、合格证、样板、价格, 经监理单位和后勤管理处签证确认方能使用。重大项目、重要材料、设备要经学校采购工作办 公室、后勤管理处、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看样定板,特别重要的要报分管校领 导审批。涉及设备的选型、主要材料的更换,应在不超出设计概算及不影响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进 行变更。 (十一)工程施工进度的签证 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期如实、详细填写施工记录。施工 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每周填报上周的工程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填报每月的工程施工进度,后 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证。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单位提出 变更等,是在施工技术交底后,根据工程建设所必需,以文字或图纸形式对施工图所作的修改 和补充。工程变更增加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项工程合同总价的 10%。以下所指工程变更为在此前 提下的变更。 (一)工程变更分类 1.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图纸中若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 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及时完善设计图纸,并提交 后勤管理处审核。 2.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过程中,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各专 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变更建议提交后勤管理处审核。 3.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在图纸审核和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 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后勤管理处。 4、使用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 的情况,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报后勤管理 处。 (二)变更审批管理 708 后勤管理工作 1.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工程变更的管理部门。 2.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工程施工的前期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一般在施工图完成后,除 非涉及到结构安全和原设计的遗漏或错误而需要作出设计变更的外,其他原则上不再变更。 3.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涉及到基础、建筑、结构、消防、供水和供电等重要 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文件。 4.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须经其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后勤管理处才予 以受理。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不能直接交设计单位,必须交后勤管理 处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向设计单位提出。 6.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 施。特别紧急的情况也必须先请示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一周内补办好相关手续。 7.审批权限按单次变更的金额多少分层次控制,但不能将本应在一次变更的工程量改为两 次或多次变更,累计变更费用增加总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0%,具体控制程序为: (1)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下的,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在该工程预算 内的,由后勤管理处核准。 (2)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在该工程预算内的, 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而在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超过该工程预 算的: 5 万元(含 5 万元)至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1.工程项目签证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对工程建设提出的工程变更 给予签字确认的行为。 工程签证应做到公正、客观、及时、准确,不得在工程签证中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语,不 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进行现场签证。 2.现场签证是指因施工过程将造成该工程内容在完工后无法核实的隐蔽工程、机械台班、 计时工等,须在施工过程中以书面方式确认该工程内容的工作。 3.工程施工中,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结算价变动的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签证时,原则上只 确定工作量的变化,一般不确定单价或总价。 4.工程签证须在施工实施前,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计算工程量和费用,提交工程 预算书,后勤管理处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预算费用的多少进行签证和请示。 70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5.办理工程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 工程决算时补签。 6.现场签证实施前及实施时应有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在场核实, 并由监理单位旁站检查。实施后应由施工单位将实施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计算实际发生的工 程量交监理审查无误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7.现场签证导致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应提出几种方案和其费用预算,报监理单位和后勤管 理处按相关要求办理。 8.后勤管理处应严格控制各种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提 出变更、使用单位提出变更),对所有变更,都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提前书面写明变更的项目 名称、原因、工程量及费用预算,对工程的总造价和施工工期造成的影响,各种变更导致工程 费用增加总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0%。 后勤管理处应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分析变更原 因,审查是否合理,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是否有影响,对费用增加较大的变更,其余按审批程序 办理。对上述变更控制过程的情况,由现场监理编写出会议纪要,经有关方面签字后存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一)竣工验收程序 所有单项工程按照设计的内容进行最后阶段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检验 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后勤管理处组织 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管理的项目)进行预验收。确认已达合 格要求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管理的项 目)、设计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进行正式验收。经验收达到设计使用要求,要签证交工验收证 书,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验收中的整改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并达到交付使用 条件。 (二)竣工验收条件 被验收的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 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设物周围2米以内 及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三)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合格,达不到使用功能标准,器材和设 备产品低劣,在验收中应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订竣工验收 证书。 (四)竣工验收时,应确定保修期和保修班子及保修办法,留足保修金。房屋建筑工程最 低保修期限,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 年第 80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结算审定后,后勤管理处应协助资产设备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账手 续,建筑产品移交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并同时提交建筑使用说明书。 710 后勤管理工作 (六)凡纳入工程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要及时检查资料 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保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 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凡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七)工程技术档案,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档案员收集 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室和当地城建档案馆(报建时规定须交档的项目)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管理 (一)工程项目结算由后勤管理处初步审核后,把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并以此作为付 款依据。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结算应及时组织审计。涉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广州美术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二)后勤管理处指定一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每个工程项目的内部审核主审人。 (三)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分段结算法,即:基础、主体、装饰、水电及室外 工程五段。每个阶段工程结束,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员协助催办。 (五)工程结算依据:经后勤管理处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验收签证单、设计文件、招标 文件、施工合同、材料价格单、投标书、承诺书等。 (六)结算文件经后勤管理处初步审核完毕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审计处 终审。 (七)审计处返回的结算文件,后勤管理处应留底备查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依据 工程款的支付,应依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及相关工程审计报告 为依据,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准确。 (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 写支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后勤管理处核准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 超过100万元的,除上述程序外,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付款。 2.施工单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工程款支付款手续时,应携带支付申请表、工程专用发票办 理支付手续。 3.工程保修款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进行留置;保修期结束后,由施 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竣工验收单位、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核准在保修范围内报修工程全部修 复后,办理工程最终尾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其他管理工作 71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一)大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拟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经学校计划财务处、 审计处等会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广州美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学校法定代 理人委托手续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签字生效。 (二)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校区规划等重大基建事项应先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 定,必要的需报学校会议论通过;小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审定。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所有已立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维修项目的建设。 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并监督实施。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后,后勤管理处负责正常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2.广州美术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 712 后勤管理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广州美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需要详细说明情况,如有相 关文件或批文一并附上。 使用单位书面申请 涉及其它职能 部门的项目 前期 立项 阶段 相关单位审核 后勤管理处审批 重大项目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般项目 后勤管理处组织工程项目前期咨 询(如需要)、初步设计、论证 项目 设计 及概 预算 编制 阶段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施工图设计,使用单位 确认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需 分管校领导评审确定 后勤管理处组织 工程项目概算、预算 工程投资在2万元 以上(含2万元) 后勤管理处内部审核 审计处审计 工程投资在 2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下的项目 5万元以上的项 目(含5万元) 项目 招投 标阶 段 招投标工作办负责招标 50万元以 下的项目 50万元以上的项 目(含50万) 校内招标 报省政府装备采购办负责招标 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注:5万元以下(不 含5万元)零星工程 项目可先施工,再批 量签订合同。 注:工程变更增加金额不得 超过合同总额的10%。 后勤管理处组织公司谈判,重大项目招投 标工作办、使用单位等参加,审计处审计 合同后签订 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万元(含5 万元)以内,增加金额后合同 总额在该工程预算内的,由后 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 10万元以上的项目 (含10万元) 项目 施工 阶段 工程监理 工程施工、后勤管理处负责施工 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管理等 5万元以下的项目 (不含5万元) 项目 竣工 验收 阶段 工程变更 (如有) 5万元以上的项 目(含5万元) 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和 使用单位验收 后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办、 使用单位等验收 工程结算,后勤管理处内部审核 工程结算,监理单位与后期管理 处审核,审计终审,学校批准 计划财务处负责结算支付、质 保金管理及支付 工程 保修 阶段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增 加金额后合同总额在该工程预 算内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 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后勤管理处负责执行工程合同的保修内容,期满由后勤管 理处组织竣工验收小组及使用单位验收后办理余款支付 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万元(含5 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 的,增加金额后合同总额超过 该工程预算的,由后勤管理处 负责人审核,按相关规定办 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工程变更增加额在10万元(含 10万)以上的,增加金额后合 同总额超过该工程预算的,由 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相 关规定办理,报分管校领导审 核,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 定。 71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广州美术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 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使用) 单 位 编号: 施工单位 申请(使用)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变更根据、事由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纸张不够另附页):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方案论证(由工程技术人员填写,方案论证结果另附纸张): 主办人: 日 造价估算(由工程技术人员填写,造价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结果需另附纸张): 主办人: 日 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领 导 分管校领导意见(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 审 批 意 见 714 学校领导班子意见(10 万元(含 10 万)以上): 后勤管理工作 71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保卫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综合教学楼消防设备管理措施 (2001 年 3 月 28 日) 广州美术学院是广州市重点防火单位之一。综合教学楼是美院最高层建筑,防火工作尤其 重要。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控制火灾事,防止消防设备被盗,确保大楼正常使用。特制 定管理措施如下: 一、十六层综合教学楼的治安保卫工作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由学院保卫处派三名校卫队员 分三班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定人、定时、定责任,巡查、值班。 二、三名管理人员宿舍在综合教学楼首层报警房,确保及时、迅速处理大楼所发生的事情。 三、管理模式实行承包制。如综合教学楼半年都没有发生消防器材及应急灯被盗的,每人 奖励 200 元。一旦发生消防设备被盗(包括灭火筒、消防箱里的设备及应急灯),被盗一件,扣 当班人员 50 元,以此类推。 四、管理人员每天上、下班都要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作好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学院保卫处消防管理干部定期对综合教学楼进行防火检查,每月一小检,半年一大检, 并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做好整栋大楼的消防设备,包括控制中心、喷淋系统、防火栓,消防 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 六、全部消防器材装箱上锁,面板用玻璃做材料,既防盗又便于检查、使用。 七、本管理措施从二〇〇一年四月一日实施。 716 保卫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广美党字 [2007] 11 号 2007 年 10 月 24 日颁发)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稳定,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性事件,依据中共广 东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 教保〔2006〕29 号)精神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快速反应,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努力将事态“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拦截于校内”; 限制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使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尽快恢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 和生活秩序。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性校园政治稳定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 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等事 件。 2.突发性校园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包括: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或造成师生伤亡 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等。 3.突发性意外事故。包括:偶发性的、意料之外的、造成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 亡的事件。包括:溺水、意外伤亡,生产建设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事件。 4.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暴雨、洪涝、雷击、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 5.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发生在学院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院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如: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新传染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6.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包括:校园内学生饭堂、餐厅、教职工家属以及士多店发生的食 物中毒事故。 7.突发性交通事故。包括:发生师生员工死亡、受伤的重大意外交通事故和校园内发生的 恶性交通事故等。 71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8.突发性重大火灾事件。包括:学院楼、房、馆、所、舍等突发重大火灾事故。 9.突发性外出写生、学习考察的重大安全事件。包括:在外地写生、考察期间的突发性人 身伤害或人员伤亡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院成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学院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反应,正 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学院。学院领导 对学院安全负责,各部门、院系领导对本部门安全负责。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 化信息的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性事件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学院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加强保障。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 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加强各项保障措施和力量部署,提高工作效率。 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角 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 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 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学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珍妮、黎明 副组长:许怀升、凌靖波、全森、赵健、黄启明 成 员:由学院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 卫处、校产后勤处、医务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院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 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保卫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指导 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督导、检查学院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 情况;督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组成、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 718 保卫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 9 个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1.突发性校园政治稳定事件工作组。组长由凌靖波担任,副组长由朱文明担任,工作组成 员由黄明海、杨健、李金水、李易玲、陆玮琦、何军等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确定事件性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决定必要时成立学院突发性政治事件 工作和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和调查工作等事项;决定信息报省教育厅和省 公安厅以及请求上级部门指示等事项;网络信息中心要严密监控校园网上信息,及时报告不良 信息动态。 工作程序和要求: (1)发生突发性校园政治稳定事件,立刻启动预案。(2)主要针对做好 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期间以及政治敏感期的维稳工作而制定的,适用于解决政治性的突发事件。 (3)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要以内紧外松,化解矛盾,依法办事为原则,工作应做在平时,注意掌 握情况,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的动态,努力将突发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4)各成员要马上 就位,按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组长报告,涉及到政策和原则的重大问题要向组长 请示,不得随意表态。各成员要从大局出发,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5)各成员要深入 事件现场,靠前指挥,坐镇第一线,组织好各项应对工作。力争用最短时间平息事态,恢复秩序,将 损失控制到最小。(6)重视善后工作。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将思想政治工作和 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尽可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开思想疙瘩,消除不良影响。(7)发现 有各种非法传教性言论、非法政治性言论、严重违反道德言论,信息中心应先阻止该类言论的 扩散,再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跟踪该言论的出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该类事件。(8)发现校园 网软件、硬件设备硬性或软性破坏,如人为恶性破坏包括黑客入侵等现象,网络信息中心应及 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学院保卫处,并根据故障的类型判断故障原因,尽快对故障设备进行抢修, 及时采取广播或书面通知、网上通知等形式告知师生有关影响范围。 2.突发性校园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工作组。组长由凌靖波担任,副组长由何军担任,工作 组成员由朱文明、黄明海、杨健、李金水、陆玮琦、叶年标以及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院系等主 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各部门工作协调,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交通车辆、 医疗、后勤保障;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对外信息发布;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者院系,要积 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负责与 公安机关联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好现场,不使现场有丝毫破坏;做好救治受伤者的工 作;公安人员未到达前, 在以不影响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为前提,依法做好前期的线索证据收 集工作;做好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工作。 工作程序及要求:(1)发生突发性校园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立刻启动预案。(2)各成员 部门要及时就位,自觉履行各自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3)保卫处接到报案,五分钟 要赶到案发现场, 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向 110 报案,同时报告工作组组长,并通知各成员部门。 (4)要按照省教育厅重大信息报送制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 71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府报告情况。(5)根据案件侦破进度情况,必要时公布案情信息,防止传谣和误导,维护校园稳定。 (6)做好网上信息的监控, 及时报告、删除网上不良信息,防止其传播。(7)做好案件原因分 析,利用案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促进安全防范工作,收集资料,建立案件档案。 3.突发性意外事故工作组。组长由凌靖波担任,副组长由朱文明、何军担任,工作组成员 由杨健、李易玲、黄明海、陆玮琦、张林、叶年标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长及时召开成员会议,布置突发性意外事故处理工作;成立意外事故专职小 组,负责处理突发性意外事故的具体工作;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者院系,要积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 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意外事故再次发生,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联络,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好现场,不使现场有丝毫破坏;做好救治受伤者的工作;公安人员未 到达前,依法做好前期的线索证据收集工作,但应以不影响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为前提。 工作程序及要求:(1)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立刻启动预案。(2)保卫处为意外事故的报 警部门。当接到发生意外事故报告时,迅速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状况, 做好记录,也可以事后补记。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处领导报告,同时向成员部门以 及涉及的有关部门、院系的领导报告,赶赴出事地点进行初步处理,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副 组长(保卫处负责人)应及时向组长报告事态情况。(3)各级领导得知事故信息后,应从各自 职责出发指示本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参与现场工作,并迅速赶赴出事现场。(4)保卫处 应当保持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对可能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事件,应当及 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5)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本着“以 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维护学院的稳定。(6)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 各方情绪,认真妥善解决受事故影响人员的实际困难,妥善做好善后工作。(7)视情况举行信 息发布会,通报事故情况,澄清各种谣传,以正视听,稳定人心。(8)认真细致分析事故原因, 查找漏洞,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并及时对师生进行防范教育。收集资 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4.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工作组。组长由全森担任,副组长由陆玮琦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朱 文明、黄明海、杨健、张林、何军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学院即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 在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的情况, 认真分析对学院所产生的影响及时作出决策。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协调各办事机构的救 灾抢险工作,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要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组织学院保安员抢 险救灾,保持与公安机关的联络畅通,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趁乱打劫的行为。各成员要 组织抢险救灾,救助受困受伤人员,保障救灾物资供应,保证交通车辆,保障正常生活不受影 响。 工作程序和要求:(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立即启动预案。(2)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防灾减灾工作,灾前要关注并收集国家气象部门的灾情预告,提高警惕,有备无患。(3)接到 720 保卫工作 自然灾害的报告,各成员迅速到位,开展各项工作。(4)各成员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深入现场,靠 前指挥,认真做好组织救灾抢险的各项工作。(5)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规定,有防灾减灾 的功能。(6)根据学院的需要,储备一定的救灾抢险物资,随时准备调用。(7)根据上级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灾情,必要时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援。(8)做好善后工作,分析灾情原因,采取防 范补救措施,避免险情再次发生。(9)主动研究解决师生员工灾后困难,尽快让群众恢复正常 生活。 5.突发性传染病事件工作组。组长由全森担任,副组长由陆玮琦、张林担任,工作组成员 由朱文明、黄明海、杨健、李金水、何军等组成。 主要职责:发生突发性传染病事件时,学院开展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突发性传染病事 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学院各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紧急应对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的政策、措施; 指导和组织学院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传染病事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紧急应 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紧急应对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工作程序和要求:(1)发生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立刻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后,立即向省教 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 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3)配合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 理工作。(4)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上级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协助 他们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 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 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 传染病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需上级部门技术支持的, 及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5)划定控制区域。学院可以对已经发生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例 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国家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学院应报请省教育厅决定,由省教育厅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 病疫区实施封锁。(6)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 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 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学 院报经省教育厅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会、停课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学院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 地治疗的措施。(7)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 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级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 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源扩散。同时做好传染病 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 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8)发 布信息与通报。学院按规定向师生员工发布通报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的信息。维护学院稳定,严 72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厉打击制谣传谣、蛊惑人心等违法犯罪和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9)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 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师生员工心理评估等。 6.突发性食物中毒事故工作组。组长由全森、凌靖波担任,副组长由陆玮琦、杨健担任。 成员由朱文明、黄明海、李金水、张林、何军、李土贵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老校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遇到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报告组长并向 管辖的卫生监督所报告,通知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赶到现场,组织指导救护工作,尽量把食 物中毒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工作程序和要求:(1)发生中毒事件后应立即向组长汇报,启动本预案。(2)以最快速度 将中毒人员送往校区卫生所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请求救助。 (3)由校产后勤处立即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饭堂操作间或售饭处,停止供餐或销 售可疑中毒食品,并追回已售的可疑食品。(4)学生处立即组织学生骨干组成陪护人员队伍, 由各院、系领导安排本单位人员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 治疗秩序。(5)保卫处立即派保安控制现场,将留样食品送往医院化验检查,协助食品卫生监 督门的调查。(6)根据领导要求,在 2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逐级报送省教育厅后勤产业办、体卫 艺处及省卫生厅法监处等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7.突发性交通事故工作组。组长由凌靖波担任,副组长由陆玮琦、何军担任,成员由朱文 明、黄明海、杨健、李金水、张林等组成。 主要职责: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 救部门求救,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控制肇事者,寻找 证人;合理调度车辆,保证学院交通正常、有序;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包括事故车辆处置、 组织车辆维修、事故赔偿等;事后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剖析,透彻分析事故原因,建立事故档案。 工作程序和要求:(1)发生突发性交通事故,立即启动预案。(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疏散车上乘客,把乘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及时拨打 122 或 110 电话向执勤的交 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护事故现场,预防火灾发 生,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向事故处理部门提供事故详细的情况;未造 成人身伤亡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 通,向保卫处负责人报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不执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 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保卫处负责人报告。(3)对一般交通事故,由校产后 勤处、保卫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磋商解决,抓紧处理事故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并尽快调 拨车辆,尽量避免因事故延误有关工作任务。(4)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学院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工作组接报后,按职责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各项事宜。 8.突发性重大火灾事件工作组。组长由凌靖波担任,副组长由何军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朱 文明、黄明海、陆玮琦、张林、叶年标、张向宁以及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主要负责人 722 保卫工作 组成。 工作职责:学院发生突发性重大火灾事故,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要在第一时间 内向当地公安消防 119 指挥中心报警;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涉及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的 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 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并且组织好火灾后的善后工作。 工作程序和要求: (1)发生突发性重大火灾事件,立即启动预案。(2)发生突发性重大火 灾事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学院领导及公安消防部门报告。(3)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保卫 处为接报警部门,要迅速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状况,接报后立即记录, 也可以事后补记。保卫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处领导报告,同时向成员部门以及涉及 的部门、院系的领导报告,要尽自己的能力先行赶赴火灾事故地点进行初步处理,组织人员进 行疏散,抢救被火灾围困的人员。(4)副组长(保卫处负责人)应及时向组长报告事态情况。 (5)涉及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的主要负责人得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指示本部门工 作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参与现场工作,并迅速赶赴火灾事故现场。(6)组长要及时召开工作组成 员会议,布置重大火灾事故处理工作。成立重大火灾事故处理专职小组,负责处理火灾事故的 各项具体工作,火灾事故处理专职小组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 好工作。(7)保卫处负责现场保护,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原 因。(8)医务所负责重大火灾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协调医院救护车到场施救等工作。(9)校 产后勤处负责重大火灾事故后保险的索赔工作。(10)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各方情绪, 认真妥善解决受灾人员的实际困难,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要认真细致分析重大火灾事故原因, 查找漏洞,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发生。(11)收集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各项工作。 9.突发性外出写生重大安全事件工作组。组长由凌靖波、全森、黄启明担任,副组长由吴 卫光、杨健担任,成员由何军、李金水、林胜以及各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拟订处理写生期间突发事件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外出写 生中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做好外出写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善后工作。 工作程序和要求:(1)发生突发性外出写生重大安全事件,立即启动预案。(2)学生在写 生过程中,如出现写生突发性重大安全事件,带队(指导)教师或小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 将事故上报院系主管领导,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寻求支持,做好处理、抢救工作。(3) 院系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程度,及时向学院处置突发性外出写生重大安全事件工 作组组长报告,以便协调做好事故处理工作。(4)如突发事故比较严重,牵涉面较大,组长和 成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5)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收集资 料,建立档案。 三、突发性事件请求报告制度 723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为提高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学院将建立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要求做到: (一)迅速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处置应急预案工作小组办公 室报告,不得延报。各预案工作小组办公室在事件发生后,应在组长的领导下立即报告省教育 厅和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 (二)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三)书面报告 发生突发性事件,各部门除向学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口头报告外,应 当在 4 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并要续报突发性事件的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对有些特殊的事 件要视实际情况,从速上报。 (四)紧急电话报告或紧急文件报送 各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并 按相关预案要求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意见将重大信息报告省教育厅、省公 安厅等相关部门。 (五)突发性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突发性事件起因和概况; 3.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害; 4.采取的措施; 5.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四、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各部门以此预案为指导,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724 保卫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停车场管理方案 (广美字 [2008] 11 号 2008 年 4 月 1 日颁发) 一、总则 1、为加强本校停车场的管理,改善学院的交通状况,保障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适用于本校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方案所称的停 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3、学院成立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组长由计财处副处长钱让东担任。成 员由保卫处张向宁、计财处谢祖仁、后勤处潘议等同志组成。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方 案,开展本校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4、办公室管理人员接受领导小组委托,按学院党委指示对学院停车场工作、收银员进行监 管,处理相关业务投诉及校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事务,同时做好月保车辆登记备案。 二、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1、本校停车场(库),固定车位首先保障本校在编教职工和单位车辆停放,按月保车辆管 理收费。每户在编教职工最多办理月保车 2 辆,车库每月 300 元,露天每月 90 元,停车费每月 从校内工资扣除。 2、车主凭工作证和财务收款凭据到保卫处办理 IC 智能通行卡。 3、对公来访的车主,由接待部门开具放行条并加盖部门公章,可以免收停车费,否则一律 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免收费机动车辆,收银员必须记录好车牌及时间。 4、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救护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免收停放保管服 务费。 5、如需终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将按月继续收取停车 费。 6、进入学院临时停泊车辆的车主如果遗失、损坏智能卡,须赔偿智能卡的工本费 50 元。 7、泊车后司机应关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不应留置车内。否则,责任自负。 8、经校门口保安人员允许后,外来车辆方可进入校园。如适逢学院有重大活动,校门保安 人员应按要求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区内。 9、进入学校内的各种车辆应将车停泊在车位里,不得在校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严禁车辆在 道路交叉口停放。 10、车辆进入校内,必须严格按限速指示的公里数行驶和按校内指定路线行车,最高时速 不得超过广州美术学院限速标志的规定。 11、校门当班保安人员应积极主动维持学校大门入口的交通秩序,保证车道畅通。 725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2、外来车辆装载物品出校门,须有保卫处签发的放行条,校门当班保安人员经检查核对 无误后,方能放行。 13、外来车辆车主丢失智能出入卡,凭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取车。校门保安人员须做好登 记,无车辆行驶证的一律不得取车,以防车辆丢失。 14、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或 2.5 吨以上货车驶入校园内。 15、发现可疑人员开车出校门,保安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司机出示该车行驶证、驾驶证、身 份证等有关证件,待核实无误后才能允许车主开车驶离学校。 16、收银员按要求向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费,按正常程序逐班交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如需临时离开岗位必须通知保安主管,由主管安排人员顶替。 三、停车场应急措施 1.发现车辆火警须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或打 119 报警。如火势较小,可以即时用灭火 筒进行扑救;如火势剧烈,难以控制时,则协助其他人员疏散撤离。 2.如遇车辆失窃,保安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卫处,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先用围栏 围住现场守候,同时给事主作简单记录。 3.如发生校内交通事故,有人员损伤,须马上打“120”电话叫急救车;保安要保护现场, 并通知部门主管和保卫处或报警,疏导其他车辆,免致车道堵塞;保卫处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底。 4.在校内发现可疑人物,先知会学院报警中心,同时报告自身位置,监控可疑人物的动向, 有必要时请求同事增援,严格盘查。 5.遇收费系统停电或有故障,则应手动计费。车辆进入车场时,校门保安人员发给车辆驾 驶员临时停车纸,清楚填写该车车牌号、入校时间、序号;车辆驾驶员离校时在收费处交回停 车凭票计费,收银员收取停车费并开出发票。 四、停车场财务收费守则 1.每天 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收银员将收款交丹田物业公司广州美术学院物管中 心,每周五由物管中心将一周的停车费统一交计财处。 2.收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出场车辆收取车辆管理费,并做好票款交接、保管工作,做好 当班的各种记录。如因其本人失误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担负赔偿责任。 3.收费工作人员收取停车费不给发票,可处以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机动车驾驶员拒不缴纳停车费,学院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补交停车费, 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5.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收停车费,私自放行车辆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丹田物业公司负 全责。 6.学院从停车费里提成百分之十作为综合治理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 能使用。 7.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停车管理领导小组。本方案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726 保卫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条例 (广美 [2014] 23 号 2014 年 5 月 12 日颁发) 为加强我校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 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在广州美术学院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外,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广州美术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 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维护宪法确 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创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 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师生员工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 轻微的,学校保卫处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学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学校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卫工作 的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层层落实治安责任制和签定治 安责任书,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 第七条 学校各部、处、室,各院(系)和直属部门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部 门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卫工作的部门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同时又是防火 责任人。必须层层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责任人要承担起本部门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重点部门要明确防火责任人,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建立义务消防 队,定期作好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章 校园管理 727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第九条 门卫管理 一、学校昌岗校区、大学城校区门卫实行 24 小时值班,昌岗校区晚上 12 时锁门,早上 6 时开门,门禁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放行,门卫必须佩带执勤标志和工号,忠于职守, 不得擅离岗位。 二、携带和载运公物出校门,凭公物管理部门的放行条(签名、盖公章)放行,出校物资 与放行条不符的不予放行;私人携带和载运大件或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本校个人证件和主人 陪同,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放行,对无放行条或有可疑的物品和人员,门卫值班员有权暂时扣 留物品和可疑人员,待问题弄清后放行。 第十条 治安管理 一、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刊物及音像制品;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 会、沙龙等活动。 二、禁止无牌照人员进校经商、摆卖,有牌照商贩、废品收购站、校外单位临时来校设点 服务的人员,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指定地点、时间摆卖,不准乱摆乱卖和流动叫卖。 三、校内各部门(公司)和私人雇请的临工、装修、维修人员,应事先向公安、保卫部门 申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无证者不准进入校园。 四、严禁外来人员入校进行体育运动和相关的活动,禁止在教学区播放音乐跳舞。 五、经批准的校内商业网点,均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指定地点、时间依法经营,所 雇请的外来人员须向街道外来人员管理中心、保卫部门申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未经学校同 意不得把场地租借给校外人员经营或挂靠经营。 六、在学校内装修、维修、建房屋的工程队,中午 12 时至 14 时 30 分,晚上 22 时至凌晨 6 时,禁止施工(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七、不准在校园内制造噪音,中午 12 时 30 分至 14 时 30 分,晚上 22 时至凌晨 6 时,禁止 喧闹、吹拉弹唱、吹口哨、电视机、音响声音过大等。 八、校园内的土地属学校所有,除经学校批准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 或个人出租。 第十一条 外来人口管理 一、外来人员进入学校须严格遵守《广州美术学院外来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 登记手续,服从学校管理。 二、教学楼、办公楼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三、学校同意作为外来建筑工、临时工居住的宿舍,不得留宿其它未登记的外来人员。 四、凡从事建筑、装(维)修、开店、设摊等外来人员,学校内各部门(公司)雇用的临 时工、合同工、零散工、短期学习班学员及住院在我校教职工宿舍投亲靠友人员,必须自觉遵 纪守法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财物,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外来人员进入校内居住三天以上,须登记造册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728 保卫工作 六、各建筑、装修队要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由雇用部门、工程队负责人等若干人组成,制 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值班制度,做好资料和贵重物品保管,定期进行“四 防”检查,发现漏洞要及时整改。 七、严格外来务工人员、临工户口管理,建立住宿登记档案制度,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 不得男女混住,不得擅自留宿亲友等人,外来务工人员的亲属需在宿舍临住宿者,须到学校保 卫部门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管理 一、本校服务性质的商店、餐厅、书店、发廊、小卖部等公共场所,贯彻“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都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明确安全保卫责任人。 二、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教工住宅区、教学区、办公大楼、学生宿舍推销产品、收购废 品和拾破烂,个别部门处理废品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本校内举行大型文体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征得学校同意,并事先报保卫处备案,严格 规定时间,有专人负责维持场内外秩序。 四、文化、体育场所原则上不得向校外出租,确须出租要经学校批准,并事先报保卫部门 备案,并限定人数、时间、由出租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五、告示、通告、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 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 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在我校发生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 人员。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者,经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学校不再罚款,但视其情节, 仍应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广美 [2014] 24 号 2014 年 5 月 12 日颁发) 729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美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校园交通 顺畅和师生员工家属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入我校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卫的管理,接受并按照本规定的具体条款执行。 二、外来机动车辆,未经门卫的同意不得进入校内,确需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公、检、 法、救护、邮电、供水、供电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一律按下列规定办好手续,方可进入。 1、本校公务车和教职工私有的机动车辆,凭在保卫处办理的《行驶证》进出校门。 2、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用本车辆的《行驶证》换取我校的《准行证》,并在门卫作好 登记后,方可进校。离校时,用我校的《准行证》换回本车辆的《行驶证》。 3、外来机动车辆一律禁止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的,经门岗执勤人员同意后, 按广州市机动车辆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三、外来机动车辆及进入我校园施工、搬运的车辆,晚上 11 时以后禁止进出校园,特殊情 况在晚上 11 时以后仍要施工、搬运的,应提前一天用书面报告学校保卫处,经审批同意后才能 延时进出校园。 四、凡进入我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和停放, 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禁止鸣喇叭,不得超载、超高、超宽,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五、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内,如老弱、病残、孕妇、行动不便的,或携带大件物品 的师生、员工、家属需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要取得门岗执勤人员的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六、载重 8 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或大型车辆进入校园,事先要经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的路 线在规定的时间内行驶。 七、在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车位停放在车库内或所划定的停车区域内,禁止乱 停乱放车辆。 1、昌岗校区大门口小广场两侧,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2、本校的公车及教职工、家属的车辆除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手续,按车位停放在 32、33 栋 架空层,15、16、17 栋架空内及城市学校办公楼前面的车库和设计大楼车库内,其余的一律停 放在家属区所划的黄线停车区内。 3、岭南画派纪念馆的车辆,停放在纪念馆西侧的停车场内。 4、集美公司的车辆,停放在设计综合大楼前广场、足球场南侧的黄线内和学生活动中心南 侧的停车场。 5、外来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学生活动中心南侧停车场或办公大楼、图书馆东侧的黄线停车区 内,以及办公大楼南侧、综合教学楼前面所划的黄线内。 6、除上述在车库和划定的车位外,其它场地禁止停放车辆,校内各部门如有大型活动需占 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书面报保卫处,经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任何进入我校的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参照《广州市交通管理处 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发生交通事故,将移交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学校保卫处予以 730 保卫工作 协助;属本校或属美院交通安全组属下的车辆违章,屡教不改的,保卫处、交通安全组将不予 出具年审或有关车辆证明。 九、停车位的设置 1、因公来校工作的小汽车,在大门口内小广场两侧按车位依次停车,大客(货)车及其它 外来汽车,在足球场南侧和纪念馆两侧停车场按车位依次停车。 2、本校教职工私人的小汽车,在 25 至 29 栋之间道路靠北面设固定车位停放。 3、本校属下公司的机动车,集中停放在设计大楼北面小操场或本公司门前用白线划定的车 位停车。 本校园内除划定的车位外,其它场地禁止停车,校内各单位如有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停 车,应事先经保卫处同意,并派人员指挥。 十、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驻校各单位以及外来机动车辆,均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 护校园交通秩序。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人人遵守交 通规则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州美术学院消防管理工作条例 (广美 [2014] 25 号 第一条 2014 年 5 月 12 日颁发) 我校是广州市消防重点单位之一,消防任务艰巨。为了加强我校的消防管理,防 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我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主管部门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群防群治,共同把消防工作做好。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 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十项职责”进行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我校昌岗校区的防火 重点部位是:图书馆、美术馆、岭南画派纪念馆、学生宿舍、综合教学大楼、新设计大楼。大 学城校区的防火重点位是:实验室、美术馆、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饭堂。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全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校消防工作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和省 市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做好全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731 广州美术学院规章制度选编 1、建立完善的消防工作制度、程序、标准,完善消防档案,使消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定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使消防工作开展有计划、有标准、有要求、有落实、有记录。 3、针对本校特点,结合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对重点 工种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经常到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 的部门,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5、督促指导各单位制定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演练。 6、发生火灾事故后,在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保 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学校内新建、扩建、装修建筑物,必须事先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及时贯彻落实消 防安全要求,并加意见后报公安消防局批准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原方案,竣工时应 请公安消防局、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 学校内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和供电装置,必须将图纸和说明书送学校保卫处加具 意见后报公安消防局审查,经核准后由有合格证的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施工。竣工时应请公安局 和学校保卫处以及供电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学校内的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防栓、防火箱、灭火器等,任何单位及个人都 不允许损坏、盗窃或挪作他用,违者按《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办公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资产设备处、物管公司负责人组成的 消防安全考核验收小组,每年通过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自查与考核验收,评出本年度消防工作先 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部门、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其中:评选出 消防工作先进部门一等奖 1 个,奖励 1500 元;二等奖 2 个,各奖励 1000 元;三等奖 3 个,各 奖励 500 元。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出消防工作先进个人 10 名,每人奖励 200 元。奖励经费从学校 治安管理基金中支出。评比奖励条件如下: 1、部门全年没有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的。 2、制定了部门各岗位防火规章制度,明确了本部门各岗位防火责任人,防火措施健全完善 并落实到位。 3、部门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能及时进行整改的。 4、坚持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有效保障消防安全的。 5、不怕危险,敢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6、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7、其它对消防工作做出贡献的。 第九条 对不遵守消防法规,无视消防监督,对火灾隐患不接受整改决定,而造成火灾的 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由消防局按《消防法》进行处罚。 732 保卫工作 第十条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构成犯罪,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消防局依法追究 造成火灾事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及学校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 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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