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doc
中 国 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文件 科 学 院 科合院发人教字〔2017〕22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 激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研究院各单位: 为规范合肥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合 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研究院其他有关政策、 -1- 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2017 年 7 月 7 日 -2-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领导人员 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 合肥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 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 >的通知》(科发党字〔2016〕61 号)精神,结合合肥研究院实 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任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所属 科研单元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所长助理、机关处室负责人、 各所两办(三办)负责人、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和学校负责人。 第三条 兼职范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社会团体兼职、 基金会兼职;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兼任顾问等名 誉职务、兼任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担任 业务管理或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经商 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 单位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兼职等。 第四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报中国科学院审批。 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 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 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 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3- 第五条 合肥研究院正职(院长、党委书记)一般不得在企 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 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 职。 第六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 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 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 第七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 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 职外,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 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 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第九条 合肥研究院所属科研单元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 负责人、以及院长助理、所长助理等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 况,由合肥研究院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 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合肥研究院,由合肥研 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及个人所在单位绩效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事先如实向合肥研究 院说明兼职单位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领导人员不得到有敌视、 -4- 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 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 应在 3 个月内辞去;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 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 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合肥研究院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 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 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中层 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 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 益。 第十五条 合肥研究院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 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 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 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 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 1 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 激励等情况,应公开透明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 -5- 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兼职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内 容,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 报的,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审批表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6- 2017 年 7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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