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赫山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 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 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 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的意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益阳市公共资 源交易目录(2021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能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 职责权限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 源局、区卫生健康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 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 正等; 1 2、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3、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4、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和监督缺位。 二、严格规范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范围: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 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 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2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 者功能配套要求;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严格规范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 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 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 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与管理 3 凡列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 年版)》内的公共资源交 易项目应根据“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进行交易,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 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和公示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公告、招标 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 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 和倾向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肢解项目或 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三)专家的抽取与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抽取信息应及时、准确、直接推送 至评标现场的门禁系统,推送的信息应当保密。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管理。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认定的营业范围内与 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代 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 ,具备能够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五)招标投标投诉的管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 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由招标人作出答复。对于招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 4 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投诉人捏 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 督部门应当驳回。 五、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 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依法 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严禁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严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禁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 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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