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临河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服务指南.doc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报备服务指南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 号) ;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收 规程(试行)的通知》 (办水保〔2018〕133 号);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技术文件编写 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 〔2018〕135 号); (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 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 号); (六)《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 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 号);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办水保〔2019〕172 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临河区级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收事项。 三、受理条件 (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 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二)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 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 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标准要 求。 (五)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 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 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公 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即自公示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 后,且无公众不良反映,可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报 备。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需公示材料包括: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 持监测总结报告;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只需要公示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 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 (六)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 3 个月内,向审批水 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验收报备材料目录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报备 材料包括以下 6 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 2 份(参考水保监 督函〔2019〕 23 号式样)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2 份(参考水保监 督函〔2019〕23 号式样)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 份(验收人员亲笔签名原 件);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 份; 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吿 2 份; 6.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网站公告的截图 1 份。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报备 材料包括以下 3 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2 份;(参考水保 监督函〔2019〕23 号式样)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 份(验收人员亲笔签名原 件) 3.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网站公告的截图 1 份。 五、报备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报备 六、报备时限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材料 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核。 (二)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水土保持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 (三)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 具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报备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无专家及其他费用。工作人员应遵守 廉洁自律规定。 八、办理结果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