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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 海勃湾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会计核算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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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财字〔2022〕74 号 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 关于海勃湾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 会计核算的通知 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 市及海财字[2021]125 号文件要求:“我区已经取消会计集中核算, 将会计核算、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职责移交至各预算单位。”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预算单位应全面承担会计主体责任,履行本 单位财务会计职能职责。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 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请各单 位明确财务职能职责。 (1)建立起完整的财务机构。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在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自行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核对清 楚账面资产、实有资产、银行存款余额、往来款项,确保国有资 产不被流失; (3)确保资金资产安全。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 式管理,通过零余额账户管理,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 资金; (4)依法履行会计职能职责。严格规范、执行财务制度,加 强日常账务核对,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 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5)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核算移交是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改革、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重要一 环。各预算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履行会计主体责任。按要求做 好业务流程调整和系统接入等工作,要主动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 要求,加强单位财务人员力量,确保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财 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海勃湾区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7 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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