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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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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医招就〔2014〕6 号 山西中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 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 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本着“以生为本”的理念,贯 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宗旨,遵循“市场 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 业原则进行。为学生做好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就业观,培养好的职业素养,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好 -1- 毕业生“娘家人”,筑巢引凤,明晰各专业毕业生的知识、 能力、素质推介我校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 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 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 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 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 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 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 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 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 环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 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第七条 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 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制 定学校就业工作细则; (二)领导全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 -2- (三)检查和督促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广先进 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 校招 就办)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二)统计和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三)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五)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办理毕业生 派遣手续,发放毕业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 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 题,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和就业指导课教学,做 好课程体系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 (八)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 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及时反馈教学管 理部门,以此作为调整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 (九)编制及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使高校学 科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 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 (十)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它业务,完成上级交办 - -3- 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真正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成立由书记和院长共同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其 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 计划,研究决定本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积极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 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三)积极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 基地; (四)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 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六)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 关系的有关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就业工作的总结、毕业生就业质量年 度报告、建立长期跟踪电子信息库;。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就业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发放和成绩表的提供工作; (二)学生处负责毕业生管理、思想教育和毕业生鉴定 工作。 (三)组织部和校团委分别负责党团员毕业生的思想教 - -4- 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校医院负责毕业生的体检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毕业生相关户籍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成功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山西中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以 下简称《就业推荐表》) ,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三)认真学习国家、山西省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政策和规定; (四)主动参加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 业指导;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六)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七)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与教育 就业指导与教育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山西省、学校的就业方 针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 段。 第十三条 校招就办和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 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 - -5- 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 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 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认知,并能及时调整心态, 建立信心。教育学生从实际出发“先就业、后择业、再创 业”,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正确评价,把自身的就业与社会需 要、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专业前景,客 观分析就业形势,正确处理就业与深造、职业与事业的关系。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从新生入学开始, 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 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 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低年级开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讲解职业生涯基础知 识和规划模式,帮助学生完成初步职业规划,使学生在刚入 学就明确未来发展方向,有目标地度过大学生活。对于中年 级学生开展就业讲座和创业教育, 开设就业素质和创业教育, 促进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形势,培养良好的就业观念。对高 年级开展就业指导教育,通过解读就业形势,宣传就业政策、 讲解求职择业程序及技巧,帮助学生做好毕业前的求职准备。 第十五条 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诚信意 识,培养勤勉踏实作风;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 观念,规范择业行为,使毕业生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既要强调 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对 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教育的实效。 - -6-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毕业生就业推荐、举办就业洽谈会和双向选 择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 第十八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招 生就业办和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教育、卫生 和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当年 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九条 校招就办和各二级学院应采取各种有效途 径(如公告、告示、互联网、QQ 群、短信、电话等)及时向 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截留就业 需求信息或者拖延、遗漏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二十条 校内举办的就业洽谈会活动,须经校招就办 同意。面向各专业开展毕业生双向选择的专场招聘活动,经 校招生就业办审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安排,积极开展 跨学院、专业的校园招聘活动。任何个人和其它部门不得擅 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招聘会。 第二十一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 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优生优推的原则,热情 为毕业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自 主收集就业信息,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经 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学校留存联交学 校招生就业办,纳入学校当年就业派遣计划。毕业生在收集 信息时,必须如实填写有关求职就业材料,如因学生本人不 - -7- 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就业派遣计划无法落实,责任由学生 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毕业生生 源资格审核及上报、整理并发布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就业 指导与管理、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毕业派遣、就业调 整等阶段。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 后一学年开始: (一)上年 10 月—11 月,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调查、 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核、生源数据电脑录入、生源数据上报省 教育厅等工作; (二)上年 11 月—当年 6 月,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相关数 据电脑录入; (三)当年 3 月—当年 6 月,及时公布就业信息,举办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开展多种 形式的毕业生就业程序与择业技巧指导,毕业季积极开展 “就业服务月”活动及创业教育系列讲座,分专业进行就业 讲座和指导,签定就业协议; (四)当年 6 月,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上报山西省教育 厅审批; (五)当年 7 月,毕业生集中派遣; (六)当年 7 月之后,每周四(太原校区)赴省教育厅 办理改派和正常派遣工作。每周一(榆次校区)周三(太原 校区)收集毕业生派遣材料。每周五(太原校区)办理档案 - -8- 转递和领取派遣证工作。 (七)各二级学院利用 QQ 群、微信、网络建立毕业生就 业终身跟踪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 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相关 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平时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学校有关职能 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 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归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毕业生资格审核表; (二)学士学位登记表; (三)毕业生实习鉴定表; (四)学生登记表; (五)中学、大专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六)体检表; (七)党、团组织材料; (八)就业报到通知单; (九)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清理、整理、转 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 生档案材料。 - -9- 第二十九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通过机 要通信途径转递,不得他人代领。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转送毕业生档案一般应在学校统 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第六章 签订就业协议与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 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教育厅统一 印制和学校招生就业办统一发放及管理。《就业协议书》一 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 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学校招生就业办向各二级学院发 放就业协议书时,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和签收。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 书》。《就业协议书》遗失,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 明,凭报纸到学校招生就业办申请重领。损坏或被用人单位 拖延审批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 毕业班辅导员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查证、签章和学校招 生就业办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 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须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就业推荐表》 ,按规定的择 业范围,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 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 - - 10 - 书》送交学校招生就业办; (二)学校招生就业办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 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派遣方案报山西省教育 厅主管部门审批; (三)山西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 生就业方案后,签发《报到证》; (四)学校按山西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 放就业报到证、办理相关户籍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转 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 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 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 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必须满足下 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的请求; (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三)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按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 业协议书》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 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依据规定颁发《报到证》 , 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 - - 11 - 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第三十九条 在山西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 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个人申请派遣生源地就业 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就业 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毕业生可申请办理调整 手续。 (一)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单位倒闭、破产、 被兼并),无法接收毕业生的; (二)用人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毕业生不能学以 致用的; (三)其它经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若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 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要求改派的书面申请; (二)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派遣单位或其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书》; (五)原《报到证》 。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若遗失《报到证》 ,一般经过以下 步骤可以补办: (一)补办《报到证证明》的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毕业 生毕业时间算起; - - 12 - (一)毕业生送交补办《报到证证明》的书面申请,并 书面详述遗失经过; (三)毕业生持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四)学校依据毕业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到省教育厅补办 《报到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若遗失户籍关系,可参照上述规定 和户籍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就业工作评估 就业工作评估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 就业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两年进行一次工作评估。有关 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第四十五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主要分为七个大项,每个 评分大项中分为 2-5 个子项目。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改革、创 新创业教育及自主创业、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管理、 工作保障、工作实绩等。 第四十六条 就业工作评估由招生就业办、学生处和各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质量反馈调查 为了全面准确地了解我校毕业生质量,适 应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为教育教学提供详实完备的参 考意见,使我校教育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 高质量地按市场需求培养适应型、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 第四十八条 - 我校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由分管毕业生 - 13 - 就业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招就办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 工作的组织实施。每两至三年进行一次调查,招就办负责校 级层面调查工作,各二级学院针对本专业毕业生情况进行调 查。 第四十九条 通过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整体调研、对 录用我校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对我校毕业生整体 调研以及从毕业生价值观、基本工作能力、创新能力、核心 知识满足度、用人单位反馈意见等方面,走下去、搭平台, 进医院、企业,以走访、调研、发放问卷、网调、函调等多 种调研方式进行调查研究。 第五十条 由招就办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 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走访座谈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整理,并组 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做出必要的回答与 改进。对问卷结果要进行综合评估,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为 我校教学改革提供实际依据,从而进一步推进学校毕业生教 育教学的整体工作。将反馈信息汇总后提供给学校领导和各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育教学改革参考以及 招生、专业设置、专业结构和专业规模调整的依据。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就业工作纪律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 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 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就业工作依法接 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招生就业办、 纪检监察审计处、学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 - 14 - 第五十二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 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 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 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 业政策和规定推荐毕业生; (二)贯彻“两个一切”的宗旨,热情、耐心地向毕业 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 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政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 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和山西 省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的就业 政策和法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处理国家、集 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以个 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 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 不说谎话,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二)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经过请假,不得以求职择业 为由旷课、缺课; (三)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或确认助学贷款还款计划, - - 15 - 还清所借公物; (四)遵守学校各项管理条例,文明离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山西中医学院 2014 年 10 月 16 日 2014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山西中医学院办公室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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