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秀洲财行社〔2019〕226号).doc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宣传部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文件 秀洲财行社〔2019〕226 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财政所(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 策扶持和引导作用,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嘉兴市秀 洲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1—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宣传部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 2019 年 8 月 13 日 抄送:区府办。 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办公室 —2— 2019 年 8 月 15 日印发 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扶持和引导作 用,根据《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财政专项 资金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秀洲政办发[2011]104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来源及用途 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 )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专项用于促进我区文 化产业发展的各专项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 一般性支出。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成立嘉兴市秀 洲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委会) , 管委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 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服 务业发展局、区金融办) 、区经商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区统 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于区委 —3— 宣传部。 资金管委会负责审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 关配套办法;审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对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文化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等。 文化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负责研究提出文化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扶持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 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质性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提 交项目审定材料,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管委会交办的 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区委宣传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审核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和预决算;负责资 金下达和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区发改委(区服务业发展局) 、区经商局、区科技局、区文 化和旅游局负责与所主管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比对;区金融 办负责审核文化企业融资政策奖励;区审计局负责对文化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区统计局负责对涉补企业进行行业鉴定 并提供相关数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 顾、突出重点、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原则。 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由区委宣传部根据要求向社会公示,接 —4— 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 助范围: (一)在秀洲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 入区财政体制、主营业务为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文化产业范围 内的文化企业; (二)秀洲区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平台) ; (三)秀洲区范围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法人社 会组织; (四)经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资助对象。 第六条 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申报单位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 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能提升我区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 展,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取得较好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 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无违约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各有关业 —5— 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五)投资类项目经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备 案或政府部门其他要求;原则上要求项目已完工并经中介机构审 计,投资额达到补助起点。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 第七条 对企业当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或经营者发 生恶意欠薪、严重税务违法等违法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 同一项目,符合区级补助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条 款执行,上级补助奖励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靠一头 就高享受。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八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购买 服务、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 (一)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根据购买数量、成本和质量、合理收益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等 方式确定采购对象、购买价格(补助额度)等; (二)项目补助。对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 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 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以及符合《嘉兴市文化 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秀洲区文化发展“十三五”规 —6— 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 建设可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贴息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四)奖励。对符合《秀洲区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奖励条件的文化企业和产品实行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委宣传部按照计划在有关媒体、网络平 台等渠道上发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公告, 明确扶持方向、 申报条件、申报流程、时间要求及提供材料等; (二)企业申报和项目初审。文化企业按公告要求申报项目, 提供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就申报项 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各主 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区委宣传部; (三)项目复审。区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全面的 实质性审核,主要审核项目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合理性、数据准确性,必要的组织实地核实、专家评审、委托审 计,提出资金分配预算方案; (四)部门联审。区委宣传部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 补助项目列入资金分配预算方案,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部门 —7— 联审会议,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方案论证评审; (五)方案终审。区财政局对照政策标准对资金分配建议进 行复核性终审,主要审核奖励金额、区得例外、园区封闭运行、 资金总量控制等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原始资料。对分配建议有异 议的事项,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经复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 盖章后反馈; (六)社会公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审定后由 区委宣传部通过网站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包括双休 日) ; (七)下达文件。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宣传部提交的项目补 助审核材料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审核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审计的,由管委会办 公室按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 安排。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量入为出, 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支付 完毕,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区委宣传部应按照预算 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站等媒体,将上一年度文化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8— 区委宣传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区 财政局通报。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 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专项资金绩效 自评价工作,也可对重点项目直接实施绩效评价。区委宣传部负 责每年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委宣传部应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 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出具承诺,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同时,应自觉 接受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完整 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 —9— 问题。 第二十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法律法规 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 位,取消其三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对 于帮助项目单位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三年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 宣传部负责解释。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