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 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 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 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 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前财政 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 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 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 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 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 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 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 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 关技术标准;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 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相 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和 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 危房改造、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 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 2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 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 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 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 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 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 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 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 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 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 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进行综合评价, 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具体参考的因 素及其分值,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年 度间进行适当调整。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省补助资金=该省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该省综合评 价档次对应户均测算标准。 3 其中,分档数量、每档次对应户均测算标准结合当年预 算规模、计划任务情况等统筹确定,重点对工作绩效好的省 给予奖补,体现绩效导向。 为高质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提高资金测算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对 基础数据的审核调整机制,并可对分配测算结果适当进行增 减幅控制。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可适时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上 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 上报计划任务数的省,中央财政可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 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 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 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 效目标;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下达 的资金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 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制定本省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报财政 4 部备案、正式分解下达的流程,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 部当地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 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九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 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 管理等具体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 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 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数 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 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 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 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 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 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 30 日。县级住房和城乡 5 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 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 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 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 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 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 号) 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 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 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 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 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 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 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 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 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6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 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固有职责对 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 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 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 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 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 用。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 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 关处理。 第十七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 11 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 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 7 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 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 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9〕114 号)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