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docx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年满 16 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 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 16 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 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 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 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 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 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管理 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 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 16 周 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三)受理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 台,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审核签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能够确认申请人身 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 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 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应及时告知 申请人并提醒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五)证件制作分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 息,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 寄递至申请人或监护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六)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 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回执和书 面委托书,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目前已开通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跨省通办”的省份: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福建、湖北、 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山西、甘肃、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