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36号).doc
SDPR-2021-0310003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体字〔2021〕36 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8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 公正地评价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体能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 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体能教练员是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体质、 提升运动能力和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 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评价为运动员提升运动能力素质、提高运动成 绩水平等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职称:国家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国家级教练) 副高级职称:高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高级教练) 中级职称:中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中级教练) 初级职称:初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初级教练)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 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 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起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运动员体能训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 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 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完成运动员体能锻炼达标任务。申报中级教练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 导、培养下一级体能教练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应岗位培训。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九条 申报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5 年以上,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 格(称职)以上。 (二)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5 年以上,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2 年以上,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中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5 年以上,且 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4 年以上,且近 4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2 年 以上,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初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能训练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 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 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 2 项,并至少 1 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 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 1 部以上或合编合著 2 部以上(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 1 篇)。 4.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 3 项;或作 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运动队训练累计 24 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 2 篇以上 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 3000 字以上),经 3 名以上相近专业正高级职 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 1 名),在解决重大疑难或核心业务问题、提 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 标准、规范等 1 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 2 项以上;或主持研 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 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训练 24 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48 个月内, 单项获得奥运会前 3 名或 3 人次前 8 名,或全运会 4 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 比赛冠军至少 10 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 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 5 次。 2.累计训练 12 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 练组织 25 名以上, 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 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 156 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 3 名或 2 人次前 8 名,或全运会冠军 2 人次,或全国以上 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 8 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 15 人次;集 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 3 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 6 次。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 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 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 1 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 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 1 部以上或合编合著 2 部以上(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 1 篇)。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至少 2 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运动队训练累计 24 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 撰写至少 2 篇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 3000 字以上),经 3 名以上相近 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 1 名),在解决疑难或业务 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5.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 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 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训练 24 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48 个月内, 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冠军 2 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 5 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 3 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 2 次。 2.累计训练 12 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 练组织 15 名以上, 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 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 156 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 少 4 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 10 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 会前 6 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 3 次。 第十二条 申报中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 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1 项;或以第一撰稿人撰写 1 篇以上体能训练 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 3000 字以上),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县级以上获得推广应用。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 1 部以上或合编合著 2 部以上(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1 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 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5.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 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 1 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训练 12 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48 个月内, 至少 3 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累计训练 12 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 练组织 5 名以上,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 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 156 个月内,至少 3 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第十三条 申报初级教练职称,应了解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 完成日常的体能训练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体能训练工作。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 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 2 名以上国家级教练或体育科研专业研究员推荐,逐级 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人员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 上,且取得 2 次以上优秀。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 3 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 1 位。 3.累计训练 24 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48 个月内, 或累计训练 12 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省市级体校 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 156 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 3 次前 3 名, 或全运会冠军至少 8 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 3 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 3 次。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等 2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3 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2 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 SCI/SSCI 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一)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 6 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 3 位。 3.累计训练 24 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48 个月内, 或累计训练 12 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 省市级体校 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 156 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 3 名至少 2 人次, 或全运会冠军至少 4 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 6 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 2 次。 (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等 1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2 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4 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 SCI/SSCI 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第十七条 中级教练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本条件第二、 四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相应体能教练员专业职称等级评审: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初级教练。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且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且 近 4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教练。 4.按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77 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 级技师,可申报评审国家级教练。 第十九条 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 合相应体能教练员专业职称等级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十八条等级条件及学历资历限 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体能教练员专业职称评审。 1.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山东省技术能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 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 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初级教练。 2.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齐鲁首 席技师,“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 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 报中级教练。 3.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 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 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 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国 家级教练。 第二十条 高技能人才传技带徒,其徒弟、长期固定培训等人员取得的竞赛成绩, 可按照本条件规定的相应等级教练工作业绩成效要求,作为申报评审相应等级职称的 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见附件,并根 据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分类大典适时确定、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世界 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亚 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全国 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球类全 国顶级联赛等,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 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简称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学 生(青年)运动会(简称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全国以上少年最高水平比赛 一般指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山东省运动会 (简称省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各级各 类体育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相应层级最高水平比赛。其中: 1.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 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2.同一项赛事设置多个年龄组别,属于年度比赛的,依据参赛年龄分别对应成年、 青年、少年等层级比赛;属于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成年比赛成绩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 设置的小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青 少年和省级比赛成绩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大项。 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设置与年度比赛设项完全不对应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确定。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 颁布的时间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 或计入我省成绩的比赛名次,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 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 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 1 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 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 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体能训练主管教练参评依据, 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以非体能主管教练身份 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或使用属于奥运全运大项但不属于其小项的成年比赛 项目成绩,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 1 个名次或 层级,或至少增加 2 个人(次)。 第二十六条 同一时期内,属于体能教练团队多人共同负责训练的,原则上 1 名 运动员认定体能主管教练不超过 2 人,其余为非体能主管教练。依据竞赛规程规定, 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 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 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七条 体能教练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带训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 个层级教练员身份,按相应层级教练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鼓励从事运动员体能训练工作的专业人员,长期为承担奥运会全运会备战参赛任 务的运动队提供服务,对驻队靠队服务累计 36 个月以上的,取得体能教练专业技术 职称的,申报高一级体能教练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 1 个名次或 1-2 个 人(次)数;取得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本条件直接申报高一级体能教练专 业技术职称。 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融合发展渠道,取得竞技体育、体能、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其 中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可按另外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直接申报该专 业高一级职称。其中,正在承担省优秀运动队奥运全运备战任务的竞技体育教练员, 不得参评其他教练员职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九条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三十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 所评选出的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应在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时间之内。 “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 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CIP 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 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 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 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或专题报告,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 (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课 题、决策咨询研究、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科技服务、统计分析、软件编程 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 取得的,并属于体育领域,且与本人体能训练工作相关。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 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发明专利和研制研发 的产品、技艺等应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投入生产。 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 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主持”“第一完成人”应排名第 1 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 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应排名前 3 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 5 位。 “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 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党报党刊宣 传报道等。 第三十六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 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 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 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 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三十八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 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 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十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 附件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 职业(工种)类别目录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 4-13-04-01(GBM41304) 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教练) 山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