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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研究所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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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研究所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2009 年 12 月 31 日所务会通过) 为规范动物研究所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更好的实现研究所仪器设备开 放共享,根据《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办法(暂行)》, 结合动物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作为《动物研究所所级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 共享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附件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所级中心用户及普通用户的注册 动物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使用的仪器共 享管理系统,是中国科学院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管理网)。 第二条 研究所为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成员单位, 享有区域中心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所级中心用户通过共享管理系统,使用共享 管理网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研究所的大中型仪器设备经审查通过后,可以成为区域中心的共用共享 仪器设备,并对区域内实现共享共用。区域中心内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自然成为所级中 心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共享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所级管理员、仪器管理员、普通用户和非成员 单位用户。 所级管理员是指所级中心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大型仪器加入区域中心申请的初次审 核并将申请提交至区域中心、负责研究所仪器管理员及普通用户的注册和停用的审核。 仪器管理员是指所级中心大中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静态数据管 理、日常管理维护、普通用户对大中型仪器预约的审核,完成普通用户提交的分析测试 工作。 普通用户是指研究所内固定编制的研究组或者研究组的成员(包括事业编制职工、 项目聘用职工以及在学研究生) ,希望使用共享管理网上的仪器设备,并在同意本办法 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注册的用户。 非成员单位用户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不属于所级中心或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区域 中心外院内其他研究所、高校和其他科研院所、企业的用户。希望使用所级中心所属大 中型仪器设备并同意本办法所述权利和义务。 非成员单位用户分为短期非成员单位用户(以下简称“短期用户”)及长期非成员 单位用户(以下简称“长期用户” ) 。 第五条 表》 所级中心普通用户的注册,以研究组为单位,填写《区域中心用户注册申请 (所内网上下载),同时在共享管理系统中填写注册信息后,将纸质注册申请表交至所级管 理员处审核。经审核并开通后,用户即可成为所级中心及区域中心的注册用户。 第六条 非成员单位用户申请注册长期用户,必须由任一研究组或者仪器组等作为担 保单位,持满足申请长期用户条件的相关证明,填写《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长期 非成员单位用户申请表》 ,到区域中心办公室进行注册。在长期用户注册后,不能按时缴纳预 约使用仪器所产生的费用时,其费用将由担保单位承担。 第二章 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管理 第七条 已经纳入共享管理系统的所级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属仪器设备(以下简称 共享仪器) ,其使用预约分为两种类型:机时预约和项目预约。 机时预约是指用户预约共享仪器的使用机时,在预约的时间内独立或者在仪器管 理员指导下使用仪器,并按照使用机时支付相关费用; 项目预约是指用户委托仪器管理员使用共享仪器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并按照测 试样品数量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用户使用共享仪器须登录共享系统网后填写业务委托书进行预约。外单 位的合作用户由仪器管理员代其在共享系统中填写业务委托书。在填写业务委托书时, 须提供预约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预约成功与否须经仪器管理员审核。 第九条 仪器管理员对所有预约须在 24 小时内(含)给予审核回复(无论是否 同意) ;如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填写同意,并选择“同意”项提交;如不 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中简述不同意的理由,并选择“否决”项提交。 第十条 仪器管理员有义务提醒用户在使用共享仪器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统一 通过共享管理网进行网上预约,减少其他形式预约。如果其它形式预约与网上预约冲突, 以网上预约为准。 第十一条 用户完成预约,并经仪器管理员审核同意后,须按照预约的时间 使用共享仪器或者递送样品。 第十二条 仪器管理员在接收用户样品时,须进行样品登记。原则上,须打印 样品登记表,由送样人签字后仪器管理员才予以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员在对预约审核同意及样品登记后,须及时进行检测分析、 标识完成、发放结果记录登记及工作机时记录等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用户完成仪器使用或分析测试后,由仪器管理员填写业务委托书中使 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总价、付费与否等内容,用户确认后打印双份,经用户及仪器管 理员双方签字,用户及仪器管理员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五条 用户因故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需要提前在网上申请并通过电话或其 他有效途径通知仪器管理员取消预约,经仪器管理员确认后,将不收取用户任何费用。 用户因故不按要求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并造成预约时间浪费,将按照原预约收 取 50%的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鉴于大中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 应接受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财务资产处的协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 避免预约机时的调整。 第十七条 在共享仪器预约使用过程中,如果仪器管理员需对网上仪器的相关 信息(包括:仪器管理、标准管理、样品价格管理、分析项目和仪器管理组管理等)内 容进行修改时,需与所级管理员沟通,确定修改内容,然后由所级管理员提交所级中心 或区域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十八条 共享仪器如需进行维护和检修,在不影响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情况 下,仪器管理员应尽可能提前在共享系统中发布仪器维护检修公告,通知用户避开维修 时段;对已经在此时段完成预约的用户,需要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并优先为其安排后 续机时或服务。 第十九条 如遇共享仪器大修或人为不可控因素等原因需暂停使用,需及时通 知所级中心管理员,以便所级中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所级中心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用户享有的权利 1.随时查询、预约、使用所级中心及区域中心的大中型仪器设备; 2.随时核实账户内的大中型仪器的预约、使用及付费情况; 3.对于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生的费用有异议时,可申请所级中心或区域中心进行复核; 4.对于经与所级中心或区域中心核实,非用户责任造成的,非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 生的费用,有权拒绝使用及付费; 5.对在预约及使用大中型仪器过程中的服务进行投诉; 6.可以随时更改账号的密码。 第二十一条 用户须履行的义务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信息; 2.对因用户密码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对使用其账户在共享系统内从事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 4.完成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支付各项费用。 5.鉴于大中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 管理员或所级管理员的协调与安排。 6.发现用户账号管理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发现账号被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所级中心 及区域中心管理员。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结算 每半年结算一次, 所级管理员依据区域中心提供的结算通知单, 经向用户核对无误后,用户填写课题号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 所级管理员交所财务扣课题经费,所级管理员按时与区域中心 内其他成员单位完成结算。 第二十四条 对乱占机时、不及时取消预约以及不按仪器管理员要求操作引 起严重后果,所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在研究组支付。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共享管理系统所记录的共享仪器购置金额、使用时间、测试样品 数、有效机时等内容,以及所级中心对仪器管理员服务质量(包括预约审核及时与否、 分析测试完成情况、用户评议等)的抽查情况都将作为《动物研究所所级技术服务中心 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仪器设备运行补贴”发放标准、大型仪器设 备考核评估及奖励处罚等内容的数据采集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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