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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申报科研承诺书 一、 申报人基本信息 申报人姓名 学号 学位类别① 攻读方式③ 辅助指导教师姓名⑤ 申报奖项名称 学科专业 入学年份/批次② 指导教师姓名④ 原毕业学校 填写说明: ①学位类别: 填写“硕士”或者“博士”;②入学年份/批次:硕博连读填写转博年度;入学 批次:按照转博时间填写秋季或者春季;③攻读方式:硕士填写“推荐免试”或者“全国 统考”;博士填写“普通招考”或者“直接攻博”或者“硕博连读”;④指导教师姓名:填 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籍库第一指导教师;⑤辅助指导教师姓名:如果填写,需同时提交辅 助指导教师申请单,经第一指导教师和辅助指导教师签字。 二、奖项申报成果:后附申报成果明细,共同一作需提交说明,详细叙述自 己完成工作内容和实际贡献,并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三、奖项申报科研承诺 本人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已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 动行为规范》 (附件 1) 、 《大连化物所科技论文发表前审查规定》 (附件 2)、 《中 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附件 3)、《大连化物所科研不端行为处 理办法》 (附件 4) ,郑重承诺本人申报此奖项所有成果及相关填报信息均真实合 法,如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取消该奖项申报资格以及接受相关纪 律处分等。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四、导师意见(导师需全面审查申报成果表中作者排名顺序、产权单位、发表 时间等信息真实合法性) 经审查,该学生所有申报成果及相关信息均真实合法,同意申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强化科研道德规范意识,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全体在学研究生、留学生,包括与其它单位联合培养 的研究生和短期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弘扬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实事求是、严谨 认真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坚决抵制科研不端行为,切实发挥科研生力军的 作用。 第四条 研究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科研活动中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 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参与科研项目 第五条 研究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应当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不得只挂名而不 参加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应当在项目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研究生为项目申请书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应当具备相关的学术 背景和科研能力。不得杜撰、伪造个人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个人已有成果,不得占有、剽 窃他人成果。 第七条 应当遵守有关项目限报数量的规定。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时,应当合理分配并确 保每一个项目所需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科研工作质量。 第八条 应当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知情权。项目申请人及参与人应当在项目申请书及有关 文件上亲笔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在 申请材料上签名。 第九条 申请科研项目应当考虑项目的创新性。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和科研资源浪费,不 得以同样或近似的内容重复申报同一级别、不同立项主体的项目;不得用已获得高级别立项 的内容重复申报低级别项目;除培育或预研项目外,不得用已获得低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 报高级别项目。 第三章 实验样品与材料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条 应当保证实验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须根据实验要求和相关样品采集管理规定, 制定严格的采样方案,做好取样操作和记录工作,确保实验样品典型、完整、可追溯。 第十一条 应当妥善保存和使用实验样品、试剂耗材以及专业设备。所有样品、仪器和 材料须在导师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领取和使用。遵守实验室危险品使用规定,不得 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 应当做好实验样品和材料的处理工作。实验完成后,须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 处置方法,对实验样品和材料进行处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工作。不得蓄意损坏、灭失他人的实验样品、材料及设 备或改变其状态来延缓他人的实验进度,干扰他人的科研活动。 第四章 科研数据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四条 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严禁编造、篡改原始数据。不得只发 表科研数据的有利结果,隐匿其不利结果。不得选择、调整数据而不予以如实说明。 第十五条 应当保持科研数据的完整性。科研过程和实验数据均应当在实验过程中连续 记录在带页码的实验记录本上,不得涂改实验数据,不得销毁实验记录中的任何部分。 第十六条 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安全性。严格遵守本学科领域或行业、院所及实验室的 规定,对实验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备份,保证其安全性,防止数据出现损毁、灭失等 情况。 第十七条 应当保证科研数据涉及者的合法权益。收集和使用人类受试者可辨别的私人 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收集和使用其它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信息时, 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第十八条 应当遵守培养单位对科研数据的使用规定或学术界的惯例。在离开培养单位 时,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带走或公开有关科研数据。 第十九条 应当遵守科研数据保密的法律和规范。涉密数据应当按涉密信息管理的法规 要求妥善保存,防止出现泄密事件;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它目的,或 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参加涉密课题须作出并遵守保密承诺。 第二十条 在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和机密数据的前提下,应当提倡实验数据的共享。 第五章 科研文本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 科研文本的题目、摘要、关键词要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反映科研文本的重 要内容和关键信息,不得失实夸大。 第二十二条 科研文本的正文应当客观表述研究的方法、条件、材料、数据和结论等内 容,确保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其科学价值和社会意义。 第二十三条 科研文本应当真实记录作者研究情况,严禁抄袭、剽窃别人已发表或未发 表的数据、观点、结论、文本等。严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位论文的程序和要求由学生独立完成, 不得把合作科研论文和项目研究报告作为个人学位论文来申请学位。 第二十五条 撰写科研文本应当由研究者自主完成,不准由“第三方”代写科研文本或修 改科研文本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买卖科研文本。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署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奖励等)署名应当遵守完成人署名规范。科 研成果署名应当只限于对该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对科研成果无直接贡献的人员不得署 名,如有必要,可以在致谢部分体现。 第二十七条 完成人署名的排序,应当根据完成人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共同商定。所有 署名完成人共同对科研成果主要观点和结论负责,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应当对科研成果负 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和导师联合署名的,须经导师本人同意,一般应当由导 师担任通讯作者。严禁未经同意擅自署导师姓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著作方式的标注应当严谨和实事求是,科研论著出版时,需准确界定并区 分“著”与“编著” , “主编”与“参编”,“编译”与“译著”等不同类型,不得任意改变科 研论著的著作方式。翻译别人的作品,发表前一定要获得原作者及其原作出版机构的授权。 第三十条 研究生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数据,使用和发表时须将 培养单位列为署名单位。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在其转 化、转让时要尊重培养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参考文献的标注 第三十一条 引用他人观点或科研成果应当明确标注。不得忽略、隐匿、歪曲他人的学 术观点或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应当客观、规范地标注参考文献。不得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 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也不得为增加文献被引次数,不适当地自引或他引。 第三十三条 应当尽量引用原始文献,确需转引时,应当如实标注。 第三十四条 引用未正式出版、发表或公开的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 告以及统计分析、私人通信等文献资料,应当征得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同意,并予以明确标注。 第八章 科研论著的投稿与发表 第三十五条 应当如实陈述科研项目的资助信息。接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在科研论著发 表时,应当注明该科研项目的资助来源(资助单位禁止注明的情况除外) 。不得伪造项目资 助信息。 第三十六条 科研论著投稿前,应当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导师和审批人许可,不 得擅自投稿。不得伪造导师、专家和负责人的推荐信、评审意见及签名。不准由“第三方” 代投论文,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接收函。 第三十七条 应当遵守学术界公认的投稿规范。不得违反规范将同一科研论著提交给不 同的出版单位发表;不得出于追求论文数量的目的,把一个完整的科研成果拆分后分别发表; 除综述类文章外,不得将已发表的多篇论文中的相关数据、图表拼凑组合,另文发表。 第三十八条 科研论文一般应当在具有同行评审程序的学术期刊或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的 学术会议上报告和发表,论文预印本可在专业学术网站上发布,但不得为考虑优先权和新闻 效应以非学术方式抢先发布。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不得刻意夸大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实际价值。科研成 果对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或其误用、滥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须 对其进行认真评估,慎重发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成果,其发表须遵守 国家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 大连化物所科技论文发表前审查规定 为规范科技论文发表管理,提高科技论文质量,切实加强对科技论文发表前的审查,确 保投稿的科技论文不存在违背科研活动道德的行为,根据中国科学院《科研活动道德规范读 本》的主要原则,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着提倡学术民主、文责自负的原则,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 对论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论文其他作者对自身参加论文工作的真实性负责;论文 作者所在的研究组组长对论文中所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2.科技论文发表前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所有论文作者知情;所有论文作者对论文有 实质性贡献;没有忽略有关工作贡献者的著作权;通讯作者恰当,并能对研究内容知识产权 负责;论文中所有数据真实可靠,并且经过重复实验验证;论文中所有数据经过核查,并保 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没有将研究工作拆分投稿,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的现象;没有一稿多投; 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没有涉及版权问题;没有刻意漏引关键文献;论文内容没有违反相关 法律,不涉及有关伦理问题。 3.科技论文成稿后应由第一作者负责将论文中所涉及到的数据的原始出处以列表形式 列出,并附在论文后备查;通讯作者应对论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 见签署在论文发表审查表上;论文其他作者应在审查表上签字,以确定本人参与论文工作; 研究组组长对论文数据的可追溯性进行审查,审查结论签署在论文发表审查表上,审查表由 研究组组长保存,论文发表后随抽印本一并归档;按照上述事项和要求审查通过的论文方可 投稿。 4.论文发表前的审查工作由研究组负责,所相关部门将在年底考评和数据核查等专项工 作中对研究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本规定解释权在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 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 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 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 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 “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 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 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 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 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180 天; 二、严重警告,240 天; 三、记过,300 天; 四、留校察看,360 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 议,校长批准; 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 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 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 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 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 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 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 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 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 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 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 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 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六、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 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 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根据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 5 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 5 至 10 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 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 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 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 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一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 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 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 由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 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 司法机关。 第六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 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 接作出处分决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 一、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将学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 的依据。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 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 托本单位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 1 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 代理人)。 第四十条 国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生 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 参加的处分论证会。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 的处分种类;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 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 成处分建议; 五、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三条 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召开听 证会的权利。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 第四十四条 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 研究所或国科大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五条 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 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事件无关的 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 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 大与研究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四十六条 在听证中,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 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 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四节 处分决定文件的制作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 并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国科大或研究所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 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文件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 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 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 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国科大或研究所的网站、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申诉及复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 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7 或 9 人组成,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 生处、纪检监察、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若干人和学生代表若 干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 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 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 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国科大或研究 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 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国科大或研究 所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再申诉。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 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 大作出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 第五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被开除学籍的 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所)手续。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所) 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的,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指定人员代 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事宜,按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 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 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 第六十条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的所有在校学 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 使用本办法附录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第六十二条 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 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 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 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 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 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退学的,报国科大批准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7〕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4. 大连化物所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我所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维护我 所的社会声誉,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 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并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三条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由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受理。对于有明确涉嫌科研不端 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予以受理。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四条 对认定为有科研不端行为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博士后、项目聘 用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影响,按照《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可做出以下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除以上处理,所内还可采取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停止一定期限内申报项目; 3.停止一定期限内招收研究生; 4.停止一定期限内申报奖励; 5.停止一定期限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对于认定为有科研不端行为的学生,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研不端行为,严重疏 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研不 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对认定为非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 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第三章 科研不端行为 第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公认违背 科研道德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 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 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 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 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的科研成果、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 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内部报告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 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抢先申请 专利或发表论文。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 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 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 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 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章 处理规则 第九条 对认定为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员,由所学风道德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 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 加重的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 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 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大连化物所提出书面举报,接受的举报 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属于本办法所列的具体不端行为; (三) 有书面的证据或者能够提供证据线索; (四) 举报内容应属于在我所工作的科研人员或属于我所退休人员。 (五) 鼓励实名举报,我所应严格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五条 举报处理。我所授权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风办公室)为举报受理 部门,公布受理信箱。学风办公室主任应在收到举报内容一周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 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举报者理由;属于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做出调查决定并成立调查组。对于受理的举报,学风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后 三日内报告学风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决定人选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最少由三人组成, 应包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调查组在接受任命后应认真研究举报材料及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拟定调查方案。 必要时可邀请所外专家参加调查组或组建专家鉴定组。调查方案经主任批准可正式开展 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方式。调查方式必须包括与当事人谈话、查阅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档案 等,必要时可与相关人员谈话。谈话记录应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其他相关记录也 应该予以保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当事人应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有关照 片及试验样品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作为调查材料备查存档。 第十八条 调查结论。经过调查组确认事实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所长办公会。 主要内容包括:1)调查的对象和内容;2)主要事实和依据;3)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4)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所班子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诉情况对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 定。处理决定应包括的内容有:1)不端行为人的姓名或名称、所属部门;2)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所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理的措施和依据;4)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5)对科研 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处理决定应在公布前书面送达当事人以使 其知情,并在当事人作出不申诉的决定后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申诉。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之后一周内可以向所班子提出申诉。 申诉应书面实名提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班子受理申诉后决定是否重新调查或维持原调 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执行。处理决定一旦生效,应在决定中明确的范围内尽快公布。处理决定 如涉及撤销项目或取消经费资助,当事人应在生效后 3 个月之内退回所财政,由所财政统 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正及保密要求。调查组成员应与当事人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如师生、上 下级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从属关系。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应保证不单独与当事人接触, 如需与当事人接触,应保证至少两人在场并做好记录。调查组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未经允许, 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人披露调查情况及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大连化物所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化物所发〔2011〕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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