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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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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科发〔2017〕5 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 行)已经 2017 年 3 月 2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7 年 7 月 8 日 - 1 - 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 号)精神, 加大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力度,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分 布合理、定位准确、开放高效,实现资源科学优化配置,提高大 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科研教学 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 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 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 办发〔2016〕34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共享平台是指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分析测试 服务、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等为对象而建立的校级共用性强、院 级有特色性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平 台。平台以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为核心,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 先进技术,通过对设备和实验室资源进行整合集成、优化配置、 合理布局、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实验人 员管理水平,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浪费,保持大型仪器设 备的先进性,为科研创新和学校发展提供支撑。 - 2 - 第三条 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台(件) 原值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 虽不足人民币 3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 原值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 虽不足人民币 3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北京市明确规定为精密、 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大型科研仪器 设备凡使用各级财政经费或学校自筹经费购置的必须纳入开放 共享范围,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鼓励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四条 在学校范围内,单台(件)原值大于人民币 10 万 元(含)不足人民币 30 万元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凡具有通用 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可列入开放共享 范围。 第五条 学校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 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 用的条件。 第六条 凡是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需 录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上网公布;其所属机 组、团队、实验室、中心、学院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 第七条 组织管理 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 - 3 - 及仪器设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学科专家、教学科研管理专家 等组成。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 织管理,对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咨询、协调、监督、 检查、考核和评价,指导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具体实施。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和资产与后 勤管理处,负责制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展规划和管理 办法、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大型科研仪 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补贴费用的审核、结算和分配管理,建设维 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公布开放共享设备 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预约使用情况等服务信息,组织大型科研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监督学院(中心) 级开放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等。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中 心)、实验室(机组团队)三级管理体系。各学院(中心)负责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 单位开放共享平台运行机制和管理细则,明确开放共享平台的日 常运行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管理分配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有偿 使用经费,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的绩效考核。各实验室(机 组团队)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承担本机 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 及时完善和更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和使用 - 4 - 记录。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机组团队)和所在学院(中心)要充 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高素 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 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 查。 第十二条 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机组团 队),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管理 学校设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 (简称“开放基金”),用于鼓励和资助校内开放共享工作。在开 放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 其它校内账户。 第十四条 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学生,根据需要使用 校内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经过申请和管理委员会评审, 可获得所使用费用 50%的开放基金资助。对设备所在实验室(机 组团队)内部的共享使用,开放基金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科 技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开放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财务 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和各学院(中心)、各实验室(机组 - 5 - 团队)共同加强对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 套取开放基金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开放基金资助并给予通 报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永久取消开放基金申请资格并做严 肃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分类管理 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分为学校级和学院(中心)级。 1.学校级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内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 享及有偿使用管理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2.学院(中心)级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内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中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 力和大型设备利用率为目标,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管理办法, 自主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分类标准 1.公共服务类:通用性较强,除实验教学外能够用于多学 科的科学研究、对外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2.学术方向类:专业性强、应用面窄,只有个别学科领域 有使用需求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3.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类:由实验室(机组团队)利用科研 项目经费全额出资购置的各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分类管理模式 1.公共服务类纳入学校级开放共享管理平台,面向校内外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该类设备的维修和运行费由有偿使用 - 6 - 收入中支付。 2.学术方向类、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类纳入学院(中心)级 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学院(中心)内共享为主。两类设备的维 修费由学院(中心)自筹。学院(中心)级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 设备如需按学校级平台管理模式进行有偿使用,由学校代管有偿 使用收入和分配工作,严禁各学院(中心)或个人私自收取现金。 3.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级平台和学院(中心)级平台 的实际共享情况,适时调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属平台。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开放共享管理 学校级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一律采用网上在线预 约使用,预约网址:sbgx.bucea.edu.cn,设备管理员应在预约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 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及时记录项目名称、测试内容、 使用时间、使用人、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 作用,对条件成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师生独立操作 设备,实行设备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预约自主测试的 用户,需经培训并获得“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资格证”,在设 备管理员同意及配合下方可自主上机操作。上机培训和考核工作 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设备管理单位提交的 考核合格名单进行审核,统一发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资格 - 7 - 证”。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有偿服务与管理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 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特殊 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二十四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属实验 室(机组团队)根据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 并参照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具体以设备 原值为依据,应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 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耗材、试剂等按实际消耗另行收取。 第二十五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所在学院(中 心)审核,上网公示并报管理委员会备案。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 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有偿使用对校内优惠政策如下: 1.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验消耗费由学院(中心)在学校下拨的实验教学经费中安排支 出。 2.承担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及学科竞赛项目,只收取实验消 耗费,由学生承担项目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列支。 3.校内教师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享有优先使用权,收费 按校外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4.取得“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资格证”并自主操作测试 - 8 - 的,由设备管理单位根据实验成本,针对每台设备单独制定优惠 标准。 5.学校和教师共同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出资 教师的优惠政策按学校和出资教师签订的协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测试用户通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 理平台”预约和使用仪器设备,校内用户可以根据学校《大型科 研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申请开放基金,实验室(机组团 队)根据使用记录,年底统一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结算。校外用 户可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测试费发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开放测试费用实行收支两条 线,经费分配、使用原则如下: 1.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收入的 50%返回设备所在实验室(机 组团队),作为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发表文章)、人员劳务及 管理人员绩效奖励、设备耗材与维护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由 实验室(机组团队)统一管理,学院(中心)监督使用。 2.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收入的 30%和开放基金补贴部分作 为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日常 运行,包括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功能开发、维修及耗材等,由 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3.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收入的 20%均提学校、学院(中心) 管理费。 4.财务处为参与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中心) - 9 - 或实验室(机组团队)分别发放经费账号并按照年度结算金额拨 入上述费用,学院(中心)及实验室(机组团队)应严格按照学 校规定的支出内容进行管理。当年未使用部分可下年留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团队)应 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 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 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 率。 第五章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 各实验室(机组团队)需做好对外服务的信息统 计工作,填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统计表》,按规定时 间报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 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 考核工作将采取学院(中心)自评与管理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办 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二条 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 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考核 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备进行调拨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级平台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对开放共享机组团队进行激励和表彰,促进学院(中心)级平台 - 10 - 稳步健康发展。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受学校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如有论文或相关 成果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请注明“受北京建筑大学大 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英文翻译为:Supported by large Instruments Open Foundation of BUCEA。 第三十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 享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 享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07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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