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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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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州)、县(市、区) 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监 督体系,形成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监督格局,加强对基 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实行巡察制度, 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地 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 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政治巡察,发 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省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群众 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1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 小组,分别向市(州)、县(市、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州)、县(市、区)党委 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州)、县(市、区)纪委 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纪委书记为第一副组长;成员 一般包括同级纪委、党委组织部分管巡察工作的负责领导和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 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州)、县(市、 区)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以及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 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 和建议; (五)向上级巡视或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党委报 告巡察工作情况,承办上级巡视或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 事项;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 机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设在 2 同级纪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力量配备由各地根 据工作需要确定,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地在编制总量中调剂解 决。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上级巡视或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 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巡察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和信 息等;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同级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 督办; (六)配合同级纪委、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巡察工 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 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机制,负责与其进行沟通衔接;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巡视或者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设立巡察组,承 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 作。巡察组数量设置和工作力量配备,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 确定,可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不足部分采取聘挂借等方 式解决。 3 第十条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三)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 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为领导职务。巡察组实 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建立组务 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遴选忠诚干净担当、敢 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领导干部入库。根据每次巡察任务 需要,采取任命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组长(副组长)人 选,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 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 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4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 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关心爱护巡察干部,畅通晋升交流渠道,加大教育培养 和选拔任用力度。 建立巡察人才库,把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 平台。选聘选派优秀干部到巡察组任职挂职。新提拔干部可 先到巡察组进行岗前锻炼。根据需要抽调纪检监察、审计、 信访、财会等专业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巡察工作人员参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 市(州)党委巡察机构建立后,原市(州) 党委巡视联络机构并入巡察机构,由市(州)党委巡察机构 承担市(州)党委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办的职责。 巡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市(州)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 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州)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 (州)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州)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 5 (四)市(州)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发现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按规定上报省委巡 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察到县(市、区)党委工作部 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镇 (街道)党组织。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 是: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 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 (四)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发现涉及市(州)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按规定上报 市(州)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察到村(社区)、基层站所党 组织。 第十八条 市(州)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对所有巡察对 象至少巡察一遍。 6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 条例(试行)》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 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言行,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 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 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 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 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特别是基层干 部为民服务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庸懒散浮拖,不作为、慢 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市(州)、县(市、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 题。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 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 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州) 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交叉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7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 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 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 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 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到巡察对象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 的地方(单位)进行延伸了解情况;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四)市(州)、县(市、区)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 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8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 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 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 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 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 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 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巡察组开展巡 察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 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 况、反映和举报信息,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分别移交相关巡察 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情况 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根据批准的巡察工作计划、方案, 结合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个工 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协调安排巡察 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地区(单位)后,应当 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9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 问题和线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市(州)常规巡察时间原则上为 1 个月,专项巡察时间 原则上为半个月。县(市、区)常规及专项巡察时间由各市 (州)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巡察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可形 成情况专报按程序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集中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 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巡察报告一般分为发现的重要问题、问题线索、意见建议三 个部分。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 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 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及时听 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 运用。 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涉及巡察工作的汇 报材料和会议纪要,报上一级巡视或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察组应 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 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10 (一)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主要 传达同级党组织指示,严肃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除涉及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外,其他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 问题线索都应概要通报,督促其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签 订承诺书,存档备查。 (二)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时,应当 严肃指出问题,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 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对巡察发现的 典型问题可点名通报。 (三)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将巡察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并通 报相关职能部门。 通报情况时不得涉及反映领导干部的具体问题线索。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 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 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三十五条 对巡察发现的市(州)、县(市、区)管 理干部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决 定后,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 同级纪律检查机关; 11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移交同级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涉及下一级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和线索,由 巡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参照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途径,移交被巡察地区(单位)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 和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情况应当登记并报送巡察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相关 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核查,研究 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三个 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 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 任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 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 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 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 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12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 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 信访等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 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 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 13 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 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 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 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 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 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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