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doc
附件 3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 研究生支教团作为中国青年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重要 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科教兴国”战略 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改进高校德 育建设、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有效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 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招募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参 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教 学司〔2001〕64 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 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9 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全国项目办”)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研 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全国项目办发〔2014〕1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 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 〔2006〕14 号)和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全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由团中央 统一领导,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实施。为了 使这项工作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扎实有效地开展,我校成 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团委共同组成的研究生支 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建立由科研副院长(副主任)、 学生工作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等参加的本院系研究 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团委设立项目办,由团委负责 支教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研究生支教团作为青年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遵循自愿原则,每年在我校公开招募一定数 量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研究生,作为青年志愿者到 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担任一年的教师,支援当地的教育 事业和力所能及的社会扶贫、志愿服务、各类公益活动。应 届本科毕业生一年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免试攻读硕士研 究生。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公开招募 1、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工作采取学校 和院系两级报名推荐的方式,分别由学校团委和各院系研究 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统一选拔 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2、选拔过程中,各单位应实行公示制,招募通知、 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应精心组织,严格 挑选,切实把好招募关; 3、在各单位选拔基础上,学校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 小组将进行统一复试考核,确定支教团组成人员并在全校范 围内公示。 二、培训 学校团委将负责管理和组织支教团成员在校期间的培 训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业务培训(包括教育理论、技能训练等方面) ; 2、工作能力锻炼(如办公室日常挂职锻炼、组织学生 参加活动等); 3、综合素质培训(如素质拓展训练、初级急救员培训 等); 4、参加团中央为支教团成员组织的各项培训。 三、支教工作 学校团委将与受援地项目办充分合作,管理和组织支教 团成员认真完成好支教任务、完成好科研立项及当地社会实 践等工作,帮助团员了解受援地情况,及时了解团员思想、 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鉴定 支教团成员在完成一年支教任务后,团中央、学校及受 援地支教项目工作小组将对其表现进行全面的认定并作为 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1、具备本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 生。 2、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 任感。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在校期间具有丰富的志愿 服务经历。 4、具备吃苦精神,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环境适 应能力,有在艰苦条件下开展工作的意志和品质,能够胜任 支教工作。 5、身心健康,参加统一体检并合格。 6、达到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 7、征得父母等主要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支持。 根据团中央文件精神,达到上述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优先考虑: 1、中共党员; 2、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全校或院系组织担任主要学生 干部; 3、大学期间积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大型志愿服务且成 绩突出; 4、在国际重大比赛或国内省(市)级以上竞赛中获一、 二等奖者。 5、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者; 6、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学金者; 7、具有教师资格证。 有以下各项之一者不能推荐 1、有任何考试作弊者;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者; 3、在校期间有受处分记录者。 注:符合上述条件的委培生、定向生应出据原委培、定 向单位同意推荐的证明,否则不能被推荐。 学校项目办将组织通过支教资格测评和专业复试的同 学按照全国项目办提供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 不再具有入选研究生支教团的资格。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1、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一经入选,须按照全国项目办 要求与学校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书》,明确服务任务,服 从学校项目办安排,且不得自行放弃支教资格。 2、入选研究生支教团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四年级期间 因受处分、延期毕业、未达到研究生招生工作体检和政审标 准等原因丧失研究生录取资格的,取消支教资格。 3、支教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按要求参加学 校项目办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挂职锻炼,并接受考勤监督。对 于多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学校研究生支教团 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其支教资格。 4、支教服务时间从支教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 服务学校正式放暑假为止。志愿者完成支教服务后经服务学 校、服务地项目办和学校项目办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地。 服务结束后,不得无故在服务地滞留。 5、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团中央、全国项目办相 关工作要求在服务地教学一线开展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参 加非教育教学岗位的工作。学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支教 服务时间内选留支教团志愿者专门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6、支教志愿者应按照各级项目办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 责和义务: (1)认真学习领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研究生 支教团项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项目 办、服务地项目办、学校项目办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践行 中国青年志愿者的使命。 (2)自觉服从服务地教学一线岗位安排,遵守日常管 理规定,对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单位安排的非教学一线岗位 应主动要求调换,对不予调换的应及时向学校项目办汇报。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保质保 量地完成教育教育任务。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努力为服务单位和服务地经济、社 会和文化发展做出贡献。 7、支教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学校所在 县(区)。寒假返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必须 事先经所在服务地支教团团长向服务学校、服务地项目办提 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离开,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限返回 服务地。支教团团长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学校项目办备案。 支教团志愿者因出游、访友、参加考试等个人事务出行 发生意外的,服务学校、服务地项目办和学校项目办不承担 相关责任。 8、支教团团长应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工作总结和研讨, 做好文字、图像、影像等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及时向学校项 目办反馈。 9、对于支教服务期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不遵守各级 项目办规章制度、不履行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职责和义务, 以及擅自离开服务学校所在县(区)的志愿者,学校项目办 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支教资格。 10、以本科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 愿者如果放弃支教资格或者被取消支教资格,学校将同时取 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且参照就业违约处理,学校也不提供 用于就业或出国的成绩证明,学校将取消其参评学校各类奖 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11、支教服务期满,志愿者在进行支教扶贫工作总结的 基础上填写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的服务鉴定表。服务地项目 办会同服务学校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出具鉴定意见并加盖公 章。鉴定表由支教团团长统一带回学校,学校项目办协调相 关学院将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政策保障 根据 2011 年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联合召开的西部计划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和四部 委联合印发的《2011 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的规定,从 2011 年起,将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项 目并入西部计划基础教育专项统筹实施。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自被选入支教团之日起,应认真履行自身义务,服从学校管 理,在不违反支教团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切实完成好前期培 训及为期一年支教任务,在团中央、学校及受援地支教项目 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后,将获得如下待遇: 1.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有关规定享受服务期为 1 年的有关鼓励政策。 2.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按照西部计划标准发放志 愿者补贴,落实志愿者社会保险。 3.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 的要求,结合研究生支教团服务特点组织招募选拔工作,并 为入选志愿者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间,应届本科毕业生保 留 1 年研究生入学资格,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转到服务地(由 研究生支教团服务队队长统一保管转递) 。 4.志愿者服务期满,由服务地项目办审定志愿者的《研 究生支教团服务鉴定表》,各高校项目办负责汇总本校志愿 者《服务鉴定表》并统一寄交全国项目办。经全国项目办审 核盖章后,由高校项目办负责协调本校相关部门记入学生档 案,同时印发志愿服务证书,作为落实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等 相关政策的依据。 5.支教团志愿者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保险,以及在 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全国项目办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6.学校每年下拨一定数量的支教团工作管理经费,并积 极整合社会资源,支持研究生支教团在服务地开展的教育教 学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 导小组所有。 共青团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