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研究生适用).doc
广药大〔2017〕11 号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 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广东药科大 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7 年 1 月 17 日 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申请硕士学位条 件者,经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 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 学术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 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2. 专业学位 (1)掌握本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 广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 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要求,按《广东药科大学硕 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 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1. 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课 程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 2 达到70分及以上、选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 参加论文答辩。 2. 各学位类型研究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 或1门学位课程半年内补考仍不合格,不得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内 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不得 弄虚作假;论文工作应有足够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 于1年;学术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 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中文论文摘要一般为1千字左右;学 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 直属附属医院;学位论文格式详见《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 生学位论文规范》。此外,论文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学术学位论文 (1)论文内容应反映研究生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 的专门知识。 (2)论文应体现研究生掌握了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 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能反映研究生对研 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学术发展或经济建设有一定 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2. 专业学位论文 3 (1)论文应紧密结合本专业生产或实践应用的实际需 要,运用所学的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对生产或实践应用 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 法。 (2)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 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论文研究内容要以解决本专业在生产或实践应用 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充分体现 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要有实际的应用价值; 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 发明专利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发表论文要求 1.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接受学 位申请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各学位类型研究生申请学位须 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 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3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 当年5月31日前发表;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1 月30日前发表。发表时间中文论文以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 online 状态为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应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 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共 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应为排名第一者,下同)发表学 4 术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应 为排名最后者,下同)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 成员(以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名单为 准,下同)、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必须 为申请人的导师,下同),且导师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 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2)为鼓励研究生通过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研究成 果,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在 SCI 上发表论文可参照当年 最新 SCI-JCR 分区认可本人署名排名,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 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 师资格的校外导师,且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 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具体如下: ① SCI 论文分区四区期刊,本人排名第1。 ① SCI 论文分区三区期刊,本人排名前2。 ① SCI 论文分区二区期刊,本人排名前3。 ① SCI 论文分区一区期刊,本人排名前4。 2. 申请人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 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 上奖励或国内外专利授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项,且申请人排名前3的,可对发表论文不作要求。 3.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编写案例代替发表学术论文。 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研究生可结合实 5 习工作总结编写案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习企业/机构 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进行答辩 评审,通过者可视为已发表学术论文。案例要求具有较高的 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少于1万字,查重比例不超过10%。 案例不得剽窃他人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提交,评审工作必须在第四学期结 束前结束。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 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2. 未通过学位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3. 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4. 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5. 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6.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7. 因其他原因不得授予学位者。 (五)撤销学位 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学位论文检测 第四条 所有拟申请学位的论文都必须通过由学位办 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 6 第五条 学位论文检测分两阶段进行: (一)论文送审前检测 1. 检测结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下同)<18% 的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进入论文送审环节。 2. 检测结果介于18%(含)~25%(不含)的,申请人 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签字确认无学术 失范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3. 检测结果介于25%~40%的,暂缓送审并进行修改, 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18%, 必须延期半年答辩。 4. 检测结果≥40%的,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须在导师 指导下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 请学位。同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 组进行鉴定,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 位申请资格。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的检测结果仍≥40%的,取 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后检测 答辩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终检。 终检结果≥18%的,不予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 授予事项,且申请人本次答辩成绩无效。论文须在导师指导 下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学位。 7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终检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导师签字 同意的最终定稿电子版,不得改动。如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 论文与经终检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的,本次答辩成 绩无效,在不少于半年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 申请学位;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其导师若对论文送审前的检测结果有 异议,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填写《广东药科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书》,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日内 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 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最终认定结果提出处理 意见报学位办备案。论文终检结果不受理申诉。 专家组最终认定无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进入论文送审,且无须参加答辩后检测。 第八条 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单 学位办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检测结果,分委员会 应及时将结果向研究生及其导师反馈。 检测报告单只作为对结果有异议时复核的依据,必要时 由学位办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但不对外提供。不合格 论文或对检测结果有疑议的,可由导师到学位办查看检测报 告单。 8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提交及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提交 学位论文必须经导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写于答辩申请 书内,经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才能提交申请,正 式送审评阅和参加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1-2个月,需由培养单位聘请的 论文评阅人(至少2名)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评阅 人。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 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 评阅人应是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的送审应由培养单位办理,学位申请人 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和向评阅人查询评阅意见。盲审论文 评阅工作由学位办负责。 (三)论文评阅人应按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和提出 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位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供答 辩委员会参考。 (四)所有论文评阅人都认定学位论文已达到要求,方 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 辩,则导师应针对评阅人所提意见认真审查论文,并提出是 否按期答辩的意见;如有2位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 9 才能答辩,或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申请者应 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 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培养单位应组织答辩委 员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与导师根据有关 规定协商提出,并报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少于5 人(为奇数),委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 中必须有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相关 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学术地位较高的答 辩委员担任;论文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 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 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 人员担任,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 料等。 第十三条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保密者 除外),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 10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 员会同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 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代表介绍 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少于20分 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学位申请人 答辩(答辩秘书应做好详细记录)。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 导师简介申请人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 程学习成绩、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介绍完毕 后离开会场。 2. 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议人的评阅意见。 3. 委员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 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就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再次不 11 记名投票表决。 (六)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 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学位: (一)《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 (二)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三)学位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包括培养计 划、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临床轮训考核表、论文工作 计划和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 (四)公开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 论文全文。无法提供期刊封面、目录的中文论文,需提交论 文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版面费发票复印件及论文全文发表清 样;无法提供期刊封面、目录的英文论文,需提交论文全文 及图书馆出具的查收查引证明。 (五)硕士学位论文纸质本1本(入本人学习档案)及 电子版。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对学位申请人材料进 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12 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须将学 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的全文及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 记录及学位审批材料等按要求放入学位档案袋,送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 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 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重点审议答辩委员会建议 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凡答辩委员会作出 “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作审 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议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定。 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 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 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 有争议的材料。 13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 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缓授学位 凡学习年限已满3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 求,而未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 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毕业后1年内 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 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前须向学校图书 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 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 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分委员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 辩程序是否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 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14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 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修改论文重新答辩 一次的决定或复议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送达复议 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 学位办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 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 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由学位办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复议 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 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应在收到申请 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的 外国学者、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办理。 15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和印制,并由校 长签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 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结合本学科或专业 学位类别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工作细则所规定要求的学 位授予标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位 类型硕士研究生,并从2017级研究生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 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