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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狮子会理事会制度(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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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理事会制度 (2010 年 7 月 25 日广东狮子会 2010-2011 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20 日广东狮子会 2012-2013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5 年 4 月 19 日广东狮子会 2014-2015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8 年 6 月 2 日 广东狮子会 2017-2018 年度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20 年 X 月 XX 日广 东狮子会 2019-2020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的运作,依据《广 东狮子会章程》和《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和议事机构,对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据法律法 规、本会章程及工作规则,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2)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 7 月 1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 (3)候任理事会会议应视为新年度任期内会议。 第三条 理事应遵循勤勉尽责、平等尊重的原则,切实履行理事职责,实现 理事会的日常管理目标。 第二章 第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长、纠察长、驻地代表处主任及其他理事组成,总人数不 超过 45 人。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常务理事、留任理事、竞选理事和提名理事。 第六条 常务理事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当届会长、上 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常务理事任期与其职务 任期相同,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当选。 第七条 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任职条件如下: (1)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且已经届满 8 个月。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正常服务队。 (3)入会时间三年以上。 (4)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5)参选时的年度内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理事职责。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9)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 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以上条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 3 月 31 日为截止日。 第八条 留任理事候选人由本年度理事自行报名,由本年度第一副会长提名, 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除常务理事人数之后的一半,由本年度理事会按照末位 淘汰的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当 选。具体的产生办法由当年度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年度选举办法决定。 第九条 竞选理事人数原则上是除常务理事之外的四分之一。竞选理事包括 等额竞选理事和差额竞选理事。 等额竞选理事候选人是指一类代表处的现届主任、 候任主任人选以及二类代表处候任主任人选,经相关选举程序产生。等额竞选理 事候选人可以超过连续三届理事任期。等额竞选理事候选人已是当届理事时按等 额竞选理事程序推举产生,不占留任理事名额。差额竞选理事人数原则上是竞选 理事人数减去等额竞选理事人数后剩余的人数。其产生办法由本年度选举工作领 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提名理事由本年度第一副会长提名,经相关选举程序产生,报业务 主管单位批准后当选。提名理事人数原则上为新一届理事会人数除常务理事及竞 选理事人数之后的一半,但不少于 5 名,不超过 9 名。提名理事候选人非本年度 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任期届满的,经相应的选举程序可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届,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理事的罢免。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 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隶属 30%以上 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 1/3 会员代表提议 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入罢免程序。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及理事的职责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定会员发展和保留的执行办法。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订或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决定年度财务预算。 (9)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10)审议通过成立新服务队及其队长人选。 (11)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12)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应对办法。 (13)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 的理事或代表机构负责人进行停权或撤职。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权利与义务。 (1)理事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表决权。 ③提案权。 ④知情权。 (2)理事义务。 ①出席理事会会议。 ②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③就本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④服从理事会分工,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停该理事在理事会会议中行 使表决权: (1)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年度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三次者。 (2)在刑事羁押期间。 (3)不履行理事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该理事职务: (1)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侵害本会名 誉权的。 第十七条 被停权或撤职的理事不能担任下一年度的理事。 第十八条 停权制度。 当理事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监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给 予每次 1-3 个月,每年度不超过 4 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 临时代理人处理。常务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理事由常务理 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1)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 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3)违反其他制度被停权的。 (4)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4 次,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缺席可授 权常务理事会成员召集;本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由会长或者超过半数理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分管 领导、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 长等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制度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中的 第(1)、(4)、(5)、(6)、(7)、(8)、(9)、(10)、(11)、(12)、(13)项的职责,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 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 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 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六章 理事会下属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 员会两类。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以下常设委员会: (1)服务团队委员会(GST)(另名“温馨工程委员会” ) 。 (2)会员发展团队委员会(GMT) 。 (3)领导开发团队委员会(GLT) 。 (4)纪律委员会。 (5)制度与规范委员会。 (6)公共关系与宣传委员会。 (7)筹款管理委员会。 (8)战略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9)提案审查委员会。 (10)财务管理委员会。 (11)会籍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立特别委员会的方案,报 当年度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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