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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师院字〔2020〕73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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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文件 饶师院字〔2020〕73 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办、馆、中心): 现将《上饶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上饶师范学院 2020 年 7 月 9 日 - 1 - 上饶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调动我校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保证科研工作高效、 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我 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 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下列简称科研经费),包括各级纵 向课题、学校资助课题与课题配套、科研(教学)平台、学科或 团队建设、博士启动金、政府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原则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含校内各二级机构等)和项目负 责人三级管理,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 (简称计财处,下同)、二级学院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服务体系,审计处和纪委综合办公室履行 监督约束职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纳入学 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国家和江 西省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以及经费预算批复要求合理使用经费。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健全校长统一领 - 2 - 导,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和多部 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以下简称科建处)或教务 处按工作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的审核和 预算调整的审批;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牵头组织办理涉及 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等工作。包括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和审签、决算审核、项目 经费入账和核算、预算调整上账、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协助项 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第八条 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 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 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监督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审批 超过一定额度的经费支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 第九条 学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科研经费须通过集中采购或 招投标的采购招标工作。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等国有资 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学校审计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 费使用、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或审签,建立审计结果共享机制。 第十条 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 - 3 - 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科研经费 的审批使用。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含结余经费)使用的合规 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 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 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 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以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为标 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数量,厉行节约,实行“专款专用, 据实报销,按需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科研经费严格按国家 基金相关文件规定的预算执行,支出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产生 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 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 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4 -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 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 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 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 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 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 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 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等的劳务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 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项目经费进 行清理。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应优先将经费使用权 授予其所在团队的本校在岗人员,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但已到校的经费一般不 再转拨。 - 5 - 第三章 间接经费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 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提供的 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 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 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由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 核定拨付,纳入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账户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使用。 第十五条 间接经费构成比例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分为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科研 绩效两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纵向项目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为 总间接经费的 15%,科研绩效占 85%。自然科学纵向项目科研管 理费和资源占用费为总间接经费 25%,科研绩效为 75%。 第十六条 科研绩效发放 科研绩效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 研实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全部科研绩效。 第四章 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申报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学 校对省一类以上纵向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来源主管部门要求给予配套,并规定了配套 比例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配套。项目来源主管部门未作要 - 6 - 求的,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按到账经费 1:1 给 予配套,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30 万元,理工科 类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50 万元。 2.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 1:1 给予配套,人文社科类项目单 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10 万元,理工科类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20 万元。 3.部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1:0.8 给予配套,人文社科类项目 单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6 万元,理工科类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10 万元。 4.省级一类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1:0.5 给予配套,人文社科类 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超过 3 万元,理工科类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 超过 5 万元。 5.配套经费的 50%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以奖励的形式直接发放 给项目负责人,其余 50%须凭发票报销。配套经费重点用于科研 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等科研支出。 6.配套经费原则上需将纵向资助经费使用完方可配套(确有 课题研究急需购置硬件设备,可提前配套,所购设备归学院所有, 须及时办理财产登记和使用手续)。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来源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 办法要求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下达经费如与原申报经费不符, - 7 - 或申报经费分批次下达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及时编制二次 预算和分批次预算,办理项目经费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各项目科研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计财处为 到账的项目提供账目号,科建处(教务处)提供经费本,由科建 处(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发放。项目经费凭经费本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销流程根据学校财务相关报销规定 执行。 1.单笔(一事一单,下同)报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的相关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含引进人才,下同)审批。单 笔报销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相关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 字,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 使用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同时也是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时,二级学院行政负责 人使用的科研经费加签联系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使用的科研 经费加签分管校领导。 2.单张报销金额 5 万元以上经学院科研经费联审联批工作 小组审议通过的相关票据,由科研经费联审联批工作小组审签 (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加签)。需经工作小组审签的还包 括单张报销金额虽不足 5 万元,但科学研究需要并实际发生又未 有明确规定可以报销的相关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涉及劳务费发放的部分,按照《上饶 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修订)》(饶师院字〔2020〕15 - 8 -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上述经费进行公务接待(含餐费),严格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按学院固定资 产购置及报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涉及招 投标采购的,按《上饶师范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 (饶师院字〔2020〕23 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科研活动涉及人员出差、出国(境)等审 批手续的,按《上饶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饶师 院字〔2019〕74 号)、《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规定》(饶师院字〔2020〕17 号)等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 第二十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报账审批权限,按《上饶师范学 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修订)》(饶师院字〔2020〕52 号)执 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书面申 请,报科建处与计财处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凡批 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项目经 费外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 合同、协议等文件,经科建处确认并批准后,凭本项目的经费本 到校计财处办理。 - 9 - 第二十九条 经费资助项目的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完成 单位,并在成果出版或发表的醒目位置注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校设课题必须在成果出版或发表的醒目位置注明“上饶师范学院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方可结题。校设课题结题之前,只能报销 课题总经费的 50%,其余 50%必须在结题后报销。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必须一事一报,须写明报销用途与事由。 差旅费用应当按照一次往返报支。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在 1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经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上 报结题,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校财务、人事、 资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依据责任与权限实施监督,规范科 研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在结题后(或项目完成并 验收后)至次年 12 月期间,项目负责人仍可开支与科研活动相 关的直接业务支出;在结题后(或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的次年 12 月底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学校的配套经费在计财处登记指标后 的次年 12 月底之前应使用完毕,否则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以上条款凡涉及到的个人收入为税前收入,根据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扣除个人所得 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科研经费 - 10 - 使用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 11 - 上饶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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