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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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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黎院发〔2008〕24 号 关于印发《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 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系、处、室: 现将《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培 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 生实习(实训)须知》三个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实践教学 管理 办法 通知 2008 年 6 月 25 日印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办公室 1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实践教学主要包含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和实习等方面。实验教学 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 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 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 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学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 生掌握和应用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实习实训中 心、各系都负有管理的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以确保实 践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 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法治校。 第四条 为了使我院的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 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实践教学的计划管理 实践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对实践教学规定的 学期、学时、内容及要求进行。 第六条 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关于制订(修订)实践 教学大纲的意见》进行制订或修订。实践教学大纲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任何部 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大纲中规定的学时, 变更实验(实训)项目。 第七条 实践指导书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要对每项实践项目 的名称、内容、学时、实践设施、实践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践结果、 数据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自编、改编或选用的实践教材,需经教研室讨论报系 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实践教材或实践指导书应于实践之前发给学生。 2 第八条 实践计划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由各系制订,并于开课前一学期制 订,经系主任核查后,报实习实训中心。 第三章 第九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任课教师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制订实践教学进度表,于每学期开学第 二周交所任课系,由系教学秘书整理汇总后上交一份到实习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系应制订本部门负责实验(实训)室管理和实验(实训)器材管 理的具体措施,为实践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十一条 为认真实施教学计划,规范实践教学,便于系对实践教学进度 的了解与检查,各实验(实训)室要认真逐项填写《实验(实训)室登记册》, 并将每月实践教学情况反馈到系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安排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 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按《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关于调、停课的管理 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践时间、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系 主任签字同意,实习实训中心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教学事 故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 一、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 导书或教材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讲稿(教案)。每次实验(实训) 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对实验(实训)难 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实训)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实训)的指导 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 习任务。 二、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 实验(实训)须知及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 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 三、实验(实训)中,要让学生独立操作,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以培养 3 学生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实 训)项目的学生,必须进行补做。 四、上实验(实训)课时,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 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 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 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实训) 。 五、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 备,如需要维修的,要立即填写维修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发现 丢失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并登记成绩上交 到各系;对不合格的报告,要求学生重写实验(实训)报告或重做实验(实训) 。 七、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可在常规型实验(实训)的基础上,增加综 合型实验(实训)项目,多开选做实验(实训)项目,更新实验(实训)项目。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 一、 在学生进入实习前,各系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要求,召开实习教 学会议,布置实习任务。 二、在实习开始之前各系应安排“实习前教育”,包括两部分内容: 1、 宣讲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下发实习日志等。 2、 对实习学生进行入岗教育,包括实习单位的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劳动 纪律、学习要求、职责范围及注意事项等。 三、 实习期间,由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工作,指导教师 和班主任应经常了解学生服务态度、劳动纪律等情况,并及时向系主任汇报。 四、 建立班主任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制度。班主任应经常听取实习单位对 实习学生的反映,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五、系每月安排一次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会议,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思想 动态,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 实习学生均须认真填写《实习日志》 ,记录实习期间的各种教学活动、 心得体会等;班主任及指导老师应加强督促,定期抽查。 4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一、实验(实训)成绩考核 1、实验(实训)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实训)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 段。每门实验(实训)课程结束后,各系组织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考 核。成绩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2、 实验(实训)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的内容包括:准备、预习 及仪器操作情况、实验(实训)记录或报告、实验(实训)操作技能、实验(实 训)的态度与纪律情况和其它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规定应考核的内容。 二、实习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 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 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日志、报告等。 2、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 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表现突出,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 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 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 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 较全面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 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实习中虽有 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不及格。 (1) 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 显错误。 (2) 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3) 实际实习天数不足规定天数的三分之二者。 5 (4) 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5) 实习单位建议实习成绩不及格的。 3、各系也可根据专业要求进一步制定成绩评定细则。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的质量管理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是实践教学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于实践教学质 量的管理,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还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课程的质量标准。 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双师型教师担任,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 质量。 三、实践教学教材(指导书)是教学内容的依据。编写、选用、征订教材应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系要严格执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考核管理办法》,做好命 题、考核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从严处理考风不正的现象。 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方 法的改革。 第十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检查工作,院、系领导要经常深入实践教学第一线, 了解实践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实践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和改 进实践教学工作,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每学期开学前,各系应认真检查各门实践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 教材(指导书)、课表、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的教案、实践教学进度表等 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学院每学期定时组织期中教学检查。各系应先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 报实习实训中心。实习实训中心在了解教师实践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后,将 检查结果书面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反馈到各系。 三、每学期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总结实践教学工作,主要内容为实践教学任 务完成情况、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实践教学中值得重视 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各系应组织学生对指导教师实践教学情况进行问 6 卷调查,并反馈给指导教师所属系,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参考材料。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的管理机构、组织人员与职责 全院的实践教学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习实训中心从宏 观上管理协调,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全院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 二、制订实践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审查实践教学大纲,汇总实践教学计划报 主管院长审批;研究、处理实践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三、检查各系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实践教学质量。 四、配合各系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并协调好各系与实习基地的关系。 五、其他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的职责 负责安排实践教学交通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协助调派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系的职责 一、组织各专业制订当年的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制定和修订实践教学大纲, 编写或选用实践指导书或教材。 二、按照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认真联系、落实实习(实训)场所并负 责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检查各专业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和实践教学计划执行 情况。 三、指导教师是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者,各系必须选派政治思想好、有组织 领导能力、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熟悉实践教学的教师担任实践 指导工作。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系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四、提交实践计划,组织教师做好实践教学准备,做好校外实习(实训)出 发前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 五、认真执行经批准的实践计划,检查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及时协 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六、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实践计划,有特殊情况须变动者,须由主管院长 同意,报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备案,并提前一个月与原计划接收单位或基地联系。 7 七、实习结束后,组织座谈会和实习经验交流会,总结本系实习工作的成绩 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单位的学期实习工作总结送 交实习实训中心。 八、负责收集、汇总实践教学的各类教学文件(包括鉴定、总结、学生实习 考勤、实习日志等),保存三年以备查。毕业实习鉴定一式两份,一份进学生档 案,一份留存。 九、其他实践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实践指导教师应主动熟悉生产实际, 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践教学任务 的教师,应对实践项目进行预做。 二、实践教学前要提前深入实践单位或基地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践单位 或基地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制订好实践计划,认真做好准 备工作。 三、具体组织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情况,与实践 单位或基地配合,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四、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 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五、实践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 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六、定期向实践单位或基地领导汇报实践教学情况,争取实践单位或基地的 指导和帮助;检查实践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七、指导学生写好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日志等,负责组织实践考核和成绩 评定工作。 八、实践结束后写出实践工作总结并向系汇报。 九、学生在实践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 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践教学活动, 并立即向系和实习实训中心报告。 十、其他实践教学的实施工作。 8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教学文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文件是教学管理的依据或记录,必须妥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有责任督促实践指导教师按规定上交 教学文件,检查教学文件归档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学文件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教学 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学院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9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 考核质量,根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 生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一般包括:实验、实 训、实习的考核。 第三条 实践考核必须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 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四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章 第五条 考核命题 实践考核应注重过程考核,实践考核命题内容必须以实践教学大 纲为依据,其覆盖面应涉及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须结合生产实际,并体 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第六条 实践考核从命题到考核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 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实践考核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 须制定相应的实践考核要求。 第八条 各种实践课应根据相应的考核标准,可采用边实践边考核或实践完 毕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实验的考核 一、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二、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三、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评分标准,并对学生的实验作出成 绩评定。 四、实验的成绩构成及考核依据 (一)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评定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成绩所占课程成绩的权重比例可由开课 教研室在实验教学大纲中明确。 (二)实验课成绩可参照下列情况给予成绩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1、准备、预习及仪器操作情况。 2、实验记录或报告是否全面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陈述是否清楚。 10 3、实验操作技能。 4、实验的态度与纪律情况。 5、其它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应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实训的考核 一、以取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为目的实训课程,按相应职业资格(技 能)证书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以达到某种操作技能为目标的实训课程的考核,根据实训教学大纲规 定的教学目标进行考核。 三、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实训项目和实训报告。 四、教师要按照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评分标准,并对学生的实训作出 成绩评定。 五、实训的成绩构成及考核依据 (一)独立设课的实训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评定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训课程,实训成绩所占课程成绩的权重比例可由开课 教研室在实训教学大纲中明确。 (二) 实训课成绩可参照下列情况给予成绩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1、准备、预习及仪器操作情况。 2、实训作业或报告是否全面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陈述是否清楚等。 3、实训操作技能。 4、实训的态度与纪律情况。 5、其它实训教学大纲规定应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实习的考核 一、 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报告。 二、 教师要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评分标准,并对学生的实习作出 成绩评定。 三、 实习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凡实习 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 实习的考核依据 (一) 认知实习的考核 1、 实习态度和实习纪律。 2、 实习报告(总结)。 (二)专业实习的考核 1、实习态度和实习纪律。 2、实习任务完成情况。 3、实习单位评价。 4、实习日志。 5、实习报告。 11 (三)顶岗实习的考核 1、顶岗实习日志。 2、顶岗实习总结报告(统一格式的纸质文档和 Word 文档) 。 3、实习单位鉴定及评价表(含实习态度与实习纪律)。 4、实习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资料和获奖证书。 第四章 考籍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一、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平时欠交作业次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四分之一者; 三、未完成实验、实训报告者; 四、学生的作业或实验、实训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在 规定时间内补齐作业或实验、实训报告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实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一、实习期间发生重大错误,被企业劝退的。 二、实际实习天数不足规定天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没有上交实习总结报告的(纸质和电子版)。 四、实习日志内容不足规定 70%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的。 六、拒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单位领导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的。 八、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受到企业或学院纪律处分的。 九、实习单位建议实习成绩不及格的。 第五章 考核费用 第十四条 凡参加国家或北京市组织的统一实践考核,按相关部门规定代收 考核费用。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 行为,按《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考核管理规定》处理,并由教务处宣布考核无 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实训)须知 一、实习(实训)生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群众观 念、劳动观念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按照实习(实训)计划的要求全面完 成实习(实训)任务。 二、认真听取系、班级召开实习(实训)动员会的内容,对实习(实训)的 目的、意义及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 三、尊敬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 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维护学院荣誉,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注意搞好与实习(实训)单位的 关系。 五、对于个人外出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在离校参加实习(实训)前, 必须向班主任递交安全承诺书。 六、按实习(实训)指导书、实习(实训)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 地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要重视从实际中学习,记好实习(实训)笔记,按时 完成实习(实训)思考题或作业,完成实习(实训)报告并参加考核。 七、实习(实训)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重修只限一次,所需费用由 本人自理。非单独考核成绩的实习(实训),其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 学期总成绩。 八、遵守实习(实训)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的统 一安排。未经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的允许,不得独自行动。 九、实习(实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的生产流程、 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确保安全。对实习(实训)期间违反纪律者,要批评教育 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和指导教师 有权停止其实习(实训),令其返校听候处理,该实习(实训)按不及格处理, 是否允许参加重修由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与学院视其情况而定。实习(实训) 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实习(实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向指导教师请假,事后要补实习(实训)。无故不参加实习 (实训) 、擅自更改实习(实训)地点或提前返校、回家者,以旷课论处。缺席(含 旷课、请假)累计达到总实习(实训)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实习(实训) 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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