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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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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 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控风险,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投 资效益,依据《海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海关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办法》、《海关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使用中 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学校自 筹资金等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地产购置等建设项目 以及投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 中央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维修改造、基础 设施改造等项目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 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 3 号)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学校综合保障处等 部门。 第三条海关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包括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竣工财务决算三个阶段。 上一阶段审批程序未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下一阶段审 1 批手续。国家政策另有要求或项目建设需要的,还应报送项 目建议书。 单纯购置类建设项目,不报送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 目交付使用后从简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重大应急救灾建设项目可从简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资金 来源和资金管理。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 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美观,质 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 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 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中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 岗、责任到人,有效压实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建设和财务部门 负责日常监管的双主体责任。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 本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学 校批准设立“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 基本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初步审议、协调机构。 学校财务部门和实施部门实行管建分离、分工负责的工 作机制。 2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教育的整体规划和 学校的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 并在充分进行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开展 项目申报,校园整体规划由学校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作 为项目决策和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项 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不得进入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学校项目实施部门应通过调研、座谈、专家论证 等形式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使用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 具体业务特点,组织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的项 目初步建议书,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 学校项目储备库。 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实施部门应 提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经校党委会审议决定,通过后按程序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第九条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 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 件材料。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 3 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 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运 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进行编制,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经海关总署审批通过后,学校依据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正式用地手续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 计并编制投资概算,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 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 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偏离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建设总规模(含总面积和总投资)正负 10%,如项目建 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 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确需偏离投资估算正负 10%的,由实施 单位组织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通过后按程序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4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组织工程建 设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 概算,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和项目支出预算。 学校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投 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照项目审批 完成情况和具体实施进度合理安排。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 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工作 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 责人应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预算执行和竣工验收等全 过程负责。 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各项工程报 建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需要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 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实施必须严格执 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照《上海海关学院集 中采购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 5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违规 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招暗定。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严禁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 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 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作 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学校根据项目所 需专业人员、经费、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管理 单位职责范畴。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 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 资概算、安全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 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工程 质量和施工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 理和工程协调,实现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和 工程造价审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承担项目投资监理服务。 6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依照 《上海海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合同要有确定的内容和质 量要求,合同各方权责明确,取费标准、支付条件、履约担 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合法合规。 项目款项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支付比 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进度 款支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分别 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依照《上海海关学院经费 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支付。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展情况定期 报告制度。学校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通过基建管理系统 等方式定期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 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施工图设计一般不得改变经批准的 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 过投资概算。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项目, 涉及建设用地变化、 规划调整、主要建设内容改变等重大变更时,提交学校基本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校党委会 审议决定,通过后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国家政策 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和瘟疫等不可抗力 7 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 概算调整。概算调整事项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 行评审,并按照海关总署的概算调整程序,由投资概算审批 机关依据评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实施部门应当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 有效管控,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 健全内部授权审批,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的适用条件、计价依据,严格审核和控制工程变更,按程序 实施现场签证,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一)5 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5 万元(含 5 万元)—20 万元:分管校领导审 批; (三)20 万元(含 20 万元)—50 万元:学校基本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学校基本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必须遵 守国家质量保修的相关办法,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质 量保修责任,施工合同中一般应设定质量保修条款或保修书, 可约定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的质量保修金或保函, 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 8 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管理不合 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项目消防未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分级审批权限,海关总署或学校应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成的基本 建设项目进行项目总验收。 第二十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 施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切实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和质量管理,健全施工 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内控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 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 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 面反映项目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 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部 门负责,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有 9 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企业赞助 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 由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申请和核拨资金。 其中: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财政性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领拨手续;学校自筹建设资金按项目 工程进度办理领拨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严禁 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 算资金。建设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 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的沟通,准确掌 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 定和程序支付资金,并对项目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定期通报,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项目实施部门承担项目预算 执行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 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沉淀 闲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后,财务 部门应当在 3 个月内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 延长的,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 2 个月,1000 万元 10 及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 6 个月。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 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 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 决算。 第三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办理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财务 决算批复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及时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成本和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 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遵照《海 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 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学校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11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 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 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 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督审、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职能分工,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建立对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权限,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上 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沪关院基〔2018〕108 号)、《上海海关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沪关院基 〔2017〕7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海关学院综合保障处负责解 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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