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doc
五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五原 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五政发〔2018〕162 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前进路;西至商场;南至西解放路;北至 隆兴昌大街。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 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如对五原县人民政府《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 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五政发〔2018〕162 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 之日起 60 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