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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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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发〔2022〕15 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县属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9 日 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 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 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令第 37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知》(湘政办发〔2022〕10 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 究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10 号)等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 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 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 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 出资关系与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 类、惩防并举”的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 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 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 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 责任追究范围。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 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 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 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 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 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 资产损失按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 (单笔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 3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下)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 100 万 元及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 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八条 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 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 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较大及以上国有资 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 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追责处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 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损失程度 及影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 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5%—50%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5%—50%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5%—30%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5%—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 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 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 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 工作岗位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 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 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 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 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 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 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 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 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 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 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 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 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 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在责任追究处理 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 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 过 12 个月)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以集体形式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集体责任,给予有关经营决策 机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 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决策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所属子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 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级或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 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条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 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企业负责本 企业一般、较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或认为 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 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条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 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 限,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终身追责。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 策,在重大决策过程或执行中,违反《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 发监管企业“十严禁”规定的通知》(湘国资〔2021〕268 号)规定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承受能力决策的; (三)开展脱实向虚、非主业投资或与自己主业无关的 期货交易、不做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不充分投资的;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拆借资金和开展理财、 炒股、融资性贸易的; (五)做虚账假账的; (六)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 (七)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的; (八)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 及时、正确实施的; (九)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 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十)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 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决策执行单位未 及时报告的;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 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相关事项属于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的,根 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属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 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正 常损失的,按“三个区分开来”可免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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