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 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 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曲阜市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曲阜市城市 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 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 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 金。 第三条 凡在曲阜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自然资 源和规划、发改、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 — 1 —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 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8 元征收; 2. 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1 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 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73 元征收; 2. 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 128 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8 元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其余建设项目的承诺时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并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之前缴纳。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 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 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将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 2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 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 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不 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其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 人与专营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 (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 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 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 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 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 — 3 — 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 政府批准后,下达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财政局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接入条件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30%。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 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 定外,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 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 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 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 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 (开口)费用。 第十八条 月 2 日。 — 4 —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18〕9 号)和《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18〕11 号)规定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曲政 发〔2018〕9 号和曲政办发〔2018〕11 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 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 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18〕9 号)和《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18〕11 号)同时 废止。 2018 年 7 月 1 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 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 5 — 附件 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 目 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199 (一)综合配套费 128 (二)专项配套费 71 其中:1.供水 11 2.供气 8 3.供热 38 4.供电 14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其中:1.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2.非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73 128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 6 — 128 备 注 含高层双电源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