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彭敏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兴科糯2008”玉米种子.doc
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15〕5 号 关于彭敏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兴科糯 2008”玉米种子案 当事人:彭敏,女,41 岁,汉族,身份证号:432322197411190063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建设街 141 号附 191 号。 联系电话:13873705681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兴科糯 2008”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 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 年 4 月 22 日,我局进行市场检查发现:南县种子经销商彭敏销售 的“兴科糯 2008”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合法。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 玉米种子标签上没有标注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水分质量 指标等内容,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共销售该玉米种子 20 公斤,销 价为 21.25 元/公斤,销售额 425 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 存清单、进货票据、实物包装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兴科糯 2008”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 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 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辨、 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1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 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三:“1、经营种子货值在 10000 元以下或者涉 及品种在 3 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 2000 元(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 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5 年 6 月 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