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草稿(根据征求意见修改).docx
许昌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 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便捷的服务,根据《许昌市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许昌市轨道交通区域范围(含出入口、 通道、 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内的人员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听从 车站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和要求,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 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良好 公共秩序。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有效证件乘车,自觉遵 守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禁 止冒用他人实名制票卡乘车。 第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安 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站、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 法处置。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 20 千克,杆状物 品不超过 130 厘米,每件物件长、宽、高之和不超过 160 厘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 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身高 1.3 米(含)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 以确保安全;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 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因疾病、 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使用自动扶梯时,乘客应握紧扶手,遵守乘梯 安全要求;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可优先使用无障 碍垂直电梯,乘坐无障碍垂直电梯时先出后进,文明礼让, 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第十条 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 品,以及其他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识包装的日常必 需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 (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 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充气气球、不能折叠的自行车、20000mAh 以上充 电宝、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等电 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运货平板车;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 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持有、运输的相关物 品;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妨碍 其他乘客的物品。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应按照规定处置或 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乘客须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禁止手扶或倚靠站 台门;禁止在站台边缘与站台警戒线内行走、坐卧、放置物 品; (二)乘车时应先下后上,上、下列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 的空隙; (三)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时, 应停止上下车; (四)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五)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 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及抱婴幼 儿的乘客或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 将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 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损坏移动、遮盖、污损各种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 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 设备; (四)在车站、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吸烟、点 燃明火; (五)阻挡车门、站台门、车站出入口卷帘门的正常开启 或关闭; (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 秩序,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 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 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乱涂乱画等;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 旧物或未经允许擅自推销产品、从事营销活动、歌舞表演或 拍摄商业宣传片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 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四)在车站内擅自摆摊设点,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兜 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五)在车站、列车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 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在车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在车站或者列 车车厢内使用各类滑板车、滑板(轮滑),骑行独轮车、折 叠自行车等; (八)倚靠扶梯侧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奔跑、逆行、 推挤、嬉戏打闹; (九)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及其他影响车站、车厢环 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等行为。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 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 序疏散。 第十六条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劝离 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 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