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 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 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 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 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位是 ; (或业务指导单 )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 号〕 1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 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 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者: ,金额: 元;出资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 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 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2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会成员为 5-25 人,第一届理事由申请人、 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由理事会提名并 选举产生。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 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三)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 (四)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任免执行机构负责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 涉外活动;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3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 1 名副理事长或理 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 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会违反本章程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作出的决议无效。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 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4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 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 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 〔监事会或监事〕, 人。 〔监事会由 3 人以上组成。监事会应推选 1 名召集 人。人数较少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 应当设立监事。〕 5 第二十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但不得超过 2 届。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 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 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 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 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为 。 〔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由 负责人担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 6 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 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无效。法 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社会服务机 构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 (一)注册资金; (二)社会捐赠的财产;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 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 (五)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 7 原则管理自身财产。 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不得在申请人、捐 赠人、负责人中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单位的财产。 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有关规定。 本单位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或者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借款,不得成为投资组织的债务 连带责任出资人。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 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 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 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单位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 关备案的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8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 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服务活动 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自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 9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 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文件。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 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 及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0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 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不得公开。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党建工作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 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 (党委、党 总支、党支部)/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 党总支、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党委、 为 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 是 。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 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章 廉洁自律制度、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 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 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 11 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要求, 加强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扩大品牌宣传、提高社 会评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