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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5]14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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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460 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 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 20 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 来往大陆签注每件 100 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 注每件 200 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 300 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 100 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 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 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 164 号)关于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多次 入出境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 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 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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