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界首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 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 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落地落实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 个最严”的要求,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强化各乡镇街道办 事处、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 全全过程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参照《阜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界首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 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 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 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 员单位)组织实施。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主要 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 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 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 其细则中明确。 第五条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 全工作职责履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和市食安委有关 制度执行等,通过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方式进行。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 明确。 第六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 年 8 月 31 日前,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并下发本年度对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细则。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采取以下 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 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 调研督导等方式,结合平时工作成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相 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查。市市场监管局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 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年度 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 行督导检查。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 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 抽检监测、食品安全指数评价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乡镇街 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考核 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 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 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 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市场监管局 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 责。 (六)综合评议。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日常考核结果、食品 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 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 安委。 (七)结果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加 分项分值不超过 5 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 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 A、B、C、D 四个等级,得分不 低于 85 分、排在前 5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不 低于 80 分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得分在 6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且无否决情形的为 C 级,得分在 60 分以下为 D 级(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 C 级: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 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的; 2.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 险防控机制的; 3.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 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 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 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 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 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 级: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的;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 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 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为 D 级的情形。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安 委审定。 (八)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 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送相关成员单位。考核 结果纳入市年度乡镇街道综合考核发展类指标。 第八条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 情况、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形成年度工作 报告上报。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市食安委全体会议上进行 述职。 (二)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成员单 位,结合相关材料和日常掌握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评分。 (三)日常工作考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 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四)综合评分。市市场监管局对各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 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市食安 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 (五)结果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加 分项分值不超过 5 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 明确。考核结果分 A、B、C、D 四个等级。得分不低于 90 分、 排在前 4 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不低于 80 分且无 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得分在 6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且无 否决情形的为 C 级,得分在 60 分以下为 D 级(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 C 级: 1.本部门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单位组织 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部门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 级: 1.本部门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部门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其他应当为 D 级的情形。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安委 审定。 (六)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 通报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纳入市年度市直单位综合 考核发展类指标。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 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 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 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 时限,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乡镇街道 办事处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 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 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食安委成员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 A 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 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考核结果为 D 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 3 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 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 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为 D 级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由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 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 部门视情约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 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1.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界首市食品安全工作考 评奖励办法》(政办〔2015〕7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 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 作 3 食品安全 状况 4 即时性工作 ≤15 分 5 加分项 ≤5 分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 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 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 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 率等。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 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 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 等),以及国务院食安委、省食安 委、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 完成情况。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 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 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 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 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 效。 100 分 考核要点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 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度食品 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安委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 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市场监管局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