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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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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doc

徐州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徐工院实设发〔2019〕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调动大型仪器设 备所在单位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积极性,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及收费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 技厅〔2015〕4 号)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等文件,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 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大型仪器设备外,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单台 (件)价格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 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均应列入开放共享 服务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构组成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组长 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资处等 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事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 有关专家对共享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共享基金年度预算、核发维护基金、组织大型 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绩效奖励,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管理体系 学校成立分析测试中心,挂靠在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 表学校行使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统筹管理、监管分析测试专用章。在分析测试中心和相关依 托单位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开放共享平台和院级共享平 台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共享条件 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并且由专 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有一定共性需求,可供 2 个及以上学科(研究方向)使用。如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开放共享,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经单位负 责人审批签字后,报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认定 1.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由各单位根据共享条件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共享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并 在网上公示后,予以共享。 2.新增大型仪器设备,凡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必须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申报单位在提交 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时,应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开放共享申请。 第八条 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为测试单位(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并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2.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和正常使用; 3.不得向测试单位(个人)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测试单位(个人)的使用或测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 级平台运行管理,各依托单位负责院级平台运行管理。使用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时,需提 前与相关管理人员预约。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分类定价、规范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 定。 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定价的,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实验室(中心)提 供的成本测算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经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 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费、材料费、技术服务费等部 分构成。其中:设备使用费根据设备价值及折旧年限测算确定;材料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 消耗的各种材料等费用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实验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 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学校计划内教学使用不得收费,校内科研使用可适当收取材 料费、技术服务费等。 第十四条 与我校有长期使用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 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收入和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所取得有偿服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 校财务部门建立专项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政策,规范管理大型仪器设备 有偿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提供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的 10%作为学校管理费,20%作为大型 设备维修基金,70%划归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按比例划归单位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设备维护保养、消耗材料费、劳务费、 培训费和单位管理费相关支出,其中: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单位收入的 10%,劳务费支 出不得超过单位收入的 35%。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由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校大型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展有偿服务,并向测试 单位(个人)开出交款通知书一式三联(财务处、仪器设备单位、实验室各一份) ,由测试单位(个 人)持交款通知书到财务处交款后,凭财务处盖章的交款通知书进行测试。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的核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有偿服务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未上交学校的单位及个 人,一经发现将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二十三条 考核 1.有效机时是衡量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各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的使用 情况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有效机时,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仪器设备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在每学年末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 价表”。各单位每年九月底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报送实训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 3.《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将作为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 核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奖惩 1.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水平,对在开放共享、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 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经费和人员 培训经费给予优先支持。 2.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第一年使用达不到规定的有效机时且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学校责 成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使用都达不到规定的有效机时,单位收入部分不得提取管理费。 3.对长期使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而仪器设备单位无法改变使用现状的, 学校可将其调剂到需要使用的单位或学科。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新购进大型仪器设备若使用 率低、使用效益差,而又不愿实行开放共享,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学校将追究仪器设备申 购单位负责人、申购人的责任。 4.因操作人员过失造成测试数据错误,给学校和测试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 失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 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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