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 5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2-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 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 〔2021〕4 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和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2014〕159 号)。 二、办理条件 (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法人单位。 (二)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法人单位。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 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3.《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 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 议。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 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 借用协议(此项如该项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9.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此项如该项资质标准中 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10.《营业执照》副本。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1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此项如该项资质标准中 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1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6.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此项 如该项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7.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 1 个月 的)。 18.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4- 1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第 1-9 项、 第 13-20 项; 2.第 10-12 项由行政审批机关自行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获 取; 3.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 时应主动提供第 1-20 项材料; 4.行政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 查。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该项资质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 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对申报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建筑业企 业资质电子证照。企业可使用“河北政务服务大厅”,自行下 载、打印、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 行政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核实检查时申请人应按照第四 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涉嫌弄虚作假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于 5 个工作 日内将结果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告知后 6 个 月内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开展经营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到不到要求的,告知行 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或撤回并注销资质许可证件。 七、诚信管理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 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步纳 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6-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 本 人 ( 法 定 代 人): 表 身份证号 码: 郑重声明并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 , 企 注 册 地 业 址 位 于 ,此次申 报 的 事 项 为 (本栏请详细描 述所申报资质名称、等级,以及是否新申请、升级、增项等详细 信息),此次填报、提交的信息及资料满足所申报资质对应标准 的全部要求,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 明和承诺也是真实有效的。 二、我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本企 业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我知道隐瞒有 -7- 关真实情况或填报、提供虚假信息及资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本企业及本人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 规定,此次填报、提交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五、上述陈述是本企业及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 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 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申请单位(人): 委 年 -8- 托 月 (盖章/签字) 代 日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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