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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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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食药工质监听告字〔2019〕51 号 南县东红超市(刘维):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1 月 18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 现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可比克爽口青瓜味薯片”,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当日 立案,并指定由曾翱翔、张平雨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你超市成立于自 2013 年 09 月 27 日,并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经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重新登记办理了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83573233A, 投 资人:刘维,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湖南省南县 南洲镇南华南路,经营范围:食品、烟、百货、日用杂品零 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 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18 年 08 月 24 日,在南县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JY14309210261753,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 1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有效期至: 2023 年 08 月 23 日。 已查明,你超市经营的“可比克爽口青瓜味薯片”20 罐 已超过保质期(生产企业:达利食品集团,净含量:45 克/ 罐,生产日期:2018 年 1 月 25 日,保质期:10 个月) 。购 进价格 2 元/罐,销售价格 3 元/罐,货值金额 60 元。因未 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1、证明你超市基本情况、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据有: (1)你超市提供的《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各一份; (2)你超市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证明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比克爽口青 瓜味薯片”的证据有: (1)对你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2)对你超市(刘维)进行询问调查时,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本局依法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你超市投资人签字 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共 5 张。 以上证据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由你超市投资人签 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充分证明你超市 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超市可以对本局确认的证 据充分发表意见和质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本局认为,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比克爽口 2 青瓜味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能主动配合本局调查,未产生 社会危害后果,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应符合《湖南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 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本局责令你超市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并拟对你超市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比克爽口青瓜味薯片”20 罐;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二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超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 3 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你超市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 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 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 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 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3 月 4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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