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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规〔202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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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规〔2022〕2号.doc

HNPR-2022-11002 湘人社规〔2022〕2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 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 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 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 号)、《湖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 政发〔2019〕11 号)精神,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 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 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 费比例统一为 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 8%。 二、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和 300%分别作为养老 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 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统一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40% 调整到 60%。 本通知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起实行,有效期 5 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 年 1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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