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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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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 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 1、初次违法的,危害 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 后果轻微的,由登记管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 1、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给予警告,并限 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 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 期及时改正; 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登记、注销登记的; 2、涂改、2、情节一般,未造成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 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 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告,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 资助的。 3、危害后果轻微(未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造成社会影响,如证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损毁等)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 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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