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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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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1〕2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 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 号)和《济 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4 号)要求,现就 在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 (一)承接省级事项清单。省级行政机关、单位负责本系 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省司法厅审核后报请 公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我市各级各行政机关、单 位要全面承接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 实施。(2021 年 6 月上旬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单位具体实施) (二)梳理本级事项清单。各级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按 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省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 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 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 —2— 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等数据共享方式 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 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 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 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 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 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 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由本 级政府公布实施。(2021 年 6 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有 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三)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 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清单。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单位需要调整清单的,向市司法局 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调整公布后的清单于 7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 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 (四)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定通用性工作规程, 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 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 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2021 年 6 月 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3— (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用性 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 项通用清单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 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 (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六)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 求,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 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 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 告。(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七)明确公开告知承诺书的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 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决 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 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 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 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三、强化核查与监管 (八)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 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 位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 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 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 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 —4— 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 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 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 响企业和群众办事。(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 具体实施) (九)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通过一体 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大数据中心要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需 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的,市司法局要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 关要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 制。(2021 年 6 月底完成,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 大数据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 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要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 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 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 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 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 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 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司法局、市 —5— 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 施) 四、完善信用管理 (十一)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要建立告知承诺信 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 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 复、异议处理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 全面纳入信用记录。(2021 年 9 月底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市 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十二)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建立 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 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 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 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 数据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 —6— 导。市级行政机关、单位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 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市司法局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十四)强化风险防范。各镇街、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 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 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十五)加强培训指导。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 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 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 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 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六)加强督察激励。要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 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 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 处理。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作中表现突出、 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和奖励。 附件: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7— 附件 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庆节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孔庆国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员:邢凡文 郭 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大数据局局长 崔俊锋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伟 杨学贞 市司法局局长 张 市财政局局长 亮 郭目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秦仕儒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史 尉 市税务局局长 孙 利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张 宾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杨学贞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司法局副局长孔玮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8—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6 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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