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docx
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闽教发(2009)136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 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高校、省市共建高校和地方 政府举办高校的建设项目,包括高校使用国家投资项目、高校自筹资金项目、接 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高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开发部门独立或参 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除遵循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外,尚应执 行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 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及实施,承担建设项目选址、可 行性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做好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建 设进度、工程投资控制,严格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决算 审核和建设档案归档等职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基本建设 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 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全优质原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材料,采用先进的技术方 式和建设管理方式,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三)节约环保原则。全面贯彻“适用、坚固、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 坚持集约用地、节约投资、节能减排,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保护环境。 (四)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能力和拒腐防变免疫 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五条 按照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和办学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普通 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指标要求,编制校园(校区)总体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 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合理性,力 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整体美感,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并为事业发 展留有必要的空间。校园改扩建要保留学校的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校园总体规划一经审定确定,应严格遵循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总体规划实施,依据国家、省、市政府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遵循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 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高校基本建设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 校协同管理制度。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和统筹高校基本建设计划、 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调控基本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高校对管辖范围内的基本 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权责、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 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提高社会效益 和投资效益。 第八条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在教育、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高校校园总体 规划和项目建设立项进行审查,对高校基建项目建设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 程勘察、建筑设计等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机构依据财政法规、规章,在教 育、财政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资金统筹与安排审查,对高校基 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高校根据基本建设任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承担学校基本 建设领导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高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由 校长任组长,由分管规划、基建、财务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分别任副组长。基本 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小组。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 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资产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立项和建筑设计工作; (二)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三)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 证的增减造价; (四)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合同、质量、进度、投资; (五)审议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六)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事项。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遵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管 理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高校基建处按照工作职责承办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与上报,负责编制工程估算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 划,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招标工程控制价、工程清单编制、招标代 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等业务事项,负责管理工程合同、质 量、进度、安全、投资,负责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实施对工程项目其他 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管理。对涉及需要建设项目管理小组集体研究的项目 要主动向组长汇报并召开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招标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或 资产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基建处、资产处、后勤处、财务处、监 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建设项目招标小组负责组织或委托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基础设 施配套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 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和委托建设工程项 目甲供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 组长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确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受学校基本建设工 作领导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施行专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 监管。 第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 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察审计小组受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基本建设工 作领导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及甲供 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程序监督,并施行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跟踪审计和建 设项目决算审计。 第三章 主要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校园总体规划、建设立项、工程招标、项目变更和大额建 设资金的使用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校园总体规 划和重要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决定。对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基本建设事项,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 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 缮等)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 1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超过 50 万元(或单台设备估算价超过 30 万元),以及勘察、设计、监 理和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 30 万元,在工程招标签约之前须经高校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 50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物资采购, 在招标签约之前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书面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市共建高校和市属高校书 面报管辖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省直部门直属高校书面报主管省直部门审 核,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书面报审和报备文书应附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土地权证等材料; (三)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回复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主管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存在超标准建设等严重纰漏或违背 公平公正原则有损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呈报的高校,提出由呈报高校 领导班子再予集体审议的意见。 第十九条 高校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 中核算,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设立账外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款超过 5 万元的支(预)付,实行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共同会签 制度;5 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支(预)付,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审签。 第二十条 根据《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高校 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代理甲方实施建设项 目管理。高校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首选建设工程代建制。高校 应与代理机构或代建机构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 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高校领导和高校基本建设 工作领导组、下设的监督管理小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及 从事与高校基本建设相关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干部,不得承揽建设项目工程。 第二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发 布工程信息和招标信息。校内组织的其他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应当在校园网首 页或校务公开栏等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投标信息。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工程建设从项目可行性论证起介入, 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和建筑档案归档实行全过程监督。对涉及高校建设项目监 察审计小组监督职责内的事宜,需向组长报告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高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 员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的人员或监察(审计)处选定的其他监督员(民主党派、 工会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等)组成,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高校基建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 处与预防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防范,依法管理,全面覆盖。重点监督决 策依据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决策内容是否科学可行,决策过 程是否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 不得个人决定建设项目,不得私自与承建方洽谈工程价款支付,不得在下属单位 和竞标、招标、代建和承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学校建设项 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和娱乐活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 围标串标。 第二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及工作责任 制度,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自觉性,加强对基建工作人 员的培训,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察,明确基建岗位的职责要求、程序、纪律、制 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预防职务犯罪。选聘政治素质高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 员充实基本建设队伍,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工作条 件。 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良业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 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经常检查监 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联系沟通。监理人员 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加强高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投标的资质、 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 公正、公开,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合同的签订手 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 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高校基建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 的审核、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 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 况。 工程竣工后,高校基建处要组织项目现场人员等项目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单位 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初步审核后,审计 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项 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高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 大设备或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集体决策、程序合法、责任 明确、操作透明、合同约定、择优购置。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玩忽职守、贪污 受贿、截留、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凡高校基建管理混乱造成严重结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 设项目资金缓拨或停拨。 第三十五条 加强群众监督。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 报电话。重大项目和教工住宅楼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造 价和工程决算情况要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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