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 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 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迳向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 育局科研处)反馈。 2011 年 3 月 日 附件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 略,加强战略性人才储备,满足建设创新型城市对人才的 需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 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 号),参照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 行)》,设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 点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优秀学生,重点资助这些高校、 科研院所中与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关联性专业的优 秀学生,特别是与广州重点发展行业、重点产业领域密切 关联的专业的优秀学生到国际知名高校相关专业,师从一 流导师学习深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管理, 成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 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展改 革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国资委等派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广州市“菁英计划”留 学项目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牵头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重 大事项;组建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市留学人员回国服 务联盟,根据形势的变化,共同做好留学人员的回国使用工 作。 市教育局:负责牵头项目实施。制订项目年度计划, 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广 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联系需教育部支 持和指导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的人才需求。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 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 新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人才 需求。跟踪派出留学人员回国参加留交会。 市财政局:负责本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及时下达项目经 费,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进行 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公派留学年度专业 目录;组织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 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管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组织 资格审查、实施留学人员常规管理,接收与管理定向培养单 位培养经费,实施项目档案管理,发放留学人员学费、生活 费及国际旅费,提供留学人员档案和户口保管、出国前培训、 证件办理、签证服务,办理派遣证、国外学历证明等;并将 回国后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推荐到广州地区的 博士后工作站继续开展研究。 市国资委:负责提出企业用人需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参与和支持广州市“菁英计划” 留学项目,引导所监管企业积极引进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工 作或任职。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 育局科研处,负责对外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并接受与项目有 关的咨询。 第三章 第五条 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类别分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和定向 培养留学人员两类。意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具有学成 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的服务单位的 研究生;定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 广州的服务单位的研究生。 第六条 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 博连读研究生):留学期限为 36-60 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 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 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 12-24 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 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资助的学科、专业 资助留学的学科、专业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 领域,主要包括汽车、石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 新能源、环保、金融、商贸、设计、物流、会展和公共管理 等,为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提供人才储备。每年具体资助的学科专业方向以申报通知为 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册全日制优 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 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自愿 在学成后回国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及国外接受 高校的入学要求。 (三)身心健康。 本项目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 申请。 第九条 申请类别及要求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派出前应具有学士 或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 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 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的第二年。 (二)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在读博士一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年 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岁;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 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 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 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 业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虽然不能得到国外教 育机构的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也可向本项目申请学 费资助:申请专业符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 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各方面均有突出表 现;各项学习成绩优秀,其中,核心课程成绩在年级(班) 前 20%;拟留学单位为世界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 有极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 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予以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当年攻读博士学 位人数的 30%。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转为在外攻读 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学费资助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采取发布专业需求计划、 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调研市经 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发展前景,征询市有关企、 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广州市 “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人才需求专业目 录。 第十三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 室根据专业目录,起草申报通知,并在征求广州市“菁英计 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相关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发布。 第十四条 在册学生申请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 目资助的,须按项目和专业要求,先自行向外方院校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 间及程序申请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参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应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 公室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选派留学生合作协 议书》,将本项目与本单位各种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衔接起来, 确保真正优秀的学生能获得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 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 集中报送。 第十七条 参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 4 月底前统一向留学管理中心提交 申请材料。其中,推荐联合培养博士生不得超过总推荐数的 60%,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数的 15%。 第十八条 留学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广州市“菁英计划” 留学项目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 学生名单,供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挑选,并签署个性化定向 培养协议。 第十九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 室牵头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优先考 虑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学生),并将通过评审入围的候选人 员名单、拟资助学费额度及资助期限,报广州市“菁英计 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 作日。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留学人员定向培养单位应在公 示期结束前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定向培养协议书》,并 将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全部培养经费的 40%交留学管理中心代 管。 第二十一条 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公派留学 人员必须在派出前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 办公室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 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 公室向已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 的学生发出正式资助通知,留学人员凭资助通知,到留学管 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意向培养研究生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 承担,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 中,市财政承担 60%,用人单位承担 40%。市财政资助经费 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选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 活费,并提供往返 1 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 区人民币 0.8 万元,日韩及澳洲地区人民币 0.6 万元。生活 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 1.3 万元/月。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学费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 20 万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的资助期限不超过入选留学人 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经广州市 “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管理中心负责本项目资助的生活费、 国际旅费、部分学生学费的发放及留学人员在外日常管理工 作。留学期间,入选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留学管理中心的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经留学管理中心确认接受资助的留学人 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的,由留学管理中心报广州市“菁 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停止对该留学人员的一 切资助,并将定向培养单位提前支付的资助经费的剩余部 分退回培养单位。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回国与使用 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应 按定向培养协议回培养单位工作。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 既定学业后,可由市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推荐就业,亦可 参加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及教育部留学人员创 新创业大赛,按照专业特长和研究兴趣,在广州地区就业 或创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在穗服务满 5 年 (含博士后在站时间)以上的,不需返还培养经费;不满 5 年的按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由于专业调整、兴趣改 变、个人发展意向等原因,导致完成学业后,超过 5 年不 能回国服务广州的,应全额返还培养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入选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交存保证金和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再由留学管理中心办理签证、预 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 关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 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入选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 应按《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及国家公 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