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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妇发〔2017〕6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三留守”人员脱贫攻坚关爱服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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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联合会文件 渝妇发〔2017〕64 号 重 庆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共 青 团 重 庆 市 委 员 会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三留守”人员 脱贫攻坚关爱服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团委 (团工委)、妇联: 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是脱贫攻坚中需要重点 关注和服务的对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市脱贫攻坚问题 整改工作方案》中第十一项 “农村家庭空巢化、农村荒芜化 问题”整改要求,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 妇联五部门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村“三留 守”人员脱贫攻坚关爱服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30 日 -2- 重庆市农村“三留守”人员脱贫攻坚 关爱服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习 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系列讲话,提出了重要战略思想。 去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指出,摆脱贫困是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标志性指标,也是一个突出短板。 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脱贫攻坚,明确提出“确保到 2020 年实现高质量稳定脱贫”。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 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精神,助力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是 各级各部门当前最为重要的一项政治工作。在市委、市政 府印发的《全市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中第十一项 督导整改内容为“农村家庭空巢化、农村荒芜化问题”,要求 市妇联、团市委牵头,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配合 完成整改。五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根据整改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分别建立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下 简称“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结对帮扶机制等,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联动作用, 创新完善“三留守”群体关爱帮助体系。整合政策资源,为“三 留守”人员提供可操作、有实效的关爱服务项目。推出系列 -3- 政府购买的服务岗位和服务项目,帮助“三留守”人员缓解生 产生活难题。 二、整改措施 (一)建立“三留守”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 1.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 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无法与父母正常共 同生活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 出务工,连续 1 年以上不与丈夫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 地农村生活的 60 岁以下(不含 60 岁)农村妇女。农村留 守老人,是指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 动连续 1 年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老年人。民政局牵头、妇联配合,分别建立农村 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和农村留守老人数据更新机制, 建立“三留守”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责任单位:民政局、 妇联) (二)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岗位 2.结合“三留守”人员群体特征,设立相适应的服务项目 和岗位,由政府购买服务,帮助缓解“三留守”人员生产生活 难题。教委设立保障随迁子女在非盈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 校接受义务教育项目。民政局加快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相关部门要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三留守”人员心理疏导、 -4- 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扶贫办 设立贫困地区三留守人员雨露培训项目。共青团设立留守 儿童心理疏导、自护教育、禁毒宣传等关爱服务项目。妇 联设立困难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项 目。同时,设立相适应的公益岗位,由政府购买服务实施。 (责任单位:教委、民政局、扶贫办、团委、妇联)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3.加大亲情关爱服务。教委进一步普及义务教育学校亲 情电话、视频聊天室的设置,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 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共青团广泛动员广大团 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少先队员等开展“知心哥哥、知心姐 姐”“城乡互助手拉手”“冬日阳光 温暖你我”“四点半课堂” 等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帮助留守儿童解决情 感缺失、生活缺助、学习缺教等问题。妇联广泛征集“爱心 父母”“爱心家庭”,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常态化开展 亲情关爱活动。 (责任单位:教委、团委、妇联) 4.加大心理健康及维权服务。教委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留守 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 常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 发展,大力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 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 -5- 工的专题培训,着力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的学生思 想教育工作能力,更好地为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继续 办好寄宿制学校,指导寄宿制学校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 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 心灵舒畅、健康成长。共青团通过“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 “青少年维权岗”集体,组织专业人士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及其 监护人开展心理团辅、个案维权、普法宣传。妇联依托心 理咨询服务团专业力量,以及“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 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教委、团委、妇联) 5.加大监护人家庭教育服务。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监护人 教育宣传活动,引导监护人落实教育、管理等法定责任, 提高监护能力。教委充分利用家长学校为监护人开展授课 培训,并利用“家庭教育流动学校”开展宣讲活动,努力提高 法定或临时监护人素质。妇联充分利用 “ 家庭教育流动学 校”“家长学校”“重庆家庭教育网”等载体,采用发放家教口 袋书、展播家教优质课、展演家教情景剧、书写一封家书 等形式,结合家长流动学校“百场讲座进万家”等活动,发挥 家庭教育三级讲师团作用,传播家教知识,着力提升留守 儿童监护人家教意识和能力。 (责任单位:教委、妇联) 6.加大困难救助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 -6- 留守儿童纳入扶贫救助对象。教委落实好免费义务教育和 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深入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留守 儿童营养水平。民政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 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 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受安 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扶贫办深入开展“雨露计 划”,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实现学业梦。共青团持续深化希望 小学援建、“希望工程 1+1”助学、“小天使基金”等品牌项目。 妇联持续开展“春蕾圆梦行动”、“爱心体彩·农村留守儿童重 大疾病救助”等公益项目,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就学、 就医等方面扶助。 (责任单位:教委、民政局、扶贫办、团 委、妇联) (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7.扶持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高留守妇女创业就业 技能。扶贫办开展好实用技术、创业就业技能等方面教育 培训,每年培训农村建档立卡妇女至少 800 名。共青团大 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培训“新芽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 育工程、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加大 对女性农村青年的综合素质提升服务。妇联落实“留守妇女 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民生实事,通过集中培训和依托“红岩 网·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电商、乡村旅游、手工编织等技能 -7- 培训,每年培训留守妇女至少 2 万名。扶持留守妇女创业 就业。扶贫办在贫困村设立适合农村留守妇女发展的特色 种养殖产业项目,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发放扶贫小额 信贷。共青团持续深化“未来企业家培养青锋计划”,为有创 业意愿和能力的女性农村青年提供资金支持。妇联引导支 持农村留守妇女发展家庭农场、农家乐等各类农村经济实 体,每年命名的市级“巾帼家庭农场示范点”、市级“美在农 家·乡村旅游巾帼脱贫致富示范点”等重点向留守妇女倾斜; 提供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或给予农业项目支持。 扶贫办、共青团、妇联顺应“互联网+”趋势,帮扶农村留守 妇女依托电商发展农特产品经济。(责任单位:扶贫办、团 委、妇联) 8.精准农村留守妇女困难救助。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农 村留守妇女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扶贫 办做好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医疗救助工作,为罹患“两癌”等大 病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救助资金。妇联认真落实好贫困农 村妇女“两癌”救助,对建档立卡“两癌”患病留守妇女实现救 助全覆盖; “母亲邮包”、重大节日慰问等活动优先考虑贫 困留守妇女。(责任单位:民政局、扶贫办、妇联) 9.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及心理关爱。教委、民政、 扶贫、共青团、妇联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安全防范意 识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制观念,提升农村留守妇 -8- 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并动员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 者、女性干部等,根据实际为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精神慰藉、 心理疏导、困难帮扶、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缓解心理压 力、解决困难、促进发展。妇联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妇女权 益,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团和妇女信访代理员、信息员 以及 12338 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作用,积极为困难农村留守 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推进区县、乡镇两级综治 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建设,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 涉及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责任单位:教委、民 政局、扶贫办、团委、妇联) 10.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互助服务。深化农村留守妇女互 助内涵,进一步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弘扬互助精神,在农忙 时轮流帮助劳作,农闲时参加活动交流情感,患疾生病时 互相慰问看望,无人在家时巡逻看家护院,努力实现生产 上互帮、生活上互助、情感上互依、安全上互保。在“留守 妇女自主、专业合作社带动、优秀妇女扶助、妇联组织引 导、兴趣爱好凝聚”五个建组模式上,拓展“巾帼家庭农场+ 互助组”、“两新组织+互助组”、“乡镇企业+互助组”等多样 建组模式,实现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村村全覆盖,延伸创 建领域;深化开展生产技术传播、农产品电商销售、美德 家庭建设、卫生知识宣讲、矛盾纠纷调解、文体活动教习、 环保乡村维护等多元化互助内容,促进留守妇女能参与互 -9- 助活动 100%;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双学双比”技能竞赛 活动,帮助留守妇女走出家门,在活动中学习技能、舒畅 心情;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组长综合素质提升培 训,增强示范引领能力,其中,市妇联每年市级示范培训 互助组组长 200 名。(责任单位:妇联) (五)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 11.强化农村留守老人养老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 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标准,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留守老 人养老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特别要鼓励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养老服务业,建设一批设 施齐备、功能完善的老年公寓、护养院、托养院等养老服 务机构,增强农村养老服务床位供给能力,切实保障不同 层次留守老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利用现有的敬老院 等设施设备,通过改建或扩建,适度扩大规模,改善服务 条件,健全服务功能,为家庭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 留守老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日间照料、健身康复、精 神慰籍等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 12.强化农村留守老人困难救助。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 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健全经济困 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策,加大低保留守老人的救助 力度,并逐步提高分类救助标准;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 - 10 - 度,对困难留守老人及因灾、因病出现生活、医疗、住房 等困难的留守老人,给予优先救助;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 日送温暖长效机制,将困难留守老人列为节日送温暖重点 对象。扶贫办将建档立卡农村留守老人及家庭纳入困难救 助对象,给予物资慰问关爱。(责任单位:民政局、扶贫 办) 13.强化农村留守老人权益维护。教委、民政、扶贫、 共青团、妇联加强公民普法教育,加强宣传《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引导和教育子女孝敬老人、赡养老人。民政局 积极协调司法部门为留守老人做好权益维护。(责任单位: 教委、民政局、扶贫办、团委、妇联) 14.强化农村留守老人心理关爱。教委、民政、扶贫、 共青团、妇联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老敬老典型,形 成尊重、关心、帮助留守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村级 老年协会、志愿者、在家邻居等,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组 建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关爱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服务 队伍,为留守老人开展生产生活、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关爱 帮助,缓解留守老人的孤独、无助等心理压力;鼓励爱心 企业、慈善机构和社会热心人士参加敬老活动,关爱困难 留守老人。民政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对 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和情绪疏导服务。妇联在农村拓 展实施巾帼爱心呼唤活动。(责任单位:教委、民政局、 - 11 - 扶贫办、团委、妇联) 三、保障机制 15.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三留守”人员是脱贫攻坚的重 要关爱服务对象和参与力量。要把农村“三留守”人员脱贫攻 坚关爱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在经费预算、工作内容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及 时研究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在脱贫攻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不断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制度化、 规范化的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关爱服务工作深入发展。 16.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 服务政策和项目,吸引农村“三留守”人员积极参与各类活动, 促进农村“三留守”人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挖掘农村“三 留守”人员特别是农村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参与脱贫攻坚 的优秀事迹和典型事例,依托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努力营 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三留守”人员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17.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农村“三留守”人员脱贫攻坚关 爱服务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督查、重 点督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每月 2 日前, 各区县相应部门将落实情况报市级相应部门。每月 4 日前, 市级相应部门将落实情况报牵头单位市妇联汇总上报。对 - 12 - 落实较好的给予肯定和支持,激发工作积极性。对重视不 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进行严格问责,推动工作落到 实处。 - 13 -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 14 - 2017 年 9 月 3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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