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doc
济医院字〔2017〕128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7 年 11 月 23 日 济 宁 医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 《 济 宁 医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济 医 院 字 [2007]33 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全日制本科 (含专升本)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 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 要求,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 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 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学校指定其 它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者;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 四级或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损害国家利益的 言论或行为者; -2- (二)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下者; (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位授予时,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 到处分尚未解除者; (六)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位授予时,因其他违纪受到记过 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七)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 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行为不端或学术造假者。 (八)非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学校指定其 它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分数线者;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 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成绩未达到规定分数线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报《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 报相关二级学院。 (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 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 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和拟不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材料,决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 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在每年 6 月下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 -3- 会议,研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七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申请延期修读,在规定弹性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向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位授予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评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评定通过日期记载。 第八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关材料违反学士学位授 予办法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 定按照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4- 2017 年 1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