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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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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 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法规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以 下简称“国科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 下简称“研究所” )在国科大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导师的 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 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 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国科大和各研究所应相互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 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各研究所应按照科研 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岗位职责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国科大有关研 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 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 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 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 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 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所在研究所提出 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 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所在 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岗位条件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本单位具有相应学 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 科研和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科研成果; (二)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 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三)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 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研究生的总数不应过多; (四)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 整经历;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三)1991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依据本条例,对不同层次导师岗位要求的科研项目、科研经 费、科研成果和在读学生的上限数等具体规定,并报国科大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 研究所根据本单位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 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 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 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认定导师资格;已通过上岗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应采取 适当的方式公示。 第十七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 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XX 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 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 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八条 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 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岗位评议 研究所应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评议要有具体指标,明确标准。 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 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 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 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 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七)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 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 教师。兼职导师应履行导师职责,其选聘条件由各研究所按照本条例要求,具体 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 作的实际,制定导师遴选与聘任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 科大培养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院 发培字〔2010〕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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