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docx
HMDR-2022-0190001 惠民县卫生健康局文件 惠卫健发〔2022〕84 号 惠民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惠民县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管)各医 疗机构、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 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 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 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滨州市 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卫生健康局制定 1 了《惠民县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 各镇办(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管)各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认真学习《山东省医疗机构 法治建设规范(试行)》《滨州市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细则(试 行)》文件要求。严格按要求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 组织领导,我县各类医疗机构务必于2022年7月25日前成立法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细则》要求落实工作保障,为今后顺 利开展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任务,有序推进 各镇办(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管)各 医疗机构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全面 抓好落实,2022年7月25日前,我县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细则》要 求设置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依法 决策、合法性审核、法律顾问、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典 型案件评析等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推动法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总结提升 各镇办(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管)各 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工作实效,按照文件要求,推动医 疗机构法治建设落实到位。各镇办(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县属(管)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整理汇总医疗机构法治建 设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报送县卫健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我局将根据情况,组织督 2 导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法治建设的医疗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通报。 联系人: 马静 汪超发 8197904 公务邮: hmwjjjd@bz.shandong.cn 惠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惠民县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 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 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滨州市医 疗机构法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各类医疗机构。 3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医疗 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 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 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 惠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 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工作力量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法治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 度,明确具体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和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 所、设备和设施。 二级公立医院应当设立法治工作机构,可以单独设立或与其 他部门合并设立,也可以在相关部门加挂牌子。根据单位规模和 工作量,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法治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设置或指 定法治工作岗位,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 第六条 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 (二)对本单位涉法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落实本单位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向法治建 设 领导小组汇报; 4 (四)办理本单位诉讼和仲裁案件,为处理涉法纠纷和谈 判 提供法律意见; (五)制定本单位普法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开展案件评析,梳理法律风险点; (七)联系法律顾问,并加强协调和管理; (八)为本单位各部门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九)配合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法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 (三)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 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 规 章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及应变能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处置、 事后总结完善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辅助依法治理、防范运营风 险、规范制度流程、树立良好形象等作用。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 5 负责人应当列席本单位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合同、重要文件 制度等的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注重从内部 选拔和培养法务人才,提高法治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公职律师;鼓励医疗机构吸纳熟悉医学、 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第三方组织参与本单位法 治建设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并严格遵守落实。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依法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 在对机构发展、医疗服务、教学科研、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 决策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涉及专业性 和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向专家咨询和开展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 容、责任主体、工作流程等。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签订重大合 同、制定重要文件制度之前,均须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结合实际 工作需要,选择适宜的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 式,提高医疗机构依法处理各类事务、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6 医疗机构可以由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承担法律顾问职责, 也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熟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理论基础扎实、实践 经验丰富、自觉遵纪守法,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及范围提供 优质法律服务。医联体、医共体及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 可联 合聘请法律顾问。 医疗机构要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 供便利、创造条件。法律顾问要充分开展工作,对涉法事项、仲 裁诉讼、合同项目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医疗机构法治教育。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自查 制度,定期、依法对本单位管理运行各领域、各环节进行检查,梳 理法律风险点,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典型案件评析制度,定期对投 诉、纠纷、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评析,及时发现并反馈 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依法执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依法 执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把依 法执业要求融入机构管理运行的全过程。 7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 登记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诊疗科目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使用规 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 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因病施 治,严禁过度检查和治疗。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 货查验、保管使用等制度,禁止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禁止使 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 、血液等。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 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开展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 动,应当 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8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 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 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 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 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严禁出现诱导、欺诈 和强迫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服务 信息公开机制,提高信息质量、规范公开流程、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和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本机构诊疗行为和医保基金使用 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持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引导 医务人员大力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严格落实廉洁从 业“九项准则”,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患 者看病就医满意度,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9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 工作流 程,坚持以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为原则,认真做好各类 举报、投 诉事项的受理、调查、答复、调处等工作,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医 疗秩序。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普法宣传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普法宣传计划,全面落实普 法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坚持与时俱进、探索创新,努力构建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 强普法工作实效。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全员培训为宗旨,以宪法、 民法典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医疗服务标准与规范、医师法等 为主要内容,每年至少开展4次普法培训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 好系统学习和培训;领导班子全年至少开展2次集体学法活动,带 头学习宪法法律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医务人员岗 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及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 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 10 良好氛围。法律法规知识占各类业务培训的比例不低于10%;从事 法务工作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大众普法活动,通过印发 宣传册页、开设普法专栏、播放音视频、开展线上普法、举办义 诊服务及“医院开放日”等形式,大力宣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 引导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尊重、支持卫生健康行业, 共同营 造尊医重卫、崇德尚法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组织保障 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 挥单位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和 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 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成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构法 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统筹推进、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单位总体发 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党政会议每年至少研究2次法治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法治建设工作保障,将法治 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加强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为工作 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11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年终述法工作制度。党政主 要负责人要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 述职内容;其他领导干部、中层骨干要在年终述职时,对履行法治 建设责任情况一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情况 及领导干部述法评议情况的考核评估,将考评情况作为本单位选 人用人、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法治 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 年度绩效考核、大型公立医院巡查等工作的指标体系, 建立健 全年终述法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和 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密切 跟踪工作进展,总结提炼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典型经验, 及时研 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向 纵深发展。 第三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 按要求开展法治建设的医疗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 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 纳法治工作部门(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应当由集体决策而 未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医 12 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