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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工信〔2020〕154号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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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工信〔2020〕154 号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 办〔2020〕32 号),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 企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0 年 11 月 6 日 —1— 附件: 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 号),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河 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豫工信企业 〔2020〕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 专业化机构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 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 业绩突出、运作规范、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 作。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择优 推荐申报国家、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享受国家、 —2— 省、市财税、融资、创业、创新等相应支持。 第二章 第六条 主要功能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 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 功能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 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信息化 应用、设备共享、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知识产权战 略实施、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 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创业信息、 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 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 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 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 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认定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运营 1 个自然年度以上,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我市重点发展或较为紧缺行业类的服务机 构可放宽至我市注册登记,并在我市依法缴纳税收的非法人分支 机构)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 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 业。 (二)运营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经营规范,财务收 支状况良好。平台运行机制完善,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发 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 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 系,集聚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 准和完善的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 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 20% 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 50 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 意度在 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 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4—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综合性平台至少满 足 2 项,专业性平台至少满足 1 项: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 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 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6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 务活动 5 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 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 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 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等服务 活动 5 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 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 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 5 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专业师资力量,具有远程培训能力, 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600 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 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 和融资代理等活动 5 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1 亿元以上 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 0.5 亿元以上的融资 担保机构。 第九条 对服务中小企业成效显著,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 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 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 —5— 展方面具有突出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的,经属地主管部门认可,可 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四章 第十条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按照 当年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东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东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平台运营情况、服 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 1),并附被推荐平台的申报材料,报送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 定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拟认定名单。 (四)拟认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 号。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2); —6—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分支机构 需提供在本地依法纳税证明性材料); (三)平台运营单位提交材料当月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和“国 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中“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 同); (五)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 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八)申报单位管理制度、服务“五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 程、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时间) ;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 情况; (十)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 评价; (十一)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十二)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十三)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 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东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示范平台之间要 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 持,并负责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 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 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按照当 年考核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无故不参加年度工作考核或考核不合 格的平台将取消其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 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 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则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东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 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8— 第十九条 已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不再参与市级示 范平台认定。对市级示范平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以上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不再保留市级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9— 附件1 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推荐表 示范平台运营单位名称: 推荐县(市、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10— 日 推荐单位组织测评情况(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家) 测评方法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书面征求 □其他 被访人 抽样企业名称 员姓名 联系 职务 电话 □网络互动 对所受服务的总体评价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 展的影响和作用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章) 年 月 日 —11— 附件2 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填 报 日 期 : (盖章) 年 月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12— 日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四、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30家以上)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 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 (二)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 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三)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 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 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 (五)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 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 (六)下一步发展设想。 —13— 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一、平台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网址及备案号(已建网站的填写):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比例 % 注册资本 ____ 万元 仪器、设备数量 台(套), 购买价格 % 上年末总资 产____ 万元 万元, 占总资产 服务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自有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从业人数 人 人,占总人数 % 二、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其中: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服务收入 —14—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数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主要服务内容 合作资源 四、政府支持情况 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15— 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是否处于行业领先 序号 名称 数量 购买时间 购买价格 水平 — 16 —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毕业学校 职称 主管工作 备注:不少于 10 人 — 17 — 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序 企业满意度 联系 服务企业名称 号 上一年度共服务企业 — 18 — 联系电话 人 服务内容简述 满意 家 不满意 附件3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所提供的许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 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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