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docx
怀集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我县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 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 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 号)、《肇庆市深化投资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肇府规〔2017〕6 号)有关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和企业在我县 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 目所涉及县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 备案事项。 第三条 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 则: (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改革创新,科学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 新型项目审批制度。 (二)门网运行,提高效率。完善“一门式一网式”运 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同步 办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 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四)协调联动,强化监管。各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和 落实改革配套措施,提速增效,加强对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 管。 第二章 第四条 创新审批方式 规范审批流程。 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立项、 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等 4 个阶段。县发改局牵头 负责立项阶段审批协调工作;县规划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规划 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工作;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以及竣工验收工 作。涉及交通、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水运等行业工程 项目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由各行业部门牵头参照本办法 执行。各牵头部门负责与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各阶段的具体实 施细则和并联审批流程图。 第五条 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理顺审批项目 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其他审批事项均 实行“并联”办理,不互为前置。在并联审批(审查)过程 中,同一阶段某一审批(审查)事项的审批(审查)结果作 为另一审批(审查)事项的申报材料时,申请人可暂不提交, 相关部门应予受理,同步审查。审批(审查)前或审批(审 查)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和解决的事项,由牵头 部门或项目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采取召开联 席会议形式协调解决。 第六条 实行联合审查。项目审批各阶段中的各类技术 性审查,由项目单位同时申报各类审查资料,由牵头部门在 8 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各审批 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再分别组织专 项技术审查。投资项目根据所属行业不同,分别由县住建局、 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部门制定具体审查实施细则,落实联合 审查制度。 第七条 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项目节能评 审、方案论证、概算审核、造价审核、质检、验收等技术性 审查工作,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可与行政审批相分 离的,由行政审批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 定必须由行政审批单位进行审查或必须委托指定部门、机构 等进行审查的除外),审查费用由审批单位承担;由项目单 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审查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八条 推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 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网上统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实体 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将投资项目申办受理向平台和窗口集中。 各阶段牵头部门会同并联审批部门确定本阶段并联审批事 项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根据 县编委办等部门梳理建立的事项标准和办事指南集中受理 各个阶段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 料齐备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部门审 核,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需要补齐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需补齐的 资料内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告知项目申请人。部门逾期不 告知的,申请材料签收之日即为受理日,需补齐材料的,受 理时间以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日期为准。受理后,正式启动该 阶段的并联审批程序,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督促各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并出具审 批结果或意见。 第三章 第九条 优化审批流程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清 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公布本部门审批 清单,严格按清单履职尽责。健全审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要 加大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行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 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第十条 精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一)立项审批基准线: 1.财政性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各类扶 贫开发资金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未达到 50 万元的零星工程 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不包括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由建 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并于每月 30 日前 将有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书面实施建设情况反馈给县 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 同备案; 2.5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 由县发改局审批; 3.财政资金投入 3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以下和政府 信贷资金投入 3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的 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4.财政资金投入 3000 万元以上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 1 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扩 大(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二)政府投资 1 亿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 书,依照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 (三)政府投资 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 由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 项投资费用均需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概算。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县 发改局提出概算审批申请,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后, 由县发改局审批。 (五)总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 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材料自行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审核后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由县财政 投资评审中心按每年不少于 10%的项目进行技术性抽查。 第十一条 简化环评审批。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 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按分类管理名录及规划环评要求简化环评手续;对环境影响 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二条 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对部分具备一定施 工条件,已落实工程安全措施,暂未能完善相关报建手续的 省、市、县重点工程,凭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质量安 全监督可提前介入。 第十三条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第十四条 缩短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依据《怀集县投 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企业投资类)》和《怀集县投资项目审 批流程图(政府投资类)》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压缩审批时 限,提高工作效率。 (一)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其中: 立项 6 个工作日、规划报建 22 个工作日、施工报建 2 个工 作日。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为 38 个工作日,其中: 立项 7 个工作日、规划报建 28 个工作日、施工报建 2 个工 作日。 (三)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限均为 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加强规范管理 明确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项目审批部 门及标准制定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技术人员 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并发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 规范、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涉及投资项目相关审 批部门根据“一门式一网式”要求制定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等标 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开展审批前期辅导。在各审批阶段设置前期 报批辅导环节,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该阶段涉及的 审批部门是开展前期辅导的主体。涉及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开 展的工作,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各类专项评估,完成招 投标程序等前期工作,依建设单位意愿,在各阶段牵头部门 的指导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辅导、 提前介入,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覆盖全流程。县行政服务 中心组织制订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实施细则,涉及投资项目 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完善投资项目监管体系。按照“宽入严管” 的原则,政府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 管,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加强日常检查,对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 准等规定的项目,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规范中介机构服务 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水平,降低收费标准,压缩办理时限, 优化服务质量。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县行政服务中心 的县领导任组长,县编办主任、县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县 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 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规划服务中心、县法 制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 成员的怀集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 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 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及投资审批相关单位要把深 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单位主要领导 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单位根据 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 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统筹推进。对具备条件的事项从本办 法公布后马上实施;对目前不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要抓紧 制定办事指南、操作方法、实施方案;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 要与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并联审批流程图;行 业部门要制定技术性审查实施细则,落实联合审查制度,确 保本办法全方位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上下联动。各职能部门加强与市对口 部门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联系,确保相关审批工作按本办法 要求落实。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将审批改革落实情况 纳入本单位行政效能监察范围,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 审批任务。县监察局对各部门落实审批改革效能监察情况进 行再监督再检查,对各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效能监察不 到位的问题以及发现的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检查评估。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审批改革检查评估制度,明确 改革目标任务,定期检查评估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将推进投 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纳入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强化检查评估 结果的运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所列审批时限是指审批办文时间 (工作日),不包括补齐材料、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示、 招挂拍公告、听证以及报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小组等)审定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怀集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怀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审批、审查等事 项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1.怀集县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企业投资类) 2.怀集县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