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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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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的实施 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 提高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川财规〔2019〕10 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 办法》 (川科基〔2020〕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 补助)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中安排资金,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和在 川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及建设发展予以相应补 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重新建和考核评估,并根据结果 择优安排后补助。 第四条 后补助按照“优化经费配置、鲜明激励导向、分类考 评支持、引导各方投入”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五条 后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省重与科技 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其中,须将后补助的一定比例直接用于支 持设立开放课题。 第六条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运行管理 费。省重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后补助支持的开放课题经费。 第七条 后补助按照新建、运行两类管理,经费按年度补助 的方式拨付,支持如下: (一)新建后补助。对新建的省重,原则上统一支持 50 万 元/个。 (二)运行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的省重均需进行年度或周 期绩效考核评估。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 个、良好的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个,其他结果的不予支持;周期 评估以 5 年为周期开展,评估为优秀的支持不超过 80 万元/个, 其他结果的不予支持。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不参加省重考评(需 提交书面年度或周期报告) ,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通过情况, 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个。 第八条 建设未满一年的省重不参加年度考核。建设一年以 上的省重参加周期评估当年还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但不重复 支持。 第九条 未参加考评或中途退出考评的省重, 视为自动放弃, 按照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议: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 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审。科技厅组织开展省重新建评审和运行考评, 根据评审通过情况和运行评估结果提出后补助支持建议方案。 (三)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后补助支持建议在科技厅门户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 厅组织调查处理。 (四)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建议方案 后,由依托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列入后补助项目拨付后补助,该项目不签订 任务合同书和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重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川科基 〔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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