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doc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校研发〔2016〕16 号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创新研究,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 号) ,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川财教〔2014〕2 号)和学 校《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3 号)、 《全日制硕士 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 1 —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奖 助学金,奖助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 招生计划,并实际在校学习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已 转入我校)。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 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 本硕连读生,在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但未正式注册为硕士研 究生前,获评四等奖助学金;正式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申请相 应年级的学业奖助学金。 参评年度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参评当年的学业 奖助学金,待复学后再参加相应年度的学业奖助学金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奖每年一次,十月份进行(具 体时间另行通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 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 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评定确实起到 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 指标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指标依据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 — 2 — 按年级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核定指标,下达各院所。 第七条 学业奖助学金分为四等,各等级的奖励标准和学生 比例详见下表: 层次 硕士 博士 奖助 占研究生 等次 比例(%) 一等 标准(元/人·年) 国家 学业奖学金 学校奖 导师 助学金 国家部分 助学金 助学金 8 6000 6000 4000 2400 18400 二等 12 6000 4800 3200 2400 16400 三等 20 6000 3600 2400 2400 14400 四等 60 6000 / 2400 2400 10800 一等 14 10000 7200 6000 4800 28000 二等 21 10000 6000 5000 4800 25800 三等 35 4800 4000 4800 23600 四等 30 10000 10000 / 4000 4800 18800 第三章 第八条 合计 申请条件及评审要求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按时注册、缴纳学费; 7.无固定工资收入者。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因考生类 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 — 3 — 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优先优等评选学业奖 助学金,但一等、二等、三等学业奖助学金名额原则上应不超过 所在院所相应等级名额的60%;评审依据为推免综合成绩。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根据入学前各类成果及入学成绩进行 综合评定;审核制博士生、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 段的第一学年时,在相近条件下应优先优等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 奖助学金。 第十条 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业奖助学金实施动态管理, 评定以“学风道德表现”、“课业成绩”、“学术科研”、“社会实践 活动”等为主要依据;当年度学业奖助学金获得者申报成果不得 在下一年度申报学业奖助学金中再次使用,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 生除外。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 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所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等人 员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与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项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院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院所 主管或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代表 与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名单须向全院所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 — 4 — 案。负责制定本院所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和评 审或评审推荐工作,处理本院所有关申述事宜等。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参评 人员总数,结合学科分布,分配学业奖助学金评奖指标及等级。 第十四条 符合学业奖助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向所在院所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院所根据学 校下达指标,依据本院所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学业奖 助学金评定工作。评定实行票决制,必须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投 票通过,未达半数者需再次讨论票决。初评结果须在院所范围内 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结果公示无 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汇总各院所初评结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 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 2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 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 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请申诉, 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六章 学业奖助学金的发放 — 5 —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并将获得学业 奖助学金(前三等)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暂停或终止发放学业 奖助学金: 1.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暂停发放,须其缴纳全部学费后恢 复; 2.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发放;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终 止发放。 4.在获评学业奖助学金后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实际未修 读月份退还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其 他 各院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 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四川农业大学 2016 年 9 月 5 日 — 6 —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5 日印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