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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北建大科发[2016]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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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北建大科发[2016]5号.doc

北建大科发〔2016〕5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2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6 年 2 月 25 日 - 1 - 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尽快提高科学研究能 力和学术水平、积累科研成果、最终实现获得各上级科研主管部 门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及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目标,同时,储备 科学成果、促进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建立、促进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首都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类型包括:博士 科研启动项目、特别委托项目、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 科学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将重点资助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 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选题应具有创新性或先进性,应与我校的 人才培养、学术梯队培育、学科建设及京津冀的经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不资助具 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特别委托类项目每年发布项目指 南,其它类项目自由选题。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方针,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采用“提前一年评审、 批准立项,第二年开始研究工作”的原则。工作程序为:立项前 一年度学校启动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发布、评审、批准立项工 - 2 - 作,项目研究周期均为两年,项目开始时间统一为评审次年的 1 月 1 日,项目结束时间统一为执行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要求 第六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主要支持我校在职并已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科研启动。 申请人的年龄限在受理申请第二年 1 月 1 日未满 45 周岁。每位 博士只可以获得一次该类资助。 第七条 特别委托科研基金项目 该类基金是每年学校根据国家、北京市或学校的科学发展需 要,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确定当年的资助项目指南,并向全校发布, 与其它二类项目同时组织申报。 第八条 一般项目 主要支持我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研究的教师及其 它人员,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自由选题,开展创新 性科学研究。 第九条 申报要求 每位在职人员累计可以申请三次校设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上 一次获得资助项目未完成者不能再次申请本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条 学校科技处于每年下半年统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年底发布批准通知。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具体负责项目 的组织实施工作。 - 3 - 第十一条 申报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 写《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所需 的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组 织专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论证,提出本单位学术委 员会的评审推荐意见报学校科技处;科技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 审查、统计汇总,按照学科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推荐学校立项 的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以校发文的形式发布执行。 第十三条 特别委托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另行组织申报与论 证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 第四章 经费资助额度与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类型确定。博士科研启 动基金项目单项资助经费 3 万元;特别委托项目单项资助经费 (工学、理学项目 5 至 10 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 3 至 5 万元) ; 一般项目单项资助经费 1 万元。 第十五条 经费由科技处统一划拨管理,按学校财务处的管 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内差旅费、出版费、版面费、专利 申请费、文献检索费、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购置 费(以学校财务处设定的财政专项经费科目为准),不能列支间 接经费、招待费用、境外国际学术交流费等。 - 4 - 第五章 成果与结题 第十六条 结题要求。项目合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完成批 复的预期成果,认真撰写《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总结 报告书》(简称《总结报告书》),同时按照批准项目的预期研究 成果基本要求提供成果的完整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成果清 单。上述文字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 机构)初审合格后,交至学校科技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表的成果(如: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研 究报告等),均应注明“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字 样,并标注“项目批准号” 。(无此标注的,均不被视为该项目的 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预期成果基本要求:研究至少完成正式发表的中 文核心期刊论文 2 篇,或有一篇 SCI 或 EI(文科类 SSCI 或 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并鼓励申请发明专利。根据学科的不 同,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同时,也鼓励其它成果形式的成果 (如:论著、各种知识产权、系统软件、模型、样机等) 。 第十九条 成果补充要求 1. 会议刊发的论文不计入成果。 2. 所有公开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同时附有一篇不少于 1000 字的中文综述(或附中文原文论文),内容包括:题目、作 者、关键词、内容摘要、提出的科学问题、研究内容(包括图表、 公式等)、研究结论,如新方法、新模型、新理论、新工艺等。 - 5 - 3. 若为软件类课题,还应提交源程序(纸质、电子版均 可),同时附交使用报告。 4. 特别委托项目如有特殊的成果形式及要求,以申请当年 发布的项目指南为依据。 第二十条 上述结题资料汇总后,经所在学院(部) 、独立研 究机构确认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科技处纵向项目办公室办理结 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获得主持省部级以上相 同研究方向课题资助的(我校为依托单位),也可视为达到结题 标准。项目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书” (一式三份),同时附交获 资助的通知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经所在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确认初审合格后,提交到科技 处,也可办理项目的结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别委托项目的成果,将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应 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本人 需提前半年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明确申请延期完成 研究成果的原因后,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延期后, 经费能否继续使用以学校财务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的项目,或不能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 申请的项目,学校将收回资助经费,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 6 - 并取消其继续申请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类后续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工程 学院科学研究学基金管理办法》(建院科字[2005]第 11 号)同时 废止。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 7 -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 8 - 2016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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